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業違規行為有哪些
Ⅰ 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
非法從事金融業的處罰標准即未經有關銀行批准而擅自開展金融活動的行為。對於非法從事金融業的處罰力度來說,一般情況下都與當事人以及當事案件所涉及到的金額有關,構成犯罪的還會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分析】
非法金融業務活動,是指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以及以任何名義向社會不特定對象進行的非法集資的行為。非法從事金融業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中國人民銀行沒收非法所得。非法金融業務活動,是指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以及以任何名義向社會不特定對象進行的非法集資的行為。非法從事金融業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中國人民銀行沒收非法所得。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設立非法金融機構或者從事非法金融業務活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中國人民銀行沒收非法所得,並處非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非法所得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關於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的,要從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數額、范圍以及結存款人造成的損失等方面來判定擾亂金融秩序造成危害的程度。根據司法實踐,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定罪處罰: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2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100萬元以上的;(1)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30戶以上的;(2)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150戶以上的;(3)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損失1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損失50萬元以上的,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100萬元以上,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500萬元以上的,可以認定為「數額巨大」。
【法律依據】
《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非法金融業務活動,是指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擅自從事的下列活動:(一)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二)未經依法批准,以任何名義向社會不特定對象進行的非法集資;(三)非法發放貸款、辦理結算、票據貼現、資金拆借、信託投資、金融租賃、融資擔保、外匯買賣;(四)中國人民銀行認定的其他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前款所稱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是指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出具憑證,承諾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活動;所稱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是指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不以吸收公眾存款的名義,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但承諾履行的義務與吸收公眾存款性質相同的活動。
Ⅱ 金融犯罪的種類有哪些
①按犯罪行為方式不同分為:詐騙型金融犯罪、偽造型金融犯罪、利用便利型金融犯罪、規避型金融犯罪。②按侵犯的主客體不同分為:危害貨幣管理制度的犯罪、危害金融機構管理制度的犯罪、危害金融業務管理制度的犯罪。③根據實施主體的不同分為:針對銀行的犯罪(外部犯罪)和銀行人員職務犯罪(內部犯罪)。
【法律依據】
《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第四條
按照《關於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中「鼓勵創新、防範風險、趨利避害、健康發展」的總體要求和「依法監管、適度監管、分類監管、協同監管、創新監管」的監管原則,落實各方管理責任。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及其派出機構負責制定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監督管理制度,並實施行為監管。各省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的機構監管。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對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涉及的電信業務進行監管。公安部牽頭負責對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的互聯網服務進行安全監管,依法查處違反網路安全監管的違法違規活動,打擊網路借貸涉及的金融犯罪及相關犯罪。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負責對金融信息服務、互聯網信息內容等業務進行監管。
Ⅲ 金融違法行為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金融違法行為的主要內容有哪些:(一)辦理存款、貸款等業務不按照會計制度記帳、登記,或者不在會計報表中反映;
(二)將存款與貸款等不同業務在同一帳戶內軋差處理;
(三)經營收入未列入會計帳冊;
(四)其他方式的帳外經營行為。
Ⅳ 哪些行為是金融違規
法律分析:非法金融業務活動是指未經有關金融監管機構批准,擅自從事金融活動,包括非法從事銀行類業務、非法從事證券類業務和非法從事保險類業務活動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七十六條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Ⅳ 金融違法行為
法律分析:金融違法行為的主要內容:(一)辦理存款、貸款等業務不按照會計制度記帳、登記,或者不在會計報表中反映;(二)將存款與貸款等不同業務在同一帳戶內軋差處理;(三)經營收入未列入會計帳冊;(四)其他方式的帳外經營行為。
法律依據:《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 第二條 金融機構違反國家有關金融管理的規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有處罰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給予處罰;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未作處罰規定或者有關行政法規的處罰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依照本辦法給予處罰。
本辦法所稱金融機構,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和經營金融業務的機構,包括銀行、信用合作社、財務公司、信託投資公司、金融租賃公司等。
Ⅵ 金融領域犯罪包括哪些案件
法律分析:金融領域的的犯罪包括一些違法發放貸款罪、違規出具金融票證罪,違法票據承兌付款保證罪等,這些罪名都屬於只有金融機構才能構成的犯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九十二條 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