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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金融案件如何執行

發布時間: 2022-03-08 10:13:26

『壹』 金融案件執行中能否撤案

如果原告、被告各方達成協議,當然可以撤案。金融案件執行中,只要申請執行人提出終止執行申請,人民法院可以終止執行的。但是,如果申請執行的依據是生效判決,生效判決不能撤銷。

『貳』 涉金融案件執行中如何保護銀行抵押權益

一、抵押物轉讓或出租後,銀行抵押權益的依法保護。
在對抵押物進行處置的過程中,往往會出現以下兩種常見的情況:一種情況是抵押人未經抵押權人即銀行的同意,擅自轉讓或出租,或雖通知抵押權人銀行,銀行卻不同意轉讓或出租的。對此,根據《擔保法》第49條第1款、《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第37條第2款和第49條、《城市房地產轉讓管理規定》第6條第7項,《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6條第7項的相關規定,抵押人轉讓、出租抵押物的行為應屬無效。在此情況下,抵押權銀行有權請求法院依法裁定享有抵押權,並及時通知受讓人或承租人,防止無效轉讓、出租行為對銀行抵押權益的實現造成可能的侵害。若與抵押人或第三人由此產生抵押權糾紛時,銀行則可以依法請求法院確認抵押人轉讓、出租行為無效,保護銀行抵押權益的安全。另一種情況是,抵押人將轉讓或出租抵押物的事項及時通知抵押權人銀行,銀行同意的。則根據《擔保法》第49條第3款之規定,抵押人轉讓或出租抵押物的價款,應當向抵押權銀行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上述款項如不作清償債權數額的,由債務人另行清償或重新提供經抵押權銀行認可的抵押擔保,否則,抵押權銀行可以拒絕同意抵押物的轉讓或出租。為避免抵押物轉讓款明顯低於其價值,抵押權銀行應主動請求法院參與並及時追償抵押物轉讓或出租款項,防止抵押物轉讓或出租款項的無端流失。
二、原抵押范圍內土地上新增房產時,銀行抵押權益的依法保護。
根據《擔保法》第55條、《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51條、《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第44條之規定,房地產抵押合同簽訂後,原抵押范圍內土地上新增的房屋(包括以房屋作為抵押,其所佔用土地上新建造的房屋,或者以土地使用權作抵押,該副土地上新建造的房屋兩中情況)。不屬於抵押財產,銀行對新增房產據此就不享有抵押權和優先受償權。但在實際執行操作過程中,為便於對抵押物變現能力的有效實現,抵押權銀行應當有權請求法院將土地上新增的房屋與原抵押的房地產作為一個整體一同變賣或拍賣,抵押權銀行對原抵押房地產變賣、拍賣所得的款項依法享有優先受償權,以保證銀行抵押權益的及時實現。
三、抵押人對抵押物不享有所有權,銀行抵押權益的依法保護。
在抵押貸款中,有的抵押人對抵押物雖不享有所有權,但對其卻享有用益物權,且該用益物權能夠給權利人帶來可得利益。如果抵押人除此之外,已確無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對這種抵押,因為《擔保法》對此雖然沒有規定,但也沒有限制。法院在執行中,為保證銀行債權的依法實現,法院應當予以認可並積極執行。並以對抵押物變賣、拍賣所得價款及時清償抵押權銀行的合法債權。
四、抵債返租,實現銀行抵押權益。
抵債返租是一種新的執行方式的探討,即將抵押人原設定的不動產抵押物,因其價值較大,經依法評估後變賣或拍賣價直接折抵給抵押權人銀行,抵押物所有權(土地一般為使用權)則歸債權人銀行所有,債權人銀行再將其租賃給他人,在同等條件下,原企業對租賃物享有優先租賃權。抵債返租可以務實地落實金融債權,進一步融洽銀企關系,有利於改善融資環境。目前,房地產抵押貸款中,以鄉、鎮企業廠房所有權及其佔有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作抵押的現象較多,而這些企業多是無償取得土地使用權,企業的其他不動產也多屬於政府,這就使政府幹預企業的生產經營理直氣壯。原抵押的不動產抵債返租後,企業作為承租人僅對債權人銀行負責,可以不再受行政干預,在銀行的支持下,大膽投入資金進行生產經營,理順了新老企業的債權債務關系,規范和完善了企業的改制工作。這種對抵債資產的處理方式,在目前企業破產受到一定限制的情況下,可以說是金融部門對困難企業,特別是鄉、鎮企業實現抵押債權的最好方式。但在抵債返租方式的具體實施中,應當注意以下幾個問題:1、對抵押物的性質必須查清。如是否屬於抵押人所有、是否被其他法院查封、是否被租賃給其他第三人等等;2、如抵押人所設定抵押的廠房佔有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不屬於該企業的,首先必須徵得土地使用權人和所有權人的同意(主要針對鄉鎮企業)。3、抵債返租方式僅對還貸無望的企業適用,正常生產的企業不適宜用此方式執行。
綜上,在金融案件執行中,為保證抵押債權的有效實現,防止大量國有資產的流失,筆者認為,法院對金融案件的執行必須加大公力救濟的力度,在執行維權意識上應與其他當事人一視同仁,在不違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金融政策的情況下,該強制執行的就應當有所為。只有這樣,金融債權案件才能得到及時有效的執行。

『叄』 對金融案件實行什麼管轄

集中管轄
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第一次會議強調,設立上海金融法院,目的是完善金融審判體系,營造良好金融法治環境。要圍繞金融工作服務實體經濟、防控金融風險、深化金融改革的任務,發揮人民法院的職能作用,對金融案件實行集中管轄,推進金融審判體制機制改革,提高金融審判專業化水平,建立公正、高效、權威的金融審判體系;

『肆』 我國金融案件執行難的主要原因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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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案件執行難的原因:

從執行實踐來看,金融糾紛案件的執行有三大特徵,即生效判決的執結率低、實際執行效果差、執行的可挖潛餘地小。金融糾紛案件不能得以及時執結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企業原因:

1.企業不景氣無力清償債務。從實踐看,企業不景氣無財產可供執行或可供執行的財產價值較底,這是造成金融糾紛案件「執行難」的主要原因。

2.企業自覺履行債務觀念淡薄,思想存在誤區。他們認為企業負債是大環境造成的,企業長期拖欠銀行等金融系統的款項是普遍現象,又不是他一家。

3.被執行企業的財產產權不明確。有些企業在成立之初,就鑽法律的空子,造成財產不清,權屬不明。

4.假借改制之名逃避債務。有的企業趁改制之機,採取各種手段,設立新公司,從而逃避債務。

(二)金融部門自身的原因

1.金融機構經營管理漏洞多,防範和化解措施不力,缺乏規范化、制度化、嚴格化,未能堅持「三查」制度。多年來的信貸政策多變,缺乏連續性和穩定性,銀根或緊或松,時寬時嚴,信貸處於「一放就亂」、「一緊就死」的怪圈之中。

2.風險意識淡薄,擔保流於形式,影響法院執行。由於在信貸擔保過程中,金融系統的工作人員沒有對保證人以及擔保物作深入的細致審查,造成雖有信貸擔保存在,但起不到擔保應有的作用,流於形式。

3.金融部門拘泥於僅以現金的方式清償債權,不願用以物抵債等其他方式來清償債權。

(三)執法大環境的影響

行政干預和地方保護主義是目前案件「執行難」的一個主要原因。有的企業以某一行政管理部門為主管單位或有的企業是本地的主要稅源,對這些企業的執行往往會得到行政干預或者地方保護主義的干涉,嚴重影響法院的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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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 金融案件維權要清楚的幾個問題(值得收藏)

(一)通過多個渠道投訴
目前理財產品呈現多樣性以及產品更新速度快的特點,如果僅依靠消法來解決這當中的欺詐、誤導性銷售或者投資陷阱,是不太理想的,應該多渠道解決。投資理財的服務往往是訂立服務合同的過程,通過主管部門進行維權是一部分,相關投資者也可以利用《合同法》等通過訴訟方式解決問題。投資者投訴還可以找監管單位,比如證監會、銀監會或保監會,甚至可以找人民銀行,如果涉及詐騙,還可直接去公安機關報案。同時,投資者也可以向相關的媒體報料,曝光行業黑幕,引發社會關注,促使企業盡快解決問題。
(二)報警
報警是投資者的無奈之舉,只有在他們自己沒有辦法追回款項的情況下,才會去報警。當然實踐中的一些經濟糾紛,很多當事人也想通過報警的方式來解決,這是行不通的,因此,公安部有相關的規定,明確要求公安機關不能涉足經濟糾紛。因此,當投資者去公安機關報警的時候,多數時候,公安機關都以是經濟糾紛為由不予立案,除非案件人數持續增多,媒體也進行了大量報道。這種情況下,公安機關才會立案偵查,並追究相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三)訴訟
在案件發生後,很多當事人都不選擇訴訟,原因無非是訴訟時間長、成本高,還不一定能贏,甚至是贏了官司輸了錢,投資款根本無法執行回來。但是對一些案件,在公安機關不管,相關監管部門也無法處理的情況下,訴訟則成了維權的唯一途徑。至於如何訴訟,要根據具體案件的情況,來設計具體的訴訟思路並准備證據。不同的案件、不同的案由,需要不同的證據來支持。

從過去那些金融詐騙案例的處理結果來看,無論是好還是壞,投資者都將為之付出巨大的代價。有的苦苦等待,有的抱團維權,經常要花費數年才能得到最終結果,而且很多結果都不是很理想,能全額追回投資款的少之甚少。其實這些案件中並不是說犯罪分子的手段有多高明,投資者都或多或少犯了一些錯誤,有的沒有風險防範意識,有的是過於貪婪,有的是盲目跟風而沒有自己的判斷力。只要我們提高警覺能力,大部分的陷阱都能夠避免。對於投資者來說,事後努力想辦法彌補永遠沒有事前深思熟慮更有價值。

『陸』 金融機構執行《法人金融機構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管理指引(試行)》的工作方案該如何寫

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金融服務二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各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反洗錢處;各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中國銀聯、農信銀資金清算中心、城市商業銀行資金清算中心、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銀河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反洗錢部門:
一、金融機構工作安排(一)在2018年12月31日之前制定執行《指引》的工作方案,報中國人民銀行反洗錢局或中國人民銀行反洗錢局授權對該金融機構實施反洗錢監管的當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反洗錢部門。(二)考慮到非銀行支付機構反洗錢工作起步較晚,適當給予其一定時限的制度執行過渡期,但不應晚於2019年7月1日前執行。

(二)中國人民銀行反洗錢局及分支機構反洗錢部門應當將金融機構執行《指引》要求的完善風險治理架構、制定洗錢風險管理策略等情況,作為反洗錢監管重點。<span color:#333333;"="" style="padding: 0px; margin: 0px; border: 0px none; word-break: break-all; outline: none 0px;">
請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各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反洗錢處將本通知轉發至總部注冊地在轄區內的各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城市信用社、農村信用社、村鎮銀行、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保險專業代理公司、保險經紀公司、信託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消費金融公司、貨幣經紀公司等金融機構和非銀行支付機構反洗錢部門。

『柒』 如何確保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件調解後能順利履行

第一,要求法官出調解書。
第二,在調解書裡面約定另外百分之三十的違約金。

『捌』 金融債權案件怎麼執行

法律分析:金融債權案件的執行:一、抵貸返租方式;二、執行第三人的到期債權;三、債權入股。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五條 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後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請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請求。

『玖』 為什麼金融債權案件執行難

(一)首封債權人利用查封物優先處分權故意拖延、阻礙執行
由於金融債權案件的被執行人往往深陷多個法院的多個訴訟,因此在金融債權執行中常常出現涉案抵押物已被其他執行普通債權的法院先行查封的情形。在此情形下,惡意首封債權人往往會利用查封物優先處分權以對抗抵押權人優先受償權,故意拖延執行、阻礙執行,妨礙銀行抵押權的實現。
(二)被執行人、案外人利用買賣不破租賃規則惡意妨礙執行
法院在集中清理金融債權執行案件活動中,經常會遇到以不動產抵押方式設立的金融債權在執行環節遭遇抵押物上租賃權對抗的情形。究其原因,筆者認為,是被執行人在執行程序中利用買賣不破租賃規則惡意妨礙執行。
(三)被執行人利用執行豁免制度變相逃避執行
在金融債權案件執行過程中,經常遇到被執行人除唯一住房外無其他財產可供執行的情形。無論該唯一住房是否設定抵押,被執行人均以該住房為其唯一住房為由拒絕遷出,從而使法院執行陷入僵局。究其原因,筆者認為,主要是被執行人惡意利用執行豁免制度變相逃避執行。
法律基予保護被執行人基本人權(主要是生存權)的考慮,規定被執行人享有一定

『拾』 如何執行涉金融類案件求解答

□王雲鵬 涉金融案件的執行一直以來都是法院執行工作中重點關注的內容,此類案件往往標的額較大,牽涉各類關系較為復雜,執行過程難度較大且執行期限較長。如何解決涉金融類案件的執行已經是法院執行工作的一個重點,也是法院執行工作的一個難點。 完善金融案件被執行人財產情況申報制度。法院執行工作量大案件多,不可能對所有金融案件的被執行人財產變化情況隨時了解。為了及時摸清被執行人的清償債務能力,給被執行人造成巨大的心理壓力,有必要進一步完善財產申報制度。財產申報可以定期和不定期地進行,具體時間由承辦法官根據實際情況指定。法官可以對金融案件被執行人的申報情況進行核實,如果發現隱瞞財產真實情況的,或者發現有規避執行行為的,法院可以立即對被執行人採取強制執行措施。 強化各種訴訟救濟措施。由於一些借款人可能會惡意轉移財產,在訴訟過程中對於有轉移財產、逃避債務意圖的借款人,要加大訴訟保全力度。對債權人提出的訴前或訴中保全措施的申請,要在最短時間內完成審查程序,盡快實施凍結、查封、扣押措施,有效控制被執行人的財產,防止惡意轉移財產損害金融機構利益行為的發生。對於可能逃匿的債務企業的股東和高管人員,要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法及時採取邊控等措施進行有效控制,防止因債務人逃匿而影響案件的執行和對債務企業財產的有效控制。 保證銀行抵押權是實現。在借款人將抵押給銀行的抵押物轉讓或出租後,抵押人轉讓或出租抵押物的價款,應當向有抵押權銀行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為避免抵押物轉讓款明顯低於其價值,抵押權銀行應主動請求法院參與並及時追償抵押物轉讓或出租款項,防止抵押物轉讓或出租款項的無端流失。房地產抵押合同簽訂後,原抵押范圍內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屬於抵押財產,銀行對新增房產不享有抵押權和優先受償權。但在實際執行操作過程中,為便於對抵押物變現能力的有效實現,抵押權銀行應當有權請求法院將土地上新增的房屋與原抵押的房地產作為一個整體一同變賣或拍賣,抵押權銀行對原抵押房地產變賣、拍賣所得的款項依法享有優先受償權,以保證銀行抵押權益的及時實現。 銀行房貸風險的應對。法院可根據銀行房貸執行的規律制定相應流程,提高執行效率。銀行按揭類案件具有較強的代表性、同類性的特點,法院可以制定該類案件的執行流程,對執行的各個階段作出具體的規定。例如對送達方式、搬遷期限、不足案款的執行等問題進行統一明確的規范,以統一的標准規范指導執行工作,減少執行的盲目性,提高執行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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