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交易投資損失稅前扣除
1. 投資成本損失可否稅前扣除
如果你們還有其他投資,那麼,投資損失可在取得的投資收益額度范圍內扣除,其餘所得稅前不得扣除。
新舊稅法是一致的。
2. 企業股票投資收益可否在所得稅稅前扣除
股票負收益不可以直接稅前扣除,應在以後年度的計算投資收益中抵補。
3. 請問股票的投資虧損在稅前還是稅後扣除,投資收益用交所得稅嗎
股票的投資虧損在稅前扣除,投資收益需要繳納交所得稅.
4. 投資收益在稅前扣除
看是那類的投資收益。國債利息收入,居民企業直接投資於其他居民企業的投資收益(不包括連續持有公開發行股票不足12個月的投資收益),以及不征稅收入,是可以在稅前扣除的。其實說稅前扣除不夠准確,應該是不計征所得稅或者說是免稅收入、不征稅收入等。
5. 企業的投資損失可以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嗎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6號:企業對外進行權益性(以下簡稱股權)投資所發生的損失,在經確認的損失發生年度,作為企業損失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一次性扣除。
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一條 投資方企業從被清算企業分得的剩餘資產,其中相當於從被清算企業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餘公積中應當分得的部分,應當確認為股息所得;剩餘資產減除上述股息所得後的余額,超過或者低於投資成本的部分,應當確認為投資資產轉讓所得或者損失。
6. 股票投資損失是否可在所得稅前扣除
1、《國家稅務總局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辦法》(國稅發[2009]88號)第三十七條規定,企業符合條件的股權(權益)性投資損失,應依據下列相關證據認定損失:(一)企業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財務負責人簽章證實有關投資損失的書面聲明;(二)有關被投資方破產公告、破產清償文件;工商部門注銷、吊銷文件;政府有關部門的行政決定文件;終止經營、停止交易的法律或其他證明文件;(三)有關資產的成本和價值回收情況說明;(四)被投資方清算剩餘資產分配情況的證明。
第三十八條規定,企業的股權(權益)投資當有確鑿證據表明已形成資產損失時,應扣除責任人和保險賠款、變價收入或可收回金額後,再確認發生的資產損失。
2、可以申請退稅,也可以申請抵稅,《稅收徵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條 納稅人超過應納稅額繳納的稅款,稅務機關發現後應當立即退還;納稅人自結算繳納稅款之日起三年內發現的,可以向稅務機關要求退還多繳的稅款並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稅務機關及時查實後應當立即退還;涉及從國庫中退庫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有關國庫管理的規定退還。 但是手續比較麻煩:
首先你要提出申請,然後稅務管理員調查核實並報上級管理機關,再由稽查局核定多繳數額,再由分管徵收的領導,然後就可以抵稅,如果要退稅,那麼還要分管計會的領導簽字,再去財政部門簽字,人民銀行簽字,並且需要金庫當月有企業所得稅稅款才能退出
7. 企業股權投資損失如何稅前扣除
企業的股權投資減除可收回金額後確認無法收回的股權投資,可以作為股權投資損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具體按以下材料確認:
1、股權投資計稅基礎證明材料;
2、被投資企業破產公告、破產清償文件;
3、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銷、吊銷被投資單位營業執照文件;
4、政府有關部門對被投資單位的行政處理決定文件;
5、被投資企業終止經營、停止交易的法律或其他證明文件;
6、被投資企業資產處置方案、成交及入賬材料;
7、企業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財務負責人簽章證實有關投資(權益)性損失的書面申明;
8、會計核算資料等其他相關證據材料;
9、資產清償證明或者遺產清償證明;
10、屬於超過三年以上且未能完成清算的,另提供不能清算的原因說明。
8. 股權投資損失可否稅前扣除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
五、投資企業撤回或減少投資的稅務處理
投資企業從被投資企業撤回或減少投資,其取得的資產中,相當於初始出資的部分,應確認為投資收回;相當於被投資企業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餘公積按減少實收資本比例計算的部分,應確認為股息所得;其餘部分確認為投資資產轉讓所得。
被投資企業發生的經營虧損,由被投資企業按規定結轉彌補;投資企業不得調整減低其投資成本,也不得將其確認為投資損失。
9. 企業股權投資轉讓損失能稅前扣除嗎
實施新企業所得稅法後,稅收政策未對股權投資損失稅前扣除做限制性規定,因此企業發生的股權投資損失可以在當期據實扣除,不再受當期投資所得和轉讓收益限額內扣除的限制。但是實際工作中依然有不少稅務機關沿用老稅法的相關處理方法,要求企業的股權損失限額扣除,產生不少稅企糾紛。
稅務總局的這一規定明確了投資所發生的損失,在經確認的損失發生年度,作為企業損失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一次性扣除,必然受到納稅人認同。雖然股權投資損失不再受限於投資收益和投資轉讓所得,可以一次性稅前扣除,但根據此前稅務總局有關規定,企業不能自行扣除,需要報稅務機關審批確認。在實際操作中,股權轉讓發生在關聯方之間比較常見,價格不公允也很普通,為堵塞稅收漏洞,目前稅務機關一般都要求股權轉讓損失需經稅務機關審批後才能稅前扣除。
10. 企業股權投資損失是否可以稅前扣除
問:企業股權投資損失是否可以稅前扣除?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57號)第六條規定:“企業的股權投資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減除可收回金額後確認的無法收回的股權投資,可以作為股權投資損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一)被投資方依法宣告破產、關閉、解散、被撤銷,或者被依法注銷、吊銷營業執照的;(二)被投資方財務狀況嚴重惡化,累計發生巨額虧損,已連續停止經營3年以上,且無重新恢復經營改組計劃的;(三)對被投資方不具有控制權,投資期限屆滿或者投資期限已超過10年,且被投資單位因連續3年經營虧損導致資不抵債的;(四)被投資方財務狀況嚴重惡化,累計發生巨額虧損,已完成清算或清算期超過3年以上的;(五)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因此,貴公司發生的股權投資損失如符合上述文件規定的,可稅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