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機構應對下列哪些恐怖活動
發布時間: 2025-07-08 16:20:40
1. 金融機構對於以下哪些情形應進行報告
第三十一條金融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設區的市一級以上派出機構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建議有關金融監督管理機構依法責令金融機構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紀律處分
2. 金融機構發現「恐怖活動組織及恐怖活動人員擁有或者控制的資產」應立即...
1. 金融機構在發現恐怖活動組織及恐怖活動人員擁有或者控制的資產時,必須立即執行凍結措施。
2. 《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加強反恐怖工作有關問題的決定》以及《涉及恐怖活動資產凍結管理辦法》的制定,旨在預防和打擊恐怖活動。這些法規規定了金融機構的法定義務,即在確認涉恐資產時立即凍結,並向相關國家機關報告。
3. 及時凍結涉及恐怖活動的資產是國際反恐斗爭中的重要措施。聯合國安理會要求各國毫不遲延地凍結恐怖活動組織和人員的資產。
4. 2011年,中國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關於加強反恐怖工作有關問題的決定》,明確了金融機構和特定非金融機構在發現恐怖活動資產時的凍結及報告義務。
5. 為完善反洗錢、反恐怖融資、反逃稅監管體制機制,中國銀保監會起草了《銀行業金融機構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進一步強化銀行業金融機構在這些領域的職責。
6. 該管理辦法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各類吸收公眾存款的金融機構,以及政策性銀行和國家開發銀行等,參照規定執行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管理。其他類型金融機構的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管理也將參照此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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