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交易原則退股
❶ 股票是怎樣退股的
不可能退股
仔細看你買的什麼股 根據價錢 自己看著行了就買掉了
也可以去證券公司賣點 問大堂經理就好了
❷ 想退股怎麼退
你好。
現在既然因為繼續集資談不到一起,只能把公司進行作價,你拿走三分之一的資金就是了。
如果因為沒有現金,也可以讓你那兩個朋友,給你出具一份退股欠款證明(也就是欠條)。
個人感覺只能如此了。
(滿意回答請採納,謝謝)
❸ 股票 的拋售與退股是怎麼回事
1.股民買入股票後只要上市公司不破產就不能退股,那麼拋售股票是怎麼回事?拋售股票不等於退股嗎?
拋售股票就是轉手,是把股票轉手賣給其他人,而不是退給上市公司。
----
2.上市公司一上市就要確定發行股票的數目嗎? 這個數目能在以後改變嗎?
是的,要確定發行的量,在以後可以增發,要股東大會通過才可以。
----
如果是確定的話,那麼當外圍資金湧入股價上漲必然會讓股民眼紅,當然會紛紛買進此股票,股票的數目當然就會比以前多了,這些數目是怎樣多出來的?
不會比以前多,有人買就有人賣,如果沒有賣了,就漲停了,不會憑空多出股票的。
❹ 股東持有的股份怎樣才能退股
股東若想退股的話可考慮將手上的股份轉讓於他人。股份的轉讓分為對內轉讓和對外轉讓。公司法中對股東股份的轉讓有詳細的規定:
《公司法》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轉讓:
第一百三十七條 股東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轉讓。
第一百三十八條 股東轉讓其股份,應當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進行或者按照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
第一百三十九條 記名股票,由股東以背書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轉讓;轉讓後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記載於股東名冊。
第一百四十條 無記名股票的轉讓,由股東將該股票交付給受讓人後即發生轉讓的效力。
❺ 為什麼股票不能退股
因為,股票是企業發出來的,募集到的資金經已在企業內部進行運作,如果需要退股,則是等於說要從企業內部抽離資金,而,當企業其餘股東在半數以上(含半數)不同意的情況下,則不能夠退股抽離資金,因為,資金是企業的命脈!不過,雖然不可以退股,但可以賣股!你可以聯系有識之士出售自己手中的股票!
❻ 我是公司股東,如何要求退股
根據《公司法》規定,只有自願的股權轉讓退股才有股東退股的效力,如果符合《公司法》75條規定,可以要求公司收購其股權,符合《公司法》143條規定,公司可以收回公司股權,但公司不能強制退股。
《公司法》第七十五條自然人股東死亡後,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條 記名股票被盜、遺失或者滅失,股東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公示催告程序,請求人民法院宣告該股票失效。
在公司被依法解散的情形下,公司股東也可以在依法履行相關清算程序後分配公司財產,股東實際上就退出了公司,退股的法律目的也可以實現。
解散公司的法律效果實現途徑有:
一是根據公司章程規定和股東會決議而解散公司。
二是根據《公司法》183條規定,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10%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6)股票交易原則退股擴展閱讀
《公司法》第七十一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❼ 股票可以退股么請解釋一下
對於掛牌交易的股票不存在退股一說,只能是擇價出售。
就是民間的參股想要退股也必定是有人出錢接手的。
❽ 股東退股要辦理什麼手續
1、如果沒有受讓方願意另外支付對價來接受該轉讓的股權,而其他股東又同意該股東撤回投資款項,那麼可以採取變通的方式。首先,公司辦理減少注冊資本的手續,即減少的數額為將該股東投資款額;然後,該股東再將其股權轉讓給其他股東。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所規定的可以通過減資決議的股東人數,那麼這種方式的關鍵在於要徵得這些人數的股東的同意。優點是其他股東在不必另行支付價款的情況下,而該股東又可以收回投資款。但是,在要經歷減資和股權轉讓兩項程序,比較麻煩。
2、解散也是股東退出公司經營的一種方式,但是,股東退出時能夠獲得多少價款要視清算情況而定。根據公司法181條,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1)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2)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3)因公司合並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5)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183條的規定予以解散。這里第(5)項是解散中的特殊情況,即在符合一定條件的情況下,股東可以提起僵局訴訟。根據公司法183條規定,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