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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股票交易規則

發布時間: 2021-04-16 05:40:02

❶ 大宗交易是什麼意思,股票出現大宗交易意味著什麼呢

你好,大宗交易又稱為大宗買賣,是指達到規定的最低限額的證券單筆買賣申報,買賣雙方經過協議達成一致並經交易所確定成交的證券交易。
風險揭示:本信息部分根據網路整理,不構成任何投資建議,投資者不應以該等信息取代其獨立判斷或僅根據該等信息作出決策,不構成任何買賣操作,不保證任何收益。如自行操作,請注意倉位控制和風險控制。

一、買進信號
股價很低時,公司會在某個價位間買進本公司的股票,莊家在吸夠足夠的籌碼時,為了吸引散戶的目光也會這么做,這時,是買進的信號,當然,如果莊家進行洗盤結果後,在大幅拉升時,也會採用這種方式。
二、賣出信號
當股價已經漲了很多,而且已經接近或者高於歷史最高價時,這時的大筆買進往往是一個陷阱,如果以前已經有了二到三次洗盤時,這種可能性就更大了,這時最好能及時出局。
三、收購信號
當一個機構或者集團要收購一家上市公司時,有時一般會採用這種方式。
以上就是關於股票大宗交易的全部介紹,看完之後希望大家對它有深刻的了解,無論以後是在炒股還是相關投資問題上有個很好的把控,能夠為自己的收益盈虧帶來最大化。小編在此提醒大家股市有風險,慎重投資,避免帶來不必要的損失。
風險揭示:本信息部分根據網路整理,不構成任何投資建議,投資者不應以該等信息取代其獨立判斷或僅根據該等信息作出決策,不構成任何買賣操作,不保證任何收益。如自行操作,請注意倉位控制和風險控制。

❷ 股票大宗交易規則通過大宗交易的股票什麼時候可以在二級市場上交易。

沒有鎖定期

❸ 大宗交易 股票多久可以賣出

大宗交易的股票要6個月後才可以賣出。

交易所要求,大宗交易的出讓方與受讓方,應當明確其所買賣股份的數量、性質、種類、價格,並遵守本細則的相關規定。受讓方在受讓後6個月內,不得轉讓所受讓的股份。

(3)大宗股票交易規則擴展閱讀:

大宗交易首次被納入監管

相比2016年1月7日證監會發布的《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修訂後的新規去掉了「大」字。

證監會對於大股東減持范疇進行了修改,除了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和持股5%以上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外,股東減持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開發行前發行的股份、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的股份也受新規影響。

與此同時,在減持方式方面,大宗交易減持首次被納入監管。上市公司大股東通過大宗交易方式減持股份。

或者股東通過大宗交易方式減持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開發行前發行的股份、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的股份,股份出讓方、受讓方應當遵守證券交易所關於減持數量、持有時間等規定。

滬深交易所發布《實施細則》,第五條明確規定大股東減持或者特定股東減持,採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任意連續90日內,減持股份的總數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2%。

交易所要求,大宗交易的出讓方與受讓方,應當明確其所買賣股份的數量、性質、種類、價格,並遵守本細則的相關規定。受讓方在受讓後6個月內,不得轉讓所受讓的股份。

❹ 關於證券交易所大宗交易實施細則問題

關於《上海證券交易所大宗交易實施細則》的修訂說明

「大宗交易的成交價格,由買方和賣方在當日最高和最低成交價格之間確定。該證券當日無成交的,以前收盤價為成交價。」

根據市場需要,本所可依有關規定調整大宗交易的證券品種、最低限額、交易時間、價格限制、申報方式、申報內容、費率標准等。」依現行交易規則規定,調整大宗交易成交價格限制需經中國證監會批准。增加上述條文後,原《實施細則》第2條規定的「根據市場情況,本所可以調整大宗交易的品種和最低限額」,予以刪除。
解讀大宗交易(2002年2月27日)

主持人:羅曉芳

嘉 賓:王 霞 深圳證券交易所博士後工作站研究員

主持人:關注股市冷暖,探求投資之道,歡迎收看《今日證券》。《深圳證券交易所大宗交易實施細則》昨天發布並正式開始實施,那麼大宗交易制度是否真正有利於市場穩定?是否會讓做莊的人鑽空子,更便利於機構的幕後操縱?這一制度會給我們中小投資者帶來什麼影響?今天深圳證券交易所的王霞博士專程從深圳飛到北京,將與您共同研討這個話題。

主持人:我們看到深圳證券交易所推出大宗交易制度實施細則,吸引了很多投資者的注意,不管是中小投資者還是機構投資者都非常關注這個新的交易制度。王霞博士,我知道你是專門研究大宗交易的,如果我們從嚴格的意義上來講,什麼叫大宗交易?

王 霞:大宗交易現在一般來說是指交易規模,包括交易的數量和金額都非常大,遠遠超過市場的平均交易規模。具體來說各個交易所在它的交易制度中或者在它的大宗交易制度中都對大宗交易有明確的界定,而且各不相同。

主持人:就是說不同的國家,不同的交易所,根據不同的情況,可以自己來決定一個數量級的下限,並不要求千篇一律,是嗎?

王 霞:對,證券市場都是根據自己的市場規模、成交情況,還有投資者結構,以及大宗交易制度和普通交易制度的不同情況。還有很重要的一點,就是很多交易所都是根據它的經營策略,來制定最底線,因為底線越低,可能就越吸引投資者。

主持人:目前我們國內大宗交易底線的設計,根據不同的品種它的底線設計是不一樣的,你能否具體的給我們介紹一下?

王 霞:現在實施的深交所大宗交易實施細則里明確規定,每一筆大宗交易A股的最低數額是50萬股,基金是50萬份,還有債券是5000手。

主持人:以後可以隨著這個設想,隨著這個大宗交易制度的推行,也許這個大宗交易的數量會增多,以後這個底線會不會還調整,會一直不變嗎?

王 霞:在滬深交易所統一的規則中有明確規定大宗交易的最低交易份額,交易所可以根據市場情況進行調整的。所以這種情況是不能排除的。

主持人:目前大宗交易適用於哪些品種呢?比如A股、基金、債券,大宗交易是實施的,那麼對於B股是不實施大宗交易的,很多投資者問我們這個問題。

王 霞:因為證券交易所在93年就推出了B股兌鈔交易的暫行規定,實際上B股的兌鈔交易跟我們現在的大宗交易裡面規定的內容是非常類似的,我想這是一個重要的原因。

主持人:其實我們還特別關心就是為什麼國家在這個時候,深交所在這個時候推出大宗交易制度?

王 霞:因為隨著證券市場的發展,規模的不斷擴大,證券市場的投資結構也發生了變化。機構投資者的比重大大增加,在海外成功市場中,比如說在倫敦證券交易所,機構投資者參與交易總成交量已經達到了總成交量的90%以上,在我們國家現在是大力發展機構投資者的時期,隨著機構投資者的不斷發展,他們的實力在不斷增強,投資者的交易需求也會產生多樣化,他們一方面象其它投資者一樣經常性的進行一些投資結構小的調整,有時可能會需要大的調整,就是投資組合中的結構性的調整。這種結構性調整發生的時候,就必須進行大宗交易,這時大宗交易的需求就產生了。另外一個,從90年代以後,全球兼並浪潮掀起,在兼並過程中,投資者之間的大宗股票或者大宗股權的順利轉讓是兼並收購能夠順利實現的一個重要基礎。90年代以後,大宗交易的實施就更為普及了。我們國家現在推出大宗交易實際上是適應了市場的變化,滿足投資者新的需求的一種舉措。

主持人:我們知道大宗交易確實為機構投資的交易提供了便利,但滿足他們交易的同時,是否也讓某些做莊的人鑽了空子,更便利某些人在幕後操縱呢?我想投資者可能都非常擔心這個問題。

王 霞:對,我相信這個問題應該也是這個制度,這個細則披露,很多投資者所關心的。實際上我是這么看,因為我們這個制度是中國第一次實施大宗交易,所以從我們這個細則上可以看到,對大宗交易的監管和規范是非常嚴格的,包括對大宗交易成交的價格限制,還有對它的信息披露,非常嚴格的,每一筆大宗交易都必須披露。而且一直要披露到交易的席位和交易雙方的姓名或者名稱,在這么嚴格的監管下,還有大宗交易是不計入即時行情和指數計算的,這樣也可以避免某些別有用心的人,想通過大宗交易來操縱市場。所以在目前的實施細則下,可能你說的這種情況一般不是很容易出現。

主持人:有人說大宗交易是陽光交易,因為它的信息要披露,包括交易人的姓名,他所在的席位,他成交的數量、金額、價格等等。會否真正能給我們投資者帶來一些投資參考,比如說由此我們洞悉到一些大的動向,但是反過來會不會帶來一些陷阱?

王 霞:我想給投資者更多的信息肯定是有利益的,但是在利益面前的時候,我想應該謹慎。

主持人:另外投資者還非常重視一個問題,就是這個價格到底是怎麼確定的。我們知道是在當天的最高價和最低價之間取一個價格。這個價格是怎麼樣來商定的?

王 霞:在這個細則裡面沒有規定這個價格商定的過程,但是明確規定了價格形成的程序,就是要由買賣雙方協商好交易的價格和數量,然後在交易所來申報,經過確認後才能成交,而且交易價格不一定要在當日的最高成交價和最低成交價之間,如果當日沒有成交的話,以前一日的收盤價為成交價。

主持人:這兩個協商的雙方他們互相一定要認識嗎,就是說他們怎麼能夠知道對方有這些股票要賣出或買入,然後他這也有一些股票正好要賣出或買入,是否有一個先決條件就是他們之間首先要認識,然後他們信息是互通的。

王 霞:我想他們雙方信息溝通肯定是必須的。但是他們是不是認識,我想這個也不一定,因為在我們的細則中沒有提到這一點,或者說我們現在沒有對這個協商過程搭建一個平台,但是我想在這中間可能會有一些中介做這個,來幫他們牽線搭橋。

主持人:我們知道在平常買進或賣出一隻股票的時候,我們是不知道你買出一隻股票之後,會被什麼人賣去,但是在大宗交易過程中,一般對對方有一定了解的,是嗎?

王 霞:對,在成交之前知道,在成交之後他會公告,所有人都知道。

主持人:感覺大宗交易有點象互相轉讓,就是互相之間會有一個溝通。我們還想探究一個問題,我們知道這次深交所首先是推出這個大宗交易制度的,為什麼上交所沒有推出呢?這個制度為什麼深交所領先一步呢?

王 霞:大宗交易在去年滬深交易所裡面明確規定了。但是具體的實施細則是應該由兩個交易所自行制定。這次是深交所首先推出了,也算是中國的大宗交易在實踐中邁出了第一步。

主持人:你認為大宗交易制度推出之後,會給我們的市場帶來一些什麼?

王 霞:大宗交易推出以後,還看不到什麼,因為剛剛推出,從國外成功經驗來看,通常會使市場流動提高,透明度提高,然後投資者特別是機構投資的投資成本會降低,提高市場的流動性,也可能會有利於大家對兼並收購的信心,我們國家目前還沒有實踐的檢驗,我們希望它能夠取得成功。

主持人:好。感謝王霞博士。確實實踐是檢驗真理的唯一標准,我們也期待著大宗交易制度的推出在實踐過程中能夠日趨完善,能夠給我們市場真正的帶來活躍,帶來穩定。

❺ 什麼是股票的大宗交易

大宗交易又稱大宗買賣,是指達到規定的最低限額的證券單筆買賣申報,買賣雙方經過協議達成一致並經交易所確定成交的證券交易。

每個交易所的大宗交易的最低限額不同:

一、上交所規定:

1、A股單筆買賣申報數量在30萬股(含)以上,或交易金額在200萬元(含)人民幣以上;B股( 上海)單筆買賣申報數量在30萬股(含)以上,或交易金額在20萬美元(含)以上;

2、基金大宗交易的單筆買賣申報數量在200萬份(含)以上,或交易金額在200萬元(含)人民幣以上;

3、國債及債券回購大宗交易的單筆買賣申報數量在10000手(含)以上,或交易金額在1000萬元(含)人民幣以上。

4、其他債券單筆買賣申報數量在1000手(含)以上,或交易金額在100萬元(含)人民幣以上。

二、深交所規定:

1、A 股單筆交易數量不低於30 萬股,或者交易金額不低於200 萬元人民幣;

2、B 股單筆交易數量不低於 3萬股,或者交易金額不低於20 萬元港幣;

3、基金單筆交易數量不低於 200 萬份,或者交易金額不低於 200 萬元人民幣;

4、債券單筆交易數量不低於 5 千張,或者交易金額不低於50 萬元人民幣。

(5)大宗股票交易規則擴展閱讀:

股票的大宗交易流程

1、交易雙方場外達成初步意向(也可在系統內發布交易信息),並 記錄證券名稱、交易價格、交易數量、對方席位號、約定號(6位數字)等信息。

2、交易雙方在交易時間內到各自證券營業部,填寫大宗交易委託 單,由營業部大宗交易經辦人員進入大宗交易系統,並按照委託單內容操作。

3、交易系統核實該大宗交易符合相關條件後確認交易、劃撥證券 和資金到交易對方賬戶,並在下一個交易日公布該交易信息。

❻ 什麼是股市的大宗股票交易

大宗交易是指單筆數額較大的證券買賣。我國現行有關交易制度規定,如果證券單筆申報達到一定數額的,證券交易所可以採用大宗交易方式進行交易。按照規定,證券交易所可以根據市場情況調整大宗交易的最低限額。 一、上海證券交易所大宗交易 《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中關於大宗交易的規定: 第七節 大宗交易
3.7.1 在本所進行的證券買賣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採用大宗交易方式:
(一)A股單筆買賣申報數量應當不低於50萬股,或者交易金額不低於300萬元人民幣;
(二)B股單筆買賣申報數量應當不低於50萬股,或者交易金額不低於30萬元美元;
(三)基金大宗交易的單筆買賣申報數量應當不低於300萬份,或者交易金額不低於300萬元;
(四)國債及債券回購大宗交易的單筆買賣申報數量應當不低於1萬手,或者交易金額不低於1000萬元;
(五)其他債券單筆買賣申報數量應當不低於1000手,或者交易金額不低於100萬元。
本所可以根據市場情況調整大宗交易的最低限額。
3.7.2 本所接受大宗交易申報的時間為每個交易日9:30至11:30、13:00至15:30。
3.7.3 大宗交易的申報包括意向申報和成交申報。
意向申報指令應包括證券賬號、證券代碼、買賣方向等。
成交申報指令應包括證券代碼、證券賬號、買賣方向、成交價格、成交數量等。
3.7.4 意向申報應當真實有效。申報方價格不明確的,視為至少願以規定的最低價格買入或最高價格賣出;數量不明確的,視為至少願以大宗交易單筆買賣最低申報數量成交。
3.7.5 當意向申報被會員接受(包括其他會員報出比意向申報更優的價格)時,申報方應當至少與一個接受意向申報的會員進行成交申報。
3.7.6 有漲跌幅限制證券的大宗交易成交價格,由買賣雙方在當日漲跌幅價格限制范圍內確定。
無漲跌幅限制證券的大宗交易成交價格,由買賣雙方在前收盤價的上下30%或當日已成交的最高、最低價之間自行協商確定。
3.7.7 買賣雙方達成協議後,向本所交易系統提出成交申報,申報的交易價格和數量必須一致。
成交申報一經本所確認,不得變更或撤銷,買賣雙方必須承認交易結果。
3.7.8 會員應保證大宗交易參與者實際擁有與意向申報和成交申報相對應的證券或資金。
3.7.9 本所債券大宗交易實行一級交易商制度。
經本所認可的會員,可以擔任一級交易商,通過本所大宗交易系統進行債券雙邊報價業務。
3.7.10 大宗交易不納入本所即時行情和指數的計算,成交量在大宗交易結束後計入該證券成交總量。
3.7.11 每個交易日大宗交易結束後,屬於股票和基金大宗交易的,本所公告證券名稱、成交價、成交量及買賣雙方所在會員營業部的名稱等信息;屬於債券和債券回購大宗交易的,本所公告證券名稱、成交價和成交量等信息。
二、深圳證券交易所大宗交易 深圳證券交易所為提高大宗交易市場效率,豐富交易服務手段,自2009年1月12日起,啟用綜合協議交易平台(以下簡稱「協議平台」),取代原有大宗交易系統。協議平台是指交易所為會員和合格投資者進行各類證券大宗交易或協議交易提供的交易系統。 《深圳證券交易所綜合協議交易平台業務實施細則》:第一條 為規范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綜合協議交易平台(以下簡稱「協議平台」)上進行的大宗交易和協議交易,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以下簡稱「《交易規則》」)等相關業務規則,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協議平台,是指本所為會員和合格投資者進行各類證券大宗交易或協議交易提供的交易系統。
第三條 符合法律法規和《交易規則》規定的證券大宗交易以及專項資產管理計劃收益權份額等證券的協議交易,可以通過協議平台進行。
第四條 會員和合格投資者在協議平台的交易行為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以及本所有關業務規則。
第五條 下列交易可以通過協議平台進行:
(一)權益類證券大宗交易,包括A股、B股、基金等;
(二)債券大宗交易,包括國債、企業債券、公司債券、分離交易的可轉換公司債券、可轉換公司債券和債券質押式回購等;
定價申報的未成交部分可以撤銷。定價申報每筆成交的交易數量或交易金額,應當滿足協議平台不同業務模塊適用的最低標准。
第十三條 雙邊報價分為雙邊意向申報和雙邊定價申報。雙邊意向申報等同於兩條買賣方向相反的意向申報;雙邊定價申報等同於兩條買賣方向相反的定價申報。
第十七條 協議平台對申報價格和數量一致的成交申報和定價申報進行成交確認。用戶對各交易品種申報的價格應當符合下列規定,交易方可成立:
(一)權益類證券大宗交易中,該證券有價格漲跌幅限制的,由買賣雙方在其當日漲跌幅價格限制范圍內確定;該證券無價格漲跌幅限制的,由買賣雙方在前收盤價的上下30%或當日已成交的最高、最低價之間自行協商確定。
(二)債券大宗交易價格,由買賣雙方在前收盤價的上下30%或當日已成交的最高、最低價之間自行協商確定。
(三)專項資產管理計劃協議交易價格,由買賣雙方自行協議確定。
第十八條符合《交易規則》並由協議平台確認的成交,買賣雙方必須承認交易結果。協議平台用戶應當保證其自身或投資者實際擁有與申報時相對應的足額資金或證券數量。因資金或證券數量不足造成交收失敗的,協議平台用戶應按照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的規定承擔由此引起的相關責任。
第五章 回轉交易與跨系統交易安排
第十九條 債券大宗交易以及專項資產管理計劃協議交易實行當日回轉交易。
第二十條 協議平台、競價系統雙邊交易的公司債券,協議平台T日買入的, T+2日在競價系統可用;競價系統T日買入的,T日在協議平台可用。
第二十一條 協議平台、競價系統雙邊交易的權益類證券、債券(除公司債券外),協議平台T日買入的, T+1日在競價系統可用;競價系統T日買入的權益類證券,T+1日在協議平台可用;競價系統T日買入的債券(除公司債券外),T日在協議平台可用。
第六章 交易信息披露
第二十二條 本所每個交易日通過協議平台、交易所網站等方式對外發布協議平台交易信息。
第二十三條 對於權益類證券大宗交易以及債券大宗交易(除公司債券外),本所在每個交易日結束後,通過交易所網站公布每筆大宗交易的成交信息。
交易所網站發布的成交信息包括:證券代碼、證券名稱、成交量、成交價以及買賣雙方所在會員營業部或交易單元的名稱。
協議平台上進行的權益類證券大宗交易和雙邊交易債券的大宗交易,暫不納入本所即時行情和指數的計算,成交量在協議平台交易結束後計入當日該證券成交總量。
第二十四條 對於公司債券大宗交易,本所在協議平台交易時間內通過協議平台和交易所網站即時公布每筆協議交易的報價信息和成交信息。
通過協議平台和交易所網站發布的報價信息包括:證券代碼、證券名稱、申報類型、買賣方向、買賣數量、買賣價格以及報價聯系人和聯系方式等。
通過協議平台和交易所網站發布的成交信息包括:證券代碼、證券名稱、成交量、成交價以及買賣雙方所在會員營業部或交易單元的名稱。
第二十五條 僅在協議平台交易的公司債券大宗交易信息納入本所即時行情發布。
即時行情發布的內容包括:證券代碼、證券簡稱、前收盤價、當日最高價、當日最低價、當日累計成交數量、當日累計成交金額以及實時最優五個買入或賣出價位定價申報的申報價格和數量等。
前收盤價的計算方法為前交易日該證券所有大宗交易的成交量加權平均價。當日無成交的,以前收盤價為當日收盤價。
第二十六條 對於專項資產管理計劃協議交易,本所在協議平台交易時間內通過協議平台和交易所網站即時公布每筆協議交易的報價信息和成交信息。
通過協議平台和交易所網站發布的報價信息包括:證券代碼、證券名稱、申報類型、買賣方向、買賣數量、買賣價格以及報價聯系人和聯系方式等;
通過協議平台和交易所網站發布的成交信息包括:證券代碼、證券名稱、成交量、成交價以及買賣雙方所在會員營業部或交易單元的名稱。
第二十七條 專項資產管理計劃協議交易信息,納入本所即時行情發布。
即時行情發布內容包括:證券代碼、證券簡稱、前收盤價、當日最高價、當日最低價、當日累計成交數量、當日累計成交金額以及實時最優五個買入或賣出價位定價申報的申報價格和數量等。
前收盤價的計算方法為前交易日該證券所有協議交易的成交量加權平均價。當日無成交的,以前收盤價為當日收盤價。
第二十八條 本所可以根據市場需要,調整協議平台交易信息發布的方式和內容。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 交易用戶應當遵守本所《交易規則》及相關規定,依法及時履行有關信息披露義務。
第三十條 本所對協議平台交易進行監督,對利用協議平台進行虛假或其他擾亂市場秩序的申報等異常交易行為予以重點監控,並視情況採取監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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