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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經營股票交易時間

發布時間: 2021-12-05 11:00:17

A. 非法經營罪

按相關法律規定,如果被定罪為非法經營刑事犯罪的,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條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B. 有關非法經營罪的問題!懂行的律師請進!回答好的追加100分!

你叔叔是以非法經營罪被立案,主要依據是沒有股票經營資質而違法經營股票造成的,金額應該按照50萬計算。應該在三年以下量刑。但是我覺得還有改變罪名的可能,如果所謂的上市公司,涉嫌非法集資,那麼你叔叔可能就構成了非法集資的共犯。建議你及時與律師詳細溝通一下吧。

C. 非法經營罪,法律按照以下情況事實,法律怎麼對待請各位貴律師給予幫助和支持!謝謝@

犯罪客觀方面是指《刑法》規定的,說明行為的社會危害性,而為成立犯罪所必須具備的客觀事實特徵。它包括危害行為和危害結果,犯罪的時間,地點。方法(手段)也是少數犯罪的必備條件。犯罪客觀條件分為兩類:一類是必要條件,即任何犯罪都必須必備的條件,如危害行為。另一類是選擇條件,即某些犯罪所必須必備的條件或者是對行為構成因素的特別要求。前者指危害結果,後者指包括時間,地點,方法(手段)。特徵:1.犯罪客觀方面具有法定性。 2.犯罪客觀方面以客觀事實特徵為內容。 3.犯罪客觀方面是說明行為對刑法所保護的社會關系有所侵犯的客觀事實特徵。 4.犯罪客觀方面是成立犯罪所必須具備的客觀因素。要件:犯罪客觀方面的內容,主要有危害行為、危害結果、刑法因果關系、犯罪的時間、地點和方法等。 依據他們在犯罪構成中的不同地位,犯罪客觀要件可以分為共同要件和非共同要件兩類。 共同要件——危害行為是在一切犯罪構成中均具備的要件,缺少這種要件,就沒有犯罪構成,也就不成立任何種類,任何形態的犯罪。 非共同要件——指在部分犯罪構成中具備的要件。其中危害結果是絕大多數犯罪構成的必要要件。意義:1.犯罪客觀方面是區分罪與非罪的重要依據。 如果不具備犯罪客觀方面的要件,就失去了構成犯罪和承擔刑事責任的客觀基礎。對一切犯罪來說,危害行為的有無是決定犯罪成立與否的標志,無行為則無犯罪。因為僅有思想而沒有將思想外化為行為,就不可能有社會危害性,自然不成立犯罪。對於某些犯罪來說,危害結果及特定的犯罪方法、時間、地點的有無也是區分罪與非罪的重要標准。比如,過失犯罪以具備特定危害結果為要件,如果沒有發生法律所規定的危害結果,過失犯罪就不能認定。又如,捕撈水產品的行為若不是在禁漁區、禁漁期或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實施的,就不成立刑法典第340條的非法捕撈水產品罪。 2.犯罪客觀方面是區分此罪與彼罪的界限。 我國刑法中的許多犯罪在犯罪客體、犯罪主體和犯罪主觀方面的要件上往往是相同的,法律之所以把它們規定為不同的犯罪,主要就是基於犯罪客觀方面的要件不同。比如,搶劫罪、盜竊罪、詐騙罪、搶奪罪等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而侵犯財產的各種犯罪之間的區別,就是如此。 3.犯罪客觀方面是區分犯罪完成與未完成形態的界限。 在成立犯罪的前提下,犯罪完成與未完成形態的標准也主要在於犯罪客觀要件是否具備。比如,故意殺人罪的既遂與未遂的區分標准就在於是否發生被害人死亡的結果;受賄罪的既遂與未遂的區分標准就在於行為人是否收受了他人的財物。 4.犯罪客觀方面是認定和分析犯罪主觀要件的重要根據。 犯罪客觀方面是犯罪主觀方面的客觀外化,主觀上的犯罪意圖只有通過客觀上的危害行為才能實現。因此,要查清罪犯的主觀方面必須認真分析其客觀方面。通過考察罪犯實施的行為,行為所造成的結果,以及行為實施的各種客觀條件,才能正確地揭示出罪犯的心理態度。 5.犯罪客觀方面是量刑的重要根據。 就不同的犯罪來講,刑法對不同的犯罪規定了輕重不同的刑罰,主要是依據其客觀方面的要件不同從而影響到它們的社會危害性程度不同;就同一性質的犯罪來講,犯罪客觀方面對量刑的影響體現在以下兩個方面:其一,從立法上看,刑法往往把是否具備某種危害結果作為某些犯罪是否加重處罰的根據;其二,從司法實踐中看,同一種性質犯罪的不同案件,因為它們所實施的方式、手段以及時間、地點、條件、具體對象的不同而影響它們的社會危害性,從而導致刑罰的輕重不一。此外,故意犯罪的客觀方面是否齊備是區分犯罪完成與未完成形態的標准,刑法典對犯罪預備、未遂、中止和既遂分別規定了不同的量刑標准。

D. 非法經營是怎麼辦

你好,刑事律師的辦案比較錯綜復雜,不僅需要經驗豐富,還需要律師有強大的能力。
好刑事律師通常非常了解當地的政策,有經驗,並且有責任感和敬業精神的,這樣的刑事律師才是好的律師。

E. 朋友經營煙草以非法經營罪批捕,批捕到審核需要多長時間,不到二十萬交易金額,最壞判決會是怎麼樣

從批捕到判決大概要四,五個月左右。情節嚴重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拒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至五倍以下罰金。

F. 想請教各位,如果開家公司是經營模擬炒股業務的,算是非法經營證券業務嗎

模擬炒股就是根據股票的交易規則,基於一種虛擬的平台,實現股票買賣的一種炒股手段。
一般設置市場每位選手起始資金為若幹人民幣,人們可以用這些資金進行股票委託買賣;
模擬炒股買賣的規則同證交所規定基本一致,包括:不能透支及買空賣空、T+1(當天買入的股票不能拋出)、撮合成交按照價格優先時間優先的原則、滬深交易所相同的交易時間和券種。
你可以去愛財部落網站去模擬炒股操作下就明白了,和實際沒什麼差別的,就是用的是虛擬幣,還可以晉級200萬實盤資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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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新股開板換手率61%第二天會砸盤嗎

會。新股上市後通常都會連續漲停,不過一旦開板並且大量換手的情況下,接下來基本都是下跌走勢,所以第二天大概率是會砸盤的。我們在進行股票交易時要保持對對股票市場保持警惕,時刻關注市場,在合適的時候進行買賣。「股市有風險,入市需謹慎」並不是一句口號。
拓展資料
1、注意事項:
一、對股票市場有一定的了解。明確股票的概念、特徵、收益、類型、面值、作用、紅利、派息、除權除息等。了解股票市場有利於新手更好地進行股票交易。
二、對股票市場保持警惕。不法分子利用投資者證券知識的缺乏,開設非法的證券交易場所非法經營,設定虛假的交易時間和交易價格。交易股票一定要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進行,不能在非法設立的場所或機構交易股票。
三、掌握入市的門檻。不同的板塊有不同的入市門檻,只有入市了,才能進行交易。
四、了解股票價格指數。由於股市中股票數量非常多,新手無法逐一去了解所有股票的行情,所以需要藉助股票市場常用的價格指數來輔助對股市大盤的判斷。
五、掌握股票交易規則。進行股票交易時需要遵守一定的規則,且不同交易市場,規則也有差別。
六、及時查看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如果新手打算長期投資某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必須查看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
七、「股市有風險,入市需謹慎」並不是一句口號,新手需要理性投資。
2、買股票的風險
一,有備而來:無論什麼時候,買股票之前就要盤算好買進的理由,並計算好出貨的目標。千萬不可盲目地進去買,然後盲目地等待上漲,再盲目地被套牢。
二,一定設止損點:凡是出現巨大虧損的,都是由於入市的時候沒有設立止損點。而設立了止損點就必須執行。即便是剛買進就股票套牢,如果發現錯了,也應賣出。做長線投資的必須是股價能長期走牛的股票,一旦長期下跌,就必須賣!
三,優選個股,避免地雷股:可以即用篩選法、排除法、比較法、定性定量法選擇小盤、績優、含權、中價、成長性好的個股,領先一步,耐心做中線。還有一個微信小程序《股扒扒》可以1分鍾全面了解公司,信息地雷一目瞭然,能幫助股民提前排查風險。
四,不怕下跌怕放量:有的股票無緣無故地下跌並不可怕,可怕的是成交量的放大。尤其是莊家持股比較多的品種絕對不應該有巨大的成交量,如果出現,十有八九是主力出貨。所以,對任何情況下的突然放量都要極其謹慎。

H. 非法經營罪的共犯如何認定

您好:
一、非法經營罪的共犯如何認定
如何准確的認定共同犯罪,必須准確地把握共同犯罪的成立條件。與單獨共同行為一樣,共同犯罪的成立仍以符合共同行為構成為前提,即「二人以上」必須是符合共同行為主體要件的人:「共同故意」必須是符合某種共同行為主觀要件的故意:「共同行為」必須是符合某種共同行為客觀要件的行為;如此等等。如果其中之一不符合共同行為構成要件,就不是共同行為行為,也就無所謂共同犯罪了。所以,從共同行為構成要件的意義上說,共同犯罪並沒有什麼特殊性;共同犯罪的特殊性,表現在各個行為人的共同行為故意與共同行為行為的「共同」這一點上。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共同犯罪的成立條件是:必須二人以上、必須有共同故意、必須有共同行為。
1、必須二人以上
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或者沒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不能成為單獨共同行為的主體,同樣也不能成為共同犯罪的主體。因此,具備主體資格的人同一個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不具備主體資格的人「共同犯罪」的,不認為是共同犯罪,其刑事責任由具備主體資格的人承擔。一個具備主體資格的人唆使一個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的人共同行為的,也不認為是共同犯罪,其刑事責任由具備主體資格的人承擔。對這種情況,認為教唆者是在把他人當工具使用,屬於間接實行犯。單位共同行為,雖然也可能有很多單位成員參與,但是此時是作為一個法律主體出現的,不認為是共同犯罪。因此,對於一個單位共同行為主體有數個責任人承擔單位共同行為刑事責任的,只需要根據個人的罪責承擔刑事責任。單位共同行為屬於共同犯罪的情形可能有:(1)二人以上的單位共同犯罪;(2)一個單位和一個自然人共同行為。
2、必須有共同犯罪故意
共同犯罪的故意包含兩層意思:一層意思是各個共同犯罪人對該罪都有故意。第二層意思是共同犯罪人之間存在著意思聯絡,意識到了在協同共同行為。在共同犯罪的場合,必須具備兩層意思,才認為具有共同犯罪的故意。首先,共同故意要求各共同犯罪人都明知共同犯罪行為的性質、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結果的發生。所謂相同的共同行為故意,則指各共犯人均對同一罪或幾個罪持有故意,而且這種故意只要求在刑法規定的范圍內相同,不要求故意的形式與具體內容完全相同。就故意的形式而言,雙方均為直接故意、雙方均為間接故意以及一方為直接故意另一方為間接故意時,只要是同一共同行為的故意,皆可成立共同犯罪。就故意的具體內容來說,只要求各共犯人具有法定的認識因素與意志因素,即使故意的具體內容不完全相同,也可成立共同犯罪。其次,共同犯罪故意要求各共犯人主觀上相互溝通,彼此聯絡,都認識到自己不是在孤立地實施共同行為,而是在和他人一起共同犯罪。但是,通常這只是針對共同實行犯即共同正犯而言的。
對於幫助犯而言,片面的共犯是可以成立的。例如,甲某知道乙某要謀殺丙某,同時自己也忌恨丙某,希望能借乙某之手殺死丙某。因此主動提出把自己的獵槍借給乙某打獵。乙某使用甲某的獵槍將丙某殺死。乙某不知甲某借槍的真實意圖,就乙某而言,不存在與甲某構成共犯的問題,但是,甲某有意幫助乙某殺人,可以構成甲某的共犯(幫助犯)。對甲某可以按故意殺人罪的幫助犯定罪處罰。
此外,根據司法解釋,交通肇事後,車主、乘客、單位的主管人員指使肇事司機逃逸致被害人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論處。這里承認過失共同行為共犯的存在,只能作為一種特例來掌握。
共同犯罪故意形成的時間,可以是在事先,即事先通謀的共同犯罪;也可以在事中即在共同行為過程中,這被稱為事先無通謀的共同犯罪。但是,如果是在共同行為既遂以後才知道共同行為人的共同行為事實的,並表示贊同的,不認為共犯。此外,共同犯罪故意形成的方式沒有特殊的限制。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暗示的;可以是通過語言、文字表達,也可以通過身體姿勢、面部表情、眼神等表達。
3、必須有共同犯罪行為
這里所稱的共同犯罪行為是廣義的,既包括實行行為,也包括組織、教唆、幫助、共謀行為。按照分工不同,在共同犯罪中承擔實行行為的人,叫做實行犯;沒有親自實行共同行為而僅承擔幫助行為的人,叫做幫助犯;僅有教唆行為的人,叫做教唆犯。因此,教唆犯、幫助犯通常是對實行犯的實行行為進行教唆、幫助。
共同犯罪行為的表現形式可能出現三種情況:一是共同作用,即各共犯人的行為都是作為;二是共同不作為,即各共犯人的行為都是不作為;三是作為與不作為相結合,即部分共犯人的行為是作為,部分共犯人的行為是不作為。因此;在有共謀的情況下,不作為也認為有共同犯罪的行為。而「共謀」卻未參與實行的人是否成立共犯呢?這涉及到共謀的理解,換言之要看是怎樣共謀的,我認為有共謀就是以認定具有共犯的行為與故意,可以成立共犯。有共謀而未參與共同行為實行的,有3種可能:一是由他人代勞,不必事必躬親。如一些有組織共同行為的領導或骨幹參與共謀但不親自出馬。二是遭遇意志之外的原因而沒有參與實行。三是自動放棄。這三種情況的「共謀」雖未參與實行,也可成立共犯。
二、非常經營罪的量刑標准
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犯非法經營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條的規定,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直接負責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處罰。
司法機關在適用上述規定處罰時,應當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1、正確認定「情節特別嚴重」。在司法實踐中,所謂情節特別嚴重,一般是指非法經營數額或者非法獲利額特別巨大的;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造成十分惡劣影響的;對國民經濟和社會安定造成嚴重破壞的,等等。
2、要注意適用財產刑。刑法明確規定本罪的罰金數額為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刑法 了在經濟上予以重罰的立法精神。因此,司法機關要注意刑法處或者單處財產刑,從經濟上制裁犯罪分子刑法
3、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懲治騙取外匯、逃匯和非法買賣外匯犯罪的決定第四條第一款的規定刑法在國家規定的交易場所以外非法買賣外匯刑法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刑法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刑法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⑦。
4、根據「兩高的解釋,⑧違反國家的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有關市場經營、價格管理等規定,哄抬物價、牟取暴利,嚴重擾亂市場秩序,違法 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從重處罰。
5、按照上述兩高、一部《辦理非法經營國際電信業務犯罪案件聯席會議經紀要》⑨的意見,獲得國際電信業務經營許可的經營者(含涉港澳台電信業務經營者)明知他人非法從事國際電信業務,仍違反國家規定,採取出租、合作、授權等手段,為他人提供經營和技術條件,利用現有設備或另設國際話務轉接設備並從中營利,情節嚴重的,應以非法經營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責任。

I. 期貨配資涉嫌非法經營,違法所得應當如何認定

股票說簡單就是買和賣,形象點打個比方這好比在一個菜市場買青菜豬肉,一群人每天都需要買入和賣出,而討價還價就是股票的交易價格。炒股說簡單點就是2個步驟:買和賣,但要做好這2個步驟,沒有一個所謂的大師或者專家敢說自己是包贏的,除非是內幕黑交易,但散戶怎麼可能獲得,所以就需要經驗累積和足夠的耐心。股票建議不要急於入市,可以去游俠股市或股神在線做下模擬炒股,先了解下基本東西,對入門學習、鍛煉實戰技巧很有幫助。
步驟1:選股,沒有絕對的好股,現在股票市場完全超出了自身價值的N倍,按理全屬於垃圾廢紙,投機代替了投資,所以沒必要去看什麼題材未來,只需要看你的股票是否套住了足夠多的人,然後你買進,你賺錢了,意味著別人把錢拿出來,追高我認為是一種不理智的行為,很容易把自己套進去,站在低的位置等待成本高的位置的人去拉升,是一種穩中求勝的硬道理,比如力帆股份 華泰股份 中順潔柔 榮安地產等給你參考,都屬於前位套住許多人的低估值股。
步驟2:如果選擇高位賣出制定自己計劃贏利的目標,到了那位置,發現許多人都被套進來的時候,就賣了,沒有幾個人能在絕對的頂部逃跑,也沒有人能在絕對的底部買進,這對散戶來說不現實。
紙上談兵再好,都不如實盤操作來的快,建議你新手的話,先拿出1/4或者1/3,強迫自己在這個資金內先做一段時間內做盤,別受漲的誘惑也別受跌的干擾,就使用那麼多資金,經驗上去了,自然水到渠成。
另送你幾字真言,你如果能真正做到,你也是股神:1分運氣,2分技術,3分經驗,4分耐心,可見,真正炒股賺錢的,最關鍵的是耐心,這也是許多老大媽連股票軟體都不會用,但裡面的股票個個賺百分之幾百的原因。

J. 非法經營罪要求主觀故意是什麼意思

在實務中,非法經營案件的被告人大部分都會以自己「不明知違法」或「不知行為性質」來抗辯,律師也通常以被告人不具有非法經營的主觀故意作為其無罪辯護的一大理由。因此,如何把握被告人的主觀故意方面,是准確定罪量刑的必備要件。筆者結合自己辦理的一些非法經營類案件,對該罪的主觀故意內容作詳細論述。非法經營罪主觀故意認定需要解決的幾個問題:
一、是否需要違法性認識行為
人犯罪時是否需要違法性認識,一直是刑法理論界爭論不休的問題,對於違法性認識在犯罪構成中的地位也有不同的觀點。有學者主張,違法性認識是故意、過失之外的責任要素,是阻卻有責性的要素,應放在阻卻責任事由中予以考慮。有學者主張應放在犯罪的主觀方面來考慮,是屬於故意的認識范疇。在目前司法實務界通行的犯罪構成四要件下。本文將違法性認識放在犯罪主觀故意方面內予以評價。犯罪故意的認識內容應包括兩個方面:一是行為人對構成要件的事實本身的認識;二是行為人對構成要件的事實的評價性認識。後者是指行為人在行為前或行為時對自己行為是否具有社會危害性或是違反法律的主觀上的自我評價。但對於是要求行為人僅具有社會危害性認識,還是僅具有違法性認識,抑或是兩者同時具備?學界有不同的爭論。
具體到需要討論的非法經營罪上,是否要求行為人在主觀上必須具備違法性認識,存在著一定的爭議,有觀點主張,非法經營罪屬於行政犯(法定犯),區別於道德犯(自然犯),系國家出於政策上的需要才被規定為犯罪,因此,本罪的故意要求行為人主觀上必須有違法性認識。若行為人沒有認識到其行為是被國家禁止的,則不能構成本罪。筆者認為這一觀點值得商榷,如果以違法性認識作為非法經營罪主觀的必備要件。勢必會給司法實踐認定本罪造成以下兩個障礙:一個是如何認定行為人是否具有違法性認識;一個是行為人的違法性認識需達到什麼程度。
違法性認識本來就只存在於個人的主觀意識之中,司法實踐中經常只能依靠行為人的供述來確定,因此,如果要以違法性認識作為該罪必備的主觀要素,這無疑會給行為人得以借口不知行為違法從而逃避法律制裁提供機會。
此外,我國法律對於危害行為根據其危害性質和程度,分別用刑法和行政法規制。區別一般違法還是犯罪的關鍵就看犯罪構成的主客觀實質要素,只有行為達到嚴重危害社會且應予刑法懲罰的程度,才能以犯罪論處。如果行為人辨稱自己只是知道其行為只是違反了行政法規,並不知道觸犯了刑事法律,是否就據此不能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呢?這顯然是不合理的。因此,我們是否還需對行為人違法性認識的程度進行研究判斷,這又在本來難以判斷的行為人主觀心理活動中,增加了司法機關判定的困難,而且如何確定一個標准來判斷行為人主觀上是具有一般違法性認識還是刑事違法性認識,缺乏可操作性。因此,對於行為人的違法行為導致的危害性質及程度,是否達到了嚴重危害社會的後果,是否達到了需用刑事法律規制的程度,一般情況下,是司法機關根據案件的事實及證據來作出判斷,不以行為人對此的認識作為依據。
因此,如果將違法性認識作為認定該罪的主觀必備要素,顯然是不符合我國司法現狀的。根據《刑法》第十四條規定「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可見,我國刑法採用的是行為人應具有社會危害性認識,而無需必須具備違法性認識,但違法性認識作為社會危害意識在法律上的表現,在某些情況下。可以對其進行評價,如證據顯示行為人具備了違法性認識,則可以作為其具有社會危害性認識的依據。二、行為人認識內容的確定我國《刑法》第14條規定:「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因而構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可見,犯罪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社會的結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我國刑法理論界通常認為,犯罪故意由認識因素和意志因素兩個心理要素組成。認識因素,是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意志因素,是指行為人對危害社會結果發生的一種心理態度,或是積極追究,或是縱容放任。即認識因素,就是指行為人「明知」的內容,意志因素,就是指行為人「希望或者放任」的內容。
行為人的「主觀明知」是屬於意識形態的內容,是精神世界的東西,看不見摸不著,尤其在刑事犯罪中的行為人都會努力掩飾其真實意圖,造成了對其主觀故意進行司法認定的困難,因此,在司法實踐中,對拒不供認故意的行為人,通常採用推定的方法來判斷行為人的心理。 我國司法機關在大量司法實踐中,對一些容易在主觀故意認定上發生分歧的罪名,總結出了一些推定行為人心理的客觀標准,以司法解釋的形式出台,指導司法活動,比如2007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海關總署《關於辦理走私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中關於走私犯罪主觀故意的「明知」推定標准,2008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全國部分法院審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中關於毒品犯罪主觀明知的推定標准等。從上述司法解釋中可見,我國關於推定明知的標准確定,通常是司法機關以行為的發生時間、地點、條件、手段等客觀特徵中,總結出來的一定規律或經驗法則。在司法實務中運用推定明知條款,必須以有證據證實的基礎事實中,梳理出更多與結論存在優勢聯系的已知事實,以作出合理的判斷。
目前發生的非法經營類案件中,大部分行為人都採用了成立一家合法的公司,在表面合法的外罩下,進行非法的經營活動,而一旦案發,司法機關會將公司的非法經營鏈條上其主要作用的人員一網打盡,而大部分人員在司法機關面前均以「只是在公司打工,不知道公司的業務是被禁止的」作為其違法行為的抗辯,比如在一起傳銷案件中,起著實際控製作用的主犯很「聰明」地、有意地規避著一些傳統傳銷字眼,比如「拉人頭」、「繳納入門費」、「上下線」等,使得其經營模式與傳統典型的傳銷方式在表面上存在一定的差別,大部分被告人均以此辨稱「不認為這是傳銷」或是「不知道是傳銷」。在這種情況下,我們可以根據案件的事實及證據情況,對行為人的主觀明知進行一個合理的判斷。我們通過辦理的一些案件,認為可以通過以下三個方面來判斷行為人的主觀明知:
1以前是否有過與本案認定的經營行為相類似的從業經歷。如在傳銷案件中,行為人有過從事傳銷的經歷,則可推斷行為人對傳銷行為的特徵是明知的,則在該起傳銷案件中,行為人當然具有認識到其行為性質是傳銷的能力;2行為人在該公司非法經營活動中重要的工作崗位上任職,如非法經營期貨案件中,負責對外宣傳公司業務,招攬客戶進行投資的所謂市場推廣部門負責人,其「工作內容」決定了其對所從事業務的交易規則、特徵應當是非常了解的,可判斷行為人具有對犯罪行為客觀事實的認識;
3根據在案證據作出合理判斷。在對被告人主觀 明知的認定問題上,除了被告人供述外,我們還可以通過在案的其他證據來進行推定,從其參與非法經營行為時間長短,其他證人對該行為的一般認知能力等進行推斷,以駁斥行為人「不知情」的辯解。 如在一起非法經營期貨案件中,絕大部分被告人都辯解「不認為這是期貨」,而通過對在案證據的分析,我們發現,該案的大部分客戶都明確提到了涉案公司給他們提供的就是類似期貨的交易。這樣一個連普通的客戶都能認知的事情,難道在涉案公司工作時間都在一年以上的被告人會不知道嗎?顯然是說不過去的,也是不能成立的。根據證據顯示。該公司從事唯一業務就是期貨交易。而在案被告人的所有的工作都是服務於這項業務的,而具備完全刑事責任能力的被告人對其從事的業務應當是很清楚的,因為,象期貨交易這樣一種金融業務,只要是一個普通人都可以看出是大大有別於一般經營活動的高風險、高投機利益的經營。那麼對此擔負起最起碼的注意、謹慎義務,對於任何一個常人而言都是不為過的,因此,我們完全可以認定其具有社會危害性的認識,也就具備犯罪的主觀故意。三、以公司為名義進行的非法經營案中從犯的主觀方面通常是間接故意根據行為人的意志因素,犯罪故意可分為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我國刑法分則關於罪名的規定中,一般都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行為人具有直接故意的情況下,對於認定犯罪沒有任何影響。而間接故意是故意犯罪的特殊表現形式,通常發生在行為人為實現某個意圖或目的,而放任另一犯罪結果發生的特定場合。
在以公司形式進行的非法經營類案件中,部分被告人通常辯解「我只是打工的,掙工資,沒有想到會犯罪」,我們在認定該類人員刑事責任的時候。一旦證據顯示其在公司從事的行為是完成非法經營活動不可或缺的行為時,他們在犯罪故意方面通常是一種間接故意,即對於非法經營的後果通常是一種放任的態度,即為了達到個人「掙工資」的目的,對其行為可能造成的危害社會的結果採取了放任的態度,在司法認定中,對於這類被告人通常認定為從犯。以區分於主觀惡性程度嚴重的直接故意犯罪的行為人,而具有直接故意的行為人通常是非法經營活動的實際組織、策劃、控制人。四、事實認識錯誤情況下的主觀故意認定我國刑法在對行為人定罪時都遵循主客觀一致的原則,反對客觀歸罪。但在司法實務中,有時存在著一種行為人的主觀認識與客觀實際不相符合的情況,這在刑法理論中叫做「認識錯誤」。根據我國刑法理論通說,對認識錯誤,可分為「法律認識錯誤」和「事實認識錯誤」,「事實認識錯誤」可分為對象錯誤、行為性質錯誤、因果關系進程錯誤等,其中以對象錯誤發生的情況居多。 如在一起非法經營期貨案件中。被告人均辯解「公司經營的是黃金現貨延遲交收業務,不是期貨」,其實這就可能存在著一種事實認識錯誤中的對象錯誤的問題。如果行為人所認識的構成要件事實與現實發生的構成要件事實屬於同類性質,就構成故意犯罪既遂,也就是刑法理論中所謂的「同類對象錯誤」。具體到該案當中,被告人所認識到的黃金現貨延遲交收業務與其實際所經營的期貨業務在法律性質上是相同的,即都是需要經過國家有關主管部門審批的,因此,無論是被告人所認識到的行為還是現實發生的行為都是違反了國家規定的,在主觀上不影響故意的認定,在客觀上也不影響行為的性質,因而對犯罪構成的整體性質並無影響,應當按同一性質的行為定罪。
事實上,在我國刑法理論也通常認為,行為人預想侵犯的對象與實際侵犯的對象在法律性質上是相同的,屬於同一法定犯罪構成要件范圍內的對象錯誤,不構成行為對錯誤結果成立故意或者承擔故意罪責的阻卻事由。五、是否需要以非法牟利為目的有的學者認為,非法經營罪在主觀上要求行為人具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如沒有牟利目的,則不應以本罪論處,應當由相關部門對其追究行政責任。對於該罪是否要求行為人主觀上有牟利的問題。確實在理論界有一定的爭議。
我們認為,根據我國刑法規定,非法經營罪犯罪構成所要求的主觀故意,是指行為人明知其行為會擾亂市場秩序而進行非法經營,並不要求以牟利作為目的。事實上,通觀我國刑法分則,若對於某些犯罪主觀故意內容在目的上有特別的要求時,會進行明文規定或者予以提示,這在刑法理論屆通常被稱為「目的犯」,比如第175條高利轉貸罪、第228條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等,明確規定「以牟利為目的」,在這類法律明文規定有特定目的的情況下,若缺乏該特定目的,則不能夠認定該罪。而我國刑法對非法經營罪的規定沒有要求行為人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不宜以是否具備牟利目的作為行為人主觀故意的要件。而且,一旦出現不以牟利為目的的非法經營行為,而該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又很大的情況下,將會造成難以追究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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