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國股票漲停
㈠ 華勝天成股票是不是哪個公司要入股,股價會漲到50元以上是真的嗎年內會嗎
有人吹風應引起風險預警,能否漲到指定價位,就是見人見議,理解有異吧
㈡ 上市公司題材炒作為何屢屢得手
(新華社北京 2007 年 4 月 27 日電) 事件涉及的上市公司曾經發出公告,宣稱簽訂了一批價值 300 多億元的境外合同,隨後這家公司又發布公告,表明合同尚未實質性履行,對方尚未支付相應款項,公司存在不繼續履行合同的可能。但是,這一主要合同題材卻被投資者反復炒作,公司的股價連續 10 天漲停。從新聞媒體披露的情況來看,公司的高管人員涉嫌將消息泄露給服務小姐,而服務小姐告知娛樂城老闆,娛樂城老闆涉嫌坐莊進行投機交易。 從遙遠的非洲安哥拉,到近在咫尺的娛樂城,世界上恐怕沒有如此稀奇古怪的炒作方式。但所有這些都實實在在發生了。如果考察中國證券市場發展的軌跡,這一事件既有偶然性,也有必然性。由於中國投資市場狹小,國家整頓房地產市場之後,造成大量的投資性資金缺乏合適的投資渠道,加上中國的股票市場長期低迷,投資者認為股票市場必然會出現持續性上漲。在這個背景下,一旦發現可投資的題材,投資者一定會大力追捧。參與炒作的莊家反復交易,不斷製造交投活躍的假象,致使這只股票在短期內出現了不正常的波動。 證券監管部門及時介入,要求上市公司及時披露有關信息,並且高調表示將嚴厲查處違法犯罪行為,從而促使這一投機性交易活動暫時告一段落。然而,中國證監會只是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時、不準確、不完整」的行為進行處罰,這說明上市公司公告中所涉及的合同可能存在,只是上市公司在披露的過程中沒有及時准確完整的披露相關信息罷了。 現在的問題是,如果合同確實存在,而上市公司既披露了合同簽訂情況,同時又披露了合同的履行情況、合同完成情況,但在這個過程中造成上市公司股票大起大落,那麼,上市公司及其負責人是否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如果企業上市公司與境外公司簽訂有巨額標的合同,並且根據合同對外發布公告,那麼,上市公司是否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在證券法上只追究當事人的直接法律關系,如果合同屬於關聯性合同,那麼,執法機關不得追究上市公司的法律責任。本案的蹊蹺之處就在於,上市公司與香港一家公司發生法律關系,而這家公司則與遠在非洲的一個國家政府部門發生合同關系。且不說合同是否存在,即使合同子虛烏有,如果境外的公司虛擬有關事實,與上市公司簽訂合同,那麼上市公司也不應承擔法律責任。道理很簡單,因為上市公司是不知情的合同當事人,只是在信息披露的過程中出現了瑕疵,從而導致上市公司的股票價格出現重大波動。 所以,證券監管部門只能追究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中的責任,而不應追究上市公司合同的履行責任,因為證券監管部門既不是合同的當事人,同時也不具有合同管理權。然而,從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的基本內容來看,上市公司也僅僅是不及時、不準確、不完整地披露信息,而這種行為在信息披露制度上屬於輕微的違法行為。換句話說,上市公司獲得了合同文本,但是沒有在第一時間完整准確地披露有關信息,致使投資者在信息披露的間隔作出錯誤的判斷。這種信息披露的時間差,恰恰是眾多上市公司投機莊家大顯身手的機會。 由此可見,證券監管部門可以要求上市公司的高管人員採取迴避措施,確保交易的公平性,也可以禁止高管人員向親朋好友私下披露相關信息,確保交易的公開性,但是,證券監管部門不可能要求上市公司對合同的簽訂、履行乃至履行結果在同一時間加以披露。而恰恰在這一時間段,股票價格將會出現大起大落。 所以,證券監管部門必須把商業風險與法律風險區別開來;把違法投機行為與合法牟利行為區別開來,防止由於處置不當,而導致投資者將商業風險等同於法律風險,或者將違法投機行為等同於合法牟利行為。 如果在本案中上市公司披露了有關信息,但並沒有引起眾多投資者注意,極少數投機者從公司高管人員處核實之後,進行大批量股票炒作,從而引起公眾的注意,使上市公司的股票不斷上漲,那麼,這種行為屬於典型的商業性行為,而不是違法行為。 坦率地說,只要有證據證明上市公司存在相關合同,並且上市公司按照法定披露程序披露了有關信息,那麼,上市公司管理人員就無需承擔法律責任。反過來,如果調查證明合同子虛烏有,或者上市公司高管人員與境外機構相互勾結,編造虛假合同,並且散布流言,從而製造市場假象,那麼上市公司高管人員必須承擔法律責任。 合同是一種法律行為,而上市公司合同信息的披露行為則是一種附隨行為。證券法等特別法將民法上的誠實信用原則具體化,要求上市公司必須披露相關信息,如果上市公司沒有按照法律規定披露相關信息,或者信息披露不及時、不準確、不完整,那麼,上市公司必須承擔法律責任。但是,由於合同是一連串的行為,它包括要約、承諾環節,也包括合同履行的過程,所以,在合同的簽訂與合同履行的過程中,很容易出現信息披露的連續性現象。在這個過程中參與股票投機活動,當事人需要承擔商業風險。因為誰也無法確切地知道合同最終的履行結果。證券監管部門的職能是,按照公平、公開的原則,禁止合同信息披露人參與股票的交易,並且用公開的方式披露相關信息。 在上市公司股權結構不平衡的情況下,證券監管部門試圖通過股權分置實現權利義務的平衡;當股票市場長期低迷的時候,證券監管部門試圖通過改組證券公司,重振投資者的信心。但是,證券市場的殘酷性就在於,永遠無法避免聽風就是雨,證券監管部門對題材炒作行為應當保持謹慎寬容的態度,只要上市公司不存在弄虛作假,並且通過內幕交易進行投機性活動,那麼,就應該允許這種現象存在。股票投資者在經過若干次失敗之後,一定會吸取教訓,冷靜面對上市公司不切實際的題材炒作。 我國刑法秉承證券法的精神,設置了一系列證券交易的罪名。但現在看來,如果沒有區分商業風險與法律風險,如果把不知情的交易行為與惡意的投機行為混淆起來,那麼,就可能會導致中國的證券市場永遠都是「襁褓中的嬰兒」。所以,證券監管部門不妨保留一些馬克吐溫式的幽默,讓那些熱衷於打聽小道消息,並且通過尋找題材進行炒作的投資者通過付出經濟代價而了解證券市場的真諦。 上市公司題材炒作為什麼容易得手,原因就在於中國的投資者尚不成熟。證券監管機構強調信息披露制度,強調迴避制度,強調公開制度,但是還沒有學會區分商業風險與法律風險。在關鍵的時刻總是沖鋒在前,這對於一個正常的證券市場來說未必就是好事。假如,僅僅是假如,來自遙遠的非洲的安哥拉合同確實存在,只是證券監管部門提前介入,干預了股票市場的價格,從而使得合同履行不具有可能性,那麼,證券監管部門很可能面臨行政訴訟。 所以,在這一事件中,證券監管部門需要的是調查,解釋,而不是處罰。如果上市公司沒有及時披露相關信息,那麼,上市公司應當承擔信息公開的法律責任;如果上市公司高管人員參與股票炒作,則上市公司高管人員必須承擔法律責任。
㈢ 阿里巴巴將在美國退市,在香港上市,會產生什麼影響
從表面上看,由於A股和香港股市規則的限制,最終選擇在美國上市。但是深入研究。您會發現,歸根結底,它受相應市場的外部法律環境的約束和影響。因為資本市場是高度依賴法治的市場。證券市場各種規則的制定。各種系統的創新需要法治環境和所在地的土壤作為保證。
根據數據提供商Dealogic發布的數據,今年到目前為止,還沒有中國公司在美國上市。去年,只有兩家中國公司登陸美國市場。相比之下,2011年和2012年,共有54家中國公司在美國上市,募集資金總額超過60億美元。
㈣ 新時代推動法治進程2021年度十大案件都有哪些
一、賴小民受賄、貪污、重婚案這是金融領域一起觸目驚心的腐敗大案,賴小民,中國華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原黨委書記、原董事長,2021年1月5日,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以受賄罪、貪污罪和重婚罪判處賴小民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經司法機關最終認定,從2008至2018十年時間里,賴小民收受、索取的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17.88億元,是迄今為止人民法院受理的職務犯罪案件中受賄數額最大的貪官。
賴小民不但受賄數額特別巨大,而且犯罪情節特別嚴重,具有主動向他人索取賄賂等多項依法從重情節,賴小民的絕大部分受賄行為發生在黨的十八大之後,屬於典型的不收斂、不收手,頂風作案,犯罪行為的社會影響特別惡劣。
為了滿足個人的貪欲,賴小民違背國家政策,參與一些明令禁止國有金融機構涉足的項目,最終導致一些巨額投資放債業務出現問題,資金難以收回,對國有金融企業的經營管理秩序造成嚴重侵害,造成重大經濟損失和金融風險,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
二、侵害英烈名譽、榮譽刑事第一案
中國西部邊陲,喀喇昆侖高原,2020年6月,外軍公然違背雙方協定,悍然越線挑釁。陸軍某邊防團團長祁發寶帶領幾名官兵據理交涉,遭到了對方的暴力攻擊。面對數倍於己的外軍,祁發寶和戰友們與對方展開殊死搏鬥,誓死捍衛祖國領土主權,祁發寶身負重傷,營長陳紅軍以及戰士陳祥榕、肖思遠、王焯冉英勇犧牲、以身殉國。
2月20日,網名「辣筆小球」的犯罪嫌疑人仇子明被公安機關依法刑事拘留。
以往對於此類案件大都是追究民事責任,2021年3月1日生效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專門增設了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罪,標志著我國在英雄烈士名譽、榮譽保護方面民事、行政、刑事三個層級的規制措施全面建立。「辣筆小球」案成了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罪設立後的全國首案。
江蘇省南京市建鄴區人民法院刑庭庭長 楊浩:為眾人抱薪者,不可使其凍斃於風雪。人民群眾對於這個行為的反應非常強烈,可謂是群情激憤,我們認為這樣的行為是完全符合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罪犯罪構成的。
三、「10·18」特大跨境電信詐騙案
一個電話、一條簡訊,或冒充客服退貨退款、或冒充公檢法人員威嚇哄騙、一次「中獎」帶來了一連串陷阱、甜言蜜語背後暗藏著凶險的「殺豬盤」,近年來,電信網路詐騙套路層出不窮,屢打不絕。電詐「毒瘤」、民之公敵;鏟除公害,民之所盼。
猛葯去痾、重拳生威,「10·18」系列案件審判的從嚴從重、依法嚴懲,有力震懾了電信網路詐騙犯罪,彰顯了司法為民、除「騙」務盡的立場與力度。
四、百香果女童被害案
這是一起讓人不忍重提卻又難以釋懷的侵害未成年人兇案。廣西欽州靈山縣小學生楊曉燕,遇害時年僅10歲,人們痛惜地把她叫做「百香果女童」。
2018年10月4日中午,曉燕獨自在家附近售賣百香果,正當她走在回家的小路上,一雙邪惡的眼睛盯住了曉燕。
案發第二天,面對警方的詢問,楊光毅拒不承認自己作案。案發兩天後,楊光毅在其父親的陪同下到靈山縣公安局伯勞派出所自首。
2019年7月12日,欽州中院以強奸罪一審判處楊光毅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楊光毅不服,提出上訴。2020年3月25日,廣西高院作出二審判決,改判楊光毅死刑,緩期二年執行,依據是楊光毅投案自首,可以依法從輕,改判死緩。
二審改判後,一石激起千層浪,百香果女童遇害案引發公眾熱議,如果惡魔可以因為自首而被法律寬恕,那如何依法保護未成年人?
楊家共有五個孩子,曉燕的父親在她一歲時因見義勇為離世,全家六口人的生活一直靠母親打零工勉強支撐,喪女之痛與改判結果,讓曉燕的母親無法接受,於是委託律師向廣西高院提起申訴。
正義不可缺席,罪刑終有法定。2020年5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決定對楊光毅強奸一案調卷審查,經過近6個月的依法審查,2020年11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再審決定,指令廣西高院另行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再審。
最高人民法院復核認為,原審被告人楊光毅犯罪動機卑劣,犯罪手段特別殘忍,犯罪情節特別惡劣,危害後果特別嚴重,既違國法,又悖天理,更逆人情,雖有自首情節,不足以對其從寬處罰。
五、中國證券集體訴訟第一案
2018年10月16日,一篇揭露康美葯業貨幣資金造假的文章出現在網上,康美葯業股票當天盤中觸及跌停,之後連續三天跌停,市值腰斬,數萬名股民血本無歸、欲哭無淚。
上市公司財務造假是證券市場的一顆「毒瘤」,嚴重傷害廣大股民的合法權益,危及市場秩序和金融穩定發展。此前,對於此類行為的行政處罰只能處以幾十萬的頂格罰款,如此惡劣的造假,違法成本卻極低。
但公正不會一直缺席,這一次被割的不再是「韭菜」,財務造假者自己終於躺在了砧板之上。
2021年11月12日,隨著廣州中級人民法院的法槌敲響,長達近三年的康美葯業財務造假案當庭宣判,康美葯業等相關被告承擔投資者損失總金額約24.59億元,賠償金額之高創下了國內A股市場同類案件之最。
六、民法典「自甘冒險」適用第一案
2020年4月20日,當時70歲的宋某與其他球友在北京某公園內進行羽毛球三對三比賽,激烈較量當中,周某殺球進攻、大力暴扣,宋某伸手舉拍,防守未果,當場被羽毛球擊中了右眼。
2021年1月1日,新中國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民法典》正式實施,2021年1月4日,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公開審理了此案,這是民法典中「自甘風險」原則首次在庭審實踐中應用,成了公眾高度關注的焦點。
法院經審理認為,宋某自願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對抗性競技比賽,應認定為「自甘風險」的行為,當庭判決,駁回了原告宋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民法典實施一年來,一個個紙面上的法律走進日常生活成了裁判規范與行為准則,腹中的胎兒是否有繼承權、高空拋物受害者如何維權、見義勇為是否會被訛詐,一個個鮮活的案例,彰顯了民法典「民」字當頭,以民為本,正在成為「百姓生活的網路全書」。
七、「人臉識別」第一案
「掃碼」與「刷臉」現在已經是日常生活中的常態。2019年4月,浙江杭州市民郭兵花費1360元,購買了一張杭州野生動物世界「暢游365天」的雙人卡,並確定以指紋識別方式入園游覽。同年10月,園方將指紋識別升級為「刷臉」入園,並要求用戶錄入人臉信息,否則將無法入園。「刷臉」認證在大多數人看來就是對著手機點點頭、眨眨眼的事兒,但郭兵認為人臉信息屬於高度敏感個人隱私,野生動物世界無權採集,不接受人臉識別,要求園方退卡。園方則認為,從指紋識別升級為人臉識別,是為了提高效率。雙方協商無果,郭兵一紙訴狀將杭州野生動物世界告上了法庭。
2021年4月9日,備受關注的「人臉識別第一案」二審在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法院判定,杭州野生動物世界賠償郭兵合同利益損失及交通費共計1038元;刪除郭兵辦理指紋年卡時提交的包括照片在內的面部特徵信息,以及指紋識別信息;並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履行完畢。
杭州市中級法院主審法官韓聖超:法院是旗幟鮮明地提出,只有在消費者知情同意的前提下,經營者才能收集使用消費者的個人信息,而且必須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
八、吳春紅申請再審無罪賠償案
2020年4月1日是吳春紅永生難忘的日子,這一天他被宣告無罪釋放,從開始被羈押服刑到重獲自由之身,已經過去了整整5612天。
2004年11月,河南省商丘市民權縣兩名幼童食物中毒、一死一傷,同村村民吳春紅被認定為兇手。在此後的三年時間里,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三次以故意殺人罪判處吳春紅死緩,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三次裁定撤銷原判,發回重審。2008年,商丘中院第四次開庭判處吳春紅無期徒刑,從此,吳春紅和家人走上了多方申訴的漫漫長路。
沉冤昭雪,無罪歸來,盡管無妄的牢獄之災已經結束,但失去自由的五千多個日夜、身心所遭受的痛苦煎熬,成為了吳春紅難以癒合的創傷。2020年6月,吳春紅向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國家賠償。
2020年8月,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國家賠償決定書》,決定賠償吳春紅侵犯人身自由賠償金194萬余元,精神損害撫慰金68萬元,並向吳春紅賠禮道歉。
吳春紅認為賠償金額偏低,向最高人民法院遞交了國家賠償申請復議書。在冤錯案件中,受害人最大的傷害來自精神損害,在中國法治進程中,一些「特例」的出現會為前路標注下鮮明的路標。2021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20)最高法委賠25號國家賠償決定,將原來的68萬元精神損害撫慰金提高至120萬元。
九、種子套牌侵權糾紛案
種子是農業的「晶元」,種業知識產權保護事關國家糧食安全,事關農業科技自立自強。黨總書記強調,要把種源安全提升到關系國家安全的戰略高度,實現種業科技自立自強、種源自主可控。
金地公司認為親耕田公司的行為構成侵權,向法院訴請判令親耕田公司停止侵權並賠償經濟損失300萬元。親耕田公司稱其僅是向種子供需雙方提供自留種子信息,由供需雙方自行交易,並未銷售被訴侵權「金粳 818」稻種。
親耕田公司不服判決,提起上訴。最高人民法院二審認為,應認定親耕田公司系交易的組織者、決策者,構成銷售侵權,對一審法院認定的幫助侵權予以糾正。親耕田公司未獲得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違法銷售「白皮袋」種子,侵權行為情節嚴重,一審法院按照賠償基數的二倍適用懲罰性賠償正確,故判令駁回上訴
㈤ 反腐概念股哪只最正宗相關龍頭股
603660蘇州科達:反腐最關鍵部門檢察院與法院,科達行業覆蓋率分別達到80%與50%,2015年1月科達為最高人民檢察院建設的遠程接訪系統正式啟用,為民眾舉報反腐的利器,科達研發的監視居住、智能審訊室、遠程提訊等武器更讓貪官聞風喪膽,科達紀委談話系統也廣泛應用到反腐第一線,全國監獄與看守所也大部份使用科達的押解防脫逃、遠程探視、監管等系統,所以說603660蘇州科達為二市最正宗的反腐概念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