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人需要辦理財務交接
❶ 財務交接注意事項
參照會計基礎工作規范第三節 會計工作交接 :
第二十五條 會計人員工作調動或者因故離職,必須將本人所經管的會計工作全部移交給接替人員。沒有辦清交接手續的,不得調動或者離職。
第二十六條 接替人員應當認真接管移交工作,並繼續辦理移交的未了事項。
第二十七條 會計人員辦理移交手續前,必須及時做好以下工作:
(一)已經受理的經濟業務尚未填制會計憑證的,應當填制完畢。
(二)尚未登記的帳目,應當登記完畢,並在最後一筆余額後加蓋經辦人員印章。
(三)整理應該移交的各項資料,對未了事項寫出書面材料。
(四)編制移交清冊,列明應當移交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會計報表、印章、現金、有價證券、支票簿、發票、文件、其他會計資料和物品等內容;實行會計電算化的單位,從事該項工作的移交人員還應當在移交清冊中列明會計軟體及密碼、會計軟體數據磁碟(磁帶等)及有關資料、實物等內容。
第二十八條 會計人員辦理交接手續,必須有監交人負責監交。一般會計人員交接,由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負責監交;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交接,由單位領導人負責監交,必要時可由上級主管部門派人會同監交。
第二十九條 移交人員在辦理移交時,要按移交清冊逐項移交;接替人員要逐項核對點收。
(一)現金、有價證券要根據會計帳簿有關記錄進行點交。庫存現金、有價證券必須與會計帳簿記錄保持一致。不一致時,移交人員必須限期查清。
(二)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必須完整無缺。如有短缺,必須查清原因,並在移交清冊中註明,由移交人員負責。
(三)銀行存款帳戶余額要與銀行對帳單核對,如不一致,應當編制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調節相符,各種財產物資和債權債務的明細帳戶余額要與總帳有關帳戶余額核對相符;必要時,要抽查個別帳戶的余額,與實物核對相符,或者與往來單位、個人核對清楚。
(四)移交人員經管的票據、印章和其他實物等,必須交接清楚;移交人員從事會計電算化工作的,要對有關電子數據在實際操作狀態下進行交接。
❷ 會計交接工作的具體規定
基本程序
1、交接前的准備工作。
(1)已經受理的經濟業務尚未填制會計憑證的應當填制完畢。
(2)尚未登記的賬目應當登記完畢,結出余額,並在最後一筆余額後加蓋經辦人印章。
(3)整理好應該移交的各項資料,對未了事項和遺留問題要寫出書面說明材料。
(4)編制移交清冊,列明應該移交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公章、現金、有價證券、支票簿、發票、文件、其他會計資料和物品等內容;實行會計電算化的單位,從事該項工作的移交人員應在移交清冊上列明會計軟體及密碼、數據盤、磁帶等內容。
(5)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移交時,應將財務會計工作、重大財務收支問題和會計人員等情況等向接替人員介紹清楚。
2、按照移交清冊逐項移交
接管人員應認真按照移交清冊逐項點收。具體要求是:
(1)現金要根據會計賬簿記錄余額進行當面點交,不得短缺,接替人員發現不一致或「白條抵庫」現象時,移交人員在規定期限內負責查清處理。
(2)有價證券的數量要與會計賬簿記錄一致,有價證券面額與發行價不一致時,按照會計賬簿余額交接。
(3)所有會計資料必須完整無缺。如有短缺,必須查明原因,並在移交清冊中加以說明,由移交人負責。
(4)銀行存款賬戶余額要與銀行對賬單核對相符,如有未達賬項,應編制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調節相符;各種財產物資和債權債務的明細賬戶余額,要與總賬有關賬戶的余額核對相符;對重要實物要實地盤點;對余額較大的往來賬戶要與往來單位、個人核對。
(5)公章、收據、空白支票、發票、科目印章以及其他物品等必須交接清楚。
(6)實行會計電算化的單位,交接雙方應在電子計算機上對有關數據進行實際操作,確認有關數字正確無誤後,方可交接。
3、專人負責監交。
對監交的具體要求是:
(1)一般會計人員辦理交接手續,由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監交。
(2)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由單位負責人監交,必要時主管單位可以派人會同監交。
主管部門派人會同監交的情況:
①所屬單位負責人不能監交。如因單位撤並而辦理交接手續等;
②所屬單位負責人不能盡快監交。如主管單位責成所屬單位撤換不合格的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所屬單位負責人卻以種種借口拖延不辦交接手續時,主管單位就應派人督促會同監交等;
③不宜由所屬單位負責人單獨監交,而需要主管單位會同監交。如所屬單位負責人與辦理交接手續的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有矛盾,交接時需要主管單位派人會同監交,以防可能發生單位負責人借機刁難等。
④主管單位認為交接中存在某種問題需要派人監交時,也可派人會同監交。
4、交接後的有關事項。
(1)會計工作交接完畢後,交接雙方和監交人在移交清冊上簽名或蓋章,並應在移交清冊上註明:單位名稱,交接日期,交接雙方和監交人的職務、姓名,移交清冊頁數以及需要說明的問題和意見等。
(2)接管人員應繼續使用移交前的賬簿,不得擅自另立賬簿,以保證會計記錄前後銜接,內容完整。
(3)移交清冊一般應填制一式三份,交接雙方各執一份,存檔一份。
(2)什麼人需要辦理財務交接擴展閱讀
會計人員在向單位或者有關機關提出調動工作或者離職的申以便會計機構早請時,應當同時向會計機構提出會計交接申請,做准備,安排其他會計人員接替工作。
為了防止調動工作或者離職申請被批准後,少數會計人員不辦理會計交接手續,單位或者有關機關在批准其申請前,應當主動與本單位的會計機構負責人溝通,了解該會計人員是否申請辦理交接手續,以及會計機構的意見等。
交接申請的內容通常應當包括: 申請人姓名、申請調動工作或者離職的緣由、時間、會計交接的具體安排、有無重大報告事項或者建議等。
❸ 會計工作交接完畢後,必須在移交清單上簽名或蓋章的人有( )
會計人員工作交接。會計工作交接完畢後,交接雙方和監交人要在移交清冊上簽名蓋章,並應在移交清冊上註明有關內容。
會計交接是指會計人員調整時,由離職會計將有關工作和各項會計資料交給繼任者的過程。會計人員工作離任,都必須辦理交接手續。
交接內容包括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及報表附註、會計文件、會計工具、印章和其他資料(如戶口登記簿、土地登記簿、會議記錄簿、文書檔案等)實行會汁電算化管理的企業,還應移交會計軟體、數據磁碟及相關資料.
交接程序
1、交接前的准備工作。
會計人員在辦理會計工作交接前,必須做好以下准備工作:
①已經受理的經濟業務尚未填制會計憑證的應當填制完畢;
②尚未登記的賬目應當登記完畢。結出余額,並在最後一筆余額後加蓋經辦人印章。
③整理好應該移交的各項資料,對未了事項和遺留問題要寫出書面說明材料。
④編制移交清冊,列明應該移交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公章、現金、有價證券、支票薄、發票、文件、其他會計資料和物品等內容;實行會計電算化的單位,從事該項工作的移交人員應在移交清冊上列明會計軟體及密碼、會計軟體數據盤、磁帶等內容。
⑤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移交時,應將財務會計工作、重大財務收支問題和會計人員的情況等向接替人員介紹清楚。
2、移交點收。
移交人員離職前,必須將本人經管的會計工作,在規定的期限內,全部向接管人員移交清楚。接管人員應認真按照移交清冊逐項點收。
具體要求是:
①現金要根據會計賬簿記錄余額進行當面點交,不得短缺,接替人員發現不一致或「白條抵庫」現象時,移交人員在規定期限內負責查清處理。
②有價證券的數量要與會計賬簿記錄一致,有價證券面額與發行價不一致時,按照會計賬簿余額交接。
③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必須完整無缺,不得遺漏。如有短缺,必須查清原因,並在移交清冊中加以說明,由移交人負責。
④銀行存款賬戶余額要與銀行對賬單核對相符,如有未達賬項,應編制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調節相符;各種財產物資和債權債務的明細賬戶余額,要與總賬有關賬戶的余額核對相符;對重要實物要實地盤點,對余額較大的往來賬戶要與往來單位、個人核對。
⑤公章、收據、空白支票、發票、科目印章以及其他物品等必須交接清楚。
⑥實行會計電算化的單位,交接雙方應在電子計算機上對有關數據進行實際操作,確認有關數字正確無誤後,方可交接。
3、專人負責監交。
對監交的具體要求是:
①一般會計人員辦理交接手續,由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監交。
②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由單位負責人監交,必要時主管單位可以派人會同監交。
4、交接後的有關事宜。
①會計工作交接完畢後,交接雙方和監交人在移交清冊上簽名或蓋章,並應在移交清冊上註明:單位名稱,交接日期,交接雙方和監交人的職務、姓名,移交清冊頁數以及需要說明的問題和意見等。
②接管人員應繼續使用移交前的賬簿,不得擅自另立賬簿,以保證會計記錄前後銜接,內容完整。
③移交清冊一般應填制一式三份,交接雙方各執一份,存檔一份。
注意事項:
第一、交接表要寫清楚。看交接表上的內容與事實是否相符。
第二、發票要看仔細。發票本數與事實相符。企業帳要與銀行帳相符。現實和實務往來是否相符。保管帳與實務是否相符。要清點倉庫。固定資產也要盤點。
第三、有時間的話,單位往來帳要相核對。個人帳要核對。
總之會計交接一定要注意。否則後果自負。所以不要怕麻煩。涉及會計方方面面一定要核實。前任會計交接後沒有責任的。
會計工作交接完畢後,必須在移交清單上簽名或蓋章的人有監交人移交人接交人。
❹ 哪些情況會計人員應該辦理會計工作交接
首先是,會計人員在離職的時候應當辦理會計交接,將自己手頭的工作做一個詳細的清單交接給下一個會計。
其次是,在長時間離開會計工作崗位的時候,也應該辦理一下會計交接,這樣可以讓臨時替代你的會計對你手頭的工作有一個大概的了解,以便於快速的上手。
❺ 下列情形應辦理會計人員工作交接的有( )。
【答案】A、B、C、D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會計人員工作交接。需辦理會計工作交接的包括:會計人員調動工作、離職、臨時離職或者因病暫時不能工作需要接替的。
❻ 財務交接工作一般交接什麼內容
1、會計資料交接:
財務軟體、財務數據、電子表格以及相關密碼的交接,有關印章票據、相關資質、證件的交接;會計檔案也要作為物體交接給新來的會計:以前年度的憑證、賬目、報表、合同、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必須完整無缺,不得遺漏。
2、賬的交接:
現金日記賬,銀行存款日記賬 ,明細分類賬等;往來賬的交接:交接清楚哪些欠款屬於死賬,經過領導同意後進行壞賬處理;總賬的交接:一定要跟日記賬、明細賬余額核對相符,只有賬賬一致才可以交接,對於有的公司存在內外賬的情況,都要做到賬賬相符。
3、交接現金及銀行賬戶:
清點保險櫃中的現金,看一下跟現金日記賬是否一樣,只要錢賬相符,才可以交接;清點剩餘的銀行支票有多少張、銀行承兌匯票有多少未到期的,並與會計登記的應收票據明細賬核對相符,不相符的不能交接;
銀行賬戶的交接:基本戶、一般戶、個人戶、銀行卡等包括明碼以及賬戶余額,一定要與銀行日記賬余額核對相符;未走賬的原始單據的交接:如借條、發票、合同;已經編制好的收付款記賬憑證也要交接。
4、納稅資料交接:
主要是適用於有的大企業專門有稅務會計;增值稅發票領購簿、金稅盤、報稅盤交給新來的會計;國地稅的納稅申報密碼;國地稅聯系人電話;國地稅的納稅申報表。
(6)什麼人需要辦理財務交接擴展閱讀:
交接注意事項:
1、避免交接人獨立處理各類業務,避免交接人僅在交接日的最後一天簡單交接各類資料。
2、了解崗位職責,並制定交接工作進度表及交接清單。
3、必須要有第三人在場,作為監交人。雙方交接完畢一定要有交接清單,至少三人簽字。
4、辦稅人員及財務負責人離職時,必須要辦理稅務登記中辦稅人員和財務負責人的變更登記。合理劃分責任,避免職業風險。
5、交接工作前需要做好准備工作。如:登記憑證;計算余額;對未確定的事項和遺留問題寫出書面證明材料;編制移交清單表,註明會計資料數量和存放地點等。
❼ 哪些情況下需要辦理會計 工作交接
會計人員工作交接是會計工作中的一項重要內容。《會計法》第四十一條規定:「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者離職,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情交接手續。一般會計人員辦理交接手續,由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監交;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由單位負責人監交,必要時主管單位可以派人會同監交。」這是對會計人員工作交接問題作出的法律規定。做好會計交接工作,可以使會計工作前後銜接,保證會計工作連續進行;做好會計交接工作,可以防止因會計人員的更換出現賬目不清、財務混亂等現象;做好會計交接工作,也是分清移交人員和接管人員責任的有效措施。
除《會計法》規定的「會計人員在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辦理會計工作交接」的情形之外,會計人員在臨時離職或其他原因暫時不能工作時,也應辦理會計工作交接,《會計基礎工作規范》對此作了進一步的規定:
(1)臨時離職或因病不能工作、需要接替或代理的,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或單位負責人必須指定專人接替或者代理,並辦理會計工作交接手續。
(2)臨時離職或因病不能工作的會計人員恢復工作時,應當與接替或代理人員辦理交接手續。
❽ 會計交接流程及內容
1.已經受理的經濟業務尚未填制會計憑證,應當填制完畢。
2.尚未登記的帳目,應當登記完畢,並在最後一筆余額後加蓋經辦人印章。
3.整理應該移交的各項資料,對未了事項寫出書面材料。
4.編制移交清冊,列明應當移交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會計報表、印章、現金、有價證券、支票簿、發票、文件、其它會計資料和物品;實行會計電算化的單位,從事該項工作的移交人員還應當在移交清冊中列明會計軟體及密碼、會計軟體數據磁碟及有關資料、實物等內容。
會計人員辦理移交手續時,必須專人負責監交。移交人員在辦理移交時,要按移交清冊逐步移交,接替人員要逐項核對點收。
現金、有價證券必須與帳簿記錄保持一致,不一致時,移交人員必須限期查清。
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必須完整無缺。如有短缺,必須查清原因,並在移交清冊中註明,由移交人員負責。
銀行存款帳戶余額要與銀行對帳單核對,如不一致,應該編制銀行存款帳戶余額調節表調節相符,各種財產物資和債權債務的明細帳戶余額要與總帳有關帳戶余額核對相符。
拓展資料:移交人員經管的票據、印章和其它實物等,必須交接清楚;移交人員從事會計電算化工作的,要對有關電子數據在實際操作狀態下進行交接。
移交清冊一般應當填制一式三份,交接雙方各執一份,存檔一份。接替人員應當繼續使用移交的會計帳簿,不得自行另立新帳,以保持會計記錄的連續性。
法律依據:《會計法》第四十一條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者離職,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一般會計人員辦理交接手續,由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監交;
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由單位負責人監交,必要時主管單位可以派人會同監交。
❾ 會計人員如何辦理工作交接手續
會計人員在辦理交接手續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一般會計人員辦理交接手續,由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監交,按照要求把會計賬務等情況交於接管人員。
會計人員在辦理移交手續前必須及時辦理完畢未了的會計事項,包括:對已經受理的經濟業務尚未填制會計憑證的,應當填制完畢;尚未登記的帳目,應當登記完畢,並在最後一筆余額後加蓋經辦人員印章;整理應該移交的各項資料,對未了事項寫出書面證明等。
同時,編制移交清冊,列明應當移交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會計報表、現金、有價證券、印章以及其他會計用品等。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移交時,還應將全部財務會計工作、重大財務收支問題和會計人員的情況等,向接替人員介紹清楚;需要移交的遺留問題,應當寫出書面材料。
在辦理會計工作交接手續時,要有專人負責監交,以保證交接工作的順利進行。一般會計人員辦理交接手續,由單位的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負責監交;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由單位領導人負責監交,必要時可由上級主管部門派人會同監交。
(9)什麼人需要辦理財務交接擴展閱讀:
《會計基礎工作規范實施細則》第三條 會計人員辦理移交手續前,必須做好以下各項工作:
1、已經受理的會計事項,尚未填制記帳憑證的應及時填制完畢。尚未記帳的,應全部入帳。
2、不論是在月末還是在月中移交,移交的帳簿均需結出余額、在余額後加蓋移交人印章。
3、填寫帳簿啟用表的有關移交項目,並加蓋有關人員的印章。
4、整理應該移交的各項資料,對未了事項要寫出書面材料加以說明。
5、編制移交清冊,列明應該移交的憑證、帳簿、報表、公章、現金、支票簿、文件資料和其他物品等內容。
第四條 會計人員辦理交接手續,必須有監交人負責監交。一般會計人員交接應由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負責監交,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交接,應由單位領導人負責監交,必要時上級主管單位派人會同監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