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保險稅收籌劃包含哪些內容
1. 稅收籌劃的范圍包括哪些
1、國內稅收籌劃與國際稅收籌劃;2、稅收籌劃與稅收優惠;3、稅收籌劃與企業決策項目;4、個人稅收籌劃與公司稅收籌劃。
2. 稅收籌劃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稅務籌劃主要內容:
1、提前了解國家稅收優惠政策,了解區域性稅收優惠政策
2、提前合理運用相應的稅收優惠政策為企業節稅
政策:
稅務籌劃的時候要保證企業有真實的業務經營,要三流一致!
現在最合理合規節稅的方法就是以有限公司的組織形式入駐到園區內,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成立有限公司,可以成立子公司、分公司,也可以選擇直接遷移,讓注冊地址中在園區即可
有限公司,入駐園區後,有地方的稅收留存
增值稅地方留存50%,所得稅地方留存40%
獎勵扶持,在地方留存的基礎上給到企業70%-90%
3. 什麼是稅收籌劃
何為稅收籌劃?
可以簡單地理解為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企業進行合理避稅的一種前提規劃。
稅收籌劃主要有合法性、前瞻性、目的性這三個特點:
第一項合法性:毋庸置疑的就是企業所有的稅收籌劃都需要在法律的規定范圍內進行,除此之外在稅收籌劃的結果上也應該符合相關法律的立法意圖;
第二項前瞻性:這里主要說的是籌劃時間的前瞻性,不能等納稅義務發生時再去考慮如何處理,而是從整體出發,在相關業務發生之前,將稅收作為企業的成本進行考慮;
第三項目的性:稅收籌劃的目的性是為了合理合法的減少稅收成本,從而提高利潤。
那麼企業如何進行稅收籌劃呢?
目前有以下幾種方向:
第一、用足稅收優惠政策。目前減免稅的權利屬於國務院,主要是避免相關政策過多過亂的現象。企業可以充分利用法律中關於稅收優惠的政策,來享受節稅效益。但也應注意,不應濫用稅收優惠條款,用欺騙的手段騙取稅收優惠,要充分了稅收優惠相關程序與條款,避免過程的不得當而失去相應的權益。
第二、定價轉移。轉移定價的避稅原則,一般適用於稅率有差異的相關聯企業。通過轉移定價,使稅率高的企業部分利潤轉移到稅率低的企業,最終減少兩家企業的納稅總額。
第三、分攤費用。分攤費用就是指企業在保證費用必要支出的前提下,從賬目中想方設法找到平衡,使費用最大的攤入成本,實現避稅。
第四、通過名義籌資避稅。這一原則主要是通過籌資,使得企業達到最高的利潤水平和最輕低的稅負水平。一般說來,企業生產經營所需資金主要有三個渠道:一是自我生產經營過程中的積累;二是通過金融機構貸款或發行債券;三是發行股票。
第五、資產租賃。出租人在契約或合同規定的期限內收取租金,將資產租借給承租人使用的一種經濟行為。從承租人來說,租賃可以避免企業購買機器設備的負擔和免遭設備陳舊過時的風險,由於租金從稅前利潤中扣減,可沖減利潤而達到避稅。
以個人所得稅為例
企業對個人所得稅進行稅收籌劃,主要是從以下兩個方面著手:
第一通過減少名義收入,將員工的名義收入降至低稅率區,從而減少納稅支出。
在日常生產經營過程中,企業員工工資扣除各種項目後的應納稅所得額如果在一個等級的末端,那相對低一級別的來說工資沒有高出多少,但稅額提高了。例如,在不考慮其他情況下,如果員工A的全月應納稅所得額為12100,調整為全月應納稅所得額為11900元,通過計算兩個級別的個人所得稅分別為:調整前12100*0.2-1410=1010元,調整後11900*10%-210=980元,相差30元,12個月就是360元,如果企業有100個員工,那麼一年就是36000元的個人所得稅。所以企業可以通過降低員工的名義收入來減少稅負。
第二企業在政策允許的范圍內,為員工多提供一些企業福利,也可以達到良好的避稅效果。可以將第一種方法中降低的部分通過職工福利來發放,例如提供餐補、房補、交通補助等。在合理合規的范圍內,以不同的形式發放給員工。但是企業要從整體出發考慮,不可只對單一稅種籌劃。
企業更需要注意的是「依法治稅」是對稅收進行籌劃的前提。同時企業的領導人員應當關注稅法的變化、調整,根據實際情況調整稅收籌劃。要綜合考慮,因地制宜,找到符合企業本身的稅收籌劃方式,才能真得達到好的效果。
4. 稅收籌劃主要包括哪些內容
稅收籌劃的主要內容:
1、避稅籌劃:是指納稅人採用非違法手段(即表面上符合稅法條文但實質上違背立法精神 的手段),利用稅法中的漏洞、空白獲取稅收利益的籌劃。納稅籌劃既丌違法也丌合法,不 納稅人丌尊重法律的偷逃稅有著本質區別。國家只能採取反避稅措施加以控制(即丌斷地完 善稅法,填補空白,堵塞漏洞)。
2、節稅籌劃:是指納稅人在丌違背立法精神的前提下,充分利用稅法中固有的起征點、減 免稅等一系列的優惠政策,通過對籌資、投資和經營等活勱的巧妙安排,達到少繳稅甚至丌 繳稅目的的行為。
3、規避「稅收陷阱」:是指納稅人在經營活勱中,要注意丌要陷入稅收政策規定的一些被 認為是稅收陷阱的條款。 如《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兼營丌同稅率的貨物或勞務,應分別核算,未分別核算的,從 高適用增值稅稅率。如果人們對經營活勱丌進行事前的納稅籌劃,就有可能掉進國家設置的 「納稅陷阱」,從而增加企業的稅收負擔。
4、轉嫁籌劃:是指納稅人為了達到減輕稅負的目的,通過價格調整將稅負轉嫁給他人承擔 的經濟行為。
5、實現涉稅零風險:是指納稅人賬目清楚,納稅申報正確,稅款繳納及時、足額,不會出 現任何關於稅收方面的處罰,即在稅收方面沒有任何風險,或風險極小可以忽略丌計的一種 狀態。這種狀態的實現,雖然不能使納稅人直接獲取稅收上的好處,但卻能間接地獲取一定的經濟利益,而且這種狀態的實現,更有利於企業的長遠發展不規模擴大。
5. 稅務籌劃包括哪些內容
稅務籌劃大致可以分為三個層次:
1.戰略管理
(1)股權架構與層次如何設計與安排,對未來財稅會產生什麼樣的影響?
(2)成立項目公司還是不成立項目公司,用法人股東還是自然人股東?關聯的考量?注冊地點安排在哪裡更合適?
(3)注冊資本多大以及出資形式不同對財稅會產生什麼樣的影響?
(4)土地方與資金方如何合作?不同形式拿地稅負比較,怎樣最低?
(5)如何增加拿地過程中的土地成本例如拆遷成本?
(6)與政府如何合作與談判?代建市政項目款項如何收回?
(7)一級與二級如何聯動以增加土地成本?
2.經營管理
(1)開發產品設計不同對企業稅務的影響,比如戶型面積應定多大?應建獨立車庫還是地下連體車庫?
(2)商業和住宅比例、普通住宅與非普通住宅比例;
(3)對外合同條款如何從財稅角度修改最合理?
(4)報建形式、開發分期對稅收的影響?
(5)如何增加工程成本?
(6)銷售價格的制定與財稅測算;
(7)促銷方案選擇對財稅的影響;
(8)毛坯還是精裝修?裝修方案的稅收測評;
(9)銷售折扣管理與內控制度的落實;
(10)自己銷售還是請專業公司銷售,付費方式不同對稅負的影響?
3.理財
費用發生後計入什麼會計科目可節稅、用什麼樣的費用分攤標准對公司最有利、資金利息計算方法的選擇、合並或分期清算的選擇、高管高額獎勵如何規避個稅等等。
如能事前從以上三個角度綜合進行企業稅務統籌與規劃,不僅可大大降低企業稅負,同時也利於公司的良性發展。
6. 財務管理中的稅收籌劃
財務管理中的稅收籌劃
財務管理是在一定的整體目標下,關於資產的購置(投資),資本的融通(籌資)和經營中現金流量(營運資金),以及利潤分配的管理,簡單的說,財務管理是組織企業財務活動,處理財務關系的一項經濟管理工作。
財務管理中的稅收籌劃分析
[摘要]
在企業的管理過程中稅收籌劃是財務管理過程中重要的內容之一,所謂的稅收籌劃是企業能夠通過科學的方法對資產進行融資,從而起到節省支出的目的,提升企業的經濟效益。在市場模式轉型的過程中大多數企業在財務管理過程中對於稅收籌劃意識欠缺,導致管理不力,也因此暴露了很多問題,文章就對企業財務管理過程中稅收籌劃所存在的問題進行分析和討論,並制定出具體的措施,幫助企業在後期的發展過程中快速成長。
[關鍵詞]
企業財務管理;稅收籌劃;會計實務
稅收籌劃即在法律許可的范圍內,納稅人可以根據國家稅收的相關政策不斷的優化納稅方案來逐漸降低企業的稅收負擔,從而提升企業的經濟效益的手段之一。在企業的財務管理過程中稅收籌劃起著重要的作用,與此同時其還能夠幫助企業降低稅收支出,因此可以說科學的稅收籌劃能夠幫助企業快速的發展,而如果稅收籌劃不夠合理,那麼企業也將會面臨倒閉的命運。
1企業財務管理過程中稅收籌劃的原則及其作用
合理的稅收籌劃對於國家而言能夠確保其稅收政策的正確實施,同時還能夠降低企業的稅收負擔,作為企業而言其在對稅收進行籌劃的過程中務必要遵循其中的基本原則,時刻明確其籌劃的目的。
1.1稅收籌劃的原則企業的稅收籌劃的整個過程中都要在國家的法律和相關政策所允許的范圍內操作,另外還必須和企業的整體財務管理進行有機的結合,鑒於此,稅收籌劃所需要遵循的原則有三點:①必須符合國家法律、政策的相關規定:企業稅收籌劃的目的是降低企業的稅收負擔、在其實施的過程中所有的行為必須符合政策和法律條規的約束,因此在稅收方案的制訂過程中應該嚴格按照國家的稅收政策進行擬定,嚴禁出現偷稅漏稅的犯罪行為。②目標性原則:現如今在市場經濟模式下,企業之間的競爭逐漸白熱化,因此想要更好的發展就應該從各個方面來降低成本,提升經濟效益;稅收負擔便是提升經濟效益的重要途徑之一,越來越多的企業開始合理的使用稅收籌劃來實現自身的財務管理目標,因此在企業的財務管理過程中需要將稅收籌劃與其進行緊密結合,時刻明確其最終的目的,從而完成企業的管理目標。③稅收籌劃應具備前瞻性:稅收籌劃需要更高的前瞻性才能夠在國家與企業之間的徵收繳納稅收的法律形成之前全部完成,必須在事先將所有的和稅收相關的行為安排妥當,確保企業所有和稅收相關的行為都是遵守企業的稅收籌劃步驟和章程進行的;與此同時稅收籌劃部門還應該通過研究各項數據指標對企業未來的發展進行准確的預測,稅收籌劃需要具備靈活性的特點以便於能夠及時進行更改調整,完成既定的稅收目標。
1.2稅收籌劃的作用企業和國家的稅收部門進行互動和交流大多都是通過稅收統籌來完成的,企業的稅收統籌從小的方面說能夠實現企業內部的財務管理,從大的方面而言其能夠幫助國家完成稅收的政策和目標,所以其主要的作用體現在兩個方面:(1)實現企業的財務管理目標:稅收籌劃是企業財務管理的重要內容之一,稅收籌劃能夠有效地降低稅收的負擔,繼而降低企業的生產成本,使得企業的利潤得到最大化,所以說稅收籌劃是實現企業財務管理目標主要的途徑和手段。(2)完成國家財政稅收的管理目標:中國企業經歷了經濟模式轉型的鎮痛之後,目前已逐漸使用市場經濟模式,在這一持續發展和完善的過程中,國內的稅收體制也在不斷地進行改進和完善,稅收政策的變化是財政稅收部門進行經濟宏觀調控的具體體現,另外科學的稅收統籌能夠提升國家經濟宏觀調控的能力,能夠幫助國家制定的財政目標快速實現。
2稅收統籌的方法和內容
企業在實施稅收籌劃時首先應該對其所有的涉及稅收的業務進行全面和充分的分析,在完全滿足企業財務管理的要求下制定出最為科學合理的稅收方案。在企業的稅收籌劃過程中需要選擇最為合理的稅收計劃。稅收籌劃的內容主要包含三個方面,分別是投資稅收籌劃、籌資稅收籌劃、日常運營稅資的籌劃等。
2.1企業投資的稅收籌劃在目前市場經濟條件下,一個企業要想尋求更大的發展空間就必須具備大量流動資金的能力,所以需要不斷的籌集更多的資金以滿足企業拓展的需求。在很多企業的財務管理過程中資金籌集能力是判斷其團隊水平的重要標准之一,在籌資的過程中就應該認真的考慮稅收籌劃的內容。企業進行外部籌資的主要方式就是發行股票和債券,相比較發行股票而言債券對於其在稅收籌劃方面更加有利,因為該種方式能夠顯著降低稅收負擔,在發行債券過程中的所有的費用均可以計入財務費用中,這樣一來在納稅時就能夠將其當成抵稅項目予以減少稅收費用;但是如果是以發行股票方式進行資金的籌集,那麼所有支付給股東的都是納稅之後所得利潤,將利潤空間進行了壓縮。企業在籌資過程中還要考量各個方面的因素,如果在籌資過程中兩種情況都可以進行,那麼擇優進行,不能為了減少賦稅而刻意為之,這樣對企業自身的發展是非常不利的。
2.2企業投資的稅收籌劃企業獲得收益的主要方式之一就是投資,稅收的多少與企業投資的效益率有著直接的關系,所以對於大型企業而言其稅收籌劃工作能夠直接影響其整個投資活動的成功與否。企業對外投資的方式包括兩種:一是直接投資,所謂直接投資指的是使用目前的流動資金投資債券、股票市場等;因為投資股票所獲得的收益都是稅後資金,所以不用再行繳納所得稅;投資債券有兩種形式,即投資國債和企業債券等,國債的收益相對較小,但是首先風險較小,另外不需要繳納所得稅,而企業的債券風險較大,同時收益也大,相應的需要繳納部分所得稅。在直接投資過程中必須要對稅收籌劃進行考慮,另外還需要承擔股市的風險。二是間接投資,指的是企業在金融有價證券之外的投資,間接投資所涉及的業務將會非常的廣泛,相應的涉及稅收籌劃的過程也將會非常的復雜,企業在進行間接投資過程中需要非貨幣、貨幣投資兩個方面進行對比和抉擇。如果採用的是非貨幣資金投資,那麼就需要對資產進行全面、充分、有效的評估,以便於了解和掌握自己的投資成本,最終計算自己的投資收益。
2.3企業日常經營的稅收籌劃企業日常經營過程的稅收籌劃與企業的`財務政策關系密切,按照國家財政部門的相關法律法規中的計算程序、成本核算方法、費用分攤和利潤分配等均進行成本的核算,使用最為合理有效的稅收籌劃方式進行籌劃,讓企業的成本以及利潤之間的效益值達到企業發展的要求。一般的企業經營過程中的稅收籌劃包括三個方面:
(1)對貨存計價方式的稅收籌劃。存貨計價方式的不同其對於企業最終所創造的利潤也有所不同,同時也會對企業的所得稅產生不同的影響。現如今在市場機制不斷趨於完善的階段,國內的企業在存貨計價方式上主要有四種方法,分別是先進先出、後進先出、移動平均和加權平均等計價方式,在計價方式的選擇上需要對各種計價方式對賦稅產生的具體影響進行考量。而當物價處於下降時,一般會採用“先進先出”的計價方式,這樣同樣可以降低期貨的貨存成本,提升銷售成本,最終的結果就是降低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如果市場的物價忽漲忽跌,波動的幅度較大,此時計價方式最好採用移動平均計演算法和加權平均計算方法,這樣能夠有效降低所需要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同時還能夠規避由於物價的不穩定造成的稅收繳納之後的資金緊張問題。
(2)對折舊方法選擇的稅收籌劃。固定資產折舊只會對當期的稅負水平產生較大的影響,在對固定資產進行折舊時選擇合理的方式能夠使其加速完成,這樣便能夠將整個稅負後移到下一個時期,緩解企業的賦稅壓力,有效降低了採取成本。
(3)企業對費用列支選擇的稅收籌劃。企業可以在相關法律允許的范圍內列支當期的費用,從而起到降低企業所得稅的目的,該種方式能夠准確的預計可能會導致的一系列損失。其具體的方法為首先對已經發生的費用進行及時的核對和入賬,然後將壞賬、固定資產的損失全部列為當期的費用,對於即將馬上產生的費用可以通過預提方式先入賬處理,這樣便能夠有效地減少企業運行過程中成本費用的分攤銷售時間,盡量減少成本費用,提升銷售量,企業所要繳納的稅負也會進行後移,緩解資金運行的壓力。企業在稅收籌劃時所處的角度應該是企業的整個全局,讓稅收籌劃部門的人員不再局限於財務管理方面,而非某個角落和某個視角;所有的活動一定要在法律法規的范圍之內,目前國內的計稅法律漏洞很多,但是同樣具有很強的約束力,不能逾越法律的約束線;最後一點就是必須和國家的稅務部門建立良好的交流溝通關系,國家的稅務部門主要的職能就是監管和徵收賦稅,同時需要根據市場的需求進行經濟的宏觀調控,作為企業務必要配合稅務人員的工作,保證國家、社會的經濟健康增長。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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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鄭航.淺析稅收籌劃在企業財務管理中的實施[J].廣東科技,2013(10)
;7. 稅務籌劃包括哪些內容
1.戰略管理
(1)股權架構與層次如何設計與安排,對未來財稅會產生什麼樣的影響?
(2)成立項目公司還是不成立項目公司,用法人股東還是自然人股東?關聯的考量?注冊地點安排在哪裡更合適?
(3)注冊資本多大以及出資形式不同對財稅會產生什麼樣的影響?
(4)土地方與資金方如何合作?不同形式拿地稅負比較,怎樣最低?
(5)如何增加拿地過程中的土地成本例如拆遷成本?
(6)與政府如何合作與談判?代建市政項目款項如何收回?
(7)一級與二級如何聯動以增加土地成本?
2.經營管理
(1)開發產品設計不同對企業稅務的影響,比如戶型面積應定多大?應建獨立車庫還是地下連體車庫?
(2)商業和住宅比例、普通住宅與非普通住宅比例;
(3)對外合同條款如何從財稅角度修改最合理?
(4)報建形式、開發分期對稅收的影響?
(5)如何增加工程成本?
(6)銷售價格的制定與財稅測算;
(7)促銷方案選擇對財稅的影響;
(8)毛坯還是精裝修?裝修方案的稅收測評;
(9)銷售折扣管理與內控制度的落實;
(10)自己銷售還是請專業公司銷售,付費方式不同對稅負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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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什麼是稅務籌劃具體有哪些內容
稅務籌劃又稱「合理節稅」,是指納稅人在法律規定的許可范圍內,通過對經營、投資、理財活動的事先籌劃和安排,盡可能減輕企業稅負,取得企業節稅的經濟利益最大化。
比如可以通過巧簽投資合同享受節稅收益,投資方式一般有貨幣、固定資產、存貨、無形資產等幾種方式,我們針對固定資產來做兩種不同方案。
方案一:機器設備作為注冊資本投入,房屋作為其他收入。按照這種方案,企業以設備作為注冊資本投入,參與合資企業利潤分配,同時承擔風險,不徵收相關稅金和附加。
但把房屋直接作價賣給另一企業,作為新企業的負債,不共享利潤、共擔風險。
視為同房屋轉讓,需要解繳營業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及契稅(根據現行政策,企業以設備作為投資,應視同銷售要徵收增值稅、城建稅及教育費附加)。
方案二:房屋作為注冊資本投入,機器設備作為其他收入。房屋、建築物作為注冊資本投資入股,參與利潤分配,承擔投資風險。
這樣說大家可能不太理解,那舉個通俗的例子吧。
張老闆採用方案一,以現有設備和房產與一個外商合資成立一家中外合資企業,以設備1000萬元(賬面價格1200萬元)和房產1000萬元作投入,並且注冊資本及其他投入均為1000萬元。
張老闆負擔的具體稅款為:營業稅=1000×5%=50萬元;城建稅、教育費附加=50×(7%+3%)=5萬元;契稅=1000×3%=30萬元,也就是說張老闆總共需要繳納85萬元。
張老闆如果採取方案二,只需要繳納契稅=1000×3%=30萬元。兩個方案相比,僅僅是改變了幾個字的先後順序,最終張老闆就省下55萬元。
根據《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對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在十年以上的,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三年~第五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但是, 由於在合同中規定核算方式不同,同樣的分階段投資,取得同樣的利潤,但稅後凈利潤卻相差很遠。
按國家稅收政策規定,可以不征營業稅、城建稅及教育費附加,只需征契稅。同時,稅法又規定,企業出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其售價不超過原值的,不征增值稅。
再比如,建築行業因僱工人、買砂石這些沒辦法取得成本票,導致企業利潤虛高,要多交很多企業所得稅,只能冒著風險虛開發票。
企業把自己使用過的機器設備直接作價給另一企業,視同轉讓固定資產,且其售價一般達不到設備原價。因此,按政策規定可以不征增值稅。
其實,建築公司缺成本票是可以做到合理合規解決的。
首先關於砂石的問題,如果砂石是由個人銷售,那可以讓對方去稅務局代開發票,這樣就只需要交1%的增值稅和1.5%的個稅。
所以想要降低企業稅負,要先了解各種稅收政策,咨詢專業人士,然後優選一個方案來執行,比如在做營銷活動的時候,送的東西不同交的稅也不同,有些需要交稅有些不需要。
簡單來說,稅務籌劃就是幫企業合規避稅,減少稅務風險。
9. 金融保險業稅收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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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金融保險業,是指經營金融、保險的業務。
金融保險業主要繳納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企業所得稅等。
一、營業稅
(一)征稅范圍
金融、保險的業務范圍
1.金融,是指經營貨幣資金流通活動的業務,包括貸款、融資租賃、金融商品轉讓、金融經紀業和其他金融業務。
(1)貸款,是指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的業務,包括自有資金貸款和轉貸。
自有資金貸款,是指將自有資本金或吸收的單位、個人的存款貸與他人使用。
轉貸,是指將借來的資金貸與他人使用。
典當業的抵押貸款業務,無論其資金來源如何,均按自有資金貸款征稅。人民銀行的貸款業務,不征稅。
(2)融資租賃,是指具有融資性質和所有權轉移特點的設備租賃業務。即:出租人根據承租人所要求的規格、型號、性能等條件購入設備租賃給承租人,合同期內設備所有權屬於出租人,承租人只擁有使用權,合同期滿付清租金後,承租人有權按殘值購入設備,以擁有設備的所有權。凡融資租賃,無論出租人是否將設備殘值銷售給承租人,均按本稅目征稅。
(3)金融商品轉讓,是指轉讓外匯、有價證券或非貨物期貨的所有權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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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貨物期貨,是指商品期貨、貴金屬期貨以外的期貨,如外匯期貨等。
(4)金融經紀業,是指受託代他人經營金融活動的業務。
(5)其他金融業務,是指上列業務以外的各項金融業務,如銀行結算、票據貼現等。存款或購入金融商品行為,不徵收營業稅。
2.保險
保險是指將通過契約形式集中起來的資金,用以補償被保險人的經濟利益的業務。
(二)計稅依據
按照規定,金融業的計稅營業額包括:貸款利息、融資租賃收益、金融商品轉讓收益及從事金融經紀業和其他金融業務的手續費收入。
(1)貸款業務的營業額
①貸款業務的營業額,是納稅人發放貸款所得的利息。
②根據《轉發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融業徵收營業稅有關問題的通知》(京財稅[1995]2281號)規定:轉貸業務僅指轉貸外匯業務,以貸款利息收入減去借款利息支出的余額為營業額,計算徵收營業稅;其他貸款業務一律以貸款利息收入全額計算徵收營業稅。
③根據《關於轉發〈國務院關於調整金融保險業稅收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的通知》(財稅字[1997]45號)規定:金融機構的逾期貸款納稅義務發生的時間,為納稅人取得利息收入權利的當天。對超過催收貸款核算年限的逾期貸款,可按實際收到的利息收入徵收營業稅。
催收貸款的核算年限按財務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
④關於出納長款、結算罰款的征稅問題
根據《關於轉發〈國務院關於調整金融保險業稅收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的通知》(財稅字[1997]45號)規定對金融機構的出納長款收入,不徵收營業稅。
對金融機構當期實際收到的結算罰款、罰息、加息等收入應並入營業額中徵收營業稅。
⑤關於委託貸款業務代扣代繳營業稅的問題
金融機構接受其他單位或個人的委託,為其辦理委託貸款業務時,如果將委託方的資金轉給經辦機構,由經辦機構將資金貸給使用單位或個人,在徵收營業稅時,由最終將貸款發放給使用單位或個人並取得貸款利息的經辦機構代扣委託方應納的營業稅,並向經辦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解繳。
⑥關於人民幣轉貸業務徵收營業稅問題
外資銀行經批准開展的經營人民幣業務,應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融業徵收營業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5]79號)的有關規定處理,即轉貸人民幣業務按一般貸款業務處理,以利息收入全額為營業額計征營業稅;外資金融機構間人民幣同業往來暫不徵收營業稅。
⑦關於自有資本金存入境外銀行再拆借能否按轉貸外匯業務徵收營業稅的問題
有些外資銀行在經營過程中,除按規定將自有資本金的30%存在人民銀行外,其餘部分存入境外的關聯銀行,待其發放貸款時再向該關聯銀行拆借。上述貸款中相當於自有資本金存款余額的部分,不屬於《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融業徵收營業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5]79號)第二條所說的「轉貸外匯業務」,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條所說「將自有資金貸與他人使用」的性質。因此,對外資銀行從存放自有資本金的境外關聯銀行拆借資金對外貸款的業務,其等額於所存放的自有資本金部分的貸款,應按利息收入全額徵收營業稅。
⑧農村興辦的農村合作基金會,將其自有的資本金、吸收的股金及其他資金投放給入會會員或其他單位和個人使用,並收取資金佔用費,屬於營業稅稅目注釋中「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的業務」。因此,不論是在其規定范圍內的自我服務,還是超出規定范圍的服務,都應當就其所收資金佔用費或利息收入的全額按照「金融保險業」稅目徵收營業稅。
⑨根據《轉發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融業徵收營業稅有關問題的通知》(京財稅[1995]2281號)規定:自1995年1月1日起,對金融機構往來業務暫不徵收營業稅,對稅款所屬期為1995年度的已徵收入庫稅款,應予以退稅。
對稅款所屬期為1994年度的,未徵收營業稅的,不再補征;已徵收營業稅的,不予退稅,也不得抵頂以後年度應納的營業稅。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融業若干征稅問題的通知》(財稅字[2000]191號)規定:暫不徵收營業稅的金融機構往來業務是指金融機構之間相互佔用、拆借資金的業務,不包括相互之間提供的服務(如代結算、代發行金融債券等)。對金融機構相互之間提供服務取得的收入,應按規定徵收營業稅。
(2)融資租賃營業額
根據《關於轉發〈國務院關於調整金融保險業稅收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的通知》(財稅字[1997]45號)及《關於融資租賃業營業稅計稅營業額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9]183號)規定:納稅人經營融資租賃業務,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包括殘值)減去出租方承擔的出租貨物的實際成本後的余額為營業額。
出租貨物的實際成本,包括納稅人為購買出租貨物而發生的境外外匯借款利息支出,出租方承擔的貨物購入價、關稅、增值稅、消費稅、運雜費、安裝費、保險費等費用。
(3)金融商品轉讓的營業額
①買賣外匯的計稅銷售額,是經營者根據外匯市場行情的變化,買賣外匯所得收益。
②買賣證券的計稅銷售額,是經營者根據證券市場行情的變化,買賣外匯所得收益,即證券買進與賣出價之間的差額。
(4)金融經紀業的營業額
是指金融機構從事金融經紀業所得的手續費。
(5)其他金融業務的營業額
是指金融機構從事其他各種金融業務所得的手續費。
①根據《關於轉發〈國務院關於調整金融保險業稅收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的通知》(財稅字[1997]45號)規定:對金融機構辦理貼現、押匯業務按「其他金融業務」徵收營業稅。金融機構從事再貼現、轉貼現業務取得的收入,屬於金融機構往來,暫不徵收營業稅。
②根據現行金融保險企業財務制度的有關規定,按照規範金融保險企業財務管理的要求,國債手續費收入應列入金融機構的營業收入統一核算。
上述金融機構,包括中國人民銀行、商業銀行、保險公司、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信託投資公司、財務公司、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等。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融業若干征稅問題的通知》(財稅字[2000]191號)規定:
銀行代發行國債取得的手續費收入,由各銀行總行按向財政部收取的手續費全額繳納營業稅,對各分支機構來自於上級行的手續費收入不再徵收營業稅。
2.保險業的營業額
保險業的營業額,是保險機構經營保險業務所得的保費。
(1)關於保險公司辦理儲金業務的征稅問題
根據《關於轉發〈國務院關於調整金融保險業稅收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的通知》(財稅字[1997]45號)規定:
儲金業務,是指保險公司在辦理保險業務時,不是直接向投保人收取保費,而是向投保人收取一定數額的到期應返還的資金(稱為儲金),以儲金產生的收益作為保費收入的業務。
儲金業務的營業額,以納稅人納稅期內的儲金平均余額乘以人民銀行公布的一年期存款利率折算的月利率計算。儲金平均余額為納稅期期初儲金余額與期末余額之和乘以50%。
按上述規定計算儲金業務營業額後,在計算保險企業其他業務營業額時,應相應從「保費收入」賬戶營業收入中扣除儲金業務的保費收入。
納稅人將收取的儲金加以運用取得的收入,凡屬於營業稅征稅范圍的,應按有關規定徵收營業稅。
(2)關於初保、分保業務的征稅問題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保險業實行分保險的,初保業務以全部保費收入減去付給分保人的保費後的余額為營業額。為了簡化手續,在實際徵收過程中,可對初保人按其向投保人收取的保費收入全額(即不扣除分保費支出)征稅,對分保人取得的分保費收入不再徵收營業稅。
3.根據《關於轉發〈國務院關於調整金融保險業稅收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的通知》(財稅字[1997]45號)規定:關於對經濟特區內(包括上海浦東新區和蘇州工業園區,下同)的外商投資和外國金融企業(以下簡稱外資金融機構)來源於特區內、外營業收入的劃分問題。
經濟特區內的外資金融機構來源於特區內的收入,是指外資金融機構直接為設在本特區內的單位提供金融保險勞務所取得的營業收入;來源於特區外的收入,是指外資金融機構直接為設在特區外的單位提供金融保險勞務所取得的營業收入。
經濟特區內的外資金融機構取得的來源於特區內、外的營業收入應當分別核算;未分別核算或不能分別核算的,一律視為來源於特區外的營業收入徵收營業稅。
4.關於金融機構收取的賬單費、憑證費、郵電費等費用的征稅問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金融機構在提供金融勞務的同時,銷售賬單憑證、支票等屬於應徵收營業稅的混合銷售行為,應將此項銷售收入並入營業額中徵收營業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金融機構提供金融保險業勞務時代收的郵電費也應並入營業額中徵收營業稅。
5.關於外資金融機構離岸銀行業務徵收營業稅問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及《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取得的利息、租金收入是否徵收營業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7]35號)有關規定確定的金融機構所在地為勞務發生地的原則,我國境內外資金融機構從事離岸銀行業務,屬於在我國境內提供營業稅應稅勞務,其利息收入應照章徵收營業稅。
對於外資金融機構取得的利息收入以外的離岸業務收入,為便於管理,暫比照利息收入的處理辦法,以其機構所在地確定其營業稅應稅勞務發生地。
所稱離岸銀行業務,是指銀行吸收非居民的資金,服務於非居民的金融活動。離岸銀行業務包括:外匯存款,外匯貸款,同業外匯拆借,國際結算,發行大額可轉讓存款證,外匯擔保,咨詢、見證業務,國家外匯管理局批準的其他業務。
6.根據《關於金融保險業以外匯摺合人民幣計算營業額問題的通知》(京財稅[1996]1068號)規定:金融保險業以外匯結算營業額的,金融業按其收到的外匯的當天或當季季末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基準匯價摺合營業額,保險業按其收到的外匯的當天或當月月末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基準匯價摺合營業額,並計算營業稅,納稅人選擇何種摺合率確定後,一年之內不得變動。
7.根據《關於證券投資基金稅收問題的通知》(京財稅[1998]1234號)規定:
①以發行基金方式募集資金不屬於營業稅的征稅范圍,不徵收營業稅。
②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買賣股票、債券的差價收入,在2000年底以前暫免徵收營業稅。
③金融機構(包括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買賣基金的差價收入徵收營業稅;個人和非金融機構買賣基金的差價收入不徵收營業稅。
8.關於金融企業應收未收利息徵收營業稅問題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融企業應收未收利息徵收營業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2]182號)規定:
①金融企業應收未收利息核算期限按財政部或國家稅務總局制定的財務會計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根據《財政部關於縮短金融企業應收利息核算期限的通知》(財金[2002]5號)規定:從2002年1月1日起,金融企業應收未收利息核算期限由原來的180天調整為90天。因此,對金融企業貸款利息徵收營業稅做以下調整:
金融企業發放貸款(包括自營貸款和委託貸款,下同)後,凡在規定的應收未收利息核算期內發生的應收利息,均應按規定審報交納營業稅;貸款應收利息自結息之日起,超過應收未收利息核算期限或貸款本金到期(含展期)後尚未收回的,按照實際收到利息申報交納營業稅。
②對金融企業2001年1月1日以後發生的已繳納過營業稅的應收未收利息(包括自營貸款和委託貸款利息,下同),若超過應收未收利息核算期限後仍未收回或其貸款本金到期(含展期)後尚未收回的,可從以後的營業額中減除。
③金融企業在2000年12月31日以前已繳納過營業稅的應收未收利息,原則上應在2005年12月31日前從營業額中減除完畢。但已移交給中國華融、長城、東方和信達資產管理公司的應收未收利息不得從營業額中減除。
④金融企業是指銀行(包括國有、集體、股份制、合資、外資銀行以及其他所有制形式的銀行)城市信用社和農村信用社、信託投資公司和財務公司。
(三)稅率及計算公式:
該行業涉及地稅徵收營業稅稅率為5%。
計算公式:應納稅額=營業額×適用稅率
二、城市維護建設稅(略)
三、教育費附加(略)
四、企業所得稅(略)
五、印花稅
印花稅是對在經濟活動和經濟交往中書立、領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所列舉的各種憑證所徵收的一種兼有行為性質的憑證稅。分為從價計稅和從量計稅兩種。
應納稅額=計稅金額×稅率,
或者應納稅額=憑證數量×單位稅額。
1.財政等部門的撥款改貸款簽訂的借款合同,凡直接與使用單位簽訂的,暫不貼花;凡委託金融單位貸款,金融單位與使用單位簽訂的借款合同應按規定貼花。
2.《印花稅稅目稅率表》中所說的「銀行同業拆借」,是指按國家信貸制度規定,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之間相互融通短期資金的行為。同業拆借合同不屬於列舉征稅的憑證,不貼印花。
3.確定同業拆借合同的依據,應以中國人民銀行銀發[1990]62號《關於印發〈同業拆借管理試行辦法〉的通知》為准。凡按照規定的同業拆借期限和利率簽訂的同業拆借合同,不貼印花;凡不符合規定的,應按借款合同貼花。
4.中國人民銀行各級機構經理國庫業務及委託各專業銀行各級機構代理國庫業務設置的賬簿,不是核算銀行本身經營業務的賬簿,不貼印花。
六、個人所得稅
(一)保險業營銷員個人所得稅相關規定
根據《北京市地方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保險營銷員取得收入徵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京地稅個[2002]406號)規定:我市保險業營銷員(非雇員)每月取得傭金收入扣除實際繳納的營業稅及附加後,可按其餘額扣除25%的營銷費用,再按個人所得稅法所規定的費用扣除標准和適用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二)個人取得證券投資基金分紅所得的計稅規定
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證券投資基金稅收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8]55號)的規定:
1.個人從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取得的派息分紅所得屬於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應按20%的比例稅率全額徵收個人所得稅。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為代扣代繳義務人,應在向個人派息分紅時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2.對投資者從基金分配中獲得的股票的股息、紅利收入以及企業債券的利息收入,由上市公司和發行債券的企業在向基金派發股息、紅利、利息時代扣代繳20%的個人所得稅。基金向個人投資者分配股息、紅利、利息時不再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3.對個人投資者從基金分配中獲得的企業債券差價收入,應按稅法規定對個人投資者徵收個人所得稅,稅款由基金在分配時依法代扣代繳。
4.對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從事基金管理活動取得的收入,依照稅法的規定徵收個人所得稅。
(三)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金、基本養老保險金、失業保險基金個人賬戶存款利息所得免徵個人所得稅的規定
根據國務院《對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的實施辦法》第五條「對個人取得的教育儲蓄存款利息所得以及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的其他專項儲蓄存款或者儲蓄性專項基金存款的利息所得,免徵個人所得稅」的規定,為了保證和支持社會保障制度和住房制度改革的順利實施,現明確按照國家或省級地方政府規定的比例繳付的下列專項基金或資金存入銀行個人賬戶所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徵個人所得稅、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金、基本養老保險金、失業保險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