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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交易損失如何界定

發布時間: 2021-10-28 03:12:32

股票市值損失是直接損失還是間接損失

市值變少,有一部分是蒸發了,有一部分是直接損失了。
例如,一隻股票總股本1萬股,每股10元,市值10萬。其流通股5000股,限售股5000股。而在流通股中,只有20%參與了市場交易,即1000股參與了交易。那麼這只股票的股價從10元跌為9元的時候。只有1000股的交易量,也就是實際損失為1000*1元=1000元。而市值卻從10萬變為了9萬,是少了1萬元,所以,剩下的9000元就是蒸發掉了,沒有人賺到那9000元。
上漲的時候也是一樣的道理,只有參與交易的部分,才是直接盈利,其他持有股份的人也只是一個紙上富貴。他只有通過市場交易兌現,才是實際的盈利。

關於機會損失賠償問題,我國法律尚未做出相關規定,機會損失的范圍、認定、使用規則等方面都沒有統一規定,尋求賠償存在很大難度。就說你持有的股票,公安機關凍結,的確未對你造成直接的經濟損失,你依然持有那麼多的股票。而股票的價格,既有可能上漲,也有可能下跌,如果是在牛市行情,凍結股票反而會讓你賺的更多。而且你在那個時點,是否有賣出股票的想法,也很難認定,而賣出多少股,以什麼價位賣,都無法去計算、認定。因此,這一問題其實在法律條文中是空白的。只能吃點虧,等待下波行情~

㈡ 假如股票跌了損失是怎麼計算的呢

股票如果跌了,損失就是已買的,即使跌光了也無需從個人帳戶裡面繼續扣錢。道理很簡單:我拿10000元買來的股票,漲了是我賺,跌了我就貼,最多我什麼都不要了,事實上現階段是不可能發生的,除非連續虧損三年以上的ST股。祝你好運!

股票交易 算錯,我的損失誰承擔

可能1.你以前買賣過這個權證。系統是將你以前的成本一起加進去的。盈虧也是累加的。你可以在「當日委託」或「當日成交」中查詢你這筆成交價格。交易系統出錯的可能性不大。
可能2.你使用了市價委託。
可能3,你買進的數量太少,券商收取了最低5元的傭金,導致成本上升。

㈣ 股票在交易委託後,那其中收益或損失誰來負責

只要股票在你手中,你就享有股票的一切權利,該股票的收益仍屬於你

㈤ 上市公司如何證明股民的損失與虛假陳述無關

滿足以下任何一個條件都可以認定二者不存在因果關系。《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第19 條規定,被告舉證證明原告具有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虛假陳述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1)在虛假陳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之前已經賣出證券;(2)在虛假陳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及以後進行的投資;(3 )明知虛假陳述存在而進行的投資;(4)損失或者部分損失是由證券市場系統風險等其他因素所導致;(5)屬於惡意投資、操縱證券價格的。

㈥ 當天買的股票當天賣跌了算損失嗎

同一支股票,如果是第一次購買的話,當天買進,下一個交易日才可以賣出,不可以當天買進又賣出。這是規則。

㈦ 股票損失

有很大一部分投資者想當然的認為索賠金額就是賬面虧損,其實法律有規定了計算方法,今天教大家快速學會如何計算索賠金額。
首先股票損失認定應當知道幾個關鍵概念:
計算投資差額損失要先確定虛假陳述行為的幾個時間點:實施日、揭露日、基準日及基準價。
實施日是指作出虛假陳述或者發生虛假陳述之日。例如超華科技(002288)因虛增2014年的利潤,受理法院認定2014年的年報發布日為虛假陳述實施日。
揭露日是指虛假陳述在全國范圍發行或者播放的報刊、電台、電視台、等媒體上,首次被公開揭露之日。
在俞強律師代理的案件中,我們總結了一下,通常以立案調查公告日認定為揭露日,但有些案件也將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公告日認定為揭露日。
基準日是指虛假陳述揭露或者更正後,為將投資人應獲賠償限定在虛假陳述所造成的損失范圍內,確定損失計算的合理期間而規定的截止日期。基準日分別按下列情況確定:
1、揭露日或者更正日起,至被虛假陳述影響的證券累計成交量達到其可流通部分100%之日。但通過大宗交易協議轉讓的證券成交量不予計算。
2、按前項規定在開庭審理前尚不能確定的,則以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後第30個交易日為基準日。
3、已經退出證券交易市場的,以摘牌日前一交易日為基準日。
4、已經停止證券交易的,可以停牌日前一交易日為基準日;恢復交易的,可以本條第1項規定確定基準日。
基準價就是指揭露日至基準日收盤價的平均價。
賠償的損失由哪些部分組成?
投資人實際損失包括:
1、投資差額損失
2、投資差額損失部分的傭金
3、投資差額損失部分的印花稅
4、前款所涉資金的利息,自買入至賣出證券日或者基準日,按銀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計算。這四項里,傭金、印花稅、活期利息占索賠比例不到0.5%,所以我們重點來看投資差額損失的計算。
只有在虛假陳述實施日至揭露日之間買進的,並且在揭露日後賣出或繼續持有的才具有索賠資格。
具體演算法是(買入均價-賣出均價)*可索賠數量=投資差額損失(僅限於揭露日至基準日賣出的情形),如果是實施日至揭露日之間買進,一直到基準日之後賣出或者沒有賣的,投資差額損失=(買入價-基準價)*可索賠數量。

㈧ 股票交易系統不能交易造成的損失誰負責

不能提供證據的話,自己負責。能夠提出確實證據,公司負責,不過這種事還從來沒發生過

㈨ 炒股損失索賠的計算方法是什麼索賠的步驟是什麼

1、股票索賠條件范圍(時間):實施日到揭露日期間買入,並沒有賣出的股票。其中揭露日確定的非常關鍵,決定著是否能夠獲賠,賠償多少問題,但也最為復雜,對此韓友維律師有專門文章論述,在此不再涉及。

2、差額損失計算方法:買入平均價減賣出價(或基準價)

其中買入平均價的計算方法最為復雜,下面將專門論述。賣出價一般按照先進先出的原則確定。基準價也較好確定。

3、印花稅目前為千分之一,傭金按照實際收取金額計算,利息按照銀行活期利率計算,計算期間從買入到賣出或基準日。以上計算基數為差額損失金額。

4、關於買入平均價的計算方法和計算標准

如果投資人只進行了一筆股票買賣,其投資差額損失就不會存在計算差異。司法實踐中,投資人進行股票交易往往很復雜,不同的計算方法就會得出不同的損失金額。

《若干規定》對買入平均價格如何計算,並沒有做出詳細的規定。最高法院通過公布案例的方式變相認可了股票索賠差額損失計算方法屬於法院自由裁量范圍。各地法院計算方法標准不一、千差萬別,同一個案件如果由不同的法院審理,損失認定金額會相差很大。韓友維律師團隊綜合當前各方觀點,將股票索賠投資差額損失計算方法歸納為三類、六種:三類是指算術法(不計算賣出股票)、沖抵法(沖抵賣出股票)、加權法(計算賣出股票);以上每類下分2種共6種。

(1) 簡單算術平均法:即不考慮投資人每次買入股票數量,單純考慮每次買入股票的單價,將所有單價根據投資人買入股票次數做平均化處理,確定買入均價。

(2) 綜合算術平均法:即不考慮賣出股票,將買入股票的總金額與買入股票的總數量相除得出買入平均價。如南京中院、成都中院、寧波中院。

(3) 先進先出法:即投資人最先賣出的股票推定為其最先買入的股票,兩者進行沖抵,將未沖抵的買入股票依據買入價進行均價計算。如南寧中院、廣州中院。

(4) 後進先出法:即投資人最先賣出的股票推定為其最後買入的股票,兩者進行沖抵,將未沖抵的買入股票依據買入價進行均價計算。如濟南中院。

(5) 普通加權平均法:即投資人將其所購買的所有股票總價與其在揭露日前出售的所有股票總價相減,同時,將其所購買的股票總量與賣出股票總量相減,最後,將股票總價之差與股票總量之差相除,計算出每一股對應的均價,如豐華股份案。如上海一中院、上海二中院、北京二中院等。

(6) 移動加權平均法:即將投資人每筆買入與下一筆買入進行加權計算,將得出的結果再與下一筆買入進行加權計算,如此循環,直至計算至最後一筆買入。如廣西高院。

㈩ 股票怎麼計算損失了多少

13*600=7800元
這是你買進時用的錢,不包括手術費等

如跌到11,則可以這樣算
(13-11)* 600 = 1200
也就是虧損1200元

一個簡單的公式:用最大的數減去最小的數再乘以你買的股數就是相差的錢數
漲就是掙了這個結果數,跌就是虧這個結果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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