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企業股票交易實施細剛
1. 國有企業可以投資股市嗎
國有企業可以投資股市。
從現有的法律法規上看,國有事業單位用自有資金購買國債、申購基金和投資股票沒有任何法律上的障礙。
1997年5月21日,國務院證券委、中國人民銀行、國家經貿委下發《關於嚴禁國有企業和上市公司炒作股票的規定》的通知,1999年,中國證監會發布《關於法人配售股票有關問題的通知》的有關規定,這兩個通知並沒有對國有企事業單位的投資行為作出限制,只是規定了國有企事業單位在進行投資股票時,不得進行股票的炒作。
根據以上規定,國有企事業單位在進行上述投資過程中,要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1、該筆資金必須是單位自有資金。如繫上級單位撥款或銀行貸款,則只能專款專用,不能用作上述投資。
2、用自有資金進行股票投資,只能以單位法人的身份開設一個B字帳戶,不得開設多個帳戶,也不得以個人名義開設股票帳戶或者為個人買賣股票提供資金。
3、國有企事業單位不得用於炒作股票的涵義是:無論是配售股票或投資二級市場股票,必須持有該股6個月以上方可拋售(即在二級市場買入又賣出或賣出又買入同一種股票的時間間隔不得少於6個月)。
違反上述規定,證監會對此將沒收違法所得,罰款及追究法定代表人責任等。
需要說明的是,由於在配售股票過程中,承銷商一般都會規定最高申購限額,因此,使用的資金量不會很大。如自有資金量大,可考慮用組合投資的方式(如再購買國債及申購基金方式)使自有資金保值增值。
2. 關於證券交易所大宗交易實施細則問題
關於《上海證券交易所大宗交易實施細則》的修訂說明
「大宗交易的成交價格,由買方和賣方在當日最高和最低成交價格之間確定。該證券當日無成交的,以前收盤價為成交價。」
根據市場需要,本所可依有關規定調整大宗交易的證券品種、最低限額、交易時間、價格限制、申報方式、申報內容、費率標准等。」依現行交易規則規定,調整大宗交易成交價格限制需經中國證監會批准。增加上述條文後,原《實施細則》第2條規定的「根據市場情況,本所可以調整大宗交易的品種和最低限額」,予以刪除。
解讀大宗交易(2002年2月27日)
主持人:羅曉芳
嘉 賓:王 霞 深圳證券交易所博士後工作站研究員
主持人:關注股市冷暖,探求投資之道,歡迎收看《今日證券》。《深圳證券交易所大宗交易實施細則》昨天發布並正式開始實施,那麼大宗交易制度是否真正有利於市場穩定?是否會讓做莊的人鑽空子,更便利於機構的幕後操縱?這一制度會給我們中小投資者帶來什麼影響?今天深圳證券交易所的王霞博士專程從深圳飛到北京,將與您共同研討這個話題。
主持人:我們看到深圳證券交易所推出大宗交易制度實施細則,吸引了很多投資者的注意,不管是中小投資者還是機構投資者都非常關注這個新的交易制度。王霞博士,我知道你是專門研究大宗交易的,如果我們從嚴格的意義上來講,什麼叫大宗交易?
王 霞:大宗交易現在一般來說是指交易規模,包括交易的數量和金額都非常大,遠遠超過市場的平均交易規模。具體來說各個交易所在它的交易制度中或者在它的大宗交易制度中都對大宗交易有明確的界定,而且各不相同。
主持人:就是說不同的國家,不同的交易所,根據不同的情況,可以自己來決定一個數量級的下限,並不要求千篇一律,是嗎?
王 霞:對,證券市場都是根據自己的市場規模、成交情況,還有投資者結構,以及大宗交易制度和普通交易制度的不同情況。還有很重要的一點,就是很多交易所都是根據它的經營策略,來制定最底線,因為底線越低,可能就越吸引投資者。
主持人:目前我們國內大宗交易底線的設計,根據不同的品種它的底線設計是不一樣的,你能否具體的給我們介紹一下?
王 霞:現在實施的深交所大宗交易實施細則里明確規定,每一筆大宗交易A股的最低數額是50萬股,基金是50萬份,還有債券是5000手。
主持人:以後可以隨著這個設想,隨著這個大宗交易制度的推行,也許這個大宗交易的數量會增多,以後這個底線會不會還調整,會一直不變嗎?
王 霞:在滬深交易所統一的規則中有明確規定大宗交易的最低交易份額,交易所可以根據市場情況進行調整的。所以這種情況是不能排除的。
主持人:目前大宗交易適用於哪些品種呢?比如A股、基金、債券,大宗交易是實施的,那麼對於B股是不實施大宗交易的,很多投資者問我們這個問題。
王 霞:因為證券交易所在93年就推出了B股兌鈔交易的暫行規定,實際上B股的兌鈔交易跟我們現在的大宗交易裡面規定的內容是非常類似的,我想這是一個重要的原因。
主持人:其實我們還特別關心就是為什麼國家在這個時候,深交所在這個時候推出大宗交易制度?
王 霞:因為隨著證券市場的發展,規模的不斷擴大,證券市場的投資結構也發生了變化。機構投資者的比重大大增加,在海外成功市場中,比如說在倫敦證券交易所,機構投資者參與交易總成交量已經達到了總成交量的90%以上,在我們國家現在是大力發展機構投資者的時期,隨著機構投資者的不斷發展,他們的實力在不斷增強,投資者的交易需求也會產生多樣化,他們一方面象其它投資者一樣經常性的進行一些投資結構小的調整,有時可能會需要大的調整,就是投資組合中的結構性的調整。這種結構性調整發生的時候,就必須進行大宗交易,這時大宗交易的需求就產生了。另外一個,從90年代以後,全球兼並浪潮掀起,在兼並過程中,投資者之間的大宗股票或者大宗股權的順利轉讓是兼並收購能夠順利實現的一個重要基礎。90年代以後,大宗交易的實施就更為普及了。我們國家現在推出大宗交易實際上是適應了市場的變化,滿足投資者新的需求的一種舉措。
主持人:我們知道大宗交易確實為機構投資的交易提供了便利,但滿足他們交易的同時,是否也讓某些做莊的人鑽了空子,更便利某些人在幕後操縱呢?我想投資者可能都非常擔心這個問題。
王 霞:對,我相信這個問題應該也是這個制度,這個細則披露,很多投資者所關心的。實際上我是這么看,因為我們這個制度是中國第一次實施大宗交易,所以從我們這個細則上可以看到,對大宗交易的監管和規范是非常嚴格的,包括對大宗交易成交的價格限制,還有對它的信息披露,非常嚴格的,每一筆大宗交易都必須披露。而且一直要披露到交易的席位和交易雙方的姓名或者名稱,在這么嚴格的監管下,還有大宗交易是不計入即時行情和指數計算的,這樣也可以避免某些別有用心的人,想通過大宗交易來操縱市場。所以在目前的實施細則下,可能你說的這種情況一般不是很容易出現。
主持人:有人說大宗交易是陽光交易,因為它的信息要披露,包括交易人的姓名,他所在的席位,他成交的數量、金額、價格等等。會否真正能給我們投資者帶來一些投資參考,比如說由此我們洞悉到一些大的動向,但是反過來會不會帶來一些陷阱?
王 霞:我想給投資者更多的信息肯定是有利益的,但是在利益面前的時候,我想應該謹慎。
主持人:另外投資者還非常重視一個問題,就是這個價格到底是怎麼確定的。我們知道是在當天的最高價和最低價之間取一個價格。這個價格是怎麼樣來商定的?
王 霞:在這個細則裡面沒有規定這個價格商定的過程,但是明確規定了價格形成的程序,就是要由買賣雙方協商好交易的價格和數量,然後在交易所來申報,經過確認後才能成交,而且交易價格不一定要在當日的最高成交價和最低成交價之間,如果當日沒有成交的話,以前一日的收盤價為成交價。
主持人:這兩個協商的雙方他們互相一定要認識嗎,就是說他們怎麼能夠知道對方有這些股票要賣出或買入,然後他這也有一些股票正好要賣出或買入,是否有一個先決條件就是他們之間首先要認識,然後他們信息是互通的。
王 霞:我想他們雙方信息溝通肯定是必須的。但是他們是不是認識,我想這個也不一定,因為在我們的細則中沒有提到這一點,或者說我們現在沒有對這個協商過程搭建一個平台,但是我想在這中間可能會有一些中介做這個,來幫他們牽線搭橋。
主持人:我們知道在平常買進或賣出一隻股票的時候,我們是不知道你買出一隻股票之後,會被什麼人賣去,但是在大宗交易過程中,一般對對方有一定了解的,是嗎?
王 霞:對,在成交之前知道,在成交之後他會公告,所有人都知道。
主持人:感覺大宗交易有點象互相轉讓,就是互相之間會有一個溝通。我們還想探究一個問題,我們知道這次深交所首先是推出這個大宗交易制度的,為什麼上交所沒有推出呢?這個制度為什麼深交所領先一步呢?
王 霞:大宗交易在去年滬深交易所裡面明確規定了。但是具體的實施細則是應該由兩個交易所自行制定。這次是深交所首先推出了,也算是中國的大宗交易在實踐中邁出了第一步。
主持人:你認為大宗交易制度推出之後,會給我們的市場帶來一些什麼?
王 霞:大宗交易推出以後,還看不到什麼,因為剛剛推出,從國外成功經驗來看,通常會使市場流動提高,透明度提高,然後投資者特別是機構投資的投資成本會降低,提高市場的流動性,也可能會有利於大家對兼並收購的信心,我們國家目前還沒有實踐的檢驗,我們希望它能夠取得成功。
主持人:好。感謝王霞博士。確實實踐是檢驗真理的唯一標准,我們也期待著大宗交易制度的推出在實踐過程中能夠日趨完善,能夠給我們市場真正的帶來活躍,帶來穩定。
3. 國有獨資企業股票可以在股票市場上自由買賣嗎
需要看是流通股還是什麼了,股票也分很多種的。通常可以自由買賣的是上市交易的流通股
4. 股票的交易細則
股票的交易時間 股票交易時間為: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九點半至十一點半,下午一點至三點。雙休日和交易所公布的休市日休市。 上午9:15~9:25分為集合競價時間,投資人可以下單,委託價格限於前一個營業日收盤價的加減百分之十,即在當日的漲跌停板之間,九點半前委託的單子,在上午九點半時撮合,由集合競價得出的價格便是所謂「開盤價」。 萬一你委託的價格無法在當個交易日成交的話,隔一個交易日則必須重新掛單。 股票的交易費用 股票買進加賣出都要收手續費. 買進加賣出傭金各為0.3%,上海小於或等於3‰ 起點:5元 深圳小於或等於3‰ 起點:5元 印花稅:1‰ 國家收的稅金。 另外上海每1000股收取1元的過戶費。不足1元時收1元. 深圳不收過戶費 上海 委託費5元(按每筆收費) 深圳不收委託費
5. 國有企業在二級市場買入股票需要有關部門審批嗎有些什麼監文件
國資委肯定不會允許國企去二級市場買賣股票的。
以理財名義,私下開賬戶,誰也管不了。
6. 關於國有企業買賣股票,求助高手
防止惡意炒作,但是這種現象到處都是,國家法律執行力度還差啊!
7. 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施行細則是部門規章嗎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發布的《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制定本施行細則。
第二條《辦法》第二條所說的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是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發布的有關資產評估的法律和國務院發布的有關資產評估的行政法規。
第三條《辦法》所說的國有資產是指國家依據法律取得的,國家以各種形式的投資和投資收益形成的或接受捐贈而取得的固定資產、流動資產、無形資產和其他形態的資產。
第四條《辦法》第三條所說的國有資產佔有單位包括:
(一)國家機關、軍隊、社會團體及其他佔有國有資產的社會組織;
(二)國營企業、事業單位;
(三)各種形式的國內聯營和股份經營單位;
(四)中外合資、合作經營企業;
(五)佔有國有資產的集體所有制單位;
(六)其他佔有國有資產的單位。
第五條《辦法》第三條規定的應當進行資產評估,是指發生該條款所說的經濟情形時,除經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可以不予評估外,都必須進行資產評估。
第六條《辦法》第三條所說的情形中:
(一)資產轉讓是指國有資產佔有單位有償轉讓超過百萬元或佔全部固定資產原值百分之二十以上的非整體性資產的經濟行為。
(二)企業兼並是指一個企業以承擔債務、購買、股份化和控股等形式有償接收其他企業的產權,使被兼並方喪失法人資格或改變法人實體。
(三)企業出售是指獨立核算的企業或企業內部的分廠、車間及其他整體性資產的出售。
(四)企業聯營是指國內企業、單位之間以固定資產、流動資產、無形資產和其他資產投入組成的各種形式的聯合經營。
(五)股份經營是指企業實行股份制,包括法人持股企業、內部職工持股企業、向社會公開發行股票(不上市)企業和股票上市交易的企業。
聯營、股份經營的企業進行資產評估時,應對聯營及合股各方投入的資產進行全面評估。
(六)企業清算是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的規定,宣告企業破產,並進行清算;或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對改組、合並、撤銷法人資格的企業資產進行的清算;或企業按照合同、契約、協議規定終止經濟活動的結業清算。
第七條《辦法》第四條中所說的情形中:
(一)抵押是指國有資產佔有單位以本單位的資產作為物質保證進行抵押而獲得貸款的經濟行為。
(二)擔保是指國有資產佔有單位以本單位的資產為其他單位的經濟行為擔保,並承擔連帶責任的行為。
(三)企業租賃是指資產佔有單位或上級主管單位在一定期限內,以收取租金的形式,將企業全部或部分資產的經營使用權轉讓給其他經營使用者的行為。
第八條《辦法》第四條規定可以進行資產評估,是指發生該條款所說的情形時,根據實際情況可以對資產進行評估或者不評估。但屬於以下行為必須進行資產評估:
(一)企業整體資產的租賃;
(二)國有資產租賃給外商或非國營單位;
(三)國家行政事業單位佔有的非經營性資產轉為經營性資產;
(四)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認為應當評估的其他情形。
第九條《辦法》第四條所說的當事人是指與上述經濟情形有關的國有資產佔有單位、行業主管部門、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以及其他單位。
第十條對於應當進行資產評估的情形沒有進行評估,或者沒有按照《辦法》及本細則的規定立項、確認,該經濟行為無效。
第十一條依照《辦法》第五條規定對全國或者特定行業的國有資產進行評估,其評估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
第十二條《辦法》第七條所說的國家規定的標準是指國家和地方人民政府以及中央各部門頒布的有關技術、經濟標准。
第二章組織管理
第十三條《辦法》第八條所說的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是指各級政府專門負責國有資產管理的職能部門。中央是指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地方是指各級國有資產管理局或國有資產管理專門機構。
第十四條國家對資產評估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負責組織、管理、指導和監督全國的資產評估工作。
地方各級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政策法規和上級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負責管理本級的資產評估工作。
上級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對下級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在資產評估管理工作中不符合《辦法》和本細則規定的做法,有權進行糾正。
《辦法》第八條第二款所說的國有資產評估組織工作由行業主管部門負責,是指各級政府的行業主管部門對所屬單位的資產評估立項和評估結果進行初審、簽署意見,並對本行業的資產評估工作負責督促和指導。
第十五條《辦法》第九條所說的資產評估公司、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事務所、財務咨詢公司等資產評估機構,必須是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登記、具有法人資格、並持有國務院或省、自治區、直轄市(含計劃單列市)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資產評估資格證書的單位。只有同時具備上述條件的單位才能從事國有資產評估業務。
在發生《辦法》第三條、第四條和本細則規定的應進行資產評估情形時,必須委託上述具有資產評估資格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當事人自行評估佔有的國有資產或者評估對方佔有資產的行為,不具有法律效力。
第十六條凡需從事資產評估業務的單位,必須按隸屬關系向國務院或省、自治區、直轄市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資產評估資格,經審查批准,取得資產評估資格或臨時評估資格後方能從事國有資產評估業務,也可以從事非國有資產的評估業務。
計劃單列市從事資產評估業務的單位,由省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委託計劃單列市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其資產評估資格並頒發資格證書。
(一)資產評估資格證書由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統一印製,蓋章、編號。
(二)中央管理的資產評估機構(包括在各地的資產評估機構)的評估資格證書由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審核頒發。
(三)地方管理的資產評估機構(包括駐外地的資產評估機構)的評估資格證書,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審核頒發,並報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備案。由計劃單列市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資產評估資格證書,除報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備案外,還要報省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四)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計劃單列市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已取得資產評估資格的評估機構每年進行一次年檢(具體辦法另定).
第十七條委託評估機構進行資產評估的委託方,一般是國有資產佔有單位,也可以是經佔有單位同意、與被評估資產有關的其他當事人,原則上由申請立項的一方委託。特殊情況由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委託。
委託方被委託方應簽訂資產評估協議書,協議書的主要內容包括:被評估項目名稱、評估內容、評估期限、收費辦法和金額、違約責任等。
第十八條經濟行為有關各方對委託資產評估機構有爭議時,由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指定雙方可以接受的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評估。
凡屬重大的億元以上資產評估項目和經國家計委批准立項的中外合資、合作項目的資產評估(含地方),必要時,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可以直接組織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評估。
第十九條取得資產評估資格證書的資產評估機構,承擔評估業務不受地區和行業限制,既可以承接本地和本行業的資產評估業務,也可以承接外地、境外和其他行業的資產評估業務。資產評估機構與被評估單位有直接經濟利益關系的,不得委託該評估機構進行評估。
第二十條凡經批准進行資產評估,資產佔有單位必須如實提供評估所需的各種資料。資產評估機構應對所提供的資料保守秘密,不得向外泄露。
對資產評估中涉及的國家機密,有關各方均應嚴格按照國家保密法規的各項規定執行,必要時由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直接組織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評估。
第二十一條國有土地使用權價值的評估和國有房產價值的評估,都應納入《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的管理范圍。
從事國有土地使用權和國有房產價值評估的專業性資產評估機構,要依照《辦法》和本細則的規定,向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或省、自治區、直轄市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申請並取得資產評估資格證書後,才能從事資產評估業務。
第二十二條按照《辦法》第十一條規定,資產評估實行有償服務。資產評估機構接受委託進行評估時,應依照國家規定的收費辦法向委託單位收費,並與委託單位在評估合同中明確具體收費方法。
第二十三條資產評估機構的評估收費辦法,由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會同國家物價局另行制定。
第三章評估程序
第二十四條國有資產佔有單位發生《辦法》第三條、第四條所說的經濟情形時,應於該經濟行為發生之前,按隸屬關系申請評估立項。按照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中央管轄的國有資產的評估立項審批,由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負責辦理;地方各級管轄的國有資產的評估立項審批,原則上由同級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辦理;尚不具備立項審批條件的地、縣,可由上級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根據《辦法》和本細則作出具體規定。
重大的億元以上資產評估項目和經國家計委批准立項的中外合資、合作項目的評估(含中央、地方國營企業和集體企業佔有的國有資產),除報同級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立項審批外,還須報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備案,必要時由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直接審批。
第二十五條資產評估立項原則上應由被評估國有資產佔有單位申報。
第二十六條國有資產佔有單位資產評估立項申請書,應經其主管部門簽署意見後,報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在國家和地方計劃單列的單位以及沒有上級主管部門的單位,資產評估立項申請書直接報同級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
評估立項申請書包括以下內容:
(一)資產佔有單位名稱、隸屬關系、所在地址;
(二)評估目的;
(三)評估資產的范圍;
(四)申報日期;
(五)其他內容。
資產評估立項申請書,應由申報單位和上級主管部門蓋章,並附該項經濟行為審批機關的批准文件和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產權證明文件。
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收到立項申請書後,應在十日內下達是否准予評估立項的通知書,超過十日不批復自動生效,並由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補辦批准手續。
第二十七條資產評估機構依據批準的評估立項通知書,接受評估委託,按其規定的范圍進行評估。對佔有單位整體資產評估時,應在資產佔有單位全面進行資產和債權、債務清查的基礎上,對其資產、財務和經營狀況進行核實。
第二十八條資產評估機構對委託評估的資產,在核實的基礎上,根據不同的評估目的和對象,依照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考慮影響資產價值的各種因素,運用科學的評估方法,選擇適當的評估參數,獨立、公正、合理地評估出資產的價值。
第二十九條資產評估機構在評估後應向委託單位提交資產評估結果報告書,其內容包括:正文和附件兩部分。
正文的主要內容:
(一)評估機構名稱;
(二)委託單位名稱;
(三)評估資產的范圍、名稱和簡單說明;
(四)評估基準日期;
(五)評估原則;
(六)評估所依據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七)評估方法和計價標准;
(八)對具體資產評估的說明;
(九)評估結論:包括評估價值和有關文字說明;
(十)附件名稱;
(十一)評估起止日期和評估報告提出日期;
(十二)評估機構負責人、評估項目負責人簽名,並加蓋評估機構公章;
(十三)其他。
附件:
(一)資產評估匯總表、明細表;
(二)評估方法說明和計算過程;
(三)與評估基準日有關的會計報表;
(四)資產評估機構評估資格證明文件復印件;
(五)被評估單位佔有資產的證明文件復印件;
(六)其他與評估有關的文件資料。
第三十條國有資產佔有單位收到資產評估報告書後提出資產評估結果確認申請報告,連同評估報告書及有關資料,經上級主管部門簽署意見後,報批准立項的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確認。
第三十一條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對評估結果的確認工作,分為審核驗證和確認兩個步驟,先對資產評估是否獨立公正、科學合理進行審核驗證,然後提出審核意見,並下達資產評估結果確認通知書。
第三十二條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從以下方面審核驗證資產評估報告:
(一)資產評估工作過程是否符合政策規定;
(二)資產評估機構是否有評估資格;
(三)實際評估范圍與規定評估范圍是否一致,被評估資產有無漏評和重評;
(四)影響資產價值的因素是否考慮周全;
(五)引用的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是否適當;
(六)引用的資料、數據是否真實、合理、可靠;
(七)運用的評估方法是否科學;
(八)評估價值是否合理;
(九)其他。
第三十三條資產評估報告凡符合本細則第二十九、第三十和第三十二條要求的,應予以確認,由負責審批的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下達確認通知書,不符合要求的,分別情況做出修改、重評或不予確認的決定。
經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確認的資產評估價值,作為資產經營和產權變動的底價或作價的依據。
第三十四條資產佔有單位對確認通知書有異議,或與經濟情形有關的當事人以及資產評估有關各方因評估問題發生糾紛,經同級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協調無效,可以向上級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復議或仲裁。
第三十五條資產評估的立項審批和評估結果確認一般應按本細則第二十六條、第三十三條規定辦理。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認為有必要時,也可以委託國有資產佔有單位的主管部門或下級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被委託的部門應依照《辦法》和本細則的規定,辦理資產評估的立項審批和結果確認工作,並將辦理結果報委託的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六條經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確認的資產評估結果,除國家經濟政策發生重大變動或經濟行為當事人另有協議規定之外,自評估基準日起一年內有效。在有效期內,資產數量發生變化時,根據不同情況可由原評估機構或資產佔有單位,按原評估方法做相應調整。
第四章評估方法
第三十七條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資產評估時,應根據不同的評估目的和對象,選用《辦法》第二十三條所規定的一種或幾種方法進行評定估算。選用幾種方法評估,應對各種方法評出的結果進行比較和調整,得出合理的資產重估價值。
第三十八條收益現值法是將評估對象剩餘壽命期間每年(或每月)的預期收益,用適當的折現率折現,累加得出評估基準日的現值,以此估算資產價值的方法。
第三十九條重置成本法是現時條件下被評估資產全新狀態的重置成本減去該項資產的實體性貶值、功能性貶值和經濟性貶值,估算資產價值的方法。
實體性貶值是由於使用磨損和自然損耗造成的貶值。功能性貶值是由於技術相對落後造成的貶值。經濟性貶值是由於外部經濟環境變化引起的貶值。
第四十條現行市價法是通過市場調查,選擇一個或幾個與評估對象相同或類似的資產作為比較對象,分析比較對象的成交價格和交易條件,進行對比調整,估算出資產價值的方法。
第四十一條清算價格法適用於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規定,經人民法院宣告破產的企業的資產評估。評估時應當根據企業清算時其資產可變現的價值,評定重估價值。
第四十二條資產評估機構接受委託進行資產評估時,選用的價格標准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並維護經濟行為各方的正當權益。
在資產評估時,應根據不同的評估目的、對象,選用不同的價格標准。可以採用國家計劃價、也可以採用國家指導價、國內市場價和國際市場價。
匯率、利率應執行國家規定的牌價。自由外匯或以自由外匯購入的資產也可以用外匯調劑價格。
國內各種形式聯營(包括集團公司)、股份經營的資產評估,對聯營各方投入的同類資產應該採用同一價格標准評估。
第五章中外合資、合作資產評估
第四十三條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與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開辦中外合資、合作經營的企業,對中方投入的資產必須按規定進行評估,以確認的評估價值作為投資作價的基礎。對外方投入的資產,必要時經外方同意也可進行評估。
第四十四條中外合資、合作的評估原則上應在項目建議書批准後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准前進行,特殊情況下也可以在項目建議書審批以前或正式簽訂合同、協議前進行。
經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確認的資產評估報告,作為計劃部門批准可行性研究報告、經貿部門審批合同的必備文件;經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確認的資產評估報告和出具的產權登記表(包括變更登記或開辦登記)作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注冊的必備文件。
第四十五條已開辦的中外合資、合作企業中方投資比例佔50%以上(含50%) , 發生《辦法》第三條、第四條和本細則第八條的情形時,必須按規定要求進行資產評估。
第四十六條開辦前的中外合資、合作項目,中方資產的評估,原則上應委託中國有評估資格的資產評估機構評估。特殊情況下,經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同意,也可以委託國外評估機構評估或中國評估機構和國外評估機構聯合評估,其評估報告,須報同級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確認。
第四十七條國有資產佔有單位與香港、澳門、台灣地區進行合資、合作經營,其資產評估比照本細則本章有關規定辦理。
第六章股份制企業資產評估
第四十八條國有資產佔有單位改組為股份制企業(包括法人持股、內部職工持股、向社會發行股票不上市交易和向社會發行股票並上市交易)前,應按《辦法》和本細則規定,委託具有資產評估資格的機構進行資產評估。
第四十九條國有資產佔有單位改組為股份制企業的資產評估結果,須按規定報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審核確認。未經資產評估或資產評估結果未經確認的單位,政府授權部門不辦理股份制企業設立審批手續。
第五十條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確認的凈資產價值應作為國有資產折股和確定各方股權比例的依據。
注冊會計師對准備實行股份制企業的財務和財產狀況進行驗證後,其驗證結果與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確認的資產評估結果不一致需要調整時,必須經原資產評估結果確認機關同意。
國有資產佔有單位改組的股份公司發行B種股票,若由外方注冊會計師查驗帳目,其查驗結果與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確認的資產評估結果不一致需要調整時,也要由原資產評估結果確認機關審核同意。
第五十一條含有國家股權的股份制企業在經營過程中,發生《辦法》第三條、第四條和本細則第八條的情形時,應按規定要求進行資產評估。
國家控股的股份制企業的資產評估,應按規定向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資產評估立項和評估結果確認手續;非國家控股的股份制企業的資產評估,由董事會批准資產評估申報和對評估結果的確認。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二條違反《辦法》第三條和本細則的規定,對應當進行資產評估的情形而未進行評估的,應按《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對有關當事人給予處罰,造成國有資產重大損失的,應追究有關當事人的法律責任。
第五十三條國有資產佔有單位、資產評估機構違反《辦法》和本細則規定,弄虛作假,造成評估結果失實的,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有權宣布資產評估結果無效,並根據失實的程度,責令限期改正或重新進行評估。重新評估的費用由違法單位支付。
第五十四條資產評估機構應對其評估結果的客觀、公正、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
資產評估機構違反《辦法》及本細則規定,除按《辦法》第三十二條規定處罰外,還應沒收違法收入,並視違法行為的情節輕重,對單位處以評估費用兩倍以內、對個人處以三個月基本工資以內的罰款。也可給予通報批評或建議有關單位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以上處罰可以並處。
第五十五條被處以停業整頓的資產評估機構,在停業整頓期間不得承接資產評估業務。停業整頓期限不得少於三個月。停業整頓的資產評估機構經原頒發資產評估資格證書的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合格後方可重新開展資產評估業務。
被吊銷資產評估資格證書的資產評估機構,兩年內不得重新發給資產評估資格證書。兩年期滿後,需按審批程序重新申請。
第五十六條對國有資產佔有單位及其責任人的罰款,由同級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執行。對責任人的行政處分由同級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建議,提請有關單位或其上級主管部門處理。
對資產評估機構的警告、停業整頓、吊銷資產評估資格證書以及罰款,由頒發資產評估資格證書的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執行。對直接責任人的處分,由發證機關提出建議,提請有關部門處理。
第五十七條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及受委託的部門對所辦理的資產評估立項審批和結果確認負有行政責任。對違反《辦法》及本細則規定的工作人員,按《辦法》第三十四條規定處理。
第五十八條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收繳的罰款收入按國家有關規定上交國庫。單位支付的罰款在企業留利、預算包干結余和預算外資金中列支,個人支付的罰款由本人負擔。
第八章附則
第五十九條國有自然資源資產價值評估,應在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管理下進行。其評估辦法及實施細則由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會同有關部門共同制定,報國務院批准執行。
第六十條資產評估涉及到企業、單位資金增減變動帳務處理和評估費用的開支渠道,按財政部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十一條各地可根據《辦法》和本細則制定具體實施辦法,過去發布的有關資產評估的規定與《辦法》和本細則相抵觸的,均以《辦法》和本細則的規定為准。
第六十二條集體企業資產評估可參照《辦法》和本細則規定辦理。
第六十三條本細則由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負責解釋。
8. 國有資產是否可以用於購買股票(求相關司法解釋或者其他規定)
國有企業和國有資產控股的企業買賣上市交易的股票,必須遵守國家有關規定。
一、確定投資目的、原則及目標
國有企業在進行證券投資前,首先要考慮和確定投資的目的,而現階段國有企業進行證券投資的目的主要有以下方面:首先是利用間隙資金,利用證券交易市場這一功能強大的交易平台,使流動性較大的股票投資和基金投資成為一個貨幣資金管理工具(前兩年利用債券回購、現在利用貨幣市場基金進行現金管理的企業非常之多);具有數額較大的現金,由於近一年來證券市場行情火暴,而排除其它投資機會,進行預期收益較高的股票投資(此種情況下將會有因喪失其它投資機會而產生的機會成本);增加比銀行存款利息更大的收益;調整現金資產比重,優化資產結構方面的考慮;還有極少數的是在股票全流通的情況下,通過股票二級市場的運作來調整對上市公司的綜合持股比例。當然許多情況下投資目的是從多個方面考慮的。
根據企業的證券投資目的,即可設定證券投資的原則,即投資安全性、收益性和流動性的關系。由於證券交易和變現快捷的特點,其流動性一般不會出現問題。從國有企業的證券投資對安全性要求高的特點,因此其證券投資的首要原則即安全性,在保證安全性的基礎之上,獲取穩定的收益,而不追求過高的超額收益,因為那樣必然是以犧牲安全性為代價的。證券投資的原則決定了投資策略、投資品種及投資組合,也決定了投資風險和投資收益的配比程度。綜合起來,國有企業證券投資的原則是:長線投資、確保安全、穩健為本、力爭收益,從而達到實現資產的保值增值的目的。
根據企業的證券投資目的和投資原則,可設定企業的證券投資目標,包括投資額度、平均投資期限、投資收益,投資風險及止損線等。
二、正確評估投資風險,合理安排投資規模及組合
應根據自身的財務狀況、風險承受能力及投資風險偏好,要在目標收益和潛在風險中尋求一個平衡點。投資總體規模和投資類別應由公司董事會審批,並受國有資產經營預算約束。
避免過分風險集中,進行多樣化的投資組合。「不要把雞蛋放在一個籃子里」是最經典的投資原則,如投資金額較大,盡量選擇多個投資方案,並且錯開投資期限,根據實際情況收益及風險高低結合,長短結合,既可減小資金風險,又可減小流動性風險。
三、制訂適當和規范的制度、程序,科學決策
(一)制度先導,有章可循
根據《會計法》、《公司章程》、《企業會計制度》、《企業內部控制制度》和企業財務管理目標制定企業證券投資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和實施細則。對投資行為進行規范,對相關許可權、職責、決策審批程序予以具體規定。
(二)程序規范到位,決策科學
首先,證券投資需進行集體科學決策,並由公司股東大會對董事會的授權及董事會對經營層的授權簽訂投資及辦理資金劃轉等其他手續。企業董事會、經營者和主要管理人員嚴格按照有關制度和規定,在授權范圍內實施相關的投資程序,不得非法或違規、越權進行證券投資;其次,安排專門的部門和熟悉資本市場和資金運作的人員進行操作、管理和風險監控;三、必須有事前風險預測和風險准備;四、事中的風險監控。對投資進行持續監控並向授權方定期匯報;五、如出現投資損失和市場走向大幅、長期偏離預期的情況,應及時處置和止損。
只有正確認識和合理評估委託理財中存在的諸多風險因素,並進行合法、規范的操作,對各項潛在風險進行針對性的控制,才可以有效保證投資的安全、完整。
四、專業人才操作和利用專業服務
由於證券投資收益風險相對較大,所以在操作上盡量由一定知識、經驗和能力的人員進行,特別是在股票二級市場上投資相對集中、數額較大的企業更應如此。如此種情況下,企業經驗豐富的專業人員,則要考慮減少該方面的投資或利用專業服務。
在利用專業服務時,由證券公司或基金公司等專業機構提供咨詢指導和專項研究報告,公司支付咨詢費用或在一定業績回報的基礎上進行分成為一較好的辦法。
五、對投資品種的考慮
證券投資的最突出特點是流動性強,適合於投資組合的調整,目前主要的投資品種有國債、股票、基金。
1、國債。風險小,收益穩定,最近發行的三年期國債,票面利率為3.14%。而國債回購一年多來的收益率也較低,一般在2%—2.5%之間,在收益性方面已經喪失了其前幾年的相對優勢。
2、股票。目前國有企業既可以作為戰略投資者參與一級市場的配售,也可以參與二級市場的股票投資。從目前的狀況看,在一級市場對業務相關性較強的新上市公司進行戰略投資,優先認購是風險較低而收益較高的方式。以證券投資基金為例,每年通過這種方式投資的收益率均在10%以上,占其總體收益的比例達25%—50%。由於「T+3」規定的實施,更加快了新股認購投資的周轉效率,因此國有企業在投資額度較大時採取這種投資方式比較理想。
另外,企業也可以在二級市場進行投資,其優點是可以自主進行風險控制,決定投資組合和投資品種,決策比較迅速,但缺點是股票二級市場價格波動較大,企業內部缺乏股票二級市場操作的經驗和人才,專業化程度不夠,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風險,因此在專業化能力不夠的情況下比較合適的方式是委託機構進行資產管理。
3、證券投資基金。對基金的投資從目前看也是比較理想的投資方式,從我國證券市場新基金兩年來的實踐看,大部分都給基金持有人帶來了良好的收益。在基金品種和配置選擇上,仍要考慮自身的投資原則進行偏股型、偏債型、貨幣市場基金和其它類型的基金。
在證券投資中,根據安全性和收益性相結合,建議將50%左右的資產投資於基金,20%以上投資於國債,30%以下投資於股票(因為風險較高,如果採用委託管理的方式,可適當提高比例)。此為通過對目前的市場狀況的定性分析確定的一個比例,有必要隨著市場狀況的變化作出調整,但是調整的頻率不宜過於頻繁,否則必然增加交易成本或造成流動性損失,較大調整(幅度以投資比例的5%為界限)的時間間隔以一年為宜,平時只適合進行微調。
六、資產委託管理
資產委託管理又稱委託理財,這種方式優點是委託代理機構進行操作,不需要進行額外的人力物力投入,而且專業化程度高,可以獲得相對穩定的收益,並有效地管理風險。委託金融機構進行資產管理,並不僅僅限於股票二級市場的投資,還可以其他方式——例如風險投資等的操作來實現收益。
(一)受託人的選擇
資產委託管理應該注意的主要問題是受託人即代理機構的選擇。選擇的標准應當從以下幾個方面考慮:1、受託人的資產管理資格。現在國家明文規定具有受託理財資格的為凈資本超過2億元的綜合類證券公司和信託投資公司,並且按照規定,券商的地方營業部沒有獨立的法人資格,不能與其他企業簽訂委託理財協議,所以資產管理協議必須與證券公司或信託投資公司的總部簽訂,以免出現受託資格糾紛。
2、以往證券業務自營的業績。這一點反映了代理機構操作大資金的能力和盈利水平,是決定投資收益率的重要因素
3、操作風格。不同的機構具有不同的風險偏好,反映在操作風格上就表現為積極型和穩健型。企業集團處於本金安全性的考慮,應該選擇風格穩健的代理機構。4、風險管理水平。代理機構的風險管理水平高低和風險控制機制是否完善也在很大程度上影響著本金的安全性。
5、受託方的實力、信譽情況較好。於對受託方的實力、信譽、業績方面進行考慮,大機構要優於小的,因為其凈資產和凈資本高,資本實力強,理財水平高,又有更為強烈的信譽偏好;相比較而言,小券商或信託公司對自身信譽的偏好,要小於對大額現實利益的偏好,所以在需要其權衡時,其更願意犧牲前者,如此以來,委託者就存在相當大的風險。
6、對其有一定了解或有合作基礎。有一定合作基礎主要是對其理財能力和信譽的充分認識,並且與其核心層的關系深厚層度,以使即使在受託方出現經營問題時,能優先考慮並保證本單位的利益。現在國內有100多家證券公司,有60多家信託投資公司,其實力、水平及信譽差別很大,至於「私幕基金」、「私約資金」等民間委託投資更是良莠不齊,所以委託前對受託人綜合情況的了解十分重要。
(二)資產委託管理投資策略和模式
由於中國證監會在《關於規范證券公司受託投資管理業務的通知》對受託人資格、受託資金來源、委託業務運作以及受託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等都做了詳細規定,並強調「受託人不得向委託人承諾收益或者分擔損失」。中國人民銀行也於去年出台了《信託投資公司資金信託管理暫行辦法》,對此有類似規定。為避免投資風險和法律糾紛,現在的資產委託管理中較能保證委託人利益的模式有:
1、公司確定投資額度,委託受託人資產管理或委託基金專戶理財,受託人按照投資額用自有資金進行配置(以不低於10%為宜)。雙方共同確定「股票池」和投資收益分成標准。若虧損首先由對方配置的自有資金承擔;若有盈餘,在雙方設定的收益率以下,則收益全部歸我方;若超過雙方設定的收益率,則超額部分按照台階式比例分配(即累進式),為了避免風險,應設立「防火牆」,委託第三方監管,且監管方和實際操作方不能存在關聯關系。
2、公司確定投資額度,將資金劃入開立的專用投資資金帳戶內,由委託方和受託方共同經營,受託方按公司的資金同比例提供風險保證金(或按照一定比例折扣的證券,抵押證券品種和折扣比例可參照證監會《融資融券辦法》執行),雙方簽訂委託合同,約定收益分成辦法。為確保公司資金安全,雙方共同確定「股票池」和風險平倉線,當雙方帳戶中合計的市值低於設定的數值時,對方必須在規定時間內追加承包風險保證金,否則公司有權立即平倉收回投資本金和相應的承包收益。為保證合法及時的平倉,要求對方授權提供承包風險保證金帳戶的一切合法有效平倉手續。
七、對證券相關投資及創新產品的投資
在滿足安全性、收益性和流動性的基礎上,嘗試參與信託市場、銀行間同業市場、基金產品、債券市場的業務,探索信託、債券、資產證券化產品等市場的投資,利用制度創新、產品創新,進行投資優化組合配置,提高資金使用效率,減少投資風險。
9. 國家對股票交易有什麼規定
國家規定,不得將非法所得用於股市洗錢。不得券商和投資機構互相勾結,拉抬股價,操縱股市。 經國務院批准,財政部決定從2008年9月19日起,對證券交易印花稅政策進行調整,由現行雙邊徵收改為單邊徵收,即只對賣出方(或繼承、贈與A股、B股股權的出讓方)徵收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對買入方(受讓方)不再征稅。稅率仍保持1‰)。
印花稅的定義 以經濟活動中簽立的各種合同、產權轉移書據、營業帳簿、權利許可證照等應稅憑證文件為對象所課征的稅。印花稅由納稅人按規定應稅的比例和定額自行購買並粘貼印花稅票,即完成納稅義務。
交易費用: 印花稅:單邊收取,賣出成交金額的千分之一(0.1%)。
過戶費:買賣上海股票才收取,每1000股收取1元,低於1000股也收取1元。 傭金:買賣雙向收取,成交金額的0.2%-0.3%,起點5元。可浮動,和證券公司面談,根據資金量和成交量可以適當降低。 通訊費:買賣雙向收取。滬深2地1元,其餘地區5元。由各券商決定收不收。 賣出時收取印花稅,比率是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