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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類合同如何審查

發布時間: 2022-08-17 06:22:26

㈠ 怎麼防範金融居間服務合同糾紛

法律分析:防範金融居間服務合同糾紛的方式如下:一、居間費用具體的付款時間及違約責任標准都應在合同中體現。二、盡量在合同中明確各種稅費的名目和數額。三、委託人應注意審查中介公司所報告的事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一條 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託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㈡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件有哪些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件增多的原因包括:
1、經濟政策原因,由於國家加強了對宏觀經濟的調控和對金融市場的整治力度,促使銀行等金融部門加強了收貸工作;
2、金融部門方面的原因,一是貸前審查不嚴,二是貸後監督不力;
3、借款人方面的原因,一是只顧自身利益,法律意識淡薄,二是經營管理不善,嚴重資不抵債。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條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條
借款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間借款另有約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數額、利率、期限和還款方式等條款。

㈢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審理時應注意什麼問題

1、借款合同用以審查訴訟主體;2、出借人履行借款合同的證據以及借款人的質證意見;借款人的還款證據,以及出借人的質證意見並分清還款是息還是本;3、如果借款人提出訴訟時效的抗辯,審查是否已過訴訟時效;4、利息是否超過法律規定。

㈣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審理規定

法律分析:一、證明當事人訴訟主體資格的證據:

1、當事人為自然人的,應提交身份證明資料,如身份證或戶口本等。2、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提交主體登記資料,如工商營業執照副本或由工商登記機關出具的工商登記清單、社團法人登記證等。3、當事人名稱在訴爭的法律事實發生後曾發生變更的,應提交變更登記資料。

二、證明借款合同關系及相關擔保合同關系成立的證據:1、借款合同關系成立的證據,如借款合同。2、以抵押方式提供擔保的,應提交抵押合同、抵押物的權屬證明、抵押物登記情況的證據;以保證方式提供擔保的,應提交保證合同或保證函等證據;以質押方式提供擔保的,應提交質押合同、質押動產或質權利憑證交付的證據,以依法應進行出質登記的財產權利出質的,還應提交出質登記的證據。

三、證明合同履行情況的證據:

1、證明貸款人履行合同情況的證據即已向借款人提供合同項下借款的憑證,如借款借據等。

2、證明借款人履行合同情況的證據即各次還本付息的付款憑證,如銀行進賬單、現金繳款單等。

四、訴訟請求金額的計算依據及計算明細:

1、提供訴訟請求中關於要求計付本金和利息數額的計算清單,包括:

1)借款人還本付息情況的明細清單。

2)本金余額的計算清單。

3)利息金額的計算清單(應註明計息時段及適用的利率標准)。

2、對支持訴訟請求的約定和法定依據作出說明。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四條 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對支付利息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借款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並支付;借款期間一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屆滿一年時支付,剩餘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並支付。

第六百七十五條 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

㈤ 合同審查五步法

合同審查七步法,是 的獨創的一套完整合同審查方法。不同於其他的合同審查方法,合同審查七步法,每一個步驟都有其目的和操作指南。但想說明的是,在實務中不是每一次合同審查都要完全按照這七個步驟來。有的合同,審查人員已經非常熟悉了,可能就只用到其中的一、二個步驟即可,其他的已經滲透到審查人員的自覺或不自覺的行為當中了。有的合同,交易簡單、風險清晰,屬於一看便知的合同,審查人員也不需要刻意地逐一按照七個步驟來。

不管怎樣,這七個步驟是 的自認為可完整把握合同風險、輔助交易完成的七個重要步驟和方法。對於合同審查新手或新合同審查,這套方法也是非常管用、非常全面的。以下詳細述之。

一,合同背景的了解

合同背景包括合同的簽約目的、合同一方在交易中的地位等重要信息。對背景信息的掌握,是法務進行合同審查的第一步,也是法務進行合同審查極為關鍵的一步。任何一次新的或交易金額大的合同,法務都要謹慎地去了解該合同的背景。
【拓展資料】
簽約目的,是合同審查需要了解的背後動機。大多數合同,可以從條款中明白合同各方需要做什麼?為什麼這樣或那樣做?如買賣合同,賣方是為了獲得貨物或服務,賣方是為了獲取金錢或對價。這個簽約目的,一般不會搞錯。但也有很多合同,表面是一種目的,實質上又是另一種目的。如股權轉讓合同,可視為特殊的買賣合同,轉讓方出讓股權獲得現金,收購方支付現金獲得股權。但這只是大多數股權轉讓交易的目的。還有很多的股權轉讓交易,其商業目的並不是為獲得股權,而是為獲得目標公司的土地使用權、目標公司的金融牌照、目標公司的營銷渠道等。這種內含的交易目的,會影響到合同的鑒於條款、合同的權利義務條款、合同的承諾與保證條款、合同的違約責任條款等。再如咨詢服務合同,這種性質的合同可用於很多目的,有的是真正的要交付咨詢成果,有的可能只是為財務付款使用。不同的目的決定了合同審查的重點大不一樣。

合同一方在交易中的地位,也是合同審查之前必須了解的。合同審查有時會陷入尷尬或僵局中,就是因為不了解合同方在合同中的地位,特別是弱勢的一方。處於弱勢一方的法務人員,看到合同中對方的條款表現很霸道、強勢,極力想扳回局面、針鋒相對。殊不知,交易的地位已決定了合同條款的走勢。一味追求公平、對等,只是一廂情願。這個交易,要麼不做,要麼接受強勢方的條款。合同審查人員不能不顧這個事實。這種情況下,把精力放到那些可以保護弱勢方特定利益的條款上,也比去和強勢方空談對等要好。相反,如果是交易強勢那方,則合同審查人員盡量要將公司利益考慮到位,對於條款的保護力度、保護范圍要比一般的合同條款要深、要廣,否則枉占優勢地位。這一點,可能有些律師或居中裁判者法官,包括有些法學學者,不大理解,認為這有違合同法的原則。其實,正如我們在前面章節所述,法務工作的目標是在合法范圍內幫助企業獲取利潤。法無禁止即可為,在合同交易中體現得淋漓盡致。

二,合同的履約能力調查

合同簽署僅是交易的開始,合同的履行才是合同簽署的目的。合同的履行又必須依賴於合同對方的履約能力和意願。在合同審查環節,必須考慮合同對方未來的履約,否則即便合同表述得再好,也是一紙空文。因此,合同審查全流程的第二步,是對合同的履約能力進行調查。

履約能力調查,首先是對合同對方的主體資質情況以及過往交易記錄、過往不良記錄進行調查。主體資質情況就是對方公司的基本情況,包括公司名稱是否准確,公司地址是否真實、可查,公司授權代表是否真實等。對於主體資質情況,現在可以通過一些第三方平台進行快速查詢。如企信寶、企查查等APP軟體。過往交易記錄,指合同對方是否與本公司或本公司的關聯公司進行過合作和交易。過往不良記錄,是指合同對方是否屬於或上過「被執行人」黑名單,或是否總是官司纏身。這些記錄也可以通過一些官方的網站進行查詢。

其次是對合同對方的履約能力進行評估。即合同對方是否有經濟實力、技術實力按照合同的約定完成合同義務以及當出現違約時,是否有實力承擔合同責任。市場經濟是陌生人之間的交易居多。對於對方實力的不了解,會大大增加合同的風險。這種擔心,很多時候是通過供應商資格、提交履約保函、一手交錢一手交貨等機制予以解決。這其實就是對合同對方履約能力的評估以及評估後的補救措施。但在沒有實行這些機制的時候,對於合同審查人員來說,就得依靠自己來評估合同對方的履約能力了。

最後還包括對自己公司的履約能力排查。這一點,往往是審查人員容易忽略的地方,也是很多企業外聘律師不大關注的地方。己方公司的履約能力,除了考慮己方公司的履約實力,還要考慮己方公司履約意願發生變化的可能性。如某投資公司,主營業務是投資收購一些標的公司,對於己方的(自有)資金要求能在預期時間內到位;對於己方對市場的判斷要准確。如果前者不到位,則影響己方付款條款的履行。如果後者不準確,則影響整個交易是否繼續進行。這種排查的目的,除了是保證己方公司能夠履約,更重要的是,要設計一些條款來適應這種可能的變化,而不至於非常被動。前面這個投資公司,在其收購範本合同中,即有這么兩類條款。一類是投資款的到位時間是一個彈性期間,且相關的違約責任適中。一類是約定了投資方對於交易的解除權,且無相關的違約責任。

履約能力調查是為了保障合同簽署後可以順利履行下去。雖然履約是合同簽署後才真正要關心的問題,但在不完全的信用經濟環境下,這種調查必須前置,必須放到合同簽署之前實施。

三,合同模塊梳理與必備條款的補齊

《合同法》第12條規定了合同的8個倡導性條款,即名稱(姓名)、標的、質量和數量、價款或酬金、履行的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解決爭議的方法。在合同審查中,相同性質的條款組合在一起,是合同的模塊。合同的模塊,也可能是散落在合同的各個條款之中,各模塊交織在一起。例如,違約責任模塊,可能體現為合同中專門的「違約責任」條款表述,也可能體現為合同中某一方義務之後緊接著的「違約責任」。

8個倡導性條款,構成了合同的8個必備模塊。除了這8個模塊以外,合同還可以有鑒於、承諾與保證、保密、不可抗力、通知與送達、適用法律、效力、附件、簽署、其他等10個模塊。這些8個之外的模塊,不是每個合同都必須有的。缺少其中某一個模塊,只要不影響雙方意思的完整表達,未償不可。

不同的企業合同,其最後的組成模塊不必然相同,要依具體情況而定。例如,北京市建委、北京市工商局2017年5月修訂發布《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自行成交版,2017年),一共14條(模塊),分別是主體(主體模塊)、鑒於(鑒於模塊)、房屋基本情況(標的、數量、質量模塊),房屋權屬情況(數量、質量模塊),出賣人與買受人自行成交達成交易(履行方式模塊),成交價格、付款方式及資金劃轉方式(價款或酬金模塊),房屋產權及具體狀況的承諾(承諾與保證模塊),房屋的交付(履行方式模塊),違約責任(違約責任模塊),稅、費相關規定(履行方式模塊),權屬轉移登記(履行方式模塊),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模塊),爭議解決方式(爭議解決模塊),生效(效力模塊),附件及簽署(附件模塊)等。可以看出,除非合同有意識的將相同內容(條款)放到一起,否則模塊的概念要比條款的概念要大。合同模塊是從內容上來歸納合同的,是合同的結構形式。

把合同從結構上劃出以上所述18個模塊,其目的有二。一是加深審查人員對合同的框架式認識,並熟悉各模塊的標准化表述,以加強其「合同知識與技能系統」的能力。其二,幫助審查人員快速查漏補缺,將審查精放到那些反映合同目的的關鍵模塊上,以提高審查效率。例如,在標的、質量、數量、價款等已基本確定的情況下,重點關注履行方式、承諾與保證、違約責任等三個模塊。在某合同交易之前發生過糾紛、爭議的時候,就要重點關注通知與送達、爭議解決以及保密等模塊。進一步,在違約責任模塊,就得更加註意是否全面、細化和可操作。

合同審查的第三步是對合同組成模塊進行梳理,其原因是將合同進行結構化。對於結構化的東西,可以幫助我們深入理解合同的內容,也幫助我們可以直觀地看到那些「被遺漏」的部分。更重要的是,只要是結構化的架構,我們也總是有辦法來提高其產出效率。對於18個模塊中的前8個模塊(倡導性條款),每一份合同都得完全具備。如果缺失,大多數情況會影響到對合同的理解和履行。因此,第三步的梳理工作,還有一個作用就是補齊必備條款(倡導性條款),否則合同的完整性會受到影響,也就是會影響對合同條款的理解。

四,合同流程梳理與交易邏輯的驗證

任何一份合同,都是某種交易。有交易,便有流程。如果說模塊反映的是合同「橫的部分」,那麼流程則反映的是合同「縱的部分」。通過模塊,我們知道了合同交易中的權利義務的分布。通過流程,我們則知道合同交易中的權利義務的流動。

合同流程梳理是指站在己方立場,對合同交易的步驟進行排列,以看清交易的邏輯,為下一步的審查工作打下基礎。合同交易邏輯是合同各方權利義務的主線。基本的交易邏輯就那麼十幾種,復雜的或新型的合同,其交易邏輯可由基本交易邏輯疊加而來。如一份股權收購合同,作為買方,需要支付價款,配合變更與交接,進行融資,遵守承諾等;作為賣方,需要辦理變更與交接,保證、授權,遵守承諾等。這便是股權交易的邏輯。再如一份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作為發包方,需要支付價款,檢視工程進展,進行驗收,遵守承諾等;作為承包方,需要組織施工,按期完工,保證質量,進行維保,遵守承諾等。這便是工程施工交易的邏輯。

但很多實際中的合同,對合同交易的流程不明確,邏輯不清晰,甚至存在矛盾的地方。這需要在合同流程梳理過程中,對合同交易的步驟進行整理,對其所包含的交易邏輯進行驗證。這個工作,可藉助於一些可視化的工具來展現。把從簽約開始,合同的每一方分別要在什麼樣的時限內,完成什麼樣的動作,用一套流程圖來描繪。這可稱為可視化的合同流程梳理。其優勢在於可以直觀看清雙方在流程中的位置,以便抓住重點,為下一步的審查做准備。同時,可以迅速觀察到交易的邏輯是否完整、明確,甚至是否對等。如一份設備采購合同中,買方的主要義務是付款等,賣方的主要義務包括交貨、安裝、質保等。在該采購合同的交易流程圖中,我們如果發現對於在交貨之前的運輸和保險這兩個動作沒有顯示,就要追問它們由哪方來承擔,如果是賣方承擔,就要考慮賣方的報價款中是否包含了這兩塊的費用。假設沒有包含,那麼對於賣方來說,其通過該交易所能獲取的利潤就無形中減少了一部分,而再假設運輸途中真發生風險事故,則可能影響整個賣方對此交易的預期值。

合同流程梳理與合同模塊梳理,都是對合同進行「解構」,其目的都是為了更加了解合同的內容和邏輯,以建立對待審合同的整體認知。對於審查人員已非常熟悉的合同,這兩種梳理可能很快就能完成。實際操作中,對審查人員來說,屬於初次遇到或關系復雜的合同,這兩種梳理就非常有必要。

五,識別合同關鍵風險

通過合同模塊梳理和流程梳理,我們對待審合同重新建立了認知架構。我們看到了合同文字的組成、合同交易的流程,下一步便是結合審查人員的「合同知識與經驗系統」,找到那些對己方不利、過度保護對方、不易理解,存在遺漏等等條款。這便是識別合同關鍵風險這一步驟要做的事。

那麼,哪些條款或行為,構成了合同一方在某一合同中的關鍵風險?其判斷原則是什麼?首先,要「因人而異」。不同的企業,對同一性質的合同,其認為的關鍵風險肯定有所差異。甚至是不同的審查人員,其風險偏好也可能迥異。這樣說來,是否無法說清什麼是合同的關鍵風險?因為它只是主觀的?其實不然。風險既是主觀的,也是客觀的。第二,關鍵風險的判斷,是有一定的共通性的。如前文所述,任何一個合同,都是一項交易。任一項交易,都自有其交易邏輯。交易邏輯可以看作是合同的底層內容。合同各方在交易邏輯這個底層部分的「擔憂」其實是一樣的。這種「通用擔憂」就是合同的成本條款和風險條款。這兩種條款的內容構成合同的關鍵風險。

合同的成本條款是指以合同一方來說會增加其履行合同成本的條款。如對買賣合同中的買方來說,價格、支付方式等與其履行合同的成本相關,這些條款是成本條款。合同的風險條款是指容易引起合同雙方或一方的風險的條款。如語義表達不清等,可能造成額外風險。一般來說,成本條款必然也會引起某種風險,而風險最終可以用成本來消化。成本與風險是息息相關的,只是兩者描述角度不一樣。

典型的可能增加成本的條款包括價款是否包含稅收、付款時間限定、交貨時間限定、要求額外支付保證金、違約金的計算方式、造成損失的賠償范圍、兜底條款的適用范圍、管轄所在地等等。典型的可能造成風險的條款包括語義有歧義、表達主觀無法明確、對相關情況未考慮到、語義前後矛盾、兩個合同的關系未界定、主體資質未核實、賦予單方特別的權利等等。

識別待審合同的關鍵風險,就是找到上述合同的成本條款和風險條款。可以看出,這些條款既是合同審查人員運用法律專業要關注的問題,也是合同商務人員考慮合同交易時的關鍵問題。

六,進行合同文字修改

合同審查七步法的前面五步,其實都是為了本步驟而准備的。到了這一步,我們才真正開始進行合同的修改了。文字修改是合同審查落到實處的核心一步,否則前面五步就屬於「紙上談兵」。

在了解合同背景,梳理合同模塊與流程,識別合同關鍵風險之後,我們對照自己的「合同知識與經驗系統」,便對合同著手具體的文字修改。基本動作有增、刪、改等。

增,就是補齊合同文字。原因在於該合同存在漏項,可能是絕對必要條款,也可能是相對必要條款;可能是某風險條款,也可能是某成本條款。如在某合同里有約定,乙方向甲方提供的產品A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質量標准,否則應當承擔違約責任。這里的問題,就是質量標准不明確,容易產生爭議,從而引發風險。為避免對產品質量的標准理解不一致而產生的風險,建議改為:「乙方向甲方提供的產品A應當符合國家GB/T xxxxx-2017質量標准,否則應當承按照本合同第X條承擔違約責任。」

刪,就是刪除某些合同文字。原因在於該條違法、錯誤、重復、矛盾、不可操作等等。如很多格式合同中會約定免責條款,合同法規定如給對方造成人身傷害而聲稱免責的條款無效。遇到這種條款表述,則最好建議刪除。合同中也經常會出現一些對己方不利,強勢方以一種不對等的條件要求己方的條款,審查人員也可以直接刪除,除非雙方對此有更好的、更折中的表述方式。如某合同約定,甲方在收到乙方的付款通知書後如乙方無違約情形5個工作日內付款。站在乙方立場,就可把「如乙方無違約情形」這些文字予以刪除。

改,就是修改合同的表述。這是最常見的合同審查動作。原因在於合同條款不是完全不可接受,或者該條款模塊本應當存在,只是要將合同文字的表述改為對己方更為有利的表述。如某合同約定,「乙方同意並承諾,如果保密數據未經甲方書面許可披露給第三方,所造成對甲方的直接損失經第三方證實後,甲方有權通過法律途徑向乙方索賠。」站在甲方立場,可以改為「乙方同意並承諾,如果保密數據未經甲方書面許可披露給第三方,所造成對甲方的損失,甲方有權通過法律途徑向乙方索賠。」

增、刪、改是合同審查工作的具體手段,要圍繞前期的合同背景進行,其尺度拿捏取決於對待審合同的模塊與流程的梳理,以及合同關鍵風險的識別等。當然,還有背後隱藏的因素,即審查人員的合同知識與經驗系統。

在法務人員實際進行合同審查時,還有一點必須要提到的是,當審查人員對合同存在疑問需要進一步確認情況,或認為合同存在基本的交易方式和流程都不清晰或矛盾的情況,一般會將待審合同退回業務部門,讓其核實、自行修改條件之後,重新送審。這也一種合同審查的處理方式。

七,合同勝訴能力評估

審查人員提出了具體的文字修改,看似本輪合同審查已結束,但其實還有重要工作可做。而且,這個工作經常被忽視。這最後一步便是評估合同的勝訴能力。如此,才能形成一套完整的合同審查閉環。

合同工作不是出具了審查意見就結束了,還必須讓該合同能用於履行,能經受爭議的考驗。因此需要評估已審合同的能力。它是指在合同審查完、履行前,對合同勝訴能力的檢查。檢查是假設合同進入履約階段,依據合同記載,如果發生爭議和糾紛,己方通過司法/仲裁途徑等,「贏」的可能性。

對合同勝訴能力進行評估,可以反映合同審查中的核心模塊,如承諾與保證、違約條款、爭議解決等是否正確地表達出來,是否全面的假設了各種情形,是否有足夠的措施威懾對方違約以及足夠的補償挽回因對方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如通過模擬合同訴訟,審查人員發現在違約金的設置上,即便勝訴了,但企業最初的商業利益也無法挽回,或者哪怕部分挽回,這就提示審查人員要重新修改違約金的計算方式,加大違約金的比例等。

通過勝訴能力的評估,合同審查人員再次返回到合同文字的修改上,以終為始,審查人員可以不斷優化其審查意見,也籍此完成合同審查七步法的最後一步。

㈥ 貸款合同審查要點有哪些

一、主體是否合格
1、主體真實性審查
如果是企業類借款人,要審查該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明、法人代碼證、貸款卡(證)等法律文件;審查上述法律文件是否在有效期限內辦理的年檢手續;是否發生內容、名稱變更;是否已吊銷、注銷、聲明作廢等。要注意審查部分企業「一套人馬、多塊牌子」以及產權不清,管理混亂的情形。如果是個人借款,要審查個人身份證原件以及借款申請書上是否是本人的簽字或蓋章。
2、主體合法性審查
要審查法人及法定代表人印章使用是否合法;經辦人是否超越職權使用法人公章及法定代表人印章;法人及法定代表人授權委託是否真實,授權內容、期限、事項是否清楚;審查法定代表人、經辦人身份證號碼,核對法人及法定代表人蓋章與預留印鑒是否相符;審查有關合同和文件是否有法定代表人、經辦人簽字,合夥組織是否有各合夥人簽字蓋章等。
3、主體資信程度審查
審查企業(或個人)、關聯企業、公司股東及其配偶在金融機構貸款情況,以親朋名義在金融機構貸款情況,對外擔保情況,有無不良信用記錄,有無大額或有負債或重大涉訟案件等;審查公司法人代表或個人有無賭博、吸毒、賴賬不還等劣跡,有無道德風險等。審查報告中要對以上情況作專門介紹,並在徵信系統中查詢記錄附後佐證。

二、利息約定是否合理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15〕18號)(2015年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55次會議通過)第二十六條: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根據我國《合同法》的相關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因此,合同中利息必須明示,且不能違反前述規定,否則利益將無法得到保障。同時,也應在合同中約定逾期還款的利息和遲延履行判決書的利息計算方式。
三、擔保是否有效
1、擔保是否有效審查
審查保證擔保貸款時,必須以審慎性原則考察保證人的經濟實力、資產負債情況和資信程度以及有無實際代償能力。此外,根據我國《擔保法》規定:精神病人和未成年人等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擔保無效;醫院、學校、幼兒園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擔保無效;國家機關,法人分支機構未經授權擔保無效;法律、法規規定對外保證合同應當經國家主管部門批準的,未批准擔保無效。
2、公司擔保審查
首先審查公司提供擔保行為是否符合該公司章程規定;審查被擔保人與擔保人關系,被擔保人是否為公司股東或公司實際控制人。其次審查公司章程對擔保額度的限制以及簽訂擔保合同的簽訂人有無該公司的法定授權。最後是在接受公司提供的擔保時,要審查公司對外提供擔保行為是否依照規定經公司董事會或股東會決議,如不履行審慎注意義務可能要承擔擔保債權落空的法律後果。
3、抵押貸款審查
首先,審查抵押物權利證書真實性。其次,審查抵押物詳細清單。包括:產權人、抵押物名稱、用途、建造年份、房產證號、土地證號、購置價、賬面價、評估價、抵押價等。 最後,審查抵押物的價值依據。現實中,特別要關注政府有關部門對土地經濟環境、土地市場發育狀況、土地的未來用途及有關規劃、計劃等方面的政策,實時了解土地價值狀況,避免因土地價值虛增或其他情況而導致的貸款風險。

四、法律文書是否規范嚴謹
1、要約和承諾
要約、承諾是借款合同成立必須經過的兩個階段。所謂要約,就是合同一方當事人向另一方提出合同的主要條款,希望對方接受並簽訂合同的意思表示。訂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向貸款人遞交借款申請的行為,即為要約。所謂承諾,是指被要約人(受約方)同意接受要約內容,決定與要約方就要約的內容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對要約內容提出修改意見或補充的答復都不是承諾,而是一種反要約或新要約。實踐中,借款合同的訂立往往是要約、反要約直到最後承諾,是反復蹉商的過程。
2、借款合同的主要條款
依據《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二款之規定,借款合同的內容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數額、利率、和還款方式等條款。
(1)借款種類,借款種類主要是按借款方的行業屬性、借款用途以及資金來源和運用方式進行劃分的。
(2)借款的幣種,借款幣種即借款合同標的的種類,根據不同情況可以是人民幣也可以是外幣,不同的貨幣種類借款利率有所不同,借款合同應對貨幣種類明確規定。
(3)借款用途,借款用途是指借款人使用借款的特定范圍,是貸款方決定是否貸款、貸款數量、期限長短、利率高低的重要依據,借款人必須如實填寫,並且借款人只能按照借款合同約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不能移作他用。
(4)借款金額,借款金額,是指借貸貨幣數量的多少。任何合同都必須有數量條款,只有標的而沒有數量的合同是無法履行的。沒有數量,當事人權利義務的大小就無法確定,借款合同沒有借款數額,就無法確定借貸貨幣的多少,也失去了計算借貸利息的依據,因此,沒有借款數額條款,借款合同便不能成立。
(5)借款利率,利率是指一定時期借款利息與借款本金的比率。利率的高低對確定借貸雙方當事人權利義務多少至關重要,借款合同不能沒有利率條款。這里需要注意的是,合同約定的利率不得違反我國法律的相關規定。
(6)借款的期限,借款期限是指貸款人同意讓借款人使用用借款的期限。當事人雙方一般根據借款的種類、用途、借款人的還款能力和貸款人的資金借給能力等因素商議確定借款期限。
(7)還款的資金來源及還款方式,貸款實行「有借有還、誰借誰還」的原則。在借款合同中,應明確在合同期限屆滿時是一次性償還借款,還是分期償還借款,是本息一次性償還,還是本息分別償還。
(8)保證條款,保證條款是借款合同保障貸款人實現債權的重要約定。對借款合同擔保的方式有保證、抵押、質押,因此,擔保貸款的種類有保證貸款、抵押貸款和質押貸款。借款合同的擔保,當事人既可以採用由借、貸、擔保三方當事人共同協商簽訂擔保借款合同的形式,也可採用由擔保人在借款合同中簽字,並同時向貸款方出具書面還款保證書的形式。
(9)違約責任,違約責任是指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時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如果借款合同中缺少了違約責任條款,當事人的違約行為就失去了法律約束依據,當事人的權利就失去了保障,合同履行將受到嚴重的影響。借款合同中約定違約責任條款對於督促當事人及時、正確、全面地履行合同,保護當事人權益有重要意義,因此,也是合同的主要條款。
(10)其他條款,除上述主要合同條款外,借款合同當事人還可以約定合同的變更與解除條款、爭議的解決方式、通知和送達條款以及當事人雙方商訂的其他條款等。

3、借款合同的簽訂與生效
借款合同必須採用書面形式。我國《合同法》規定合同生效的方式有:合同自成立時生效;合同自標的物交付之日起生效;附生效條件(期限)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期限屆滿)時生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自辦妥批准或登記手續之日起生效。
4、借款合同的變更與解除
借款合同有效成立後,當事人可以就合同的內容達成修改或補充的協議。借款合同的變更主要是合同內容的變更。任何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變更借款合同內容,將構成違約,原借款合同繼續有效。如果合同變更的內容不明確的,視為未變更。借款合同的解除包括約定解除和法定解除。約定解除是指借款合同當事人可以通過其約定或行使約定的解除權而導致借款合同的解除;法定解除是指借款合同有效成立後,沒有履行或沒有履行完畢以前,當事人一方行使法定解除權而使借款合同效力消滅的行為。

㈦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屬於什麼法律規定

設立商業銀行,應當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審查批准。未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吸收公眾存款等商業銀行業務,任何單位不得在名稱中使用「銀行」字樣。

《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1998年7月1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第五條未經中國人民銀行依法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立金融機構或者擅自從事金融業務活動。

(7)金融類合同如何審查擴展閱讀

一、自然人之間訂立借款合同,既可以採用書面形式,也可以採用口頭形式;金融機構訂立借款合同只能採用書面形式。

二、自然人之間借款,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金融機構作為貸款人的借款合同,當事人達成借款的書面協議,合同就成立。

三、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支付利息,也可以不約定支付利息,當事人約定不明的,視為不支付利息;金融機構作為貸款人的借款合同,借款人必須向貸款人支付利息。

四、自然人之間借款,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利率的規定;金融機構作為貸款人的借款合同,借款利率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貸款利率的上下限確定。

㈧ 審理委託貸款合同糾紛案件的幾個法律問題

一、委託貸款合同的效力認定
委託貸款合同的表現形式主要有兩種:雙方協議的委託貸款和三方協議的委託貸款。雙方協議的委託貸款由資金提供人(委託人)與銀行(受託人)簽訂的委託合同及銀行(受託人、貸款人)與借款人簽訂的借款合同構成,委託人與受託人、貸款人與借款人的權利義務分別在兩個合同中約定;三方協議的委託貸款則由一個合同構成:資金提供人(委託人)、銀行(受託人、貸款人)與借款人的權利義務均在一個合同中約定。審判實踐中,從事委託貸款的委託人多為非金融企業,借款人則多為難以從銀行取得貸款的中小企業,按現有的法律及司法解釋,企業間的借貸合同屬無效合同。由此引發了一個法律問題,即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通過委託貸款形式向企業發放貸款是否就自然演變成有效合同了呢?有觀點認為,《貸款通則》中規定委託人為「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及個人」,但對委託人的主體身份並未作限制性規定,因此,應視為法律允許所有的「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及個人」均可以「委託人」的身份將資金委託銀行辦理委託貸款,委託貸款作為《貸款通則》規定的一種借貸模式,其合同形式不論是雙方協議還是三方協議,均為委託人、受託人(貸款人)及借款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因此,這類合同應作有效合同處理。這是當前審判實踐中的主流觀點。
但筆者認為,委託貸款合同是否為有效合同,應結合委託人的身份、資金來源及貸款用途等實際情況進行綜合審查,不宜僅依委託貸款合同的外衣就認定此類合同為有效合同。理由是:《貸款通則》中關於委託貸款的規定,只是對委託貸款的操作形式及特點進行了概括性地表述,並未對委託貸款這種方式的效力作出規定。《貸款通則》還規定了自營貸款,但這並不意味著所有的「自營貸款」合同均為有效合同。二者中的道理顯而易見。如前所述,當前我國規范民間借貸的法律、法規及政策框架仍不允許政府部門和企事業單位從事資金拆借業務。如果政府部門及企事業單位披上委託貸款的外衣從事資金拆借業務獲得允許,將動搖當前的民間借貸法律框架。委託貸款這種「過橋借款」雖然具備了合法的形式,但事實上卻成了某些政府部門和企事業單位逃避金融監管、違規從事民間借貸牟利的途徑,明顯屬於規避法律的行為,依照合同法第五十一條第(三)項「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之規定,應認定為無效。如果對委託貸款合同是否存在「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不作區分,無視對委託貸款合同內容合法性的審查,就有可能因司法的錯誤引導進一步滋生民間借貸的亂象,擾亂國家金融秩序,影響金融安全。
二、委託貸款合同中擔保權的行使
《中國人民銀行對「關於委託貸款的擔保問題的請示」的答復》(銀條法[1991]14號)第二條規定,委託貸款一般不需要擔保;有擔保人的委託貸款與其他經濟合同擔保成立的要求一樣,要有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並簽訂正式的擔保合同,其內容要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文件的要求。現實生活中,商業性的委託貸款(區分政府部門發放的政策性資金貸款)合同中,為了減少資金回收風險,絕大多數會設定擔保,並且多為物的擔保。在委託貸款合同中,由於真正提供資金放貸的是委託人,銀行只是名義上的貸款人,因此,委託貸款合同項下擔保的債權應該是委託人對借款人所享有的債權,名義貸款人受託銀行不享有債權,自然也不享有擔保權。這時就涉及到另一個法律問題:在委託貸款合同中,設定受託銀行為擔保權人的擔保合同是否有效?委託人能否享有擔保權?對此,分兩種情況分析如下:
1、委託貸款合同有效。如果擔保合同系擔保人與委託人簽訂,且擔保合同並不存在法律規定的無效情形,且依法履行了相應的程序(如抵、質押登記),擔保合同應認定為有效合同。如果擔保合同系受託銀行與擔保人簽訂,約定的擔保權人為受託銀行,或擔保登記機關登記的擔保權為受託銀行時,擔保合同的效力以及委託人擔保權的行使就值得商榷。根據《貸款通則》及中國人民銀行的相關批復,真正的債權人是委託人,名義貸款人受託銀行對所發放的貸款並不享有債權。根據合同法及擔保法的相關規定,擔保權基於擔保主債權的實現而存在,屬於一項從權利。既然受託銀行不享有債權,自然就不存在為實現其債權而設立的擔保權,因此登記其名下的擔保權因主債權不存在而不成立。此時,盡管委託人是真正的債權人,但因委託人未按擔保法的規定與擔保人簽訂擔保合同及履行相應的手續,按照擔保法的相關規定,不屬於擔保權人,自然也不得享有擔保權。此時,委託人向擔保人主張擔保權缺乏法律依據。
2、委託貸款合同因被認定為規避法律而無效。委託貸款合同無效,因擔保合同屬從合同,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當屬無效,委託人自然無法要求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
三、委託人能否按合同法中委託合同的相關規定直接向借款人主張債權
不管是雙方協議還是三方協議,均存在兩個合同關系:委託人與受託銀行間的委託合同關系、受託銀行與借款人間的借貸合同關系。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在借款人不能按借款合同履行還款義務時,委託人不得直接向借款人主張債權,而應由受託銀行主張,受託銀行實行債權後轉交委託人。在審判實踐中,大量委託貸款合同糾紛因借款人不依約履行還款義務、受託銀行又怠於履行協助義務而產生。這時,委託人如何主張權利?有觀點認為,由於借款人由委託人確定,受託人系受委託人指示向借款人發放貸款,這就意味著借款人明知委託人與受託銀行之間的委託合同關系,因此,在借款人不按約履行還款義務時,委託人可依據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條「受託人以自己的名義,在委託人的授權范圍內與第三人訂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訂立合同時知道受託人與委託人之間的代理關系的,該合同直接約束委託和第三人」的規定,直接起訴借款人主張債權。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如何確定委託貸款協議糾紛訴訟主體資格的批復》(法復[1996]6號)中卻規定,在履行委託貸款協議過程中,由於借款人不按期歸還貸款而發生糾紛的,貸款人(受託人)可以借款合同糾紛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貸款人堅持不起訴的,委託人可以委託貸款協議的受託人為被告,以借款人為第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這意味著最高法院對委託貸款產生糾紛時的訴訟路徑已有明確規定。因此,委託貸款合同產生的糾紛,原則上應按上述最高法院的批復進行審理,除非三方當事人在委託借款合同中特別約定委託人可以直接起訴借款人的除外。如《中國建設銀行人民幣資金委託貸款合同》作為建設銀行擬定的標准制式合同,其第十二條的約定就屬於這種例外情形,這時委託人直接起訴借款人具有合同依據,並不與最高法院的上述批復相沖突。
四、是否適用調解結案
在當前民商事審判領域,力爭調解結案是人民法院的追求。但因委託貸款合同及相應擔保合同的效力問題並不屬於當事人意思自治的范圍,而屬人民法院司法審查的范圍,因此,人民法院在審理這類案件時,不僅要尊重當事人對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的依法處分,還要加強對當事人調解協議內容的司法審查。不能將本屬無效的委託貸款合同及項下的擔保合同以調解書確認為有效,否則,不僅有違法律規定,還可能損害其他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毫無疑問,委託貸款合同糾紛適用調解,但調解必須嚴格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嚴格審查「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以及調解「自願、合法」的原則,確保「在事實清楚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調解不成時,則應按照「當判則判,調判結合」原則依法及時處理,確保案件處理合法公正。

㈨ 金融合同模板的內容在我國法律上是如何規定的

我國法律上對金融合同內容的規定包括: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解決爭議的方法。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條
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
(二)標的;
(三)數量;
(四)質量;
(五)價款或者報酬;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範文本訂立合同。
第四百六十九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採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書面形式是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以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並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為書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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