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股票什么时候设置涨停板的
Ⅰ 中国股市什么时候实行涨停版、跌停版制度。谢谢了
1996年12月16日《人民日报》发表特约评论员文章,指出我国股市出现过度投机。同日宣布对上市股票和基金类证券实行10%的涨跌停板制度。
Ⅱ 我国股票涨跌停板制度什么时候开始实行的
我国证券市场现行的涨跌停板制度是1996年12月13日(周五)发布,1996年12月16日(周一)开始实施的。
当时,股票涨的很多,某些决策者觉得有风险(也有说法是某些人踏空),在报纸发表了评论员文章,指责股市的上涨,要打压股市,为了避免文章出台后股市大跌,同时出台了涨停板制度。
1996年12月16日(周一)沪深两市即告跌停板,连续几天,很多股票的价格腰斩,人为造成股灾。
以后,股价又很快涨起来,超过前高,也没人说高了。
下图中,两个巨大的缺口,就是当时的情况。
Ⅲ 中国的股市为什么要设置涨停板和跌停板
中国股市最初是没有涨跌停板的,后来因为炒风太盛、太恶劣才设置的涨跌停板制度。
Ⅳ 股票为什么要设置涨停板
主要目的是保护中小投资者。不限制涨跌幅,三天就有可能让你破产。但你三天爆发的可能性几乎为零。如果不限制涨跌幅度,主力拿够足够的筹码后疯狂拉升,散户没利可图。同时也可以疯狂打压。以前没限制,股票一天涨跌30%很正常。
Ⅳ 中国股市为什么要设涨跌停板
1、涨跌停板制度的实施,可以有效地减缓和抑制突发事件和过度投机行为对期货价格的冲击,给市场一定的时间来充分化解这些因素对市场所造成的影响,防止价格的狂涨暴跌,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
2、涨跌停板指当某一期货合约在某一交易日收盘前5分钟内出现只有停板价位的买入(卖出)申报、没有停板价位的卖出(买入)申报,或者一有卖出(买入)申报就成交、但未打开停板价位的情况。在涨跌停板制度下,前交易日结算价加上允许的最大涨幅构成当日价格上涨的上限,称为涨停板;前一交易日结算价减去允许的最大跌幅构成价格下跌的下限,称为跌停板。因此,涨跌停板又叫每日价格最大波动幅度限制。
Ⅵ 股票是从什么时候才开始的涨跌停限制的
从1996年12月16日起,深交所、上交所对上市的股票、基金的交易实行涨跌幅限制10%,此后,深沪证券交易所还对挂牌上市特别处理的股票(ST股票)实行涨跌幅度限制为5%的规定,对PT处理的股票实行涨帐5%限制,跌幅不受限制规定。
涨跌幅限制是指证券交易所为了抑制过度投机行为,防止市场出现过分的暴涨暴跌,而在每天的交易中规定当日的证券交易价格在前一个交易日收盘价的基础上上下波动的幅度。股票价格上升到该限制幅度的最高限价为涨停板,而下跌至该限制幅度的最低限度为跌停板。涨跌幅限制是稳定市场的一种措施。海外金融市场还有市场断路措施与暂停交易、限速交易、特别报价制度、申报价与成交价档位限制、专家或市场中介人调节、调整交易保证金比率等措施。我国期货市场常用的是涨跌幅限制、暂停交易和调整交易保证金比率三种措施。
一般在下列几种情况下,股票不受涨跌幅度限制:
1、新股上市首日(价格不得高于发行价格的144%且不得低于发行价格的64%)
2、股改股票(S开头,但不是ST)完成股改,复牌首日
3、增发股票上市当天
4、股改后的股票,达不到预计指标,追送股票上市当天
5、某些重大资产重组股票比如合并之类的复牌当天
6、退市股票恢复上市日
Ⅶ 中国股票的涨停和跌停是从什么时候开始的
1996年12月13日发布,1996年12月26日开始实施的。
涨跌停制度作用:
(1)涨跌停板制度为交易所、会员单位及客户的日常风险控制创造了必要的条件,涨跌停板锁定了客户及会员单位每一交易日可能新增的最大浮动盈亏和平仓盈亏,这就为交易所及会员单位设置初始保证金水平和维持保证金水平提供了客观准确的依据。从而使期货交易的保证金制度得以有效地实施。
(2)涨跌停板制度的实施,可以有效地减缓和抑制突发事件和过度投机行为对期货价格的冲击,结市场一定的时间来充分化解这些因素对市场所造成的影响,防止价格的狂涨暴跌,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
(3)涨跌停板制度使期货价格在更为理性的轨道上运行,从而使期货市场更好地发挥价格发现的功能。通过实施涨跌停板制度,可以延缓期货价格波幅的实现时间,从而更好地发挥期货市场价格发现的功能,在实际交易过程中,当某一交易日以涨跌停板收盘后,下一交易日价格的波幅往往会缩小,甚至出现反转,这种现象恰恰充分说明了涨跌停板制度的上述作用。
(4)在出现过度投机和操纵市场等异常现象时,调整涨跌停板幅度往往成为交易所控制风险的一个重要手段。例如当交割月出现连续无成交量而价格跌停板的单边市场行情时,通过适度缩小跌停板幅度,可以减小价格下跌的速度和幅度,把交易所、会员单位及交易者的损失控制在相对较小的范围之内。
Ⅷ 中国股市涨停板从什么时候开始设置的
我国证券市场现行的涨跌停板制度是1996年12月13日发布,1996年12月26日开始实施的,旨在保护广大投资者利益,保持市场稳定,进一步推进市场的规范化。制度规定,除上市首日之外,股票(含A、B股)、基金类证券在一个交易日内的交易价格相对上一交易日收市价格的涨跌幅度不得超过10%(以s,st,s*st开头的股票不得超过5%),超过涨跌限价的委托为无效委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