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股票交易
1. 股市中莊家可以對成交量進行造假嗎
股市中什麼指標都有可能造假,唯有成交量無法造假。
交易量不是成交量
股市成交量為股票買賣雙方達成交易的數量,是單邊的,例如,某隻股票成交量為1萬股,這是表示以買賣雙方意願達成的,在計算時成交量是1萬股,即:買方買進了1萬股,同時賣方賣出1萬股。而計算交易量則雙邊計算,例如買方1萬股加賣方1萬股,計為2萬股。股市成交量反映成交的數量多少。一般可用成交股數和成交金額兩項指標來衡量。目前深滬股市兩項指標均能顯示出來。
買盤和賣盤相加不等於成交量
目前滬深交易所對買盤和賣盤的揭示,指的是買價最高前三位揭示和賣價最低前三位揭示,是即時的買盤揭示和賣盤揭示,其成交後納入成交量,不成交不能納入成交量,因此,買盤與賣盤之和與成交量沒有關系。
買成交賣成交的指標
怎樣看出成交量中哪些是以買成交或哪些是以賣成交?辦法:股票電腦分析系統中有「外盤」和「內盤」的揭示,以賣方成交的納入「外盤」,以買方成交的納入「內盤」,這樣就可以區分成交量哪些以買方成交、哪些以賣方成交。
股市是撮合交易,有人賣有人買才有成交。經常成交量放大很多都是莊家在左手倒右手操作。只有低量,地量成交量才無法通過人為來操作,所以對z中小投資者,往往多關注關注地量的個股,有效性更好一些。
成交量的計算方法:
成交量=內盤+外盤,當天的成交量等於當天主動買入成交(外盤)和當天主動賣出成交(內盤)的和。
成交量反映著供求關系,一隻股票成交量的大小,反映的是該股票對市場的吸引程度。
當供不應求時,人潮洶涌,都要買進,成交量自然放大;反之,供過於求,市場冷清無人,買入稀少,成交量勢必萎縮。
一般情況下,成交量大且價格上漲的股票,趨勢向好;成交量持續低迷時,一般出現在熊市或股票整理階段,市場交易不活躍。
成交量反映的是一隻股票的換手規模,一旦成交量加大,交易活躍,那麼股票就會持續上漲。
(1)偽造股票交易擴展閱讀:
投資者在分析成交量時應該注意以下問題:
(1)成交量是一個非常重要的輔助類分析指標。因此對成交量的分析,應該與價格變化聯系起來綜合分析。不可脫離股價變動,而單獨分析成交量。
(2)不同板塊、不同股票的成交量的分析標准,應該有所區別。例如,大盤股的換手率超過5%,就已經是大幅放量。而對於投機活躍的小盤股來說,可能換手率超過10%才能算是大幅放量。
(3)股價上漲時需要成交量的配合,但是下跌時則不需要。就好比推石頭上山,上山時需要不斷用力推動,而下山時則不必費力,單憑重力石頭就能向下滾動。
因為市場就是各方力量相互作用的結果。雖然說成交量比較容易做假,控盤主力常常利用廣大散戶對技術分析的一知半解而在各種指標上做文章,但是成交量仍是最客觀的要素之一。
2. 偽造身份引誘消費者進行股票購買是違法嗎
這個肯定是犯法的。
3. 有沒有方法偽造股票交易記錄
千萬別給,據深交所的數據,所有參加權證的虧損百分比是84%,另外給你一個數據,10000元起步如果每個月都能賺10%的話,通過73個月的的積累,就會有大約10000000元,你想他會沒錢炒權證嗎?
4. 股票交易中哪些行為屬於違規處罰
我國《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第七十四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違反本條例規定,屬下列行為之一的,根據不同情況,單處或者並處警告、沒收非法獲取的股票和其他非法所得、罰款:
一、在證券委批准可以進行證券交易的證券交易場所之外進行股票交易的;
二、在股票發行、交易過程中,作出虛假、嚴重誤導性陳述或者遺漏重大信息的;
三、通過合謀或者集中資金操縱市場價格,或者以散布謠言等手段影響股票發行、交易的;
四、為製造股票的虛假價格與他人串通,不轉移股票的所有權或者實際控制權、虛買虛賣的;
五、出售或者要約出售其並不持有的股票,擾亂股票市場秩序的;
六、利用職權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索取或者強行買賣股票,或者協助他人買賣股票的;
七、未經枇准對股票及其指數的期權、期貨進行交易的;
八、未按照規定履行有關文件和信息的報告、公開、公布義務的;
九、偽造、篡改或者銷毀與股票發行、交易有關的業務記錄、財物帳簿等文件的;
十、其他非法從事股票發行、交易活動的。
5. 身份證被冒用作股票開戶怎麼辦
身份證被冒用作股票開戶:
1、完全使用你的身份證開戶。
①、到一個可以開戶的機構去,用開戶的方式來查詢一下你的股東號碼是多少,如果查到了,你可以拿這個股東代碼號和你的身份證號碼,打上交所的查詢電話,號碼是021-68800030,也可以直接到上交所網站www.sse.com.cn,輸入你的股東號和身份證號碼,可以查到你的帳戶是被指定在了什麼地方,然後你拿著自己的證件去那個證券公司營業部,辦理相關手續,先是掛失,然後凍結上面的股票,補辦帳號以後就可以撤消指定,這樣你的號就可以到你想去的地方交易了,如果工作人員拒絕辦理,可以向證券監督管理部門投訴。
②、如果沒有查到股東號碼,那你就要向中央登記結算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查詢,電話你可以在網上找一下。後面的辦理方法基本相同。
2、證件號碼相同而導致你無法開戶。
找公安機關開具證明後再去開戶。
6. 做股票犯法要做多少年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相關的規定,做股票犯法最高要判有期徒刑十年,相關的處罰條例全文如下:
第一百七十八條偽造、變造國庫券或者國家發行的其他有價證券,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偽造、變造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第一百七十九條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擅自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非法募集資金金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八十條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或者非法獲取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人員,在涉及證券的發行、交易或者其他對證券的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尚未公開前,買入或者賣出該證券,或者泄露該信息,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內幕信息的范圍,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
知情人員的范圍,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
第一百八十一條編造並且傳播影響證券交易的虛假信息,擾亂證券交易市場,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
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的從業人員,證券業協會或者證券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故意提供虛假信息或者偽造、變造、銷毀交易記錄,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八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獲取不正當利益或者轉嫁風險,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一)單獨或者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的;
(二)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交易或者相互買賣並不持有的證券,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的;
(三)以自己為交易對象,進行不轉移證券所有權的自買自賣,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的;
(四)以其他方法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的。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7. 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罪的認定
這里所說的「金融票證」,主要包括匯票、本票、支票、信用證或者附隨的單據、文件、信用卡以及委託收款憑證、匯款憑證、銀行存單等其他銀行結算憑證等。對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的行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具體規定了五項:
第一項規定了偽造、變造匯票、本票、支票的行為。這里所說的「偽造」是指:行為人仿照真實的匯票、本票或者支票的形式、圖案、顏色、格式,通過印刷、復印、繪制等製作方法非法製造以上票據的行為。這里所說的「變造」是指:行為人在真實的匯票、本票或者支票的基礎上或者以真實票據為基本材料,通過剪接、挖補、覆蓋、塗改等方法,對票據的主要內容,非法加以改變的行為。如改變出票人名稱、持票人名稱、金額、有效期等。
第二項規定了偽造、變造銀行結算憑證的行為。這里所說的「銀行結算憑證」,是指辦理銀行結算的憑據和證明,主要有匯票、本票、支票以及委託收款憑證、匯款憑證、進帳單等。銀行、單位和個人填寫各種結算憑證。其中,「委託收款憑證」,是指收款人在委託銀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項時,所填寫提供的憑據和證明。委託收款憑證分為郵寄和電報劃回兩種,由收款人選擇。這里所說的「匯票憑證」,是指匯款人委託銀行將款項匯給收款人,所填寫的憑據和證明。這里所說的「銀行存單」,它既是一種信用憑證,也是一種銀行結算憑證。所謂的「偽造」,是指行為人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的批准,非法印製銀行結算憑證的行為。
第三項規定了偽造、變造信用證或者附隨的單據、文件的行為。
信用證是國際貿易結算的一種方式,是銀行有條件地保證付款的憑證。規范的信用證有標準的格式和內容。「偽造信用證」,是指行為人採用描繪、復制、印刷等方法仿照信用證的格式、內容製造假信用證的行為或以其編造、冒用某銀行的名義開出假信用證的行為。「變造信用證」,是指行為人在原信用證的基礎上,採用塗改、剪貼、挖補等方法改變原信用證的內容和主要條款使其成為虛假的信用證的行為。作為國際貿易結算手段的依據絕大多數是跟單信用證。按照這種結算方式,開證銀行根據買方的資信情況,要求其提供一定的抵押或繳納一定的保證金,也可以要求其先將貨款存入開證銀行後,開證銀行按照買方的要求開具信用證,通知賣方或賣方的開戶銀行,賣方按買賣合同和信用證規定的條款組織發運貨物,同時備齊所有單據,銀行對賣方所提交的單據進行審查後,如認為符合信用證的規定即代買方預付款,同時通知買方備款贖單。從信用證的交易過程看,信用證交易實際上就是單據買賣,信用證各當事人所處理的是單據而不是貨物。單據是賣方對買方履行了合同義務的證明文件,買方也只能通過單據了解貨物的情況。因此,單據是否真實,是否真正代表了符合要求的貨物就很重要了。因此信用證附隨的單據在信用證交易中起著十分重要的作用。信用證附隨的單據主要有運輸單據、商業發票、保險單據三種。運輸單據是指表明運送人已將貨物裝船或發運或接受監管的單據,包括海運提單、航空運單、鐵路運單等;保險單據是關於貨物運輸保險的單據。商業發票是證明賣方已履行了合同的憑證,也是海關實行貨物進出口管理的依據,是買方驗收貨物是否完全符合合同規定的數量、質量、品種等的依據。此外,有的信用證還需要附其他的單據,如領事發票、海關發票、出口許可證、產地證明書等。偽造、變造附隨的單據、文件是指行為人在使用信用證時偽造、變造提單等必須附隨信用證的單據的行為。
第四項規定了偽造信用卡的行為。「偽造信用卡」,是指未經國家主管部門批準的單位或者個人,以營利為目的,非法製造或者發行信用卡的行為。
偽造信用卡的犯罪主要分為兩種情況:
一是非法製造信用卡,即模仿信用卡的質地、模式、版塊、圖樣以及磁條密碼等製造信用卡。
二是在真卡的基礎上進行偽造,即信用卡本身是合法製造出來的,但是未經銀行或者信用卡發卡機構發行給用戶正式使用,即在信用卡面上未加打用戶的帳號或者姓名,在磁條上也未輸人一定的密碼等信息。將這種空白的信用卡再進行一番「加工」,使其貌似已經發行給用戶的信用卡,也屬於偽造信用卡。這種信用卡的偽造,多發生在銀行內部或者發行信用卡機構的內部,一般為這些機構內部的工作人員所為。
根據本款規定,對偽造金融票證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是對單位犯本條之罪時進行處罰的規定。
根據本款規定,單位犯偽造票證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依照前款個人犯此罪的三個量刑檔次進行處罰。
罪與非罪的界限
行為人故意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的原則上都構成犯罪,如果行為人是由於過失而誤寫、錯填票證有關內容的當然不能以犯罪論處。同時行為人雖系有意偽造、變造金融票證,但其主觀上確實出於自我欣賞、收藏等個人目的,而且客觀上也確實沒有使票證流通的,可視為本法第13條規定的「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情形而不認為構成犯罪。
本罪與偽造、變造國家有價證券罪的界限
1、侵犯的客體和犯罪對象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國家對金融票證的管理制度,犯罪對象是匯票、支票、本票、委託收款憑證、匯款憑證、銀行存單、信用證或者附隨的單據、文件,以及信用卡等金融票證;後者侵犯的是國家對一般有價證券的管理制度,犯罪對象是上述金融票證以外的其他有價證券,如國庫券、政府債券、股票等。
2、兩者在客觀方面表現不同。後者把數額較大作為構成偽造、變造有價證券罪的要件,前者則否。
3、法定刑輕重不同。前者為重,後者為輕。
8. 冒充股票顧問騙取會員費涉案金額超過400萬元判幾年
一般5000以上就可以立案。
一、什麼是金融詐騙罪?
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事實真相的方法,騙取公私財物或者金融機構信用,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的行為。
二、金融詐騙罪的構成特徵有哪些?
1、客體是侵犯了金融管理秩序和公私財產所有權,為復雜客體,並且前者為主要客體。
2、客觀方面表現為:採用虛構事或者隱瞞事實真相的方法,破壞金融管理秩序而騙取公私財物,並且是數額較大的行為。
3、主體為一般主體,單位和自然人均可以構成。但下列三種犯罪不能由單位構成:貸款詐騙罪、信用卡詐騙罪和有價證券詐騙罪。
4、主觀上都是故意,並且具有非法佔有公私財產的目的。這也是本類罪區別於破壞金融管理秩序類犯罪的重要依據。
三、司法實踐中如何正確認定金融詐騙罪與非罪的界限?
關鍵在於認定是否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
(1)首先,看是否具有法定的金融詐騙犯罪行為之一。金融詐騙犯罪都是來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的犯罪。除了貸款詐騙罪、集資詐騙罪和信用卡詐騙罪中的惡意透支外,刑法列舉的實施票據詐騙、金融憑證詐騙、信用證詐騙、信用卡詐騙(惡意透支外)、有價證券和保險詐騙犯罪的具體行為表現,是認定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的重要依據。
(2)其次,根據司法實踐經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為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
"①明知沒有歸還能力而大量騙取資金的;②非法獲取資金後逃跑的;③肆意揮霍騙取資金的;④使用騙取的資金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⑤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以逃避返還資金的;⑥隱匿、銷毀賬目、或者搞假破產、假倒閉,以逃避返還資金的;⑦其他非法佔有資金、拒不返還的行為"。需要說明的是,這7種情形都以"行為人通過詐騙的方法非法獲取資金,造成數額較大資金不能歸還"為前提條件,既不能僅根據這7種情形認定行為人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也不能單純以財產不能歸還就按金融詐騙罪處罰。
四、詐騙的財物如何處理?
1、行為人實施詐騙犯罪活動,案發後扣押、凍結在案的財物及其孳息,如果權屬明確的,應當發還給被害人;如果權屬不明確的,可按被害人被騙款物占扣押、凍結在案的財物及其孳息總額的比例發還給被害人;如果能夠確定扣押、凍結在案的財物及其孳息不屬於已查明的被害人所有,但又無法發還被害人的,應當依法上繳國庫。
2、行為人將詐騙財物已用於歸還個人欠款、貸款或者其他經濟活動的,如果對方明知是詐騙財物而收取的,屬於惡意取得,應當一律追繳;如屬善意取得,則不再追繳。
3、對多次進行詐騙活動,並以後次詐騙財物歸還前次詐騙財物,在計算詐騙財物數額時,應當將案發前已經歸還的數額扣除,按照實際為換的數額認定,量刑時可將多次行騙的數額作為從重情節予以考慮。
五、金融詐騙罪如何適用刑罰?
本類犯罪所有的罪名都規定了財產刑,即單處或者並處罰金;如果處以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則處以沒收財產。可以判處死刑的有集資詐騙罪、票據詐騙罪,金融憑證詐騙罪,信用證詐騙罪。可以由單位構成犯罪主體的有集資詐騙罪、票據詐騙罪,金融憑證詐騙罪,信用證詐騙罪以及保險詐騙罪等5個罪名。
集資詐騙罪
第一百九十二條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貸款詐騙罪
第一百九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的;
(二)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的;
(三)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的;
(四)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或者超出抵押物價值重復擔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詐騙貸款的。
票據詐騙罪、金融憑證詐騙罪
第一百九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金融票據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明知是偽造、變造的匯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二)明知是作廢的匯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三)冒用他人的匯票、本票、支票的;
(四)簽發空頭支票或者與其預留印鑒不符的支票,騙取財物的;
(五)匯票、本票的出票人簽發無資金保證的匯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時作虛假記載,騙取財物的。
使用偽造、變造的委託收款憑證、匯款憑證、銀行存單等其他銀行結算憑證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信用證詐騙罪
第一百九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信用證詐騙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使用偽造、變造的信用證或者附隨的單據、文件的;
(二)使用作廢的信用證的;
(三)騙取信用證的;
(四)以其他方法進行信用證詐騙活動的。
信用卡詐騙罪
第一百九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使用偽造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廢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惡意透支的。
前款所稱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並且經發卡銀行催收後仍不歸還的行為。
盜竊信用卡並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有價證券詐騙罪
第一百九十七條使用偽造、變造的國庫券或者國家發行的其他有價證券,進行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保險詐騙罪
第一百九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保險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投保人故意虛構保險標的,騙取保險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發生的保險事故編造虛假的原因或者誇大損失的程度,騙取保險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險人故意造成財產損失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騙取保險金的。
有前款第四項、第五項所列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並罰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第一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保險事故的鑒定人、證明人、財產評估人故意提供虛假的證明文件,為他人詐騙提供條件的,以保險詐騙的共犯論處。
第一百九十九條犯本節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一百九十四條、第一百九十五條規定之罪,數額特別巨大並且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第二百條單位犯本節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一百九十四條、第一百九十五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