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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委託理財怎麼賠償

發布時間: 2022-08-26 14:30:08

1. 銀行員工以個人名義代客理財,單位是否應承擔賠償責任

原則上,既然是以個人名義,當然單位無責。
但以下情況,銀行難辭其咎,可追討法律責任:
1、銀行員工在工作時間,在營業場所內,向客戶推薦產品並辦理代客理財手續。因在工作時間、營業場所,視同為銀行同意該員工此等行為,銀行應承擔管理不力的連帶責任。
2、銀行員工利用營業場所和辦公場所(如營業廳、會議室、貴賓室、行長室等),以比較明確地銀行員工身份代客戶理財造成損失的,銀行也應承擔連帶責任。
上述情況,銀行事先聲明或在上述區域內張貼顯著提示免責的除外。

2. 銀行從業人員 個人代客理財 虧損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如果是個人行為,那個人承擔民事責任,這要看你與其有沒有委託協議中的明確約定。
縱橫法律網 彭昌澍律師

3. 委託理財合同糾紛審判要點

委託理財合同糾紛審判要點有以下幾點:
1、認定雙方成立以委託理財為表現形式的借貸關系,並以借款合同糾紛確定案由。應根據人民法院審理借款合同糾紛的一貫原則認定。例如,約定的收益,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四倍的部分不予保護。企業之間的委託理財行為如被認定為借貸性質後,因其違反了金融法規,應當確認合同無效,除本金可以返還外,對出資方已經取得或者約定取得的利息應予收繳,對資金佔用方則應處以相當於銀行利息的罰款。
2、認定雙方之間成立有「保底條款」的委託代理關系,並以委託合同糾紛確定案由。除受託方為證券公司等法律、法規明確禁止訂立「保底條款」的主體外,一般應認定為有效,委託人請求受託人按照約定返還本金及約定回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是,由於市場風險導致受託人難以履行合同,受託人請求減少支付超出正常孳息部分的回報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予以調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六十三條 代理包括委託代理和法定代理。
委託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託行使代理權。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規定行使代理權。第一百六十四條 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職責,造成被代理人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代理人和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被代理人合法權益的,代理人和相對人應當承擔連帶責任。第一百六十五條 委託代理授權採用書面形式的,授權委託書應當載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代理事項、許可權和期限,並由被代理人簽名或者蓋章。第一百六十九條 代理人需要轉委託第三人代理的,應當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者追認。
轉委託代理經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的,被代理人可以就代理事務直接指示轉委託的第三人,代理人僅就第三人的選任以及對第三人的指示承擔責任。
轉委託代理未經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的,代理人應當對轉委託的第三人的行為承擔責任;但是,在緊急情況下代理人為了維護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轉委託第三人代理的除外。

4. 經紀人代客理財虧損了幾百萬,要全部賠給客戶嗎

你好,這主要得看具體情況。
依照我國現有的有關法律規定,代客炒股理財可以通過合法的私募、基金公司以公募的方式進行,或者通過投資銀行、保險公司、證券公司研發的理財產品操作。
如果是其他的機構或者個人代客炒股(無從業資質),雖然可能(或可以)簽訂合同,但這種合同不是我國《民法典》中所規定的規范的信託合同或者委託合同。因此,雖然不能說這種私自代客理財行為是嚴重的違法行為,但目前在我國,這種做法至少是不受法律保護的。
如果雙方或一方因此遭遇投資損失,將很難通過法律途徑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個人感覺你以個人形式代客理財造成了客戶賬戶浮虧出現,還要具體看你們當初的約定,如果有明確地約定(虧損由你全部或部分承擔),那你就要彌補由此造成的損失;如果沒有事先書面或口頭約定,那此損失就要有對方自我承受。
如果你沒有以書面或口頭等形式說明損失的彌補問題,那隻有對方自己承擔,即使訴訟法律,對方也很難得到賠償的(但不一定你就會心安理得的。

代客理財虧損了是否要賠錢要依情況而定。遇到此類問題,請你認真閱讀以上內容。那麼希望以上華律網小編為你提供的答案能夠解決你的問題。如果你的情況比較復雜,如果你還有這方面的疑問即待解決,可以去咨詢華律網。

5. 銀行理財產品是委託理財嗎

銀行個人理財產品屬於通常說的委託理財的一種,關於銀行個人理財產品的研究大多集中於經濟金融或市場營銷領域,而法學上的研究多側重於委託理財產品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風險規避等問題。法律意義上的「委託理財」,如果真的出現了問題,銀行可以不承擔賠付責任,實際操作過程中並非如此。

6. 委託理財受託人的義務,其未盡報告義務應承擔什麼責任

按照要求報告委託事項是受託人的義務之一。違反合同義務的當事人應承擔違約責任,賠償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然而在委託理財合同沒有約定違約金的情況下,受託人承擔責任的范圍往往很難界定。受託人未盡報告義務,侵犯了委託人的知情權,而其是否會對委託資產造成損害,則不無疑問。委託資產在受託人的管理下,只要受託人盡到謹慎管理義務,則無論其是否履行報告義務,均不會對委託資產產生實質影響,履行報告義務與委託資產損失結果之間,並無因果關系。
然而,如果不對未盡報告義務的受託人進行相應制裁,無疑放縱其對委託人權益的漠視。未盡報告義務應區分當事人的主觀狀態:
在受託人未按約定報告委託事項的情況下,委託人可發出通知,要求受託人在一定期限內履行報告義務,如受託人無正當理由仍未履行,且委託資產有損失的,可要求其在一定范圍內承擔委託資產損失的賠償責任;
而在受託人未按約定及時報告委託事項的情況下,如果委託人並不積極主張權利,不向受託人發出履行通知,則可認為委託人怠於行使權利,此時如沒有其他違約情節,不必要求受託人對委託資產損失承擔責任。

7. 朋友當初委託我代為理財,現在錢虧了,我需要還錢嗎

不需要
委託理財又稱代客理財,是同一業務從委託方和管理方角度形成的不同稱謂。委託理財指專業管理人接受資產所有者委託,代為經營和管理資產,以實現委託資產增值或其它特定目標的行為,一般特指證券市場內的委託理財,即投資銀行作為管理人,以獨立帳戶募集和管理委託資金,投資於證券市場的股票、基金、債券、期貨等金融工具的組合,實現委託資金增值或其它特定目的的中。
一、對委託理財類合同性質的認定
由於委託理財類合同糾紛案件包含的法律關系比較復雜,金融、法學理論界和司法實務界的爭議也很大,正確理解和認定委託理財類合同的性質,對於正確適用法律和解決糾紛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
有人認為,盡管委託理財類合同的表現形式復雜多樣,但從本質上看,委託理財合同是以財產的委託經營管理為內容的委託合同,無論是委託代理、信託合同、還是行紀合同,其基礎法律關系均應屬於委託合同的性質。
盡管以上觀點,從總的認識上不能說是錯誤的,但是,這類合同畢竟表現形式多樣,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內容也差別很大,以民商事「意思自治」的原則為出發點和立足點,尊重合同中關於當事人的權利義務的約定,應當是我們認識這類合同性質的基礎。從這個意義上說,上述觀點失之籠統。
分析委託理財類合同,根據當事人在合同中關於權利義務的約定,我們認為,可以將委託理財類合同分為以下幾種情況:
1、約定本息保底,超額歸受託人所有的委託理財合同糾紛,其本質上與借貸沒有差別,應認定為借貸合同糾紛;
2、合同約定委託人直接將資金交付受託人,由受託人以自己的名義進行投資管理的,應認定為信託合同糾紛;
3、合同約定委託人自己開立資金帳戶和股票帳戶,委託受託人進行投資管理的,應認定為委託合同糾紛;
4、合同約定雙方共同出資,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應當認定為合夥合同糾紛。
二、委託理財合同的表現形式介業務
委託理財是金融業界的習慣用語,簡單地說,就是委託人(包括個人及單位)將自己合法擁有的資產委託給專業機構管理,由受託人(即接受委託的人)按照委託人要求的投資類別和方向進行投資,由此產生的收益和損失歸於委託人的一種合同。
一般而言,委託理財合同的表現形式有以下幾種:
1、委託理財協議。
2、委託投資管理協議。
3、委託管理協議。
4、資產管理協議。
5、合作投資協議。
三、對委託理財的法律性質分析
委託理財,是指財產所有人作為委託方,以特定的條件,將資金或有價證券委託專業投資者代為管理;專業投資者作為受託方,在一定期間內自主管理和處分委託方的財產。
為了規范委託理財,中國證監會相繼出台了《關於規范證券公司受託投資管理業務的通知》和《基金管理公司委託資產管理業務暫行規定(徵求意見稿)》,中國人民銀行也頒布了《信託投資公司資金信託管理暫行辦法》。
然而,無論是「受託投資管理」、「委託資產管理」、還是「資金信託」,都不能准確揭示委託理財的法律屬性。而如何界定委託理財的法律性質,直接影響到委託人和受託人權利義務界定以及委託理財的風險承擔,因而在司法實踐中具有重要意義。筆者認為,根據「資產是否轉移」以及「交易中使用的投資人名義」,委託理財可以分為信託型委託理財和委託代理型委託理財。
根據《信託法》第二條,信託是指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按委託人的意願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
學說上亦指出,明示信託的生效要件有以下三項:
一是委託設立信託的意思表示,即委託人將其財產所有權一分為二,由受託人取得 「名義所有權」以便管理處分,由受益人取得「實質所有權」以便享受利益;
二是將信託財產所有權轉移於受託人;
三是信託需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和公序良俗(即信託合法性原則)。
據此,筆者認為,同時具備「委託人將資產轉移交付於受託人」以及「受託人以自己的名義管理和處分資產」這兩個條件的委託理財,即為信託型委託理財;而設立信託型委託理財的合同,其性質應認定為信託合同。
具體來說,如果委託人與受託人在委託理財合同中約定,委託人直接將資金、證券等交付給受託人,由受託人以自己的名義進行管理,並從事投資經營活動,則該合同為信託合同。
反之,如果委託理財不同時具備「委託人將資產轉移交付於受託人」及「受託人以自己的名義管理和處分資產」這兩個要件,則不能成立信託關系。實踐中有的委託理財合同中約定,委託人以自己的名義開設資金賬戶和股票期貨交易賬戶,由受託人使用委託人的賬戶從事投資經營活動;
還有的委託理財合同約定,雖然委託人將資金或有價證券轉交給受託人,但受託人在經營管理和投資交易時必須以委託人的名義進行。上述委託理財合同的本質在於,受託人按照委託人的委託實施民事法律行為,而後果由委託人承擔。所以此類委託理財合同應認定為委託合同,此類委託理財可以稱為委託代理型委託理財。
此外,有的委託理財合同中約定,受託人將一定數量的自有資產與受託資產一起投入證券期貨市場,並與委託人按特定比例分享投資收益,分擔風險——對於此種委託理財,定性為合夥(隱名合夥)是否妥當,值得探討。
筆者認為,委託理財的核心在於管理財產,而不在共同經營一項事業;雖然受託人亦投入一定的自有資產,但這只是其個人的投資行為,性質上區別於代人理財的行為,且依照相關規定,受託人固有資產與受託資產之運營應分賬管理,足見受託人個人投資與委託理財雖然同時進行,但卻為兩個不同性質的民事法律行為;
所謂委託人與受託人分享收益、分擔風險,實際不過是雙方就各自資產分別享有投資收益,承擔投資風險;即使受託人額外承諾替委託人承擔全部或部分投資風險,也無非是對於委託理財風險承擔方式的一種特殊約定。
因此,即使受託人投入自有資產,其所從事的委託理財仍應根據「資產是否轉移」以及「交易中使用的投資人名義」區分為信託型委託理財和委託代理型委託理財,而不存在所謂「合夥型委託理財」。

8. 委託理財的損失處理

委託資產的損失范圍應當以實際損失為限,不包括可得利益損失,並應以下列方式計算委託資產的實際損失:
委託資產損失=(委託人實際交付的委託資產+證券或期貨的當日市值)-(委託資產的控制權實際轉移至委託人的委託資產+證券或期貨的當日市值)。
在委託理財合同有效的場合,當事人對委託資產損失的計算另有約定的,若該約定不違反公平原則,應從其約定。 (1)合同有效之場合。委託理財合同有效之場合,大體包括受託人是有資質的證券公司等金融機構法人以及自然人兩種情形。現行合同法第四百零六條關於「有償的委託合同,因受託人的過錯給委託人造成損失的,委託人可以請求賠償損失」、中國證監會2001年《通知》關於「委託人必須承擔委託投資的投資損失」之規定,可以作為認定雙方民事法律責任的依據或者參考。
在委託理財合同期滿、雙方終止或者協議解除合同時,若委託資產處於虧損狀態,原則上受託人應在扣除依約取得的合理報酬後,將余額部分(包括貨幣資金和其他金融性資產)全部返還給委託人。若受託人對損失存在過錯,則應酌情減少其報酬。
對於委託資金之損失,應根據當事人是否有過錯、過錯大小、過錯與損失的因果關系等確定其各自責任。依委託代理制度一般法理,委託理財投資損失應由委託人自行承擔;但受託人在受託管理資產過程中存在違約行為、侵權行為或者未盡謹慎注意義務等而存在過錯,且與受託資產實際損失之間存在相當因果關系的,受託人應對該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2)合同無效之場合。因委託理財交易通過電子系統進行,交易對方並不特定,故委託理財合同無效的處理方式與普通合同無效之處理方式不同,不宜機械地套用合同法所規定的恢復原狀等處理方式,不能因委託理財合同無效而否定證券、期貨交易行為及結果。在委託理財合同因委託人或受託人無資質、訂有保底條款、以及屬於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無效情形而無效等場合,受託人應將委託資產本金返還於委託人,並支付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
(3)有效與無效之比較。至此,關於委託理財本金處理方面自然會生發出一個疑問:對委託人資產的保護,合同有效反而不如合同無效?這種處理結果通常只是一種表象,而實質上的權利配置和責任分擔是公平的,而且有利於從司法角度推進委託理財市場行為的規范化。
首先,就法律預期而言,在委託理財合同有效的情形下,雙方當事人皆是遵循資本市場一般規律和規范的行為規則從事委託理財活動,並相互持有一個合理的法律預期,該雙方基於法律規定和意思自治所出的法律安排及本金和收益請求權,在簽訂有效的委託理財合同時,即是已被考慮在內的可預期的權利,而且是確定的並依法受到保護的;若受託人理財技巧高超,則委託人將獲得更大的收益。而無效的委託理財合同的法律預期是不確定的,因合同無效的損害賠償請求權並非是一種期待利益。
其次,就實際償付能力而言,無資質的一般的咨詢公司乃至事業單位等非金融機構法人的資力不如有資質的證券公司、投資咨詢公司那麼可靠,而是處於給付能力或缺不安且極其有限的狀態,即便人民法院判令保護委託人的本金和利息,其執行結果也取決於受託人的清償能力,實踐中也常常因為受託人人去樓空或幾近破產而執行無果。因此,從最終獲得實際收益的角度看,依照有效的規則所從事委託理財活動對委託人最為有利。
再次,就過錯和責任分配而言,在合同無效場合,讓受託人承擔較大的過錯和責任也許不甚公平,但應當看到,委託理財合同無效的原因通常在於受託人無資質和保底條款的存在。無委託理財資質的法人是嚴禁從事受託理財業務的,受託人無疑應承擔較大的過錯和責任。同樣,若沒有保底條款的引誘,委託人通常是不會將委託資金交給受託人理財的,所以使受託人承擔較大的民事責任既在情理之中,也是防止訂立保底條款的重要措施。
最後,就規范導向而言,通過在無效合同中使受託人承擔較重的責任,可使無資質的受託人對委託理財活動望而卻步,可使有資質的受託人盡量避免訂立保底條款,亦可使委託人慎之又慎地權衡訂立無效委託理財合同以及未來的實際結果。一言以蔽之,通過這種規則配置,可以使委託理財活動更加規范化。 關於委託理財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如何處理因委託理財合同而獲得之收益問題,有觀點認為,委託人因無效合同所獲得之利益,應充抵受託人或者監管人的賠償金額;充抵後剩餘之收益部分,人民法院應將其與受託人因無效合同所獲得之收益一並予以收繳。鑒於收繳之規定乃計劃經濟條件下產物,有失公平,亦容易因利益驅動而導致權力濫用,所以,筆者傾向於認為:在合同無效的場合,因委託理財所得之收益應先沖抵受託人或監管人應當返還或賠償的資金數額,再扣除受託人從事理財業務所需支付之必要管理費等費用後,余額歸委託人所有。
此外,即使合同雙方當事人已經按照保底收益條款約定的分配比例各自獲取了部分收益,雙方所獲取的收益亦應計算在委託理財收益總額之中。

9. 法院審理委託理財合同而引起的糾紛怎麼判

一、認定雙方成立以委託理財為表現形式的借貸關系,並以借款合同糾紛確定案由。應根據人民法院審理借款合同糾紛的一貫原則認定。例如,約定的收益,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四倍的部分不予保護。企業之間的委託理財行為如被認定為借貸性質後,因其違反了金融法規,應當確認合同無效,除本金可以返還外,對出資方已經取得或者約定取得的利息應予收繳,對資金佔用方則應處以相當於銀行利息的罰款。
二、認定雙方之間成立有"保底條款"的委託代理關系,並以委託合同糾紛確定案由。除受託方為證券公司等法律、法規明確禁止訂立"保底條款"的主體外,一般應認定為有效,委託人請求受託人按照約定返還本金及約定回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是,由於市場風險導致受託人難以履行合同,受託人請求減少支付超出正常孳息部分的回報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予以調整。
三、違反法律、法規禁止性規定簽訂的委託理財合同應被認定為無效,如證券公司承諾訂立"保底條款"。雙方均有過錯的,應根據過錯大小,對損失分別承擔責任,在一般情況下,應認定受託人對損失承擔主要責任。當事人以已經向對方支付回報或對方已經享受盈利為由進行抗辯的,已經支付的回報或已經享受的盈利可以沖抵損失。當事人不提出上述抗辯的,法院不主動理涉。受託人以雙方之間在本案所涉委託理財合同之外簽訂其他委託理財合同,並已經按約向委託方支付回報進行抗辯的,法院不予支持。
四、對於以委託理財為名,涉嫌非法經營、非法集資等違法行為。視情節輕重追究其法律責任,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求其刑事責任。目前,委託理財的案件在各地法院大量堆積,主要因為缺乏直接明確的法律依據,也因爭議太大,導致了各地法院在審理委託理財案件時操作不一,遇到糾紛投資者維權成本不堪其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委託理財合同糾紛案件的若干規定》的司法解釋至少已六易其稿,仍無法出台。時至今日,國內司法界、學術界、證券業界對"司法解釋"中的一些條款仍在激烈爭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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