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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可能對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價格產生

發布時間: 2021-05-07 13:22:18

⑴ 證券法的證券交易

一、證券交易的一般規則
二、證券上市
三、持續信息公開
公開發行證券的發行人、上市公司負有持續信息公開的義務。持續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報告和臨時報告等。信息公開應當依照中國證監會發布的有關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准則進行。發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須真實、准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定期報告是上市公司和公司債券上市交易的公司進行持續信息披露的主要形式之一,包括季度報告、半年度報告和年度報告。上市公司和公司債券上市交易的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的上半年結束之日起兩個月內,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所報送記載以下內容的中期報告,並予公告:
1.公司財務會計報告和經營情況;
2.涉及公司的重大訴訟事項;
3.已發行的股票、公司債券變動情況;
4.提交股東大會審議的重要事項;
5.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事項。
上市公司和公司債券上市交易的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4個月內,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所報送記載以下內容的年度報告,並予公告:
1.公司概況;
2.公司財務會計報告和經營情況;
3.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簡介及其持股情況;
4.已發行的股票、公司債券情況,包括持有公司股份最多的前10名股東名單和持股數額;
5.公司的實際控制人;
6.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事項。
發生可能對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重大事件,投資者尚未得知時,上市公司應當立即將有關該重大事件的情況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所報送臨時報告,並予公告,說明事件的起因、的狀態和可能產生的法律後果。
下列情況為應當報送臨時報告的重大事件:
1.公司的經營方針和經營范圍的重大變化;
2.公司的重大投資行為和重大的購置財產的決定;
3.公司訂立重要合同,可能對公司的資產、負債、權益和經營成果產生重要影響;
4.公司發生重大債務和未能清償到期重大債務的違約情況;
5.公司發生重大虧損或者重大損失;
6.公司生產經營的外部條件發生的重大變化;
7.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監事或者經理發生變動;
8.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況發生較大變化;
9.公司減資、合並、分立、解散及申請破產的決定;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訴訟,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被依法撤銷或者宣告無效;
11.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調查,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採取強制措施;
12.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事項。
上市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對公司定期報告簽署書面確認意見。上市公司監事會應當對董事會編制的公司定期報告進行審核並提出書面審核意見。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保證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實、准確、完整。
披露的信息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致使投資者在證券交易中遭受損失的,發行人、上市公司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發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及保薦人、承銷的證券公司,應當與發行人、上市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但是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發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有過錯的,應當與發行人、上市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依法必須披露的信息。應當在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指定的媒體發布.同時將其置備於公司住所、證券交易所,供社會公眾查閱。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對上市公司年度報告、中期報告、臨時報告以及公告的情況進行監督,對上市公司分派或者配售新股的情況進行監督,對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及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的行為進行監督。
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證券交易所、保薦人、承銷的證券公司及有關人員,對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作出的公告,在公告前不得泄露其內容。
四、禁止的交易行為

⑵ 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重大事件有什麼

1、國家提出,對上市公司產生影響的產業政策

2、資產注入、重組等優質資金流入
3、公司簽訂大訂單
4、換權、搶權、填權,大股東更換
都是自己總結,其他樓下補充!

⑶ 10、上市公司的重大事項往往對股價有重要影響,重大事項有哪些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三十條 發生可能對上市公司證券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重大事件,投資者尚未得知時,上市公司應當立即披露,說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狀態和可能產生的影響。
前款所稱重大事件包括:

(一) 公司的經營方針和經營范圍的重大變化;

(二) 公司的重大投資行為和重大的購置財產的決定;

(三) 公司訂立重要合同,可能對公司的資產、負債、權益和經營成果產生重要影響;

(四) 公司發生重大債務和未能清償到期重大債務的違約情況,或者發生大額賠償責任;

(五) 公司發生重大虧損或者重大損失;

(六) 公司生產經營的外部條件發生的重大變化;

(七) 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監事或者經理發生變動;董事長或者經理無法履行職責;

(八)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況發生較大變化;

(九) 公司減資、合並、分立、解散及申請破產的決定;或者依法進入破產程序、被責令關閉;

(十) 涉及公司的重大訴訟、仲裁,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被依法撤銷或者宣告無效;

(十一) 公司涉嫌違法違規被有權機關調查,或者受到刑事處罰、重大行政處罰;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涉嫌違法違紀被有權機關調查或者採取強制措施;

(十二) 新公布的法律、法規、規章、行業政策可能對公司產生重大影響;

(十三) 董事會就發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資方案、股權激勵方案形成相關決議;

(十四) 法院裁決禁止控股股東轉讓其所持股份;任一股東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質押、凍結、司法拍賣、託管、設定信託或者被依法限製表決權;

(十五) 主要資產被查封、扣押、凍結或者被抵押、質押;

(十六) 主要或者全部業務陷入停頓;

(十七) 對外提供重大擔保;

(十八) 獲得大額政府補貼等可能對公司資產、負債、權益或者經營成果產生重大影響的額外收益;

(十九) 變更會計政策、會計估計;

(二十) 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錯、未按規定披露或者虛假記載,被有關機關責令改正或者經董事會決定進行更正;

(二十一) 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⑷ 會計知識題,跪求答案![國機]2

6.B
7.D
8.A
9.E
10.B

⑸ 股票內幕消息到底指什麼消息

所謂「內幕信息」需具備三個條件:一是該信息未向社會公開;二是該信息是否有實質價值,即一旦公開,將對證券價格產生重大影響;三是符合我國法律對內幕信息所作的列舉式或概括性規定。
首先,關於信息怎樣才算公開,根據《證券法》第七十條規定:「依法必須披露的信息,應當在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指定的媒體發布,同時將其置備於公司住所、證券交易所,供社會公眾查閱。」
其次,該信息是否有實質價值。一般而言,內幕信息與小道消息之間的界限模糊,關鍵在於該消息是否明確、敏感、重大到「足以影響投資判斷的信息」。如兩家公司剛剛開始接洽合並事宜,目標公司完全可能拒絕合並,另一方介入不深,可能隨時取消合並計劃,所以,該消息本身沒有過多實質價值,則該消息尚不能成為內幕信息;如果兩家公司合並事宜被雙方董事會開會多次磋商,並明確合並計劃表,該消息就具有實質內容,足以影響投資判斷。本案中,A告知妻弟乙,本單位與外單位合作意向書內容及雙方簽章信息,已屬重大、敏感到足以影響投資判斷的消息,屬於刑法意義上的「內幕信息」。
第三,我國法律對「內幕信息」作出列舉式和概括性規定,《證券法》第六十七條:發生可能對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重大事件,投資者尚未得知時,上市公司應當立即將有關該重大事件的情況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所報送臨時報告,並予公告,說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狀態和可能產生的法律後果。《證券法》第七十五條:證券交易活動中,涉及公司的經營、財務或者對該公司證券的市場價格有重大影響的尚未公開的信息,為內幕信息。下列信息皆屬內幕信息:(一)本法第六十七條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資的計劃;(三)公司股權結構的重大變化;(四)公司債務擔保的重大變更;(五)公司營業用主要資產的抵押、出售或者報廢一次超過該資產的百分之三十;(六)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可能依法承擔重大損害賠償責任;(七)上市公司收購的有關方案;(八)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認定的對證券交易價格有顯著影響的其他重要信息。

⑹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主要內容包括哪些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內容很龐雜,包括定期報告和臨時報告兩種。

1.定期報告
包括年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季度報告。
上市公司和公司債券上市交易的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的上半年結束之日起2個月內,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所報送中期報告,並予公告;
上市公司和公司債券上市交易的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4個月內,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所報送年度報告,並予公告;

2.臨時報告
發生可能對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重大事件,投資者尚未得知時,上市公司應當立即將有關該重大事件的情況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所報送臨時報告,並予公告,說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狀態和可能產生的法律後果。
下列情況為應當報送臨時報告的重大事件:
(1)公司的經營方針和經營范圍的重大變化;
(2)公司的重大投資行為和重大的購置財產的決定;
(3)公司訂立重要合同,可能對公司的資產、負債、權益和經營成果產生重要影響;
(4)公司發生重大債務和未能清償到期重大債務的違約情況,或者發生大額賠償責任;
(5)公司發生重大虧損或者重大損失;
(6)公司生產經營的外部條件發生的重大變化;
(7)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監事或者經理發生變動;董事長或者經理無法履行職責;
(8)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況發生較大變化;
(9)公司減資、合並、分立、解散及申請破產的決定;或者依法進入破產程序、被責令關閉;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訴訟、仲裁,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被依法撤銷或者宣告無效;
(11)公司涉嫌違法違規被有權機關調查,或者受到刑事處罰、重大行政處罰;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涉嫌違法違紀被有權機關調查或者採取強制措施;
(12)新公布的法律、法規、規章、行業政策可能對公司產生重大影響;
(13)董事會就發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資方案、股權激勵方案形成相關決議;
(14)法院裁決禁止控股股東轉讓其所持股份;任一股東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質押、凍結、司法拍賣、託管、設定信託或者被依法限製表決權;
(15)主要資產被查封、扣押、凍結或者被抵押、質押;
(16)主要或者全部業務陷入停頓;
(17)對外提供重大擔保;
(18)獲得大額政府補貼等可能對公司資產、負債、權益或者經營成果產生重大影響的額外收益;
(19)變更會計政策、會計估計;
(20)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錯、未按規定披露或者虛假記載,被有關機關責令改正或者經董事會決定進行更正;
(21)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⑺ 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的第六章 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

第五十七條 上市公司應當向證監會、證券交易場所提供下列文件:
(一)在每個會計年度的前六個月結束後六十日內提交中期報告;
(二)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後一百二十日內提交經注冊會計師審計的年度報告。
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應當符合國家的會計制度和證監會的有關規定,由上市公司授權的董事或者經理簽字,並由上市公司蓋章。
第五十八條 本條例第五十七條所列中期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公司財務報告;
(二)公司管理部門對公司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的分析;
(三)涉及公司的重大訴訟事項;
(四)公司發行在外股票的變動情況;
(五)公司提交給有表決權的股東審議的重要事項;
(六)證監會要求載明的其他內容。
第五十九條 本條例第五十七條所列年度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公司簡況;
(二)公司的主要產品或者主要服務項目簡況;
(三)公司所在行業簡況;
(四)公司所擁有的重要的工廠、礦山、房地產等財產簡況;
(五)公司發行在外股票的情況,包括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發行在外普通股的股東的名單及前十名最大的股東的名單;
(六)公司股東數量;
(七)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簡況、持股情況和報酬;
(八)公司及其關聯人一覽表和簡況;
(九)公司近三年或者成立以來的財務信息摘要;
(十)公司管理部門對公司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的分析;
(十一)公司發行在外債券的變動情況;
(十二)涉及公司的重大訴訟事項;
(十三)經注冊會計師審計的公司最近二個年度的比較財務報告及其附表、注釋;該上市公司為控股公司的,還應當包括最近二個年度的比較合並財務報告;
(十四)證監會要求載明的其他內容。
第六十條 發生可能對上市公司股票的市場價格產生較大影響、而投資人尚未得知的重大事件時,上市公司應當立即將有關該重大事件的報告提交證券交易場所和證監會,並向社會公布,說明事件的實質。但是,上市公司有充分理由認為向社會公布該重大事件會損害上市公司的利益,且不公布也不會導致股票市場價格重大變動的,經證券交易場所同意,可以不予公布。
前款所稱重大事件包括下列情況:
(一)公司訂立重要合同,該合同可能對公司的資產、負債、權益和經營成果中的一項或者多項產生顯著影響;
(二)公司的經營政策或者經營項目發生重大變化;
(三)公司發生重大的投資行為或者購置金額較大的長期資產的行為;
(四)公司發生重大債務;
(五)公司未能歸還到期重大債務的違約情況;
(六)公司發生重大經營性或者非經營性虧損;
(七)公司資產遭受重大損失;
(八)公司生產經營環境發生重要變化;
(九)新頒布的法律、法規、政策、規章等,可能對公司的經營有顯著影響;
(十)董事長、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董事或者總經理發生變動;
(十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的發行在外的普通股的股東,其持有該種股票的增減變化每達到該種股票發行在外總額的百分之二以上的事實;
(十二)涉及公司的重大訴訟事項;
(十三)公司進入清算、破產狀態。
第六十一條 在任何公共傳播媒介中出現的消息可能對上市公司股票的市場價格產生誤導性影響時,該公司知悉後應當立即對該消息作出公開澄清。
第六十二條 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持有該公司普通股的,應當向證監會、證券交易場所和該公司報告其持股情況;持股情況發生變化的應當自該變化發生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向證監會、證券交易所和該公司作出報告。
前款所列人員在辭職或者離職後六個月內負有依照本條規定作出報告的義務。
第六十三條 上市公司應當將要求公布的信息刊登在證監會指定的全國性報刊上。
上市公司在依照前款規定公布信息的同時,可以在證券交易場所指定的地方報刊上公布有關信息。
第六十四條 證監會應當將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的發行在外的普通股的股東所提交的報告、公告及其他文件及時向社會公開,供投資人查閱。
證監會要求披露的全部信息均為公司信息,但是下列信息除外:
(一)法律、法規予以保護並允許不予披露的商業秘密;
(二)證監會在調查違法行為過程中獲得的非公開信息和文件;
(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可以不予披露的其他信息和文件。
第六十五條股票持有人可以授權他人代理行使其同意權或者投票權。但是,任何人在徵集二十五人以上的同意權或者投票權時,應當遵守證監會有關信息披露和作出報告的規定。
第六十六條 上市公司除應當向證監會、證券交易場所提交本章規定的報告、公告、信息及文件外,還應當按照證券交易場所的規定提交有關報告、公告、信息及文件,並向所有股東公開。
第六十七條 本條例第五十七條至第六十五條的規定,適用於已經公開發行股票,其股票並未在證券交易場所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⑻ 上市公司涉嫌信披違法被證監會立案調查影響股票走勢嗎

會的。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發生可能對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重大事件,投資者尚未得知時,上市公司應當立即將有關該重大事件的情況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所報送臨時報告,並予公告,說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狀態和可能產生的法律後果。

下列情況為前款所稱重大事件:公司的經營方針和經營范圍的重大變化;公司的重大投資行為和重大的購置財產的決定;公司訂立重要合同,可能對公司的資產、負債、權益和經營成果產生重要影響;公司發生重大債務和未能清償到期重大債務的違約情況;公司發生重大虧損或者重大損失;公司生產經營的外部條件發生的重大變化;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監事或者經理發生變動。

(8)發生可能對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價格產生擴展閱讀:

股票走勢的相關要求規定:

1、當指數上漲,黃色曲線在白色曲線走勢之上時,表示發行數量少的股票漲幅較大;而當黃色曲線在白色曲線走勢之下,則表示發行數量多的股票漲幅較大。

2、當指數下跌時,假如黃色曲線仍然在白色曲線之上,這表示小盤股的跌幅小於大盤股的跌幅;假如白色曲線反居黃色曲線之上,則說明小盤股的跌幅大於大盤股的跌幅。

⑼ 如何理解146條,串通虛假的民事法律行為

第一百四十六條 上市公司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公開其財務狀況、經營情況及重大訴訟,在每會計年度內半年公布一次財務會計報告。
【釋義】 本條是關於上市公司公開其有關信息的規定。
上市公司的股票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所進行交易,面對著廣大的投資者。為了方便投資者進行投資決策、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上市公司應當將公司的有關情況及時、准確地予以披露。因此,本條規定,上市公司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公開其財務狀況、經營情況及重大訴訟,在每會計年度內半年公布1次財務會計報告。
證券法對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有著更詳盡、更具體的規定,如規定股票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的上半年結束之日起2個月內,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所提交記載以下內容的中期報告,並予公告:(1)公司財務會計報告和經營情況;(2)涉及公司的重大訴訟事項;(3)已發行的股票、公司債券變動情況;(4)提交股東大會審議的重要事項;(5)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事項。證券法還規定,股票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4個月內,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所提交記載以下內容的年度報告,並予公告:(1)公司概況;(2)公司財務會計報告和經營情況;(3)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簡介及其持股情況;(4)已發行的股票、公司債券情況,包括持有公司股份最多的前10名股東名單和持股數額;(5)公司的實際控制人;(6)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事項。同時,證券法還規定,發生可能對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重大事件、投資者尚未得知時,上市公司應當立即將有關該重大事件的情況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所提交臨時報告,並予公告,說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狀態和可能產生的法律後果。這些重大事件包括:(1)公司的經營方針和經營范圍的重大變化;(2)公司的重大投資行為和重大的購置財產的決定;(3)公司訂立重要合同,而該合同可能對公司的資產、負債、權益和經營成果產生重要影響;(4)公司發生重大債務和未能清償到期重大債務的違約情況;(5)公司發生重大虧損或者重大損失;(6)公司生產經營的外部條件發生的重大變化;(7)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監事或者經理發生變動;(8)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其持有或者控制股份情況發生較大變化;(9)公司減資、合並、分立、解散及申請破產的決定;(10)涉及公司的重大訴訟,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被依法撤銷或者宣告無效;(11)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採取強制措施,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調查;(12)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事項。根據本條的規定,證券法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對上市公司公布其財務狀況、經營情況和重大訴訟有規定的,應依據其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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