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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範化解金融風險涉及哪些罪名

發布時間: 2022-07-10 01:05:02

⑴ 金融類犯罪罪名包括哪些

按照《刑法》規定,金融犯罪主要指刑法分則第三章「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中第四節、第五節所規定的「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和「金融詐騙罪」。

⑵ 金融詐騙罪的罪名種類

中國《刑法》第192條規定,【集資詐騙罪】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 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將處於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將處與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 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集資詐騙罪的構成:
1.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復雜客體,既侵犯了公私財產所有權,又侵犯了國家金融管理制度。
2.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必須實施了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行為。所謂非法集資,是指公司、企業、個人或其他組織未經批准,違反法律、法規,通過不正當的渠道,向社會公眾或者集體募集資金的行為,是構成本罪的行為實質所在。
3.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凡已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和任何單位也可以成為本罪主體。
4.本罪在主觀上由故意構成,且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行為。 中國《刑法》第193條規定,【貸款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行為。貸款詐騙犯罪主體限於自然人,單位實施的即使以佔有為目的、騙取銀行貸款也不構成貸款詐騙罪。然而,現實中常有個人利用公司名義進行貸款詐騙, 公司獨立法人人格成為一些人逃避法律制裁的工具,最典型的是使用虛報注冊資本等欺詐手段騙取公司注冊登記後,又利用該公司名義進行貸款詐騙。
貸款詐騙罪的構成:
1.貸款詐騙罪侵犯的客體是雙重客體,既侵犯了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對貸款的所有權,還侵犯國家金融管理制度。犯罪對象是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
2.貸款詐騙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採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行為。
《刑法》第193條列舉了行為人詐騙貸款所使用的方法:
①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騙取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
②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
③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詐騙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這里所謂證明文件是指向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申請貸款時所需要的文件;
④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或超出抵押物價值重復擔保,騙取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的;
⑤以其他方法詐騙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的,此項規定外延不具體,但從保持與前四項規定一致性和貸款詐騙罪定義來看,只要行為人原本不符合貸款條件,但其隱瞞真相、虛構有關事實,使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誤以為其符合貸款條件,而騙取貸款,就可以認定其屬「其它方法詐騙」;
各銀行或金融機構對不同貸款種類規定有不同貸款條件,從這些貸款條件上看,行為人隱瞞真相、虛構有關的事實概括起來有四方面:
a.與借款人主體有關的事實,包括借款人是否真實(有無假冒、盜用)、 借款的自然人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為、借款的經濟組織是否是依法成立、借款人是否有還款能力、是否屬於特別貸款種類對貸款對象的限制等;
b.與貸款用途有關的事實或申請貸款用途與實際用途是否相否;
c.與借款擔保有關的事實;
d.與申請貸款時所需提交材料有關的實事。上述四方面內容,行為人只要對某一方面事實進行隱瞞或虛構,就應構成「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另外,詐騙貸款必須達到「數額較大」,參照最高人民法院1996年12月《關於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第四款的規定,「數額較大」是指進行貸款詐騙數額在一萬元以上。
3.貸款詐騙罪在主觀方面由故意構成,且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如果行為人不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雖然其在申請貸款時使用了欺騙手段,也不能按犯罪處理。「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是行為人的主觀意識,在實際情況中,很難直接判斷其犯意。但主觀意識的表現是客觀行為,通過行為人的客觀行為分析就能判斷其主觀意識。
判斷行為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
一是看貸款是否按期償還,如果按期償還,就不存在非法佔有目的。
二是看未按期償還原因是否由於行為人沒有按約定用途正確使用貸款,如果行為人未按申請貸款時規定用途使用全部或大部分貸款,而將貸款用於個人揮霍或攜款潛逃或償還個人其它債務或用於違法用途等,致使不能到期償還貸款的就應認定行為人具有非法佔有目的,如果行為人全部按規定用途使用了貸款,但因為經營不善或者市場行情的變動,使營利計劃無法實現不能按時償還貸款的,因其不有對貸款占的目的,應不以貸款詐騙論處。
三是看行為人於貸款到期後是否積極償還,如果行為人具有還款能力,並且多方籌集資金,積極還款,說明行為人沒有佔有的故意,如果僅僅停留在口頭承認上或實際已無還款能力,就不能證明其行為沒有詐騙的故意;再者要將行為人在申請貸款、使用貸款、到期還款一系列行為綜合起來考察,通過多方做客觀行為分析,全面考察行為人主觀心態,從而得出是否有非法佔有貸款的目的。
司法實踐中,行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認定其行為屬於「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
a.貸款後攜帶貸潛逃的;
b.未將貸款按用途使用而是揮霍致使貸款無法償還的;
c.使用貸款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致使貸款無法償還的;
d.改變貸款用途將貸款用於高風險的經濟活動,造成重大經濟損失,致使貸款無法償還的;
e.為謀取不正當利益,改變貸款用途,造成重大經濟損失,致使貸款無法償還的;
f.提供虛假的擔保申請貸款,造成重大經濟損失致使貸款無法償還的,等等情形。
g.貸款詐騙罪的犯罪主體僅限於自然人。單位實施的以非法佔有為目的、騙取銀行貸款不構成貸款詐騙罪。從理論上講,個人與單位串通,單位幫助個人進行貸款詐騙的,符合共同犯罪特徵,單位可作為貸款詐騙罪特定條件下的特殊主體,但根據《刑法》規定無法以貸款詐騙罪對單位處刑。由於詐騙貸款都是通過簽訂、履行借款合同來實現的,理論界與審判實踐大多都認同,單位實施貸款詐騙的,符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一條合同詐騙罪的特徵,應對單位和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及其他責任人員按合同詐騙罪論處。 金融憑證詐騙罪:是指使用偽造、變造的委託收款憑證、匯款憑證、銀行存單等其他銀行結算憑證進行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行為。
行為方式主要有以下幾種:
1.明知是偽造、變造的匯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對於本項行為,行為人是否明知所使用的匯票、本票、支票是偽造、變造的,是區分罪與非罪的重要界限。當然,要判斷行為人在主觀上是否「明知」,不是僅憑他個人的供述,重要的是要在全面分析整個案件的基礎上,綜合分析各方面的證據得出結論。行為人在實際上還要有使用行為,才構成犯罪,如果只是明知是偽造、變造的匯票、本票、支票而沒有使用的,不構成犯罪。
2.明知是作廢的匯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行為人是否明知其使用的匯票、本票、支票屬於作廢的票據,是區分其行為是否構成犯罪的重要界限。這里的「作廢」,是指根據法律和有關規定不能使用的票據,它既包括《票據法》中所說的「過期」的票據,也包括無效的以及被依法宣布作廢的票據。
3.冒用他人的匯票、本票、支票。
這里所說的「冒用」,是指行為人擅自以合法持票人的名義,支配、使用、轉讓自己不具備支配權利的他人票據的行為。通常表現為以下幾種情況:行為人以非法手段,如欺詐、偷盜或者脅迫等手段取得票據的;沒有代理權而以代理權人名義或者代理人超越代理許可權而使用票據;將他人委託代為保管的或者撿收他人遺失的票據進行使用,騙取財物的行為。
4.簽發空頭支票或與其預留印鑒不符的支票,騙取財物。
票據法對開立支票存款賬戶,規定了明確的條件:申請人必須使用其本名,並提交證明其身份的合法證件;申請人必須存入一定的資金,有可靠的資信;申請人必須預留其本名的簽名式樣和印鑒。此外還明確規定:禁止簽發空頭支票;支票的出票人不得簽發與其預留本名的簽名式樣或者印鑒不符的支票。當前實踐中出現簽發空頭支票或者與其預留印鑒不符的支票的情況比較復雜,但要構成金融票據詐騙罪,則行為人在主觀上必須要有進行騙取財物的故意。要是因單位內部缺乏健全的支票管理制度,對轉賬制度管理不嚴,把蓋有印鑒的支票交給采購人員隨身攜帶,而采購人員並不清楚本企業在銀行賬上有多少錢,如果購買大量貨物,造成空頭支票的情況出現,或者由於一些銀行、金融機構在辦理結算、轉賬、匯款等業務時,拖延時間,「壓單」、「壓票」,使原本按正常期限應當到賬的款項被拖延,使單位在出票時誤以為錢已到賬而開出空頭支票等,由於行為人主觀上沒有利用票據詐騙財物的故意,不構成犯罪。
5.匯票、本票的出票人簽發無資金保證的匯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時作虛假記載,騙取財物。
這里所說的「匯票、本票的出票人」,是指依法定方式製作匯票、本票並在這些票據上簽章,將匯票、本票交付給收款人的人。「資金保證」,是指票據的出票人在承兌票據時具有按票據支付的能力。由於匯票往往不是即時支付的,有的是遠期匯票,因此,匯票的出票人在出票時並不要求其當時即具有支付能力,而是要求其保證匯票到期日具有支付能力即可。為此,票據法明確規定:匯票的出票人必須具有支付匯票金額的可靠的資金來源;出票人簽發匯票後,即承擔保證該匯票承兌和付款的責任;本票的出票人必須具有支付本票金額的可靠資金來源,並保證支付;出票人在持票人提示票據時,必須承擔付款的責任。此外,票據法還對票據記載的內容及其真實性作了明確要求,嚴禁作虛假記載。匯票、本票的出票人有無騙取財物的目的是區分本項行為罪與非罪的重要界限。如果匯票、本票的出票人簽發無資金保證的匯票、本票或在出票時記載有誤,是出於過失或其他原因,而沒有騙取財物的目的,不構成犯罪。
根據刑法規定,進行金融票據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將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將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根據刑法第一百九十九條的規定,進行票據詐騙活動,數額特別巨大並且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信用證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利用信用證進行詐騙活動的行為。信用證是指銀行應申請人的求請開出的,在符合信用證條款規定的情況下無條件承兌的一項承諾。信用證是購貨單位開戶銀行為保證交易合同所規定的范圍內代付貨款,向售貨單位開戶銀行簽發的憑證。在簽發信用證前,購貨單位應先將貨款提交開戶銀行,另立帳戶保管,售貨單位接到其開戶行通知後,在信用證限額以內,可按合同規定向購貨單位主動發貨,並就地向銀行結算收取貨款。信用證結算是普遍適用於國際貿易支付的一種結算方式,但是由於此種結算方式和其它結算方法在便捷適用上差不多,再加上信用卡等新型結算支付方式的出現。所以中國已於89年4月1日廢止了信用證結算方式。信用證詐騙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利用信用證騙取貨物或者銀行款項的行為。
中國刑法規定了四種信用證詐騙行為。
一是使用偽造、變造的信用證或者附隨單據、文件。這是指使用偽造、變造的信用證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附隨提單等單據騙取財物的行為。
二是使用作廢的信用證的。這是指使用過期、已掛失等無效的信用證騙取財物的行為。
三是騙取信用證的。這是指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騙取銀行出具信用證,並以之騙取財物的行為。
四是以其它方法進行信用證詐騙活動的。
根據刑法的規定,本罪屬行為犯,只要實施了其中之一的行為的,不管是否造成危害結果均構成本罪。本罪四種行為均屬一罪,因此,實施了兩種以上行為的仍屬一罪,不實行並罰。信用證結算雖在中國已經廢止,但是,仍有利用虛假的國外信用證騙取財物的犯罪發生。主要是利用市場主體對信用證制度的陌生、不了解,如有的偽造外國信用證合資辦廠,待中方資金到位後捲款而逃,有的利用虛假國內信用證行騙等。 信用卡詐騙罪,是指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利用信用卡進行詐騙,騙取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信用卡是指銀行向個人和單位發行的,憑以向特約單位購物、消費和向銀行存取現金,且具有消費信用的特製載體卡片。信用卡詐騙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利用信用卡騙取財物或銀行款項,數額較大的行為。
中國刑法規定了四種信用卡詐騙行為。
一是使用偽造的信用卡。這是指行為人以偽造的信用卡購買商品或在銀行自動櫃員機上支取現金,進行支付結算以騙取財物。
二是使用已作廢的信用卡。這主要是指行為人用作廢的信用卡,輔之以其它手段騙取財物的行為。
三是冒用他人的信用卡。這是指行為人未經合法持卡人同意而以其名義使用信用卡騙取財物的行為。合法持卡人包括信用卡所有人或經所有人授權使用信用卡的人,如親屬、子女等。
四是惡意透支。這是指持卡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的期限透支使用信用卡,經發卡銀行催取後仍不歸還透支款項的行為。
本罪的構成亦必須是數額較大為要件。參照《解釋》第七條第二款的規定,詐騙數額在五千元以上的屬於數額較大。本罪主觀方面也只能由直接故意構成。 保險詐騙罪,是指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違反保險法規,用虛構的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保險金,數額較大的行為。
保險詐騙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保險法規,用虛構的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保險金,數額較大的行為。保險詐騙,是伴隨著保險業務的產生,新出現的一類詐騙罪。保險業務,廣義上屬於金融范疇,因此,刑法將本罪規定在金融詐騙一節。
刑法規定了五種保險詐騙行為。
一是投保人故意虛構保險標的,騙取保險金的。這是指投保人以一個不存在的標的作為保險對象與保險公司簽訂保險合同,而後又以該保險對象的滅失為由索取賠償,騙取保險金的行為。
二是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發生的保險事故編造虛假的原因或者誇大損失程度,騙取保險金的。這是指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在事故發生後編造虛假原因,把本不屬保險范疇的事故說成是保險事故,或者在保險事故發生後虛列項目誇大損失,騙取保險金的行為。
三是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這是指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未發生保險賠付的法定事由而編造法定事由以騙取保險金的行為。
四是投保人、被保險人故意造成財產損失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這是指在財產保險合同中的保險期內投保人、被保險人故意毀壞保險對象,製造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行為。
五是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騙取保險金的。這是在人身保險合同有效期內,投保人、受益人殺害或傷害被保險人,騙取保險金的行為。殺害或傷害被保險人騙取保險金的行為同時還構成了殺人罪或傷害罪,依法應對被告數罪並罰。
以上五種行為均以故意構成,且必須具有非法佔有保險金的目的。

⑶ 金融犯罪包括哪些罪名

法律分析:1、危害貨幣管理制度罪;

2、危害金融機構設立管理制度罪;

3、危害金融機構存貸管理制度犯罪;

4、危害金融機構存貸管理制度犯罪;

5、危害金融票證;

6、有價證券管理制度犯罪;

7、妨害信用卡管理制度犯罪;

8、危害證券、期貨市場管理制度犯罪;

9、危害客戶公眾資金管理制度犯罪;

10、危害外匯管理制度犯罪;

11、危害其他金融業務經營管理制度的犯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七十條 偽造貨幣罪是指違反國家貨幣管理法規,仿照貨幣的形狀、色彩、圖案等特徵,使用各種方法非法製造出外觀上足以亂真的假貨幣,破壞貨幣的公共信用,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的行為。

⑷ 2022年財政金融風險防範化解具體有那些

深入排查隱患,加強地方金融監管,通過非法集資監測預警平台等對全旗重點企業持續開展監測。
(一)堅持問題導向,強化整改落實
為切實貫徹落實好自治區專項辦會議精神,進一步推進全旗金融領域專項整治工作做深做細做實,根據《關於印發<赤峰市金融領域專項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赤金專〔2021〕1號)要求,旗財政局協調推進轄內金融監管部門、金融機構和地方金融組織對風險隱患排查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建立清單,深刻分析原因,壓實工作責任,制定整改措施,落實責任部門和責任人。同時做好全旗金融領域專項整治風險隱患排查問題清單和工作台賬的填報報送工作。
同時,為深入貫徹落實巴林右旗掃黑除惡斗爭領導小組辦公室《關於轉發<全國掃黑辦第5特派督導組2021年督導反饋問題整改方案>的通知》要求,旗財政局結合我旗實際,制定印發了《巴林右旗財政局關於金融放貸領域反饋問題整改方案》,對反饋問題整改工作進行了安排部署,進一步明確了工作目標和工作重點,並按照整改方案扎實推進整改工作,成效顯著。
(二)深入排查隱患,加強地方金融監管
立足地方金融監管職責,落實對地方金融組織的監管責任,規范地方金融組織經營行為。旗財政局依據《全區地方金融組織專項整治工作方案》,深入排查地方金融組織領域存在的風險點,按照相關要求推進整改,督促和引導地方金融組織完善公司治理結構,細化風險管理框架和內控機制,消除風險管控盲區,提升金融治理能力。充分發揮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在防範化解區域性金融風險和打擊非法金融活動中的重要作用。
(三)廣泛宣傳引導,增強防範意識
為進一步防範金融消費風險,切實增強金融消費者的風險識別能力與自我權益保護意識,旗財政局以「315金融消費者權益日」為契機,通過微信公眾號「中國巴林右旗」推送金融消費者權益知識,向廣大消費者講解金融消費者八大權益,並結合相關案例就如何防範非法集資、電信詐騙及銀行卡盜刷等非法金融活動進行宣傳引導。
(四)強化風險監測,做好常態化管理
充分利用大數據技術手段開展非法放貸活動線索排查,通過非法集資監測預警平台等對全旗重點企業持續開展監測,綜合判斷企業違法違規經營風險。按照平台風險提示要求聯合相關單位及時開展現場核查,做好分類處置。
下一步旗財政局將繼續加大排查力度及宣傳力度,引導群眾遠離非法集資、非法高利貸、套路貸等違法犯罪活動,樹立正確的理財觀念並理性投資,不斷增強廣大群眾的金融風險防範意識,切實維護好群眾的利益。確保全旗金融秩序穩定,為全旗經濟建設和社會和諧貢獻力量。

⑸ 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包括哪些罪名

根據我國刑法以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的具體罪名主要有:1、貨幣犯罪和非法集資;2、破壞金融機構管理秩序罪;3、破壞證券、股票、債券的發行、管理、買賣秩序罪;4、破壞金融票證、存貸款管理秩序罪;5、破壞外匯管理秩序罪。供參考。

⑹ 金融犯罪的38種罪名是什麼

《刑法》分則第三章第4節是「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共30個罪名,第5節是「金融詐騙罪」共8個罪名,以上罪名共38個。具體罪名我編輯之後發表不出來,網路提示「包含不適合發表的內容」。郁悶。

⑺ 金融犯罪罪名一覽表

法律分析:金融犯罪的罪名有:1、偽造貨幣罪;2、危害金融機構設立管理制度罪;3、危害金融機構存貸管理制度犯罪;4、危害金融機構存貸管理制度犯罪;5、妨害信用卡管理罪;6、有價證券管理制度犯罪等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條,偽造貨幣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一)偽造貨幣集團的首要分子;(二)偽造貨幣數額特別巨大的;(三)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

⑻ 互聯網金融可能會涉及什麼刑事犯罪

一、刑法

互聯網金融准入門檻低,僅僅憑借一台電腦,一套200元采購來的源代碼就可以搭建一個P2P網貸平台,因此不可避免的出現了一些騙子利用P2P網貸平台惡意騙款跑路事件,給投資者造成了巨大的損失。利用互聯網進行非法活動的,可能涉及如下犯罪:

1、《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2、《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集資詐騙罪】

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二、專門監管法規

1、第三方支付法規

2010年6月4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2010〕第2號),該辦法第一條規定該辦法的制定目的是為促進支付服務市場健康發展,規范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行為,防範支付風險,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該辦法第二條明確了本辦法所稱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是指非金融機構在收付款人之間作為中介機構提供下列部分或全部貨幣資金轉移服務:(一)網路支付;(二)預付卡的發行與受理;(三)銀行卡收單;(四)中國人民銀行確定的其他支付服務。該辦法所稱網路支付,是指依託公共網路或專用網路在收付款人之間轉移貨幣資金的行為,包括貨幣匯兌、互聯網支付、行動電話支付、固定電話支付、數字電視支付等。本辦法所稱預付卡,是指以營利為目的發行的、在發行機構之外購買商品或服務的預付價值,包括採取磁條、晶元等技術以卡片、密碼等形式發行的預付卡。該辦法所稱銀行卡收單,是指通過銷售點(POS)終端等為銀行卡特約商戶代收貨幣資金的行為。《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是第三方支付的重要監管法規。

【編者按,此後,雖先後又出台了《支付機構預付卡業務管理辦法》、《支付機構客戶備付金存管辦法》、《銀行卡收單業務管理辦法》,以及徵求意見的《支付機構互聯網支付業務管理辦法》、《關於手機支付業務發展的指導意見》等具體支付業務管理規定,但相關規定均以2010年的管理辦法為基礎,第三方支付的制度架構未發生根本變化。】

2、P2P監管法規

2011年8月23日,銀監會發布《關於人人貸有關風險提示的通知》銀監辦發[2011]254號,該通知指出在當前銀行信貸偏緊情況下,人人貸(PeertoPeer,簡稱P2P)信貸服務中介公司呈現快速發展態勢。這類中介公司收集借款人、出借人信息,評估借款人的抵押物,如房產、汽車、設備等,然後進行配對,並收取中介服務費。有關媒體對這類中介公司的運作及影響作了大量報道,引起多方關注。對此,銀監會組織開展了專門調研,發現大量潛在風險並予以提示。由此可見,該通知只是對人人貸的一個風險提示文件。

在2013年11月25日舉行的九部委處置非法集資部際聯席會議上,央行對P2P網路借貸行業非法集資行為進行了清晰的界定,主要包括三類情況:資金池模式;不合格借款人導致的非法集資風險以及龐氏騙局。

3、眾籌融資法規

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近期批准了對眾籌融資進行監管的草案,面向公眾的眾籌融資在2012年年初得到《促進創業企業融資法案》(Jumpstart
Our BusinessStartups Act,簡稱JOBS法案)的認可,即在互聯網上為各種項目、事業甚至公司籌集資金得到法律確認。這是美國政府對眾籌融資進行監管的重要措施。

2013年9月16日,中國證監會通報了淘寶網上部分公司涉嫌擅自發行股票的行為並予以叫停。叫停依據是《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嚴厲打擊非法發行股票和非法經營證券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辦發[2006]99號)規定,「嚴禁任何公司股東自行或委託他人以公開方式向社會公眾轉讓股票」。至此,被稱為中國式「眾籌」,即利用網路平台向社會公眾發行股票的行為被首次界定為「非法證券活動」。雖然眾籌模式有利於解決中小微企業融資難的頑疾,但考慮到現行法律框架,國內的眾籌網站不能簡單復制美國模式,必須走出一條適合中國國情的眾籌之路才更具現實意義。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眾籌模式在形式上幾乎很容易壓著違法的紅線,即未經許可、通過網站公開推薦、承諾一定的回報、向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構成非法集資的行為。美國為眾籌立法,我們可借鑒美國的JOBS法案對眾籌模式進行規范,但還須一個循序漸進的過程。

【編者按:2014年3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公安部聯合發布《關於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亦須關注】

4、虛擬貨幣法規

2009年6月4日,文化部和商務部聯合發布了《關於加強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管理工作的通知》(文市發〔2009〕20號),該通知規定要嚴格市場准入,加強對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發行主體和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交易服務提供主體的管理。從事「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交易服務」業務須符合商務主管部門關於電子商務(平台)服務的有關規定。除利用法定貨幣購買之外,網路游戲運營企業不得採用其它任何方式向用戶提供網路游戲虛擬貨幣。2009年7月20日,文化部發布《「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發行企業」、 「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交易企業」申報指南》為開展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申請從事「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發行服務」業務的申報和審批工作提供可操作性指導規則。

2008年9月28日,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通過網路買賣虛擬貨幣取得收入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8〕818號),明確了虛擬貨幣的稅務處理,即個人通過網路收購玩家的虛擬貨幣,加價後向他人出售取得的收入,屬於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總之,一系列監管措施的出台使得虛擬貨幣的監管得到進一步明確,但是監管措施還僅僅局限於游戲里的虛擬貨幣。

【編者按:對於時下熱炒的比特幣,《中國人民銀行、工業和信息化部、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銀發〔2013〕289號,明確:現階段,各金融機構和支付機構不得以比特幣為產品或服務定價,不得買賣或作為中央對手買賣比特幣,不得承保與比特幣相關的保險業務或將比特幣納入保險責任范圍,不得直接或間接為客戶提供其他與比特幣相關的服務,包括:為客戶提供比特幣登記、交易、清算、結算等服務;接受比特幣或以比特幣作為支付結算工具;開展比特幣與人民幣及外幣的兌換服務;開展比特幣的儲存、託管、抵押等業務;發行與比特幣相關的金融產品;將比特幣作為信託、基金等投資的投資標的等。】

5、互聯網銀行法規

2001年6月29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網上銀行業務管理暫行辦法》,但是2007年被廢止。2006年1月26日,中國銀監會頒布《電子銀行業務管理辦法》(銀監會令2006年第5號),該辦法所稱電子銀行業務,是指商業銀行等銀行業金融機構利用面向社會公眾開放的通訊通道或開放型公眾網路,以及銀行為特定自助服務設施或客戶建立的專用網路,向客戶提供的銀行服務。電子銀行業務包括利用計算機和互聯網開展的銀行業務(以下簡稱網上銀行業務),利用電話等聲訊設備和電信網路開展的銀行業務(以下簡稱電話銀行業務),利用行動電話和無線網路開展的銀行業務(以下簡稱手機銀行業務),以及其他利用電子服務設備和網路,由客戶通過自助服務方式完成金融交易的銀行業務。《電子銀行業務管理辦法》是互聯網銀行的重要監管法規。

【編者按:銀監會、人民銀行:關於加強商業銀行與第三方支付機構合作業務管理的通知(銀監發〔2014〕10號)對商業銀行與第三方支付機構合作業務的提出了具體要求】

6、互聯網保險法規

2011年9月20日,中國保監會發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印發<</SPAN>保險代理、經紀公司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辦法(試行)>的通知保監發〔2011〕53號)》,該辦法的制定目的是為了促進保險代理、經紀公司互聯網保險業務的規范健康有序發展,切實保護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權益。2012年5月,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關於提示互聯網保險業務風險的公告》(保監公告[2012]7號),對互聯網保險業進行了向廣大投保人進行了風險提示。此外,2011年4月15日,保監會發布《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規定(徵求意見稿)》,互聯網保險監管規定也將在不久的將來得到進一步完善。

【編者按:2014年初,保監會草擬了《關於規范人身保險公司經營互聯網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徵求意見稿)》並公開徵求意見,亦值得關注】

(轉載於法客帝國,部分內容摘選自湖南青年律師聯合會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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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回答由法律法規分類達人 胡海天認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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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1-21 17:37
#知道最神秘組織讓琅琊閣甘拜下風#
提問者採納
以下信息是從湖南青年律師聯合會博客中轉載的內容,希望幫助到你。

互聯網金融是傳統金融行業與互聯網精神相結合的新興領域,互聯網「開放、平等、協作、分享」的精神往傳統金融業態滲透,形成互聯網金融行業的獨特特色。近年來,我國互聯網金融行業得到快速發展,但是我國金融法律體系對互聯網金融這種新的金融業態普遍關注不夠,盡管陸續出台了一些互聯網金融法規,但是互聯網金融法規總體偏少。筆者對現有相關互聯網金融模式對應的監管法規進行了羅列如下:

一、刑法

互聯網金融准入門檻低,僅僅憑借一台電腦,一套200元采購來的源代碼就可以搭建一個P2P網貸平台,因此不可避免的出現了一些騙子利用P2P網貸平台惡意騙款跑路事件,給投資者造成了巨大的損失。利用互聯網進行非法活動的,可能涉及如下犯罪: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集資詐騙罪】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二、專門監管法規

1、第三方支付法規

2010年6月4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2010〕第2號),該辦法第一條規定該辦法的制定目的是為促進支付服務市場健康發展,規范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行為,防範支付風險,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該辦法第二條明確了本辦法所稱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是指非金融機構在收付款人之間作為中介機構提供下列部分或全部貨幣資金轉移服務:(一)網路支付;(二)預付卡的發行與受理;(三)銀行卡收單;(四)中國人民銀行確定的其他支付服務。該辦法所稱網路支付,是指依託公共網路或專用網路在收付款人之間轉移貨幣資金的行為,包括貨幣匯兌、互聯網支付、行動電話支付、固定電話支付、數字電視支付等。本辦法所稱預付卡,是指以營利為目的發行的、在發行機構之外購買商品或服務的預付價值,包括採取磁條、晶元等技術以卡片、密碼等形式發行的預付卡。該辦法所稱銀行卡收單,是指通過銷售點(POS)終端等為銀行卡特約商戶代收貨幣資金的行為。《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是第三方支付的重要監管法規。

2、P2P網路小額信貸法規

2011年8月23日,銀監會發布《關於人人貸有關風險提示的通知》銀監辦發[2011] 254號,該通知指出在當前銀行信貸偏緊情況下,人人貸(PeertoPeer,簡稱P2P)信貸服務中介公司呈現快速發展態勢。這類中介公司收集借款人、出借人信息,評估借款人的抵押物,如房產、汽車、設備等,然後進行配對,並收取中介服務費。有關媒體對這類中介公司的運作及影響作了大量報道,引起多方關注。對此,銀監會組織開展了專門調研,發現大量潛在風險並予以提示。由此可見,該通知只是對人人貸的一個風險提示文件。

在2013年11月25日舉行的九部委處置非法集資部際聯席會議上,央行對P2P網路借貸行業非法集資行為進行了清晰的界定,主要包括三類情況:資金池模式;不合格借款人導致的非法集資風險以及龐氏騙局。

3、眾籌融資法規

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近期批准了對眾籌融資進行監管的草案,面向公眾的眾籌融資在2012年年初得到《促進創業企業融資法案》(Jumpstart Our Business Startups Act,簡稱JOBS法案)的認可,即在互聯網上為各種項目、事業甚至公司籌集資金得到法律確認。這是美國政府對眾籌融資進行監管的重要措施。

2013年9月16日,中國證監會通報了淘寶網上部分公司涉嫌擅自發行股票的行為並予以叫停。叫停依據是《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嚴厲打擊非法發行股票和非法經營證券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辦發[2006]99號)規定,「嚴禁任何公司股東自行或委託他人以公開方式向社會公眾轉讓股票」。至此,被稱為中國式「眾籌」,即利用網路平台向社會公眾發行股票的行為被首次界定為「非法證券活動」。雖然眾籌模式有利於解決中小微企業融資難的頑疾,但考慮到現行法律框架,國內的眾籌網站不能簡單復制美國模式,必須走出一條適合中國國情的眾籌之路才更具現實意義。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眾籌模式在形式上幾乎很容易壓著違法的紅線,即未經許可、通過網站公開推薦、承諾一定的回報、向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構成非法集資的行為。美國為眾籌立法,我們可借鑒美國的JOBS法案對眾籌模式進行規范,但還須一個循序漸進的過程。

4、虛擬貨幣法規

2009年6月4日,文化部和商務部聯合發布了《關於加強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管理工作的通知》(文市發〔2009〕20號),該通知規定要嚴格市場准入,加強對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發行主體和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交易服務提供主體的管理。從事「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交易服務」業務須符合商務主管部門關於電子商務(平台)服務的有關規定。除利用法定貨幣購買之外,網路游戲運營企業不得採用其它任何方式向用戶提供網路游戲虛擬貨幣。2009年7月20日,文化部發布《「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發行企業」、「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交易企業」申報指南》為開展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申請從事「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發行服務」業務的申報和審批工作提供可操作性指導規則。

2008年9月28日,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通過網路買賣虛擬貨幣取得收入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8〕818號),明確了虛擬貨幣的稅務處理,即個人通過網路收購玩家的虛擬貨幣,加價後向他人出售取得的收入,屬於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總之,一系列監管措施的出台使得虛擬貨幣的監管得到進一步明確,但是監管措施還僅僅局限於游戲里的虛擬貨幣。

5、互聯網銀行法規

2001年6月29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網上銀行業務管理暫行辦法》,但是2007年被廢止。

2006年1月26日,中國銀監會頒布《電子銀行業務管理辦法》(銀監會令2006年第5號),該辦法所稱電子銀行業務,是指商業銀行等銀行業金融機構利用面向社會公眾開放的通訊通道或開放型公眾網路,以及銀行為特定自助服務設施或客戶建立的專用網路,向客戶提供的銀行服務。電子銀行業務包括利用計算機和互聯網開展的銀行業務(以下簡稱網上銀行業務),利用電話等聲訊設備和電信網路開展的銀行業務(以下簡稱電話銀行業務),利用行動電話和無線網路開展的銀行業務(以下簡稱手機銀行業務),以及其他利用電子服務設備和網路,由客戶通過自助服務方式完成金融交易的銀行業務。《電子銀行業務管理辦法》是互聯網銀行的重要監管法規。

6、互聯網保險法規

2011年9月20日,中國保監會發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印發《保險代理、經紀公司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辦法(試行)》的通知保監發〔2011〕53號)》,該辦法的制定目的是為了促進保險代理、經紀公司互聯網保險業務的規范健康有序發展,切實保護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權益。2012年5月,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關於提示互聯網保險業務風險的公告》(保監公告[2012]7號),對互聯網保險業進行了向廣大投保人進行了風險提示。此外,2011年4月15日,保監會發布《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規定(徵求意見稿)》,互聯網保險監管規定也將在不久的將來得到進一步完善。

總之,互聯網金融創新層出不窮,互聯網金融的創新意味著新的金融模式的出現,也意味著需要新的監管法規。況且,當前互聯網金融的監管法規尚不完善,有些互聯網金融模式已經出現,但是相關監管規定還處於滯後狀態,即監管空白。期待監管機關盡快完善互聯網金融相關領域的監管。

⑼ 金融犯罪的罪名有哪些

金融犯罪的罪名有違規出具金融票證罪、集資詐騙罪、票據詐騙罪、以及信用證詐騙罪等犯罪。對於發生在金融活動過程中的,違反金融管理法規,破壞金融管理秩序,依法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就是金融犯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條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規定,為他人出具信用證或者其他保函、票據、存單、資信證明,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二百條
單位犯本節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一百九十四條、第一百九十五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並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

⑽ 金融犯罪的38種罪名有什麼

金融犯罪的罪名主要有以下三種

1、根據現有的刑法及最高法院的解釋,集資詐騙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的行為,達到騙取集資款的目的。其「詐騙方法」是:指行為人採取虛構集資用途,以虛假的證明文件和高回報率為誘餌,騙取集資款的手段。

2、電信詐騙是指不法分子通過電話、網路和簡訊方式,編造虛假信息,設置騙局,對受害人實施遠程、非接觸式詐騙,誘使受害人給不法分子打款或轉賬的犯罪行為。

3、詐騙貸款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使用虛偽的經濟合同,證明文件或者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擔保以及以其它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詐騙銀行或其它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行為。

拓展資料:金融犯罪處罰如何進行

1、犯有價證券詐騙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2、《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谷底,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3、《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規定,【集資詐騙罪】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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