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0萬以上股票交易受監管
Ⅰ 在股票交易中如何介定大額買(賣)單
大額交易一般也成大宗交易,在我國不同的交易所有不同的界定,一般都是通過金額判定的。相關規定如下:
上交所規定:
A股單筆買賣申報數量在50萬股(含)以上,或交易金額在300萬元(含)人民幣以上;B股( 上海)單筆買賣申報數量在50萬股(含)以上,或交易金額在30萬美元(含)以上;B股(深圳)單筆交易數量不低於5萬股,或者交易金額不低於300萬元港幣;
深交規定
1、A 股單筆交易數量不低於 50 萬股,或者交易金額不低於300 萬元人民幣;
2、B 股單筆交易數量不低於 5萬股,或者交易金額不低於30 萬元港幣;
3、多隻 A 股合計單向買入或賣出的交易金額不低於 500 萬元人民幣,且其中單只 A 股的交易數量不低於 20 萬股
大宗交易(block trading),又稱為大宗買賣,是指達到規定的最低限額的證券單筆買賣申報,買賣雙方經過協議達成一致並經交易所確定成交的證券交易。具體來說,各個交易所在它的交易制度中或者在它的大宗交易制度中都對大宗交易有明確的界定,而且各不相同。
Ⅱ 股票的價格是由誰來控制的 有那些監管部門了 有相關的法律嗎
一、關於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的法律界定 1997年12月16日中國證監會發布的《關於發布<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通知》第四十一條對控股股東作了如下規定: "控股股東"是指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股東: (一)此人單獨或者與他人一致行動時,可以選出半數以上的董事; (二)此人單獨或者與他人一致行動時,可以行使公司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表決權或者可以控制公司百分之三十以上表決權的行使; (三)此人單獨或者與他人一致行動時,持有公司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股份; (四)此人單獨或者與他人一致行動時,可以以其他方式在事實上控制公司。" 證監會新修訂的年報准則規定,公司控股股東包括公司第一大股東,或者按照股權比例、公司章程或經營協議或其他法律安排能夠控制公司董事會組成、左右公司重大決策的股東。 關於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六十一條規定:"收購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構成對一個上市公司的實際控制: (一)在一個上市公司股東名冊中持股數量最多的;但是有相反證據的除外; (二)能夠行使、控制一個上市公司的表決權超過該公司股東名冊中持股數量最多的股東的; (三)持有、控制一個上市公司股份、表決權的比例達到或者超過百分之三十的;但是有相反證據的除外; (四)通過行使表決權能夠決定一個上市公司董事會半數以上成員當選的; (五)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簡而言之,實際控制人就是實際控制上市公司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 二、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的區別和關系 在實踐中,社會公眾投資者往往很容易從上市公司的年報中獲知某一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是誰。但是,上市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在某些情況下則很難辨別。實際控制人可以是控股股東,也可以是控股股東的股東,甚至是除此之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根據證券交易所的要求,在信息披露時,上市公司的實際控制人最終要追溯到自然人、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或其他最終控制人。 例如,"德隆系"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可以為德隆集團或其旗下控股子公司,但其實際控制人可以追溯至唐萬新等自然人。 不弄清楚上市公司的實際控制人是誰,就難以辨別由實際控制人操縱的關聯交易,也無法對其關聯交易是否公允及是否會對公司和其他股東利益造成影響作出正確的判斷,從而可能使投資人蒙受不必要的損失。 正因如此,實際控制人對上市公司的影響已引起監管部門的重視。2001年底至2002年初,監管部門出台的《上市公司股東持股變動報告》、《上市公司治理准則》等規章都要求上市公司在其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發生變化時,必須披露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的詳細資料。證監會新修訂的年報准則亦要求各上市公司嚴格披露其實際控制人,以便為社會公眾提供更為充分的信息。
Ⅲ 股票收到監管函是好事還是不行
上市公司的股票上市之後,還會受到監管。當上市公司收到了監管函的話,一般都是因為公司出現了一些問題,比如向投資者披露的信息不實、股價表現不正常、年報等數據出問題、虛假的交易等等。詳情可以看一下監管函的具體內容。
溫馨提示:以上信息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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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關於股票(尤其是海通證券網上所說的異常交易行為受重點監管)的一些疑問,大家幫忙解答一下,謝謝啦!急
我也是在海通開戶的,其實海通的服務是蠻好的。
這些條款的制定實質是防範利用資金優勢來操縱股價,基本上你沒有幾百萬的資金,不可能觸犯到這些條例。
補充:大額交易要看具體股票,比如一些小市值ST股票,你投200,300萬算大額了,但是比起大盤股你頭200,300玩就是毛毛雨。
對於第三點,只要你不是那種掛著大買單或大賣單,然後又撤單,反復做這樣事情的就可以了。原則上,你只要買入賣出成交,就不會算你違規。
Ⅳ 為什麼證監會監管股票的發行和交易
證券法規定的
無規矩怎麼成方圓
Ⅵ 為什麼在個人股票投資中100萬往往被認為是個坎
這個是從傳統的營業部做股票流傳下來的習慣,以前電腦還沒這么普及的時候,很多人選擇去營業部買賣股票,100萬以上券商會給他們安排專門的大戶室,而大戶室的網路通道也會好於大廳,所以100萬就成了一個坎,同時,目前券商是會監管300萬資金以上的股票賬戶,進出都會被重點關注
Ⅶ 股票買賣受什麼限制
股票至少要買1手,1手等於100股。
股票的交易模式為:T+1的交易模式,當天買入的股票,第二個交易才可賣出。
當股票名稱前出現了N字,表示這只股是當日新上市的股票,字母N是英語New(新)的縮寫。看到帶有N字頭的股票時,投資者除了知道它是新股,還應認識到這只股票的股價當日在市場上是不受漲跌幅限制的,漲幅可以高於10%,跌幅也可深於10%。這樣就較容易控制風險和把握投資機會。
當股票名稱前出現XD字樣時,表示當日是這只股票的除息日,XD是英語Exclud(除去)Dividend(利息)的簡寫。在除息日的當天,股價的基準價比前一個交易日的收盤價要低,因為從中扣除了利息這一部分的差價。
當股票名稱前出現XR的字樣時,表明當日是這只股票的除權日。XR是英語Exclud(除去)Right(權利)的簡寫。在除權日當天,股價也比前一交易日的收盤價要低,原因由於股數的擴大,股價被攤低了。
當股票名稱前出現DR字樣時,表示當天是這只股票的除息、除權日。D是Dividend(利息)的縮寫,R是Right(權利)的縮寫。有些上市公司分配時不僅派息而且送轉紅股或配股,所以出現同時除息又除權的現象。
Ⅷ 股票帳戶在買賣中怎樣才算異常會被引起注意或者被監視
如果參與對敲、當日頻繁掛單撤單,特別是不以成交為目的的掛單撤單等會被特別監控。
一、異常行為
1、虛假申報:
是指不以成交為目的,通過大量申報並撤銷等行為,引誘、誘導或者影響其他投資者正常交易決策的異常交易行為。
2、拉抬打壓股價:
是指大筆申報、連續申報、密集申報或者明顯偏離股票最新成交價的價格申報成交,期間股票交易價格眀顯上漲(下跌)的異常交易行為。
3、維持漲(跌)幅限制價格:
是指通過大筆申報、連續申報、密集申報,維持股票交易價格處於漲(跌)幅限制狀態的異常交易行為。
比如,在連續競價階段同時存在股票交易價格處於股票漲跌幅限制狀態;單筆以漲(跌)幅限制價格申報後,在該價格剩餘有效申報數量或者金額巨大,且占市場該價格剩餘有效申報總量的比例較高,要予以關注。
二、買賣股票的數量也有一定的規定:即委託買入股票的數量必須是一手(每手100股)的整倍數,但委託賣出股票的數量則可以不是100的整倍。買入或者賣出的價格必須是在昨日收盤價上下浮動10%的范圍才有效。
三、股票交易實行價格優先、時間優先:股票連續競價時段,因為有許多投資者可能同時買賣同一隻股票,所以交易所制定了「價格優先、時間優先」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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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開立股票賬戶的注意事項如下:
1、所需證件:本人身份證。如開立法人股票賬戶,需要同時出具企業營業執照原件(或復印件)及法人授權書;
2、費用包括:申請表費用和開戶費(上海股票賬戶收取40元/戶,深圳股票賬戶收取50元/戶);
3、操作流程:投資者需填寫申請表並交納手續費;持有關證件、申請表及開戶手續費收據到開戶櫃台交櫃台承辦人;承辦人核查上述材料無誤後,申請人收回有關證件、收據並領取股票賬戶卡。
Ⅸ 證監會對股票期貨交易如何監管
證監會主要的職責。一)研究和擬訂證券期貨市場的方針政策、發展規劃;起草證券期貨市場的有關法律、法規,提出制定和修改的建議;制定有關證券期貨市場監管的規章、規則和辦法。
(二)垂直領導全國證券期貨監管機構,對證券期貨市場實行集中統一監管;管理有關證券公司的領導班子和領導成員。
(三)監管股票、可轉換債券、證券公司債券和國務院確定由證監會負責的債券及其他證券的發行、上市、交易、託管和結算;監管證券投資基金活動;批准企業債券的上市;監管上市國債和企業債券的交易活動。
(四)監管上市公司及其按法律法規必須履行有關義務的股東的證券市場行為。
(五)監管境內期貨合約的上市、交易和結算;按規定監管境內機構從事境外期貨業務。
(六)管理證券期貨交易所;按規定管理證券期貨交易所的高級管理人員;歸口管理證券業、期貨業協會。
(七)監管證券期貨經營機構、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證券登記結算公司、期貨結算機構、證券期貨投資咨詢機構、證券資信評級機構;審批基金託管機構的資格並監管其基金託管業務;制定有關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的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指導中國證券業、期貨業協會開展證券期貨從業人員資格管理工作。
(八)監管境內企業直接或間接到境外發行股票、上市以及在境外上市的公司到境外發行可轉換債券;監管境內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到境外設立證券、期貨機構;監管境外機構到境內設立證券、期貨機構、從事證券、期貨業務。
(九)監管證券期貨信息傳播活動,負責證券期貨市場的統計與信息資源管理。
(十)會同有關部門審批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及其成員從事證券期貨中介業務的資格,並監管律師事務所、律師及有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及其成員從事證券期貨相關業務的活動。
(十一)依法對證券期貨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調查、處罰。
(十二)歸口管理證券期貨行業的對外交往和國際合作事務。
(十三)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