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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風險的目標是多少

發布時間: 2022-07-12 14:58:58

㈠ 金融監督最根本的目標是

我國現階段的金融監管目標可概括為:
(1) 一般目標:
①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維護金融體系的穩定與安全。
②保護公平競爭和金融效率的提高,保證中國金融業的穩健運行和貨幣政策的有效實施。
(2) 具體目標:經營的安全性、競爭的公平性和政策的一致性。
①經營的安全性包括兩個方面:保護存款人和其他債權人的合法權,規範金融機構的行為,提高信貸資產質量。
②競爭的公平性是指通過中央銀行的監管,創造一個平等合作、有序競爭的金融環境,保證金融機構之間的適度競爭。
③政策的一致性是指通過監管,使金融機構的經營行為與中央銀行的貨幣政策目標保持一致。

所以選 B.保障金融體系的安全

㈡ 金融行業的風險主要有哪些

對於金融風險的種類,從不同的角度出發,會有不同的認識或不同的關注點。

對於經營金融者來說,金融風險是指所從事的經營活動給自己造成經濟損失的風險。此類風險主要有利率風險、外匯風險和管理風險,尤其是信貸風險。

所謂利率風險是指由於預期利率水平和到期實際市場利率水平的差異而造成損失的可能性。所謂外匯風險是指因匯率變動而蒙受損失或喪失所預期的利益的可能性。

所謂管理風險是指由於金融機構或經營者經營管理不善而造成損失的可能性。所謂信用風險,亦稱信貸風險,是指債務人不能按期償還債務本息,使債權人受到一定經濟損失的可能性。

(2)金融風險的目標是多少擴展閱讀:

金融風險管理過程:

金融風險的管理過程大致需要確立管理目標、進行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及處置等三個步驟:

(一)金融風險管理的目標。金融風險管理的最終目標是在識別和衡量風險的基礎上,對可能發生的金融風險進行控制和准備處置方案,以防止和減少損失,保證貨幣資金籌集和經營活動的穩健進行。

(二)金融風險的評價。金融風險評價是指包括對金融風險識別、金融風險衡量、選擇各種處置風險的工具以及金融風險管理對策等各個方面進行評估。

(1)風險識別。金融風險識別是指在進行了實地調查研究的基礎上,運用各種方法對潛在的、顯在的各種風險進行系統的歸類和實施全面的分析研究。

(2)風險衡量。是指對金融風險發生的可能性或損失范圍、程度進行估計和衡量,並對不同程度的損失發生的可能性和損失後果進行定量分析。

(3)金融風險管理對策的選擇。是指在前面兩個階段的基礎上,根據金融風險管理的目標,選擇金融風險管理的各種工具並進行最優組合,並提出金融風險管理的建議。這是作為金融風險評價的最重要階段。

㈢ 金融監管目標

是實現金融有效監管的前提和監管當局採取監管行動的依據。金融監管的目標可分為一般目標和具體目標。 世界各國都認為,一般目標應該是促成建立和維護一個穩定、健全和高效的金融體系,保證金融機構和金融市場健康的發展,從而保護金融活動各方特別是存款人的利益,推動經濟和金融發展。世界大多數國家的具體監管目標體現在各國的銀行法或證券法等金融法規上。目前各國無論採用哪一種監管組織體制,監管的目標基本是一致的,通常稱作三大目標體系:第一,維護金融業的安全與穩定;第二,保護公眾的利益;第三,維持金融業的運作秩序和公平競爭 我國現階段的金融監管目標可概括為:(1) 一般目標:①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維護金融體系的穩定與安全。②保護公平競爭和金融效率的提高,保證中國金融業的穩健運行和貨幣政策的有效實施。(2) 具體目標:經營的安全性、競爭的公平性和政策的一致性。①經營的安全性包括兩個方面:保護存款人和其他債權人的合法權,規範金融機構的行為,提高信貸資產質量。②競爭的公平性是指通過中央銀行的監管,創造一個平等合作、有序競爭的金融環境,保證金融機構之間的適度競爭。③政策的一致性是指通過監管,使金融機構的經營行為與中央銀行的貨幣政策目標保持一致。通過金融監管,促進和保證整個金融業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

㈣ 金融企業風險評估的評價目標包括哪些

企業風險評估是對所收集的風險管理初始信息和企業各項業務管理及其重要業務流程進行的風險評估,具體包括風險識別、風險分析和風險評價三個步驟,其目的在於查找和描述企業風險,評價所識別出的各種風險對企業實現目標的影響程度和風險價值,給出風險控制的優先次序等。風險識別、風險分析和風險評價要採取定性與定量相結合的方法,如問卷調查、專家咨詢、管理層訪淡、集體討論、情景分析、統計分析、模擬分析等。

㈤ 金融風險的防範原則

從分析金融危機的爆發原因入手,主張從從公法與私法(民商法)兩個層面上構建防範金融危機的法律機制。作者指出,政府幹預過多過濫,不可能有效地預防和化解金融危機和經濟危機,只能加劇和推動金融危機和經濟危機的爆發;腐敗行政、低效行政、黑箱行政本身就是金融隱患,過多過濫的審批本身就是金融風險;為防範金融風險,政府幹預市場經濟的法律形式必須限制在五個層次上。本文還從民商法的視角提出了防範金融危機的法律對策,即:積極穩妥地完成全部國有專業銀行的公司制改革;對國有獨資商業銀行和國家控股的商業銀行全面推行強制擔保貸款制度;及早改變目前過分依賴於商業銀行的危險局面,依法鼓勵發展直接資本市場;盡快建立公司重整制度,實施公司拯救計劃,避免公司、企業不必要的破產;預防泡沫經濟,必須預防泡沫企業的滋生和蔓延;強化商業銀行、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和其他金融機構經營者和從業人員的義務與責任;進一步強化公司的社會責任,避免由於過分強調公司的營利性而破壞應有的信用關系、金融秩序、交易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作為股東有限責任原則的例外,人民法院應當適用否認公司法人資格的法理保護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一、引言

源於1997年下半年的亞洲金融危機,先是給泰國、印度尼西亞、韓國和馬來西亞經濟以重創,1998年底又席捲了菲律賓、香港、馬來西亞和新加坡。對當前發生在亞洲地區和其他地區(如巴西、俄羅斯)的金融危機的實質應當有清醒的認識。金融危機的背後隱藏著深刻的經濟危機,經濟危機又可能進一步誘發政治危機和社會危機。雖然我國的金融市場和人民幣幣值在東南亞金融風波面前保持了相對穩定,但金融法制不健全,金融監管薄弱,金融秩序仍有待整頓。1998年12月9日閉幕的中央經濟工作會議明確指出,「加快制定金融管理的法律法規,建立和完善防範、化解金融風險的有效機制」。因此,必須採取切實有力措施完善現行的中國法治,從制度上防範金融危機。

一國金融危機的爆發既有國內的原因(內因),也有國際大環境的原因(外因);就內因而言,既包括市民社會和市場機制本身存在的金融隱患,也包括政治國家和政府幹預誘發的金融隱患。因此,要從根本上防範金融危機,必須對症下葯,從公法與私法(民商法)兩個層面上構建防範金融危機的法律機制。由於篇幅所限,本文僅探討國內公法與國內私法中的金融危機防範問題。當然,從國際公法與國際私法角度探討國際金融秩序與經濟秩序的安定性與可信賴性、加強各國之間的立法協調與金融監管合作也是非常必要的。

二、從公法的視角看政府幹預在防範金融危機中的應有角色

(一)政府幹預過多過濫,不可能有效地預防和化解金融危機和經濟危機,只能加劇和推動金融危機和經濟危機的爆發

現在有一種觀點,認為我國目前能夠倖免金融危機的原因在於,政府對經濟生活進行了有效的干預,於是開始懷疑市場機制的作用,認為市場機制不如政府幹預可靠。筆者認為,必須承認以下事實:我國目前能夠倖免金融危機的原因很多,不僅有正確、及時的政府幹預,也有20年來改革開放所逐漸形成的堅實的基本市場經濟體制框架;亞洲金融危機給我國經濟生活已經造成了負面影響,而且這種影響有可能繼續加深;雖然我國人民幣的匯率穩定,但我國也為此付出了巨大代價;我國存在著不少爆發金融危機和經濟危機的隱患。

毋庸置疑,為避免金融危機和經濟危機的陰影,我國離不開政府幹預;即使亞洲金融危機過去了,我們仍然要充分發揮政府幹預的積極作用。但問題在於,如何界定政府幹預市場經濟的范圍,如何處理好政府幹預這只「有形的手」與市場機制這只「無形的手」之間的相互關系,如何規范政府幹預市場經濟的行為。如果片面迷信政府幹預萬能論,不注重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基礎作用,一味縱容、鼓勵不符合公正、效率、法治精神的政府幹預行為,不僅不會阻撓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最終建立,而且會加劇和推動金融危機和經濟危機的爆發。成也蕭河,敗也蕭河。過去人們經常把「亞洲經濟奇跡」主要歸因於強大的政府幹預;今天亞洲金融危機的爆發在很大程度上也主要歸咎於強大、過度的政府幹預。我們必須清醒地認識到:腐敗行政、低效行政、黑箱行政本身就是金融隱患;過多過濫的審批本身就是金融風險。

(二)為防範金融風險,政府幹預市場經濟的法律形式必須限制在五個層次上

恰當地界定政府幹預市場經濟的范圍,必須遵循以下原則:既要重視市場機制在資源配置方面的基礎性作用,又要注意發揮政府在彌補市場機制缺陷、維護良好市場秩序方面的導向和校正作用;既要著力塑造和保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社會主義市民社會,預防政府行政權對商法自治領域的不當侵入,又要強調和樹立政府在經濟生活中的應有權威;既要告別政府萬能論,避免重彈政府大包大攬的老調;又要摒棄政府無為論,反對漫無邊際地削弱政府職能;既要堅決轉變和革除政府直接管理企業的舊職能,又要創造性地擴充和發展政府幹預市場經濟的新職能。

上述理念已經成為我國當前經濟體制改革的主導思想。但是,把理念轉化為現實,比起把理念表達清楚更為不易。在操作層面上如何解決好政府幹預與市場機制、企業自治之間的銜接與契合,法學界似乎還缺乏深入的探討。筆者認為,以經濟行政機關和企業的相互關系為座標,政府幹預市場經濟的法律形式可以從以下五個層次上去觀察:

1• 尊重企業商法自治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 簡稱尊重型干預)。

這是第一層次的干預。商法自治是私法自治原則(Prinzip der privatautonomie)或意思自治原則(L』 autonomie de la volontehumaine)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根據該原則,企業在法律規定和公序良俗容忍的范圍和限度內,有權為了追求自身的經濟利益,以自己的名義實施各種商事行為,從而為自己創設一定的商事權利、設定一定的商事義務,國家對此只能消極地予以確認和保護,而不能積極地予以干涉和妨礙。企業商法自治原則是市場經濟和市民社會的需要和體現,也是現代商法和經濟法的共同基礎。企業商法自治原則又可以引申出三項基本原則:(1)企業財產所有權尊重(所有權絕對或所有權不可侵)原則。企業的生存和盈利,要求這個企業擁有實實在在的財產所有權(包括法人所有權)、特別是可以使用的資源,最為典型的包括資本、勞動、管理與技術。(2)企業的商事行為自由(含契約自由)原則。盡管有些當代法學家發出了「合同死亡」的慨嘆,但契約自由在商法中作為一項根本原則並未發生動搖。(3)過錯責任原則。企業在經營過程中,誰有過錯,誰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和經營風險。該原則有利於鼓勵企業放心大膽地開展商事流轉、締結各種商事關系,更好地取得利潤的最大化。

在市場經濟社會,市場風險和金融隱患無時不在、無處不在。企業商法自治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要求建立利益與風險、權利與義務對稱機制,要求實現決策權利、決策利益與決策風險的企業化、分散化,能夠在微觀層次上自動、公平地抑制體制性金融危機的爆發。這種避險功能的發揮表現在兩個層次上:首先,有利於實現市場風險與政治國家的隔離,既避免了政治國家製造的市場風險,又能把現有的市場風險局限於市場機制之中,從而防止了市場風險對政治國家的沖擊;其次,能夠合理地在市場主體之間分配市場風險,從而實現市場機制本身對市場風險的吸收和消化。因此,在一般情況下,債務人的違約、企業的資不抵債與關門破產不會誘發體制性的金融風險與信用危機。可見,為避免政府幹預製造不必要的金融風險,為避免全體納稅人與全社會承擔本不應由自己承擔的金融風險,必須強調企業商法自治、誠實信用、契約自由與自己責任等基本市場法則。

當前,經濟行政機關轉變職能的重要內容就是,尊重企業財產所有權和企業的經營自由,滿腔熱忱地推動企業主體的商人化、法人化和平等化,推動企業行為的市場化、自由化、契約化、競爭化、公平化、公正化、規范化和誠信化。政府作為市場經濟中的「裁判員」,要主動撤離資源的配置活動,不得隨意越過市場、直接干預企業的投融資等商事活動,更不得與民爭利。政府投資上項目,應當精而又精,把有限的財政資金用在刀刃上。重復建設,重復投資本身就是金融隱患。強調企業自治或企業意思自治,是政企分開、轉變政府職能、實現商事權利由政府回歸企業的關鍵。因為絕大多數商事活動是靠無形的手,即市場主體的個體自我調節機制去實現的。在這個意義上說,尊重型干預就是不幹預、少干預;微觀干預最少的經濟行政機關是最好的經濟行政機關。

鑒於我國多年實行計劃經濟體制,政府尚未完全養成自覺尊重企業商法自治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的習慣,政府的這種尊重義務應當被視為當前我國經濟行政機關對企業所負的首要義務。要在實踐中做到這一點,就需要在觀念上打破人們在計劃經濟體制下形成的,盲目迷信國家和政府、甚至認為國家和政府萬能的固有觀念。在相當長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階段,我國將實行「小政府、大市場、大社會」的市場經濟體制,國家和政府不可能為公民個人和企業提供「從搖籃到墳墓」的一攬子福利,並因此而取消公民個人和企業的自我奮斗。

2•保護企業公平競爭與公正交易應有秩序( 簡稱保護型干預)。

這是第二層次的干預。僅僅尊重企業商法自治還是不夠的。因為企業的經營自由,在不法利益和不良動機的驅使下,有可能被濫用。假冒偽劣、限購排擠、商業賄賂、商業欺詐、虛假廣告、非法傳銷、傾銷、搭售、圍標、行政壟斷、經濟壟斷等丑惡商事現象也會滋生蔓延。沒有健全的市場管理法治,就沒有消費者和企業賴以公正交易和公平競爭的大舞台,政府進行宏觀調控的信號也會失真,從而誤導企業行為。沒有規矩,不成方圓。政府應當堅決制止和反對損害消費者和競爭者利益的不法、不正當行為,為企業和經濟組織創造良好的公平競爭與公正交易秩序,努力培育和維持一個涵蓋各類生產要素的、成熟、開放、誠實、公平、統一的社會主義大市場。要維護市場經濟的公正性、公開性、公平性,經濟行政機關必須發揮應有的保護性職能。但政府不得為了私利而限制公平競爭、壘起行政壟斷和地方保護主義的「籬笆牆」。行政壟斷和地方保護主義不僅保護落後,壓抑競爭;而且阻礙資金流、物流與信息流在全國大市場內部的循環,在深層次上潛伏著金融隱患。所謂「地方保護主義是塊臭豆腐,聞著臭、吃著香」的實用主義態度必須予以糾正。保護型干預與尊重型干預是密切相連的。因為,保護企業公平競爭與公正交易應有秩序,實際上就是要保護企業商法自治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不被濫用。但要明確,企業商法自治原則受到了侵害,並不必然導致行政權的干預。在很多情況下,博大精深、體系嚴密的民商法原則和制度,包括誠實信用原則、公序良俗原則、合同制度、民事侵權制度和民事責任制度等,都足以被企業和市場主體自覺引用,從而鏟除不法、不當的市場行為,理順受害人與不法、不當行為人之間的利益關系,恢復市場的正常秩序。而且,即使行政權介入的結果,導致了不法、不當行為人的行政法律責任,也不能代替受害人與不法、不當行為人之間私法關系的再調整。經濟行政機關以行政罰款代替民事賠償的做法更是錯誤。

㈥ 國際金融風險的國際金融風險管理的目標

國際金融風險管理的最主要目標是,在識別與衡量金融風險的基礎上,對可能發生的金融風險進行控制和准備處置方案,以防止和減少損失,保障貨幣資金跨國籌集與經營活動的順利進行。國際金融風險管理的目標一般包括兩部分,即損失發生前的管理目標與損失發生後的管理目標,兩者結合在一起,才形成風險管理的完整目標。 1.損失發生前的管理目標
(1) 管理成本最少的目標,又稱經濟目標,是指風險管理者用最經濟節約的方法為可能發生的風險做好准備,它要求風險管理人員用最合適的、最佳的技術手段來降低管理成本。同時,嚴格核算成本和費用支出,注意成本與效益的分析,保證經濟目標的實現。
(2)減少憂慮心理和恐懼心理,提高安全保障。風險給參與者帶來精神上、心理上的緊張不安,而這種心理上的憂慮和恐懼會嚴重影響勞動生產率的提高,造成工作效率低下甚至無效率。損失前的管理目標之一就是要減少人們這種焦慮和不安情緒,提供一種心理上的安全感和有利生產生活的寬松環境。
(3) 履行有關義務。與其他各種管理一樣,實施風險管理也必須履行有關責任和義務。這包括必須遵守政府法令和規則及各種公共准則,履行必要的社會責任,全面實施防範計劃,盡可能消除風險損失的隱患。
2.損失發生後的管理目標
(1)維持生存的目標。這是損失發生後風險管理的首要目標。為了使跨國經濟主體乃至整個社會不致因金融風險的發生而倒閉、破產和發生大的震動,維持生存成為風險損失發生後管理的最基本、最重要的目標。一項成功的風險管理,有助於涉外經濟主體在損失發生後承受住打擊並渡過難關,繼續生存下去。
(2)盡快恢復正常的資金籌集和經營活動秩序。很顯然,風險事件具有很大的危害性,給涉外經濟主體以至整個社會帶來不同程度的損失和危害,而實施風險管理則能提供經濟補償,並為恢復資金的籌集和經營活動秩序提供條件,從而使涉外經濟主體在損失發生後迅速恢復正常的借貸和投資活動。
(3) 盡快實現穩定的收入。在成本費用不增加的情況下,盡快實現穩定的收入有兩種方式,即維持經營活動和提供資金以補償因經營活動的中斷而造成的收入損失。
(4) 實現資金籌集與經營業務的規模和范圍持續增長。實施風險管理,不但使經濟組織在遭到損失後能夠求得生存,恢復原有水平;而且應促使其在受損後,採取有效措施,繼續堅持並盡快實現持續增長的計劃,以求得經濟組織的連續發展。
(5)履行對社會的職責。國際金融風險常常會對一國乃至世界經濟產生不同程度的影響。但是,道德責任觀念和社會意識要求是上述風險事件對其他人員或地區產生的影響降到最低程度。因此,實施風險管理時,應盡可能減輕損失給其他經濟主體和整個國際社會帶來的不利影響,以保持經濟組織在公眾中的良好聲譽。

㈦ FRM解析金融風險的體系是什麼

金融風險的管理過程大致需要確立管理目標、進行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及處置等三個步驟:
管理目標
金融風險管理的最終目標是在識別和衡量風險的基礎上,對可能發生的金融風險進行控制和准備處置方案,以防止和減少損失,保證貨幣資金籌集和經營活動的穩健進行。
風險評價
金融風險評價是指包括對金融風險識別、金融風險衡量、選擇各種處置風險的工具以及金融風險管理對策等各個方面進行評估。
(1)風險識別。金融風險識別是指在進行了實地調查研究的基礎上,運用各種方法對潛在的、顯在的各種風險進行系統的歸類和實施全面的分析研究。
(2)風險衡量。是指對金融風險發生的可能性或損失范圍、程度進行估計和衡量,並對不同程度的損失發生的可能性和損失後果進行定量分析。
(3)金融風險管理對策的選擇。是指在前面兩個階段的基礎上,根據金融風險管理的目標,選擇金融風險管理的各種工具並進行最優組合,並提出金融風險管理的建議。這是作為金融風險評價的最重要階段。
隨著金融交易電子化和互聯網化,採用事件驅動(CEP)的實時金融風險識別和評價也越來越重要。
風險控制
金融風險的控制和處置是金融風險管理的對策范疇,是解決金融風險的途徑和方法。一般分為控製法和財務法。
(1)控製法。是指在損失發生之前,實施各種控制工具,力求消除各種隱患,減少金融風險發生的因素,將損失的嚴重後果減少到最低程度的一種方法。主要方式有避免風險、損失控制和分散風險。
(2)財務法。是指在金融風險事件發生後己造成損失時,運用財務工具,對己發生的損失給予及時的補償,以促使盡快恢復的一種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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