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資產和地方金融管理局怎麼樣
⑴ 我就想知道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是干什麼的
貫徹執行金融工作法律、法規,組織起草相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 擬訂並組織實施全省金融產業發展規劃; 研究全省金融發展的重大問題,為省委、省政府提供決策參考; 配合國家金融監管部門及其派出機構做好貨幣政策落實及金融監管工作,負責地方金融監管。
拓展資料:
地方金融局是負責促進當地金融發展、金融服務和金融市場建設工作的政府直屬機構。主要職責是: 1、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有關金融工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研究和分析宏觀金融形勢、國家金融政策和全市金融運行情況,擬訂金融業發展戰略和中長期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制定金融要素市場發展規劃,推動地方金融要素市場體系建設。
2、負責推進金融中心建設,優化金融產業布局。會同有關部門參與地方金融機構設立、改制和重組等工作,參與策劃、指導、規范全市重大建設項目、重大資產整合的融資工作,牽頭協調重大金融項目招商工作等。
3、制定推進企業上市的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協調上市公司再融資及並購、資產重組等工作,推進股權投資基金行業健康發展,配合省金融監管局推進地方要素交易市場規范發展。 4、推動地方政府與金融機構合作,加強金融對外合作交流。協調全市銀行、保險、證券、基金、信託、消費金融公司等金融機構支持實體經濟發展,搭建產融對接平台,為重大項目、重點產業、中小微企業融資提供支持。
5、會同相關部門開展地方金融風險防範、化解和處置工作。協調配合有關部門打擊其他非法金融活動,推進地方金融風險監測預警與應急處置機制建設。 6、負責對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擔保公司、融資租賃公司、商業保理公司、地方資產管理公司、地方交易場所、典當行等實施監管,健全完善監管制度,引導行業規范發展等。 7、配合中央金融管理部門駐蓉機構做好金融監管相關工作,為中央金融管理部門、金融機構提供服務,協調解決地方金融業改革發展中的有關問題。 8、統籌市、縣政府金融工作,推進省市協同聯動機制建設,參與、指導全市金融人才資源培育和隊伍建設工作。指導全市金融知識宣傳普及工作。 9、完成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⑵ 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有實權嗎
地方政府沒有監管權利,我國對於銀行的管理責任屬於央行也就是中國人讓慧民銀行。監管屬於銀監會,也就是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在中央與地方金融事權劃分時,地方金融監管權的性質成為理論研究和實務操作中一個模糊不清的問題.地方金融監管權的創制、配置與牽制體現了其作為具體金融領域中國家權力的多維特徵.地方金融監管權旨在實現保障弱勢群體獲得普惠金融服務的國家任務,地方金融組織的生成與發展引致了地方金融監管權的創制與構建.地方金融監管權作為國家權力,需要在立法和行政主體之間進行差異化配置,形成中央和地方共同立法事務與地方行政事務的屬性.地方金融監管權在中央與地方的劃分體現了中央對地方的監督,以及中央與地方的協力共存,旨在形成一種良性互動牽制關系.地方金融監管權的實質是在發展普惠金融時,通過尋求中央與地方最優的立法與行政分權結構,提高地方金融組織的監管效率。
地方金坦伏答融監督管理局職能:
1.貫徹執行國家金融工作政策規劃和法律法規規章,擬訂全區金融行業發廳運展中長期規劃和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研究分析國家金融政策、宏觀金融形勢和全區金融運行情況,提出改善金融發展環境、促進金融行業發展的建議,協調推動地方金融改革發展。
2.負責全區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擔保公司、典當行、融資租賃公司、商業保理公司、地方資產管理公司等機構的監督管理,指導監管投資公司、開展信用互助的農民專業合作社、社會眾籌機構、地方各類交易場所等,承擔地方金融監管有關考核評估、監督問責等具體工作。
3.負責地方金融風險防範和處置工作,會同有關部門防範、化解和處置地方金融風險,協調有關部門做好打擊非法集資等工作,配合推進金融信用體系建設。
4.推進全區多層次資本市場建設與發展,協調推進企業上市和重組、兼並、再融資工作。
5.聯系駐蚌金融監督管理機構,協助做好地方金融監管工作,協調建立中央駐蚌金融管理部門與地方政府之間信息共享、風險處置、業務發展和消費者保護等協作機制。
6.承擔駐蚌金融機構和地方金融行業的協調服務工作,組織開展政府與金融機構合作、金融機構和企業對接,引導、協調和鼓勵金融機構加大對全區經濟社會發展的支持力度。按規定負責地方金融機構業績評價等有關管理工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
第二條
中國人民銀行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中央銀行。中國人民銀行在國務院領導下,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維護金融穩定。
⑶ 金融監督管理局待遇好嗎
像金融監督管理局這樣的單位待遇都是非常的好的,都屬於鐵飯碗那種類型的工作。
【拓展閱讀】
北京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
(一)起草本市相關地方性法規草案、政府規章草案。配合國家金融管理部門駐京機構做好貨幣政策落實與金融監管相關工作。研究擬訂本市金融業發展規劃和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
(二)指導、推動本市金融市場、要素市場體系建設和發展,組織推進多層次資本市場建設發展。指導、規范各類交易場所的設立和發展。指導推動地方股權交易中心規范發展。
(三)統籌推進本市企業融資工作。協調推進企業上市和並購重組。協調推動企業發行公司債券、短期融資券和中期票據等債務融資工具。指導、推動天使投資、創業投資、股權(產業)投資規范發展。
(四)統籌發展本市普惠金融、綠色金融、小微金融。推動農村金融體系建設和產品服務創新。協調、推進農村金融改革、創新與發展。指導農村金融綜合改革試驗區建設與發展。會同有關部門開展金融精準幫扶和扶貧。
北京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
北京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
(五)統籌推進本市金融發展環境建設。協調推動金融機構和中介服務機構增強金融服務實體經濟、科技創新和社會管理能力。建立健全金融發展服務體系,為國家金融管理部門、在京金融機構提供服務。
(六)協調在京金融機構為首都經濟社會發展服務。參與本市投融資體制改革工作。研究制定引導社會融資發展的政策措施。參與研究擬訂政府重大項目融資方案。協調金融機構綜合運用各種金融工具和平台,為重點工程、主導產業、重要區域發展和中小企業發展提供融資支持服務。
(七)協調、指導金融服務本市社會民生工作。引導、協調金融機構創新服務產品,擴大服務范圍,延伸服務領域,提升服務效率。
(八)推進本市金融信用體系建設。配合有關部門推進企業和個人徵信系統建設。參與建立信用信息共享交換機制和信用獎懲機制。
(九)研究制定本市金融業發展總體布局規劃,促進金融機構合理布局。會同有關部門推動現代金融體系建設,指導金融功能區的建設發展,引導金融管理部門和金融機構進駐。監測分析各金融功能區發展情況。
(十)負責本市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擔保公司、區域性股權市場、典當行、融資租賃公司、商業保理公司、地方資產管理公司行政審批工作,並依法依規監管。配合推進市屬金融機構改革重組。承擔集體改制企業上市的產權確認職責。指導、規範金融中介機構發展。
(十一)對本市投資公司、開展信用互助的農民專業合作社、社會眾籌機構、地方各類交易場所等加強監管。
(十二)牽頭負責防範和打擊金融欺詐、非法集資、非法證券期貨活動等各類違法違規行為。會同有關部門查處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活動。負責金融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
(十三)指導、協調本市金融人才資源開發管理和金融人才隊伍建設工作。
(十四)完成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⑷ 金融監督管理局待遇好嗎
就業待遇很好,福利也很好。 主要職責就是貫徹國家財政工作方針、政策、法律、法規,配合國家金融行政部門及其駐北京辦事處實施貨幣政策和金融監督;研究金融形勢,分析金融發展中的主要問題,制定發展金融業的計劃、政策和措施,組織實施;承擔市金融服務領導小組辦公室的具體工作。
引導和促進金融和要素市場體系的建設。制定相關政策措施,組織和促進金融市場、要素市場和多層次資本市場的發展;承擔各類交易所的審批和監管職責,指導和協調產權交易的監督管理;協調和促進非上市公司進入證券公司股權轉讓制度的試點和發展。
協調發展企業融資。促進企業上市、合並和重組,協調和促進公司債券、短期融資債券和中期債券等債務融資工具的發行,指導和促進風險資本和股票(工業)投資基金的規范化發展。
協調和推動農村金融改革和發展。優化農村金融發展環境,推進農村金融體系建設和產品服務創新,引導農村金融綜合改革試點地區的建設和發展,協調和促進農業金融機構和中介服務機構的發展,增強金融惠及農民的能力。
拓展資料:職能則是需要負責推進首都金融發展環境建設,建立健全金融服務體系,為北京市國家金融管理部門和金融機構提供良好的服務。
負責小額信貸公司的審批和監管;金融擔保機構的設立、批准和監督;承擔集體轉換上市公司產權的確認職責;承擔市金融機構和地方審批金融機構的相應監管職責;加強對金融中介機構的指導和管理。
促進市金融機構的改革和改組;在維護城市金融穩定的同時,與主管部門協調協調,防範、化解和消除金融風險;與有關部門協調合作,打擊非法集資、非法買賣證券、非法買賣證券、非法買賣外匯、反洗錢、防偽;參與金融應急處理機制的建設。
指導和協調金融人才資源開發管理和金融人才隊伍建設工作。
⑸ 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級別
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是省政府直屬機構,為正廳級。地方金融局是負責促進當地金融發展、金融服務和金融市場建設工作的政府直屬機構,不是金融機構。省級機構改革中,金融辦已經成為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的掛牌機構:在新一輪黨政機構改革,和事業單位分類改革中,金融辦的職能發生了根本性變化,突出強調了地方政府協調管理監督地方金融發展的監管職能。
省地方金融監管局應當進一步強化地方金融監管職責,消除監管盲區和監管空白,提高防範處置金融風險能力,做好打擊本轄區各類非法金融活動相關工作,提高金融資源配置效率,解決金融發展不平衡不充分問題,推動金融資源更好服務實體經濟,深化地方金融改革,加快金融強省建設。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在省一級依然是政府直屬機構,金融辦改革成為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的掛子機構,主要是把地方金融監管職責明確給了地方政府,並加強了地方金融的監督管理職能,與同級人行、銀監局、保監局、證監局形成錯位監管和互相補充。
廣東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的職能是什麼?
(1)組織擬訂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擬訂支持地方金融產業發展的規劃與政策並組織實施。
(2)負責對全省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擔保公司、區域性股權市場、典當行、融資租賃公司、商業保理公司、地方資產管理公司實施監管,負責對大宗商品、環境權益、知識產權交易場所實施監管,強化對投資公司、開展信用互助的農民專業合作社、社會眾籌機構等的監管。
(3)開展地方金融風險監測防控工作。牽頭開展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金融突發事件應急工作。配合有關部門查處、打擊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參與有關部門開展的金融市場、金融機構等的風險防範處置工作。
(4)推動全省金融改革創新。加強與有關部門的協調配合,服務全省金融業發展。促進銀行信貸市場、多層次資本市場和保險市場發展,強化金融服務實體經濟功能。
法律依據:
《遼寧省地方交易場所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第十二條省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應當會同行業主管部門依法對地方交易場所的業務活動及其風險狀況進行現場檢查和非現場監管,建立健全監督管理體系,根據地方交易場所的風險狀況,確定對其需要採取的相應監管處置措施。
《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
第二條在中國境內從事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業務活動,適用本辦法,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本辦法所稱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是指各省級人民政府承擔地方金融監管職責的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