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中介常見哪些問題
① 關於貸款的時候金融中介收取的手續費問題!
很遺憾的告訴樓主,嚴格來說,金融中介費本身就是類似於回扣的灰色收入,在我們公司與銀行的合作中也會經常採用這種方式收取中介費,但是實際上,像您說的這種情況,很明顯,借款人已經認知到中介費是非必要支出了,因此借款人對不支付中介費也可以進行貸款,有了清晰的認識。
我們公司處理這類事件的流程上,是這樣的,先簽署代理中介協議,協議上承諾中介服務費如果因貸款手續審批未通過可予以全額退還,在辦理貸款之前,需要支付中介服務費作為服務定金,然後再去辦理業務。
我覺得樓主可能是處於信任等原因,造成了對方賴帳這種情況,只能通過有效協商來進行解決了,可以嘗試攜帶委託協議書去尋求警察的幫助,更多時候,是公司這邊選擇吃啞巴虧,只能下次注意了。
② 金融中介服務包括哪些三個方面
投資者在參與金融市場投資中,「第一次親密接觸」的,往往是金融中介,而不是金融產品。金融中介有哪些?分別能幹什麼?可以提供什麼服務?我們今天來聊一聊。
金融中介是指在金融市場上資金融通過程中,在資金供求者之間起媒介或橋梁作用的人或機構。分為七大類:
一、證券經紀商、交易所與另類交易系統(5類)
1、經紀商(Broker)
經紀商接受客戶委託,為客戶尋找願意與其交易的對手方,經紀商不直接參與客戶交易,更多的是起撮合作用,與客戶是委託關系,收取傭金作為報酬。
如:股票二級市場上證券公司的經紀業務。期貨交易、指數期權、都是通過經紀商完成。
2、大宗經紀商(Block Broker)
大宗經紀商為客戶執行大單交易。因為尋找大單對手方較為困難,大額買單一般會以溢價交易,大額賣單一般會以折價交易,大單會影響市場價格,因此想要在穩定市場的前提下交易需要相當的技巧。
如:要求A股單筆買賣申報數量在30萬股以上,或交易金額在200萬元以上。同理還有基金、國債等大宗交易。
3、投資銀行(Investment Bank)
投資銀行為機構和公司客戶的首次公開發行、增發及兼並收購提供建議。
目前世界上頂級的投資銀行就是高盛。中國目前在投行業務方面做得還不錯的有中信證券、中金公司。
4、交易所(Exchange)
交易所為經紀商和做市商提供交易場所,現今,交易所撮合交易雙方的職能日漸增加,交易所與經紀人的界限日漸模糊。不過交易所還承擔了一部分監管職能。
比如:證券交易所,商品交易所、金融期貨交易所。世界上第一個交易所就是阿姆斯特丹證券交易所。
5、另類交易系統(ATS)
另類交易系統依據一定規則自動聚集並撮合投資者委託買賣證券指令。該交易屬於場外交易所,也被稱為一類證券經紀商。與傳統交易所相比,其交易對象更廣,交易流程更為便捷,交易規則特殊。
主要由經紀人或經銷商運營,一般服務於大的投資者,
二、做市商(Dealer)
做市商,通過雙向報價使用自有資金買賣證券,直接與客戶交易,賺取買賣差價。做市商為市場提供流動性,買賣雙方無需等待撮合,直接由做市商出面承擔對手方角色。
做市商與經紀商最大的區別是,做市商會直接與客戶交易,靠買賣價差盈利,而經紀商只起撮合作用,靠交易傭金盈利。在報價驅動制度下,做市商雙向報價,投資者在此價格上與做市商交易,同時做市商為市場提供流動性。
我們常見的做市商:「紙原油」、「紙黃金」、「雙向外匯」中的銀行;新三板中的證券公司。
三、證券化商(Securitizers)
證券化是指將購買資產放在一個特定池子內,然後出售代表資產池份額的過程,在這個過程中,證券化商主要起重新打包出售的作用,最常見的資產證券化產品包括按揭貸款抵押債券(MBS)。
在開發商向信託公司融資中比較常見。信託公司往往會先設立一個特殊目的機構(SPV),將資產注入這個SPV,再面向市場發行。
四、儲蓄機構(Depository Institutions)及其他金融機構
儲蓄機構的核心職能為吸收存款、發放貸款。
這類機構包括銀行、信用社。
五、保險公司(Insurance Company)
保險公司與投保人(the owner)簽訂保險合同(policy),當被保方(insured)發生一定損失或達到約定狀態時,由保險公司提供受益人(beneficiary)賠償。保險合同將風險從保險方轉移到保險公司。保險公司也可以將其承擔的部分保險業務轉移給其他保險人,這個過程叫再保險(reinsurance)。
中國境內目前有近百家保險公司,其中只有一家為純外資,其餘均為內地獨資或與外資合資,且內資持股佔比超過51%;市場上同時在售的保險合同有上千款。
六、套利商(Arbitrageurs)
套利商通過發現相同資產在不同市場上的差價,在不同市場同時買賣相同資產,獲取無風險利潤有效市場很難有套利機會。
七、結算和託管服務(Settlement and Custodian Service)
清算所(clearinghouse)通過直接或非直接方式為交易安排最終交割。同時,保障期貨交易能在期貨交易所內順利進行。
清算所是期貨交易發展的產物。事實上,期貨交易一旦達成,交易雙方分別與清算所發生關系,清算所既是所有期貨合同的買方,也是所有期貨合同的賣方。
託管行(custodian)負責託管客戶的證券。託管服務通常由銀行提供,保護客戶的證券免受欺詐、疏忽或自然災害而造成損失。
一般基金公司募集的資金進入託管行,託管行對基金管理人使用這筆資金進行監管和對外披露信息
③ 金融中介主要包括哪些
金融中介機構指對資金供給者吸收資金,再將資金對資金需求者融通的媒介機構。為達成中介的功能,金融中介機構通常發行各種次級證券,如定期存單、保險單等,以換取資金,而因為各種金融中介機構所發行次級證券的差異很大,因此,經濟學家即以這些差異做為對金融中介機構分類的依據。一般而言,發行貨幣性次級證券如存摺、存單等的金融中介機構稱為存款貨幣機構,而這些由存款貨幣機構發行的次級證券不但占存款貨幣機構負債的大部份,一般而言,也是屬於貨幣供給的一部份;至於非存款貨幣機構所發行的次級證券如保險單等,則占非存款貨幣機構負債的一大部份,而且這些次級證券也不屬於貨幣供給的一部份。
金融中介機構依是否發行貨幣間接請求權,可區分為:
(一) 存款貨幣機構 (Deposit Monetary Institutions):包括商業銀行、專業銀行與基層合作金融中介機構、中央信託局等。其中,專業銀行包括中小企業銀行、工業銀行與農業銀行等,而基層合作金融中介機構則包括信用合作社、農漁會信用部等。
(二) 非存款貨幣機構 (Non-deposit Monetary Institutions):包括郵政儲金匯業局、信託投資公司、保險公司。
④ 為什麼金融中介可以有效的規避道德風險和逆向選擇
什麼是逆向選擇:
在現實的經濟生活中,存在著一些和常規不一致的現象。本來按常規,降低商品的價格,該商品的需求量就會增加;提高商品的價格,該商品的供給量就會增加。但是,由於信息的不完全性和機會主義行為,有時候 ,降低商品的價格,消費者也不會做出增加購買的選擇,提高價格,生產者也不會增加供給的現象。所以,叫「逆向選擇」。這是我對這個詞字面上的理解。
「逆向選擇」的含義與信息不對稱和機會主義行為有關,卻絕不是這兩者所能夠涵蓋得了的。所以說胡海鷗講它只能是一種不合理經濟制度下所造成市場資源配置扭曲的現象,而不是任何一個市場參與方的事前選擇。
我個人覺得「逆向選擇」是一種現象,包含著不同的參與者。如二手車交易里有低質量舊車的車主,也有高質量舊車的車主,還有買家。不能因為低質量舊車主的機會主義行為,就把「逆向選擇」這種現象也定義成是種機會主義行為。
講逆向選擇,經常舉的例子就是保險市場。
例子略。
假設漲價所增加的供給量都能賣出去。
因為高風險投保者驅逐低風險投保者。
因為提高保費,低風險的人退出,高風險的人不退。市場會充滿高風險投保者。這樣提高價格帶來的損失更大。一定時間後,供給量不升反降。
模糊、無效和虛假等低質量信息會導致 「逆向選擇」效應,就是講:
假設降價所刺激/增加的需求量都能得到供給。
因為有很多低質量信息,一段時間之後,按平均信息質量開的價就會降低,這樣好的信息就會退出市場,這樣市場上就會充滿低質量信息,消費者獲得這樣的信息顯然是很吃虧的,一定時間過後,需求量不升反降。
人的精力是有限的,「眼球」和「注意力」也是有限的,而且時間的價值越來越昂貴。越來越昂貴的時間和越來越「垃圾化」的信息之間的矛盾將越來越突出,必須尋找新的出路和答案。
⑤ 金融中介的理論問題主要包括哪幾個方面
金融中介是指促使資金從盈餘方向短缺方轉化的金融機構,主要分為兩類:一類通過買賣有價證券為資本市場服務,另一類吸收存款並直接向貸款人房貸。前者在以資本市場為主的直接融資過程中充當交易中介角色,後者在以商業銀行為主的間接融資過程中充當資金中介角色。在直接融資過程中。資本市場的交易中介主要包括:投資銀行、基金公司、保險公司、信託公司等,在資本市場上,與沒有金融中介的情況相比,金融中介的存在改善了儲蓄和投資決策,提高了單個經濟人的福利。在間接融資過程中,融資的順利實現需要商業銀行充當溝通存款人和貸款人的橋梁,商業銀行在此過程中充當了資金中介。金融中介有如下功能:
1)期限中介(財富轉移中介、數量規模中介):金融中介可以靈活吸收各種期限的閑置資金,滿足不同期限需求的資金需求者,例如將短期閑置資金轉換為長期資金供給,實現資金跨期配置;金融中介吸收各種規模的資金,通過整合,為資金需求者提供要求數量規模的資金,實現資金在數量規模上的配置。
2)分散風險:金融中介進行風險分散比個體投資者更具優勢。首先,由於個體投資者的資金有限,難以通過分散化投資來降低風險;即使個人投資者擁有龐大的資金通過投資不同的資產來分散風險,也難以達到金融中介的成本效益。其次金融中介的知識人力等的規模效益遠高於個人投資者,因此個體投資者更願意選擇金融中介來分散風險。
3)降低交易成本和信息處理成本:交易費用和信息不對稱的存在可能會增加流動性風險。投資者或者借貸者在進行投資或者借出資金前,需要獲得與交易有關的真實的完整的信息,從而能夠做出正確的判斷,使交易得以進行。但是收集甄別信息需要大量的時間和成本,並且在交易過程中需要進行一系列相關法律等流程,同樣也是需要大量成本,因此在沒有金融中介存在的情況下,投融資交易的成本是巨大的。金融中介可以利用自身的規模經營和專業化運作優勢,為投融資雙方提供資金融通的同時,降低交易的單位成本。除此之外,金融中介還能夠改變信息不對稱的問題。金融中介具有專業的信息篩選能力,在提供服務的過程中具有獲取和收集信息的便利條件,在信息處理和監管成本上更具有規模經濟效益。由於金融中介更全面掌握交易者的信息,並且在信息處理方面更具有優勢,這樣就能改善信息交易雙方的信息不對稱問題,增強了資金供給者的正確選擇能力,促進了資金融通。
下面從交易費用、信息經濟學、流動性保險及金融中介與金融市場的關系幾個方面來具體分析金融中介理論。
一、交易費用學與金融中介
試想一下直接融資流程:在融資前,借款者需要先尋找潛在的貸款者,貸款者則需要調查和監督借款者的信用狀況和經濟狀況、貸款用途或投資項目的可行性。另外,貸款者還需要對借款者的財務狀況進行核實,防範風險;一旦風險發生,借款者違約,則貸款者還需要與借款者進行打官司。由此一個流程下來,已知的,潛在的交易費用十分繁重,從而使直接融資行為變得不可行。
通過上面的流程,可以發現由於信息的不完全和契約的不完備,金融商品交易產生的費用可歸為三類:交易前的信息搜尋費用、交易時的簽約費用和交易後的監督管理費用。金融中介則具有降低交易費用的功能,因為金融中介進行金融交易與個體投資者相比具有規模經濟特徵和范圍經濟特徵,在交易過程中產生的交易費用幾乎都是固定的,當這些交易費用由金融中介機構承擔時,分攤到單位金融商品上的交易費用要遠低於個體投資者所要承擔的交易費用。
用交易費用來證明金融中介存在的必要性:《金融中介理論的交易費用方法》一文中指出,金融中介機構的角色就是創造專門的金融商品,而金融商品的本質在與轉換消費支出模式。金融中介機構在轉換消費支出時能夠降低金融商品的交易費用。金融中介機構在轉換消費支出時有兩種情況:一是期間內的消費轉換,體現了金融中介機構的規模轉換功能;二是跨時期的消費轉換,體現了金融中介的四台轉換功能。
⑥ 高分!關於宏觀經濟環境和金融中介機構的問題。
我來回答你。 希望你能滿意 看得出來 你的工作和金融中介機構有關
1、首先回答你宏觀經濟金融環境變化對金融中介機構經營的影響 宏觀經濟金融環境好的話 對於任任何的金融機構都有好的 影響 。
對於銀行是利好 銀行的 儲蓄利率會降低。貸款利率會增加。 對於現階段的中國銀行 利差是主要的收入。
對於證券是利好 宏觀經濟金融環境好 企業的盈利水平高 上市的公司利潤高 股價相對就高 在儲蓄利率會降低的時候 大家會考慮如何讓自己的錢升值。股市在宏觀經濟金融環境好的時候 有升值的功能
環境不好 則相反
在金融環境不好的時候 金融中介機構應如何應對?
金融環境不好的時候 作為金融中介機構的領導 應該拓寬市場 對 於 宏觀經濟金融環境變化有深層次的分析。裁員或降薪應該也是不得已而為之。作為一般的員工 首先要把 工作的業績做上去。在工作的同時也要多讀書。多看報。隨時了解國家出台有關和自己行業有關的新聞
金融中介機構的運作變化對宏觀經濟金融環境有何影響?
金融中介機構的好壞可以說是宏觀經濟金融環境的風向標 溫度計 華爾街就是最好的例子 金融中介機構在高收益的同時 一定伴隨著 高風險。所以金融中介機構是否良性的運作 直接影響這宏觀經濟金融環境。這里說的是良性運作 不是高收益的運作。不按照規章制度的高收益對宏觀經濟金融環境只有壞的影響
都是自己寫的 希望對你有幫助
⑦ 金融中介理論的概論
近年來在理論和實證方面的大量研究證明了金融、金融中介和經濟增長存在密切的聯系。在市場經濟中,儲蓄——投資轉化過程是圍繞金融中介來展開的,這使金融中介成了經濟增長的中心。金融中介是從消費者(儲蓄人)手中獲得資金並將它借給需要資金進行投資的企業。從根本上來說,金融中介是儲蓄投資轉化過程的基礎性的制度安排。
然而,更為基礎性的比如為什麼金融中介會存在、為什麼金融中介這么普遍以及它們如何變化等這類金融中介理論問題受到的關注相對就較少。本文將回顧近年來對於金融中介所進行的理論和實證研究。我們將集中討論金融中介(重點在銀行類金融中介)在儲蓄——投資轉化過程中的作用及金融中介存在的理論基礎。
要討論金融中介問題,首先就得對金融中介的內涵作出界定。 Freixas & Rochet(1997) 認為:金融中介是從事金融合同和證券買賣活動的專業經濟部門。 John Chant(1990) 認為金融中介的本質就是在儲蓄——投資轉化過程中,在最終借款人和最終貸款人之間插入一個第三方。也就是說,金融中介既從最終貸款人手中借錢,又貸放給最終借款人,既擁有對借款人的債權,也向貸款人發行債權,從而成為金融活動的一方當事人。 Gurley & Shaw(1956 , 1960) 、 Benston George ( 1976 )、 Fama(1980) 指出金融中介(銀行、共同基金、保險公司等)是對金融契約和證券進行轉化的機構。金融中介發行的金融債權對普通儲戶來說遠遠比直接由企業發行的債權更有吸引力。在充當資產轉換的媒介過程中,金融中介購買由企業發行的金融形式的權利——股票、債券、和其他債權等所謂的一級證券,並以存款單和保險單等形式向居民投資者和其他部門出售金融形式的所有權為購買這些企業證券籌集資金。金融中介的金融形式的權利可能被視為二級證券,因為這些資產以工商企業發行的一級證券為擔保,企業反過來利用籌集來的資金投資於不動產。在理想的無摩擦完全金融市場上,投資人和借款人都能夠很好地得到多樣化選擇和最佳的風險分擔狀態。但是一旦交易技術中出現更小的不可分性和非凸性,則理想的多樣化狀態不復存在,就需要金融中介的參與了。因此,金融中介也可視作單個借貸者在交易技術中尋求規模經濟的聯合,結果個體得到幾乎完美的多樣化選擇。從現實形態來看,金融中介主要包括銀行類中介(有的又把它稱為吸存類中介機構,在以後的論述中,一般情況下對這兩種說法不加區分。它主要包括商業銀行、儲蓄機構等存款機構)、保險公司、其他金融中介(包括證券公司和投資銀行、財務公司、共同基金和投資基金等)。
在研究金融問題時,機構、制度、法律是重要的。幾百年來,銀行體系一直受到法律和規則的影響,如果不理解由於法律和規則的影響而導致的不同國家不同時間銀行體系結構的巨大變化,就很難在許多問題上取得進展。最明顯的是銀行體系的產業組織結構在世界上和歷史上的變化。這種變化現已開始被研究人員所關注,且有待於進一步的工作。風險、不確定性、信息成本和交易費用構成了金融中介演化的客觀要求,而制度、法律和技術則構成了中介演化的現實條件。
⑧ 公司金融活動過程中的委託代理問題主要體現在哪些方面,可以通過什麼方法來緩
摘要 (一)、金融體系當中金融中介是生產信息面的專家,掌握眾多的資源。比如一些私募股權基金(PE)和一些風險資本公司幫助企業啟動他們的事業,於是這些公司會派自己的代表進駐企業,了解企業的經營動向,如果企業運行良好並最終上市,私募股權和風險投資者就可以變現套利。因為權益是定向募集的,別的企業就無法從風險資本公司獲得的信息中獲利,可以避免搭便車問題。
⑨ 金融中介理論的主要內容
這一部分詳細論述 20 世紀 60 年代以來的金融中介理論的主要內容及其發展過程。以中介形成與影響發展的主要因素為中線論述。 跨期交易結果的不確定性可分為個人不確定性和社會不確定性,當面向個人的不確定性在某種程度上結合起來,即從結果上表現為經濟社會總體的不確定性時,社會不確定性就產生了。假定無論社會不確定性還是個人不確定性都是經濟社會所固有的,從某種意義講,個人並不能通過其他資源的使用就減少這些成本。
Bryant(1980) 和 Diamond & Dybvig(1983) 研究了在個人面臨消費不確定性時銀行類中介的作用。在他們的研究中,銀行負債是作為平滑消費波動的機制而出現的,而不是執行交易媒介的功能。銀行為家庭提供防範影響消費需求(路徑)的意外流動性沖擊的保險手段。
Diamond & Dybvig(1983) 模型(以下簡稱 DD 模型)的前提假設為:假定從投資機會中獲得的支付與消費者的期望消費路徑不一致,消費者的消費需求是隨機的。除非他們通過中介在一定程度上分散了消費沖擊,否則滿足這些隨機消費需求會要求消費者提前結束投資。 Diamond & Dybvig(1983 , 1985) 模型認為在投資者面對獨立流動性沖擊的經濟中,金融中介提供的存款合同可改進市場配置。而市場不能為防範流動性提供完全保險,因而不能導致有效的資源配置。實際上, DD 模型的金融中介為個人投資者提供了一種風險保障。投資者可以利用金融中介來提高自己在孤立狀態下備用投資的可能性。一方面,他可以避免投資機會中固有的風險;另一方面,可以避免消費需要中固有的風險。在 DD 模型中,在沒有交易成本的情況下,投資者之間可直接訂立合約,以獲得與利用金融中介相同的投資結果。但是,由於道德風險的原因,這樣的私人合約會最終走向解體。
Diamond & Dybvig 假定活期存款是不能交易的,且沒有考慮其他證券市場。 Jacklin(1987) 和 Haubrich & King(1990) 也認為金融中介的存在依賴於上述假定。 Hellwig(1994) 和 von Thadden(1998) 考察了在 Diamond & Dybvig 模型中加入其他條件時銀行的功能問題。為了回應 Jacklin(1987) 、 Haubrich & King(1990) 、 Hellwig(1994) 和 von Thadden(1998) , Diamond ( 1997 )發展了一個包含銀行和證券市場的模型,考慮了在市場上代理人有限參與的情況。文章的重點是關於銀行流動性的提供和市場深度的相互作用。代理人參與證券市場越多,銀行提供額外流動性的能力越弱。
Allen & Gale(1997) 考慮了金融中介的不同的平滑功能,也就是所提供的平滑跨代風險轉移機制。在迭代模型中,市場是不完全的,但是 Allen & Gale 指出,長期存在的金融中介是提供這種跨期平滑作用的制度機制。中介持有所有資產,為每一代人提供存款合約。在積累了大量儲備之後,中介為每一代人的存款提供獨立於真實紅利實現情況的不變收益。
上述分析主要是針對個人的消費風險所引起的不確定性。投資不確定性會引起風險厭惡型的投資者進行多樣化投資,而金融中介可以減少個人持有多樣化組合的成本。這在下一部分會詳細分析。 交易成本曾經是解釋金融中介存在的一個主要因素,正如 Benston George ( 1976 ) ) 所述:「這一行業(指金融中介業)存在的原因在於交易成本」。交易成本包括貨幣交易成本、搜尋成本、監督和審計成本等。其中搜尋成本、監督和審計成本放在信息與金融中介部分介紹。
新金融中介理論的先驅格利和肖及其後繼者 Benston George ( 1976 )和 Fama(1980) 認為,由於金融資產交易技術中的不可分性和非凸性,阿羅—德布魯範式中理想的無磨擦的完全信息金融市場已不再存在,因而就需要金融中介參與金融交易;金融中介可視為單個借貸者在交易中克服交易成本、尋求規模經濟的聯合,並指出金融中介存在的原因在於交易成本,提出了金融中介理論中的交易成本思路,從而開創了新金融中介理論。金融中介降低交易成本的主要方法是利用技術上的規模經濟和范圍經濟。也可以這樣說,規模經濟和(或)范圍經濟起源於交易成本。若存在與任何金融資產交易相關的固定交易成本,那麼,和直接融資情況下借貸雙方一對一的交易相比,通過金融中介的交易就可以利用規模經濟降低交易成本。之所以有規模經濟存在,是因為在金融市場上,當交易量增加時,一項交易的總成本增加得很少。從整個社會的儲蓄投資過程看 ,中介手段有助於提高儲蓄和投資水平以及在各種可能的投資機會之間更有效地分配稀缺的儲蓄 ,這被稱之為金融中介的「分配技術」。同時 ,金融中介還可通過協調借貸雙方不同的金融需求而進一步降低金融交易的成本 ,並且依靠中介過程創造出各種受到借貸雙方歡迎的新型金融資產,這被稱之為「中介技術」(孫傑, 1998 ;張傑 2001 )
Klein(1973) 認為多樣化成本是出現金融中介的必要條件,並且注意到這「提供了一種聚合資財的經濟刺激,而中介機構則是如此聚合資財的合乎邏輯的工具」。 Kane & Buser(1979) 研究了美國商業銀行持有證券的多樣化程度。金融中介的規模經濟還表現在它能更好地開發專門技術來降低交易成本。互助基金、銀行和其他金融中介開發了計算機專門技術,使之能以極低的成本提供多種便利的服務。
另一類型的規模經濟與流動性保險相關。按照大數法則,大的投資者聯合將能夠投資於流動性弱但收益性高的證券,並且保持足夠流動性以滿足單個投資者的需要。這一討論並非僅僅適用於銀行業,對保險活動或存貨管理同樣有效。
Freixas & Rochet(1997 )認為范圍經濟主要涉及支付和存款服務之間,無論在經驗還是理論層次上,范圍經濟並不易准確陳述。 Anthony Saunders(1997) 指出金融中介形成的產品間成本協同節約的能力為范圍經濟。比如說,計算機化可以使有關客戶和他們需求的重要信息得以儲存和共同使用。技術使得金融機構共同使用自己的資源投入(如資本和勞動力),以較低的成本(所謂較低的價格是與這些金融服務產品各自獨立生產時相比)生產出一系列金融服務產品。
80 年代以來有大量文獻考察了不同金融服務行業中的規模經濟和范圍經濟。關於銀行,除了最小規模的銀行外,許多早期的研究都沒能發現規模經濟( Benston et al. , 1983 ; Berger et al . , 1987 ; Gilligan & Smirlock , 1984 ; Gilligan , Smirlock & Marshall , 1984 ; Kolari & Zardkoohi , 1987 ; Lawrence , 1989 ; Lawrence & Shay , 1986 )。最近,由於數據的完善和測量技術的提高,人們發現規模在 $1 億到 $50 億之間的銀行存在規模經濟( Mester , 1990 ; Noulas et al. , 1990 ; Shaffer , 1988 ; Hunter et al. , 1990 )。關於范圍經濟,不論是在存款、貸款及以其他傳統銀行產品業務中找證據,還是從表內與表外業務中找證據,有關成本互補的證據最多隻是很弱。對非銀行金融業的研究相對較少,幾乎都說明規模經濟和范圍經濟不存在 (Mester , 1987 ; Lecompte & Smith , 1990 ; Fields & Murphy , 1989 ; Grace & Timme , 1992 ; Goldberg et al. , 1991 )(上述關於規模經濟和范圍經濟的實證來自於 Anthony Saunders,1997 )。 運用信息不對稱來解釋金融中介的存在,是 20 世紀 70 年代金融中介理論的熱點。我們通常認為關於信息不對稱問題的文獻可追溯到 Leland & Pyle(1977) 或更早到 Akerlof(1970) 。但 Stiger(1967) 把這一問題追溯到 Keynes(1936) 的關於借款者的風險和貸款者的風險的區別。在回顧了 Keynes 關於諸如獲得借款人的知識和監督他們在貸款期間的行為的「信息成本」的分析之後, Stiger 得出一個經典的定義:「信息成本是指從無知到無所不知轉變的成本,而很少有交易者能夠負擔全過程的成本」。新的文獻通過確認融資過程中獲得信息資源的困難,把以信息成本為基礎的金融中介理論導向一個更加基礎的水平。
所謂的信息不對稱是指交易的一方對交易的另一方不充分了解的現象。例如,對於貸款項目的潛在收益和風險,借款者通常比貸款者了解得更多一些。信息不對稱會導致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問題 , 兩者都會導致金融市場失靈。
解決逆向選擇問題的一個辦法是讓私人來生產和銷售信息。也就是一小部分人生產信息而成為知情者,然後把信息出售給不知情者。然而,這引入了「可信度問題」 (reliability problem) , Hirshleifer(1971) 首先指出了這一問題:即不可能使信息生產者可信地保證他事實上生產了有價值的信息。一個相關的問題涉及信息的再出售。如果信息生產者可信地生產了有價值的信息,然後賣給另一代理人,但沒有辦法阻止第二個代理人把該信息賣給第三方,以致第四方等。換句話說,信息的購買者在不必減少自己對信息的使用的情況下把它賣給別人或與人共享。這是所謂的「剽竊問題」 (appropriability problem) 。信息生產者不能完全得到信息生產的回報,這使得信息生產不經濟(見 Grossman & Stiglitz(1980) )。信息生產中的再出售和剽竊問題激發了金融中介的產生。 Leland&Pyle(1977) 首次提出中介可以克服可信度問題。中介通過將它自己的財富投資在資產中以可信地生產信息,這表明它所生產的信息是有價值的。 Leland& Pyle 建議金融中介通過發行證券和將收益投資到證券組合中使得中介成為私人知情者,這樣能有效地解決信息生產中的可信度和剽竊問題。從其委託監督模型出發, Diamond(1984) 從 Leland& Pyle(1977) 模型得出相對於企業主的成本來說,分散化可降低中介的顯示成本。在 Leland& Pyle(1977) 之後,許多文獻尤其著名的是 Campbll & Kracaw(1980) 也探討金融中介存在以生產潛在投資的信息,這些信息在資本市場上不能有效的生產出來。然而,最完整的論述代理人聯盟能夠生產潛在投資的事前信息的是 Boyd & Prescott(1986) 。在 Boyd & Prescott(1986) 模型中,代理人可以評價他自己的項目,然後向投資者發行承諾支付特定回報的證券。或者,代理人聯盟可以提供給投資者一個組合回報。金融中介就是這樣的代理人聯盟,它可以評價項目,投資到必定會產生高回報的項目,從項目組合中分享回報。金融中介( 尤其是銀行 ) 之所以能從信息生產中獲利,一個重要的因素是它們主要發放私人貸款,而不是購買在公開市場上交易的證券,這避免了「搭便車問題」。
從交易成本的角度看,逆向選擇導致的成本為:在貸款之前,貸款人在逆向選擇環境下對合適的投資項目和借款人進行搜尋和核實投資項目預期收益的成本,即搜尋成本和核實成本。 Chan(1983) 建立了一個模型 ,認為金融中介的優勢是能將搜尋投資機會的成本分散於眾多投資者之間 ,因為在不存在金融中介的場合 ,每個投資者都要獨立支付一筆搜尋成本 ,而金融中介則可以在不同投資項目之間進行廣泛的搜尋 ,一旦找到了某個有效益的項目 ,還可與其他投資者一同分享。即金融中介在項目搜尋方面存在規模經濟。核實成本是對投資效益進行評估的成本 ,要進行評估就要採取措施 ,就要花一筆費用。核實成本的效果是落實所取得投資效益,投資效益是「不能輕易地在投資者中間分享的」。意思是投資效益不容易直接分配給各個投資者 ,要分配給各個投資者 ,只能通過金融媒介體。金融媒介體之所以有存在的必要 ,就在於投資效益的一部分能夠讓自己的客戶分享。 Broecker(1990) 研究了逆向選擇環境下進行的項目篩選問題。
解決道德風險的辦法是增加監督,而監督是有成本的,如果由大量的小的貸款人直接監督借款人,成本會很高,而且同樣會產生「搭便車問題」。而銀行監督則具有規模經濟,所以把它委託給一個特定的機構—銀行是有效率的。銀行相對於其他金融中介的另一個優勢是:由於企業通常在銀行開戶,銀行就可以直接得到重要的信息,銀行就可以通過觀察企業的存款和取款來評定企業的金融狀況( Irena Grosfeld , 1997 )。 Diamond(1984) 首次對金融中介的存在作了一致性的解釋。 Diamond 模型中的金融中介「監督」借款人。 Hellwig(1991) 對此進行了研究。 Holmstrom & Triole(1993) 研究了在項目實施期間防止借款人的道德風險問題。 Townsend(1979) , Gale & Hellwig(1985) , Krasa & Villamil(1992 )提出了處罰或審計違約借款者的問題。 Winton(1995a) 提出了另外一個問題,即銀行資本的作用問題,他指出銀行資本是完成委託監督功能的另一機制。同時,中介貸款時所解決的任何能夠增加價值的問題同樣也是借款給金融中介的一方面臨的問題。在 Diamond 模型中,中介代表借款給中介的投資者監督借款人。但是貸款給中介的貸款人自己不得不直接監督中介。這個所謂的監督監督者的問題如何解決? Diamond(1984) 是第一個認識到並解決這一問題的人( Gorton & Winton , 2002 )。更准確地說,「監督監督人」的問題是指:如果監督中介的成本低於貸款人直接貸款給借款人的成本和所導致的監督成本,則借款給中介會減少監督成本。 Diamond 的基本結論顯示,隨著中介規模的增大,如果中介按所承諾的監督借款人,它就會按承諾的支付存款人。如果不是這樣,中介會遭受非金錢的懲罰即破產或聲譽損失。如果貸款的回報是相互隨機獨立的, Krasa & Villanil(1992) 應用大偏差定理表明:只要存款人的監督成本不隨銀行規模成指數增長,對大銀行充分監督的期望成本趨於 0 。其他的關於銀行類中介的理論觀點強調了長期承諾關系的優點。認為銀行會通過建立長期承諾機制來減少投資者、經營者和雇員之間的道德風險( Shleifer & Summers , 1988;Mayer , 1988 , Franks & Mayer , 1990; Irena Grosfeld , 1997 )。 對於金融中介有兩種不同的分析方法,一種方法視現存的金融中介為給定,認為公共政策的目標就是幫助現有的機構生存和興旺,把這種分析方法簡稱為機構觀;另一種分析方法則不同,視金融中介運作的功能為給定,並探索運作這些功能的最佳機構結構,這種方法稱為功能觀。 Jensen & Meckling(1976) , Leland& & Pyle(1977) , Greembaum & Higgins(1983) , Diamond & Dybvig(1986) , Black(1985) , Williamson(1985 , 1988) , Brennan(1993) , Cossin(1993) , Pierce(1991) 和 Scholes & Wolfson(1992) 都不同程度的論述了金融中介的功能,但系統的論述金融中介的功能並把它提升到金融中介的功能觀層次的是 Bodie & Merton ( 1993 , 2000 )、 Merton & Bodie ( 1993 , 1995 )和 Merton(1995 )的分析。金融中介功能觀大大地拓展了金融中介理論的視野,從而把金融中介理論的研究推向了一個新的水平。金融中介功能觀的核心內容可表述為:金融功能比金融機構更穩定,亦即在地域和時間跨度上變化較小;機構的形式隨功能而變化,即機構之間的創新和競爭最終會導致金融系統執行各項職能的效率的提高。而且功能觀首先要問金融體系需要行使哪些經濟功能,然後去尋求一種最好的組織機構,而一種組織機構是否最好,則又進一步取決於時機和現有的技術( Merton , 1995 ;博迪, 2000 )。
當然,這里關注的焦點並不在於金融中介功能的具體內容,而是金融機構的動態變化。 Merton ( 1995 )承認,近年來,金融體系結構( Ross(1989) 把金融機構分為透明的各類證券市場、半透明的各類非銀行金融機構以及不透明的傳統金融中介如商業銀行與保險公司)發生變化的部分原因是由於新設計證券的大量涌現,計算機和電訊技術的進步也使得不同證券的大宗交易得以順利完成,部分原因是由於金融理論的重要進步,所有這些都大大地降低了金融交易的成本。結果,導致金融市場交易量大幅提高,從而替代了金融中介的某些職能。中介與市場在金融產品的提供上是競爭的,而技術進步與交易成本的持續下降加劇了這種競爭的強度。 Finnerty(1988,1992) 對金融產品創新的大量事件的考察表明,最初由中介提供的金融產品最終都走向了市場,這種範式隱含著:金融中介(特別是非透明中介如銀行)正在被金融市場的制度性安排所替代。上述觀點對於金融中介總體來說是不成立的,中介除了提供定製的產品和服務的明顯功能以外,還具有重要的創造與檢驗新產品的潛在功能。 Merton 根據金融產品的性質對金融市場與金融中介作了具體「分工」。相比之下,金融市場傾向於交易標准化的或者說成熟的金融產品,這種金融產品能服務於大量的消費者,並在定價時能被交易所充分理解;而金融中介則更適合於量小的新金融產品,這些新產品一般而言是高度定做的,只針對那些具有特殊金融需求的消費者,因此信息也是完全不對稱的。中介和和市場是一個動態的過程,中介通過創造出構成新市場基礎的產品和加大市場上已有產品的交易量來幫助市場成長。反過來,市場通過降低生產產品的成本幫助中介創造新的更加個性化的產品。當我們靜態地審視某一特殊產品的活動時,中介和市場的確是兩個相互競爭的制度。然而當我們動態地看待金融系統的演進時,兩者又恰恰是互補性的制度,在功能的發揮上彼此加強、相互促進。從這種意義上講, Merton 對金融中介理論的貢獻是真正具有建設性的,甚至是革命性的。
功能需求的穩定性使 Oldfield & Santomero(1997) 認為金融服務,如發行、配置、支付、及融資,比提供服務的機構和滿足客戶要求所提供的特定產品都要穩定。 Eichberger & Harper ( 1997 )也為我們理解中介與市場的關系提供了新的視角。在他們看來,金融制度發展的特徵實際上就是金融中介與金融市場之間持續的競爭,金融制度演進的歷史也就成為人們試圖調和金融制度和金融市場競爭性關系的歷史。 Allen & Santomero (1998) 認為現有的文獻過分強調了中介在減少交易成本和信息不對稱方面的作用。他們指出,中介是風險轉移的推進器和處理日益復雜的金融工具及市場難題的推進器( Facilitators )。同時指出,為參與金融活動提供便利是金融中介的一項重要服務。減少參與成本(即學習有效利用市場並日復一日地參與到這個市場中來的成本。)對理解已在金融市場發生了的變化是事關重要的。 Merton(1989) 增加了金融部門的另外一個功能。他認為金融中介具有在不同參與者之間分配風險的能力。在這里,金融中介的主要增值能力在於它們具有以最低成本有效地分配風險的功能。金融中介可以通過動態交易戰略創造大量的合成資產。其業務日漸集中於風險的交易和各種金融合約風險的捆綁和拆分。
20 世紀 70 年代以來,許多傳統的金融市場擴大了,新的金融市場產生了,交易成本也降低了,信息變得便宜和容易得到,但卻沒有伴隨著中介的減少。反而,金融市場廣度與深度的擴展卻是中介和企業增加運用這些金融工具的結果,也就是說,金融市場的擴大並沒有使人們對金融中介的依賴程度降低,反而,個人參與金融市場的方式急劇轉向通過各種中介。因此,傳統的以交易成本和信息不對稱為基礎的金融中介理論對此現象的解釋就存在問題。
針對銀行等金融中介業務的變化, Allen & Santomero (1998) 在歸納銀行新業務後認為,風險管理已經成為銀行和其他金融中介的主要業務。 Scholtens & Wensveen(2000) 則認為,風險管理從誕生起就是銀行的核心業務,銀行總是持有風險資產並管理它。而隨著銀行新業務的拓展和衍生金融工具的出現,這一職能大大加強了。管理風險現在是,而且一直是金融中介的生計所在。依靠在信息生成和處理上的專業化以及分散個體信貸和期間風險,中介一直能夠吸收風險。針對金融中介職能的變化, Allen & Santomero(1998) 認為,原有的金融中介理論視野過於狹窄,需要用風險管理和參與成本來解釋現代金融中介的存在。他們認為,在傳統的以銀行業為基礎的經濟中,金融市場的作用並不顯著,銀行管理風險的辦法是將風險跨期平滑化:在資金充裕的時候吸收大量短期流動性資產,而在資金短缺時用它們作為流動性風險的緩沖劑。但是,近 20 年來,金融市場的發展對銀行業形成的沖擊,使這種風險管理辦法難以為繼了。因為金融市場給投資者提供比銀行利息高得多的回報,因而使資金從銀行流入金融市場。為了生存,銀行不得不對其風險管理辦法動手術:銀行等金融中介繞開分業經營的限制,開拓新業務,進入新市場,進行金融創新,推出新的金融產品,向「全能銀行」轉變。這樣,與傳統的信貸業務比例下降相伴隨,銀行開始在金融市場中扮演著進行資產交易和風險管理代理人的角色。參與成本可以解釋銀行的職能轉變。所謂參與成本有兩方面的含義:一是指花在參與風險管理和決策上的時間。 Allen & Santomero(1998) 指出,最近 20 年來,隨著人們特別是專業人士的單位時間收入的提高,他們花在風險管理和決策上的時間的機會成本大大增加了;二是指由於金融創新,金融工具越來越復雜,使得非金融從業人員了解金融風險交易和風險管理的難度也大大增加了。投資者學習某種金融工具需要花費固定成本,既然如此,雖然交易成本與信息成本可能已經大為下降,但由於伴隨著上述固定成本,投資者的最佳選擇仍然是只持有有限的資產( Brennan , 1975 ), King & Leape ( 1984 )提供了相應的經驗證據。這兩方面的原因,使得個人參與金融資產交易和風險管理的成本大大增加。而金融中介作為專業機構,可以利用其專業優勢,代理人們進行風險交易和管理,從而大大減少參與成本。在這里,金融中介的職能主要是代理金融資產交易和風險管理,已不同於傳統的吸收存款和發放貸款的職能了。 Scholtens & Wensveen ( 2000 )基本同意 Allen & Santomero ( 1998 )的觀點,但是認為他們的分析並不全面。盡管市場不斷向完美市場逼近,信息價格不斷下降,但不對稱信息和交易成本仍然是中介起作用的重要因素。 Scholtens & Wensveen ( 2000 )認為參與成本並不能很好地解釋金融業近年來發生的一些巨大變化,諸如共同基金的發展和金融衍生工具的廣泛使用。在他們看來,這些金融產品迅速發展的關鍵仍然是風險而不是參與成本,金融中介理論必須拓展其目前的研究邊界。應當放棄靜態的完美市場範式,採用更為動態的概念,金融中介理論應當包括金融創新的動態過程和在此基礎上的市場差異化。金融中介不是居於最終儲蓄者和投資者之間充當「代理人」,以減少像不對稱信息和參與成本之類的市場非完美性,而是一個獨立行事的市場主體。它能夠創造金融產品,並通過轉換財務風險、期限、規模、地點和流動性而為客戶提供增加值。因此價值增值是現代金融中介發展的主要驅動力,從而理應成為金融中介理論的核心。當然,價值增值是通過降低人們的參與成本和擴展金融服務來實現的。
基於此, Scholtens & Wensveen 的這種所謂的補充理論( amended theory )自然強調金融中介的顧客導向而不是信息不對稱。也就是說,金融中介本身就是向顧客出售金融服務並從中獲利的,而傳統理論所謂的節約交易成本、消除信息不對稱以及參與成本等則屬於上述過程的伴隨效應( by-effect )。總之,這種補充理論與傳統理論相比,後者強調成本,而前者則強調價值;後者強調信息不對稱,而前者強調顧客導向(張傑 20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