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控制防範金融風險
Ⅰ 系統性金融風險如何防範
自2008年全球經融風險發生後,系統性金融風險就成了各國需要共同面臨的重大挑戰。推行市場經濟的我國自是也未能倖免,我國維護金融穩定的任務還非常艱巨.面對這突如其來的系統性金融風險,我們應當如何應對防範呢
系統性金融風險防範方法
(一)建立和完善金融法律框架
我國將進一步完善金融業內部的法律體系,理順銀行業和證券業信託業的法律邊界,明確不同金融機構的市場定位,分清機構監管和功能監管的特徵,對有關法規中的金融各行業禁止性規定和肯定性規定進行統一,並與各行業的法規保持協調金融監管部門應進一步簡化對創新的審批程序,建立高效的審批制度,及時提示承辦此類業務的金融機構應具有的基本條件
(二)穩步推進資本項目開放
從各國的相關實踐來看,資本賬戶的開放模式大致可以分為兩種,即「漸近模式」和「激進模式」相關研究顯示,目前我國除了外匯儲備充裕對外貿易自由化可在未來幾年內基本實現外,其他條件均未充分具備因此,需要繼續實施「漸進模式」的資本賬戶開放策略,穩步推進外匯管理體制改革一些學者認為,我國資本項目開放的理想順序安排是:首先推動強制結售匯制向意願結售匯制過渡;其次先放寬對資本流入的限制,再放鬆對資本流出的控制;再次先放開債市,後放開股市(即A.B股並軌),但要求非居民必須申報購股數量,並嚴格執行申報制度;最後在外匯市場上,逐步擴大交易主體,由指定銀行擴大到大企業,
再到非居民,但限制交易品種我國將根據市場發育狀況和經濟金融形勢,不斷完善有管理的浮動匯率制度,保持人民幣匯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的基本穩定,促進國際收支平衡,維護宏觀經濟和金融市場的穩定
(三)加強宏觀調控和金融監管
經濟金融界的研究表明,在宏觀經濟和金融穩定之間有一定的相關關系,一國可以通過加強貨幣和財政政策的紀律約束來減少波動我國目前開放經濟的特點是准固定匯率制度資本管制和持續的「雙順差」這些特點的組合造成了我國經濟金融宏觀調控的復雜性我國為了保持內外政策的平衡,除了採用傳統的財政貨幣和外匯政策外,還可以考慮選擇其他一些政策工具用於政策組合一是可以採取增大匯率浮動區間的政策,以減少外匯儲備的積累,減緩資本流入對貨幣供給的擴張效應二是推動遠期外匯市場建設中央銀行對遠期人民幣匯率的干預不僅可以穩定遠期匯率水平,而且有助於穩定即期匯率三是發行儲備債券儲備債券指的是中央銀行為吸收外匯資金而發行的一種以人民幣計值的債券當中央銀行需要控制基礎貨幣的發行,而為穩定匯率防止人民幣匯率升值又必須在外匯市場上吸納外匯資金時,可以在國內債券市場上發行儲備債券,將發行所獲人民幣資金用以收購外匯四是可以考慮徵收「托賓稅」徵收「托賓稅」的積極意義在於中央銀行不需要調整利率或介入貨幣和外匯市場進行干預就可以影響資本交易的流動方向與規模,從而影響到市場匯率
近些年來,中國人民銀行執行穩健的貨幣政策,主要運用經濟手段加強總量調控,調節貨幣供給,同時積極配合國家產業政策加強信貸投向引導,促進信貸結構改善,支持了經濟增長和金融穩定然而,中央銀行需要特別注意正確處理防範金融風險與促進經濟增長的關系;進一步推進貨幣政策決策的民主化,增強透明度,提高貨幣政策的決策水平;提高金融宏觀調控的科學性前瞻性和有效性;加大貨幣政策工具的創新力度,完善貨幣政策傳導機制,充分發揮貨幣市場資本市場保險市場在金融宏觀調控中的作用
(四)完善市場和加強金融機構風險防範能力
一是加快發展和完善金融市場我國將大力發展包括資本市場貨幣市場保險市場外匯市場期貨市場金融衍生產品市場在內的多層次金融市場體系,加強金融市場的基礎性制度建設,健全金融市場的登記託管交易清算系統,加大金融產品創新,完善市場功能,滿足不同主體投融資需求,加強市場透明度建設和規范化運作,推動金融市場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二是促進金融機構改革和提高風險防範能力我國需要進一步推進國有金融企業和國有工商企業的產權制度改革,通過股份制改革,使國有部門產權實現多元化,解決出資人缺位的問題,增強出資人的經濟理性,發揮應有的作用從建立責權分明的法人治理結構完善有效的內部控制機制明確的經營發展戰略科學的激勵與約束機制先進的企業文化和良好的職業操守等五個方面著手,逐步建立現代化金融企業有必要在有效實施金融監
管的前提下,主要通過金融控股公司和其他適合我國國情的綜合經營組織形式,發展綜合類金融業務通過設立正面清單和負面清單的方法,將防範金融風險和鼓勵金融創新有機結合,通過金融創新調整金融機構資產負債結構;鼓勵金融業在制度機構產品等方面加大創新力度,推動金融企業面向市場樹立以客戶為中心的經營意識,提高綜合服務水平和盈利能力;加強金融機構的產品定價能力重視發展銀行業的中間業務,開發證券公司的賣方業務,加快保險產品結構調整,培育可持續的盈利模式,提高金融機構的經營能力和競爭實力
(五)建立金融風險預警機制
在借鑒國際經驗的基礎上,我國可以進行研究和開發金融風險預警系統,其主要由指標體系預警界限數據處理和預警顯示四部分組成首先是選擇一套能夠科學合理敏感地反映金融風險狀況的監測指標體系,並要遵守實用性系統性全面性規范性原則;然後根據經濟金融發展的歷史經驗,以及參考不同發展階段的特徵,確定各指標的預警限值;再用事先確定的數據處理方法或模型,對各指標的取值進行綜合處理,得出風險的綜合指數和相應的風險等級,最後顯示風險狀態
(六)完善市場退出機制和風險補償機制
我國需要建立和完善金融機構市場退出機制和風險補償機制,制定和頒布有關金融機構市場退出的法律法規,最大限度地降低社會成本通過發行次級債券特別國債原有股東增資新股東出資以及中央銀行再貼現和有擔保的再貸款等途徑,開辟多樣化的救助資金渠道在加強日常監管和監管部門信息溝通的基礎上,對金融機構進行准確的財務狀況評級,監測風險;建立危機救助機制和市場退出問責制,根據風險和危機的不同情況,制定明確的危機救助標准,並通過問責制度,嚴厲追究有過錯的高級管理人員的責任;建立與《破產法》相銜接的,對有問題金融機構實施行政接管重組撤銷關閉清算的制度;建立和完善存款保險制度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制度保險保障基金制度,保障存款人利益保護公眾投資者權益針對金融一體化加深和金融不穩定性增加的形勢,需要加快建立金融危機應急處理機制,以控制突發性事件的發生
Ⅱ 如何防範金融風險
金融風險防範是金融市場主體通過科學分析,在法律法規框架內採取一系列措施,以減少或避免金融風險的發生,確保達成預定目標的過程。這不僅涉及宏觀經濟環境的研判,還包括對市場微觀層面的深入理解。
在具體實踐中,金融風險防範手段多樣。例如,銀行可以通過嚴格的貸款審核流程,減少不良貸款率,避免因企業經營不善導致的信貸風險。同樣,保險公司需要通過風險評估,制定合理的保費制度,以應對各類保險事故。
此外,金融機構還需要建立健全內部控制體系,確保業務操作的合規性和透明度,防止內部人員的不當行為引發的風險。同時,加強與外部監管機構的溝通,及時獲取政策動態,有助於提前預判可能的風險因素。
信息技術的發展也為金融風險防範提供了新的工具。大數據、人工智慧等技術的應用,使得金融機構能夠更精準地識別潛在風險點,及時採取應對措施。但同時,這些技術的使用也需要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保護客戶隱私和數據安全。
總之,金融風險防範是一個系統工程,需要金融機構從多個層面入手,採取綜合措施,以確保金融市場的穩定與健康發展。
Ⅲ 如何防範化解金融風險
一、堅持守法經營哪碧弊,依法防範風險。國家立法機關、行政機關和金融監管部門為維護國家金融安全,防範各類金融風險,出台了大量法律法規和規章,這是防範金融風險的法律武器,必須用好用足。金融企業要依法經營,善於運用法律手段防範和化解風險,監管部門要依法監管,依法加強監督指導,提醒企業防範風險;執法機關要嚴格執法,對於違法進行金融活動,造成風險和損失的,要及時糾正制裁。盡量減少風險另外,還要善於運用政策和其他機制防範風險。
二、恪守社會責任,有效防範風險。防範金融風險,需要金融企業恪守自己的職責定位和社會責任。首先,金融業要履行儲戶資金保險箱的責任,把維護儲戶資金財產安全放在第一位,在確保資金安全的底線內開展經營活動,就能夠有效防範風險;其次,金融業要履行儲戶財產保值增值的責任,只有把資金投入正當的經營活動,用於有利於國計民生的行業和產業,金融財產才可能隨著實體企業的發展壯大而不斷增值。
三、重視科技運用,切實防範風險。金融企業應當堅持防範風險、科技為先的原則,不斷加大對科技防範的投入,密切關注適時跟蹤金融違法犯罪的最新動態,不斷總結經驗教訓,及時根據違法犯罪手段的最新變化進行周密應對,實現「道高一尺,魔高一丈」,牢牢把握控制風險的主動權和先機慧隱權。
四、建立健全制度,努力防範風險。我國金融業發展較晚,特別是一些新興金融企業起步更晚,金融管理經驗不足,對金融風險認識不足,規章制度不健全,是難以避免的現象。因此,應當建立健全防範金融風險的制度規范體系,包括風險預警制度、風險提示制度、風險緊急處置制度,風險化解與補救制度、風險防範聯動機制等。切實做到對各類風險早發現、早預警、早處置、早補救。
五、發揮體制優勢,共同防範風險。我國的金融體制和金融管理有其特色和優越性,已經形成了政府主管部門主導、金融監管機構負責、金融企業實施、國家執法部門和司法機關共同參與、金融系統相互聯動的風險防範與控制格局,這個優越性是我國特有的,是非常有效的李族,應當把這些優越性充分發揮出來。通過分工負責,明確責任,各司其職,共享信息,形成多道金融風險防線。
六、加強分析研判,科學防範風險。金融風險盡管無處不在,多變突發,但如果深入研究,通過解剖具體個案,互通風險信息,全面總結經驗,加強交流合作,就能認識和把握形形色色的金融風險發生的特點和規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
第一條 為了確立中國人民銀行的地位,明確其職責,保證國家貨幣政策的正確制定和執行,建立和完善中央銀行宏觀調控體系,維護金融穩定,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中國人民銀行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中央銀行。
中國人民銀行在國務院領導下,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維護金融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