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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交易顯失公平

發布時間: 2021-08-29 12:07:21

1. 股票交易三大原則

股票交易三大原則分別是價格優先原則、成交時間優先順序原則、成交的決定原則。
1、價格優先原則:價格優先原則是指較高買進申報優先滿足於較低買進申報,較低賣出申報優先滿足於較高賣出申報;同價位申報,先申報者優先滿足。計算機終端申報競價和板牌競價時,除上述的的優先原則外,市價買賣優先滿足於限價買賣。
2、成交時間優先順序原則:這一原則是指:在口頭唱報競價,按中介經紀人聽到的順序排列;在計算機終端申報競價時,按計算機主機接受的時間順序排列;在板牌競價時,按中介經紀人看到的順序排列。在無法區分先後時,由中介經紀人組織抽簽決定。
3、成交的決定原則:這一原則是指:在口頭唱報競價時,最高買進申報與最低賣出申報的價位相同,即為成交。在計算機終端申報競價時,除前項規定外,如買(賣)方的申報價格高(低)於賣(買)方的申報價格,採用雙方申報價格的平均中間價位;如買賣雙方只有市價申報而無限價申報,採用當日最近一次成交價或當時顯示價格的價位。

2. 什麼叫股市虛假交易舉個例,謝謝

股市可以受很多因素的影響,當股市個股的流量很小的時候,我們可以使用大量的資金來改變股價的走勢,所以就存在了很多的莊家在進行控盤,那麼對於這些被控盤的股票來說,就很容易出現所謂的股票虛假交易。
簡單來說我們所謂的股票虛假交易就是不真實的交易,再看的深一些就是只是一些交易中的掛單,屬於沒有完成的交易,最後以造假的現象出現,比如在小盤股中,主力會以比實時成交價高一些的價位掛大賣單,或以稍低於這個價位的價格掛買單,這樣會讓人誤以為是主力正在出貨或正在吸籌,這種現象出現會嚴重影響股民對於市場走勢的判斷,從而有利於莊家或主力。
虛假交易還有一個特點,以高位掛賣單為例。比如一隻股票的實時成交價為10.05元,在10.07-10.10等多個價位中都出現了超大賣單,但是股價依然會上漲,並且在成交價達到10.06的時候,10.07的賣單就會被撤掉,然後再10.11元處再次出現大賣單,以此類推,盤面中總會掛出這樣的天量賣單,但是卻幾乎不會成交,總是在價格逼近的時候被主力撤銷委託,這就是典型的虛假交易。當然,如果出現天量買單也在不斷地撤銷重新掛單,也說明這是虛假交易。

3. 股票交易不成功,說是有股東限制,什麼意思

您好,出現該提示有可能存在以下兩種情況:
1、T日開股票賬戶,需T+1日才能買賣股票。T日委託的話會顯示股東限制。
2、您沒有開立對應股票賬戶。
具體情況建議咨詢開戶券商。

4. 顯失公平撤銷股權轉讓協議可行嗎

可以撤銷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五十四條 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5. 股權轉讓中顯失公平情形如何處理

您好,
在審判實踐中,如何認定顯失公平的合同,是一個疑難問題。由於我國現行法律中,對顯失公平未作出詳細的具體規定,以致在實踐中難以操作和把握。
一、建議設立顯失公平制度的必要性 我國《民法通則》第59條規定:民事行為顯失公平的,一方當事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予以變更或撤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72條規定:一方當事人利用優勢或者利用對方沒有經驗,致使雙方的權利義務明顯違反公平、等價有償原則的,可以認定為顯失公平。由於法律對顯失公平的規定標准過於抽象,缺乏合理的構成要件,在適用過程中產生了不少弊端:1、有關顯失公平的標准彈性太大,適用范圍過於寬泛,出現了執法上的不統一,許多不屬於顯失公平的合同也被作為處理,甚至濫用顯失公平制度,隨意撤銷合同。2、合同當事人草率訂立合同,後因交易不成功,便以顯失公平為由要求撤銷合同,破壞了交易秩序的穩定。3、因價格漲落或其他市場風險致使合同一方當事人預期利益受到影響,要求撤銷合同。4、後,一方當事人不願履行合同義務,以權利義務明顯不對等為由請求撤銷合同。這些問題的出現,是因為有關法律上未能規定具體認定顯失公平的標准,適用范圍過於寬泛所致。筆者建議設置顯失公平制度的必要性,在於保證合同雙方在完全自願、平等的基礎上完成交易行為,督促人們遵循誠實信用原則訂立和履行合同,同時賦予交易中遭受不公平損害一方以撤銷的請求權利維護交易的公平性。合同作為交易的法律手段,應當深刻反映交易的公平本質。一般來說,當事人出於真正自願的交易才是平等的,只有平等的交易才可能是公平的。
二、顯失公平與相關法律概念區別 在民法上,民事行為顯失公平的原因很多。但《民法通則》規定的顯失公平的民事行為,則是指四種情形:一是合同當事人一方利用了對方緊迫情勢、缺乏實際經驗或不知情,使之提出或接受了明顯不利的條件;二是當事人一方不正當地利用其在經濟地位、社會影響或人際關繫上的優越條件,使對方接受或提出明顯不公平的交易條件;三是因第三方的不正當干涉,使雙方當事人不得不達成顯失公平的協議。這些情形與法律規定的其他無效和可撤銷的原因有其顯著的區別。 1、顯失公平與締約欺詐。當事人因受到欺詐而訂立的合同屬意思不真實的合同,其效力不為法律所承認。所謂欺詐,是指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行為。其中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與顯失公平中利用對方不知情頗為相似,但兩者的主要區別在於:欺詐行為中的當事人對合同條款或內容是清楚明了的,只是條款或內容缺乏真實性,而顯失公平合同中的條款和內容是真實的,但當事人因缺乏經驗對其不了解而作出承諾,致使利益受到較大損害。 2、顯失公平與乘人之危。乘人之危與顯失公平中利用對方發生緊迫情勢或急需情況極為相似,但二者的明顯區別是:第一,乘人之危中的一方當事人處於危難情況。所謂危難,除經濟上有某種迫切需要外,還包括人身及財產安全處於危險或困難之中,其范圍較為顯失公平的急需更加寬泛。第二,乘人之危中的獲利方多表現為積極促成行為及其後果的發生,而在顯失公平的合同中,獲利方處於消極狀態,表現為受損一方積極提出不公平的條件或作出承諾。第三,從立法上看,我國《民法通則》把乘人之危與顯失公平區分開來,將前者歸於的范疇,把後者作為可撤銷合同的原因。 3、顯失公平與重大誤解。合同法上的誤解,是指當事人對合同關系中重大要素的錯誤認識與理解。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是基於發生誤解一方或雙方當事人主觀上的錯誤引起的,並給誤解一方帶來重大的不利後果。而顯失公平合同中遭受不利後果的一方當事人對合同關系中的重大要素並無誤解,即主觀上無過錯,只是因其無知或面臨緊迫情勢而處於被動狀態,提出或接受不公平的條件。 4、顯失公平與情勢變更。情勢變列與顯失公平有更加密切的聯系。但也存在明顯的區別:第一,引起情勢變更的原因是合同當事人以外的客觀情況,雙方當事人主觀上並無過錯,不可歸責於當事人。顯失公平是因一方當事人具有主觀惡意的行為造成 。第二,產生的法律後果不同。顯失公平中的受損一方當事人只能依法請求撤銷合同,在情勢變更中,遭受不利後果一方當事人可依法請求變更或解除合同。第三,情勢變更發生的前提是合同有效成立,即是既定的,而顯失公平合同屬效力未定的合同,其有效與否,取決於有撤銷權一方當事人是否行使撤銷權。因此,在司法實踐中,對顯失公平與情勢變更不能混淆。 三、顯失公平的基本特徵 關於顯失公平的基本特徵,主要有以下幾方面: 1、顯失公平當事人權利義務明顯不對等。評定權利義得是否顯失公平,應當從合同的內容和履行結果兩方面予以考察。如合同內容上明確規定一方享有過多或過於優越的權利,他方負擔過重或條件苛刻的義務,甚至一方根本沒有享有必要的權利而他方沒有承擔最基本的義務,就已經構成顯失公平的條件,無需待到客觀上發生利益不均衡的後果,受損一方當事人可以請求撤銷合同,由此維護公平的合同條件。雖然法律不可能也不應該保證當事人都能獲利,但法律可以為交易者創造締約的公平條件。此外,權利義務明顯不平等還包括因履行產生的經濟利益上的懸殊,如一方獲取的價金或報酬大大超過其交付標的物的價值或大大低於其提供勞務的通常標准,致使一方因此得到而他方遭受更大損失,即客觀上已發生利益嚴重失衡的後果。應當看到,顯失公平制度是對財產交易及有關民事活動所具有的不公平達到十分明顯程度的一種評價和處理。如果在顯失公平的認定上沒有具體量上的規定,很難排除當事人或審判人員的主觀隨意性。對此,國外立法上已有先例。如《法國民法典》第1674條規定:如出賣人因買賣有失公平所受低價損失超過不運產價金十二分之七時,即有取消買賣的請求權。在我國,關於民間借款利率不得超過銀行同期利率四倍的規定,以及國家計委在《制止牟取暴利的暫行規定》中有關市場平均價格、平均差價率、平均利潤合理幅度的測定,對於完善顯失公平在量上的認定標准均可資引鑒。 2、獲利方主觀上存有惡意。即獲利一方故意利用了自己的優勢或他方無經驗過於輕率地訂立或履行了顯失公平的合同。引起顯失公平的原因不同,是與欺詐、脅迫、乘人之危以及重大誤解行為特徵的主要區別,因此有必要考察顯失公平的主觀條件,以便正確認定顯失公平的特徵。考察獲利方主觀外的有無惡意,實際上也排除了對顯失公平的制度的濫用。下列情形不構成顯失公平。

6. 如何確定股權轉讓合同中顯失公平要件

在審判實踐中,如何認定顯失公平的合同,是一個疑難問題。由於我國現行法律中,對顯失公平未作出詳細的具體規定,以致在實踐中難以操作和把握。鑒於此,筆者對顯失公平合同的認定談一點粗淺的認識。 一、建議設立顯失公平制度的必要性 我國《民法通則》第59條規定:民事行為顯失公平的,一方當事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予以變更或撤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72條規定:一方當事人利用優勢或者利用對方沒有經驗,致使雙方的權利義務明顯違反公平、等價有償原則的,可以認定為顯失公平。由於法律對顯失公平的規定標准過於抽象,缺乏合理的構成要件,在適用過程中產生了不少弊端:1、有關顯失公平的標准彈性太大,適用范圍過於寬泛,出現了執法上的不統一,許多不屬於顯失公平的合同也被作為處理,甚至濫用顯失公平制度,隨意撤銷合同。2、合同當事人草率訂立合同,後因交易不成功,便以顯失公平為由要求撤銷合同,破壞了交易秩序的穩定。3、因價格漲落或其他市場風險致使合同一方當事人預期利益受到影響,要求撤銷合同。4、後,一方當事人不願履行合同義務,以權利義務明顯不對等為由請求撤銷合同。這些問題的出現,是因為有關法律上未能規定具體認定顯失公平的標准,適用范圍過於寬泛所致。筆者建議設置顯失公平制度的必要性,在於保證合同雙方在完全自願、平等的基礎上完成交易行為,督促人們遵循誠實信用原則訂立和履行合同,同時賦予交易中遭受不公平損害一方以撤銷的請求權利維護交易的公平性。合同作為交易的法律手段,應當深刻反映交易的公平本質。一般來說,當事人出於真正自願的交易才是平等的,只有平等的交易才可能是公平的。 二、顯失公平與相關法律概念區別 在民法上,民事行為顯失公平的原因很多。但《民法通則》規定的顯失公平的民事行為,則是指四種情形:一是合同當事人一方利用了對方緊迫情勢、缺乏實際經驗或不知情,使之提出或接受了明顯不利的條件;二是當事人一方不正當地利用其在經濟地位、社會影響或人際關繫上的優越條件,使對方接受或提出明顯不公平的交易條件;三是因第三方的不正當干涉,使雙方當事人不得不達成顯失公平的協議。這些情形與法律規定的其他無效和可撤銷的原因有其顯著的區別。 1、顯失公平與締約欺詐。當事人因受到欺詐而訂立的合同屬意思不真實的合同,其效力不為法律所承認。所謂欺詐,是指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行為。其中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與顯失公平中利用對方不知情頗為相似,但兩者的主要區別在於:欺詐行為中的當事人對合同條款或內容是清楚明了的,只是條款或內容缺乏真實性,而顯失公平合同中的條款和內容是真實的,但當事人因缺乏經驗對其不了解而作出承諾,致使利益受到較大損害。 2、顯失公平與乘人之危。乘人之危與顯失公平中利用對方發生緊迫情勢或急需情況極為相似,但二者的明顯區別是:第一,乘人之危中的一方當事人處於危難情況。所謂危難,除經濟上有某種迫切需要外,還包括人身及財產安全處於危險或困難之中,其范圍較為顯失公平的急需更加寬泛。第二,乘人之危中的獲利方多表現為積極促成行為及其後果的發生,而在顯失公平的合同中,獲利方處於消極狀態,表現為受損一方積極提出不公平的條件或作出承諾。第三,從立法上看,我國《民法通則》把乘人之危與顯失公平區分開來,將前者歸於的范疇,把後者作為可撤銷合同的原因。 3、顯失公平與重大誤解。合同法上的誤解,是指當事人對合同關系中重大要素的錯誤認識與理解。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是基於發生誤解一方或雙方當事人主觀上的錯誤引起的,並給誤解一方帶來重大的不利後果。而顯失公平合同中遭受不利後果的一方當事人對合同關系中的重大要素並無誤解,即主觀上無過錯,只是因其無知或面臨緊迫情勢而處於被動狀態,提出或接受不公平的條件。 4、顯失公平與情勢變更。情勢變列與顯失公平有更加密切的聯系。但也存在明顯的區別:第一,引起情勢變更的原因是合同當事人以外的客觀情況,雙方當事人主觀上並無過錯,不可歸責於當事人。顯失公平是因一方當事人具有主觀惡意的行為造成 。第二,產生的法律後果不同。顯失公平中的受損一方當事人只能依法請求撤銷合同,在情勢變更中,遭受不利後果一方當事人可依法請求變更或解除合同。第三,情勢變更發生的前提是合同有效成立,即是既定的,而顯失公平合同屬效力未定的合同,其有效與否,取決於有撤銷權一方當事人是否行使撤銷權。因此,在司法實踐中,對顯失公平與情勢變更不能混淆。 三、顯失公平的基本特徵 關於顯失公平的基本特徵,主要有以下幾方面: 1、顯失公平當事人權利義務明顯不對等。評定權利義得是否顯失公平,應當從合同的內容和履行結果兩方面予以考察。如合同內容上明確規定一方享有過多或過於優越的權利,他方負擔過重或條件苛刻的義務,甚至一方根本沒有享有必要的權利而他方沒有承擔最基本的義務,就已經構成顯失公平的條件,無需待到客觀上發生利益不均衡的後果,受損一方當事人可以請求撤銷合同,由此維護公平的合同條件。雖然法律不可能也不應該保證當事人都能獲利,但法律可以為交易者創造締約的公平條件。此外,權利義務明顯不平等還包括因履行產生的經濟利益上的懸殊,如一方獲取的價金或報酬大大超過其交付標的物的價值或大大低於其提供勞務的通常標准,致使一方因此得到而他方遭受更大損失,即客觀上已發生利益嚴重失衡的後果。應當看到,顯失公平制度是對財產交易及有關民事活動所具有的不公平達到十分明顯程度的一種評價和處理。如果在顯失公平的認定上沒有具體量上的規定,很難排除當事人或審判人員的主觀隨意性。對此,國外立法上已有先例。如《法國民法典》第1674條規定:如出賣人因買賣有失公平所受低價損失超過不運產價金十二分之七時,即有取消買賣的請求權。在我國,關於民間借款利率不得超過銀行同期利率四倍的規定,以及國家計委在《制止牟取暴利的暫行規定》中有關市場平均價格、平均差價率、平均利潤合理幅度的測定,對於完善顯失公平在量上的認定標准均可資引鑒。 2、獲利方主觀上存有惡意。即獲利一方故意利用了自己的優勢或他方無經驗過於輕率地訂立或履行了顯失公平的合同。引起顯失公平的原因不同,是與欺詐、脅迫、乘人之危以及重大誤解行為特徵的主要區別,因此有必要考察顯失公平的主觀條件,以便正確認定顯失公平的特徵。考察獲利方主觀外的有無惡意,實際上也排除了對顯失公平的制度的濫用。下列情形不構成顯失公平。
希望能幫到你!覺得可以請採納!謝謝

7. 股票帳戶在買賣中怎樣才算異常會被引起注意或者被監視

如果參與對敲、當日頻繁掛單撤單,特別是不以成交為目的的掛單撤單等會被特別監控。

一、異常行為

1、虛假申報:

是指不以成交為目的,通過大量申報並撤銷等行為,引誘、誘導或者影響其他投資者正常交易決策的異常交易行為。

2、拉抬打壓股價:

是指大筆申報、連續申報、密集申報或者明顯偏離股票最新成交價的價格申報成交,期間股票交易價格眀顯上漲(下跌)的異常交易行為。

3、維持漲(跌)幅限制價格:

是指通過大筆申報、連續申報、密集申報,維持股票交易價格處於漲(跌)幅限制狀態的異常交易行為。

比如,在連續競價階段同時存在股票交易價格處於股票漲跌幅限制狀態;單筆以漲(跌)幅限制價格申報後,在該價格剩餘有效申報數量或者金額巨大,且占市場該價格剩餘有效申報總量的比例較高,要予以關注。

二、買賣股票的數量也有一定的規定:即委託買入股票的數量必須是一手(每手100股)的整倍數,但委託賣出股票的數量則可以不是100的整倍。買入或者賣出的價格必須是在昨日收盤價上下浮動10%的范圍才有效。

三、股票交易實行價格優先、時間優先:股票連續競價時段,因為有許多投資者可能同時買賣同一隻股票,所以交易所制定了「價格優先、時間優先」的原則。

(7)股票交易顯失公平擴展閱讀:

二、開立股票賬戶的注意事項如下:

1、所需證件:本人身份證。如開立法人股票賬戶,需要同時出具企業營業執照原件(或復印件)及法人授權書;

2、費用包括:申請表費用和開戶費(上海股票賬戶收取40元/戶,深圳股票賬戶收取50元/戶);

3、操作流程:投資者需填寫申請表並交納手續費;持有關證件、申請表及開戶手續費收據到開戶櫃台交櫃台承辦人;承辦人核查上述材料無誤後,申請人收回有關證件、收據並領取股票賬戶卡。

8. 【高分求助】關於股票交易系統顯示股價與實際不符的問題

我不知道你的第一句話什麼意思?你網速不好更新的慢??
中國鐵建的話關注他的H股走勢或許有啟發。
山東黃金最近剛剛除權,除權之前就有大幅上漲。除權後價格下來了會刺激部分關注個股的買家入場。不過最近大盤不給面子,最近最好不要建倉。等大盤企穩再說吧。
中信證券是各個機構和網頁都推薦的個股,所以我會打個問號。
我受媒體薦股的影響賠了不少了,盡管他們說的好像都是真的。但是大多他們都是庄托。
中國鐵建跌無可跌,你可逢低買入。不過短線不會要大起大落。

9. 股票交易 算錯,我的損失誰承擔

可能1.你以前買賣過這個權證。系統是將你以前的成本一起加進去的。盈虧也是累加的。你可以在「當日委託」或「當日成交」中查詢你這筆成交價格。交易系統出錯的可能性不大。
可能2.你使用了市價委託。
可能3,你買進的數量太少,券商收取了最低5元的傭金,導致成本上升。

10. 股票交易顯示已報是什麼意思

已報就是已經將買入申請向上申報,但是申報好了以後,會有一個等待過程,舉例說你買100手,但是盤面上只有20手的賣出,那麼就成交20手,另外80手等待成交,這裡面成交了的20手就是已成,100手就是已報,80手就是待成交。

如果有任何交易,則取決於是否有相應的賣單或買單。委託交易的股票,也稱買賣股票的代理人,是一個特許經紀人或經紀人,他們也從事自僱人士和經紀人接受股票投資者(負責人)買賣股票,根據提議的條件,買賣雙方代表其交易活動買賣股票。

面對面委託的面授委託是客戶對證券公司營業部的業務,委託手續是親自處理的。並提出了證券委託的要求。這是一種傳統的調試方式,穩定可靠。中小投資者通常使用這種方法。

(10)股票交易顯失公平擴展閱讀:

巴菲特的股票投資策略選股原則:尋找超級明星公司。這個原則很好理解,俗話說:小偷首先打碎了國王。

估值原則:貼現長期現金流量。這太專業了。我冒昧地解釋說,我們必須首先計算公司的內在價值。市場原則:市場是僕人而不是指導。

事實上,人們常常說,要成為市場的主人,要了解自己。巴菲特特別強調:當別人貪婪時要害怕,在別人害怕時要貪婪。這是一個很長的培養時間。購買價格的原則:安全邊際是成功的基石。

安全邊際是另一個術語。他認為「安全邊際」是價值投資的核心。事實上,人們想在價格低於價值的情況下投資到一定程度。這與估值原則密切相關,但有必要了解公司的內在價值,以要求專業知識和技能。

組合原則:專注於投資少數股票。無論是集中還是分散,目前還沒有結論,但巴菲特的判決仍有一定道理。他對濃度和分散度的評價是:如果有40個妻子,就不會對任何一個人有清楚的認識。

持股原則:長期持有優秀公司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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