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外資金融單位
Ⅰ 金融機構包括什麼
金融機構,是指專門從事貨幣信用活動的中介組織。我國的金融機構,按地位和功能可分為四大類:
第一類,中央銀行,即中國人民銀行。
第二類,銀行。包括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投資銀行、投資銀行在線。
第三類,非銀行金融機構。主要包括國有及股份制的保險公司,城市信用合作社,證券公司,財務公司等。
第四類,在境內開辦的外資、僑資、中外合資金融機構。以上各種金融機構相互補充,構成了一個完整的金融機構體系。
1、中國人民銀行 2、政策性銀行
3、商業銀行 4、保險公司
5、信託投資公司 6、證券機構
7、財務公司 8、信用合作組織
9、其他金融機構
1、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人民銀行是1948年12月1日在華北銀行、北海銀行、西北農民銀行的基礎上合並組成的。1984年以前,中國人民銀行身兼中央銀行及商業銀行的職能。1983年9月,國務院決定中國人民銀行專門行使中央銀行職能,同時成立中國工商銀行來辦理其原來商業銀行的業務。1995年3月18日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確立了其作為中央銀行的法律依據。
2、政策性銀行
政策性銀行,一般是指由政府設立,以貫徹國家產業政策、區域發展政策為目的的,不以盈利為目標的金融機構。1994年,我國組建了三家政策性銀行----國家開發銀行、中國進出口銀行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
3、商業銀行
商業銀行,是以經營存、放款,辦理轉帳結算為主要業務,以盈利為主要經營目標的金融企業。能夠吸收活期存款,創造貨幣是其最顯蓍的特徵。
商業銀行通過資產負債比例管理,對其銀行資產、負債進行綜合、全面管理,通過謀求合理的資產與負債結構,便銀行資產達到保值增值目的。我國現有
5家國有商業銀行(中、農、工、建、交)、12家股份制商業銀行(中信、華夏、招商、光大、民生、浦東發展、深圳發展、渤海、廣發、興業、浙商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110家城市商業銀行。
4、保險公司
保險,運用互助共濟的原理,將個體面臨的風險由體來分擔。
目前,我國保險公司的業務險種達400餘種,大至可分為財產保險、責任保險、保證保險,人身保險四大類及保險機構之間的再保險。1995年10月1日,建國以來第一部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開始施行。
我國全國性的保險公司包括中國人民保險(集團)公司,中保財產保險有限公司,中保人壽保險有限公司,中保再保險有限公司,中國太平洋保險公司,中國平安保險公司,華泰財產保險公司,泰康人壽保險公司和新華人壽保險公司等;地方性的保險公司有新疆兵團保險公司,天安保險公司,大眾保險公司,永安財產保險公司和華安財產保險公司等;外資、合資保險公司有香港民安保險深圳公司,美國友邦保險公司上海分公司,美國美亞保險公司廣州分公司,東京海上保險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宏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和瑞士豐泰保險公司上海分公司等。
5、信託投資公司
信託投資公司是一種以受託人的身份,代人理財的金融機構。它與銀行信貸、保險並稱為現代金融業的三大支柱。我國信託投資公司的主要業務:經營資金和財產委託、代理資產保管、金融租賃、經濟咨詢、證券發行以及投資等。根據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清理整頓金融性公司的要求,我國信託投資公司的業務范圍主要限於信託、投資、和其他代理業務,少數確屬需要的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可以兼營租賃、證券業務和發行一年以的專項信託受益債券,用於進行有特定對象的貸款和投資,但不準辦理銀行存款業務。信託業務一律採取委託人和受託人簽訂信託契約的方式進行,信託投資公司受託管理和運用信託資金、財產,只能收取手續費,費率由中國人民銀行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信託投資公司業務特點:收益高、責任重、風險大、管理復雜等。
6、證券機構
證券,指政府部門批准發行和流通的股票、債券、基金、存托憑證和有價憑證。
主要證券機構簡介:
證券公司,又稱證券商,主要業務:推銷政府債券、企業債券和股票代理買賣和自營買賣和自營買賣已上市流通的各類有價證券,參與企業收購、兼並,充當企業財務顧問等,如華夏證券有限公司,中國國泰證券有限公司等。
證券交易所,不以盈利為目的,為證券的集中和有組織的交易提供證券交易的的場所和設施,並履行相關職責,實行目律性管理。如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
登記結算公司,確保證券交易的過程准確和資金及時、足額到帳。
7、財務公司
我國的財務公司,是由企業集團內部各成員單位入股,向社會集中長期資金,為企業技術進步服務的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主要業務:吸收集團成員的存款;發行財務公司債券;對集團成員發放貸款;辦理同業拆借業務;對集團成員單位產品的購買者提供買方信貸等。
財務公司的定位,應以籌集中長期資金,用於支持企業技術改造,而企業集團成員所需短期資金轉由商業銀行貸款支持。
8、信用合作組織
合作制,是分散的小商品生產者為了解決經濟活動中的困難,獲得某種服務,按照自願、平等、互利的原則組織起來的一種經濟組織形式。
合作制 股份制
入股方式 自下而上參股 自上而下控股
經營目標 為社員服務 利潤最大化
管理方式 「一人一票」 「一股一票」
分配方式 盈利主要用於積累,歸社員集體所有 股東分紅,積累要量化到每一股份
9、其他金融機構
中國郵政儲金匯業局:以個人為服務對象,以經辦儲蓄和個人匯兌等負債、結算業務為主。
金融租賃公司:根據企業的要求,籌措資金,提供以「融物」代替「融資」的設備租賃;租期內承租人只有使用權。
典當行:以實物佔有權轉移的形式為非國有中小企業和個人提供臨時性質押貸款。
Ⅱ 金融機構體系包括哪些
金融機構體系主要分為存款類金融機構和非存款類金融機構兩大類。
存款類金融機構。存款類金融機構是指能夠吸收存款並以存款作為主要資金來源的金融機構。存款類金融機構包括以下幾種:
中央銀行。它是貨幣金融管理機關,具有管理金融機構的職能。它在發揮國家的銀行和銀行的銀行職能時,保管政府、公共機構以及金融機構的存款既是其主要的負債業務,也是其資金的主要來源。
商業銀行。也稱為存款貨幣銀行,是最典型的銀行,以盈利為目的,主要以吸收存款和發放貸款形式為工商企業提供融資服務並辦理結算業務的金融企業。
非存款類金融機構。非存款類金融機構是指不以吸收存款為主要資金來源的金融機構,也稱為其他金融機構:
保險公司。它是根據合同約定向投保人收取保險費並承擔投保人出險後的風險補償責任、擁有專業化風險管理技術的經濟組織。保險公司按其業務險種或業務層級可劃分為人壽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公司、存款保險公司、再保險公司等類型。
信託投資公司。它是以收取報酬為目的,接受他人委託以受託人身份專門從事信託或信託投資業務的金融機構。
證券機構。它是專門從事證券業務的金融機構,包括證券公司、證券交易所、基金管理公司、證券登記結算公司、證券評估公司、證券投資咨詢公司、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公司等組織。
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國際上主要有兩種類型:一是面向企業、個人和機構提供各種資產管理業務,如賬戶分立、合夥投資、單位信託等;二是專門處理不良資產的金融機構。
金融租賃公司。它是以融資租賃業務為其主要業務的非存款類金融機構。融資租賃是指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租賃物和供貨人的選擇或認可,將其從供貨人處取得的租賃物按合同約定出租給承租人佔有、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活動。
期貨類機構。它是從事商品期貨合約、金融期貨合約、期權合約交易及其他相關活動的經濟機構,包括期貨交易所、期貨公司及其他期貨經營機構、非期貨公司結算會員、期貨保證金安全存管監控機構、期貨保證金存管銀行、交割倉庫等市場相關參與者。
黃金投融資機構。它是指主要從事黃金投融資交易,提供交易場所、設施和相關服務的金融機構。包括黃金交易所、黃金結算所(公司)、黃金經紀公司、從事自營業務的會員和非會員黃金投資機構等,如黃金交易所交易基金(黃金ETF)。
專業融資公司。它是指為特定用途提供融資業務的機構。它們以自有資金為資本,從市場上融入資金,多以動產、不動產為抵押發放貸款或提供資金,主要有不動產抵押公司、汽車金融公司、典當行等。
服務機構。它是指為接受信用提供服務的機構,主要包括信息咨詢公司、投資咨詢公司、金融擔保公司、徵信公司、信用評估機構等。此外,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機構也屬於廣義的信用服務機構。
Ⅲ 金融機構包括哪些企業
金融機構(Financial Institution)是指從事金融業有關的金融中介機構,金融機構主要包括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信託投資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等。
按照不同的標准,金融機構可劃分為不同的類型:
1、按地位和功能分為四大類:
第一類,中央銀行,中國的中央銀行即中國人民銀行。
第二類,銀行。包括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村鎮銀行。
第三類,非銀行金融機構。主要包括國有及股份制的保險公司、城市信用合作社、證券公司(投資銀行)、財務公司、第三方理財公司等。
第四類,在中國境內開辦的外資、僑資、中外合資金融機構。
2、按照金融機構的管理地位,可劃分為金融監管機構與接受監管的金融企業。例如,中國人民銀行、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等是代表國家行使金融監管權力的機構,其他的所有銀行、證券公司和保險公司等金融企業都必須接受其監督和管理。
3、按照是否能夠接受公眾存款,可劃分為存款性金融機構與非存款性金融機構。存款性金融機構主要通過存款形式向公眾舉債而獲得其資金來源。
4、按照是否擔負國家政策性融資任務,可劃分為政策性金融機構和非政策性金融機構。政策性金融機構是指由政府投資創辦、按照政府意圖與計劃從事金融活動的機構。非政策性金融機構則不承擔國家的政策性融資任務。
5、按照是否屬於銀行系統,可劃分為銀行金融機構和非銀行金融機構;按照出資的國別屬性,又可劃分為內資金融機構、外資金融機構和合資金融機構;按照所屬的國家,還可劃分為本國金融機構、外國金融機構和國際金融機構。
(3)什麼是外資金融單位擴展閱讀:
金融機構通常提供以下一種或多種金融服務:
1、在市場上籌資從而獲得貨幣資金,將其改變並構建成不同種類的更易接受的金融資產,這類業務形成金融機構的負債和資產。這是金融機構的基本功能,行使這一功能的金融機構是最重要的金融機構類型。
2、代表客戶交易金融資產,提供金融交易的結算服務。
3、自營交易金融資產,滿足客戶對不同金融資產的需求。
4、幫助客戶創造金融資產,並把這些金融資產出售給其他市場參與者。
5、為客戶提供投資建議,保管金融資產,管理客戶的投資組合。
上述第一種服務涉及金融機構接受存款的功能;第二和第三種服務是金融機構的經紀和交易功能;第四種服務被稱為承銷功能,提供承銷的金融機構一般也提供經紀或交易服務;第五種服務則屬於咨詢和信託功能。
Ⅳ 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僑資外資金融機構在中國設立常駐代表機構的管理辦法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關於管理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的暫行規定》,為了加強對僑資外資金融機構在中國設立常駐代表機構的管理,特製訂本辦法。第二條僑資外資金融機構,如確有需要可申請在中國北京和經濟特區設立常駐代表機構。經批准在北京設立代表機構後,如有必要,也可申請在中國其它指定城市設立派出機構。第三條僑資外資金融機構設在中國北京和經濟特區的常駐代表機構,稱「×××代表處」 ,保險公司可稱 「×××聯絡處」 ,派出機構統稱 「×××辦事處」 。第四條僑資外資金融機構申請在中國設立常駐代表機構及其派出機構,須報經中國人民銀行審核批准。手續如下:
一、申請在北京設立常駐代表機構的僑資外資金融機構,須由其總管理機構向中國人民銀行提出由其董事長或總經理簽署的致中國人民銀行行長的申請書。申請書交中國人民銀行,也可以委託中國相應的金融機構代為轉交。
二、申請在北京以外其它指定城市設立派出機構和申請在經濟特區設立常駐代表機構的僑資外資金融機構,須由其總管理機構向中國人民銀行提出由其董事長或總經理簽署的致中國人民銀行行長的申請書。申請書可以交給中國人民銀行,也可以委託中國人民銀行省、市、自治區分行(以下簡稱中國人民銀行的當地分行)代為轉交。
三、申請單位必須提交下列證件和材料:
1.由申請單位填寫的中國人民銀行印發的「關於僑資外資金融機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設立常駐代表機構申請表」 ;
2.申請單位所在國或所在地區有關當局出具的開業合法證書或營業注冊的副本(影印件);
3.申請單位總管理機構的組織章程、董事會或類似組織的名單和最新的資產負債損益年報;
4.由申請單位的董事長或總經理簽署的常駐代表機構首席代表的授權書、首席代表和代表的簡歷。
上述證件和材料如不是用中文或英文寫的,須附中文或英文譯本。其中第2、3項如有變化,申請單位須將變化的情況及時書面報中國人民銀行。第五條僑資外資金融機構在中國設立常駐代表機構及其派出機構的申請,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後,申請單位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公安部門的有關規定,持批准證書到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公安部門辦理登記手續和居留手續。第六條僑資外資金融機構獲准在中國設立的常駐代表機構及其派出機構,應持登記證到所在地的中國銀行開立帳戶,並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外匯管理條例。第七條中國人民銀行批准設立常駐代表機構及其派出機構的有效期限為三年,如要延長,須在到期之日三十天前,由常駐代表機構的代表向中國人民銀行遞交一份由其總管理機構董事長或總經理簽署的延長駐在期申請書,經中國人民銀行審核批准後,可再順延三年。延期次數不限。第八條僑資外資金融機構的常駐代表機構及其派出機構的工作范圍是:進行工作洽談、聯絡、咨詢、服務等非直接營利的工作,不得從事任何直接營利的業務活動。設立在經濟特區的常駐代表機構,只能在本經濟特區范圍內進行上述允許從事的非營利活動。第九條僑資外資金融機構的常駐代表機構及其派出機構的首席代表、代表均須報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後, 才能就任其職務。 首席代表、代表的合計人數,在北京不得超過四人,在經濟特區不得超過三人,派出機構不得超過二人,如必需超過本條規定的人數,須報請中國人民銀行另行批准。第十條由中國外事服務單位或中國政府指定的其它單位推薦就地僱用中國境內公民者,人數不限,也無須報批,但設在北京的常駐代表機構須書面將僱用中國公民名單報中國人民銀行備案。設在北京以外的派出機構和設在經濟特區的常駐代表機構須書面將僱用中國公民名單報中國人民銀行的當地分行備案。第十一條僑資外資金融機構在北京的常駐代表機構要改變名稱、更換首席代表、代表、遷移辦公地址;派出機構要改變名稱和更換代表;在中國經濟特區的常駐代表機構要改變名稱、更換首席代表,都須事先報中國人民銀行批准。派出機構要遷移辦公地址,須經中國人民銀行的當地分行批准。設在中國經濟特區的常駐代表機構要更換代表和遷移辦公地址,須經中國人民銀行的當地分行批准。第十二條常駐代表機構的首席代表,須離職一個月以上時,應事先指定專人代行其職責,並將此項指定件,寄送中國人民銀行備案。
Ⅳ 什麼是外資企業
外資企業概述
外商獨資企業,簡稱外資企業,是指依照中國法律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全部資本由外國投資者投資的企業。
外資企業的外國投資者可以是外國的企業、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外資企業依中國法律在中國境內設立,因此不同於外國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在中國境內的分支機構。外資企業是一個獨立的經濟實體,獨立經營,獨立核算,獨立承擔法律責任。在組織形式上,外資企業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非法人實體,具備法人條件的外資企業,依法取得法人資格,其組織形式一般為有限責任公司,外國投資者對企業的責任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不組成法人組織的外資企業,可以採取合夥和個人獨資的形式,這里的合夥指由兩個或兩個以上外國的法人或自然人共同出資在中國境內設立的企業,其法律依據類推適用《民法通則》關於個人合夥和企業聯營的規定。個人獨資企業則是指由一個外國投資者依法在中國境內投資設立的企業,外國投資者對企業債務負無限責任。
外資企業的優勢
獨立自由地開展母公司的全球戰略,不需要考慮中方投資者的因素。
有能力正式開展業務,而無須像代表處一樣有諸多限制。
以人民幣作為收入向客戶開人民幣發票。
人民幣利潤轉化成美元向境外母公司匯付。 直接在中國僱傭員工。
保護知識產權,專有技術。
不需要與其他方分享利潤。
操作上、管理上、在未來的發展上都更有更高效率。
外資企業的營業范圍
在項目文件中最重要的一個問題就是外商獨資企業的營業范圍。在中國所有行業的營業范圍都是限定的十分嚴格、精確的。外商獨資企業只能在其允許的營業范圍內開展商業活動,此范圍會在營業執照上標明。如需修改,要進行申請並取得批准。當然,需要與審批部門有一定的協商以授予較寬的營業范圍。以咨詢公司為例,其營業范圍包括:投資咨詢,國際經濟咨詢、貿易信息咨詢、市場營銷咨詢、公司管理咨詢、技術咨詢,等等。
注冊外商獨資企業
(一)執法內容及期限: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和國家工商局《關於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的登記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辦理應在市工商局登記注冊的外商投資企業及其分支(辦事)機構、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凡手續完備、證件齊全、符合法定條件的,自受理之日起在以下期限內辦理完畢:
1、名稱預先登記,5個工作日(法定期限為10日);
2、開業、變更、延期、注銷登記,15個工作日(法定期限為30日):
(二)登記需要提交的文件、證件
1、申請外商投資企業名稱預先登記,應提交的文件、證件:
外商投資企業名稱登記表(一式兩份);
中外投資者的合法資格證明;
項目建議書及其批准文件(外商獨資企業應提交組建企業申請報告及當地區縣政府的書面答復);
登記注冊委託書;
經營項目屬國家限制利用外資的或涉及行業專項審批的應提交有關部門批准文件;
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應提交的其他文件、證件。
2、申請外商投資企業開業登記應提交的文件、證件:
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外商投資企業登記申請書;
合同、章程以及審批機關的批准文件和批准證書;
投資者資格證明(中方的應加蓋發照機關印章);
投資者的資信證明;
《董事、監事、正副總經理情況表》;
董事、監事、正副總經理的身份證或護照(影印件);
住所和生產場地證明(場地表、房產證、租賃協議);
名稱登記申請表及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原件);
登記注冊委託書;
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應提交的其他文件、證件。
3、申請外商投資企業分支(辦事)機構開業登記應提交的文件、證件;
隸屬企業董事長簽署的登記申請書;
原登記主管同意設立分支(辦事)機構的《核准通知函》;
隸屬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加蓋當地登記機關印章);
隸屬企業董事會決議及合同、章程;
分支(辦事)機構負責人委派書及其身份證影印件;
隸屬企業財務部門出具的撥款證明(辦事機構可免交);
分支機構場地使用證明(租期應一年以上);
隸屬企業的驗資報告;
分支(辦事)機構負責人登記表(加蓋人事檔案存放部門公章);
登記注冊委託書;
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應提交的其他文件、證件。
4、申請變更外商投資企業登記事項應提交的文件、證件:
外商投資企業申請變更登記除提交董事長簽署的《變更登記申請書》、《登記注冊委託書》、《營業執照》正、 副本外,根據不同的變更項目提交下列文件、證件:
變更企業名稱,應提交董事會決議,《名稱登記表》及《名稱核准通知書》,原審批機關批准文件及印章.
變更住所,應提交董事會決議、新住所(經營場所)使用證明。
增加投資總額、注冊資本,應提交董事會決議,合同、章程修改協議,原審批機關的批准文件,驗資報告。
變更企業類別,應提交董事會決議,合同、章程修改協議,原審批機關的批准文件,驗資報告。
變更董事長、副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應提交董事會決議,《董事、監事、正副總經理情況表》,身份證或護照(影印件),《法定代表人登記表》。
股權轉讓,應提交董事會決議,股權轉讓協議,合同、章程修改協議,受讓方的合法資格證明和銀行資證明,原審批機關的批准文件。
變更經營期限,應提交董事會決議,原審批機關的批准文件,合同、章程修改協議,驗資報告。
增設分支(辦事)機構,應提交董事會決議,驗資報告。
在境外設立分支(辦事)機構,審批機關批准後,企業應向原登記主管機關備案。
變更經營范圍,應提交董事會決議,合同、章程個性協議,原審批機關批准文件,驗資報告。增加的項目涉及國家有專項規定的還需提交有關主管機關的批准文件。
減少注冊資本,應提交在省市級以上的報紙至少公告三次的有關證明,董事會簽署的申請書(包括減資理由、債務清償或債務擔保情況及減資後不會侵犯人利益的承諾),資產負債表及會計師事務所的查帳報告,董事會決議,合同、章程修改協議及原審批機關的批准文件。
5、申請外商投資企業注銷登記應提交的文件、證件:
法定代表人簽署的注銷登記申請書;
董事會決議;
清理債權債務完結的報告或清算組織負責清理債權債務的文件;
稅務機關、海關出具的完稅證明;
《營業執照》正、副本;
公司印章及印模;
《登記注冊委託書》;
審批部門的批准文件;
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應提交的其他文件、證件。
6、申請外商投資企業分支(辦事)機構注銷登記應提交的文件、證件:
隸屬企業董事長(或法定代表人)簽署的注銷登記申請書;
隸屬企業董事會決議;
稅務完稅證明(辦事機構免交);
《*營業執照》(或登記證)、公章;
《登記注冊委託書》;
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應提交的其他文件、證件。
7、申請外商投資企業執照副本延期或換發正本登記應提交的文件、證件:
企業法定代表人簽署的申請書;
驗資報告;
執照副本(加蓋企業所在區縣工商局企監科「注冊資本已繳付情況已記錄」的印章);
北京市經貿委的批復(按期繳資的可免交);
《登記注冊委託書》;
年檢合格證明;
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應提交的其他文件、證件。
8、申請外商投資企業丟照補發登記應提交的文件、證件:
董事長簽署的申請書;
登報聲明的報樣;
年檢合格證明;
《登記注冊委託書》;
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應提交的其他文件、證件。
9、申請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設立登記應提交的文件、證件:
國務院有委、部、局或北京市經貿委頒發的有效期以內(自簽發之日起30日內)的《批准證書》正本;
企業董事長或總經理簽署的申請書,申請書內容包括:常駐代表機構名稱、首席代表及代表姓名、駐在地點、代表機構業務范圍、駐在期限;
企業所在國或者所在地區的餓注冊登記機關頒發的合法開業證明影印件,其中香港的區的有限公司需同時提交香港稅務機關頒發的有效期以內的稅務登記證;
同該企業有業務往來的金融機構出具的資本信用證明影印件及中文譯件;
企業董事長或總經理簽署的委任首席代表及代表的授權書(或委託書)各代表的簡歷(附各位代表的照片兩張),由國內中國公民擔任代表的,應同時提交派遣單位出具的介紹信;
外籍代表或取得國外永久或長期居留權的中國籍代表,應提交本人身份證明及護照影印件;
租期在一年以上的辦事場所的租賃協議(附場所使用證明表);
金融保險業除提交以上文件、證件外,還應同時提交該總公司的資負和損益年報、組織章程、董事會名單;
登記注冊委託書;
代表情況表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應提交的其他文件、證件。
10、申請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證延期應提交的文件、證件:
《登記證》有效期為一年,在駐在期內必須每年辦理一次延期登記。各辦事處必須於《登記證》有效期30日內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請延期登記,並提交以下文件、證件:
首席代表簽署的加蓋辦事處印章的申請書;
首席代表簽署的加蓋辦事處印章的登記年度的業務活動報告,報告內容包括:與中國各有關單位業務聯絡情況,通過聯絡,總部與中國有關單位有無成交及成交額情況,機構人員狀況(即代表與雇員的姓名、職務、派遣單位),是否存在以辦事處名義直接從事經營活動和未經登記私聘僱員等方面的問題;
原《登記證》和《代表證》;
場地使用證明表(表上加蓋出租單位公章及出租方負責人簽字)。
11、申請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延長駐在期登記應提交的文件、證件:
常駐代表機構一次批准駐在期最長不超過三年(金融機構為六年),期滿需繼續常駐的,應於原批准機關批准後30內,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延期登記,並提交以下文件、證件:
原批准機關的《延期批准證書》正本;
企業董事長或總經理簽署的延期申請書;
企業所在國(地區)登記機關出具的合法開業證明;
業務往來銀行出具的資信證明;
由首席代表簽署的加蓋辦事處印章的駐在期內的業務活動報告(報告內容與《登記證》延期時相同);
辦公場所的租賃協議(場地使用證明表);
《登記證》和《代表證》。
12、申請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變更登記應提交文件、證件:
地址變更,應提交首席代表簽署加蓋辦事處印章的變更地址申請書,租期一年以上的新的辦公場所租賃協議(附場所使用證明),原《登記證》和《代表證》。在同一飯店內改換辦公房間,可不辦理變更登記,但應在改換一周內書面向登記機關備案。
代表變更,應提交原批准機關外事部門的批准文件(一般代表升任首席代表的可以免交),企業董事長或總經理簽署的變更代表的申請書,企業董事長或總經理簽署的代表授權書或委任書(凡屬接替原代表的,應說明原代表去留及任職情況),新任代表的簡歷、照片及護照、身份證影印件,變更代表應交回原代表的《代表證》、變更首席代表的應同時交回《登記證》。減少一般代表的,可不辦理變更登記,但應提交企業董事長或總經理簽署的對該代表的免職書,交回《代表
證》;
名稱變更,應提交原批准機關的變更批准證書,企業董事長或總經理簽署的申請書,企業所在國(地區)登記機關出具的企業名稱變更的合法證明影印件,收繳《登記證》和《代表證》及公章;
變更業務范圍,應提交原批准機關的變更批准證書,企業董事長或總經理簽署的變更申請書,收繳《登記證》;
13、申請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注銷登記應提交的文件、證件:
企業董事長或總經理簽署的注銷申請書,內容包括:注銷原因、債權債務及稅務的處理情況,是否有了未了事宜及繼續承擔清理責任的承諾:
原中方承辦(擔保)單位同意注銷的證明;
在京稅務、海關部門出具的稅務清理完結的證明;
收繳登記證和代表證及公章;
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應提交的其他文件、證件。
14、申請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補證登記應提交的文件、證件。
提交由首席代表簽署的加蓋辦事處印章的補證申請書;
登報聲明的報樣;
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應提交的其他文件、證件。
15、申請北京市外國駐京代表機構雇員登記應提交的文件、證件:
外國企業駐京代表機構登記證復印件;
外事服務單位的雇員派遣書;
雇員聘用合同的復印件;
雇員登記表及相片;
身份證復印件、外地公民還需提交市公安局核發的暫住證;
Ⅵ 融資租賃公司是否屬於金融機構
銀行系的融資租賃公司屬於金融機構。
非銀行系的融資租賃公司不屬於金融機構。
融資租賃公司本身是否是金融機構,完全由公司的股東背景和公司依照市場准入標準的相關法規取得的經營范圍來確定。
如果其股東背景為銀行、保險、信託、證券等金融機構並達到一定的持股比例,或公司是依據金融主管部門頒布的市場准入的相關法規設立,除從事融資租賃業務以外,還可以從事吸收存款、貸款、同業拆借等其他金融業務,那麼這個融資租賃公司就是金融機構性質的租賃資產投資和管理機構。
如果其股東背景是製造商或是一般工商企業、非金融的投資機構設立的專門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融資租賃公司,企業經營范圍也不介入吸取存款等其他金融業務,那麼,這個融資租賃公司顯然不應界定為金融機構。
拓展資料:
融資租賃是指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租賃物件的特定要求和對供貨人的選擇,出資向供貨人購買租賃物件,並租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則分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在租賃期內租賃物件的所有權屬於出租人所有,承租人擁有租賃物件的使用權。
租期屆滿,租金支付完畢並且承租人根據融資租賃合同的規定履行完全部義務後,對租賃物的歸屬沒有約定的或者約定不明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仍然不能確定的,租賃物件所有權歸出租人所有。
融資租賃_網路
Ⅶ 金融都包括什麼
它包括銀行業、保險業、信託業、證券業和租賃業。
人類已經進入金融時代、金融社會,因此,金融無處不在並已形成一個龐大體系,金融學涉及的范疇、分支和內容非常廣,如貨幣、證券、銀行、保險、資本市場、衍生證券、投資理財、各種基金(私募、公募)、國際收支、財政管理、貿易金融、地產金融、外匯管理、風險管理等。
金融學領域的學科交叉與創新發展的趨勢非常明顯,涌現出許多引人注目的新興邊緣學科,如演化金融學就是介於生物學和金融學的一門邊緣科學,演化證券學則是介於生物學和證券學之間的邊緣學科。
(7)什麼是外資金融單位擴展閱讀:
金融業在國民經濟中處於牽一發而動全身的地位,關繫到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具有優化資金配置和調節、反映、監督經濟的作用。金融業的獨特地位和固有特點,使得各國政府都非常重視本國金融業的發展。
Ⅷ 什麼叫金融機構
金融機構(FinancialInstitution)是指從事金融服務業有關的金融中介機構,為金融體系的一部分,金融服務業(銀行、證券、保險、[1]信託、基金等行業)與此相應。
金融中介機構也包括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信託投資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等。同時亦指有關放貸的機構,發放貸款給客戶在財務上進行周轉的公司,而且他們的利息相對也較銀行為高,但較方便客戶借貸,因為不需繁復的文件進行證明。
(8)什麼是外資金融單位擴展閱讀
金融機構的風險
1、市場風險
市場風險是指因市場波動而使得投資者不能獲得預期收益的風險,包括價格或利率、匯率因經濟原因而產生的不利波動。除股票、利率、匯率和商品價格的波動帶來的不利影響外,市場風險還包括融券成本風險、股息風險和關聯風險。
美國奧蘭治縣(ORANGE COUNTRY)的破產突出說明了市場風險的危害。該縣司庫將"奧蘭治縣投資組合"大量投資於所謂"結構性債券"和"逆浮動利率產品"等衍生性證券,在利率上升時,衍生產品的收益和這些證券的市場價值隨之下降,從而導致奧蘭治縣投資組合出現17億美元的虧損。
GIBSON公司由於預計利率下降,購買了大量利率衍生產品而面臨類似的市場風險。當利率上浮時,該公司因此損失了2000萬美元。
2、信用風險
信用風險是指合同的一方不履行義務的可能性,包括貸款、掉期、期權及在結算過程中的交易對手違約帶來損失的風險。
金融機構簽定貸款協議、場外交易合同和授信時,將面臨信用風險。通過風險管理控制以及要求對手保持足夠的抵押品、支付保證金和在合同中規定凈額結算條款等程序,可以最大限度降低信用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