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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交易規則文檔

發布時間: 2021-09-06 06:13:08

『壹』 創業板的股票交易有那些規則

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交易規則(送審稿)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交易市場 第一節交易場所 第二節交易席位 第三節交易品種 第四節交易時間 第五節交易主體 第三章證券買賣 第一節交易單位、報價單位 第二節價格漲跌幅限制 第三節委託 第四節申報 第五節競價與成交 第四章其他交易事項 第一節開盤與收盤 第二節掛牌、摘牌、停牌與復牌 第三節除權除息 第四節大宗交易 第五章交易信息 第一節交易信息管理權 第二節行情揭示 第三節股價指數 第四節公開信息制度 第六章交易異常情況 第七章交易糾紛 第八章交易費用 第九章罰則 第十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1.1為規范創業板市場交易行為,維護證券市場秩序,保護投資者的合法 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證券交易所管理辦法》、《國 務院關於設立創業板市場的決定》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規 則。 1.2深圳證券交易所 以下簡稱"本所" 創業板上市證券(以下簡稱"證券 ")的交易,適用本規則。 本規則未作規定的,適用本所其他有關規定。 創業板上市債券和債券回購的交易規則,本所另行規定。 1.3創業板市場交易活動,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1.4創業板市場採用無紙化的電腦集中競價交易方式。 第二章交易市場 第一節交易場所 2.1.1創業板交易場所,由交易主機、交易席位及相關的通信系統組成。 2.1.2交易主機接受申報指令進行撮合,並將成交結果發送給會員。 第二節交易席位 2.2.1交易席位 以下簡稱"席位" 是會員在本所進行證券交易的通道。 2.2.2席位的交易品種和買賣許可權由本所規定。 2.2.3每個席位應當具備至少一種通信備份手段,以保證交易的正常進行 。 2.2.4會員在本所辦理席位開通手續後,方能進行證券交易。 2.2.5經本所同意,席位可以在會員之間轉讓。 未經本所許可,禁止會員將席位以出租或承包等形式交由他人使用。 2.2.6本所可以根據市場需要設置創業板專用席位。 專用席位只能由持有人自用,不得用於代理其他投資者買賣證券。 專用席位持有人應當遵守本規則關於會員的規定。 第三節交易品種 2.3.1在創業板市場交易的證券品種包括: (一)股票; (二)投資基金 (三)債券(含企業債券、公司債券、可轉換公司債券、金融債券及政 府債券等); (四)債券回購; (五)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證監會")批准可在創業 板市場交易的其他交易品種。 第四節交易時間 2.4.1創業板市場交易日為每周一至周五。 每交易日上午9 00至9 25為集合競價時間;上午9 30至11 30,下午 1 00至3 00為連續競價時間。 遇國家法定假日及本所公告的休市時間,創業板市場休市。 本所認為必要時,經證監會批准,可以變更創業板市場交易時間。 2.4.2交易時間內因故停市,交易時間不作順延。 第五節交易主體 2.5.1開立《深圳證券交易所證券帳戶》的自然人、法人及證券投資基 金,可以參與創業板市場交易。 2.5.2會員應當根據證監會批準的經營范圍,在創業板市場從事證券代理 買賣業務或證券自營買賣業務。 2.5.3投資者參與創業板市場交易,應當委託會員代理。 2.5.4本所可以依法限制投資者的證券交易及

『貳』 簡述上市證券交易的暫停和終止的條件

  1. 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證券交易所決定暫停其股票上市交易:
    (1)公司股本總額、股權分布等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
    (2)公司不按照規定公開其財務狀況,或者對財務會計報告作虛假記載,可能誤導投資者;
    (3)公司有重大違法行為;
    (4)公司最近3年連續虧損;
    (5)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規定的其他情形。

  2. 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證券交易所決定終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1)公司股本總額、股權分布等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在證券交易所規定的期限內仍不能達到上市條件;
    (2)公司不按照規定公開其財務狀況,或者對財務會計報告作虛假記載,且拒絕糾正;
    (3)公司最近3年連續虧損,在其後一個年度內未能恢復盈利;
    (4)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產;
    (5)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規定的其他情形。

『叄』 有沒有關於停牌一小時交易規則的正式文件或公告

《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和《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均規定:
4.2.3 股票、封閉式基金交易出現異常波動的,本所可以決定停牌,直至相關當事人作出公告當日的上午10:30予以復牌。 根據市場發展需要,本所可以調整停牌證券的復牌時間。
5.4.2 股票、封閉式基金競價交易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異常波動,本所分別公告該股票、封閉式基金交易異常波動期間累計買入、賣出金額最大五家會員營業部的名稱及其買入、賣出金額:
(一)連續三個交易日內日收盤價格漲跌幅偏離值累計達到±20%的;
(二)ST股票和*ST股票連續三個交易日內日收盤價格漲跌幅偏離值累計達到±15%的;
(三)連續三個交易日內日均換手率與前五個交易日的日均換手率的比值達到30倍,並且該股票、封閉式基金連續三個交易日內的累計換手率達到20%的;
(四)本所或證監會認定屬於異常波動的其他情形。
異常波動指標自復牌之日起重新計算。
對3.4.13規定的無價格漲跌幅限制的股票、封閉式基金不納入異常波動指標的計算。

同時如樓上所說,《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和《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中有另外具體條款。

『肆』 求投資 金融炒股 方面的pdf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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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 申請股票上市交易應當向證券交易所報送哪些文件

(一)上市報告書;
(二)申請股票上市的股東大會決議;
(三)公司章程;
(四)公司營業執照;
(五)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公司最近三年的財務會計告;
(六)法律意見書和上市保薦書;申請股票、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實行保薦制度的其他證券上市交易,應當聘請具有保薦資格的機構擔任保薦人。
(七)最近一次的招股說明書;
(八)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規定的其他文件。

『陸』 誰有這兩個關於證券的文本的全文

《深圳證券交易所限制交易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維護證券市場正常秩序,有效打擊證券違規行為,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一十五條、《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以下簡稱《交易規則》)、《深圳證券交易所會員管理規則》(以下簡稱《會員管理規則》)等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限制交易是指深圳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根據需要,對出現重大異常交易情況的證券賬戶採取限制買賣的措施。
第三條 投資者證券賬戶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為重大異常交易:
(一)發生《交易規則》第6.1條規定的行為之一,且情節嚴重的;
(二)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和本所規定禁止或者限制買賣證券的個人或者單位違規買賣證券,且情節嚴重的。
第四條 投資者證券賬戶出現重大異常交易情況的,本所可視情況採取下列一種或一種以上的限制交易措施:
(一)禁止買入指定或全部交易品種,但允許賣出;
(二)禁止賣出指定或全部交易品種,但允許買入;
(三)禁止買入和賣出指定或全部交易品種;
(四)本所認為應採取的其他限制交易措施。
第五條 本所對投資者證券賬戶限制交易的時間不超過十五個交易日。
第六條 本所在市場監控中發現投資者的證券賬戶出現重大異常交易情況時,對相關會員或當事人採取口頭或書面警示、約見談話等監管措施。
第七條 實施限制交易措施前,本所向託管相關證券賬戶的會員發出《限制交易通知書》。該會員的會員代表應當在收到《限制交易通知書》的當天將其送達相關當事人,確實無法在當天送達的,應保留相關證據並及時向本所報告。
機構投資者使用專用席位或交易單元進行交易的,本所直接向相關當事人發出《限制交易通知書》。
第八條 《限制交易通知書》應當載明以下事項:
(一)實施依據;
(二)受限賬戶;
(三)限制方式;
(四)限製品種;
(五)限制期限。
第九條 相關當事人對限制交易措施有異議的,可以自接到《限制交易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所申請復核。復核期間不停止該措施的執行。
第十條 本所在採取限制交易措施後兩個交易日內將限制交易的有關情況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第十一條 本所可以將限制交易的有關情況予以公告。
第十二條 會員應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和《會員管理規則》、《交易規則》的規定,規范和約束客戶交易行為,並及時、有效地履行告知、送達、配合等義務。
第十三條 會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可視情節輕重給予其通報批評或公開譴責的處分:
(一)經本所提醒後仍未採取有效措施規范和約束客戶交易行為;
(二)未及時、准確地向客戶傳達、送達本所口頭、書面警示或文書;
(三)未按本所要求盡責對涉嫌違法違規行為協助調查或存在故意拖延、隱瞞和遺漏等行為。
第十四條 本細則由本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證券交易所
二○○七年六月二十五日

正在試行的中國證監會《證券市場操縱行為認定辦法》共規定了連續交易、約定交易、自買自賣、蠱惑交易、搶先交易、虛假申報、特定價格、特定時段交易等8類市場操縱行為的認定。

有關人士介紹,前述8類行為可以再進行細分,其中連續交易、約定交易和自買自賣系《證券法》第77條中予以明確規定的,《辦法》進一步細化了相關認定標准,而後5類行為,則屬於監管機構根據《證券法》第77條第四款「以其他手段操縱證券市場」的規定,結合我國市場運行中發現的問題,予以擴展規定的內容。「可以發現,證券法規定的3類操縱行為,在法律頒布之後出現的頻率越來越低,而新的5類操縱行為,則是對市場上逐漸出現的新的操縱手段的極富針對性的規定。」

根據《辦法》,當證券交易價格或者交易量偏離真實供求條件下投資人自主買賣所應形成的正常水平時,可以認定交易價或交易量受到了影響。當這種影響程度嚴重時,可認定形成對交易價和交易量的操縱。具體包括7類情形:一是相關證券交易達到法律、法規、規章、規則所規定的異常水平;二是相關證券交易異常受到監管機構及交易所質詢、核查、調查或採取監管措施;三是相關證券達到漲跌幅限制價位,或者形成虛擬價格水平,或者交易量異常放大、萎縮或形成虛擬交易量水平;四是相關證券的價格走勢明顯偏離可比指數;五是相關證券的價格走勢明顯偏離發行人基本面;六是相關證券價格或者交易量在某一特定時段嚴重異常;七是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罪之一 連續交易操縱

《證券法》第77條第一款規定,「單獨或者通過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操縱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構成連續交易操縱。但是《證券法》沒有就「資金優勢」、「持股優勢」、「信息優勢」的認定給出明確標准。

為此,《辦法》明確,認定「資金優勢」的標準是動用的資金量能夠滿足下列標准之一:在當期價格水平上,可以買入相關證券的數量,達到該證券總量的5%;在當期價格水平上,可以買入相關證券的數量,達到該證券實際流通總量的10%;買賣相關證券的數量,達到該證券當期交易量的20%;顯著大於當期交易相關證券一般投資者的買賣金額。

認定「持股優勢」的標準是直接、間接、聯合持有的股份數量符合下列標准之一:持有相關證券總量的5%;持有相關證券實際流通總量的10%;持有相關證券的數量,大於當期該證券交易量的20%;顯著大於相關證券一般投資者的持有水平。

認定「信息優勢」的標准包括,當事人能夠比市場上的一般投資者更方便、更及時、更准確、更完整、更充分地了解相關證券的重要信息。

罪之二 約定交易操縱

《證券法》第77條第一款規定,「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交易,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構成約定交易操縱。

據悉,《辦法》進一步細化「約定的時間」包括某一時點附近、某一時期之內或某一特殊時段;「約定的價格」包括某一價格附近、某種價格水平或某一價格區間;「約定的方式」包括買賣申報、買賣數量、買賣節奏、買賣賬戶等各種與交易相關的安排。

罪之三 自買自賣操縱

《證券法》第77條第一款規定,「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進行證券交易,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構成自買自賣操縱。

對此,《辦法》細化「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包括當事人擁有、管理、使用的賬戶。

罪之四蠱惑交易操縱

相信會有一些投資者有過疑惑,為什麼自己聽信了絕對屬於利好的「內幕消息」買入股票,不僅不漲,反而暴跌。殊不知,這些消息也許正是別有用心的人精心編造的「誘多」謊言,這部分投資者也在不知不覺中墮入了「蠱惑交易」的陷阱。

「蠱惑交易」可以理解為,操縱市場的行為人故意編造、傳播、散布虛假重大信息,誤導投資者的投資決策,使市場出現預期中的變動而自己獲利。

由於證券市場變幻莫測,操縱者手段也是千變萬化,很難通過立法全部歸納總結,所以《證券法》第77條第1款第4項規定「以其他手段操縱市場」這一概況性規定。事實上,此前許多學者已經指出,散布虛假消息,通過惡意渲染蠱惑來影響股價而獲利,正是這些「其他手段」中的重要一種。

特別是在互聯網時代,「蠱惑交易」的危害性和嚴重性更應該引起高度關注。通過論壇、QQ、MSN、博客等網路傳播手段,一個虛假消息可以在短短時間內迅速傳播,網狀擴散,貽害無窮。

當然,在打擊「蠱惑交易」過程中,首先有必要搞清什麼是「重大虛假信息」?誠然,具體案例紛繁復雜,但應該說,那些不真實、不準確、不完整或不確定的,能夠對投資者的決策產生重大影響的信息都應屬於。

而具體哪些情形才夠得上「蠱惑交易」操縱?如果同時滿足以下情形則當然要歸入:編造、傳播、散布虛假信息;在虛假重大信息發布前後買賣或者建議他人買賣相關證券;相關證券的價格或成交量受到影響;虛假重大信息是有關股票價格或成交量變動的重要原因。

罪之五 搶先交易操縱

如果一家券商、一家評級公司提高了對某支股票的評級,開始在研究報告正式發布之前,搶先一步、提前建倉,那麼則有可能觸犯「搶先交易」操縱的禁區。

嚴格來講,搶先交易應該是指,行為人對相關證券或其發行人、上市公司公開作出評價、預測或者投資建議,自己或建議他人搶先買賣相關證券,以便從預期的市場變動中直接或者間接獲取利益的行為。

在現行市場環境中,公開作出評價、預測或者投資建議的情形有多種,比如,在報刊、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在各類電子網路媒介上,利用傳真、簡訊、電子信箱、電話、軟體等工具面對公眾、會員或特定客戶,對股票或其發行人、上市公司作出評價、預測或投資建議。但顯然,事實上的公開評價行為並不止這些,所以監管部門執法時也不會限於這些情形。

至於「搶先交易」操縱如何認定?應該是,證券公司、證券咨詢機構、專業中介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對相關證券或其發行人、上市公司公開作出評價、預測或者投資建議,而在公開作出評價、預測或者投資建議前後買賣或者建議他人買賣相關證券,並且直接或者間接在此過程中獲取利益。

而事實上,除證券公司、證券咨詢機構、專業中介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以外的其他機構和人員,在符合下列情形時,也可以構成「搶先交易」操縱:行為人對相關證券或者其發行人、上市公司公開作出評價預測或者投資建議;行為人在公開作出評價、預測或者投資建議前後買賣或建議他人買賣相關證券;相關證券的交易價格或者交易量受到了影響;行為人的行為是相關證券交易價格或者交易量變動的重要原因。

罪之六 虛假申報操縱

許多投資者都目睹過如下一幕:在看盤面的時候,在賣2、賣3等價位上出現了巨量賣單,頓時慌亂起來,害怕大量拋單會造成股價下跌,為避免損失,也趕緊賣出手中籌碼,但是沒想到很快這些巨量賣單又消失的無影無蹤。事實上,這種「主力」慣用的釋放煙幕彈、擾亂視聽的行為就屬於虛假申報操縱。

虛假申報操縱,是指行為人持有或者買賣證券時,進行不以成交為目的的頻繁申報和撤銷申報,製造虛假買賣信息,誤導其他投資者,以便從期待的交易中直接或間接獲取利益的行為。

而行為人在同一交易日內,在同一證券的有效競價范圍內,連續或者交替進行3次以上申報和撤銷申報,可認定為頻繁申報和撤銷申報。

當然,為了將操縱行為和正常競價行為區分開,只有符合特定情形的,才可以認定為虛假申報操縱,這就是:行為人頻繁申報和撤銷申報;申報筆數或申報量,占統計時段內總申報筆數或申報量的20%;行為人能夠從中直接或間接獲取利益。

罪之七 特定價格操縱

曾經見過這樣一隻股票:其本身屬於熱門板塊,前一天又剛剛發布了利好消息,公司基本面沒有任何變化,但是當天的交易中,股價幾乎被打到跌停,任由同一板塊的個股猛漲,而它的分時走勢在四個小時內就如同一跟水平線,更為玄妙的是,股價雖然怪異,但當天的交易卻創出「天量」。

專家分析,此種走勢很可能是典型的「利益輸送」,行為雙方通過協議價格在大宗交易。而今後,這種手法極可能被《市場操縱認定辦法》列為特定價格操縱,從而受到懲罰。

何謂特定價格操縱?這是指行為人通過拉抬、打壓或者鎖定手段,致使相關證券的價格達到一定水平的行為。

理解此種操縱手段,要首先明確兩組術語,一是特定價格,二是拉抬、打壓或者鎖定。

根據權威的解釋,特定價格是指以相關證券某一時點或某一時期內的價格作為交易結算價格,某些資產價值的計算價格,以及證券或資產定價的參考價格。具體操作中,可依據法律、行政法規、規章、業務規則的規定或者依據發行人、上市公司、相關當事人的協議內容進行認定。

拉抬、打壓或者鎖定,是指行為人以高於市價的價格申報買入致使證券交易價格上漲,或者以低於市價的價格申報賣出致使價格下跌,或者通過買入或者賣出申報致使證券交易價格形成虛擬的價格水平。

到底何種情形可以認定為特定價格操縱?應該同時滿足三個條件:相關證券某一時點或時期的價格為參考價格、結算價格或者資產價值的計算價格;行為人具有拉抬、打壓或鎖定證券交易價格的行為;致使相關證券的價格達到一定水平。

罪之八 特定時段交易操縱

投資者都深知,二級市場上股票每天的價格走勢中,開盤價和收盤價最為關鍵,然而在以往市場,經常存在操縱開盤價和收盤價的現象,從而製造假象,干擾投資者的正常決策。

為打擊這種行為,《市場操縱認定辦法》明確列明了「特定時段交易操縱」行為,其又分為尾市交易操縱和開盤價格操縱。

尾市交易操縱,是指在收市階段,通過拉抬、打壓或者鎖定等手段,操縱證券收市價格的行為。

具有下列情形的,可以認定為尾市交易操縱:交易發生在收市階段;行為人具有拉抬、打壓或鎖定證券交易價格的行為;證券收市價格出現異常;行為人的行為是證券收市價格變動的主要原因。

開盤價格操縱,是指在集合競價時段,通過抬高、壓低或者鎖定等手段,操縱開盤價的行為。

具有下列情形的,可以認定為開盤交易價格操縱:交易發生在集合競價階段,行為人具有抬高、壓低或鎖定證券交易價格的行為;開盤價格出現異常;行為人的行為是開盤價格異常的主要原因;行為人能從開盤價變動中獲取直接或間接的利益。

「證券市場是高級的市場組織形態,相比其他市場而言,證券市場對價格信號及供求關系的反應更加敏感,因此,以不當手段影響證券交易價格和交易量,扭曲價格信號和供求關系,會對證券市場的秩序產生嚴重干擾,動搖市場運行的最基礎制度。」業內專家認為,《辦法》的運行,對監管機構的調查、認定工作會起到積極推動作用,同時,對市場上的不法分子也會起到極大的警示作用,特別是對一些慣於依據非正常渠道消息進行炒作的投資者,「也是極為及時的提醒和關照」。「越是在行情火爆的形勢下,投資者越應該對非正常渠道的信息保持清醒,理性投資,分享經濟成長的收益。」

《市場操縱認定辦法》業內試行尚未公開

『柒』 我對股票的理解的文檔怎麼寫

每個交易日上午9:15至9:25電腦撮合系統對接受的全部有效委託進行集合競價處理。1.將買單和賣單分別排隊,買單以價格從高到低排列,同價的,按進入系統的先後排列;賣單以價格從低到高排列,同價的,按進入系統的先後排列。2.系統根據競價規則自動確定集合競價的成交價,所有成交均以此價格成交;集合競價的成交價確定原則是,以此價格成交,能夠得到最大成交量。3.系統按順序將排在前面的買單與賣單配對成交,即按「價格優先,同等價格下時間優先」的順序依次成交,直到不能成交為止,未成交的委託排隊等待成交。9:30開盤之後,按連續競價撮合成交。所有超過限價(即漲跌停限制范圍)的買單和賣單均為無效委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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