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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提出金融保穩

發布時間: 2022-05-08 10:04:44

1. 如何做好金融工作有效防範金融風險

防範化解金融風險,特別是防止發生系統性金融風險,是金融工作的根本性任務,也是金融工作的永恆主題。做好當前金融工作,必須著眼國家安全大局和經濟社會發展全局,把主動防範化解金融風險放在更重要的位置,准確研判形勢,全面綜合施策,確保我國金融安全高效穩健運行,為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創造有利條件。

防範化解金融風險,必須堅定必勝信心。我國有抵禦亞洲金融危機和國際金融危機沖擊的豐富經驗,經過多年發展,金融體系、金融市場、金融監管、金融法治和金融調控體系也日趨完善,銀行資本充足率、撥備覆蓋率高,財政赤字和負債率低,可動用的工具手段多,我們有足夠的智慧、能力和底氣築牢風險防線。要切實把維護金融安全作為治國理政的一件大事,發揮我國社會主義制度優勢和經濟基本面好的有利條件,堅持預防為先、標本兼治、穩妥有序、守住底線。我們要直面挑戰,主動作為,形成全國一盤棋的防控格局,有效防範化解金融風險,讓金融更好地為我國經濟行穩致遠保駕護航。

嚴加監管,嚴格執行,守住底線,讓金融市場正常運行。

2. 怎樣構建金融穩定,金融發展和公平交易的三元

當前金融亂象頻生,局部金融風險頻發,金融監管風暴頻繁,金融業的改革與發展,牽動著各方神經。面對如此錯綜復雜的形勢,加快金融業改革已迫在眉睫。回顧過往,拋開部門本位主義,加強頂層設計,才能切實推進國家金融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的現代化。縱觀當前金融業的矛盾與問題,建議從以下四大問題入手,全面規劃和設計金融體系和監管制度。
金融監管目標問題

近現代金融發展史,也是一部金融危機史,每一次危機,都使政府對金融監管的目標有了更加深刻的認識。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金融監管基本上是雙目標:金融穩定與金融發展。金融穩定是國際慣例和共識,金融發展則是我國作為後發展國家特殊的國情需要。圍繞著雙目標,各金融監管機構在不同時期各有側重,特別是維護金融穩定,不管是在立法立規上,還是機構設置上都予以了重點鋪陳。
然而,近年來,隨著居民財富的積累,銀行、證券和保險業機構紛紛下大氣力挺進到針對個人財富管理的爭奪中,以股票、債券、基金、私募股權等基礎金融產品為標的,加上互聯網金融助力,個人面對強勢的金融機構和復雜的金融產品,往往淪為非法集資、金融詐騙、違規理財的受害者,並引發局部金融風險。目前中國人均GDP已接近8000美元,預計到2020年突破1萬美元,家庭和個人將有更大比例的財富從存款和房地產轉向復雜多樣的金融產品,對消費者的金融保護將越發突顯。
借鑒國際經驗,著眼於金融業發展趨勢,應將維護個人與金融機構間的公平交易、防範金融欺詐,作為金融監管目標的第三極,構建穩定、發展和公平交易的三元目標,唯此才能在金融立法、金融機構設置和金融市場秩序維護上,做出具有前瞻性的體制和制度安排。
金融監管體制問題
2015年春夏之交的A股市場暴跌,將中國分業監管的痛點進行了全方位曝光,「鐵路警察」各管一段式的監管,既不能總攬金融市場的全貌,也不能適應洶涌擴張的混業經營現實。綜合而言,當前以機構主體為監管邊界的分業體制有以下弊端:
一是監整套利。以近些年急劇膨脹的資產管理業務為例,銀監會、證監會和保監會針對實質相同或一致的業務,在合格投資者人數、投資門檻、募集方式、風險資本、投資范圍等方面,標准不一,約束不同,導致市場參與者廣泛借道監管偏松的機構或設計多層嵌套的產品實現跨部門、跨市場、跨機構套利。
二是監管真空。近年來,互聯網金融、金融控股公司、資產證券化和私人財富管理四大新生事物強勢挺進中國金融業,四大新金融、新業態都橫跨銀行業、證券業和保險業,面對如此混業態勢,銀、證、保三會心態復雜,想管又怕管不好,最後的集體選擇是紮好自己邊界籬笆,而不管交叉空白地帶。由於監管空白,導致新金融野蠻生長,局部風險頻發。
三是監管盲區。現在對於2015年A股巨挫的一個共識是:場外資金利用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的各自規則,打通了監管壁壘,而監管部門又都是信息孤島,沒有一個監管部門能夠全流程、全鏈條地掌握入市資金的來源與集聚動態。這種監管盲區在「一行三會」以及外匯局之間的業務接頭地帶大量存在。
四是監管逆勢。上世紀80年代以來,英、德、法、日等主要經濟體全面走向混業經營與混業監管,1999年美國柯林頓政府頒布《金融服務現代化法案》,全面結束對混業經營的限制。而當主要經濟大國從分業轉向混業時,我國卻於1992年、1998年和2003年相繼成立證監會、保監會和銀監會。隨著金融深化,分業經營與分業監管已不合時宜。
五是割裂市場。建設統一大市場一直是我國市場化改革的重要目標和方向。然而,分業監管體制把分機構監管自動延伸為分市場監管,規則競爭、審批競爭,但又不互聯互通。
針對分業監管的不足,國內各界進行了廣泛討論。對此,筆者建議在體制改革設計上明確遵循以下三個原則:一是權力制衡原則,不允許任何一家監管機構權力過大;二是混業監管原則,混業經營是大勢所趨,監管體制需要順應發展趨勢;三是金融生產者和金融消費者雙保護原則,保護金融生產者穩定經營,保護金融消費者公平參與交易。
依據上述原則,在充分考慮中國國情和借鑒次貸危機後各國金融監管體制改革後,可供選擇的改革方案如下:
一是充實央行兩項職能,即宏觀審慎管理職能、金融信息統計職能。為此,在央行內部增設金融宏觀審慎管理局,專司系統性金融風險的識別、分析、監測與應對預案,制定逆周期資本、行業資本等宏觀審慎監管工具指標等;充實金融信息統計職能,明確所有金融監管部門、金融機構、金融市場都有向央行報送金融信息的義務,明確央行統一制定金融行業的統計標准,明確央行是國家金融信息的統計歸口部門。
二是合並「三會」為「二會」,即調整合並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成立中國金融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和中國金融消費者保護委員會。金融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監管范圍涵蓋所有金融機構和所有場內外、本外幣金融市場。可按五大板塊設置業務司局,即系統重要性金控集團監管板塊、銀行業監管板塊、證券業板塊、保險業板塊、金融市場板塊。金融業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監管范圍涵蓋所有與消費者發生的金融業務,包括存貸款、銀行卡、支付、理財等,都同時接受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的功能性監管。將現行「一行三會」內部的消費者保護局、銀監會打擊非法集資局等並入,從保護金融消費者公平交易、財產安全、自主選擇、受教知情等權益出發,分清職責,並將信用評級機構和個人財富管理規劃咨詢服務納入監管范圍,成立金融消費者協會和財富管理行業協會。
金融法律問題
金融法律是金融制度的載體和保證。金融制度先進與否與金融立法密切相關,所謂國家金融治理體系的現代化實質是金融法律的現代化。目前我國金融法律主要存在四大問題:
一是法律線條粗獷。即使將國務院制定的法規計入,我國金融法律法規與美、日、德等金融發達國家相比,仍十分有限,至今期貨、外匯、金融衍生品等基礎性法律我國尚未制定。
二是法律法規內容不細致,實踐操作性不強。很多法律法規變成了監管部門的基本法,再由各部門制定規范性文件,法律法規才能落地。
三是立法過多體現監管部門的意志。由於金融業的復雜性和專業性,立法部門在權力邊界、法條表述粗細等方面常常擺脫不了監管部門的影響,甚至淪為權力法律化的工具。
四是法律更新遲緩。由於我國經濟金融發展快等原因,法律法規常常顯著滯後於金融發展現實,其結果要麼是抑制金融創新與發展,要麼是市場參與者不斷試探或挑戰法律與監管的底線。
解決金融法律問題需要納入到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的高度予以統籌考慮,包括立法機構人才的職業化、專業化等。當前為規范混業經營,亟待優先解決《證券法》和《信託法》的修訂與完善。
目前《證券法》修改在即,發展多層次資本市場、加強投資者保護等都為修法之必要,但更為迫切的是擴展「證券」的定義。近年來所謂的混業經營,除了金融機構跨部門持牌、跨行業經營外,更重要的是跨市場投融資,銀行、信託公司、證券公司、公募基金子公司、私募基金、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等圍繞理財業務,突入對方市場,開展全面競爭。業務類似,但依據的監管規則卻不同,導致監管套利盛行。
2017年我國《證券法》的修訂正在加快進行中,建議為混業經營、混業監管奠定法理基礎,至少將各類資產管理集合資金計劃列入「證券」定義。
《信託法》是另一部管理混業經營的基本大法,特別是在大陸法系國家。2001年10月我國《信託法》正式實施。目前《信託法》在內容和實踐上面臨幾大問題:一是將《信託法》狹義地局限為信託公司法,二是束之高閣,法院判例少,證監會、保監會怕引入《信託法》而踩了銀監會的「腳」,選擇視而不見,三是內容不適應金融業發展變化。
從國外經驗看,《信託法》規范的是財富管理制度,而不是一類公司業務,更沒有信託公司這種類型金融機構,各國通過《信託法》將「受人之託,代人理財」各方當事人的權責利進行了法律規范,尤其是對信託財產的隔離、受託人的義務進行了細致明確。當前我國財富管理市場亂象叢生,根本原因是《信託法》虛弱、虛置。
因此,建議盡快啟動《信託法》修改,將目前銀監會、證監會和保監會管理的各類資產管理業務全部納入《信託法》的規范之下。著重完善信託登記制度、信託稅收制度、委託人忠義制度、公益信託制度等。
國有金融問題
目前,在國民經濟各行業中,無論是規模佔比,還是影響力,國有經濟在金融業中的統領地位都是第一的,而在金融業中,銀行業的國有經濟成分尤為突出,總資產佔比超過60%。
國有經濟占據金融業主導地位有利於宏觀調控,有利於維護金融穩定,有利於化解局部金融風險,有利於配合國家重大經濟戰略部署。然而,在獲得上述優勢的同時,也產生了很多問題,集中可歸結為低效率。由於國有經濟銀行在法人治理結構上存在著難以克服的缺陷,導致其在資金投向上偏好國有經濟、在經營風格上過於強調穩健,在考核機制上缺乏長效激勵,其結果是銀行將大量低成本資金投向低效的國有企業、地方政府融資平台。
這些年融資難、融資貴主要體現在民營企業,資產管理市場上混亂的通道業務和嵌套業務,其根源也是民營企業通過正規渠道難以獲得低成本資金。
過去的改革實踐證明政企分開、政資分開並不能解決國企效率低下問題,說到底,國企本質上是政府對資源的直接配置。國有大銀行之所以能從十幾年前「技術上破產」的境地走向今天的世界性金融巨頭,成功的秘訣是:政府剝離不良資產+政府注資+政府傾斜上市融資+政府長期高利差保護,政府的扶持發揮了主要作用,市場化能力有限。為此,建議按照十八屆三中全會關於積極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和推動國企完善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銀行業國有經濟改革需要加快步伐。
一是將幾家國有大銀行逐漸改造成國有資本佔主導的混合所有制企業。漸進、有序地將中投公司或匯金公司的注資通過市場化機制和手段置換為民營資本,國有資本佔比降至50%以下、控股權以上的第一大股東。
二是將中、農、工、建、交、郵儲六大銀行之外的國有股份制銀行改造成以民營資本為主、國有資本為輔的混合所有制企業。國有資本僅是重要大股東,不具有控股地位,更多表現為戰略性財務持有者。
三是加快民間資本開設中小銀行的審核步伐。中小銀行的市場定位是吸收本地存款、向本地發放貸款,類似於美國的社區銀行。政府對民間資本開設中小銀行的政策要透明、簡潔、便利化,門檻要求應僅限於:按照相對規范的股份制建立,產權清晰;滿足資本充足率要求;參加存款保險體系;市場定位明確。只要發起成立的企業符合上述要求,就應盡快批准從事銀行業。
四是深化國有大銀行企業制度改革。建立職業經理人制度,推行更加市場化的管理層選拔方式,銀行董事會主席和銀行行長均應由董事會選聘產生。建立良性的管理層激勵,確保高級管理人員以股東利益為主要目標。在市場化選人用人的前提下,高管薪酬應完全市場化。
(作者系南開大學國際經濟研究所客座教授)

3. 如何理解金融監管提出的「發展」「穩定」「安全」

第一,要進一步加強監管的協調。次貸危機充分表明,在金融市場日益全球化、金融創新日益活躍,金融產品日益復雜的今天,傳統金融子市場之間的界限已經淡化,跨市場金融產品日益普遍,跨部門的監管協調和監管合作顯得日趨重要。從國際經驗和國內實踐來看,無論金融監管體制如何變革,中央銀行都因其在金融體系中的核心地位和對整個金融體系的巨大影響力而在金融監管中發揮著重要作用。為此,進一步推進金融監管體制改革,需要全面考慮貨幣政策與金融監管,銀行、證券與保險監管之間的關系,在現行分業監管框架下強化中國人民銀行的協調職責和主導作用,理順中國人民銀行與其他金融監管機構的分工協作關系。
在這方面,我國可以嘗試建立中央銀行、財政部門和金融監管等有關部門之間的金融監管協調機構如金融監管協調委員會,以適應金融業綜合經營發展趨勢的需要:該機構可由國務院牽頭。央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等「一行三會」和發改委、財政部等部委參加,促使監管機構之間的合作從臨時性的安排,轉化為經常化、程序化的有實際決策內容的制度安排。這一機構的定位,可以類似金融控股公司與子公司的關系。金融控股公司在總公司層面是多元化經營,但在子公司層面是分業經營,這樣金融控股公司既能適應混業經營也能適應分業經營。所以,金融監管協調委員會關鍵是要發揮更高層次的整合作用,既要防止監管越位,又要防止監管真空。為此,其職能應該主要是包括對現行金融控股公司集團層面的監管、實業類金融控股公司的監管、交叉性金融業務和創新產品的監管以及一些監管空白領域的監管。

第二,現代金融體系的監管應該更多她強化功能監管和事前監管。次貸危機證明,面對日益繁復的、頻繁的市場創新和日益復雜的創新產品,單純依賴信息披露來保護投資者利益,已經不夠充分。隨著現代金融產品的復雜性加大,投資者越來越難以對其潛在的風險進行識別。因此,監管者僅僅做到確保信息的。真實披露,或完全依靠對透明度的監管,已經不夠。
對此,監管體系有必要從過去強調針對機構進行監管的模式向功能監管模式過渡,即對各類金融機構的同類型的業務進行統一監管和統一標準的監管,以減少監管的盲區,提高監管的效率。同時,監管者在事前的監管中。應當對創新產品有更深人的研究,並在此基礎上形成有效的產品風險評估,尤其是對可能引起系統風險性的產品。應當將其相應的監管環節前移,深人分析和評估金融產品可能給監管體系帶來的隱患。

第三,不僅要對中資金融機構的海外投資和資產進行動態監管,以防其海外風險敞口過大,還必須加強對在華外資金融機構的監管。可採取以下措施:首先,適當控制外資金融機構進入速度。目前中國銀行業開放速度較世界很多發達國家還要快。與之相反,中國金融機構在國際金融市場發展、市場准入卻非常緩慢。中國金融監管當局需要考慮國外對中國金融機構的開放程度,對外資金融機構應實行對等開放原則,適當控制外資金融機構的進入速度。

其次,完善對外資金融機構的監管。中國《反壟斷法》已於2008年8月1日起正式實施,要採取各種措施盡力遏制跨國公司的不正當競爭和壟斷行為,要依法規范市場秩序,使競爭處於規范化和法制化之中。

4. 如何保證金融穩定

這個問題如果你不花財富值都能得到答案的話,還要那些經濟學家干什麼

5. 國家怎樣應對金融危機

1、政府要加大宏觀調控的力度,進一步擴大內需;
2、抑制價格的結構性上漲,防止通貨膨脹;
3、出台措施,保持金融市場的穩定,防止股市大起大落;
4、保證中小企業的資金供應,進一步促進就業、再就業,防止工人大量失業;
5、對個人而言,要謹慎對待股市、樓市的投資;要謹慎對待跳槽;要謹慎的處理商業投資行為
金融危機之間,存在著本質的不同。當前的危機標志信貸擴張時代的終結,這個時代是建立在作為全球儲備貨幣的美元基礎上的。其它周期性危機則是規模較大的繁榮-蕭條過程中的組成部分。當前的金融危機則是一輪超級繁榮周期的頂峰,此輪周期已持續了60多年。
繁榮-蕭條周期通常圍繞著信貸狀況循環出現,同時始終會涉及到一種偏見或誤解。這通常是未能認識到貸款意願和抵押品價值之間存在一種反身(reflexive)、循環的關系。如果容易獲得信貸,就帶來了需求,而這種需求推高了房地產價值;反過來,這種情況又增加了可獲得信貸的數量。當人們購買房產,並期待能夠從抵押貸款再融資中獲利,泡沫便由此產生。近年來,美國住宅市場繁榮就是一個佐證。而持續60年的超級繁榮,則是一個更為復雜的例子。
每當信貸擴張遇到麻煩時,金融當局都採取了干預措施,(向市場)注入流動性,並尋找其它途徑,刺激經濟增長。這就造就了一個非對稱激勵體系,也被稱之為道德風險,它推動了信貸越來越強勁的擴張。這一體系是如此成功,以至於人們開始相信前美國總統羅納德�6�1里根(Ronald Reagan)所說的「市場的魔術」——而我則稱之為「市場原教旨主義」(market fundamentalism)。原教旨主義者認為,市場會趨於平衡,而允許市場參與者追尋自身利益,將最有利於共同的利益。這顯然是一種誤解,因為使金融市場免於崩盤的並非市場本身,而是當局的干預。不過,市場原教旨主義上世紀80年代開始成為占據主宰地位的思維方式,當時金融市場剛開始全球化,美國則開始出現經常賬戶赤字。
全球化使美國可以吸取全球其它地區的儲蓄,並消費高出自身產出的物品。2006年,美國經常賬戶赤字達到了其國內生產總值(GDP)的6.2%。通過推出越來越復雜的產品和更為慷慨的條件,金融市場鼓勵消費者借貸。每當全球金融系統面臨危險之際,金融當局就出手干預,起到了推波助瀾的作用。1980年以來,監管不斷放寬,甚至到了名存實亡的地步。
次貸危機導致發達國家金融機構必須重新估計風險、分配資產,未來兩年,發達國家資金將紛紛逆轉回涌,加強當地金融機構的穩定度。由此將導致新興市場國家的證券市場價格大幅縮水、本幣貶值、投資規模下降、經濟增長放緩甚至衰退,其中最為脆弱的是波羅的海三國和印度。新的金融危機將為中國經濟增長帶來壓力,但中國資金也面臨「走出去」抄底整合並購相應企業的好時機。

6. 金融行業如何穩定發展

金融行業穩定發展的基礎是:實體經濟的穩定發展.需要有成熟的監管者,市場參與者。有一些完善的法制化的游戲規則限制金融投機。借鑒歐美等成熟金融市場的發展經驗也是很重要的。對於中國來說要漸進的適度的開放金融市場,增強我國的抗風險能力。

7. 如何建立互聯網金融的金融安全和穩定機制

互聯網金融需要以交易雙方之間的信賴為前提,因此,履約能力和履約意願成為信用規制的核心指標。
一是適度的市場准入規制。互聯網金融作為一種具有高度競爭性和時代性的金融形態,過多、過寬的行政許可將削弱甚至扼殺其創新活力,不符合市場經濟發展規律。當前互聯網金融蓬勃發展,應盡量少施加高強度的管制措施。此外,也可以考慮以負面清單機制對行政許可事項進行進一步規范,更清晰地劃定互聯網金融市場准入邊界。
二是對合同自由的規制。當前,對互聯網中合同自由實施必要的限制,主要是要引入金融消費者的概念和金融消費者法律保護規則,運用相關法律規則對互聯網交易平台、互聯網金融發起人等具有優勢地位主體的格式合同條款等進行適當規制,保護居於相對不利地位的金融消費者的合法利益。就具體的互聯網金融產品和服務,在實踐成熟的基礎上,可由互聯網金融行業協會擬定示範性的合同文本,重點是防止以格式合同條款損害消費者利益的行為。
三是標准規制。在標准規制時,既要考慮到維護公共利益的需要,也要考慮到審慎監管標准以及市場主體的行為標准等。行業自律標准可以發揮更加重要的作用,協會通過制定行業規則和標准,加強自律懲戒,可以為互聯網金融行業確立有效的標准規制。
四是金融安全和穩定。如何建立互聯網金融的金融安全和穩定機制,是互聯網金融監管的重要內容。監管部門應在摸清互聯網金融安全和穩定底數的基礎上,為互聯網金融的發展留下更多的發展和騰挪空間。未來可以考慮在現行公司法、破產法的基礎上,探索建立和完善針對互聯網金融企業的退出機制。

8. 央行發布金融穩定法徵求意見稿 明確建立金融穩定保障基金

4月6日,據央行網站發布,人民銀行會同有關部門深入研究反復論證,起草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金融穩定法(草案徵求意見稿)》。
央行指出,《金融穩定法》明確建立金融穩定保障基金,作為國家重大金融風險處置後備基金。
據觀點新媒體了解,《金融穩定法》草案徵求意見稿共六章四十八條,分為總則、金融風險防範、金融風險化解、金融風險處置、法律責任、附則。
草案旨在建立健全高效權威、協調有力的金融穩定工作機制,進一步壓實金融機構及其主要股東、實際控制人的主體責任,地方政府的屬地責任和金融監管部門的監管責任;
加強金融風險防範和早期糾正,實現風險早發現、早干預;建立市場化、法治化處置機制,明確處置資金來源和使用安排,完善處置措施工具,保護市場主體合法權益;
強化對違法違規行為的責任追究,以進一步築牢金融安全網,堅決守住不發生系統性金融風險的底線。
下一步,人民銀行將充分吸收社會各界反饋的意見建議,進一步修改完善《金融穩定法》草案,按照立法程序配合立法機關高質量推進後續工作,推動《金融穩定法》早日出台。

9. 如何看待穩金融

從其涉及范圍來看,金融穩定是指一種狀態。也就是說,穩金融指的是一個國家的整個金融體系不出現大的波動,金融作為資金媒介的功能得以有效發揮。其中,金融是指資金的融通,也是指把閑置的資本出借給那些需要資本的人,金融業本身也能保持穩定、有序、協調發展。
積極推動企業上市。建立企業上市工作聯席會議機制,協調解決具體問題。推動將企業上市工作納入12家省直和中央在湘單位績效考核,形成了部門協同推進企業上市的良好局面。先後組織舉辦湖南企業並購重組與發展研討會、科創板上市培訓會、資產證券化培訓會等,提升企業直接融資意識。2019年全年實現8家企業申報上市並受理,上市公司數量保持中部第一。建立科創板上市後備企業庫。全省企業實現直接融資3093.33億元,同比增長14.8%。
加強對融資擔保機構監管。落實「放管服」改革要求,把融資擔保公司變更備案和行業監管許可權下放到市州、縣市區,對部分經營不善的機構加大清理退出。篩選推薦10家融資擔保公司接入人民銀行徵信系統,實現融資擔保接入徵信系統零的突破。同時,加快推進以「4321」政銀擔風險分擔為主體的再擔保體系建設。

10. 金融的穩定性包括哪幾點

國際清算銀行前任總經理克羅克特認為,金融穩定可包括:

(1)金融體系中關鍵性的金融機構保持穩定,因為公眾有充分信心認為這些機構能履行合同義務而無需干預或外部支持;

(2)關鍵性的市場保持穩定,經濟主體能以反映市場基本因素的價格進行交易,並且該價格在基本面沒有變化時短期內不會大幅波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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