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特種金融債券
㈠ 特種金融債券託管回購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規范特種金融債券的交易,控制特種金融債券交易風險,加強特種金融債券的管理,特製定本管理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特種金融債券是指由中國人民銀行批准發行的,專門用於清償證券回購債務的有價證券。第三條特種金融債券發行結束後統一在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託管結算。第四條參與特種金融債券回購的機構為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非銀行金融機構。第五條特種金融債券回購交易只能在上述機構之間進行。
商業銀行、非金融機構、個人不得參與特種金融債券回購業務。
特種金融債券不得用作銀行間債券回購。第二章特種金融債券的託管和交易第六條非銀行金融機構參與特種金融債券回購,其交易結算由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統一辦理。
持有特種金融債券的非銀行金融機構申請進行回購市場,要先將其持有的特種金融債券交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進行託管,開立特種金融債券託管帳戶。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要向對方出具「特種金融債券託管證明」。
持有特種金融債券的非金融機構可委託金融機構將其持有的特種金融債券用於回購。第七條全國統一的特種金融債券回購市場採用詢價談判、逐筆成交的方式進行。即交易雙方經過協商,簽訂統一格式的「特種金融債券回購協議」,通過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辦理特種金融債券及資金的結算手續。第八條發行特種金融債券的非銀行金融機構要向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提交以下資料:
(一)中國人民銀行批准該非銀行金融機構發行特種金融債券的批文;
(二)《金融機構法人營業執照》;
(三)《金融機構法人許可證》;
(四)發債機構或擔保單位的資產抵押證明。資產抵押證明必須經中國人民銀行總行認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用於抵押的資產不得小於所發行的特種金融債券金額。發債機構要與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簽訂資產抵押合同,規定所抵押的資產只能用於防範特種金融債券到期兌付風險,並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的有關規定辦理抵押物登記等手續。
非發債非銀行金融機構申請參與特種金融債券回購的,須提供以上(二)、(三)項資料。第九條特種金融債券回購期限分為五檔:7天,20天,30天,60天,90天。
回購利率由買賣雙方根據市場資金供求情況自行確定,對回購逾期要加罰息,罰息率根據人民銀行有關規定執行。第三章特種金融債交易風險控制第十條特種金融債券的回購實行超額質押制度。由回購交易雙方根據發債機構或發債機構擔保人的資產價值狀況平等協商確定特種金融債券與融入資金的質押比例。第十一條非銀行金融機構在特種金融債券回購業務中不得進行租券或借券等融券行為。
有關中介機構不得向回購交易者提供透支、融券。第十二條發債機構必須交納償債基金。償債基金根據該發債機構特種金融債券發行量的一定比例提取。償債基金必須在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指定的銀行專戶存儲,專門用於防範特種金融債券償還時的資金交割風險。提取比例可根據特種金融債券距兌付日期的遠近進行調整,具體規定為:
(一)距兌付期一年(含一年)以上,償債基金的提取比例為5%;
(二)距兌付期一年以下180天以上(含180天),償債基金的提取比例為10%;
(三)距兌付期180天以下90天以上(含90天),償債基金的提取比例為15%;
(四)距兌付期90天以下30天以上(含30天),償債基金的提取比例為20%;
(五)距兌付期30天以下,償債基金的提取比例為25%。
償債基金按金融機構存款利率計息。第四章發債機構的信息披露第十三條發債機構所有重要信息均須報中國人民銀行並提交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後在中國人民銀行指定的報刊上公布。第十四條發債機構應在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指定的報刊上於每個會計年度公布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年度報告必須經中國人民銀行認可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第十五條發債機構或發債機構擔保人每半年須向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公司提交經資產評估機構評估的抵押資產評估報告,並向社會公布。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根據發債機構的抵押資產價值變化情況,可要求發債機構對其所抵押的資產進行調整。
㈡ 特種金融債券是什麼
特種金融債券是指央行批準的,由部分金融機構發行的,專門用於償還不規范證券回購債務的有價證券
㈢ 特種金融債券的交易
非銀行金融機構參與特種金融債券回購,其交易結算由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統一辦理。
持有特種金融債券的非銀行金融機構申請進入回購市場,要先將其持有的特種金融債券交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進行託管,開立特種金融債券託管帳戶。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要向對方出具「特種金融債券託管證明」。
持有特種金融債券的非金融機構可委託金融機構將其持有的特種金融債券用於回購。
全國統一的特種金融債券回購市場採用詢價談判、逐筆成交的方式進行。即交易雙方經過協商,簽訂統一格式的「特種金融債券回購協議」,通過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辦理特種金融債券及資金的結算手續。
發行特種金融債券的非銀行金融機構要向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提交以下資料:
(一)中國人民銀行批准該非銀行金融機構發行特種金融債券的批文;
(二)《金融機構法人營業執照》;
(三)《金融機構法人許可證》;
(四)發債機構或擔保單位的資產抵押證明。資產抵押證明必須經中國人民銀行總行認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用於抵押的資產不得小於所發行的特種金融債券金額。發債機構要與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簽訂資產抵押合同,規定所抵押的資產只能用於防範特種金融債券到期兌付風險,並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的有關規定辦理抵押物登記等手續。
非發債非銀行金融機構申請參與特種金融債券回購的,須提供以上(二)、(三)項資料。
特種金融債券回購期限分為五檔:7天,20天,30天,60天,90天。
㈣ 什麼是金融債券
金融債券是由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發行的債券,是表明債務、債權關系的一種憑證,它屬於銀行等金融機構的主動負債。金融債券本質上是公司債券,只不過發行者是特殊的公司——金融機構罷了。
在英、美等歐美國家,金融機構發行的債券歸類於公司債券。在中國及日本等國家,金融機構發行的債券稱為金融債券。由於銀行等金融機構在一國經濟中佔有較特殊的地位,政府對它們的運營又有嚴格的監管,因此,金融債券的資信通常高於其他非金融機構債券,違約風險相對較小,具有較高的安全性。
㈤ 金融債券的分類
按不同標准,金融債券可以劃分為很多種類。最常見的分類有以下兩種:
(1)根據利息的支付方式,金融債券可分為附息金融債券和貼現金融債券。如果金融債券上附有多期息票,發行人定期支付利息,則稱為附息金融債券;如果金融債券是以低於面值的價格貼現發行,到期按面值還本付息,利息為發行價與面佰的差額,則稱為貼現債券。比如票面金額為1000元,期限為1 年的貼現金融債券,發行價格為900元,1年到期時支付給投資者1000元,那麼利息收入就是100元, 而實際年利率就是11.11%。
按照國外通常的做法,貼現金融債券的利息收入要征稅,並且不能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2)根據發行條件,金融債券可分為普通金融債券和累進利息金融債券。普通金融債券按面值發行,到期一次還本付息,期限一般是1年、2年和3年。普通金融債券類似於銀行的定期存款,只是利率高些。累進利息金融債券的利率不固定,在不同的時間段有不同的利率,並且一年比一年高,也就是說,債券的利率隨著債券期限的增加累進,比如面值1000元、期限為5年的金融債券,第一年利率為9%,第二年利率為10%,第三年為11%,第四年為12%,第五年為13%。投資者可在第一年至第五年之間隨時去銀行兌付,並獲得規定的利息。
此外,金融債券也可以像企業債券一樣,根據期限的長短劃分為短期債券、中期債券和長期債券;根據是否記名劃分為記名債券和不記名債券;根據擔保情況劃分為信用債券和擔保債券;根據可否提前贖回劃分為可提前贖回債券和不可提前贖回債券;根據債券票面利率是否變動劃分為固定利率債券、浮動利率債券和累進利率債券;根據發行人是否給予投資者選擇權劃分為附有選擇權的債券和不附有選擇權的偵券等。
日本債券
金融債券誕生於日本,是在日本特定的金融體制下產生的債券品種,中國從上個世紀8 0年代引進金融債券,韓國前一個時期也引進了金融債券品種,也是一個較為特殊的概念。
在日本的債券體系中,從發行主體的性質看,大體分為三類:政府債券(包括國債、地方債和地方保證債)、金融債券、公社債(即公司債券)。其中發行金融債券的發行主體主要有:日本興業銀行、日本長期信用銀行、日本債券信用銀行、商工組合中央金庫、農林中央金庫、東京銀行、全國信用金庫聯合會等,這些機構在日本的金融體系中雖屬於「民間專業金融機構」,但具有濃厚的政府色彩。日本政府根據其經濟發展的客觀要求,不斷地對需要發展的行業和企業給以強有力的支持,以提高其經營和競爭能力,從而為不同支持對象建立了穩定的資金供應渠道。
日本的金融債券不同於該國的公司債券(公社債),遵循不同的法律法規。即使金融債券本身而言,不同發行主體發行的金融債券又遵從不同的法律法規,因此,金融債券是一個特殊的債券品種,在理論上不具有一般性。
中國債券
中國境內發行金融債券始於1985年,到目前為止,共發行過三類金融債券:
(1)1985年,為了解決國有商業銀行信貸資金不足問題,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銀行和其他非銀行金融機構被批准向社會公開發行金融債券,用於發行特種貸款,支持一些產品為社會所急需、經濟效益好的建設項目的掃尾工作,以促進其迅速竣工投產。同時,規定發行金融債券要貫徹量出為入的原則,即根據特種貸款的實際需要,在批準的額度內發行,以免所籌資金因利率較高用不出而發生虧損。這種金融債券繼續一直持續到1 9 9 2年,大約發行了二百多億元,以後再沒有發行過。這種金融債券的特點是,從發行目的看,它類似於政府債券,是為了貫徹國家經濟政策,完成國家資金管理機構承擔的融資任務,而不是為了金融機構自身多賺取利潤。但從發行辦法看,它又類似於企業債券,既不給各地下達指令性指標,也不做政治動員,完全依靠金融債券自身的特點上市發行。
(2)1994年,國家開發銀行、中國進出口銀行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三家政策性銀行相繼成立,這三家政策性銀行的資本金和信貸資金開始由國家財政撥付,但是由於財政困難不能完全滿足這三家銀行的資本金和信貸資金的需求,國務院批准它們可以在銀行間債券市場面向金融機構發行特種金融債券。到2002年底,這三家銀行共發行此類金融債券15299億元。
(3)1997、1998兩年,為了解決證券回購出現的問題,中國人民銀行批准了14家金融機構先後發行16次金融債券,發行總規模56億元。這些金融機構包括華夏證券有限公司、國泰證券有限公司、南方證券有限公司、廣東發展銀行、海南發展銀行、北京京華信託投資公司、中興信託投資公司,海南匯通國際信託投資公司、海南賽格國際信託投資公司、中銀信託投資公司、海南國際租賃公司、新疆國際租賃公司、廣東國際信託投資公司深圳分公司、北京四通財務公司等。
㈥ 金融債券是什麼
金融債券是指銀行及非銀行金融機構依照法定程序發行並約定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金融機構的資金來源很大部分靠吸收存款,但有時它們為改變資產負債結構或者用於某種特定用途,也有可能發行債券以增加資金來源。
㈦ 什麼是金融債券金融債券有哪些種類
金融債券是銀行等金融機構作為籌資主體為籌措資金而面向個人發行的一種有價證券,是表明債務、債權關系的一種憑證。債券按法定發行手續,承諾按約定利率定期支付利息並到期償還本金。它屬於銀行等金融機構的主動負債。
金融債券常規可以分為以下6大類:
(1)央行票據;
(2)證券公司債券;證券公司依法發行的約定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一種有價證券。
(3)商業銀行的次級債券;商業銀行的次級債券是指商業銀行發行的本金和利息的清償順序在商業銀行的其他負債之後,先於商業銀行股權資本的債券。
(4)保險公司次級債券;
(5)證券公司短期融資債券;
(6)混合資本債券。
此外,金融債券也可以像企業債券一樣,根據期限的長短劃分為短期債券、中期債券和長期債券;根據是否記名劃分為記名債券和不記名債券;根據擔保情況劃分為信用債券和擔保債券;根據可否提前贖回劃分為可提前贖回債券和不可提前贖回債券;根據債券票面利率是否變動劃分為固定利率債券、浮動利率債券和累進利率債券;根據發行人是否給予投資者選擇權劃分為附有選擇權的債券和不附有選擇權的偵券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