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金融工具如何分類
① 2019年新金融工具准則,債權投資的利息到底是計入投資收益還是利息收入,中級教材上是利息收入
一、分類債權投資與其他債權投資
債權投資[以攤余成本計量的金融資產]與其他債權投資[以公允價值進行計量且其變動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金融資產]
1、初始計量
企業初始確認金融資產,應當按照公允價值計量,相關交易費用應當計入初始確認金額。但是企業取得金融資產所支付的價款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領取的債券利息,應當單獨確認為應收項目進行處理。
2、後續計量
企業應當採用實際利率法計算確認收入。實際利率法,是指計算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的攤余成本以及將利息收入或利息費用分攤計入各會計期間的方法。
(1)攤余成本。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的攤余成本,應當以該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的初始確認金額經下列調整後的結果確定:
①扣除已償還的本金;②加上或減去採用實際利率法將該初始確認金額與到期日金額之間的差額進行攤銷形成的累計攤銷額;(溢價或折價)③扣除累計計提的損失准備(僅適用於金融資產)。
賬面余額=初始成本-①±②
攤余成本=初始成本-①±②-③
(2)利息收入計算方法。
①金融資產未發生減值、金融資產發生減值且屬於第一或第二階段
利息收入=金融資產期初賬面余額×實際利率
②金融資產發生減值且屬於第三階段
利息收入=金融資產期初攤余成本×實際利率
(3)債權投資:無分錄
其他債權投資:分類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金融資產所產生的所有利得或損失,除減值損失(信用減值損失)或利得(可以轉回)和匯兌損益(財務費用)之外,均應當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直至該金融資產終止確認或被重分類。該金融資產終止確認時,之前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累計利得或損失應當從其他綜合收益中轉出,計入當期損益。
3、賬務處理
(1)取得債券投資時:
①債權投資:
借:債權投資——成本 [面值]
——利息調整 [差額,或貸方]
應收利息 [購買價款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領取的債券利息]
貸:銀行存款[實際支付金額]
②其他債權投資:
借:其他債權投資——成本 [面值]
——利息調整 [差額,或貸方]
應收利息 [購買價款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領取的債券利息]
貸:銀行存款[實際支付金額]
(2)期末計息:
①債權投資:
借:應收利息[分期付息]
債權投資——應計利息[到期一次還本付息]
貸:投資收益[攤余成本×實際利率]
債權投資——利息調整[攤銷額,或借方]
實際收到利息時:
借:銀行存款
貸:應收利息
②其他債權投資:
借:應收利息[分期付息]
其他債權投資——應計利息[到期一次還本付息
② 2021年非上市公司執行3個新准則有什麼認識
摘要 2021年非上市公司執行3個新准則分別是新收入會計准則、新租賃准則和新金融工具准則。
③ 新准則金融資產三分類是什麼
新修訂的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准則規定以企業持有金融資產的「業務模式」和「金融資產合同現金流量特徵」作為金融資產分類的判斷依據,將金融資產分類為以攤余成本計量的金融資產、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金融資產以及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三類,減少了金融資產類別,提高了分類的客觀性和會計處理的一致性。
④ 新金融工具准則是什麼
新金融工具准則的修訂內容主要包括:
一是金融資產分類由現行「四分類」改為「三分類」。
二是金融資產減值會計由「已發生損失法」改為「預期損失法」。
三是修訂套期會計相關規定,使套期會計更加如實地反映企業的風險管理活動。
相關內容:
一、「債權投資」科目在財務報表中分三種情況列示:
1、 「債券投資」:根據「債權投資」科目的相關明細科目期末余額,減去「債權投資減值准備」科目中相關減值准備的期末余額後的金額分析填列。
2、「一年內到期的非流動資產」:自資產負債表日起一年內到期的長期債權投資的期末賬面價值。
3、「其他流動資產」:企業購入的以攤余成本計量的一年內到期的債權投資的期末賬面價值。
二、「其他債權投資」科目在財務報表中分三種情況列示:
1、「其他債權投資」:反映資產負債表日企業分類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長期債權投資的期末賬面價值。
2、「一年內到期的非流動資產」: 自資產負債表日起一年內到期的長期債權投資的期末賬面價值。
3、「其他流動資產」: 企業購入的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一年內到期的債權投資的期末賬面價值。
三、其他權益工具投資。
只有「其他權益工具投資」的報表項目列示和會計科目名稱是保持一致的。
⑤ 新金融工具准則是什麼
新金融工具准則是:
1.金融資產分類由現行「四分類」改為「三分類」。
2.金融資產減值會計由「已發生損失法」改為「預期損失法」。
3.修訂套期會計相關規定,使套期會計更加如實地反映企業的風險管理活動。
新金融工具准則三分類:
新修訂的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准則規定以企業持有金融資產的「業務模式」和「金融資產合同現金流量特徵」作為金融資產分類的判斷依據,將金融資產分類為以攤余成本計量的金融資產、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金融資產以及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三類,減少了金融資產類別,提高了分類的客觀性和會計處理的一致性。
⑥ 金融工具重分類口訣是什麼
金融資產重分類口訣是新准則金融資產重分類「金融資產重分類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金額」行項目。
反映企業將一項以攤余成本計量的金融資產重分類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金融資產時,金融資產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原賬面價值與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該項目應根據「其他綜合收益」科目下的相關明細科目的發生額分析填列。
「其他債權投資信用減值准備」行項目,金融資產反映企業按照《企業會計准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2017年修訂)第十八條分類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金融資產的損失准備。金融資產該項目應根據「其他綜合收益」科目下的「信用減值准備」明細科目的發生額分析填列。
⑦ 新金融准則是什麼有哪些內容
新金融工具准則的修訂內容主要包括:
一是金融資產分類由現行「四分類」改為「三分類」。
二是金融資產減值會計由「已發生損失法」改為「預期損失法」。
三是修訂套期會計相關規定,使套期會計更加如實地反映企業的風險管理活動。
企業應當根據其管理金融資產的業務模式和金融資產的合同現金流量特徵,將金融資產劃分為三類。
_ 企業管理金融資產的業務模式,是指企業如何管理其金融資產以產生現金流量。業務模式決定企業所管理金融資產現金流量的來源是收取合同現金流量、出售金融資產還是兩者兼有。
_ 金融資產的合同現金流量特徵,是指金融工具合同約定的、反映相關金融資產經濟特徵的現金流量屬性。
_ 財政部會計司負責人答記者問:過去分類較為復雜,存在一定的主觀性,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會計信息的可比性。新准則減少了金融資產類別,提高了分類的客觀性和會計處理的一致性。
金融資產重分類
_ 重分類的總體處理原則
(1)企業改變其管理金融資產的業務模式時對金融資產進行重分類。企業管理金融資產業務模式的變更是一種極其少見的情形。該變更源自外部或內部的變化,必須由企業的高級管理層進行決策,且其必須對企業的經營非常重要,並能夠向外部各方證實。因此,只有當企業開始或終止某項對其經營影響重大的活動時(例如當企業收購、處置或終止某一業務線時),其管理金融資產的業務模式才會發生變更。
(2)企業對金融資產進行重分類,應當自重分類日起採用未來適用法進行相關會計處理,不得對以前已經確認的利得、損失或利息進行追溯調整。
(3)重分類日,是指導致企業對金融資產進行重分類的業務模式發生變更後的首個報告期間的第一天。
金融資產減值
金融資產減值會計由「已發生損失法」改為「預期損失法」。
_ 基本原則
(1)企業應當以預期信用損失為基礎,對以攤余成本計量的金融資產和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金融資產進行減值會計處理並確認損失准備。
(2)企業應當在每個資產負債表日評估相關金融工具的信用風險自初始確認後是否已顯著增加,並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計量其損失准備、確認預期信用損失及其變動:
① 如果該金融工具的信用風險自初始確認後並未顯著增加,企業應當按照相當於該金融工具未來12個月內預期信用損失的金額計量其損失准備。
②如果該金融工具的信用風險自初始確認後已顯著增加,企業應當按照相當於該金融工具整個存續期內預期信用損失的金額計量其損失准備。
⑧ 中級財會金融資產分類新三類和舊四類的差別
金融資產分類新三類和舊四類的差別主要是對金融工具分類判斷依據的調整。新金融工具准則以企業持有金融資產的「業務模式」和「金融資產合同現金流量特徵」作為金融資產分類的判斷依據。新舊准則的分類如下:
(1) 舊准則分類:「貸款和應收賬款」、「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可供出售金額資產」和"持有至到期投資"四類。
(2) 新准則分類:「以攤余成本計量的金融資產」、「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金融資產」和「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三類。
(8)新金融工具如何分類擴展閱讀
1、該次金融工具准則修改修訂是國際上對金融資產分類的一個變化趨勢。該次金融工具准則修改與國際准則的對接情況如下:
(1) 新金融工具准則:財政部對《企業會計准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的修訂,主要參考IFRS9(《國際財務報告准則第9號– 金融工具》)。
(2) 舊准則參照的是更早之前1998年由當時還是IASC(國際會計准則委員會)發布的《國際會計准則第39號-金融工具:確認與計量》,簡稱IAS39。
2、新准則執行的最後時限和鼓勵提前執行的建議:
(1) 在境內外同時上市的企業以及在境外上市並採用國際財務報告准則或企業會計准則編制財務報告的企業,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2) 其他境內上市企業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執行企業會計准則的非上市企業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同時,鼓勵企業提前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