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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匯管制如何防範金融風險

發布時間: 2022-08-30 19:11:32

⑴ 如何防範外匯交易信息系統操作風險

操作風險的定義方式有兩大類,即間接定義和直接定義。間接定義方式把操作風險定義為除信用風險和市場風險以外的所有風險。對操作風險的定義是一種直接定義:操作風險是各公司業務和支持活動中內生的一種風險因素。
這種風險表現為各種形式的錯誤、中斷或停止,可能導致財務損失,或給公司帶來其他方面的損害。新技術的發展,尤其是信息技術的發展並在處理銀行業務中的廣泛應用,給銀行業金融機構帶來了潛在的風險。
如:在外匯交易信息系統中,一些銀行機構藉助電子商務技術,使用Internet/Intranet、信息加密技術等信息技術為客戶提供了無形的交易平台,打破了銀行金融機構的經營邊界,但也增加了系統操作風險。
具體來說,系統操作風險形成機制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存取控制操作風險。對外匯交易系統及外匯交易信息的存取包括兩種類型,一是對外匯交易信息處理設備及外匯交易信息進行物理存取,在物理存取過程中故意對信息處理設備或備份數據的磁帶介質進行破壞,導致外匯交易系統中斷,或不能持續提供交易服務,從而帶來財務上的損失。二是對信息處理設備或交易數據、交易功能進行邏輯存取,惡意篡改數據,破壞數據的完整性,或偽造交易紀錄,修改交易許可權,從而給銀行金融機構帶來財務上的損失。
2、系統操作與維護操作風險。由於在系統開發與設計過程中,對系統未來的交易用戶量、數據量增長情況預測不足,導致系統在運行過程因系統數據存儲容量、系統網路數據交換能力、系統處理能力的下降所產生的交易瓶頸,並進一步影響系統正常交易過程。
3、人員操作風險。人員操作風險涉及外匯交易人員與系統管理人員等故意或無意的誤操作給交易系統帶來的風險。
4、系統開發與維護操作風險。在系統開發過程,由於數據輸入、數據處理、數據輸出過程存在著一定漏洞,系統運行過程就存在著一定風險。另外,在系統部署與運行過程中,系統用戶許可權不能得到合理的劃分,同樣也容易給系統帶來操作風險,如系統開發人員在生產環境下,修改或部署應用程序,或系統開發環境、測試環境與生產環境不能實施有效分離。

⑵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外匯管理局的外匯管理

外匯管理,是指一國政府授權國家貨幣金融管理當局或其他國家機關,對外匯收支、買賣、借貸、轉移以及國際間的結算、外匯匯率和外匯市場等實行的管制措施。
改革開放以前,中國實行高度集中的計劃經濟體制,由於外匯資源短缺,中國一直實行比較嚴格的外匯管制。1978年實行改革開放戰略以來,中國外匯管理體制改革沿著逐步縮小指令性計劃,培育市場機制的方向,有序地由高度集中的外匯管理體制向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相適應的外匯管理體制轉變。1996年12月中國實現了人民幣經常項目可兌換、對資本項目外匯進行嚴格管理,初步建立了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外匯管理體制。建國以來,中國外匯管理體制大體經歷了計劃經濟時期、經濟轉軌時期和1994年開始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以來三個階段。 實行外匯留成制度
為改革統收統支的外匯分配製度,調動創匯單位的積極性,擴大外匯收入,改進外匯資源分配,從1979年開始實行外匯留成辦法。在外匯由國家集中管理、統一平衡、保證重點的同時,實行貿易和非貿易外匯留成,區別不同情況,適當留給創匯的地方和企業一定比例的外匯,以解決發展生產、擴大業務所需要的物資進口。外匯留成的對象和比例由國家規定。留成外匯的用途須符合國家規定,有留成外匯的單位如本身不需用外匯,可以通過外匯調劑市場賣給需用外匯的單位使用。留成外匯的范圍和比例逐步擴大,指令性計劃分配的外匯相應逐步減少。
外匯調劑市場
在實行外匯留成制度的基礎上,產生了調劑外匯的需要。為此,1980年10月起中國銀行開辦外匯調劑業務,允許持有留成外匯的單位把多餘的外匯額度轉讓給缺匯的單位。以後調劑外匯的對象和范圍逐步擴大,開始時只限於國營企業和集體企業的留成外匯,以後擴大到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匯,國外捐贈的外匯和國內居民的外匯。調劑外匯的匯率,原由國家規定在官方匯率的基礎上加一定的幅度,1988年3月放開匯率,由買賣雙方根據外匯供求狀況議定,中國人民銀行適度進行市場干預,並通過制定「外匯調劑用匯指導序列」對調劑外匯的用途(或外匯市場准入)加以引導,市場調節的作用日益增強。
改革人民幣匯率制度
1、實行貿易內部結算價和對外公布匯率雙重匯率制度
匯率高估,不利於對外貿易的發展,因此,1981年,中國制定了一個貿易外匯內部結算價,按當時全國出口商品平均換匯成本加10%利潤計算,定為1美元合2.8元人民幣,適用於進出口貿易的結算,同時繼續公布官方匯率,1美元合1.5元人民幣,沿用原來的「一籃子貨幣」計算和調整,用於非貿易外匯的結算。兩個匯率對鼓勵出口和照顧非貿易利益起到了一定作用,但在使用范圍上出現了混亂,給外匯核算和外匯管理帶來不少復雜的問題。隨著國際市場美元匯率的上升,我國逐步下調官方匯率,到1984年底,官方匯率已接近貿易外匯內部結算價。1985年1月1日取消內部結算價,重新實行單一匯率,匯率為1美元合 2.8元人民幣。
2、根據國內外物價變化調整官方匯率
改革開放以後,中國物價進行改革,逐步放開,物價上漲,為使人民幣匯率同物價的變化相適應,起到調節國際收支的作用,1985-90年根據國內物價的變化,多次大幅度調整匯率。由1985年1月1日的1美元合2.8元人民幣,逐步調整至1990年11月17日的1美元合5.22元人民幣。這幾年人民幣匯率的下調主要是依據全國出口平均換匯成本上升的變化,匯率的下調滯後於國內物價的上漲。
3、實行官方匯率和外匯調劑市場匯率並存的匯率制度
為配合對外貿易,推行承包制,取消財政補貼,1988年3月起各地先後設立了外匯調劑中心,外匯調劑量逐步增加,形成了官方匯率和調劑市場匯率並存的匯率制度。從1991年4月9日起,對官方匯率的調整由以前大幅度、一次性調整的方式轉為逐步緩慢調整的方式,即實行有管理的浮動,至1993年底調至1美元合5.72元人民幣,比1990年11月17日下調了9%。同時,放開外匯調劑市場匯率,讓其隨市場供求狀況浮動,匯率波動較大。在國家加強宏觀調控和中國人民銀行入市干預下,1993年底回升到1美元合8.72元人民幣。
允許多種外匯業務
1979年前,外匯業務由中國銀行統一經營。為適應改革開放以後的新形勢,在外匯業務領域中引入競爭機制,改革外匯業務經營機制,允許國家專業銀行業務交叉,並批准設立了多家商業銀行和一批非銀行金融機構經營外匯業務;允許外資金融機構設立營業機構,經營外匯業務,形成了多種金融機構參與外匯業務的格局。
資本輸出入管理制度
(六)放寬對境內居民的外匯管理
個人存放在國內的外匯,准許持有和存入銀行,但不準私自買賣和私自攜帶出境。對個人收入的外匯,視不同情況,允許按一定比例或全額留存外匯。從1985 年起,對境外匯給國內居民的匯款或從境外攜入的外匯,准許全部保留,在銀行開立存款帳戶。1991年11月起允許個人所有的外匯參與外匯調劑。個人出國探親、移居出境、去外國留學、贍養國外親屬需用外匯,可以憑出境證件和有關證明向國家外匯管理局申請,經批准後賣給一定數額的外匯,但批匯標准較低。
關於外匯兌換券
為了便利旅客,防止外幣在國內流通和套匯、套購物資,1980年4月1日起中國銀行發行外匯兌換券,外匯券以人民幣為面額。外國人、華僑、港澳台同胞、外國使領館、代表團人員可以用外匯按銀行外匯牌價兌換成外匯券並須用外匯券在旅館、飯店、指定的商店、飛機場購買商品和支付勞務、服務費用。未用完的外匯券可以攜帶出境,也可以在不超過原兌換數額的50%以內兌回外匯。收取外匯券的單位須經外匯局批准,並須把收入的外匯券存入銀行,按收支兩條線進行管理。收券單位把外匯券兌換給銀行的,可以按規定給予外匯留成。 1993年11月14日,黨的十四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問題的決定》中明確要求,「改革外匯管理體制,建立以市場供求為基礎的、有管理的浮動匯率制度和統一規范的外匯市場,逐步使人民幣成為可兌換貨幣」。這為外匯管理體制進一步改革明確了方向。1994年至今,圍繞外匯體制改革的目標,按照預定改革步驟,中國外匯管理體制主要進行了以下改革:
進行重大改革
(一)1994年對外匯體制進行重大改革,實行人民幣經常項目有條件可兌換
1、實行銀行結售匯制度,取消外匯上繳和留成,取消用匯的指令性計劃和審批。從1994年1月1日起,取消各類外匯留成、上繳和額度管理制度,對境內機構經常項目下的外匯收支實行銀行結匯和售匯制度。除實行進口配額管理、特定產品進口管理的貨物和實行自動登記制的貨物,須憑許可證、進口證明或進口登記表,相應的進口合同和與支付方式相應的有效商業票據(發票、運單、托收憑證等)到外匯指定銀行購買外匯外,其他符合國家進口管理規定的貨物用匯、貿易從屬費用、非貿易經營性對外支付用匯,憑合同、協議、發票、境外機構支付通知書到外匯指定銀行辦理兌付。為集中外匯以保證外匯的供給,境內機構經常項目外匯收入,除國家規定準許保留的外匯可以在外匯指定銀行開立外匯帳戶外,都須及時調回境內,按照市場匯率賣給外匯指定銀行。
2、匯率並軌,實行以市場供求為基礎的、單一的、有管理的浮動匯率制度。1994年1月1日,人民幣官方匯率與市場匯率並軌,實行以市場供求為基礎的、單一的、有管理的浮動匯率制,並軌時的人民幣匯率為1美元合8.70元人民幣。人民幣匯率由市場供求形成,中國人民銀行公布每日匯率,外匯買賣允許在一定幅度內浮動。五年多來,人民幣匯率基本穩定略有上升。
3、建立統一的、規范化的、有效率的外匯市場。從1994年1月1日起,中資企業退出外匯調劑中心,外匯指定銀行成為外匯交易的主體。1994年4月1日銀行間外匯市場--中國外匯交易中心在上海成立,連通全國所有分中心,4月4日起中國外匯交易中心系統正式運營,採用會員制、實行撮合成交集中清算制度,並體現價格優先,時間優先原則。中國人民銀行根據宏觀經濟政策目標,對外匯市場進行必要的干預,以調節市場供求,保持人民幣匯率的穩定。
4、對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管理政策保持不變。為體現國家政策的連續性,1994年在對境內機構實行銀行結售匯制度時,對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匯收支仍維持原來辦法,准許保留外匯,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匯買賣仍須委託外匯指定銀行通過當地外匯調劑中心辦理,統一按照銀行間外匯市場的匯率結算。
5、禁止在境內外幣計價、結算和流通。1994年1月1日,中國重申取消境內外幣計價結算,禁止外幣境內流通和私自買賣外匯,停止發行外匯兌換券。對於市場流通的外匯兌換券,允許繼續使用到1994年12月31日,並於1995年6月30日前可以到中國銀行兌換美元或結匯成人民幣。
通過上述各項改革,1994年中國順利地實現了人民幣經常項目有條件可兌換。
取消經常項目
(二)1996年取消經常項目下尚存的其他匯兌限制,12月1日宣布實現人民幣經常項目可兌換
1、將外商投資企業外匯買賣納入銀行結售匯體系。1996年7月1日起,外商投資企業外匯買賣納入銀行結售匯體系,同時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匯帳戶區分為用於經常項目的外匯結算帳戶和用於資本項目的外匯專用帳戶。外匯局核定外匯結算帳戶的最高金額,外商投資企業在核定的限額內保留經常項下的外匯收入,超過部分必須結匯。外商投資企業經常項目下的對外支付,憑規定的有效憑證可直接到外匯指定銀行辦理,同時,繼續保留外匯調劑中心為外商投資企業外匯買賣服務。 1998年12月1日外匯調劑中心關閉以後,外商投資企業外匯買賣全部在銀行結售匯體系進行。
2、提高居民用匯標准,擴大供匯范圍。1996年7月1日,大幅提高居民因私兌換外匯的標准,擴大了供匯范圍。
3、取消尚存的經常性用匯的限制。1996年,中國還取消了出入境展覽、招商等非貿易非經營性用匯的限制,並允許駐華機構及來華人員在境內購買的自用物品、設備、用具等出售後所得人民幣款項可以兌換外匯匯出。
經過上述改革後,中國取消了所有經常性國際支付和轉移的限制,達到了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協定第八條款的要求。1996年12月1日,中國正式宣布接受第八條款,實現人民幣經常項目完全可兌換。至此,中國實行了人民幣經常項目可兌換、對資本項目外匯進行嚴格管理、初步建立了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外匯管理體制,並不斷得到完善和鞏固。如1997年再次大幅提高居民個人因私用匯供匯標准,允許部分中資企業保留一定限額經常項目外匯收入,開展遠期銀行結售匯試點,等等。1998年以來,在亞洲金融危機影響蔓延深化的背景下,針對逃、套、騙匯和外匯非法交易活動比較突出的情況,在堅持改革開放和人民幣經常項目可兌換的前提下,完善外匯管理法規,加大外匯執法力度,保證守法經營,打擊非法資金流動,維護了人民幣匯率穩定和正常的外匯收支秩序,為創造公平、清潔、健康的經營環境,保護企業、個人和外國投資者的長遠利益做出積極努力。
深化體制改革
(三)2001年加入世界貿易組織以來,繼續深化外匯管理體制改革
2001年加入世界貿易組織以來,中國對外經濟迅速發展,國際收支持續較大順差,改革開放進入了一個新階段。外匯管理主動順應加入世貿組織和融入經濟全球化的挑戰,進一步深化改革,繼續完善經常項目可兌換,穩步推進資本項目可兌換,推進貿易便利化。主要措施有:
提高行政許可效率
1、大幅減少行政性審批,提高行政許可效率。根據國務院行政審批改革的要求, 2001年以來,外匯管理部門分三批共取消34項行政許可項目,取消的項目占原有行政審批項目的46.5%。按照《行政許可法》的要求,對保留的39項行政許可項目進行了全面清理,對這些項目辦理和操作程序予以明確規定和規范,提高行政許可效率。
促進貿易投資便利化
2、進一步完善經常項目外匯管理,促進貿易投資便利化。允許所有中資企業與外商投資企業一樣,開立經常項目外匯賬戶,幾次提高企業可保留現匯的比例並延長超限額結匯時間。多次提高境內居民個人購匯指導性限額並簡化相關手續。簡化進出口核銷手續,建立逐筆核銷、批量核銷和總量核銷三種監管模式,嘗試出口核銷分類管理;推廣使用「出口收匯核報系統」,提高出口核銷業務的准確性、及時性。實行符合跨國公司經營特點的經常項目外匯管理政策,便利中外資跨國企業資金全球統一運作。
拓寬資金流出入渠道
3、穩步推進資本項目可兌換,拓寬資金流出入渠道。放寬境外投資外匯管理限制,將境外投資外匯管理改革試點推廣到全國,提高分局審核許可權和對外投資購匯額度,改進融資性對外擔保管理辦法,大力實施「走出去」戰略。允許部分保險外匯資金投資境外證券市場,允許個人對外資產轉移。實行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制度,提高投資額度,引進國際開發機構在中國境內發行人民幣債券,促進證券市場對外開放。允許跨國公司在集團內部開展外匯資金運營,集合或調劑區域、全球外匯資金。出台外資並購的外匯管理政策,規范境內居民跨國並購和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的行為。規范境內居民通過境外特殊目的公司開展股權融資和返程投資的行為。
浮動匯率制
4、積極培育和發展外匯市場,完善有管理的浮動匯率制。2005年7月21日匯率改革以前,積極發展外匯市場:改外匯單向交易為雙向交易,積極試行小幣種「做市商」制度;擴大遠期結售匯業務的銀行范圍,批准中國外匯交易中心開辦外幣對外幣的買賣。7月21日,改革人民幣匯率形成機制,實行以市場供求為基礎、參考一籃子貨幣進行調節、有管理的浮動匯率制度。配合這次改革,在人民銀行的統一領導和部署下,外匯管理部門及時出台一系列政策促進外匯市場發展,包括:增加交易主體,允許符合條件的非金融企業和非銀行金融機構進入即期銀行間外匯市場;引進美元「做市商」制度,在銀行間市場引進詢價交易機制;將銀行對客戶遠期結售匯業務擴大到所有銀行,引進人民幣對外幣掉期業務;增加銀行間市場交易品種,開辦遠期和掉期外匯交易;實行銀行結售匯綜合頭寸管理,增加銀行體系的總限額;調整銀行匯價管理辦法,擴大銀行間市場非美元貨幣波幅,取消銀行對客戶非美元貨幣掛牌匯率浮動區間限制,擴大美元現匯與現鈔買賣差價,允許一日多價等。
積極防範金融風險
5、加強資金流入管理,積極防範金融風險。調整短期外債口徑。對外資銀行外債實行總量控制,外資銀行向境內機構發放的外匯貸款按照國內外匯貸款管理。實行支付結匯制,嚴控資本項目資金結匯。將外商投資企業短期外債余額和中長期外債累計發生額嚴格控制在「投注差」內,明確規定外商投資企業的境外借款不可以結匯用於償還國內人民幣貸款。以強化真實性審核為基礎,加強對出口預收貨款和進口延期付款的管理。將境內機構180天(含)以上、等值 20萬美元(含)以上延期付款納入外債管理,同時規范了特殊類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債管理,並將境內貸款項下境外擔保按履約額納入外債管理,由債務人逐筆登記改為債權人定期登記。加強對居民和非居民個人結匯管理。
強化國際收支統計監測
6、強化國際收支統計監測,加大外匯市場整頓和反洗錢力度。加快國際收支統計監測預警體系建設,初步建立高頻債務監測系統和市場預期調查系統,不斷提高預警分析水平。加大外匯查處力度,整頓外匯市場秩序,積極推進外匯市場信用體系建設,初步建立起了以事後監管和間接管理為主的信用管理模式。建立和完善外匯反洗錢工作機制,2003年起正式實施大額和可疑外匯資金交易報告制度,加強反洗錢信息分析工作。
現階段,根據內外經濟協調均衡發展的要求,外匯管理部門正在加快建立健全調節國際收支的市場機制和管理體制,促進國際收支基本平衡。一是改變「寬進嚴出」的管理模式,實行資金流入流出均衡管理,逐步使資金雙向流動的條件和環境趨於一致;二是調整「內緊外松」的管理格局,逐步減少對內資、外資的區別待遇,創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三是轉變「重公輕私」的管理觀念,規范居民個人和非居民個人外匯收支;四是減少行政管制,外匯管理逐步從直接管理轉向主要監管金融機構的間接管理,從主要進行事前審批轉向主要依靠事後監督管理。 人民幣經常項目可兌換
1996,我國正式接受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協定第八條款,實現了人民幣經常項目可兌換。為了區分經常項目和資本項目交易,防止無交易背景的逃騙匯及洗錢等違法犯罪行為,我國經常項目外匯管理仍然實行真實性審核(包括指導性限額管理)。根據國際慣例,這並不構成對經常項目可兌換的限制。
1、經常項目外匯收入實行限額結匯制度。除國家另有規定外,經常項目下的外匯收入都須及時調回境內。凡經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支局批准開立經常項目外匯賬戶的境內機構(包括外商投資企業),可在核定的最高金額內保留經常項目外匯收入,超過限額部分按市場匯率賣給外匯指定銀行,超過核定金額部分最長可保留90天。
2、境內機構經常項目用匯,除個別項目須經外匯局進行真實性審核外,可以直接按照市場匯率憑相應的有效憑證用人民幣向外匯指定銀行購匯或從其外匯帳戶上對外支付。
3、實行進出口收付匯核銷制度。貨物出口後,由外匯局對相應的出口收匯進行核銷;進口貨款支付後,由外匯局對相應的到貨進行核銷。以出口收匯率為主要考核指標,對出口企業收匯情況分等級進行評定,根據等級採取相應的獎懲措施,扶優限劣,並督促企業足額、及時收匯。建立了逐筆核銷、批量核銷和總量核銷三種監管模式,嘗試出口核銷分類管理;目前正在設計、開發和推廣使用「出口收匯核報系統」。

⑶ 如何防範外匯風險

風險是沒法規避的,但可以控制,減少損失。在這個市場,每個交易者都虧過錢也賺過錢。大部分虧損的交易者都是每次虧損的比賺得多,而賺錢的交易者則反之。所以想要控制風險主要有兩點:1.設置合理的贏虧比;2.控制倉位。網頁鏈接

⑷ 企業應該如何採取管理手段防範外匯風險

1、外匯風險:外匯風險(ForeignExchangeExposure)是指一個金融的公司、企業組織、經濟實體、國家或個人在一定時期內對外經濟、貿易、金融、外匯儲備的管理與營運等活動中,以外幣表示的資產(債權、權益)與負債(債務、義務)因未預料的外匯匯率的變動而引起的價值的增加或減少的可能性。

2、管理手段:
企業還有很多外部套期保值工具可供選用,如遠期外匯合同、外匯期權交易等。開展外匯交易是一種實用、直接而科學的方法。
通過遠期外匯交易防範交易風險。在進行遠期外匯交易時,企業與銀行簽訂合同,在合同中規定買人賣出貨幣的名稱、金額、遠期匯率、交割日期等。從簽訂合同到交割這段時間內匯率不變,可防範日後匯率變動的風險。遠期外匯交易的一個變種是具有日期選擇權的遠期合約,其允許企業在一個預先規定的時間范圍內的任何一天執行外匯交易。當然,遠期外匯交易本身是存在風險的,企業能否避免損失和獲得好處,關鍵在於匯率預測是否正確。同時,遠期外匯交易在避免了匯率不利變動風險的同時,也喪失了匯率有利變動而帶來的獲利機會。
以外匯期權交易防範交易風險。所謂外匯期權,是外匯期權交易雙方按照協定的匯率,就將來是否購買某種貨幣,或是否出售某種貨幣的選擇權,預先簽訂的一個合約。外匯期權合約給期權買方的是權利,而沒有義務,期權分為看漲期權和看跌期權。對套期保值者來說,外匯期權有三個其它保值方法無法相比的優點。其一,將外匯風險局限於期權保險費;其二,保留獲利的機會;其三,增強了風險管理的靈活性。

⑸ 央行對防控金融風險採取哪些措施

你好,央行為防控金融風險主要採取以下措施:

一、綜合運用多種貨幣政策工具組合,健全宏觀審慎政策框架,在總量適度的基礎上進一步優化信貸結構,調節好貨幣信貸供給,保持合理的社會融資規模。繼續優化流動性管理,根據經濟金融形勢和資本流動的變化,合理安排工具組合、期限結構和操作力度,保持銀行體系流動性處於適當水平,合理引導貨幣市場利率。靈活運用利率等價格調控手段,調節資金需求和投資儲蓄行為,促進經濟和價格總水平穩定。健全宏觀審慎政策框架,把貨幣信貸和流動性管理的總量調節與強化宏觀審慎管理結合起來,並根據經濟景氣變化、金融機構穩健狀況和信貸政策執行情況等對有關參數進行適度調整,發揮好差別准備金動態調整措施的逆周期調節功能。

二、著力優化信貸結構,更好地服務實體經濟發展。加強信貸政策與產業政策的協調配合,扎實推進信貸政策導向效果評估,引導金融機構把握好貸款投放節奏和結構,切實到有保有壓,有扶有控。創新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進一步加大對符合產業政策的企業特別是小型微型企業、國家重點在建續建項目的有效信貸投入。構建多層次、多樣化、適度競爭的農村金融服務體系,加大對「三農」的支持力度。重點支持民生工程尤其是保障性安居工程、欠發達地區、科技創新、節能環保、戰略性新興產業、企業技術改造等。嚴格控制對高耗能、高污染行業和產能過剩行業的貸款。

三、穩步推進利率市場化改革和人民幣匯率形成機制改革。加快培育市場基準利率體系,引導金融機構增強風險定價能力,積極探索進一步推進利率市場化的有效途徑。進一步完善人民幣匯率形成機制,增強人民幣匯率雙向浮動彈性,保持人民幣匯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的基本穩定。加快發展外匯市場,推動匯率風險管理工具創新。順應市場需求,穩步擴大跨境人民幣業務的品種和范圍。進一步做好跨境貿易和投資人民幣結算工作,做好人民幣跨境流動監測和監管工作,探索個人跨境人民幣業務,繼續推進在銀行間外匯市場掛牌人民幣對新興市場貨幣交易。密切關注國際形勢變化對資本流動的影響,加強跨境資本流動監測預警。

四、推動金融市場規范發展,深化金融機構改革。大力發展金融市場,優化融資結構,繼續鼓勵金融創新,拓寬小型微型企業融資渠道,加強金融市場基礎設施建設,積極穩妥地推動銀行間債券市場對外開放。進一步推動大型商業銀行完善現代金融企業制度,加快發方式轉型。扎實推進中國農業銀行深化「三農金融事業部」改革試點。統籌考慮政策性金融總體發展,堅持分類指導、「一行一策」的原則,深化國家開發銀行商業化改革,穩步推進中國進出口銀行和農業發展銀行改革。

五、有效防範系統性金融風險,維護金融體系穩定。加強宏觀審慎管理,引導金融機構穩健經營。加強對民間借貸、房地產、政府融資平台等的監測分析,及時掌握風險狀況,從全局的、系統的、長期的視角處理好信貸合理增長和銀行貸款質量提升之間的關系,做好風險提示和防範工作。防範跨行業、跨市場風險,防範非正規金融及其他相關領域風險向金融體系傳導。既要防止金融風險蔓延,也要防止出現道德風險,守住不發生區域性系統性風險的底線。

⑹ 如何利用外匯交易來防範外匯風險

你好,如何利用外匯交易來防範外匯風險:

1.積極利用金融衍生工具。
從國際范圍看,衍生金融工具已經發展成為最主要的交易風險管理手段,目前在金融市場上進行交易的衍生金融工具品種已經超過3 000種。我們認為,遠期外匯交易與外匯期貨交易對於風險防範極為重要。遠期外匯交易又稱期匯交易,指我國具有外匯債權或債務的企業與銀行按商定的遠期匯率簽訂賣出或買進遠期外匯合約,規定買賣的幣種、金額、匯率及未來交割的時間,到合同規定的交割日再進行交割,以避免在貨物從成交到支付款項期間內因匯率變動而遭受的風險的方法。運用遠期合約最大的作用是讓具有交易風險頭寸的企業確定未來現金流量的價值。因此,企業可以事先進行成本管理,確定銷售價格以保證取得合理的利潤率。期貨合同是交易所為進行期貨交易而制定的標准化合同。外匯期貨交易採用交易雙方在交易所內通過公開叫價的方式,確定在將來某一日期以既定匯率交割一定數量外匯的期貨合同,外匯期貨損益和現匯損益進行抵消,是套期保值行為。由於外匯期貨套期保值交易在匯率變動不利於進口企業的情況下,可以使進口企業少損失一些外匯,但當匯率變動有利於進口企業時,它又要使進口企業的外匯盈餘少一些,這就是外匯期貨套期保值的特點。
2.加列交易合同條款。
在外匯交易風險防範中,加列交易合同條款是一個很重要的方面。(1)加列貨幣保值條款。加列貨幣保值條款是指加列某種與合同貨幣不同的、價值穩定的貨幣,將合同金額轉換成用保值貨幣表示,結算時再按市場匯率將保值貨幣表示的金額摺合成合同貨幣進行收付。因為保值貨幣的幣值比較穩定,能夠緩解匯率變動的風險,它通常被用於長期合同。(2)加列風險分攤條款。風險分攤指交易雙方按簽訂的協議分攤因匯率變化造成的風險。其主要過程是:確定產品的基價和基本匯率,確定調整基本匯率的方法和時間,確定以基本匯率為基數的匯率變化幅度,確定交易雙方分攤匯率變化風險的比率,根據情況協商調整產品的基價。
3.合理選擇合同貨幣。
隨著人民幣在周邊國家和地區的幣信逐步提高,特別是伴隨香港人民幣離岸業務的開展,人民幣在通往自由兌換的道路上穩步前進,進出口企業在進出口貿易中應不失時機地加強人民幣計價結算的比重。但是在選擇合同貨幣時還必須注重「收硬付軟」的原則,即出口、借貸資本輸出爭取使用硬幣,進口、借貸資本輸入爭取使用軟幣。這一原則的困難在於,由於「硬」、「軟」並不是絕對的,企業管理人員難以掌握其變化規律,因此企業可以與銀行建立聯系,在專業人員的幫助下對匯率走勢做出正確的判斷。
4.靈活掌握收付時間。
企業應根據實際情況靈活掌握收付時間。作為出口企業,當計價貨幣呈上升趨勢時,由於收款日期越向後推就越能收到匯率收益,故企業應在合同規定的履約期限內盡可能推遲出運貨物,或向外方提供信用,以延長出口匯票期限。當然,這要在雙方協商同意的基礎上才能進行。
5.加強人才儲備和培養。
防範外匯交易風險是一項技術性較強的業務,准確的預測匯率變化趨勢是避免外匯風險的前提條件,經濟的全球化,投資自由化的發展,匯率波動的復雜化增加,對企業財務管理員的素質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此外,國外許多大型企業建立了相當規模的風險管理組織,而國內大多數中小企業由於資金和經驗等方面的原因,可以考慮與銀行建立健全一種長期合作機制。

⑺ 結合國際財務管理 規避外匯風險有哪些方法

結合國際財務管理,規避外匯風險的方法:套期保值/對沖;對跨國公司內部的外匯管理;實行集中管理;創建一個衡量外匯走勢與匯率風險的體系;確定企業能夠承受的風險等級等。


管理匯率風險的根本方法——套期保值/對沖:是指針對一組資產面臨的風險,利用國際金融市場上特定的金融工具構造相反的頭寸,以消除資產的非系統風險如利率風險和匯率風險。這里主要是避免匯率的不利變動對短期現金流量的影響。包括多頭套期保值和空頭套期保值,前者是指預期外匯價格即將上漲,在賣出即期外匯的同時,利用金融工具,如期貨,在期貨市場上買進遠期外匯;後者是指預期外匯價格即將下跌,在買入即期外匯的同時,利用金融工具,如期貨,在期貨市場上賣出遠期外匯;

具體金融工具如下:(1)遠期外匯合約交易。遠期外匯合約是銀行和客戶之間就將來用一種貨幣兌換另外一種貨幣達成的協議,協議規定了匯率、交割日期和合同金額,是匯率波動時最常用的套期保值工具。(2)外匯期貨交易。外匯期貨交易採用雙方在交易所內通過公開叫價的方式,確定在將來某一日期以既定匯率交割一定數量外匯的期貨合同,從而使得資產價值不受或者少受市場波動的影響。(3)外匯期權交易,指買賣雙方達成一項遠期外匯買賣合同,買方在向賣方繳納一定的保險費後,有權在到期日或之前,放棄合同或者要求賣方按商定的金額執行所簽訂的合同。包括看漲權(買方有權購買外匯)和看跌權(買方有權賣出外匯)。


降低外匯風險其他措施(1)專家建議(2)對跨國公司內部的外匯管理實行集中管理(3)確定企業能夠承受的風險等級(4)創建一個衡量外匯走勢與匯率風險的體系(5)監控主要貨幣的變動情況(6)提防不穩定或受外匯管制的貨幣(7)把握經濟趨勢和規劃趨勢(8)區別經濟風險與交易風險、折算風險(9)注重國際運營活動的靈活性(如靈活的生產和采購戰略「不把雞蛋放同意籃子里」)。

⑻ 進出口貿易中如何防範外匯風險

首先是盡量採用本國貨幣作為計價貨幣。這樣就避免了貨幣的兌換問題,也就不存在匯率風險。但這在我國是很難實現的。因為到目前為止,人民幣在國際上還不是自由兌換的貨幣。其次是出口商品、資本輸出時爭取選用幣值穩定、堅挺的「硬幣」;進口商品、資本輸入時爭取選用幣值疲軟的「軟幣」。這樣,出口商和債權人以「硬幣」作為合同貨幣,當結算和清償時,這種貨幣匯率上升,則會以同樣多的外匯兌換更多的本國貨幣;而進口商和債務人以「軟幣」作為合同貨幣,當結算和清償時,計價貨幣匯率下跌,則會以較少的本國貨幣兌換更多的外匯以用來結算貨款和清償債務。但這種方法有其局限性,一是貨幣的「軟」和「硬」都是相對的,而且是可以互相轉換的,即使很受歡迎的「自由外匯」的匯率也有可能發生波動,其軟硬局面會發生改變;二是這只是作為涉外經濟主體在實際涉外經濟活動中力爭的一種可能性。因為進口和出口、資本輸出和輸入都是相對的。在出口時爭取使用「硬幣」,而同時對方作為進口商肯定也會盡量爭取使用「軟幣」,關鍵看雙方的洽談結果。 (三)以遠期外匯交易彌補風險。通過預先決定匯率和金額的遠期交易是一種最直接的彌補風險手段。假定中方一出口企業,預定在三個月後收進以美元計價的出口貨款,可與銀行預先約定在三個月後賣出美元。當美元資金一入賬就進行交割,也就是以約定的匯率將美元賣給銀行,換成人民幣,這樣通過遠期外匯交易對可能產生的交易結算風險進行有效防範。這里需要考慮彌補風險的成本,可以通過現時的遠期匯率與即期匯率的比較來決定彌補風險是否有利。如果對結匯期到期時的即期匯率的估計與現在的遠期匯率差別不大,現時遠期匯率與即期匯率之差就是一般的彌補風險成本。 對進行的資本交易,通常也通過預先進行遠期預約來起到彌補風險的作用。一般的資本交易有兩種:套息交易和籌資交易。所謂套息交易是指通過資金調撥賺取利差的交易,它是伴隨著外匯交易的資金移動和為避免在將來特定時候發生反方向資金移動時的外匯風險所進行的遠期外匯交易的組合。籌資交易是以籌集資金為目的的資本交易,如借進外幣貸款或發行外債等,在還款時也會因匯率變動而產生風險,通常也採用遠期外匯交易進行彌補。 (四)慎重考慮出口收匯的結算方式。外貿企業還應根據業務實際,慎重考慮出口收匯的結算方式,做到安全及時,這是對外貿易出口收匯應貫徹的一個原則。一般而言,即期信用證結算方式最符合安全及時收匯的原則;遠期信用證結算方式收匯安全有保證,但不及時,因此匯率發生波動的概率就高,從而削弱了收匯的安全性。至於托收結算方式,由商業信用代替了銀行信用,安全性大大降低。所以,為達到安全及時收匯的目的,要根據業務的實際情況,在了解對方資信的前提下,慎重靈活地選擇適當的結算方式。如出口商出售的商品庫存積壓,並且在國際市場價格疲軟,在進口商資信可靠,而且該商品在進口國有一定的銷路,進口國對付匯控制相對不嚴的情況下,出口商也可接受託收方式。 我國還要健全信息網路,對匯率變動進行及時預測和分析研究。對外經濟貿易部門、金融部門、涉外企業等具備條件的設立專門機構或指派專人負責國際金融、貨幣的研究及防範匯率風險工作。對外經濟貿易部門、中國銀行利用現代化的通信設備網路,及時掌握國際市場上外匯變動信息,向涉外企業提供情況和資料。目前,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商務部都先後成立了匯率趨勢研究小組,從事研究西方各國的主要貨幣匯率的變化,預測中、長期匯率變動走勢,分析對我國外貿、外匯、外資工作的影響,提出對策和意見。

⑼ 如何規避外匯風險

外匯交易風險的內部防範
1、交易風險防範的內部技術是指內部用於防範和降低外匯風險的方法。在簽訂交易合同前,就採取措施防範風險,如選擇有利計價貨幣、適當調整商品價格等。
2、資產債務調整法
以外幣表示的資產及債務容易受到匯率波動的影響。幣值的變化可能會造成利潤下降或者折算成本幣後債務增加。資產和債務管理是將這些帳戶進行重新安排或者轉換成最有可能維持自身價值甚至增值的貨幣。
這一方法的核心是:盡量持有硬貨幣資產或軟貨幣債務。硬貨幣的價值相對於本幣或另一種基礎貨幣而言趨於不變或上升,軟貨幣則恰恰相反,它們的價值趨於下降。作為正常業務的一部分,實施資產債務調整策略有利於企業對交易風險進行自然防範。如借貸法,當擁有以外幣表示的應收賬款時,可借入一筆與應收賬款等額的外幣資金,以達到防範交易風險的目的。
3、選擇有利的計價貨幣
外匯風險的大小與外幣幣種有著密切的聯系,交易中收付貨幣幣種的不同,所承受的外匯風險會有所不同。在外匯收支中,原則上應爭取用硬貨幣收匯,用軟貨幣付匯。
例如,在進出口貿易中,進口支付爭取用軟貨幣,出口收匯爭取用硬貨幣;在借用外資時,爭取借軟貨幣,所承受的風險就比較小。
4、在合同中訂立貨幣保值條款
在交易談判時,經過雙方協商,在合同中訂立適當的保值條款,以防止匯率多變的風險。貨幣保值條款的種類很多,並無固定模式,但無論採用何種保值方式,只要合同雙方同意,並可達到保值目的即可。
主要有黃金保值、硬貨幣保值、「一籃子」貨幣保值。目前合同中採用的一般是硬貨幣保值條款。訂立這種保值條款時,需注意三點:
首先,要明確規定貨款到期應支付的貨幣。
其次,選定另一種硬貨幣保值。
最後,在合同中標明結算貨幣與保值貨幣在簽訂合同時的即期匯率。
收付貨款時,如果結算貨幣貶值超過合同規定幅度,則按結算貨幣與保值貨幣的新匯率將貨款加以調整,使其仍等於合同中原折算的保值貨幣金額。
5、適當調整商品的價值
在進出口貿易中,一般應堅持出口收硬貨幣,進口付軟貨幣的原則,但有時由於某些原因使出口不得不用軟貨幣成交,進口不得不用硬貨幣成交,這樣就存在外匯風險。為了防範風險,可採取調整價格法,主要有加價保值法和壓價保值法兩種。
6、通過風險分攤防範交易風險
指交易雙方按簽訂的協議分攤因匯率變化造成的風險。其主要過程是:確定產品的基價和基本匯率,確定調整基本匯率的方法和時間,確定以基本匯率為基數的匯率變化幅度,確定交易雙方分攤匯率變化風險的比率,根據情況協商調整產品的基價。
7、靈活掌握收付時間防範外匯交易風險
在國際金融市場瞬息萬變的情況下,提前或推遲收款、付款,對外貿企業來說會產生不同的利益效果。因此,應根據實際情況靈活掌握收付時間。作為出口商,當計價貨幣堅挺,即匯率呈上升趨勢時,由於收款日期越向後推就越能收到匯率收益,故應在合同規定的履約期限內盡可能推遲出運貨物,或向外方提供信用,以延長出口匯票期限。若匯率呈下跌趨勢時,應爭取提前結匯,即加速履行合同,如以預收貨款的方式在貨物裝運前就收匯。當然,這要在雙方協商同意的基礎上才能進行。反之,當作為進口商時,則做出相應調整。由於使用這種方法,所受利益,便是外方的損失,故不易為外方所接受。但企業應對此有所了解,一方面在有條件時可藉此避免收匯風險,另一方面則可以防止外方向我方轉嫁風險。
外匯交易風險的外部管理技術
1、除內部管理技術外,還有很多外部套期保值工具可供選用,如遠期外匯合同、外匯期權交易等。開展外匯交易是一種實用、直接而科學的方法。
2、通過遠期外匯交易防範交易風險
在進行遠期外匯交易時,簽訂合同,在合同中規定買人賣出貨幣的名稱、金額、遠期匯率、交割日期等。從簽訂合同到交割這段時間內匯率不變,可防範日後匯率變動的風險。遠期外匯交易的一個變種是具有日期選擇權的遠期合約,其允許在一個預先規定的時間范圍內的任何一天執行外匯交易。當然,遠期外匯交易本身是存在風險的,能否避免損失和獲得好處,關鍵在於匯率預測是否正確。同時,遠期外匯交易在避免了匯率不利變動風險的同時,也喪失了匯率有利變動而帶來的獲利機會。
3、以外匯期權交易防範交易風險
所謂外匯期權,是外匯期權交易雙方按照協定的匯率,就將來是否購買某種貨幣,或是否出售某種貨幣的選擇權,預先簽訂的一個合約。外匯期權合約給期權買方的是權利,而沒有義務,期權分為看漲期權和看跌期權。
對套期保值者來說,外匯期權有三個其它保值方法無法相比的優點。
其一,將外匯風險局限於期權保險費。
其二,保留獲利的機會。
其三,增強了風險管理的靈活性。
4、根據目標定做期權,防範交易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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