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逃廢金融債務有哪些形式
❶ 逃廢金融債務行為的具體表現形式
法律分析:逃廢金融債務行為的具體表現形式:1.抽逃 一些企業在成立時採取虛報注冊資金,騙取法人資格和銀行貸款。注冊成立後即抽逃注冊資金,使企業空殼經營,根本無力償還金融債務。 2.轉移 如企業在改制之前就將其資產或以「投資」、「抵債」等名義轉移,或以分立形式將其有效資產劃割到分立企業,即以所謂「剝離資產」的手段來懸空逃廢銀行債務。 3.隱匿 即企業在銀行主張債權過程中,或以經營虧損,或以自然損耗為名義,或以低價變賣資產,或以隱藏實物的手段,擴大資產損失,以虛虧隱匿資產。
法律依據:《公司法》第二百條 公司的發起人、股東在公司成立後,抽逃其出資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所抽逃出資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罰款。
❷ 客戶企業逃廢債的主要表現形式
法律分析:客戶企業逃廢債的主要表現形式是:
1.利用公司分立方式逃廢債;
2.利用承包、租賃和轉讓方式逃廢債;
3.利用對外投資方式逃廢債;
4.利用低價出賣資產的方式逃廢債;
5.通過不規范兼並、聯合、合資逃廢債;
6.利用不規范的股份制改造逃廢債;
7.利用不規范破產逃廢債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一十四條 隱藏、轉移、變賣、故意毀損已被司法機關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
❸ 企業逃廢債有哪些種類
逃廢債是一種民事違約行為,有履行能力而不盡力履行債務的行為就是逃廢債。逃廢債種類:利用公司分立方式逃廢債;利用承包、租賃和轉讓方式逃廢債;利用承包、租賃和轉讓方式逃廢債;利用對外投資方式逃廢債;通過不規范兼並、聯合、合資逃廢債;其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五條
公司分立,其財產作相應的分割。
公司分立,應當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分立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第一百七十六條
公司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後的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與債權人就債務清償達成的書面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❹ 逃廢金融債務
法律分析:借款人具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便被認定為逃廢金融債務行為:
一是拒不履行到期債務且故意拖欠銀行到期貸款本息,借款逾期、欠息時間達半年以上的;
二是借款人取得銀行貸款或借款到期後,不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借款人義務,拒絕接受貸款人對其生產經營和財務活動進行監督,以提供虛假或隱瞞重要事實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及多頭開戶形式,隱匿、抽逃、轉移資產,終止與債權銀行的信用來往,故意躲避收貸收息的行為;
三是借款人違反國家法律和金融法規規定,在未徵得債權金融機構同意並落實債務的情況下,借機(包括:實行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兼並、變更法人實體或名稱、劃小核算單位和分立、重組、合資、合作、出售或轉讓、租賃、破產、購並等)轉移有效資產,使金融債權懸空的行為;
四是企業通過破產等形式出售有效資產,所得資金不依法償還金融債務;對貸款人已依法取得抵押權的抵押物,未經抵押權人同意而實施出售(轉讓),導致金融債務懸空的行為。
與借款人具有經濟關聯關系的企業法人,即關聯債務人,如果有下列行為之一,也將被認定為逃廢金融債務:
一是為借款人向各銀行借款提供擔保,但不履行法律規定的擔保人義務,拒絕承擔連帶償債責任的;
二是借款人以各種形式新成立和經營的企業,只承接原借款人有效資產,不依照國家法規承接原借款人金融債務,拒絕履行償債責任的;
三是關聯債務人拒不履行應承擔的相應債務或雖然承諾承擔相應債務,但長期拖欠不還,拒絕貸款人依法保全債權、拒絕對其應承擔的債務提供有效擔保的行為。
企業在與銀行來往過程中,如果出現上述任何一種行為,銀行業協會將對其進行通告要求其整改直至最後聯合制裁,迫使其歸還銀行貸款本息。
法律依據:《銀行抵債資產管理辦法》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抵債資產是指銀行依法行使債權或擔保物權而受償於債務人、擔保人或第三人的實物資產或財產權利。
本辦法所稱以物抵債是指銀行的債權到期,但債務人無法用貨幣資金償還債務,或債權雖未到期,但債務人已出現嚴重經營問題或其他足以嚴重影響債務人按時足額用貨幣資金償還債務,或當債務人完全喪失清償能力時,擔保人也無力以貨幣資金代為償還債務,經銀行與債務人、擔保人或第三人協商同意,或經人民法院、仲裁機構依法裁決,債務人、擔保人或第三人以實物資產或財產權利作價抵償銀行債權的行為。
《銀行抵債資產管理辦法》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抵債資產入賬價值是指銀行取得抵債資產後,按照相關規定計入抵債資產科目的金額。
抵債金額是指取得抵債資產實際抵償銀行債務的金額。
抵債資產凈值是指抵債資產賬面余額扣除抵債資產減值准備後的凈額。
取得抵債資產支付的相關稅費是指銀行收取抵債資產過程中所繳納的契稅、車船使用稅、印花稅、房產稅等稅金,以及所支出的過戶費、土地出讓金、土地轉讓費、水利建設基金、交易管理費、資產評估費等直接費用。
❺ 企業逃廢金融債務有哪些主要方式
企業逃廢金融債務方式主要有:更名翻牌、金蟬脫殼、一賣了之、並資甩債、破產逃債。逃廢金融債務,是指在銀行業機構貸款的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組織和個人故意逃避、懸空、毀棄銀行業債權的行為。
【法律依據】
《中國銀行業協會逃廢銀行債務機構名單管理辦法》第七條第一項
債務人具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可認定為逃廢銀行債務:
(一)以改制、重組、合並、分立、增減注冊資金、解散、破產以及抽逃、隱匿、轉移資產等方式,損害銀行債權的。
❻ 企業逃廢債務有哪些表現形式
企業逃廢債的主要表現形式有:
1、利用公司分立方式逃廢債。
2、利用承包、租賃和轉讓方式逃廢債。
3、利用對外投資方式逃廢債。
4、利用低價出賣資產的方式逃廢債。
5、通過不規范兼並、聯合、合資逃廢債。
6、利用不規范的股份制改造逃廢債。
7、利用不規范破產逃廢債。
8、利用拍賣方式逃廢債。
9、利用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機逃廢債。
10、利用主動設計「被訴訟保全」逃廢債。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十一條:法人的清算程序和清算組職權,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沒有規定的,參照適用公司法律的有關規定。
第四百一十條: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抵押權人可以與抵押人協議以抵押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協議損害其他債權人利益的,其他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該協議。
抵押權人與抵押人未就抵押權實現方式達成協議的,抵押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抵押財產。
抵押財產折價或者變賣的,應當參照市場價格。
❼ 逃廢金融債務的九種形式
逃廢金融債務有下列九種形式:
1、擅自懸空銀行債權;
2、通過非正常關聯交易抽逃資金等;
3、轉戶,使銀行貸款本息無法收回;
4、提供產權不清的擔保;
5、擅自處置抵押物;
6、隱瞞重要事項使銀行債權處於高風險狀況;
7、拒不執行生效的法律文書;
8、不償還債務又拒不簽收銀行催債文書;
9、其他。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