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交易暫停與關閉
A. 暫停上市和終止上市的區別
你好,股票終止上市指的是徹底取消上市公司之上市資格,或者取消上市證券掛牌交易資格的制度。而暫停上市指的是暫時停止股票或公司債券的交易,而並沒有否定上市公司的上市資格。
通常情況下,當上市公司出現公司股本總額、股權分布等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公司不按照規定公開其財務狀況,或者對財務會計報告作虛假記載,可能誤導投資者;公司有重大違法行為;公司最近3年連續虧損;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規定的其他情形。出現以上情況證券交易所會決定上市公司股票暫停上市。
而上市公司出現公司股本總額、股權分布等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在證券交易所規定的期限內仍不能達到上市條件;公司不按照規定公開其財務狀況,或者對財務會計報告作虛假記載,且拒絕糾正;公司最近3年連續虧損,在其後一個年度內未能恢復盈利;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產;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規定的其他情形。出現以上情況證券交易所會決定上市公司股票終止上市。
B. 股票什麼情況下暫停交易求解
根據交易所的規定,公司股票掛牌交易後,為保證證券市場交易的「公開、公平、公正」,對其披露的重要信息以及證券部門對其進行的處罰,均以暫停交易方式公告。 深、滬交易所暫停交易的時間及其他內容規定如下表: 深交所暫停交易辦法 內 容停牌時間備 注公布年度報告半個工作日 公布中期報告半個工作日召開股東大會視情況定如會議期間與開市時間重疊,自股東大會召開當天起,相關證券停牌,直至其所披露資料在指定報刊上公布的當天下午開市時復牌。 公告預分配股方案半個工作日 公告重大事件半個工作日 引發股價波動傳言視情況定停牌後,須待該公司公開澄清後方能復牌處罰性停牌視情況定停牌後,待處理結果公布後方能復牌 上交所暫停交易辦法 (一)即時停牌 內 容停 牌 時 間備 注公布年報、中報半個工作日如逢休市,次交易日補停半天召開股東大會一個工作日如審議非重要事項,則不停市公告分配方案半個工作日如逢休市,該公司股票次交易日補停半天 公布配股說明書半個工作日如逢休市,該公司股票次交易日補停半天公布重大股權變動半個工作日如逢休市,該公司股票次交易日補停半天公布重要信息半個工作日如逢休市,該公司股票次交易日補停半天 (二)短期停牌 內 容停牌時間 備 注存在引發股價異常波動的事實視情況定須待公司澄清後方能復牌證券交易所、證監會認為必要時 視情況定待處理結束公司公布後方能復牌
C. 股票停止交易和終止交易的區別。。急
停止交易:指的是股票在正常的交易中,因為某些因素暫時的停止了交易,比如召開股東大會停牌,股價異動停牌,以及盤中被交易所經濟停牌。停止交易是股票交易連續過程中的一個中斷而已。你手中的股票依舊有價值
終止交易:即意味這個股票不能在股票市場上交易了,明白的說就是退市,你手中持有的股票可能因此一文不值
D. 股票暫停交易與終止交易的條件差別
暫停交易師因為公司有特殊時間,需要證監會審核,短的來說幾先就恢復開始了,幾年的一般是重組,但是不管等對久它都恢復上市,
終止交易則是退市警示的股票,只要他們一退市,那你所買的股票就等於打水漂了,
E. 股票暫停交易與終止交易條件的差別(要詳細點啊)
暫停交易就是上市公司因發生重大事項,向證交所申請後停牌,將來事情得到解決後再申請復牌,繼續在市場上交易,
終止交易就是由於公司破產、被全部收購等等原因,不符合繼續在二級市場交易的條件,申請後摘牌,不再在二級市場交易了。
F. 股票停止交易是什麼意思
你好,股票暫停交易,又稱暫停上市,是證券交易所依法對股票作出的暫時停止上市交易的措施,是防範市場風險的具體措施之一。《證券法》第55條規定,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證券交易所決定暫停其股票上市交易:
1.公司股本總額、股權分布等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
2.公司不按規定公開其財務狀況,或者對財務會計報告作虛假記載,可能誤導投資者;
3.公司有重大違法行為;
4.公司最近3年連續虧損;
5.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規定的其他情形。
股票停止交易原因:
股票停止交易有兩個原因:停牌或者退市。
1、停牌是指股票由於某種消息或進行某種活動引起股價的連續上漲或下跌,由證券交易所暫停其在股票市場上進行交易。待情況澄清或企業恢復正常後,再復牌在交易所掛牌交易。
2、退市是上市公司由於未滿足交易所有關財務等其他上市標准而主動或被動終止上市的情形,即由一家上市公司變為非上市公司。退市可分主動性退市和被動性退市,並有復雜的退市的程序。
G. 什麼情況下股票會暫停交易
股票暫停交易,又稱暫停上市,是證券交易所依法對股票作出的暫時停止上市交易的措施,是防範市場風險的具體措施之一。《證券法》第55
條規定,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證券交易所決定暫停其股票上市交易:
1,公司股本總額、股權分布等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2,公司不按規定公開其財務狀況,或者對財務會計報告作虛假記載,可能誤導投資者;
3,公司有重大違法行為;
4,公司最近3
年連續虧損;
5,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規定的其他情形。
《證券法》第55
條規定,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證券交易所決定暫停其股票上市交易:
1,公司股本總額、股權分布等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
2,公司不按規定公開其財務狀況,或者對財務會計報告作虛假記載,可能誤導投資者;
3,公司有重大違法行為;
4,公司最近3
年連續虧損;
5,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