依法治国股票涨停
㈠ 华胜天成股票是不是哪个公司要入股,股价会涨到50元以上是真的吗年内会吗
有人吹风应引起风险预警,能否涨到指定价位,就是见人见议,理解有异吧
㈡ 上市公司题材炒作为何屡屡得手
(新华社北京 2007 年 4 月 27 日电) 事件涉及的上市公司曾经发出公告,宣称签订了一批价值 300 多亿元的境外合同,随后这家公司又发布公告,表明合同尚未实质性履行,对方尚未支付相应款项,公司存在不继续履行合同的可能。但是,这一主要合同题材却被投资者反复炒作,公司的股价连续 10 天涨停。从新闻媒体披露的情况来看,公司的高管人员涉嫌将消息泄露给服务小姐,而服务小姐告知娱乐城老板,娱乐城老板涉嫌坐庄进行投机交易。 从遥远的非洲安哥拉,到近在咫尺的娱乐城,世界上恐怕没有如此稀奇古怪的炒作方式。但所有这些都实实在在发生了。如果考察中国证券市场发展的轨迹,这一事件既有偶然性,也有必然性。由于中国投资市场狭小,国家整顿房地产市场之后,造成大量的投资性资金缺乏合适的投资渠道,加上中国的股票市场长期低迷,投资者认为股票市场必然会出现持续性上涨。在这个背景下,一旦发现可投资的题材,投资者一定会大力追捧。参与炒作的庄家反复交易,不断制造交投活跃的假象,致使这只股票在短期内出现了不正常的波动。 证券监管部门及时介入,要求上市公司及时披露有关信息,并且高调表示将严厉查处违法犯罪行为,从而促使这一投机性交易活动暂时告一段落。然而,中国证监会只是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准确、不完整”的行为进行处罚,这说明上市公司公告中所涉及的合同可能存在,只是上市公司在披露的过程中没有及时准确完整的披露相关信息罢了。 现在的问题是,如果合同确实存在,而上市公司既披露了合同签订情况,同时又披露了合同的履行情况、合同完成情况,但在这个过程中造成上市公司股票大起大落,那么,上市公司及其负责人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如果企业上市公司与境外公司签订有巨额标的合同,并且根据合同对外发布公告,那么,上市公司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在证券法上只追究当事人的直接法律关系,如果合同属于关联性合同,那么,执法机关不得追究上市公司的法律责任。本案的蹊跷之处就在于,上市公司与香港一家公司发生法律关系,而这家公司则与远在非洲的一个国家政府部门发生合同关系。且不说合同是否存在,即使合同子虚乌有,如果境外的公司虚拟有关事实,与上市公司签订合同,那么上市公司也不应承担法律责任。道理很简单,因为上市公司是不知情的合同当事人,只是在信息披露的过程中出现了瑕疵,从而导致上市公司的股票价格出现重大波动。 所以,证券监管部门只能追究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中的责任,而不应追究上市公司合同的履行责任,因为证券监管部门既不是合同的当事人,同时也不具有合同管理权。然而,从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基本内容来看,上市公司也仅仅是不及时、不准确、不完整地披露信息,而这种行为在信息披露制度上属于轻微的违法行为。换句话说,上市公司获得了合同文本,但是没有在第一时间完整准确地披露有关信息,致使投资者在信息披露的间隔作出错误的判断。这种信息披露的时间差,恰恰是众多上市公司投机庄家大显身手的机会。 由此可见,证券监管部门可以要求上市公司的高管人员采取回避措施,确保交易的公平性,也可以禁止高管人员向亲朋好友私下披露相关信息,确保交易的公开性,但是,证券监管部门不可能要求上市公司对合同的签订、履行乃至履行结果在同一时间加以披露。而恰恰在这一时间段,股票价格将会出现大起大落。 所以,证券监管部门必须把商业风险与法律风险区别开来;把违法投机行为与合法牟利行为区别开来,防止由于处置不当,而导致投资者将商业风险等同于法律风险,或者将违法投机行为等同于合法牟利行为。 如果在本案中上市公司披露了有关信息,但并没有引起众多投资者注意,极少数投机者从公司高管人员处核实之后,进行大批量股票炒作,从而引起公众的注意,使上市公司的股票不断上涨,那么,这种行为属于典型的商业性行为,而不是违法行为。 坦率地说,只要有证据证明上市公司存在相关合同,并且上市公司按照法定披露程序披露了有关信息,那么,上市公司管理人员就无需承担法律责任。反过来,如果调查证明合同子虚乌有,或者上市公司高管人员与境外机构相互勾结,编造虚假合同,并且散布流言,从而制造市场假象,那么上市公司高管人员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合同是一种法律行为,而上市公司合同信息的披露行为则是一种附随行为。证券法等特别法将民法上的诚实信用原则具体化,要求上市公司必须披露相关信息,如果上市公司没有按照法律规定披露相关信息,或者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准确、不完整,那么,上市公司必须承担法律责任。但是,由于合同是一连串的行为,它包括要约、承诺环节,也包括合同履行的过程,所以,在合同的签订与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很容易出现信息披露的连续性现象。在这个过程中参与股票投机活动,当事人需要承担商业风险。因为谁也无法确切地知道合同最终的履行结果。证券监管部门的职能是,按照公平、公开的原则,禁止合同信息披露人参与股票的交易,并且用公开的方式披露相关信息。 在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不平衡的情况下,证券监管部门试图通过股权分置实现权利义务的平衡;当股票市场长期低迷的时候,证券监管部门试图通过改组证券公司,重振投资者的信心。但是,证券市场的残酷性就在于,永远无法避免听风就是雨,证券监管部门对题材炒作行为应当保持谨慎宽容的态度,只要上市公司不存在弄虚作假,并且通过内幕交易进行投机性活动,那么,就应该允许这种现象存在。股票投资者在经过若干次失败之后,一定会吸取教训,冷静面对上市公司不切实际的题材炒作。 我国刑法秉承证券法的精神,设置了一系列证券交易的罪名。但现在看来,如果没有区分商业风险与法律风险,如果把不知情的交易行为与恶意的投机行为混淆起来,那么,就可能会导致中国的证券市场永远都是“襁褓中的婴儿”。所以,证券监管部门不妨保留一些马克吐温式的幽默,让那些热衷于打听小道消息,并且通过寻找题材进行炒作的投资者通过付出经济代价而了解证券市场的真谛。 上市公司题材炒作为什么容易得手,原因就在于中国的投资者尚不成熟。证券监管机构强调信息披露制度,强调回避制度,强调公开制度,但是还没有学会区分商业风险与法律风险。在关键的时刻总是冲锋在前,这对于一个正常的证券市场来说未必就是好事。假如,仅仅是假如,来自遥远的非洲的安哥拉合同确实存在,只是证券监管部门提前介入,干预了股票市场的价格,从而使得合同履行不具有可能性,那么,证券监管部门很可能面临行政诉讼。 所以,在这一事件中,证券监管部门需要的是调查,解释,而不是处罚。如果上市公司没有及时披露相关信息,那么,上市公司应当承担信息公开的法律责任;如果上市公司高管人员参与股票炒作,则上市公司高管人员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㈢ 阿里巴巴将在美国退市,在香港上市,会产生什么影响
从表面上看,由于A股和香港股市规则的限制,最终选择在美国上市。但是深入研究。您会发现,归根结底,它受相应市场的外部法律环境的约束和影响。因为资本市场是高度依赖法治的市场。证券市场各种规则的制定。各种系统的创新需要法治环境和所在地的土壤作为保证。
根据数据提供商Dealogic发布的数据,今年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中国公司在美国上市。去年,只有两家中国公司登陆美国市场。相比之下,2011年和2012年,共有54家中国公司在美国上市,募集资金总额超过60亿美元。
㈣ 新时代推动法治进程2021年度十大案件都有哪些
一、赖小民受贿、贪污、重婚案这是金融领域一起触目惊心的腐败大案,赖小民,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原董事长,2021年1月5日,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贪污罪和重婚罪判处赖小民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经司法机关最终认定,从2008至2018十年时间里,赖小民收受、索取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7.88亿元,是迄今为止人民法院受理的职务犯罪案件中受贿数额最大的贪官。
赖小民不但受贿数额特别巨大,而且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具有主动向他人索取贿赂等多项依法从重情节,赖小民的绝大部分受贿行为发生在党的十八大之后,属于典型的不收敛、不收手,顶风作案,犯罪行为的社会影响特别恶劣。
为了满足个人的贪欲,赖小民违背国家政策,参与一些明令禁止国有金融机构涉足的项目,最终导致一些巨额投资放债业务出现问题,资金难以收回,对国有金融企业的经营管理秩序造成严重侵害,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金融风险,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二、侵害英烈名誉、荣誉刑事第一案
中国西部边陲,喀喇昆仑高原,2020年6月,外军公然违背双方协定,悍然越线挑衅。陆军某边防团团长祁发宝带领几名官兵据理交涉,遭到了对方的暴力攻击。面对数倍于己的外军,祁发宝和战友们与对方展开殊死搏斗,誓死捍卫祖国领土主权,祁发宝身负重伤,营长陈红军以及战士陈祥榕、肖思远、王焯冉英勇牺牲、以身殉国。
2月20日,网名“辣笔小球”的犯罪嫌疑人仇子明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
以往对于此类案件大都是追究民事责任,2021年3月1日生效的《刑法修正案(十一)》,专门增设了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标志着我国在英雄烈士名誉、荣誉保护方面民事、行政、刑事三个层级的规制措施全面建立。“辣笔小球”案成了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设立后的全国首案。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刑庭庭长 杨浩:为众人抱薪者,不可使其冻毙于风雪。人民群众对于这个行为的反应非常强烈,可谓是群情激愤,我们认为这样的行为是完全符合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犯罪构成的。
三、“10·18”特大跨境电信诈骗案
一个电话、一条短信,或冒充客服退货退款、或冒充公检法人员威吓哄骗、一次“中奖”带来了一连串陷阱、甜言蜜语背后暗藏着凶险的“杀猪盘”,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套路层出不穷,屡打不绝。电诈“毒瘤”、民之公敌;铲除公害,民之所盼。
猛药去疴、重拳生威,“10·18”系列案件审判的从严从重、依法严惩,有力震慑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彰显了司法为民、除“骗”务尽的立场与力度。
四、百香果女童被害案
这是一起让人不忍重提却又难以释怀的侵害未成年人凶案。广西钦州灵山县小学生杨晓燕,遇害时年仅10岁,人们痛惜地把她叫做“百香果女童”。
2018年10月4日中午,晓燕独自在家附近售卖百香果,正当她走在回家的小路上,一双邪恶的眼睛盯住了晓燕。
案发第二天,面对警方的询问,杨光毅拒不承认自己作案。案发两天后,杨光毅在其父亲的陪同下到灵山县公安局伯劳派出所自首。
2019年7月12日,钦州中院以强奸罪一审判处杨光毅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杨光毅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3月25日,广西高院作出二审判决,改判杨光毅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依据是杨光毅投案自首,可以依法从轻,改判死缓。
二审改判后,一石激起千层浪,百香果女童遇害案引发公众热议,如果恶魔可以因为自首而被法律宽恕,那如何依法保护未成年人?
杨家共有五个孩子,晓燕的父亲在她一岁时因见义勇为离世,全家六口人的生活一直靠母亲打零工勉强支撑,丧女之痛与改判结果,让晓燕的母亲无法接受,于是委托律师向广西高院提起申诉。
正义不可缺席,罪刑终有法定。2020年5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对杨光毅强奸一案调卷审查,经过近6个月的依法审查,2020年11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决定,指令广西高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认为,原审被告人杨光毅犯罪动机卑劣,犯罪手段特别残忍,犯罪情节特别恶劣,危害后果特别严重,既违国法,又悖天理,更逆人情,虽有自首情节,不足以对其从宽处罚。
五、中国证券集体诉讼第一案
2018年10月16日,一篇揭露康美药业货币资金造假的文章出现在网上,康美药业股票当天盘中触及跌停,之后连续三天跌停,市值腰斩,数万名股民血本无归、欲哭无泪。
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是证券市场的一颗“毒瘤”,严重伤害广大股民的合法权益,危及市场秩序和金融稳定发展。此前,对于此类行为的行政处罚只能处以几十万的顶格罚款,如此恶劣的造假,违法成本却极低。
但公正不会一直缺席,这一次被割的不再是“韭菜”,财务造假者自己终于躺在了砧板之上。
2021年11月12日,随着广州中级人民法院的法槌敲响,长达近三年的康美药业财务造假案当庭宣判,康美药业等相关被告承担投资者损失总金额约24.59亿元,赔偿金额之高创下了国内A股市场同类案件之最。
六、民法典“自甘冒险”适用第一案
2020年4月20日,当时70岁的宋某与其他球友在北京某公园内进行羽毛球三对三比赛,激烈较量当中,周某杀球进攻、大力暴扣,宋某伸手举拍,防守未果,当场被羽毛球击中了右眼。
2021年1月1日,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民法典》正式实施,2021年1月4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这是民法典中“自甘风险”原则首次在庭审实践中应用,成了公众高度关注的焦点。
法院经审理认为,宋某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对抗性竞技比赛,应认定为“自甘风险”的行为,当庭判决,驳回了原告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民法典实施一年来,一个个纸面上的法律走进日常生活成了裁判规范与行为准则,腹中的胎儿是否有继承权、高空抛物受害者如何维权、见义勇为是否会被讹诈,一个个鲜活的案例,彰显了民法典“民”字当头,以民为本,正在成为“百姓生活的网络全书”。
七、“人脸识别”第一案
“扫码”与“刷脸”现在已经是日常生活中的常态。2019年4月,浙江杭州市民郭兵花费1360元,购买了一张杭州野生动物世界“畅游365天”的双人卡,并确定以指纹识别方式入园游览。同年10月,园方将指纹识别升级为“刷脸”入园,并要求用户录入人脸信息,否则将无法入园。“刷脸”认证在大多数人看来就是对着手机点点头、眨眨眼的事儿,但郭兵认为人脸信息属于高度敏感个人隐私,野生动物世界无权采集,不接受人脸识别,要求园方退卡。园方则认为,从指纹识别升级为人脸识别,是为了提高效率。双方协商无果,郭兵一纸诉状将杭州野生动物世界告上了法庭。
2021年4月9日,备受关注的“人脸识别第一案”二审在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法院判定,杭州野生动物世界赔偿郭兵合同利益损失及交通费共计1038元;删除郭兵办理指纹年卡时提交的包括照片在内的面部特征信息,以及指纹识别信息;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杭州市中级法院主审法官韩圣超:法院是旗帜鲜明地提出,只有在消费者知情同意的前提下,经营者才能收集使用消费者的个人信息,而且必须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
八、吴春红申请再审无罪赔偿案
2020年4月1日是吴春红永生难忘的日子,这一天他被宣告无罪释放,从开始被羁押服刑到重获自由之身,已经过去了整整5612天。
2004年11月,河南省商丘市民权县两名幼童食物中毒、一死一伤,同村村民吴春红被认定为凶手。在此后的三年时间里,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三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吴春红死缓,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三次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2008年,商丘中院第四次开庭判处吴春红无期徒刑,从此,吴春红和家人走上了多方申诉的漫漫长路。
沉冤昭雪,无罪归来,尽管无妄的牢狱之灾已经结束,但失去自由的五千多个日夜、身心所遭受的痛苦煎熬,成为了吴春红难以愈合的创伤。2020年6月,吴春红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国家赔偿。
2020年8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国家赔偿决定书》,决定赔偿吴春红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194万余元,精神损害抚慰金68万元,并向吴春红赔礼道歉。
吴春红认为赔偿金额偏低,向最高人民法院递交了国家赔偿申请复议书。在冤错案件中,受害人最大的伤害来自精神损害,在中国法治进程中,一些“特例”的出现会为前路标注下鲜明的路标。2021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20)最高法委赔25号国家赔偿决定,将原来的68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提高至120万元。
九、种子套牌侵权纠纷案
种子是农业的“芯片”,种业知识产权保护事关国家粮食安全,事关农业科技自立自强。党总书记强调,要把种源安全提升到关系国家安全的战略高度,实现种业科技自立自强、种源自主可控。
金地公司认为亲耕田公司的行为构成侵权,向法院诉请判令亲耕田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300万元。亲耕田公司称其仅是向种子供需双方提供自留种子信息,由供需双方自行交易,并未销售被诉侵权“金粳 818”稻种。
亲耕田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应认定亲耕田公司系交易的组织者、决策者,构成销售侵权,对一审法院认定的帮助侵权予以纠正。亲耕田公司未获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违法销售“白皮袋”种子,侵权行为情节严重,一审法院按照赔偿基数的二倍适用惩罚性赔偿正确,故判令驳回上诉
㈤ 反腐概念股哪只最正宗相关龙头股
603660苏州科达:反腐最关键部门检察院与法院,科达行业覆盖率分别达到80%与50%,2015年1月科达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建设的远程接访系统正式启用,为民众举报反腐的利器,科达研发的监视居住、智能审讯室、远程提讯等武器更让贪官闻风丧胆,科达纪委谈话系统也广泛应用到反腐第一线,全国监狱与看守所也大部份使用科达的押解防脱逃、远程探视、监管等系统,所以说603660苏州科达为二市最正宗的反腐概念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