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交易合作經營合同性質
Ⅰ 股東合作協議是合夥的性質嗎
需要根據所設立的企業性質而定,但從名稱看,股東合作協議是設立公司制企業,不是合夥。如果是設立合夥企業,簽署的協議是合夥協議。
Ⅱ 「合夥協議書」和「股份合作協議書」有什麼區別什麼情況下簽什麼協議
嚴格來說,合夥協議書,是正式的法定協議。而股份合作屬於民間的稱謂。搞清楚這兩個文書之前,先要分清什麼是合夥,什麼是股份。合夥屬於民法通則,合同法,合夥企業法調整的關系,一般是兩個自然人為某個目的而達成的協議。而股份,是公司的概念。只有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才涉及股權和股份。一般人都錯誤的認為只要在起合作就持有了股份。其實不然,只是擁有一定份額。搞清楚之後,你就明白了什麼情況下用什麼書。類似的還有,股權認購協議書,對股權分配的協議。
Ⅲ 委託理財合同的性質認定和法律性質是什麼
委託理財又稱代客理財,是同一業務從委託方和管理方角度形成的不同稱謂。委託理財指專業管理人接受資產所有者委託,代為經營和管理資產,以實現委託資產增值或其它特定目標的行為,一般特指證券市場內的委託理財,即投資銀行作為管理人,以獨立帳戶募集和管理委託資金,投資於證券市場的股票、基金、債券、期貨等金融工具的組合,實現委託資金增值或其它特定目的的中。 一、對委託理財類合同性質的認定 由於委託理財類合同糾紛案件包含的法律關系比較復雜,金融、法學理論界和司法實務界的爭議也很大,正確理解和認定委託理財類合同的性質,對於正確適用法律和解決糾紛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 有人認為,盡管委託理財類合同的表現形式復雜多樣,但從本質上看,委託理財合同是以財產的委託經營管理為內容的委託合同,無論是委託代理、信託合同、還是行紀合同,其基礎法律關系均應屬於委託合同的性質。 盡管以上觀點,從總的認識上不能說是錯誤的,但是,這類合同畢竟表現形式多樣,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內容也差別很大,以民商事「意思自治」的原則為出發點和立足點,尊重合同中關於當事人的權利義務的約定,應當是我們認識這類合同性質的基礎。從這個意義上說,上述觀點失之籠統。 分析委託理財類合同,根據當事人在合同中關於權利義務的約定,我們認為,可以將委託理財類合同分為以下幾種情況: 1、約定本息保底,超額歸受託人所有的委託理財合同糾紛,其本質上與借貸沒有差別,應認定為借貸合同糾紛; 2、合同約定委託人直接將資金交付受託人,由受託人以自己的名義進行投資管理的,應認定為信託合同糾紛; 3、合同約定委託人自己開立資金帳戶和股票帳戶,委託受託人進行投資管理的,應認定為委託合同糾紛; 4、合同約定雙方共同出資,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應當認定為合夥合同糾紛。 二、委託理財合同的表現形式介業務 委託理財是金融業界的習慣用語,簡單地說,就是委託人(包括個人及單位)將自己合法擁有的資產委託給專業機構管理,由受託人(即接受委託的人)按照委託人要求的投資類別和方向進行投資,由此產生的收益和損失歸於委託人的一種合同。 一般而言,委託理財合同的表現形式有以下幾種: 1、委託理財協議。 2、委託投資管理協議。 3、委託管理協議。 4、資產管理協議。 5、合作投資協議。 三、對委託理財的法律性質分析 委託理財,是指財產所有人作為委託方,以特定的條件,將資金或有價證券委託專業投資者代為管理;專業投資者作為受託方,在一定期間內自主管理和處分委託方的財產。 為了規范委託理財,中國證監會相繼出台了《關於規范證券公司受託投資管理業務的通知》和《基金管理公司委託資產管理業務暫行規定(徵求意見稿)》,中國人民銀行也頒布了《信託投資公司資金信託管理暫行辦法》。 然而,無論是「受託投資管理」、「委託資產管理」、還是「資金信託」,都不能准確揭示委託理財的法律屬性。而如何界定委託理財的法律性質,直接影響到委託人和受託人權利義務界定以及委託理財的風險承擔,因而在司法實踐中具有重要意義。筆者認為,根據「資產是否轉移」以及「交易中使用的投資人名義」,委託理財可以分為信託型委託理財和委託代理型委託理財。 根據《信託法》第二條,信託是指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按委託人的意願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 學說上亦指出,明示信託的生效要件有以下三項: 一是委託設立信託的意思表示,即委託人將其財產所有權一分為二,由受託人取得 「名義所有權」以便管理處分,由受益人取得「實質所有權」以便享受利益; 二是將信託財產所有權轉移於受託人; 三是信託需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和公序良俗(即信託合法性原則)。 據此,筆者認為,同時具備「委託人將資產轉移交付於受託人」以及「受託人以自己的名義管理和處分資產」這兩個條件的委託理財,即為信託型委託理財;而設立信託型委託理財的合同,其性質應認定為信託合同。 具體來說,如果委託人與受託人在委託理財合同中約定,委託人直接將資金、證券等交付給受託人,由受託人以自己的名義進行管理,並從事投資經營活動,則該合同為信託合同。 反之,如果委託理財不同時具備「委託人將資產轉移交付於受託人」及「受託人以自己的名義管理和處分資產」這兩個要件,則不能成立信託關系。實踐中有的委託理財合同中約定,委託人以自己的名義開設資金賬戶和股票期貨交易賬戶,由受託人使用委託人的賬戶從事投資經營活動; 還有的委託理財合同約定,雖然委託人將資金或有價證券轉交給受託人,但受託人在經營管理和投資交易時必須以委託人的名義進行。上述委託理財合同的本質在於,受託人按照委託人的委託實施民事法律行為,而後果由委託人承擔。所以此類委託理財合同應認定為委託合同,此類委託理財可以稱為委託代理型委託理財。 此外,有的委託理財合同中約定,受託人將一定數量的自有資產與受託資產一起投入證券期貨市場,並與委託人按特定比例分享投資收益,分擔風險——對於此種委託理財,定性為合夥(隱名合夥)是否妥當,值得探討。 筆者認為,委託理財的核心在於管理財產,而不在共同經營一項事業;雖然受託人亦投入一定的自有資產,但這只是其個人的投資行為,性質上區別於代人理財的行為,且依照相關規定,受託人固有資產與受託資產之運營應分賬管理,足見受託人個人投資與委託理財雖然同時進行,但卻為兩個不同性質的民事法律行為; 所謂委託人與受託人分享收益、分擔風險,實際不過是雙方就各自資產分別享有投資收益,承擔投資風險;即使受託人額外承諾替委託人承擔全部或部分投資風險,也無非是對於委託理財風險承擔方式的一種特殊約定。 因此,即使受託人投入自有資產,其所從事的委託理財仍應根據「資產是否轉移」以及「交易中使用的投資人名義」區分為信託型委託理財和委託代理型委託理財,而不存在所謂「合夥型委託理財」。
Ⅳ 股東協議與個人合作協議的各自的法律效力是什麼
這要看你們簽訂的協議內容,以及具體條文的約束條件,並非此類協議都沒有法律效力。
法律講究的是法理、是事實,法院判案是根據有沒有實質損害和是否違背法律法規而作出結論的。所以僅憑簽訂了協議書是無法斷定是否合法的,法律訴訟是個復雜的過程,即使合法但官司未必能贏;而即使不合法但官司也未必會全輸。
因此很難明確地告訴你,將來如果打官司的話會贏還是會輸,這還要看你的訴訟標的是什麼,以及訴訟案件所涉及的事實。
期貨上的官司我經歷過五、六個,有的簡單有的復雜,也有輸有贏,有的全輸有的全贏,有的是部分輸贏,總之而言,在法院判決之前,誰都不敢對輸贏打保票。
Ⅳ 我幫別人炒股票,我屬於個人性質,已與出資人簽訂代理操盤協議書,請問協議書有法律效力嗎下面是內容
假如有效,
我給你計算一下.
假如乙方給你100萬,你三個月內給他賺了20萬,你能分到4萬.
假如虧損10萬,你也要虧損2萬.
與其這樣,你還不如直接自己投資10萬,三個月內賺2成,就能賺2萬.
假如虧損百分之10,你也只虧1萬..
你自己投資10萬做短線進出自如,看到好的短線股,輕松進場.100萬資金說大不大,說小不小,做短線的時候搶點不好搶..
你簽訂的這個協議,假如乙方守信,那有效..假如乙方不守信,你即使給他賺了錢,他不給你回報,你只能眼睜睜的看傻眼..但如果你要是給他虧了錢,他憑著這個協議可以找到你賠償..
你可以去成立私募機構,然後接受銀行託管賬戶..
自己看著辦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