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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糾紛如何仲裁

發布時間: 2022-08-15 19:06:30

1. 合同糾紛仲裁找什麼機構

1、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到直轄市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仲裁機構或根據需要在其他設區的市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2、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的爭議,可以到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決定的在市、縣設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1)金融糾紛如何仲裁擴展閱讀:

經濟合同仲裁的裁決

1、裁決應當按照多數仲裁員的意見作出,少數仲裁員的不同意見可以記入筆錄。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數意見時,裁決應當按照首席仲裁員的意見作出。仲裁庭對重大或疑難的案件,可以提交仲裁委員會討論決定,仲裁委員會的決定,仲裁庭必須執行。

2、仲裁庭作出裁決後,應當製作仲裁裁決書。裁決書由首席仲裁員、仲裁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仲裁委員會印章。

3、當庭宣布裁決的,應在5日內發給裁決書;定期宣布裁決的,宣布裁決後立即發給裁決書。

4、仲裁庭處理人事爭議案件,一般在仲裁庭組成之日起60日內結案。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仲裁委員會批准,可以適當延期,延長的期限不得超過30日。

調解

1、仲裁機關在處理案件時,可以先行調解。調解可以由仲裁員一人主持,也可以由仲裁庭主持。

2、仲裁機關應當在查明事實、分清責任的基礎上進行調解,促使當事人互相諒解,達成協議。調解達成協議,必須雙方自願,不得強迫。協議內容不得違背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政策,不得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

3、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製作調解書。調解書應當寫明當事人的名稱、地址、代表人或者代理人姓名、職務;糾紛的主要事實、責任、協議內容和費用的承擔。調解書由當事人簽字,仲裁員、書記員署名,並加蓋仲裁機關的印章。

2.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判決後不理會有什麼後果

法律分析: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是可以協商解決的,協商不成的,可以訴訟解決。一般情況下,金融借款合同糾紛的處理方法如下:1、協商,金融合同當事人雙方可以通過和平協商的方式來解決借款合同的糾紛;2、仲裁,雙方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的,可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的仲裁機構提交仲裁申請;3、訴訟,金融合同一方當事人對仲裁結果不服的,可以向管轄區法院的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一條 貸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日期、數額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日期、數額收取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的日期、數額支付利息。

3. 什麼是合同糾紛的仲裁

仲裁是指由雙方當事人協議將爭議提交(具有公認地位的)第三者,由該第三者對爭議的是非曲直進行評判並作出裁決的一種解決爭議的方法。仲裁異於訴訟和審判,仲裁需要雙方自願,也異於強制調解,是一種特殊調解,是自願型公斷,區別於訴訟等強制型公斷。合同糾紛可以申請仲裁的情況:
第一,經濟合同糾紛。包括購銷、建設工程承包、加工承攬、貨物運輸、供用電、倉儲保管、財產租賃、借款、財產保險以及其他經濟合同糾紛。
第二,房地產合同糾紛。包括房地產轉讓、房地產抵押、房屋租賃合同糾紛。
第三,技術合同糾紛。包括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咨詢和技術服務合同糾紛。
第四,金融、證券、期貨交易糾紛。
第五,知識產權合同糾紛。包括著作權與商標許可證使用合同糾紛、專利使用許可合同糾紛等。
第六,涉外經濟合同糾紛。包括涉外買賣、委託買賣、運輸、技術轉讓、租賃、保險和中外合資、合作合同糾紛,以及涉外經濟貿易中的其他合同糾紛。
第七,海事、海商合同糾紛。包括海上貨物運輸、海上旅客運輸、船舶租賃、海上拖船、海上保險合同等糾紛。
第八,民事合同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包括民間借貸、個人合夥等糾紛,財產侵權及其他非合同糾紛。
合同糾紛仲裁可以到京師律師事務所咨詢,北京京師(鄭州)律師事務所秉承團隊合作精神,充分發揮人才優勢及事務所共有服務平台資源,通過管理服務團隊與業務部門的完美合作為客戶提供優質、高效、專業及全面的法律服務。

4. 金融糾紛調解中心是幹嘛的

金融糾紛調解中心是可以調節個人和銀行之間的債務關系。

金融糾紛調處中心的工作職能是:接收、審查當事人提交的案件材料,並對案件進行登記、錄入、分派;承擔對金融糾紛案件的登記、錄入、立案、調解、司法確認、裁決、結案、歸檔等各環節的流程一體化辦理及監管。對適宜調解的民事糾紛,引導當事人進行先進調解,人民調解員通過析法釋理、調解疏導等方法,促使當事人在平等協商基礎上自願達成人民調解協議。

金融糾紛調解中心工作流程:

1、調解申請

指雙方當事人以口頭或書面的形式提出調解請求。但是,調解並非解決金融糾紛的必經階段,雙方當事人可以申請調解,也可以申請仲裁。金融調解中心只有在收到當事人的調解申請後,才能受理並行使調解。

2、案件受理

案件受理是指調解中心在收到調解申請後,經過審查,決定接受案件申請的過程。調解申請可以是雙方當事人共同提出,也可以是一方提出,但必須是在雙方合意的情況下。

3、進行調查

案件受理後,調解中心的首要任務是做了調查工作。調查的內容主要包括:爭議雙方當事人爭議的事實及對調解申請提出的意見和依據;調查爭議所涉及的其他有關人員、單位和部門及他們對爭議的態度和看法;察看和翻閱爭議雙方訂立的合同或等。

4、實施調解

實施調解有兩種結果。一是調解達成協議,這時要依法製作調解協議書。二是調解不成或調解達不成協議,這時要做好刻錄,並製作調解處理意見書,提出對爭議的有關處理意見。

5、調解協議的執行

調解協議達成後,爭議雙方當事人都應按達成的調解協議書內容自覺地執行。金融調解中心的存在也是為了促進金融市場的和諧穩定。

5. 遇到金融消費糾紛怎麼辦

消費者與金融機構發生糾紛時,可以通過以下途徑解決:與該金融機構協商解決;向該金融機構或者其上級機構投訴;請求依法設立的第三方機構調解;向該金融機構監管部門投訴;根據與該金融機構達成的仲裁協議提請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金融消費者與金融機構產生消費爭議時,原則上先向金融機構進行投訴,金融機構對投訴不予受理或在一定期限內不予處理,或金融消費者對金融機構處理結果不滿意的,金融消費者可以向金融機構所在地的監管部門進行投訴。金融消費者投訴中舉報金融機構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的,金融消費者可以直接向金融機構所在地的監管部門進行投訴。
金融消費者向金融監管部門進行投訴,可以採用來訪、電話、書信等形式。新消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消費者和經營者發生消費者權益爭議的,可以通過下列途徑解決:與經營者協商和解;請求消費者協會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調解組織調解;向有關行政部門投訴;根據與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提請仲裁機構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6.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北京金融法院案件管轄的規定

第一條北京金融法院管轄北京市轄區內應由中級人民法院受理的下列第一審金融民商事案件:

(一)證券、期貨交易、營業信託、保險、票據、信用證、獨立保函、保理、金融借款合同、銀行卡、融資租賃合同、委託理財合同、儲蓄存款合同、典當、銀行結算合同等金融民商事糾紛;

(二)資產管理業務、資產支持證券業務、私募基金業務、外匯業務、金融產品銷售和適當性管理、徵信業務、支付業務及經有權機關批準的其他金融業務引發的金融民商事糾紛;

(三)涉金融機構的與公司有關的糾紛;

(四)以金融機構為債務人的破產糾紛;

(五)金融民商事糾紛的仲裁司法審查案件;

(六)申請認可和執行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台灣地區法院金融民商事糾紛的判決、裁定案件,以及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金融民商事糾紛的判決、裁定案件。第二條下列金融糾紛案件,由北京金融法院管轄:

(一)境內投資者以發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證券發行、交易活動或者期貨交易活動損害其合法權益為由向北京金融法院提起的訴訟;

(二)境內個人或者機構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金融機構銷售的金融產品或者提供的金融服務損害其合法權益為由向北京金融法院提起的訴訟。第三條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向不特定合格投資者公開發行股票並在精選層掛牌的公司的證券發行糾紛、證券承銷合同糾紛、證券交易合同糾紛、證券欺詐責任糾紛以及證券推薦保薦和持續督導合同、證券掛牌合同引起的糾紛等第一審民商事案件,由北京金融法院管轄。第四條以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限責任公司為被告或者第三人的與證券交易場所監管職能相關的第一審金融民商事和涉金融行政案件,由北京金融法院管轄。第五條以住所地在北京市並依法設立的金融基礎設施機構為被告或者第三人的與其履行職責相關的第一審金融民商事案件,由北京金融法院管轄。第六條北京市轄區內應由中級人民法院受理的對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外匯管理局等國家金融管理部門以及其他國務院組成部門和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組織因履行金融監管職責作出的行政行為不服提起訴訟的第一審涉金融行政案件,由北京金融法院管轄。第七條當事人對北京市基層人民法院作出的涉及本規定第一條第一至三項的第一審金融民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判決、裁定提起的上訴案件和申請再審案件,由北京金融法院審理。第八條北京市轄區內應由中級人民法院受理的金融民商事案件、涉金融行政案件的再審案件,由北京金融法院審理。第九條北京金融法院作出的第一審民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生效裁判,以及北京市轄區內應由中級人民法院執行的涉金融民商事糾紛的仲裁裁決,由北京金融法院執行。

北京金融法院執行過程中發生的執行異議案件、執行異議之訴案件,以及北京市基層人民法院涉金融案件執行過程中發生的執行復議案件、執行異議之訴上訴案件,由北京金融法院審理。第十條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外匯管理局等國家金融管理部門,以及其他國務院組成部門因履行金融監管職責作為申請人的非訴行政執行案件,由北京金融法院審查和執行。第十一條當事人對北京金融法院作出的第一審判決、裁定提起的上訴案件,由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審理。第十二條北京市各中級人民法院在北京金融法院成立前已經受理但尚未審結的金融民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由該中級人民法院繼續審理。第十三條本規定自2021年3月16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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