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軟體服務期與合同服務期限不符
A. 服務期與勞動合同期限不一致如何處理
服務期超過勞動合同期限,勞動合同終止時間順延到服務期結束。用人單位不續簽勞動合同視為其主動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支付補償金,但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承擔剩餘學費不合理
B. 服務期與合同期的區別是什麼
服務期與勞動合同期限不是同一法律概念,服務期是勞動合同當事人通過協商約定的因勞動者獲得特殊的勞動條件,而勞動者為用人單位必須服務的期限,而勞動合同期限是雙方約定的勞動關系存續期限。二者有著明顯的區別:(1)一是必備條款,一是可備條款。勞動合同期限是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而服務期則為勞動合同的可備條款,而且只有在法定情況下才能約定。(2)違反勞動合同期限和服務期的後果不同。在勞動合同期限內雙方尤其是勞動者可以提前解除勞動合同,如果勞動者按照法定條件和程序提前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承擔任何責任;如果是服務期勞動者不能提前解除,否則要承擔相應的責任。滿意請採納!!!
C. 服務期協議期限與勞動合同期限不一致的如何處理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的服務期協議期限不一致的,勞動合同應順延到服務期協議到期為止。勞動者提出不續簽的,應該按服務期協議約定支付用人單位違約金。
違約金的比例按尚未履行的服務期折算。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D. 服務期協議是否有效,我該怎麼維權,要回工資
1、依法簽訂的服務期協議具有法律效力。
2、根據勞動法的規定,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技術培訓並支付培訓費用的,可以與勞動者訂立服務期協議。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3、對於用人單位拖欠工資的行為,可以向當地勞動部門投訴、舉報,請求依法處理。
《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二條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E. 勞動合同期限和服務期限不同應該如何處理
法律分析:一、在服務期短於勞動合同期限的情形下,服務期滿後勞動合同的履行不受服務期的影響,勞動者不需要承擔違約責任。二、服務期長於勞動合同期限的情形下,勞動合同期限屆滿,用人單位不再續簽勞動合同的,勞動合同和培訓協議同時終止,勞動者不必承擔違約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條 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F. 服務期和合同期一樣嗎
服務期和合同期不一樣。
服務期是勞動合同的一項內容,是規定在勞動合同內的。服務期是勞動合同中可以約定的條款之一,是供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選擇適用的,可以約定,也可以不約定。如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決定在勞動合同中加入服務期條款,需注意的是這一條款的適用還有條件限制,不是任何情況下,用人單位都可以約定服務期條款,只有在條例規定的三種情況下才可以約定,即出資招用、出資培訓、或者提供了其他特殊待遇。服務期不一定與勞動合同期一致,也不必然在簽定勞動合同的時候就約定。有時,用人單位對員工的出資培訓或其他特殊待遇發生在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用人單位可以在此之前或之後與員工作出服務期約定。因此服務期可能小於合同期,也可能等於或長於勞動合同期。
當服務期期限與勞動合同期限不一致時,需要結合具體情況分析應該怎麼辦。通常在勞動合同期限短於服務期期限時,按照服務期約定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以合同期限為標准,勞動合同可分為三類,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限,是指勞動合同的有效時間,是雙方當事人所訂立的勞動合同起始和終止的時間,也是勞動關系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時間。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二條 【服務期】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G. 跟客戶的一份合同簽錯了,服務期寫的是4年,但公司的政策是3年,單方面修改合同服務年限有什麼後果
1、你們與客戶簽訂的合同明確規定了時間為四年,那麼你們需要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你們公司的政策是三年,那是你們公司的內部規定,對客戶是沒有任何約束力的。
2、合同一旦成立,除非合同無效,否則是需要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的,如果不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守約方可以要求違約方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賠償損失等。
3、合同一旦成立,如果有變更或者補充的,需要雙方達成一致意見,單方修改是沒有任何效力的。對方有權要求你們按照四年履行合同。
H. 服務期和合同期一樣嗎
法律分析:不一樣。服務期和勞動合同期期限不一樣,服務期是勞動合同當事人通過協商約定,勞動者接受專項培訓後應當為用人單位提供服務的時間期限。勞動合同當事人按照約定的服務期限長於勞動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期滿由用人單位終止合同的,不得追索勞動者服務期的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I. 服務期與勞動合同期限不一致的,怎麼辦
如企業顧慮易造成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先決條件,則建議採用變更勞動合同期限的形式。 實踐中,偶爾也會出現服務期與勞動合同期限不一致的情況,這種情況往往因為在簽訂勞動合同,且合同履行一定期限後才進行專項培訓,就有可能出現約定服務期截止時間晚於勞動合同截止時間的情形。 針對這種服務期晚於勞動合同期限的情況,企業可變更勞動台同期限或續簽勞動合同。如企業顧慮易造成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先決條件,則建議採用變更勞動合同期限的形式。
J. 勞動法中服務期指的是什麼為什麼與合同期限在時間長度上不一致
第二十二條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比如說單位出資為你培訓6個月(培訓期間工資照發),單位是為了更好地提升你的技能,為單位服務,所以要同你簽培訓協議。協議中有培訓結束回單位工作確保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服務期),你提前離開單位必須承擔尚未履行時間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就是說約定服務期為3年,你履行了2年就走了,還有一年未履行,那麼你應承擔培訓費的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