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交易計稅基礎
Ⅰ 企業買賣股票要繳哪些稅
企業買賣股票要繳哪些稅
在2014年全國稅收專項檢查的指令性檢查項目中,「股權轉讓交易的企業及個人」赫然在列。加強對股權轉讓、股票買賣等資本交易事項的稅款徵收,再次成為近期關注的熱點。本文梳理企業從事股票等金融商品買賣業務涉及的相關稅收政策,幫助納稅人理解和適用。
營業稅
政策依據
◆營業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金融商品買賣等營業稅若干免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111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融商品轉讓業務有關營業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63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6號)
操作提示
●納稅主體
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第五條第四項以及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八條的規定,納稅人從事股票等金融商品的買賣業務,以賣出價減去買入價後的余額為營業額。同時,財稅〔2009〕111號規定,對個人(包括個體工商戶及其他個人)從事股票等金融商品買賣業務取得的收入,暫免徵收營業稅。
據此,自2009年1月1日起,所有單位納稅人從事股票轉讓等金融商品買賣業務取得收益,均應繳納營業稅。原非金融機構買賣金融商品不徵收營業稅的規定取消。
●營業額的確定
按照相關稅收政策規定,股票買賣業務的營業額為股票賣出原價(不扣除任何費用和稅金)減去買入原價(不包括各種費用和稅金)的差價收入,適用5%的稅率。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63號規定,納稅人從事金融商品轉讓業務,不再按股票、債券、外匯、其他四大類來劃分,統一歸為「金融商品」,不同品種金融商品買賣出現的正負差,在同一個納稅期內可以相抵,按盈虧相抵後的余額為營業額計算繳納營業稅。若相抵後仍出現負差的,可結轉下一個納稅期相抵,但在年末時仍出現負差的,不得轉入下一個會計年度。該規定改變了原將金融商品按股票、債券、外匯、其他四大類劃分,只有同一大類中的金融商品買賣出現的正負差,才可以在同一個會計年度內相抵的規定。
●營業額(買賣價差)的計算
1.對納稅人買賣股票時,實際操作中可以根據不同取得方式和價格確定股票買賣價格,主要存在以下確定方式:
(1)二級證券交易市場買賣股票:價格以納稅人買賣成交價格為依據,即以納稅人交易交割單據記錄價格來確定買入價和賣出價。
(2)以合同、協議方式買賣股票:價格以合同、協議中記載交易價格為依據,確定股票買賣價格。
(3)以拍賣、抵債方式買賣股票:拍賣方式以拍賣成交價格作為雙方股票買賣價格為依據,而抵債的以抵債金額為依據,確定股票買賣價格。
(4)參與新股、增發申購、配股認購取得股票:以發行和增發價格確認為買入價格,而配股認購方式主要是以公司股東所持有股票為基礎,以較低價格進行一定比例配股,以配股價格為買入價。
(5)原始股東的原始股權投資在公司上市後所形成股票(限售股):因存在股權變為股票過程,一種觀點認為應以上市公司發行價作為買入價。另外一種觀點認為應當以實際投入成本作為股票買入價。現有天津市、浙江省、廈門市等省市的地方稅務機關相繼發布公告,對此類限售股的買入價規定為「以該公司獲准上市後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發行價為買入價。買入價的扣除憑證為股份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招股說明書」。
2.對於納稅人所持股票因上市公司分紅派息出現除權或除息,導致股票數量和價格有所變動,不能直接以所持股票賣出價減買入價來計算價差收入,應根據財稅〔2003〕16號「買入價依照財務會計制度規定,以股票、債券的購入價減去股票、債券持有期間取得的股票、債券紅利收入的余額確定」的規定,或採取復權的方法,還原為股票購入時的價格。
企業所得稅
政策依據
◆企業所得法及其實施條例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清算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0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股權投資損失所得稅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6號)
◆《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
操作提示
●收入總額的確定
根據企業所得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企業的收入總額為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包括轉讓財產(股權、債權等)收入,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利息收入等。企業對外投資期間,投資資產的成本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扣除。
稅法同時規定,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為免稅收入,但是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並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
●股權轉讓所得和權益性投資收益收入的確認
國稅函〔2010〕79號規定,股權轉讓所得為轉讓股權收入扣除為取得該股權所發生的成本(股權轉讓所得=轉讓股權收入-為取得該股權所發生的成本)。企業在計算股權轉讓所得時,不得扣除被投資企業未分配利潤等股東留存收益中按該項股權所可能分配的金額。
企業權益性投資取得股息、紅利等收入,應以被投資企業股東會或股東大會作出利潤分配或轉股決定的日期,確定收入的實現。被投資企業將股權(票)溢價所形成的資本公積轉為股本的,不作為投資方企業的股息、紅利收入,投資方企業也不得增加該項長期投資的計稅基礎。
●投資企業撤回或減少投資的稅務處理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規定,投資企業從被投資企業撤回或減少投資,其取得的資產中,相當於初始出資的部分,應確認為投資收回;相當於被投資企業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餘公積按減少實收資本比例計算的部分,應確認為股息所得;其餘部分確認為投資資產轉讓所得。
被投資企業發生的經營虧損,由被投資企業按規定結轉彌補;投資企業不得調整減低其投資成本,也不得將其確認為投資損失。
●企業清算所得或損失的確認
財稅〔2009〕60號規定,被清算企業的股東分得的剩餘資產的金額,其中相當於被清算企業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餘公積中按該股東所佔股份比例計算的部分,應確認為股息所得;剩餘資產減除股息所得後的余額,超過或低於股東投資成本的部分,應確認為股東的投資轉讓所得或損失。
被清算企業的股東從被清算企業分得的資產應按可變現價值或實際交易價格確定計稅基礎。
●企業股權投資損失的稅務處理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6號規定,企業對外進行權益性(簡稱股權)投資所發生的損失,在經確認的損失發生年度,作為企業損失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一次性扣除。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規定,企業按照市場公平交易原則,通過各種交易場所、市場等買賣債券、股票、期貨、基金以及金融衍生產品等發生的損失可以清單申報的方式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扣除;除此以外的股權、債權等投資損失應以專項申報的方式辦理稅前扣除申報手續。
印花稅
政策依據
◆《國家稅務局關於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1〕155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證券交易印花稅改為單邊徵收問題的通知》(財稅明電〔2008〕2號)
操作提示
國稅發〔1991〕155號規定,「財產所有權」轉移書據的征稅范圍是:經政府管理機關登記注冊的動產、不動產的所有權轉移所立的書據,以及企業股權轉讓所立的書據。財稅明電〔2008〕2號規定,經國務院批准,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決定從2008年9月19日起,調整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徵收方式,將現行的對買賣、繼承、贈與所書立的A股、B股股權轉讓書據按千分之一的稅率對雙方當事人徵收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調整為單邊征稅,即對買賣、繼承、贈與所書立的A股、B股股權轉讓書據的出讓方按千分之一的稅率徵收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對受讓方不再征稅。
Ⅱ 企業收到股票股利該不該確認股票計稅基礎
上市公司發放股票股利是不涉及扣稅的。
Ⅲ 股權轉讓後的計稅基礎如何確定
資產收購,受讓企業收購的資產不低於轉讓企業全部資產的75%,且受讓企業在該資產收購發生時的股權支付金額不低於其交易支付總額的85%,可以選擇按以下規定處理:
1. 轉讓企業取得受讓企業股權的計稅基礎,以被轉讓資產的原有計稅基礎確定。
2.受讓企業取得轉讓企業資產的計稅基礎,以被轉讓資產的原有計稅基礎確定。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計稅依據核定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27號)第三條規定,對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可採取以下核定方法:
(一)參照每股凈資產或納稅人享有的股權比例所對應的凈資產份額核定股權轉讓收入。
對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房屋、探礦權、采礦權、股權等合計占資產總額比例達50%以上的企業,凈資產額須經中介機構評估核實。
(二)參照相同或類似條件下同一企業同一股東或其他股東股權轉讓價格核定股權轉讓收入。
(三)參照相同或類似條件下同類行業的企業股權轉讓價格核定股權轉讓收入。
(四)納稅人對主管稅務機關採取的上述核定方法有異議的,應當提供相關證據,主管稅務機關認定屬實後,可採取其他合理的核定方法。
Ⅳ 中級財務會計 第四小題中的交易性金融資產的計稅基礎為什麼是14
交易性金融資產(本題中為股票)的賬面價值應當以購入時點(即2012年4月)的公允價值為基礎作為計稅基礎。考慮到「遞延所得稅負債」年初余額為2萬元,系交易性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所形成,而2013年1月1日的該股票的賬面價值為22萬元,故可以推算得到2012年4月,股票的購入價格為14萬元,這樣方可形成遞延所得稅負債。所以,在確定2013年12月31日股票的計稅基礎上,應當維持14萬元不變。
Ⅳ 股東股權轉讓如何納稅計算
股權轉讓需要交納個人所得稅和印花稅。
個人所得稅=(三股東的注冊資金或者投入資金×80%)×20%。這個交易的過程,稅務機關可能要求對企業資產的評估,如果認為價位偏低,會按評估價格計算。 股權轉讓涉及營業稅、企業所得稅以及個人所得稅(個人)、印花稅等稅種。
(一)營業稅(2016年5月1日以後過渡到增值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權轉讓有關營業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2]191號:對股權轉讓行為征稅重新作出規定,自2003年1月1日起,對以無形資產、不動產投資入股,參與接受投資方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的行為,不徵收營業稅。對股權轉讓不徵收營業稅。
(二)企業所得稅
根據新企業所得稅法和實施條例規定:「轉讓財產收入,是指企業轉讓固定資產、生物資產、無形資產、股權、債權等財產取得的收入。」因此企業轉讓股權取得的收入應作為企業的收入總額計算應納稅所得額。 同時法第十六條規定「企業轉讓資產,該項資產的凈值,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其中凈值,是指有關資產、財產的計稅基礎減除已經按照規定扣除的折舊、折耗、攤銷、准備金等後的余額。」
(三)個人所得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個人股權轉讓所得,應按「財產轉讓所得」項目,按股權轉讓的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適用20%的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這里指的是溢價轉讓,平價轉讓不涉及該稅種)。
(四)印花稅
非上市公司不以股票形式發生的企業股權轉讓行為。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和細則,以及國稅發[1991]155號第十條 「財產所有權轉移書據的征稅范圍是:經政府管理機關登記注冊的動產、不動產的所有權轉移所立的書據,以及企業股權轉讓所立的書據。」
(五)股東股權轉讓如何納稅計算
個人轉讓股權是現在市場經濟中常見的經濟行為,股權轉讓所得如何納稅往往成為很多股東關心的問題,因為很多股權涉及的金額往往比較大,交易設計不好,會多繳納很多稅。股權屬於財產權一種,根據我國《個人所得稅法》規定,股權轉讓應該按照財產轉讓所得納稅,稅率是20%。 現在關鍵的問題是如何計算這個轉讓的「所得額」。
(5)股票交易計稅基礎擴展閱讀:
稅費處理
股權轉讓過程中,轉讓方需要交納各種稅費。
當轉讓方是個人
如果轉讓方是個人,要交納個人所得稅,按照20%繳納。
當轉讓方是公司
如果轉讓方是公司,則需要涉及的稅費較多,詳見參考資料《公司股權轉讓的稅費處理》。具體如下:
(一)內資企業轉讓股權涉及的稅種
公司將股權轉讓給某公司,該股權轉讓所得,將涉及到企業所得稅、營業稅、契稅、印花稅等相關問題
(二)內資企業股權轉讓的所得稅處理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股權投資業務若干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18號,廢止)的規定:
企業股權投資轉讓所得或損失是指企業因收回、轉讓或清算處置股權投資的收入減除股權投資成本後的余額。企業股權投資轉讓所得應並入企業的應納稅所得,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
被投資企業對投資方的分配支付額,如果超過被投資企業的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餘公積金而低於投資方的投資成本的,視為投資回收,應沖減投資成本;超過投資成本的部分,視為投資方企業的股權轉讓所得,應並入企業的應納稅所得,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
Ⅵ 股權轉讓受讓方入賬計稅基礎什麼意思
根據財稅【2009】59號文第六條規定,在符合一定條件下,資產收購可以選擇特殊性稅務處理:
資產收購,受讓企業收購的資產不低於轉讓企業全部資產的75%,且受讓企業在該資產收購發生時的股權支付金額不低於其交易支付總額的85%,可以選擇按以下規定處理:
1.轉讓企業取得受讓企業股權的計稅基礎,以被轉讓資產的原有計稅基礎確定。
2.受讓企業取得轉讓企業資產的計稅基礎,以被轉讓資產的原有計稅基礎確定。
對於其中的第一點,轉讓企業取得受讓企業股權的計稅基礎,以被轉讓資產的原有計稅基礎確定,這一點我沒有疑問,沒有任何問題。
關鍵是對於第二點,受讓企業取得轉讓企業資產的計稅基礎,以被轉讓資產的原有計稅基礎確定,我認為這條規定的稅務處理時存在問題的。
首先,對於特殊性稅務處理下,對於受讓企業在收購時所發生的股權支付應該要進行一個必要的區分。這一點,我認為是非常重要的,他直接影響到雙方交易性質的認定和以後的稅務處理。
根據財稅【2009】59號文第二條的規定:本通知所稱股權支付,是指企業重組中購買、換取資產的一方支付的對價中,以本企業或其控股企業的股權、股份作為支付的形式。
但是,企業以其本企業的股權進行支付和以其持有的控股企業的股權進行支付,從性質上來講是兩種完全不同的經濟行為。本企業的股權是企業的權益,控股企業的股權是企業的資產。受讓方以本企業股權換取轉讓方資產,從交易的經濟性質上講,是一個接受投資的行為;而企業用其控股企業股權換取轉讓方資產,從交易的經濟性質上,是一個非貨幣性交易行為。不同的經濟行為,他們的稅務處理應該是不相同的。
第一種情況:企業以自己的股權作為支付對價進行資產收購
對於轉讓方而言,是以轉讓資產為代價,換取股權。既然按特殊性稅務處理,資產轉讓環節的增值不確認的話,換取的股權的計稅基礎仍應以原被轉讓資產的計稅基礎確認,這個沒有問題。
但是,對於受讓方而言,如果以企業自己的股權作為支付對價,其本質上是一個接受轉讓方以資產進行投資的行為。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通過捐贈、投資、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債務重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資產,以該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支付的相關稅費為計稅基礎。
因此,對於受讓方而言,在以其本身股權作為支付對價進行資產收購的情況下,無論是按一般稅務處理還是特殊稅務處理,其取得資產的計稅基礎都應該是資產的公允價值,而不是被轉讓資產的原有計稅基礎。否則,這種處理方式既和上位法《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沖突,也會產生重復征稅行為。
例如:A企業收購B企業的全部資產,B企業資產的計稅基礎為200萬,公允價值為500萬。A企業用其自身股權進行支付,支付了200萬股權給B企業。
按一般性稅務處理:
B企業確認300萬資產轉讓所得,取得的股權的計稅基礎為500萬
A企業取得的資產按500萬確認計稅基礎。
特殊性稅務處理:
如果按59號文的規定:
B企業不確認資產轉讓所得,取得的股權計稅基礎按200萬確認
A企業取得的資產也按200萬確認計稅基礎。
這時我們就看到,無論B企業如何稅務處理,在交易雙方的交易基礎是建立在公平基礎上的話(不存在關聯交易並符合獨立交易原則),A企業支付的200萬自身股權的公允價值都是500萬。
B企業如果確認了300萬資產轉讓增值,其取得的股權計稅基礎就按500萬確認。不確認300萬資產轉讓增值,股權計稅基礎就是200萬。無論B如何處理,A都是一個接受B企業投資並支付權益的過程。所以A企業取得的資產的入賬價值無論是一般稅務處理還是特殊稅務處理,都應該是500萬。否則,B企業300萬的資產增值收益不僅在B企業要征稅,同時到A企業來還要征稅,就存在對於同一筆資產的增值收益被徵收了兩次企業所得稅的情況,這個是不妥當的。
第二種情況:企業以其控股企業股權作為支付對價進行資產收購
這種交易的本質是一種非貨幣性交易行為。
對於轉讓方而言,在不確認原資產增值收益的前提下,以被轉讓資產的計稅基礎作為取得股權的計稅基礎的稅務處理時完全正確的。
但是,對於受讓方而言,在特殊性稅務處理下,59號文規定:受讓企業取得轉讓企業資產的計稅基礎,以被轉讓資產的原有計稅基礎確定。
問題的關鍵是在於,對於受讓方而言,這里文件提到的「被轉讓資產」究竟是轉讓企業的資產還是受讓資產的資產(即控股企業股權)。由於說明不清,實踐中有爭議,很多人支持是轉讓企業的資產,但我認為這種理解是存在很大問題的,他不僅導致了所得稅稅基的不連續性,甚至會導致稅款的大量流失。
例如:A企業收購B企業的全部資產,A企業用其持有的控股企業30%的股權作為支付對價。A企業持有的股權的計稅基礎為500萬,公允價值為1000萬。B企業資產的計稅基礎為2000萬,公允價值為1000萬。
如果按一般稅務處理,A企業確認500萬資產轉讓所得,取得的B企業資產按1000萬確認計稅基礎。B企業確認1000萬資產轉讓損失,按規定報稅務機關審批後扣除。取得股權的計稅基礎為1000萬。
在特殊性稅務處理下:
B企業不確認資產轉讓損失,但其取得股權的計稅基礎為2000萬。
A企業不確認資產轉讓所得,這時他取得B企業資產的計稅基礎究竟是按500萬確認還是按2000萬確認呢?如果按很多人的理解A企業取得的資產按2000萬確認的話,這里就存在著很大的稅收流失問題。因為, A企業支付的控股企業股權的公允價值等於B企業資產的公允價值,都是1000萬。如果他們在資產收購後立即賣出資產的話,不僅B企業要確認1000萬資產轉讓損失,連A企業也要確認1000萬資產轉讓損失。而在一般性稅務處理下,A企業是要確認500萬資產轉讓所得的。因此,如果將這里「被轉讓資產」理解為轉讓方資產的話,不僅會導致所得稅處理上的不連續性,而且會導致大量稅款的流失。因此,這里正確的理解是,在特殊性稅務處理下,各自取得資產的計稅基礎都硬按各自被轉讓資產的計稅基礎確認。
綜合以上說明,我認為,對於資產收購的特殊性稅務處理,我們要按受讓方支付股權的不同方式來分別規定:
在受讓方以自身股權作為支付對價的情況下,受讓方取得的資產應按公允價值作為計稅基礎;
在受讓方以其持有的控股企業股權作為支付對價的情況下,受讓方取得資產的計稅基礎應以其被轉讓的控股企業股權的原計稅基礎確認。
Ⅶ (1)賬面價值,計稅基礎分別是多少,產生什麼差異 (2)應交所得稅是多少
1)賬面價值,計稅基礎分別是75000和100000,產生可抵扣暫時性差異。(2)應交所得稅是100.625萬(3)最終的會計分錄
借:遞延所得稅資產 0.625
所得稅費用 100
貸: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 100.625
Ⅷ 股權轉讓的計稅基礎
對B而言,當然以支付金額與轉出金額的差價計算個稅。
A雖然繳納了200萬的個稅,但其是在稅局調整繳納的,所以不在B轉讓時認可。B轉讓時仍按實際支付的1500元做為獲取該股權的成本。
可以這樣理解吧,雖然從數字上看有重復征稅,但是A繳納稅款是在稅務介入後做的調整,理解成一種處罰。
Ⅸ 交易性金融資產的計稅基礎
交易性金融資產是指企業持有的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它包括企業以賺取差價為目的從二級市場購入的債券、股票、基金、權證和直接指定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下面以股票為例進行分析說明。
一、交易性金融資產的初始計量與計稅基礎
(一)交易性金融資產的初始計量在會計處理上,企業取得交易性金融資產時,應按照該金融資產取得時的公允價值作為其初始確認金額,記入「交易性金融資產——成本」科目,相關交易費用應當直接計入當期損益;企業取得金融資產所支付的價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發放的債券利息或現金股利,應當單獨確認為「應收股利」或「應收利息」進行處理。
[例1]A公司2007年4月1日購入B公司發行的股票100萬股作為交易性金融資產,每股買價10元,其中含已宣告但未發放的現金股利0.1元,另支付交易費用10萬元。不考慮其他因素,A公司應作如下會計處理:
借:交易性金融資產——成本9900000
應收股利——B公司100000
投資收益100000
貸:銀行存款10100000
(二)交易性金融資產的計稅基礎在稅務處理上,根據新稅法規定,企業的各項資產都要以歷史成本為計稅基礎。投資資產按照以下方法確定成本:通過支付現金方式取得的投資資產,以購買價款為成本;通過支付現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資資產,以該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支付的相關稅費為成本。在確定交易性金融資產的計稅基礎時:通過支付現金方式取得的投資資產,其成本除了購買價款外,還應包括相關交易費用,但不應包括已宣告但尚未發放的債券利息或現金股利。
[例2]承例1,A公司購入B公司100萬股股票的賬面價值為900萬元,所得稅稅率為33%(假設沒有其他納稅調整事項)。按照稅法規定,企業購買股票的成本為910萬元,即交易性金融資產的計稅基礎為910萬元,在資產負債表上交易性金融資產的賬面價值為900萬元,賬面價值小於計稅基礎,產生可抵扣暫時性差異10萬元,應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10×33%=3.3(萬元),遞延所得稅為-3.3萬元。會計處理如下:
借:遞延所得稅資產33000
貸:所得稅費用——遞延所得稅費用33000
從會計處理來看,交易費用10萬元抵減了當期利潤,但稅法不允許這筆費用在稅前列支;故產生可抵扣暫時性差異10萬元。從納稅申報看,因稅法規定與交易性金融資產有關的交易費用只有待該股票轉讓時才可與其成本一並在企業所得稅前列支,所以「投資收益」科目借方的交易費用10萬元在納稅申報時不需填入。
二、交易性金融資產持有期間會計核算與稅務處理
(一)取得的利息和現金股利的會計核算交易性金融資產持有期間被投資單位宣告發放現金股利,或在資產負債表日按債券票面利率計算利息時,借記「應收股利」或「應收利息」科目,貸記「投資收益」科目。收到現金股利或債券利息時,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應收股利」或「應收利息」科目。
[例3]承例2,假設2007年5月1日收到B公司發放的現金股利10萬元並存入銀行;2007年9月10日B公司宣告發放下半年現金股利15萬元,A公司於10月2日收到並存入銀行(若沒有其他納稅調整事項)。會計處理:
2007年5月1日收到B公司發放的股利:
借:銀行存款100000
貸:應收股利——B公司100000
2007年9月10日B公司宣告發放現金股利時:
借:應收股利——B公司150000
貸:投資收益150000
2007年10月2日收到B公司發放的股利:
借:銀行存款150000
貸:應收股利——B公司150000
(二)取得的利息和現金股利的稅務處理稅法規定,企業的股權投資所得,是指企業通過股權投資從被投資企業所得稅後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餘公積中分配取得股息性質的投資收益。也就是說,企業確認的投資收益,不僅限於被投資企業在接受投資後產生的累計凈利潤的分配額,還包括被投資企業在接受投資前實現的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餘公積。因此,A企業取得的兩筆現金股利都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交易性金融資產持有期間的投資收益形成的是永久性差異,與未來的應納所得稅無關,應調整當期的應納稅所得額和所得稅費用。由於會計處理和稅法的規定是一致的,不會產生暫時性差異,當期都需繳納企業所得稅。
三、交易性金融資產的期末計量與稅務處理
(一)交易性金融資產期末計量的會計核算在會計處理上。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應當按照公允價值計量,且不扣除將來處置該金融資產時可能發生的交易費用:對於按照公允價值進行後續計量的金融資產,其公允價值變動形成利得或損失,除與套期保值有關外,應當計入當期損益。根據22號准則及其應用指南的規定,資產負債表日,交易性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高於其賬面余額的差額的會計處理為:借記「交易性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科目,貸記「公允價值變動損益」科目;公允價值低於其賬面余額的差額做相反的會計分錄。
[例4]承例1,若2007年9月31日,A該公司購入的B公司100萬股股票的公允價值為1000萬元。則企業應做如下會計分錄:
借:交易性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1000000
貸:公允價值變動損益1000000
(二)交易性金融資產的期末計量的稅務處理在稅務處理上,企業持有各項資產期間資產增值或者減值,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可以確認損益外,不得調整該資產的計稅基礎。因此,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在持有期間不改變其計稅基礎,按照公允價值進行會計計量的應進行納稅調整,且不扣除將來處置該金融資產時可能發生的交易費用,處置該金融資產時發生的交易費用在處置時稅前扣除。由於股票公允價值上升,產生的「公允價值變動損益」100萬元,形成應納稅暫時性差異,按33%的所得稅率計算確認遞延所得稅負債。
借:所得稅費用——遞延所得稅費用330000
貸:遞延所得稅負債330000
公允價值變動損益發生變動必定會影響當期損益,但不會影響當期的所得稅申報,它只是會產生暫時性差異。所以,公允價值變動損益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
四、交易性金融資產處置的會計核算與稅務處理
(一)交易性金融資產處置的會計核算企業出售交易性金融資產時,應按實際收到的金額借記「銀行存款」、「存放中央銀行款項」、「結算備付金」等科目,按該項交易性金融資產的成本貸記「交易性金融資產——成本」科目,按該項交易性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變動額,貸記或借記「交易性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科目,貸記或借記「投資收益」科目。同時,將原計入該項交易性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額轉出,借記或貸記「投資收益」科目,貸記或借記「公允價值變動損益」科目。
[例5]承例4,2007年10月10日,企業將持有的B公司股票100萬股全部售出,售價為1050萬元。則企業會計分錄為:
借:銀行存款10500000
貸:交易性金融資產——成本9000000
交易性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1000000
投資收益500000
同時,轉出2007年9月31日交易性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100萬元。
借:公允價值變動損益1000000
貸:投資收益1000000
(二)交易性金融資產處置的稅務處理在稅法上,對於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持有期間公允價值的變動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只有在實際處置時,處置取得的價款扣除其歷史成本後的差額計入處置時的應納稅所得額。處置後,交易性金融資產的賬面價值和計稅基礎都為零,暫時性差異消失,以前確認的遞延所得稅應予以轉回。所以:
應納稅所得額=10500000-9000000=1500000(萬元)
借:所得稅費用——當期所得稅費用165000
遞延所得稅負債330000
貸: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462000
遞延所得稅資產33000
納稅申報處理:在填報企業所得稅年度申報表時將1050萬元直接填入第三行投資轉讓凈收益,將i000萬元直接填入第10行投資轉讓成本。總之,無論公允價值變動損益是增加還是減少,計入會計利潤的投資收益都是140萬元,又因為A企業2007年分回的股利25萬元已在當期繳納了所得稅,所以出售當期只需申報115萬元投資收益的所得稅,再將以前的暫時性差異轉回即可。
Ⅹ 股權投資的計稅基礎是指什麼
股權投資(Equity Investment),是為參與或控制某一公司的經營活動而投資購買其股權的行為。可以發生在公開的交易市場上,也可以發生在公司的發起設立或募集設立場合,還可以發生在股份的非公開轉讓場合。股權投資的動因,主要有: ①獲取收益,包括獲得股利和資本利得。②獲得資產控制權,通過資產的調整、調度和增值來獲得利益。③參與經營決策,以分散風險、發現商業機會。④調整資產結構、增加可流動資產,在投資購買可交易股份的場合,這種動因時常存在。⑤投機,以獲取買賣價格的差額,在投資於可交易股份的場合,這種動因時常存在。
應答時間:2021-01-26,最新業務變化請以平安銀行官網公布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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