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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提高金融糾紛訴前調解率

發布時間: 2022-04-05 02:30:26

『壹』 如何如提高調解率

在2009的調解年活動中,郾城法院非常重視調解工作,把民事訴訟調解工作納入崗位目標責任制及績效考評辦法,使全院幹警轉變審判理念,著眼於提高司法能力建設和實現案結事了。 一、審判理念的轉變是調撤率上升的關鍵 過去強調「一步到庭」當庭宣判率,導致案件判決率高,當事人對立情緒大,執行難度大,不利案結事了。根據時代發展變化的形勢,該院有針對地提出強化訴訟調解,力爭案結事了,把調解率作為體現法官司法能力的一項硬性指標納入年度崗位目標考核及績效考評辦法,在辦案經費補助上調解案件高於判決案件,在工作績效上把調解案件納入考核范圍,要求每案必調,講求調解成功率,致使該院調撤率大幅度上升,同比上升15%,調解成為郾城法院工作的一大亮點。 郾城法院開庭次數不多,而把主要精力和時間用於調解,從立案環節到審判階段,均著眼於調解,把調解貫穿於訴訟全過程,從而有效地化解了矛盾。案結事了關鍵在調解,已成為郾城法院全體法官的共識。審判理念的巨大轉變,是調解率上升的關鍵。 二、著重調解工作原則是案結事了的基礎 當事人把官司打到法院來,最大的期盼就是能案結事了,又不傷和氣。「和為貴」已成為群眾的習尚。如何實現群眾的期望,既是對法官司法水平的考驗,也是案結事了的客觀要求。因此,郾城法院不斷探索調解新方法,千方百計提升調解率。在執行這一工作原則上,郾城法院措施不斷,方法翻新。一是加大巡迴調解力度。無論機關民商庭還是人民法庭,首先是加大巡迴審理力度,對婚姻家庭,相鄰、勞動爭議、損害賠償、債權債務、贍養等民商事案件,先到案發地送達、調查,然後調解。針對案件特點,法官邀請雙方親朋、代理人、村幹部、人民陪審員等,動用一切力量開展案件的調解,把親情、鄉規民約、風俗習慣等充分運用到調解工作中去。二是要求法官勤調解、多調解、善調解。根據案件特點,當事人爭議大小,集中人力、時間調解,克服厭倦情緒,下力氣出功夫,以法官的耐心、誠心、善心、公心去調解,去感化當事人,促使當事人握手言和。 三、層層把關是提升調解率的重要環節 從審判理念的轉變到著重調解工作原則的貫徹執行,看似簡單,但這裡麵包涵著法官的心血和辛苦,涵蓋著法官為大局服務,為人民司法的執著和追求。調解率的上升,與層層把關離不開。上至院長下到普通法官、書記員,調撤率這個目標始終根植於他們心中,既是責任,更是為大局服務,為和諧社會所作出的努力。因此,在調解這一關上,實行層層把關,即審判長把關、庭長把關、主管院長把關,凡是有希望調解的案件,都要下功夫調解。 四、多元化調解機制是案結事了的法寶 在解決糾紛上法院不是萬能的,必須藉助多元機制。只有調動各方力量,從不同角度,不同方面去調處糾紛,才能取得最佳效果,真正做到案結事了。郾城法院已充分認識到這一點。一是建立人民調解與法院調解的有機銜接機制,並成立了社會法庭。藉助轄區司法所、綜治辦、調委會、村委會等基層組織的力量,即把司法所長、村委調解員及退休老教師等德高望重的老者聘請為社會法官,互通信息,一旦出現糾紛,先由這些基層組織出面調解,調解不成的,再由人民法庭立案受理,繼續調解,促使大多數案件以調解方式結案。二是基層法庭在轄區設立巡迴審判站,邀請司法所長、綜治辦主任、村委主任擔任調解員,確保對轄區內的民事糾紛早掌握、早疏導,把矛盾糾紛消除在萌芽狀態。

『貳』 訴前調解的好處

法庭調解有利於提高法院工作效率。就有關調研來看,審前調解和簡易程序中的調判結合,可以較大地提高發源地審判工作效率,實現案件的繁簡分流,有利於法院資源的合理分配。其次,調解有利於達到良好的社會效果,保證社會穩定。法院判決的難題不僅在於司法權威、司法程序等諸多方面的原因,還在於很多糾紛本身無明確的法律依據,由法院根據自由裁量權作出的裁判一方面很難保證當事人和社會能夠接受,另一方面也會造成法律適用方面的極大的不統一和不確定的結果。法院通過調解,將一部分棘手的糾紛「徹底」處理掉,不僅能夠較少社會的指責,而且能夠為自己創造更好的生存環境。
然而在審判方式改革中不斷深化的今天,有的法院提出「強化審判、弱化調解」的改革思路,片面強調快審快結和當庭審判率,重判決與輕調解的傾向已經顯露。法官在審判案件中注重的公開、公正、高效,和風細雨、耐心細致的調解工作逐漸被忽略,民事訴訟調解率大幅度下降,而高判決律所引起的上訴多,申訴多,執行難等問題不僅使法院工作陷入負重於被動,同時也增加了當事人對法院耕作方式簡單化、辦案社會效果差的不滿情緒,這個問題應當引起我們的注意。

『叄』 千萬不要訴前調解

訴前調解包括兩種情形,一為不具有法院審理性質,即由在法院立案庭設立的人民調解工作室來調解;一為具有法院審理性質,即由法院立案庭的法官來調解或法官與人民陪審員、人民調解員共同來進行調解。調解制度主要包括法院調解、人民調解和行政調解三個部分。法院調解又稱司法調解、訴訟調解,是指法院在審理各類案件時,由法院主持,當事人平等協商,達成協議,從而解決糾紛所進行的活動。行政調解是指具有調解糾紛職能的國家行政機關根據國家政策、法律,以自願為原則,在分清責任,明辨是非的基礎上,通過說服教育,促使雙方當事人互諒互讓,從而達成協議解決糾紛的活動。人民調解,是指在人民調解委員會的主持下,對民間糾紛當事人進行說服教育,規勸疏導,促使糾紛各方互諒互讓,消除紛爭的一種群眾性活動。他是群眾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自治行為。由三種調解的概念,可以看出,法院調解是人民法院的職權行為,他是人民法院的一種審理活動,其形成的調解文書具有強制力政調解是國家行政機關的職權行為,形成的調解協議不具有強制執行的法律效力,其性質是合同。而實踐中,訴前調解的重要特徵則在於:調解程序的發生在提起訴訟之前,所以可以看出訴前調解不應屬於法院調解和行政調解的范疇,其實質是一種人民調解。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五條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經審查,符合法律規定的,裁定調解協議有效,一方當事人拒絕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裁定駁回申請,當事人可以通過調解方式變更原調解協議或者達成新的調解協議,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肆』 作為原告開庭前的調解,應該注意什麼

告開庭前的調解,應該注意: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四十八條 當事人訴訟權利能力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作為民事訴訟的當事人。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進行訴訟。其他組織由其主要負責人進行訴訟。第四十九條 訴訟權利義務:當事人有權委託代理人,提出迴避申請,收集、提供證據,進行辯論,請求調解,提起上訴,申請執行。當事人可以查閱本案有關材料,並可以復制本案有關材料和法律文書。查閱、復制本案有關材料的范圍和辦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規定。當事人必須依法行使訴訟權利,遵守訴訟秩序,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裁定書和調解書。

第五十條 訴訟和解雙方當事人可以自行和解。第五十一條 訴訟請求處分和反訴,原告可以放棄或者變更訴訟請求。被告可以承認或者反駁訴訟請求,有權提起反訴。

『伍』 請問:民事合同糾紛案件: 先訴前調解或庭外調解處理後如果調解不成轉入審理時可以再增加訴訟請求嗎

可以的,只要是在庭審開庭之前都是可以的,但是建議還是盡早提出變更申請,以方便法官提早向對方送達相關文書,和合理安排開庭時間。

『陸』 如何提高民事案件調解成功率

通過調解結案,有利於及時徹底的解決民事權益爭議,也有利於減輕法院繁重的審判工作強度和大量執行工作壓力,也為當事人減輕了訴訟成本,同時也有效避免了當事人的申訴、上訪。「能調則調,當判則判,調判結合,案結事了。」這是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的新時期民商事審判工作十六字指導原則。《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進一步做好2009年人民法庭工作的通知》中也明確要求人民法庭要貫徹「調解優先,調判結合」的司法原則。省院及黑河中院也先後將調撤率納入目標考評中,可見,在民事案件審理中,調解工作越來越受到重視。因此說,如何做好調解工作,總結調解經驗是法院特別是人民法庭的一項重要工作任務。結合審判實踐,現就如何提高調解成功率談幾點淺薄體會。 一、做好調解前的准備工作 為了提高調解的成功率,調解前要做好充分的准備工作:一是認真閱讀原告的訴狀,了解他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審查判斷其提供的初步證據是否與其訴訟請求相一致。二是向被告送達起訴狀副本、開庭傳票時,要認真聽取被告對原告提出的訴求、事實和理由的看法,認可程度、爭議焦點以及相互間的差距。三是盡量全面告知當事人調解的權利。在知悉原告請求、被告答辯的基礎上,為了調解工作的順利進行,有必要對當事人強調其擁有調解的權利及調解的優點,比如能縮短當事人解決糾紛的時間,訴訟費可以減半收取,還能利於當事人的自覺履行可以免去以後強制執行的執行費用以及以後執行的麻煩等等。 二、通過訴訟代理律師做好調解工作。律師作為當事人參與訴訟的支持者和協助者,在調解工作中起著十分重要的作用。律師對調解的影響是深刻的,因為當事人信賴自己聘請的律師,對自己律師提出的建議通常會言聽計從,因此,在對有律師代理的案件進行調解,一般通過律師來對當事人施加影響,讓律師勸說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是一個行之有效的方法。因此,在對有律師代理的案件進行調解應積極做好代理律師的工作,爭取律師的配合,讓律師和當事人溝通,發揮其疏導作用。但是,值得注意的是,雖然通過代理律師做好調解疏導工作是促成調節的有效途徑,有一部分律師卻不僅不會促成調解的進行,還會阻礙調解的順利進行。碰到這樣的律師,法院就不應該再通過訴訟律師進行調解工

『柒』 如何申請訴前調解

你把訴狀寫好,每位被告一份副本,連同正本及身份證復印件、證據復印件全部准備好,送到法院訴前調解室,就行了。法院一定會幫你組織訴前調解的。

『捌』 請問:民事合同糾紛案件:經過訴前調解或者庭外調解成功之時可以再向法院提出增加訴訟請求嗎

民事合同糾紛經過庭外和解成功後不可以提請增加訴訟請求。但可以另行起訴。

『玖』 關於如何提高民商事案件調解率的幾點思考

能調則調,當判則判,調判結合,案結事了。這是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的新時期民商事審判工作的十六字指導原則,也是人民法院落實黨中央關於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大部署。因此,在民商事案件審理過程中,法官要充分發揮主觀能動性,牢固樹立以調解為主,多調少判、調判結合的原則,將調解貫穿於整個訴訟活動中,最大限度地把矛盾糾紛化解在基層、解決在萌芽狀態。為此,筆者對如何提高民商事案件調解率作了以下幾點思考。 第一,法院應設立上下聯動、多方配合的調解機制。首先,在案件起訴到法院後,先由立案庭對案件進行調解,利用案件在立案庭尚未移送到業務庭的空隙,快速對當事人做調解工作,增加案件在整個訴訟流程中的調解次數,提高案件調解的成功率。如果案件在立案庭就能調解成功,將大大減輕業務庭的工作量,使業務庭有更多的精力去辦理大案、要案。其次,當案件在立案庭調解不成功進入業務庭時,業務庭就可以根據立案庭調解的情況,制定更加充分、合理的調解方案以提高調解成功率。同時,立案庭也可以參與到業務庭的調解工作中,利用立案庭最先調解的熟悉案情、熟悉當事人的優勢,聯合調解,更能提高案件調解的成功率。最後,根據案件需要,也可以請求分管案件工作的副院長甚至是院長參與到案件的調解工作中來,達到上下聯動、多方配合,齊心協力促成案件調解的效果。 第二,充分的准備工作,靈活的工作方法。法官接手案件後以最快的速度熟悉案情,了解原告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在送達應訴材料給被告時,了解被告對案件的看法以及對原告訴訟請求的認同度。在了解了原告的訴求以及被告承受的底線以後,認真分析案情,找出一個平衡點,以該平衡點為基礎召集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在調解過程中,可以應用多種調解方法,如換位思考調解法、因案制宜調解法、釋法說理調解法、巧借外力調解法等等。在運用這些調解方法時要靈活運用,有時運用一種調解方法就能達到效果,有時需要運用多種調解方法來相互配合使用。 第三,動用一切積極因素來參與案件調解工作。法院的力量是有限的,法院可以根據案件情況聯合其他單位或者當事人的親朋好友來參與調解工作,也可以利用當事人信任訴訟委託人的心理,積極動員委託人說服當事人接受調解工作。只要有利於達成案件調解,法院可以調動一切積極因素來參與案件調解工作。 第四,以人為本、心繫群眾、耐心調解、周到服務。法官要促成雙方當事人達成調解,達到息訴服判、案結事了的效果,就必須真心為當事人著想,從為了當事人的利益角度出發對當事人進行調解。要使案件得到順利的調解,還必須使當事人信服法官,而要使當事人信服法官,法官就必須具有親和力,要不勝其煩地對當事人做工作。法官要認真聆聽當事人的訴說,耐心地做通當事人的思想工作,使雙方當事人在接近平衡的基礎上達成調解協議。 第五,案件達成調解協議以後,還必須搞好案後跟蹤服務。對當事人不履行調解協議的,協助當事人搞好案件執行工作;對當事人在執行調解協議中還不明白的地方,主審法官還要耐心仔細地做解釋工作。只有做到這些,才能真正達到當事人息訴服判、案件案結事了的效果。

『拾』 如何提升調解案件自動履行率

實踐中存在的大量調解案件因當事人未自動履行而進入強制執行程序的情況不但違背了調解制度的初衷,影響了調解的公信力和司法權威,應當引起我們的重視。本文就調解案件自動履行率不高的成因及對策作一簡要探討,以期拋磚引玉。一、調解案件自動履行率不高的原因債務人無履行意識。實踐中,一些債務人缺乏履行債務的意願,僅是為了擺脫訟累,拖延時間、轉移財產或其他目的而惡意進行調解。債務人無履行能力。債務人具備履行的意願,且對方當事人也做出了一定的讓步,所以願意達成調解。但是由於經濟能力的限制,調解協議約定的內容已經明顯超出了其承受能力,造成了客觀上的履行不能。調解協議達成後,因為債務人的經濟狀況突然惡化而無法履行。在一些分期履行或履行期限相對較長的調解案件中,經常會發生債務人經濟狀況因偶然事件的發生(如車禍、生病、金融危機等)而突然惡化導致調解協議無法繼續履行的情況,此時對方當事人只得進入執行程序,申請強制執行此外,司法實踐中對法官調解率的考核造成一些法官片面追求調解結案率而忽視了對調解協議履行的現實可能性的審查,造成一些明顯無法履行的調解案件最終進入執行程序。二、提升調解案件自動履行率的建議加強法制宣傳,提高當事人的法制意識和誠信意識。在訴訟的各環節積極開展法律宣傳,強化當事人的法制意識和誠信意識,使雙方當事人能夠正確理解調解的立法本意和法律精神,正確行使法律賦予的權利,自覺履行法律賦予的義務。改進工作方法,強化對調解協議履行可能性的審查。針對民事調解案件中存在的可協商性,法官應講究調解藝術,關注債務人的履行能力和履行誠意,加大對調解協議履行可能性的審查,引導當事人制定切實可行的調解方案。審理中發現有惡意調解跡象時,應及時判決,防止債務人通過惡意調解而獲得不當利益。強化執行意識,促使債務人積極主動履行債務。民事法官在主持調解時應強化執行意識,努力促成調解協議順利履行。在確保調解協議內容具體、明確並具有可執行性的同時,注重引導當事人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調解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的督促條款和擔保履行條款,提高調解協議的自動履行率。依法採取財產保全措施,對原告有訴訟保全要求的,依法採取訴訟保全措施,防止債務人利用調解惡意轉移財產,造成執行不能。同時,審理法官對調解案件,應主動跟蹤履行義務情況,在履行期限屆滿前提醒、督促債務人自覺履行義務。探索調解案件由原審承辦人協助執行的新路徑,避免片面調解。完善審判績效考評制度,促進調執配合。現行審判績效考評指標對調解案件的自覺履行率未予以足夠注意,致使法官對調解協議達成後的履行問題不夠重視,進而導致法院在執行環節的司法資源未能得到有效節約。因此,應當進一步完善審判績效考評指標,努力促成調解與執行的相互配合,追求配合所產生的倍增效應。加大對拒不履行調解義務人的懲罰力度。調解案件要能得到有效履行,對違約人的懲罰必不可少。因此,在加大對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的被執行人打擊力度,增加其違法成本的同時,更應對有條件履行而拒不履行調解義務的被執行人加大處罰力度,懲治其在案件調解時的欺詐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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