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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法律關系是什麼

發布時間: 2022-04-13 15:19:33

1. 金融法關系的客體,其特點包括什麼

金融法關系的客體,其特點包括(法律關系主體之間權利和義務所指向的對象,它是構成法律關系的要素之一。)
法律關系客體的種類:
法律意義上的物是指法律關系主體支配的、在生產上和生活上所需要的客觀實體。它可以是天然物,也可以是生產物;可以是活動物,也可以是不活動物。作為法律關系客體的物與物理意義上的物既有聯系,又有不同,它不僅具有物理屬性,而且應具有法律屬性。
物理意義上的物要成為法律關系客體,須具備以下條件:
第一,應得到法律之認可。
第二,應為人類所認識和控制。不可認識和控制之物(如地球以外的天體)不能成為法律關系客體。
第三,能夠給人們帶來某種物質利益,具有經濟價值。
第四,須具有獨立性。不可分離之物(如道路上的瀝青、橋梁之構造物、房屋之門窗)一般不能脫離主物,故不能單獨作為法律關系的客體存在。至於哪些物可以作為法律關系的可以或可以作為哪些法律關系的客體,應由法律予以具體規定。供參考。

2. 什麼是金融法律責任,包括哪三個方面

金融法律責任即指當違反金融法律規定的行為發生後,應當按照法律事先規定的性質、范圍、程度、期限和方式追究違法者的責任。
1.責任法定原則
即指當違反金融法律規定的行為發生後,應當按照法律事先規定的性質、范圍、程度、期限和方式追究違法者的責任。
2.公正原則
公正,即公平、正義。公正原則的基本要求是:首先,對違法行為應當承擔法律責任的,必須予以追究;其次,責任與違法程度相適應,即法律責任的種類、強度必須與違法行為的社會危害性、行為人的主觀惡意程度和責任能力相一致;第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3.必要程序保障原則
程序保障的具體內容是法律責任的追究要履行一定的法定程序,賦予當事人以必要的程序參與權。
一、金融法是調整金融關系的法律總稱。金融關系包括金融監管關系與金融交易關系。所謂「金融監管關系」,主要是指政府金融主管機關對金融機構、金融市場、金融產品及金融交易的監督管理的關系。所謂「金融交易關系」,主要是指在貨幣市場、證券市場、保險市場和外匯市場等各種金融市場,金融機構之間,金融機構與大眾之間,大眾之間進行的各種金融交易的關系。
二、在金融法總稱下面,可以將有關金融監管與金融交易關系的法律分為銀行法、證券法、期貨法、票據法、保險法、外匯管理法等具體類別。金融信託屬於金融法的范疇,而普通的、一般性的信託,屬於民法范疇。
三、在我國沒有以「金融法」來命名的單獨的某個法律。涉及金融類的具體法律,通常用它涉及的金融行業的名稱來命名。例如,中國人民銀行法和商業銀行法等。目前,我國已經頒布的金融法律與法規相當多,截止到2000年底,由全國人大頒布的金融法律有1部,即中國人民銀行法。
四、金融法是調整金融交易與金融監管關系的法律,所以,比較其他商法和民法,具有更明顯的宏觀調控性。金融法對金融關系的四大要素進行規范,這四大要素是:市場准入、經營范圍、利率及匯率和資格審查。由於上述因素對國民經濟有直接或間接的影響,所以,金融法對宏觀經濟的調控作用,比其他法律更加明顯。
五、金融法的宏觀調控性還涉及國際金融市場的問題,例如,國際金融系統安全、國際反洗錢行動的合作、國際金融服務貿易市場開放、國際金融結算、國際金融市場交易、國際融資活動、國際匯率協議與同盟、外資銀行分行所在東道國與其總行所在國政府間信息交換與合作、國際金融電子化與數字化聯網,都將金融法從國內的法律發展為國際合作性的法律。
六、政府金融主管部門規定設立金融機構的標准,也稱為金融市場的准入資格。由於金融市場風險較大,而且屬於系統性風險,各國政府對金融市場准入資格,都進行嚴格審查,都規定了較高的准入資格。

3. 如何理解金融市場與金融法的關系

金融市場是金融資本融通或者流通的市場,也包括短期資金融通貨幣市場,金融法是國家制定的規范監管金融市場合法正常運行的法律

金融市場是資金融通市場,是指資金供應者和資金需求者雙方通過信用工具進行交易而融通資金的市場,廣而言之,是實現貨幣借貸和資金融通、辦理各種票據和有價證券交易活動的市場。比較完善的金融市場定義是:金融市場是交易金融資產並確定金融資產價格的一種機制 。

金融法是調整金融關系的法律總稱。金融關系包括金融監管關系與金融交易關系。所謂「金融監管關系」,主要是指政府金融主管機關對金融機構、金融市場、金融產品及金融交易的監督管理的關系。所謂「金融交易關系」,主要是指在貨幣市場、證券市場、保險市場和外匯市場等各種金融市場,金融機構之間,金融機構與大眾之間,大眾之間進行的各種金融交易的關系。

4. 金融法律關系的特點是什麼呀

金融互換交易法律關系包括核心法律關系與保障性法律關系兩大部分,這兩大法律關系共同組成了現行金融互換的整個交易關系。金融互換交易關系與作為金融互換交易基礎的基礎法律關系之間有著重要的聯系,但兩者又相互區別與獨立。
關鍵詞:金融互換 法律關系 結構

金融互換交易法律關系是根據金融互換法律規范產生的、以各交易主體間的權利與義務的形式所表現出來的特定社會關系。互換交易法律關系實質上就是互換交易者之間的法定權利與義務關系,是互換交易者之間進行互換交易行為的准繩。金融互換交易法律關系的結構是指金融互換法律關系的形式內容與組織架構,也就是說它主要包括哪些子法律關系以及這些子關系之間是何種結構關系。
金融互換交易法律關系,從形式上講是由復數的法律關系共同組成的;這些作為組成部分的多個法律關系就是金融互換法律關系的子部分。這些子法律關系,按照聯系方式的不同又可進一步劃分成核心法律關系、保障性法律關系兩類。

金融互換交易的核心法律關系

金融互換的核心法律關系(以下簡稱「核心法律關系」)是指金融互換自身交易內在所表現出來的法律關系。按照時間順序標准,它可以劃分成三個部分:期初本金互換所表現出來的法律關系,本文稱之為「期初法律關系」或「本金換出法律關系」;期中確定與履行連續支付義務所表現出來的法律關系,本文稱之為「期中法律關系」或「連續支付法律關系」;期末本金換回所表現出來的法律關系,本文稱之為「期末法律關系」或「本金換回法律關系」。這三個子部分法律關系,復合在一起就共同構成了核心法律關系。金融互換的雛形形式是平行貸款,平行貸款即由三個獨立的交易關系所構成。平行貸款經過演變與發展就產生了金融互換這種獨特的交易形式,之後,經過進一步演化,金融互換又發展出豐富的多種類型,盡管如此,金融互換在形式上仍然保留了由多個子部分交易關系共同構成的原始形式特徵。
盡管核心法律關系在形式上是數個子法律關系的復合體,但在交易實踐中我們絕不可以將其肢解為獨立的數個法律關系,因為核心法律關系實質上為一項單一性的法律關系。這種數個子法律關系共同構成的復合性,僅僅是指其外觀上的表現特點,實質上其內在的每個所謂的子法律關系均徹底喪失了其原本的獨立性,而只是作為了金融互換交易的一個必不可少的子部分存在,金融互換核心法律關系一旦肢解為獨立的子法律關系,它就不再成其為金融互換交易,而會變質為其他類型的交易。
因此,核心法律關系中的期初、期中與期末三類子法律關系是不能被看成三項獨立的交易的,它們只是核心法律關系不同時間階段的具體表現,並不具有真正意義上的獨立性。所以在法律實踐中,我們也不能對其進行隔裂分析,亦不可對其進行分開立法或分別裁判,否則金融互換就會失去正常發展的條件與基礎。

金融互換交易的保障性法律關系

就當前實踐中將保障性法律關系與核心法律關系復合為一體金融互換法律關系的概念定義而言,作為組成部分的兩類子法律關系也喪失了其原本的獨立性,而只是作一項全新的單一法律關系的組成部分而存在的。當前實踐中是利用合同法上的制度資源供給採取單一協議的形式將其復合在一起的,也就是說,包含保障性法律關系與核心法律關系在內的金融互換法律關系是一項單一的合同關系,其中的具體互換交易與信用支持安排事宜均只是這一單一合同中的一項子內容,對任何子內容的違反均構成對整個金融互換法律關系的違反。因此,對於實踐中的這種單一協議,我們同樣不能對其中的保障性法律關系與核心法律關系進行隔裂研究與分別裁判。實踐中的金融互換法律關系的概念將兩類性質完全不同的法律關系強制性的疊加在一起,具有人為的擬制性,它是當前金融互換法律制度供給缺位導致金融互換交易實踐與現有法律制度妥協的產物。這種人為的擬制與妥協不一定得到法律的完全支持,其法律後果就具有相當的不確定性,其單一性的設計初衷始終面臨著現有法律的否定性評價,因而常常難以實現。
金融互換的保障性法律關系(以下簡稱「保障性法律關系」),是指保障金融互換自身交易順利實現的附屬性法律關系,它主要是指各種信用支持安排法律關系。目前,交易方所達成的任何一項金融互換交易都包含著信用支持安排,這種信用支持安排所體現的特定社會關系就是金融互換的保障性法律關系,保障性法律關系實質上是各種擔保法律關系。目前常用的擔保方式主要是依據紐約州法所產生的《紐約法下信用支持附件》與依據英國法所產生的《英國法信用支持附件》兩種,具體的形式包括質押、抵押、交付保證金以及其他各種合格的信用支持物的交付。在金融互換的保障性法律關系中,信用支持物的交付始終是雙向的,即交易雙方始終相互提供合格的信用支持物,以為對方權利的實現進行擔保。
保障性法律關系並不是金融互換與生俱來的構成法律關系,它完全是附加於金融互換自身交易之上的一種相對獨立於核心法律關系之外的一種法律關系。從理論上講,僅有核心法律關系就足以構成一項完整的金融互換交易了,所以保障性法律關系並不是金融互換法律關系的必然組成部分。然而,在當前的實踐中,由於金融互換存在著較大的違約風險,故為了保障核心法律關系的順利實現,幾乎所有的金融互換均附加有保障性法律關系,並且在法律安排上,這種保障性法律關系與核心法律關系被人為的疊加、擬製成一體性的法律關系。例如金融衍生交易國際慣例的制訂者「國際掉期與衍生交易協會(ISDA)」就從法律文件的設置上嚴格將核心法律關系與保障性法律關系融為一體,並且各國也紛紛仿效;2007年我國出台的兩套金融衍生交易主協議文本也堅持了一體性的原則。一體性原則的重要特徵就在於對保障性法律關系的違反同時也構成了對核心法律關系的違反,反之亦然。金融互換交易必須要嚴格把握一體性的特點,否則將可能帶來不利的法律後果。

金融互換交易法律關系與基礎法律關系間的關系

(一)基礎法律關系與金融互換法律關系的聯系
基礎法律關系是作為金融互換交易產生基礎的基礎交易所表現出來的法律關系,例如債券發行法律關系、借款法律關系、股票買賣法律關系、商品買賣法律關系等。基礎法律關系與金融互換法律關系間的關系十分密切,具有統一性;前者是後者產生的基礎,後者是前者在特定意義上的延續,它實現了前者的特定終目的。可見,金融互換法律關系與基礎法律關系具有相互統一性,並且它們在經濟層面上往往不可分割。
(二)基礎法律關系與金融互換法律關系的區別及原因
金融互換法律關系與基礎法律關系兩者之間又是相互獨立的,其原因如下:
兩者是性質不同的法律關系,因為兩者在交易主體、權利義務內容以及表現形式等方面均是不相同的。
基礎法律關系並不必然包含在金融互換法律關系主體的合意之中。金融互換法律關系的主體在相互交易時,一般並不去探究對方基礎法律關系存在與否、存在的時間、存在的類別與具體內容,而只是關心與對方的互換交易是否能夠滿足本方基礎法律關系的需要,並以本方基礎法律關系的實際需要為標准來選擇互換的交易對手;在交易對手選定之後,雙方只是對互換的具體內容、信用支持等事項進行協商並達到一致合意。可見基礎法律關系的各個方面並未包含在互換法律關系的合意之中。
將金融互換法律關系獨立於基礎法律關系之外,能夠隔斷兩者在法律上的聯系,保證金融互換法律關系不受基礎法律關系瑕疵、被撤銷或無效的影響,同時,亦能保證金融互換法律關系的瑕疵、被撤銷或無效亦不影響基礎法律關系的正常成立與履行,從而有利於保障金融互換法律關系的穩定性與順利實現,亦有利於促進整個金融市場的穩定與發展。
金融互換法律關系與基礎法律關系是相互統一又相互獨立、相互區別的兩類法律關系,把握這一點,對於順利開展金融互換交易以及正確適用法律解決金融互換交易糾紛具有十分重大的意義。

5. 金融法律關系的主體有哪些權利

金融法律關系的主體有哪些權利?主要有以下一些權利:


  1. 金融獲知權

    金融獲知權是指金融消費者在接受一系列金融消費中,享有獲得與金融有關的必要的知識,包括服務內容以及其他相關信息的權利,金融經營單位負有為金融消費者提供真實知識或信息的義務。例如,要及時將國家法定利率標准和利息稅稅率等告知儲戶或貸戶,使他們心中有數,知曉自己的收益和付息情況;金融單位不得擅自隱瞞或降低、提高存貸款利率;遇到對轉賬、開戶、匯票結算等票據業務不懂的客戶,金融單位有主動提供信息咨詢的義務,金融消費者有權利知道這些相關內容。

  2. 金融消費自由權

    金融消費自由權是此類消費者的基本權利,該權是指金融消費者在不違反法律規定的前提下,可以根據其意願自主選擇金融單位、證券營業部和保險公司等,消費方式、消費時間和地點均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不合理干預。

  3. 金融消費公平交易權

    公平交易權是指金融單位、證券營業部和保險公司等在與消費者形成合同或形成法律關系時,應當遵循公正、平等、誠實、信用的原則,金融單位或機構不得強行向消費者提供服務,不得在合同或法律關系中制定規避義務和違反公平的條款。金融單位、證券營業部和保險公司等在收取工本費、服務費等用時,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價格正策,執行有關金融、證券、保險等收費標准。否則就是違規違法的,就是對金融消費者公平交易權的侵犯。

  4. 金融資產保密權、安全權

    確保存款、信用卡和股票等資產的保密安全尤為重要,這方面也最容易發生糾紛。例如:儲戶存款被冒領,貸款被挪用,股票被低價賣出,這些都是對金融消費者私人資產保密安全權利的侵犯。在金融消費活動中,資產保密權不受侵犯,是消費者最基本的一項權利。金融單位、證券機構和保險公司等有義務採取一切有效措施,包括按法律規章和操作程序辦事,防止事故發生,保證提供安全高效優質的金融服務環境。

  5. 金融消費求償求助權

    金融消費者在消費活動中,如果發生私人財產被不法侵犯等事件,有權依據合同規定向對方請示賠償,如得不到滿足,有權請示法律援助、聘請法律工作者為自己代理訴訟,還可以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以切實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6. 享受金融服務權

    金融消費者有權享受銀行和信用社對破(損)幣的無條件的兌換服務,有權享受金融、證券和保險機構提供的休息、降溫、保暖、茶水、咨詢等文明優質服務。

6. 金融法是調整金融法律關系的一大法群,由眾多的法律法規構成,是一個實用性法

摘要 您好,我們是律臨的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

7. 金融法律關系的主體是指

法律分析:是指在金融法律關系中依法享受權利和承擔義務的參加者,包括國家、國家銀行、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公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條 民事主體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犯。

第十三條 自然人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

第五十七條 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

《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條例》 第四條 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依據各自的法定職責對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實施監督管理。

8. 金融法律關系的保護主要包括

其通過三個保護機構進行:
(1)金融監管、調控機構。金融監管、調控機構是一國金融體制的中心,也是進行金融法律關系保護的最基本機構。金融監管、調控機構通過對金融機構的市場准入、市場退出和金融業務活動的全過程的日常監管,對金融違法行為進行行政查處,可以對金融法律關系主體權利義務的實現起到最基本的保障作用。在我國,金融監管機構主要包括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2)仲裁機構。仲裁委員會組成的仲裁庭以第三人的身份對金融法律關系主體之間發生的金融糾紛進行調解或者仲裁,可以有效解決主體之間的金融糾紛,實現對金融法律關系的保護。但進行仲裁的前提是當事人雙方應自願達成提交仲裁的協議。

9. 金融與法律的關系

金融互換交易法律關系包括核心法律關系與保障性法律關系兩大部分,這兩大法律關系共同組成了現行金融互換的整個交易關系。金融互換交易關系與作為金融互換交易基礎的基礎法律關系之間有著重要的聯系,但兩者又相互區別與獨立。
關鍵詞:金融互換 法律關系 結構

金融互換交易法律關系是根據金融互換法律規范產生的、以各交易主體間的權利與義務的形式所表現出來的特定社會關系。互換交易法律關系實質上就是互換交易者之間的法定權利與義務關系,是互換交易者之間進行互換交易行為的准繩。金融互換交易法律關系的結構是指金融互換法律關系的形式內容與組織架構,也就是說它主要包括哪些子法律關系以及這些子關系之間是何種結構關系。
金融互換交易法律關系,從形式上講是由復數的法律關系共同組成的;這些作為組成部分的多個法律關系就是金融互換法律關系的子部分。這些子法律關系,按照聯系方式的不同又可進一步劃分成核心法律關系、保障性法律關系兩類。

金融互換交易的核心法律關系

金融互換的核心法律關系(以下簡稱「核心法律關系」)是指金融互換自身交易內在所表現出來的法律關系。按照時間順序標准,它可以劃分成三個部分:期初本金互換所表現出來的法律關系,本文稱之為「期初法律關系」或「本金換出法律關系」;期中確定與履行連續支付義務所表現出來的法律關系,本文稱之為「期中法律關系」或「連續支付法律關系」;期末本金換回所表現出來的法律關系,本文稱之為「期末法律關系」或「本金換回法律關系」。這三個子部分法律關系,復合在一起就共同構成了核心法律關系。金融互換的雛形形式是平行貸款,平行貸款即由三個獨立的交易關系所構成。平行貸款經過演變與發展就產生了金融互換這種獨特的交易形式,之後,經過進一步演化,金融互換又發展出豐富的多種類型,盡管如此,金融互換在形式上仍然保留了由多個子部分交易關系共同構成的原始形式特徵。
盡管核心法律關系在形式上是數個子法律關系的復合體,但在交易實踐中我們絕不可以將其肢解為獨立的數個法律關系,因為核心法律關系實質上為一項單一性的法律關系。這種數個子法律關系共同構成的復合性,僅僅是指其外觀上的表現特點,實質上其內在的每個所謂的子法律關系均徹底喪失了其原本的獨立性,而只是作為了金融互換交易的一個必不可少的子部分存在,金融互換核心法律關系一旦肢解為獨立的子法律關系,它就不再成其為金融互換交易,而會變質為其他類型的交易。
因此,核心法律關系中的期初、期中與期末三類子法律關系是不能被看成三項獨立的交易的,它們只是核心法律關系不同時間階段的具體表現,並不具有真正意義上的獨立性。所以在法律實踐中,我們也不能對其進行隔裂分析,亦不可對其進行分開立法或分別裁判,否則金融互換就會失去正常發展的條件與基礎。

金融互換交易的保障性法律關系

就當前實踐中將保障性法律關系與核心法律關系復合為一體金融互換法律關系的概念定義而言,作為組成部分的兩類子法律關系也喪失了其原本的獨立性,而只是作一項全新的單一法律關系的組成部分而存在的。當前實踐中是利用合同法上的制度資源供給採取單一協議的形式將其復合在一起的,也就是說,包含保障性法律關系與核心法律關系在內的金融互換法律關系是一項單一的合同關系,其中的具體互換交易與信用支持安排事宜均只是這一單一合同中的一項子內容,對任何子內容的違反均構成對整個金融互換法律關系的違反。因此,對於實踐中的這種單一協議,我們同樣不能對其中的保障性法律關系與核心法律關系進行隔裂研究與分別裁判。實踐中的金融互換法律關系的概念將兩類性質完全不同的法律關系強制性的疊加在一起,

10. 什麼是金融法金融又包括哪些法律

金融法是調整金融關系的法律總稱。
在我國沒有以「金融法」來命名的單獨的某個法律。涉及金融類的具體法律,通常用它涉及的金融行業的名稱來命名。例如,中國人民銀行法和商業銀行法等。目前,我國已經頒布的金融法律與法規相當多,截止到2000年底,由全國人大頒布的金融法律有1部,即中國人民銀行法。由全國人大常委會頒布的金融法律8部,包括商業銀行法、證券法、保險法、票據法、擔保法等。由國務院頒布的金融法規142部。由國務院各機構頒布的金融類規章3523部。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金融類司法解釋39部,最高人民檢察院的8部。上述總計3721部。上述的金融法律、法規等都是具體的規范,但是,它們都有一個共同的特點,就是它們都直接調整金融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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