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財通的稅收居民身份是什麼意思
1. 稅收居民什麼意思
法律分析:
稅收居民是指在一國居住(或具有一國國籍),依法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並受該國法律管轄的自然人或法人。居民或公民通常由於其與某一特定國家的人身依附關系而被認定在該主權國負有無限納稅義務。稅收居民身份是企業或者個人享受中國政府對外簽署的稅收協定、航空協定稅收條款、海運協定稅收條款、汽車運輸協定稅收條款、互免國際運輸收入稅收協議或者換函待遇的基礎。稅法意義上的居民並非依據國籍標准,稅收居民身份判定是按照各國國內法,由於住所、居所、成立地、實際管理機構所在地或者其他類似的標准而進行的稅法層面的稅收身份界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第一條 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滿一百八十三天的個人,為居民個人。居民個人從中國境內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衍生問題:
國家稅收優惠政策是什麼?
1. 增值稅今年是由3%降至1%進行徵收(到2021年12.30)2. 增值稅月度15萬,季度45萬,年底180萬的增值稅普通發票是免徵(到2022年12.30)。3. 享受到2的條件後,增值稅附加也就免徵了。4. 增值稅附加費減半徵收,印花稅免徵。5. 個人生產經營所得稅的應稅所得額在100萬內按照5%減半政策,100萬-300萬按照10%徵收。6. 個體戶與個人獨資企業的個稅還可以核定徵收納稅。7、定期定額核定個稅0.6%,增值稅1%,綜合的稅負1.7%,直接由稅務直接出具的核定徵收政策,開取100萬的發票,稅收成本僅為1.7萬就完稅了。可以有效的減輕個人與公司的稅負壓力。
2. 新稅法說的那個稅務居民身份是什麼哪位高手指點下啊
稅收居民身份判定是按照各國國內法,由於住所、居所、成立地、實際管理機構所在地或者其他類似的標准而進行的稅法層面的稅收身份界定,它與一國稅收管轄權的行使,以及納稅人承擔的納稅義務范圍密切相關。根據我國企業所得稅法和個人所得稅法的相關規定,我國居民企業和居民個人身份判定分別適用不同的標准。
在判定居民企業時,國際通用的方式主要有兩種,一是注冊地原則,二是實際管理機構地原則。我國企業所得稅法同時採取了以上兩種判定標准,即凡是滿足其中任何一種情形的,就構成我國的居民企業。第一種情形就是我們所說的注冊地原則,主要針對依法在中國境內成立的企業,包括依照中國法律、行政法規在中國境內成立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
第二種情形是實際管理機構原則。實際管理機構指對企業的生產經營、人員、賬務、財產等實施實質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機構。適用該原則判定就會產生「境外注冊中資控股」這種特殊類型的企業。依據實際管理機構認定境外注冊中資控股企業的標准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境外注冊中資控股企業依據認定為居民企業的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82號)中有詳細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相關規定,我國的個人稅收居民也分為兩類情形:一類是在中國境內有住所的中國公民和外國僑民,但不包括雖具有中國國籍,卻並未在中國大陸定居,而是僑居海外的華僑和居住在香港、澳門、台灣的同胞。其中,在中國境內有住所的個人,指因戶籍、家庭、經濟利益關系而在中國境內習慣性居住的個人。還有一類是在中國境內居住,且在一個納稅年度內,一次離境不超過30天,或多次離境累計不超過90天的外國人、海外僑民和香港、澳門、台灣同胞。
值得注意的是,稅收居民的判定是以各個國家的國內法規定為基礎進行的。當納稅人跨國從事經濟活動時,有可能因為有關國家奉行的居民判定標准不同而被兩個或兩個以上國家的稅務當局同時判定為本國居民納稅人。在這種情況下,可能造成該納稅人同時負擔兩個以上國家的全面納稅義務,造成其稅收負擔過重。在這種情況下就要根據國際稅收協定來關於雙重居民身份協調處理的方法來重新判斷並協商解決。
3. 個人稅收居民身份聲明是什麼要填么
法律分析:一、詢問客戶是否為軍人、武裝警察
1、如果客戶為軍人、武裝警察,請客戶提供軍人、武裝警察身份證件,並確認證件是否有效。如有效,則客戶無須填寫聲明文件;
2、如果客戶不是軍人、武裝警察,或無法提供軍人、武裝警察身份證件,或提供的軍人、武裝警察身份證件無效,則客戶需要填寫聲明文件。
二、指導客戶填寫聲明文件
1、填寫姓名及投保單號(或保單號):投保請填寫投保單號、保全和理賠請填寫保單號、保全和理賠請填寫保單號
2、勾選「居民身份」;
1)如果客戶因戶籍、家庭、經濟利益關系而在中國境內習慣性居住,或在境內居住365日且在一個納稅年度中一次性臨時離境不超過30日或多次累計不超過90日時,則客戶可以被認定為中國稅收居民,需勾選「僅為中國稅收居民」;
2)如果客戶不符合1)中描述,則客戶屬於非居民,需勾選「僅為非居民」。
3)如果客戶既符合1)中描述,同時客戶又符合境外其他國家或地區的稅收居民要求,則客戶屬於既是中國稅收居民又是其他國家(地區)稅收居民,需勾選「既是中國稅收居民又是其他國家(地區)稅收居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五十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保守國家秘密,愛護公共財產,遵守勞動紀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
4. 本人聲明僅為中稅收居民,是什麼意思
本人聲明僅為中國稅收居民的意思是聲明人是在中國地區生活的居民。
中國稅收居民個人是指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滿一年的個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是指因戶籍、家庭、經濟利益關系而在中國境內習慣性居住)。
從2017年7月1日起,個人和機構在金融機構新開立賬戶,包括在商業銀行開立存款賬戶、在保險公司購買商業保險,需按照金融機構要求在開戶申請書或額外的聲明文件里聲明其稅收居民身份。
由於在我國境內金融機構開立賬戶的個人和機構絕大部分為中國稅收居民,填寫聲明文件時僅需勾選「中國稅收居民」即可,開戶體驗影響不大。
如果上述個人和機構前期已經開立了賬戶,2017年7月1日之後在同一金融機構開立新賬戶時,大部分情況下無需進行稅收居民身份聲明,其稅收居民身份由金融機構根據留存資料來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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賬戶持有人判斷自己的稅收居民身份方法
各國(地區)國內法有關稅收居民身份的認定標准並不一致。對於個人而言,通常同時採用住所(居所)標准和停留時間標准,納稅人只要符合其中之一即可構成該國(地區)的稅收居民;對於企業而言,通常採用注冊地標准和管理機構所在地標准。
以我國為例。中國稅收居民企業是指依法在中國境內成立,或者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但實際管理機構在中國境內的企業(包括其他組織)。
5. 「本人僅為中國稅收居民」什麼意思
「本人僅為中國稅收居民」是指本人只符合中國稅收居民條件,即:指只是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滿一年的個人,不是非居民 ,也不是「既是中國稅收居民又是其他國家(地區)稅收居民 」。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 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發布<非居民金融賬戶涉稅信息盡職調查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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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個人所得稅法》第一條明確了「居民個人」和「非居民個人」的概念,同時引入「183天」的居住判定標准。
第一條規定:「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滿一百八十三天的個人,為居民個人。居民個人從中國境內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在中國境內無住所又不居住,或者無住所而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不滿一百八十三天的個人,為非居民個人。非居民個人從中國境內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納稅年度,自公歷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與舊《個人所得稅法》相比,新《個人所得稅法》本條規定仍然堅持稅收居民判斷的住所標准和居住時間標准。住所標準的規定沒有變化,無住所居住時間標准由「滿一年」修改為「滿一百八十三天」。
6. 中國建設銀行在開卡的時候所選擇的稅收人群為一般稅收居民是什麼意思若選擇
銀行卡稅收居民是指辦卡用戶符合中國稅收居民的條件
辦卡者在中國境內有居住場所或無住所但在境內居住滿一年,且具有中國國籍,不是其他國家的稅收居民。稅收居民的資格認定後,意味著居民既享有一定權利,也負擔一定的義務,比如在主權國家繳納稅款的義務。
稅收居民與用戶日常所熟悉的居民概念不同。稅收居民身份的判斷,是根據各國的國家法律,以住所地、居住地、設立地、實際管理機構所在地或者其他類似標准規定的納稅等級,它與一國稅收制度以及納稅人的納稅義務密切相關。具有一國國籍的稅收居民,在取得該民事權利後也必須承擔一定的義務。在對居民行使管轄權的國家,符合住所標准、居所標准、停留時間標准這三項的,判斷為自然人居民身份,自然人需對居住地國家負納稅義務,無論在哪個國家取得的所得收入都要向國籍國所在地政府納稅,這種居民才是稅收居民。
7. 中國稅收居民是什麼意思
是指本人只符合中國稅收居民條件,即:指只是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滿一年的個人,不是非居民 ,也不是「既是中國稅收居民又是其他國家(地區)稅收居民 」。
中國稅收居民個人是指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滿一年的個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是指因戶籍、家庭、經濟利益關系而在中國境內習慣性居住)。
從2017年7月1日起,個人和機構在金融機構新開立賬戶,包括在商業銀行開立存款賬戶、在保險公司購買商業保險,需按照金融機構要求在開戶申請書或額外的聲明文件里聲明其稅收居民身份。
稅收居民身份是企業或者個人享受中國政府對外簽署的稅收協定、航空協定稅收條款、海運協定稅收條款、汽車運輸協定稅收條款、互免國際運輸收入稅收協議或者換函待遇的基礎。
稅法意義上的居民並非依據國籍標准,稅收居民身份判定是按照各國國內法,由於住所、居所、成立地、實際管理機構所在地或者其他類似的標准而進行的稅法層面的稅收身份界定。
實際征管中,對於上述法律和法規中諸如「住所」、「居住滿一年」、「中國境內」、「中國境外」、「一次不超過30日」、「多次累計不超過90日」等概念的內涵和外延。
8. 個人稅收居民身份是什麼意思
在每年的個人所得稅綜合匯算中,總會看到兩個詞:「居民個人」與「非居民個人」,很多朋友都傻傻分不清楚,這不都是人嘛?其實呢,這兩者在稅務概念上有很大的區別,今天小雲就將為您釐清它們到底有何不同?趕快跟著學習起來吧
一、如何判定兩者身份?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居民個人是指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滿183天的個人。
非居民個人是指在中國境內無住所又不居住,或者無住所而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不滿183的個人。
「居民個人」與「非居民個人」的兩個判斷標准
(1)境內有無住所
因戶籍、家庭、經濟利益關系而在境內習慣性居住的個人。(《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2)境內居住天數
無住所個人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累計居住天數,按照個人在中國境內累計停留的天數計算。
在中國境內停留的當天滿24小時的,計入中國境內 居住天數,在中國境內停留的當天不足24小時的,不計入中國境內居住天數。(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4號)
二、兩者有何納稅義務?
1、一般規定:
居民個人:從中國境內和境外取得的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非居民個人:從中國境內取得的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2、補充說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不超過90天的非居民個人,其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由境外僱主支付並且不由該僱主在中國境內的機構、場所負擔的部分,免予繳納個人所得稅。
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個人,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滿183天的年度連續不滿六年的,經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其來源於中國境外且由境外單位或者個人支付的所得,免予繳納個人所得稅。
三、兩者身份轉換後如何處理稅務事項?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5號,無住所個人在一個納稅年度內首次申報時,應當根據合同約定等情況預計一個納稅年度內境內居住天數以及在稅收協定規定的期間內境內停留天數,按照預計情況計算繳納稅款。
實際情況與預計情況不符的,分別按照以下規定處理:
1、非居民→居民
無住所個人預先判定為非居民個人,因延長居住天數達到居民個人條件的,
(1)一個納稅年度內稅款扣繳方法保持不變,年度終了後按照居民個人有關規定辦理匯算清繳。
(2)但該個人在當年離境且預計年度內不再入境的,可以選擇在離境之前辦理匯算清繳。
2、居民→非居民
無住所個人預先判定為居民個人,因縮短居住天數不能達到居民個人條件的,
(1)在不能達到居民個人條件之日起至年度終了15天內,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
(2)按照非居民個人重新計算應納稅額,申報補繳稅款,不加收稅收滯納金。需要退稅的,按照規定辦理。
3、預計境內居住天數≤90,實際>90(或協定居民預計境內居住天數≤183,實際>183)
無住所個人預計一個納稅年度境內居住天數累計不超過90天,但實際累計居住天數超過90天,或者對方稅收居民個人預計在稅收協定規定的期間內境內停留天數不超過183天,但實際停留天數超過183天的。
(1)待達到90天或者183天的月度終了後15天內,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
(2)就以前月份工資薪金所得重新計算應納稅款,並補繳稅款,不加收稅收滯納金。
自2019年1月1日起,新的《個人所得稅法》已經開始施行。個人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關系著個人的徵信、錢包等,因此需要正確釐清居民個人與非居民個人的納稅義務,以免影響個人信用和出行,今天的知識你學會了嗎?轉發給更多的朋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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