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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金融活動包括哪些

發布時間: 2022-06-01 03:26:16

㈠ 非法集資活動常見種類包括

非法集資主要有以下幾種形式:
(一)借種植、養殖、項目開發、庄園開發、生態環保投資等名義非法集資;
(二)以發行或變相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等權利憑證或者以期貨交易、典當為名進行非法集資;
(三)通過認領股份、入股分紅進行非法集資;
(四)通過會員卡、會員證、席位證、優惠卡、消費卡等方式進行非法集資;
(五)以商品銷售與返租、回購與轉讓、發展會員、商家加盟與「快速積分法」等方式進行非法集資;
(六)利用民間「會」「社」等組織或者地下錢庄進行非法集資;
(七)利用現代電子網路技術構造的「虛擬」產品,如「電子商鋪」「電子百貨」投資委託經營、到期回購等方式進行非法投資;
(八)對物業、地產等資產進行等份分割,通過出售其份額的處置權進行非法集資;
(九)以簽訂商品營銷合同等形式進行非法集資;
(十)利用傳銷或者秘密串聯的形式進行非法集資;
(十一)利用互聯網設立投資基金的形式進行非法集資;
(十二)利用「電子黃金投資」形式進行非法集資。
非法集資活動涉及內容廣,表現形式多樣。從目前案件情況看,主要包括債券、股權、商品營銷、生產經營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七十六條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㈡ 非法金融活動主要是指

法律分析:非法金融活動是主要指未經過有關金融監管部門批准,私自從事金融活動,包括非法從事銀行類業務、非法從事證券類業務和非法從事保險類業務活動等。例如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未經依法批准,以任何名義向社會不特定對象進行的非法集資;非法發放貸款等。

法律依據:《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

第一條為了取締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維護金融秩序,保護社會公眾利益,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任何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必須予以取締。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非法金融機構,是指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擅自設立從事或者主要從事吸收存款、發放貸款、辦理結算、票據貼現、資金拆借、信託投資、金融租賃、融資擔保、外匯買賣等金融業務活動的機構。非法金融機構的籌備組織,視為非法金融機構。

㈢ 非法金融業務活動都有哪些

1.
非法從事證券類業務活動是指未經證監會批准,擅自從事的下列活動:(1)證券、期貨經紀;(2)證券、證券投資基金、期貨投資咨詢;(3)與證券交易、證券投資活動有關的財務顧問;(4)證券承銷與保薦;(5)證券資產管理;(6)證券投資基金募集、管理;(7)證監會依法認定的其他非法證券類業務活動。
2.
非法從事保險類業務活動是指未經保監會批准,擅自從事的下列活動:(1)保險、再保險;(2)保險代理;(3)保險經紀;(4)保監會依法認定的其他非法保險類業務活動。
3.
非法從事銀行類業務活動是指未經銀監會或人民銀行、外匯管理局批准,擅自從事的下列活動:(1)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2)未經依法批准,以任何名義向社會不特定對象進行的非法集資;(3)非法發放貸款、辦理結算、票據貼現、資金拆借、信託投資、金融租賃、融資擔保、外匯買賣;(4)銀監會或人民銀行、外匯管理局依法認定的其他非法銀行類業務活動。
4.
非法集資

㈣ 風險提示篇 非法證券活動主要是指哪些

你好,非法證券活動是一種典型的涉眾型的違法犯罪活動,嚴重干擾正常的經濟金融秩序,破壞社會和諧與穩定。根據《證券經營機構參與打擊非法證券活動工作指引》第二條規定,非法證券活動是指違反《證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未經有權機關批准,擅自公開發行證券,設立證券交易場所或者證券公司,或者從事證券經紀、證券承銷、證券投資咨詢等證券業務的行為。

㈤ 金融違法行為有哪些

法律分析:非法金融業務活動是指未經有關金融監管機構批准,擅自從事金融活動,包括非法從事銀行類業務、非法從事證券類業務和非法從事保險類業務活動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㈥ 一,什麼是非法金融業務活動

把非法收集的資金占為己有
對別人賬戶的資金非法利用
未經有關單位允許非法活動

㈦ 金融非法集資包括什麼

法律分析:金融非法集資主要包括四個犯罪: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集資詐騙罪,擅自發行股票、債券罪,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除此之外違反法律、法規,通過不正當的渠道,向社會公眾或者集體募集資金,都有可能被認定為非法集資罪。

法律依據:《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 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規定,向社會公眾(包括單位和個人)吸收資金的行為,同時具備下列四個條件的,除刑法另有規定的以外,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一)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二)通過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簡訊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三)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股權等方式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回報;(四)向社會公眾即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未向社會公開宣傳,在親友或者單位內部針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的,不屬於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

㈧ 非法集資活動有哪些常見種類和形式

非法集資活動涉及內容廣,表現形式多樣。從目前案件情況看,主要包括債券、股權、商品營銷、生產經營等四大類。主要表現有以下幾種形式:

(一)借種植、養殖、項目開發、庄園開發、生態環保投資等名義非法集資;

(二)以發行或變相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等權利憑證或者以期貨交易、典當為名進行非法集資;

(三)通過認領股份、入股分紅進行非法集資;

(四)通過會員卡、會員證、席位證、優惠卡、消費卡等方式進行非法集資;

(五)以商品銷售與返租、回購與轉讓、發展會員、商家加盟與「快速積分法」等方式進行非法集資;

(六)利用民間「會」「社」等組織或者地下錢庄進行非法集資;

(七)利用現代電子網路技術構造的「虛擬」產品,如「電子商鋪」「電子百貨」投資委託經營、到期回購等方式進行非法投資;

(八)對物業、地產等資產進行等份分割,通過出售其份額的處置權進行非法集資;

(九)以簽訂商品營銷合同等形式進行非法集資;

(十)利用傳銷或者秘密串聯的形式進行非法集資;

(十一)利用互聯網設立投資基金的形式進行非法集資;

(十二)利用「電子黃金投資」形式進行非法集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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