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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民間金融

發布時間: 2022-05-29 23:23:47

A. 各位對民間融資有什麼看法

一個好的企業信譽度高,營利能力強,他們為了擴大生產或其它因素許要資金可以去銀行貸款.如果到民間去融資,那說明這個企業是在銀行貸不來錢才許以高息在民間融資.切不說這種融資的合法性.關健是把錢貸給這種企業被融資人個人要成擔很大的風險.

B. 什麼是民間金融

如何給民間金融一個公正的「名分」,讓它更好的為迅速發展的非公經濟服務,是當前的一個熱點問題——專訪全國政協委員王鶴齡、葉祥桃

民間金融的灰色面紗終於在去年被揭開了,2005年的夏天,央行明確將在山西、陝西、四川、貴州進行「農村小額信貸組織」試點。
自20世紀中葉以後的計劃經濟時期,我國通過銀行國有化的形式建立了國家壟斷的金融體系,民間金融基本都處於地下,被定義為「非法」,既沒納入法律監管范圍,更受不到相關法律的保護。

民間金融問題近些年來一直是兩會關注的熱點之一,由於非公經濟的迅速發展,如何為民營企業提供更好的服務成了代表和委員們討論的焦點。目前我國民間有很多的資金,各地的民間投資大部分都是靠民間集資,利息很高,月息一般在1%-2%,按年息算達到12%-24%,雖然銀行的貸款年息要低得多,但是民間投資者借不到銀行的錢,只能使用高利貸。當前我國金融業發展的一個重要問題是缺乏一個合理的體系,主要表現在大的太大,中小的太小,沒有私人銀行。

那麼監管層、企業和人民應當如何正確的對待很可能成為我國民營經濟發展新的助推力的民間金融?怎樣看待其在我國金融體系中的地位和作用?如何更好的讓民間資本發揮其作用?規范民間金融的發展應注意到哪些方面?帶著這些問題,《法人》采訪了一直關注著民間金融發展的全國政協委員王鶴齡(安徽省工商聯會長)和葉祥桃(溫州長城電器集團總裁)。

根源在於金融制度體系

《法人》:銀行的貸款年息較目前存在的民間借貸利率低許多是一個不爭的事實,但是為何民間金融卻依然能夠保持頑強的生命力?「從銀行借錢難」是許多人違反國家政策的參與民間借貸的最主要的原因么?

王:現在民間借貸受到越來越多需求者的青睞,特別是浙江、福建和廣東等民間經濟發展較快的地區,由於國有銀行服務滯後和民營銀行的空缺,使一些資金進入了地下錢庄或「標會」。目前全國地下融資規模已超過了1萬億元之巨。民間借貸頗受青睞,融資規模趨大。分析原因,主要是一些國有銀行對非國有企業較為惜貸;其次,目前銀行執行的利率一直比非正式信貸市場低,使得不少民間資本在利益驅動下流入地下金融;第三,我國擔保體系發育不良,抵押、質押擔保等手續繁雜,一直困擾民間向金融機構融資。

葉:我們的金融制度體系有問題。盡管也實施了一些改革但市場化程度仍然很低,還是沒有走出以往的計劃經濟模式。現有的價格管制,組織制度,法律法規,都給正規金融之外留下很多空間。所以民間金融的存在,首先要找我們制度本身的問題,不要怪別人,然後才是對我們的法律制度、市場制度、市場體系進行改進。民間金融能夠在夾縫中生存下來,說明它本身就有市場。所以不應該套用現有的法律法規去管死它,而是針對其發展過程中可能面臨的問題,比如地下錢庄等,考慮制定新的法律、法規來規范管理。隨著市場的發展,正規金融體系遠遠不能滿足整個經濟發展的要求,就會出現一支新的金融體系,一些新的金融組織,或者一些新的金融形式,對這些新的東西,我們的法律法規、監管機構應該及時調整。

發展地方中小金融機構

《法人》:曾經被認為是非法的地下融資很可能在未來的幾年內徹底地走到陽光下,對於地下融資的問題你怎麼看?

王:資金作為一種特殊商品,追求高額回報是其本性。而目前,一方面城鄉個體農、工、商、貿生產經營者、消費者以及民營中小企業,對資金的需求旺盛,但是,從正規的金融機構又不能夠借來資金,另一方面長期負利率的存在迫使資金從正規金融機構流出走向地下,去尋找高價格、高回報。

葉:目前民間的資金缺少合理的出路,只能到處亂竄,比如房地產市場、能源市場等。國家需要有相關的政策出台,讓這些錢更合理地流動,既實現利益最大化,又對國家經濟有益。地下融資目前確實存在問題,國家為什麼說它是非法的,因為前前後後出了很多事情。比如南方的許多地下錢庄,利息比正規銀行高一點,可有些人拿到這些錢就開始亂花。把錢拿過來後,數都不數,就用尺子量一下,這么高大概多少錢就開票。這樣搞下去必定會亂的。

《法人》:對於地下融資問題的解決,你有何建議?

王:地下融資,危害很多。大量資金在體外循環,增加了宏觀調控難度,甚至加劇局部經濟過熱。另外,地下金融缺少必要的法規約束,資金供給方和需求方都面臨許多不確定因素,其潛在市場風險巨大。近年一些地方發生的非法集資金融大案即是明證。因此,要逐步全面放開利率管制,通過利率浮動政策的杠桿,調節資金的供求平衡。這樣,地下融資的空間將逐漸縮小,走向消亡。為解決地下融資問題,建議在加大對地下融資打擊力度、改革監管模式與理念的同時,必須加快發展地方中小金融機構,創新金融產品與擔保形式,推進利率市場化改革。

合情、合理、合法

《法人》:去年國務院頒布了《關於鼓勵支持和引導個體私營等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若干意見》(下稱《意見》),其中第5條款指出,「允許非公有資本進入金融服務業」,這是對發展民營金融的再次肯定。你認為應如何看待?是否會產生合法的從事民間金融服務的新行業?

王:《意見》對切實解決非公有制經濟發展面臨的困難和問題做了探索,我們要全面把握它的核心內容和精神實質。第一,貫徹平等准入、公平待遇的原則,放寬非公有制經濟市場准入。允許非公有資本進入法律法規未禁入的行業和領域,在投資核准、融資服務、財稅政策、土地使用、對外貿易和經濟技術合作等方面,對非公有制企業與其他所有制企業一視同仁。第二,改善金融服務,加大財稅支持。非公有制企業,特別是中小企業,一直存在自有資金短缺、貸款難、融資難的問題,發展受到很大制約。這樣一來,民間金融就沒有必要再生存於地下了。是否會產生新的行業目前形勢還不明朗,需要等待國家監管層的調控政策。但可以肯定民間金融會因此而受益。

葉:規范的民間融資渠道應該得到國家的確認和保護,可以出台與之相關的法律法規加以約束,由政府指定的部門加以監管。我有一個基本觀點,就是現在發展民間金融不是盡快地推出多少民營金融企業,最重要的在於民資應獲得與外資進入中國金融機構同等的權利和機會。

我建議由政府出面加以組織協調,把民間資本導入資金缺口較大,但能夠帶動地方經濟發展的投資項目上,如基礎設施建設、高科技產品開發、能源、物流等等,從而讓民間資金在合情合理合法的情況下發揮更大的作用。

C. 什麼是民間金融

國外多將民間金融(Informal Finance)界定為「非正規金融(informal finance)」,是指在政府批准並進行監管的金融活動(正規金融)之外所存在的游離於現行制度法規邊緣的金融行為。民間金融,就是為了民間經濟融通資金的所有非公有經濟成分的資金活動。這一定義存在的主要問題是國際接軌。按照這個定義,在西方國家金融系統中居主體地位的是民間金融,這顯然與事實不符合。

D. 如何看待民間金融的未來

這個怎麼講呢。
我覺得從個人角度來講還是需要考慮的,但是從整個大環境角度來看,大家都說自己是the best,這個沒有什麼可信度的。
主要還是從老師、口碑、course質量、通過率等不同維度來進行對比才能得出答案

E. 你如何評價民間金融的作用

(1)民間金融支持了中小企業融資,適應了中小企業的融資需要:融資難一直是近年來困擾我國中小企業發展的大問題,正規金融出於成本考慮,以及「規模歧視」和特有的「所有制偏見」,給予中小企業的支持力度不夠,中小企業處於國有商業銀行青睞的主要客戶群之外,中小企業很難從正規金融得到所需款項。我國中小企業60%的融資來源於企業自身積累,外部融資只佔了40%,而在這些外部融資中,民間金融所佔的比重最高,佔到了50%以上。民間金融能夠最大限度地了解和掌握中小企業的各方面信息,同中小企業資金需求相互之間的適應性好,具有相對的交易成本優勢。
(2)民間金融對企業的信用強化效應:政府的影響貫穿融資活動的整個過程,政府信用錯位導致銀行信用弱化。在政府、銀行、企業三者的利益互動中,國有企業自然會產生「賴賬」行為,企業信用也隨之而喪失,而民間金融的運行機制可以從根本上扭轉這種局面。擁有獨立產權的民間信用實踐了真正意義上的銀行信用,銀行信用的強化對企業信用形成了「硬約束」,使企業信用得到強化。
(3)民間金融對我國金融體制改革的促進作用:與國有銀行改制步步遇阻的情形相比,民間金融表現出了強大的生命力和競爭力,在一定程度上改變了原有的金融機構格局,有助於構造多元化的金融體系產權結構和促進原有金融機構的創新與發展,形成多層次、多種所有制、富於競爭性的金融體系,自然也就有助於整個金融體系效率的提高。
(4)民間金融能夠有效彌補國有金融服務的缺口。由於金融體制的改革落後於經濟體制改革,金融市場中存在著嚴重的供需矛盾。目前,我國資金供給突出表現為兩個缺口:一是中小企業,二是農村地區。造成這一問題的原因是,一方面我國資本資源有一定的稀缺性,另一方面是現存國有金融體系沒有很好的發揮融資功能。發展民間金融可以作為金融市場化以後農村地區和中小企業資金匱乏的必要補充。

F. 民間金融有什麼樣的風險

民間金融的合約關系是關系型合約而非契約型合約,這種合約具有的特點是在一定的范圍內(建立在血緣、親緣、業緣和地緣之上,面子成本小於民間借貸的預期收益)這種合約的達成和履行具有較低的交易成本,而一旦超出臨界點(面子成本=預期收益),軟性的預算約束下(無抵押、無擔保)必然導致大量違約現象的發生。從表象上看,由於民間融資活動的合約完備程度弱於正規借貸合約,民間金融的信用風險要大於正規金融,但從實證角度分析,結論正好相反。原因在哪裡?在於民間金融本身就是一種經濟交往活動中自發形成的一種非正式制度安排,要保證非正式制度的效率,依靠的不是法律等正式制度約束,而是來自於看似無強制力的道德、信仰和習俗等非正式制度約束。當然由此也會產生一定的正式與非正式制度的沖突,通常交易成本更低的非正式安排是解決民間金融信用風險的首要手段,如果民間金融貸放者在釋放這種信用風險時使內部風險外化為外部金融風險甚至是社會風險,正式制度約束就要開始發揮它的效力。
流動性風險,可以分為市場流動性風險和現金流風險。前者是指由於市場活動不充分或者市場中斷,無法按照現行市場價格或者以與之相近的價格對沖某一頭寸所產生的風險;後者是指無力滿足現金流動的要求迫使金融機構破產。流動性風險總是表現為金融機構不能及時提供充足的現金來滿足客戶提取存款的要求和支付到期債務。民間金融的流動性風險可以從以上兩方面進行分析,但是我們應該看到,民間金融貸放者的資金來源中短期債務比率較低(一般資本充足率較高,或者說民間金融的資金來源的穩定性較強,這是由民間金融活動高收益率決定的),而資產存有方式比較單一(多為現金,很少持有債券和股票,因為這類金融資產的平均名義收益率遠遠不能與民間借貸的名義收益率相比),沒有資產變現的壓力,因此民間金融比正規金融機構面臨的流動性風險的可能性要小。
利率風險是指由於利率水平的變化引起金融資產價格的變化而可能帶來的損失。目前正規金融面臨的利率風險主要在於期限不匹配風險(期限結構風險)、基本點風險(存貸款利息差變動風險)、凈利息頭寸風險、隱含期權風險(embeddedoption risk,提前償還貸款或提前提取存款的風險)、收益曲線風險(多種債券的收益率之差發生變化而產生的風險)。而民間金融面臨的利率風險要簡單的多,由於民間金融的融資期限多為短期(這一點與國外廣泛存在進行股權投資的天使資金狀況有別),而且利率基本上是資金需求者和盈餘者的博弈形成的均衡市場利率,比較真實地反映市場資金需求價格水平,因此正規金融面臨的很多利率風險(比如期限不匹配風險、基本點風險和凈利息頭寸風險等)對民間金融來說基本上不存在。民間金融資金借貸合約具有利率較高和期限較短的特點,資金放貸者資產持有種類的單一性使得隱含期權風險和收益曲線風險也基本不存在。目前認為民間金融利率風險在於民間借貸利率水平的基礎利率較高,而且在市場不均衡時向上攀升的幅度大,往往對整個社會資金供求缺口呈現一種放大反應,這是由民間金融市場分割特性和參與者在較少信息佔有形成的非理性行為選擇所造成的。

G. 大家怎麼看待民間金融行業啊

中國民間金融徵信可以有效的監控民間金融行業,是一種風險前置的過程,快去網路了解中國民間金融徵信系統吧!

H. 如何理性對待借貸問題

這個詞兒,總是聽中原消費金融提起,他們網站是這樣說的,非理性借貨切忌目的不明。長期沒有規劃的借貸,容易造成還款壓力,形成所謂的「利滾利」,輕則影響徵信,重則家破人亡。用途合理,金額合理,你的貸款行為才可以說是理性的。每一筆貨款,都應該佰得理性消費,每一筆欠款,都應該按時還款。

I. 如何看待民間借貸

新華網北京11月10日電(記者王宇、王培偉)今年以來,隨著我國民間金融市場的蓬勃發展,民間借貸成為輿論關注的焦點話題。民間借貸有何特點?發展中存在怎樣的風險?政府將如何規范其發展,新華社記者就相關問題采訪了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負責人。
民間借貸是正規金融的有益補充
問:什麼是民間借貸,這一資金拆借行為與正規金融相比有何特點?
答:目前在我國法律體系中沒有「民間借貸」這一概念,它是相對於正規金融而言,泛指在國家依法批准設立的金融機構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組織等經濟主體之間的資金借貸活動。民間借貸是社會經濟發展到一定階段,企業和個人財富逐步積累、產業資本向金融資本轉化、正規金融尚不能百分之百滿足社會需求等多種因素綜合作用的結果,帶有一定的必然性。
與正規金融機構融資相比,民間金融有其自身特點和優勢,如信息搜集和加工成本低,手續便捷、方式靈活、交易成本低,靈活的貸款催收方式和特殊的風險控制機制等。可以說民間借貸是正規金融有益和必要的補充。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部分社會融資需求,特別是緩解了一些中小企業和「三農」的資金困難,增強了經濟運行的自我調整和適應能力,有利於形成多層次信貸市場,是滿足各類市場主體融資需求的一個補充渠道。
隨著小額貸款公司等機構的發展,應該將這類經批准從事專業放貸業務的機構或組織從一般意義的民間借貸主體中分離出來,作為專業放貸人對待。
民間借貸具有制度層面合法性
問:民間借貸是否符合我國現有法律?什麼樣的民間借貸屬於高利貸?對於高利貸我國有何相關政策規定?
答:民間借貸具有制度層面的合法性。民法通則、合同法等法律法規構築了民間借貸合法存在與發展的法律基礎和制度環境。在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前提下,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組織之間有自由借貸的權利。只要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民間借貸關系都受法律保護。如果違約,可以協商,也可以通過民事訴訟的途徑解決。
與其他經濟活動一樣,民間借貸也會伴生一些違法犯罪行為,主要由公安、司法等部門通過行政及司法手段予以處罰和打擊。對於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高利轉貸、洗錢、金融傳銷、暴力催收導致的人身傷害等違法犯罪行為,應當依據相關法律法規予以嚴厲打擊和懲治。
問:如何界定高利貸行為?對於畸高利率我國如何處罰?
答: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於銀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具體掌握,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對借貸雙方因利率問題產生的爭議,如畸高利率等,司法機構可依據民法通則、合同法規定的公平原則、誠實信用原則判定合同的有效性和雙方的權利義務。對於個人或單位以轉貸牟利為目的,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高利轉貸他人,違法所得數額較大的,可依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的規定,以高利轉貸罪論處。
民間借貸應規范化陽光化
問:民間借貸有哪些風險,政府對民間借貸如何規范和管理?
答:民間借貸是正規金融有益和必要的補充,但是,由於民間借貸游離於正規金融之外,存在著交易隱蔽、風險不易監控以及容易滋生非法集資、洗錢犯罪等問題,這就需要通過修訂與完善相應的法律法規予以引導和規范。
對於民間借貸,應區別對待、分類管理:一是對合理、合法的民間借貸予以保護。二是對投資咨詢公司、擔保公司等機構的借貸活動,各地政府和金融監管部門要依法加強監督和引導。三是對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等非法集資、高利轉貸、金融傳銷、洗錢、暴力催收導致的人身傷害等違法犯罪行為,公安、司法部門介入,嚴厲打擊。有關部門正在研究、試點與完善民間借貸跟蹤監測體系,以期為經濟決策及宏觀調控提供更為全面的信息。
各有關部門多年來十分關注和重視培育、發展貸款零售商市場。下一步將致力於推動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引導民間資本規范從事資金借貸活動,鼓勵民間借貸規范化、陽光化運作,發展多層次信貸市場,滿足社會多元化融資需求。
同時,需要進一步加強金融與法律知識宣傳教育,提高民眾金融與法律素質,增強金融風險意識和風險識別能力。注意輿論導向,對民間借貸的潛在風險進行必要提示,使社會公眾清醒認識到高收益潛藏的高風險,防止發生民間借貸高利貸化傾向引發風險事件。
---------匯通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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