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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理財會怎麼開

發布時間: 2022-09-01 09:42:13

Ⅰ 我想了解村民委員會財務小組成員的構成與規定

這是河北的《村集體財務管理條例》,各省都有大同小異
第三十三條
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應當建立民主理財小組。民主理財小組成員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會議或者其代表會議、村民會議或者代表會議選舉關心集體、辦事公道、懂得財會業務的人員組成,任期三年,可以連選連任。村和村集體經濟組織的主要負責人及其直系親屬不得擔任民主理財小組成員。
民主理財小組對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會議或者其代表會議、村民會議或者其代表會議負責,接受鄉農經管理機構的指導。
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應當接受民主理財小組對財務管理的監督,為他們履行職責提供方便,不得妨礙、阻撓民主理財小組執行職務。
第三十四條
民主理財小組的職責是:
(一)檢查監督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的財務活動;
(二)聽取和反映群眾對村集體財務工作的意見的建議;
(三)審查各項收支並否決不合理的開支;
(四)協助農經管理機構對村集體財務進行審計;
(五)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授予的其他職責。

Ⅱ 村民理財小組屬於村民委員會嗎村民理財小組成員是如何選舉出來的

摘要 1、各村委會成立民主理財小組,成員應由村民代表會議選舉產生。村民主理財小組設組長1名,成員至少2名。

Ⅲ 什麼是民主管理委員會

一、民主理財小組的產生
1、什麼是民主決策?
所謂民主決策,是指凡是關繫到村民群眾利益的事,由群眾自己當家,自己作主,自己決定。主要表現為:一是村民直接參與本村事務的決策,決策的形式是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二是村民委員會在廣泛吸納村民意見的基礎上,根據民主自治原則進行決策,處理日常事務。
2、什麼是民主管理?
民主管理是指村民對村內的社會事務、經濟建設、個人行為等的管理。一是通過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讓村民就村內事務發表意見,直接參與管理;二是民主制定村規民約或村民自治章程,發至每人手裡,照章辦事,對違者要進行批評教育或必要的處罰。
3、什麼是民主監督?
民主監督是實現村民自治的重要內容和保障,民主監督的主要內容包括:村務公開制度、民主評議制度和村民委員會報告制度。民主監督的主要形式有五種:一是召開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由村民委員會定期向村民報告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決定事項完成的情況和村裡財務收支情況,並由村民進行民主評議;二是成立民主理財和財務公開監督小組,負責審核村裡財務,查清財務管理中的問題;三是設立村務公開欄,將村民最關心的財務收支、農民負擔、計劃生育指標、宅基地分配等情況及時公布;四是實行村幹部任期審計和離任審計;五是對不稱職的村民委員會成員由村民依法予以罷免。
4、什麼是民主理財?
民主理財就是由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選舉產生的民主理財小組代表村民對本村的一切經濟活動和財務運行狀況實施民主監督的過程,它是農村基層民主化管理的核心內容,是社會主義政治文明的一個重要標志。
5、為什麼要進行民主理財?
民主理財是村務公開,民主監督原則在財務管理中的具體體現,是杜絕農村財務混亂的有效措施。其意義:
(1)、是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維護農民群眾根本利益的具體體現;
(2)、是完善村民自治,發展社會主義民主的重要內容;
(3)、是順利推進農村改革和發展,加快農村全面建設小康社會進程的必然要求;
(4)、是促進農村黨風廉政建設,密切黨群干群關系的有效途徑。
6、什麼是民主理財小組?
村民主理財小組是群眾民主選舉產生的,代表村民對村級事務履行監督職責,行使監督權力,實行民主管理的監督機構。民主理財小組要在上級政府和村黨支部的指導下開展工作,認真履行職責,實施對村級財務收支和財務制度執行情況的審查監督,及時向村黨支部、村委會反映村民的意見和要求,充分發揮上下溝通的橋梁作用。
7、民主理財小組是如何產生的?
民主理財小組成員由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從村務公開監督小組成員中推選產生,由5—7人組成,每屆任期三年,一般在村委會換屆後一個月內進行換屆選舉,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民主理財小組設組長一名,由民主理財小組成員選舉產生,不能由村「兩委」成員兼任。
8、民主理財小組人員選舉的基本原則是什麼?
村民主理財小組人員選舉必須堅持民主、公開、公正的原則,依法選出符合民意、堅持原則、辦事公道正派,勇於維護集體利益的理財人員。真正把村民主理財組織建設成為民主選舉、民主管理、民主決策、民主監督的基層群眾性組織。
9、民主理財小組成員的組成有哪些?
民主理財小組成員由具有一定的政治覺悟和文化素質,責任心強,在群眾中有較高威望老黨員、老幹部和年輕村民組成,其中村民代表占理財人數三分之二以上,村集體經濟的主要負責人、分管財務的主要負責人、會計人員及其直系親屬不得參加民主理財組織。
10、民主理財小組成員應具備哪些基本的條件?
①堅持四項基本原則;
②熟悉黨在農村的有關政策、法規、制度,熟悉了解村集體經濟組織生產經營活動;
③具備一定的參政議事能力和一定的財會知識;
④認真負責,廉潔奉公,敢於講實話,辦實事;
⑤堅持原則,敢於制止侵犯集體經濟和農民利益的行為,勇於同違反紀律的行為作斗爭。
11、民主理財小組成員的變更與撤換是怎麼進行的?
民主理財小組成員任期屆滿前,任何人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理財小組如有特殊情況(遷出、死亡、自動辭職等)缺員的,應召開村民代表大會進行補選。但是,民主理財小組成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有權罷免其資格。
(1)、審批財務不嚴格,不負責任,造成失職的;
(2)、兩次無故不參加有關會議的;
(3)、不顧大局,只顧個人利益和小團體利益,經教育仍不改正、造成不良影響的;
(4)、有違規違紀行為的;
(5)、年終綜合考核和民主測評結果較差,不適宜繼續擔任監督工作的;
12、民主理財小組成員是否應享受誤工補貼?
民主理財本身是一種政治榮譽,民主理財小組成員一般不享受工資待遇,但是對於一些確實有條件的地方可以採用實行誤工補貼的辦法進行補助。具體標准根據各地實際收入水平由各鎮村確定,民主理財活動所需費用由村負責開支。
13、民主理財與財務公開的關系是什麼?
民主理財是從收支業務發生前、業務活動中、業務活動後的整個過程實施民主監督。而財務公開只是按一定時間在業務完成後,經過一定的民主理財程序後才向群眾公布。財務公開是民主理財的一種手段,但不能代替民主理財。

Ⅳ 請結合生活實際談談你對財務公開和民主理財的理解和認識。

摘要 民主理財和財務公開是當前農村財務管理開展民主監督管理工作的主要內容之一。開展民主理財就是讓廣大群眾參與管理、監督村級財務,財務公開就是村集體經濟組織將財務狀況及有關賬目,定期如實地向成員群眾公開,接受公眾群眾監督。這兩項工作在農村財務管理工作中是緊密相連的,沒有財務公開的民主理財是不實際的民主理財,沒有民主理財的財務公開是沒有意義的財務公開。農村經濟組織要做好財務管理工作必須堅持財務公開與民主理財的有機結合。就如何做好此兩項工作進行了詳細介紹。

Ⅳ 怎樣發揮村務公開監督小組和村民民主理財小組的作用

村務公開監督小組由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從村民代表中推選產生,其主要職責是:審查村務公開各項內容的真實性,徵求和反映村民對村務公開的意見、建議,對村務公開中存在的問題,督促村委會及時作出答復或者進行整改,向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匯報村務公開的監督情況等。村委會研究討論涉及村務公開的事項時,應當有村務公開監督小組成員列席會議。村務公開監督小組按規定履行監督職責,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阻礙、威脅或者打擊報復。對不履行職責的成員,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有權將其撤換。
民主理財小組成員由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從村務公開監督小組成員中推選產生。民主理財由村民民主理財小組代表村民進行。民主理財小組向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負責並報告工作。民主理財小組負責對本村集體財務活動進行民主監督,參與制定本村集體的財務計劃和各項財務管理制度,有權檢查、審核財務賬目及相關的經濟活動事項,有權否決不合理開支。當事人對否決有異議的,可提交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村民有權對本村集體的財務賬目提出質疑,有權委託民主理財小組查閱、審核財務賬目,有權要求有關當事人對財務問題作出解釋。

Ⅵ 村級財務管理規定

為進一步加強農村基層黨風廉政建設,保障農村改革發展順利進行,特製訂了村級 財務管理 規定。本文是我整理的村級財務管理條例,希望能幫到你。
村級財務管理規定1
為了規范和加強村集體財務管理,提高村級財務管理水平,維護集體和農民利益,促進農村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按照現行的法律政策和相關規定,從源頭抓規范,以監督促發展的要求,結合蘇吉灘鄉實際,特製定如下管理辦法:

一、實行村財鄉管。就是在保證各村集體資產所有權、使用權、獨立核算權、債權債務不變的前提下,村級集體所有資金的收支帳目,必須符合財政部門的規定,我鄉建立記賬服務中心,確定專職會計,村級設立報賬員,明確工作職能,建立健全嚴格的 規章制度 和考核辦法。

二、各行政村要建立民主理財制度,成立民主理財小組,成員一般由3-5人組成。其成員由村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村委會成員及直接親屬不得擔任村民理財小組成員。村民主理財小組對全體村民負責,對村財務有參與權和檢查、監督權,對本村財務支出首先進行審核,並在票據上簽章,後由村負責人簽批後,到鄉政府統一報帳,對不合理開支有否決權。

三、村級資金支出要根據經濟的發展力量而行,嚴格實行“零債務”制度。凡以集體名義借貸款事宜,都要經過村委會研究、民主理財小組審核,並經村民代表大會討論通過,村主任審批後,報經鄉記賬服務中心審核批准,鄉政府同意後實施。

四、完善監督機制。1、加強群眾監督。堅持由村民理財小組對村級財務實行全程監督,確保財務支出的合理合法,村民若對本村賬目有疑問,可以持本人身份證和村民理財小組 介紹信 ,隨時到我鄉記賬服務中心查詢情況。2、鄉政府定期對村級財務進行審查,對群眾反映、存在問題多的村重點進行審查。對審查出來的問題要及時通報和督促整改。

五、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擠占、挪用村級集體資金,鄉記賬服務中心要保證上級撥付給村級的各項資金及時足額到位,保證村級自有資金使用 渠道 正常暢通。

六、無特殊情況不允許村幹部或他人借用村級資金,更不允許將村級資金借給他人進行營利或非法活動。違反規定的,視其情節給予有關責任人以黨政紀處分。

七、進一步完善村級財務公開制度,一般情況下,每季度至少公開一次,接受村民監督,500元以上支出項目及金額提供祥細說明,以便群眾看得清楚明白。公開的內容和項目、金額要與原始事實相符。村級救濟(災)收支和捐贈物資收支必須在一個月內向群眾公開。 公開的形式一律採用在村務公開欄和專項公開兩種方式進行。公開的內容至少保留15天。常規性公開工作在村務公開欄上進行;專項收支針對不同情況分別對待。所有公開的內容一律留底稿待查。

八、為使村級財務管理運作規范化,各村報賬員必須在每月25日前,將集體資金收入和支出全部上交記賬服務中心,各村支出的原始 收據 ,在由當事人、村委會成員簽字並由村民理財小組審核簽字,村主任審批後,各村報賬員到鄉記賬中心報送記賬。

九:本辦法由蘇吉灘鄉負責修訂和解釋。

十:本辦法若有與上級有關法規相悖的,以上級有關法規為准。

十一: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施行。
村級財務管理規定2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規范村級財務行為,嚴肅 財經 法紀,切實保護集體和農民的合法權益,促進農村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中央有關政策,結合我鎮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村級財務實行“村帳鎮管”。武鄉鎮農業經濟經營管理發展辦公室負責全鎮各村財務管理的指導和監督工作。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我鎮區域內按行政村設置的村集體經濟組織和社區居民委員會。(下同)

第四條 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財務管理工作,應堅持下列基本原則:一是要貫徹執行黨和國家在農村的方針政策及有關法律、法規;二是要適應農村家庭承包經營的特點;三是實行計劃管理和民主管理;四是堅持自力更生、勤儉辦事業的原則。

第五條 村集體經濟組織應建立健全以下八項財務管理制度。一是現金、銀行存款管理制度;二是產品物資管理制度;三是固定資產管理制度;四是有價證券管理制度;五是財務收支管理制度;六是財務報表和財務檔案管理制度;七是民主理財和財務公開制度;八是財會人員管理制度。

第六條 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做好財務管理基礎工作。各項財產物資的增減要有完整的原始記錄;各項收支活動要做到手續齊全、內容合理;平時不定期地進行財產清查,年度終了前,要進行一次全面的財產清查。

第二章 民主理財

第七條 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財務管理工作應堅持民主理財的原則,以保障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對集體財務的知情權、決策權和監督權。

第八條 村集體經濟組織應按有關規定,建立健全以其成員代表為主,有村幹部共同參加的民主理財組織。民主理財組織應定期召開理財會議,認真聽取和反映全體成員對集體經濟組織財務管理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第九條 村集體經濟組織的重大財務事項,應先報鎮農業服務中心審查,並經鎮人民政府復核,經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後執行。主要包括:1.村集體經濟組織籌集的資本在特殊情況下需要抽走的;2.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大額借債;3.由於債務單位撤消,依照民事訴訟法確定無法追還,或由於債務人死亡,既無遺產可以清償,又無義務承擔人,確實無法收回的應收款項的核銷;4.大、中型固定資產的購置、變賣和報廢處理;5.大額對外投資項目;

6.村集體經濟組織財會人員的任免和調換;7.計劃外較大的財務開支項目;8.主要生產項目的承包辦法及承包指標;9. 其它 重大財務事項。

第三章 財務公開

第十條 村集體經濟組織要根據有關規定,制定和健全財務公開制度,按月進行財務公開,業務量少的村也可按季度進行財務公開。

第十一條 進行財務公開前,應對全部財產、債權、債務和有關帳目進行一次全面核實,對收支憑證進行認真核對。核實、核對工作由村集體經濟組織負責人主持,由村主管會計負責具體業務。同時要認真研究群眾關心的 熱點 問題,有針對性地確定公開重點。

第十二條 公開的內容應經村集體經濟組織負責人、民主理財小組負責人和主管會計共同審核並簽字後,提交鎮農業服務中心審核,並報鎮人民政府審定。

第十三條 村級財務公開的內容既要詳細全面,又要簡潔明了、通俗易懂,便於群眾了解。主要包括:財務計劃、各項收入、各項支出、各項財產、債權債務、收益分配、農戶承擔的籌資籌勞、集資款、水費、電費等。

第十四條 村級在財務帳目張榜公布後,村主要負責人應安排專門時間,接待群眾來訪,解答群眾提出的問題,聽取群眾的意見和建議。對群眾反映的問題要及時解決,一時難以解決的,要做出解釋。

第四章 鎮代管村級財務

第十五條 村級財務實行“村帳鎮管”是指村集體的帳薄、憑證由鎮農業服務中心代記、代管,現金、存款所有權仍由村集體經濟組織自行管理。

第十六條 村級財務實行鄉鎮代管後,村級應保留現金 日記 帳、財產物資登記薄、債權債務登記薄、內部往來登記薄等財務會計帳薄,鎮農業服務中心應設置總帳、明細分類帳、現金帳和存款帳。

第十七條 村級財務實行鎮代管後,村級只設置一名報帳員,負責辦理村級的財務事項、登記有關帳薄和村集體經濟組織安排的其它相關工作,並按區、鎮的有關規定和要求,向鎮農業服務中心按時報帳。

第十八條 鎮政府要配備具有一定財務 會計知識 的業務骨幹從事代管工作。人員設置包括總會計一人、記帳員一至二人。人員管理實行崗位責任制度,各鄉鎮要制定工作人員的具體崗位責任,明確分工,具體工作由鎮農業服務中心主任主持負責。

第十九條 鎮農業服務中心要定期對村級財務人員進行培訓,每年至少一次,不斷提高從業人員的業務素質和政策水平。鎮農業服務中心可根據業務人員的 崗位職責 定期進行工作考核和業務考核,考核不合格的,鎮政府應建議村委會讓其不得再從事此項工作。

第二十條 鎮代管村級財務要建立、健全各項財務管理制度和工作責任制度。主要包括現金和銀行存款管理制度、財務審批制度、財務報表和財務檔案管理制度、工作人員的崗位責任制度等。

第二十一條 鎮代管村級財務要按照規定設置財務帳薄、記載財務事項、管理現金收支和保管有關檔案資料,及時向有關部門和

上級領導報送財務報表。鎮代管村級帳目、資金,要手續清楚、會計核算及時、帳目清晰、責任明確。鎮農業服務中心每月末(業務量少的村,可每季度一次)都要與村財會人員核對有關帳目和盤點庫存現金,做到鎮、村兩級帳帳、帳證、帳款、帳物、帳榜五相符,如實反映村級財務狀況,保護集體資產的安全與完整。

第二十二條 鎮政府及有關部門要加強對村級各項收入的管理。村級各項收入統一由村財會人員憑鎮農業服務中心統一發放的專用收款票據收取,不得使用其它票據。收入必須在5日內繳存開戶銀行,支出時再從銀行提取現金,嚴禁在所收到的現金中坐支。村集體的資金收入不得坐支。鎮政府要針對坐支和村幹部直接經手現金收支以及村集體經濟組織不按時報帳等問題,建立約束機制。

第二十三條 鎮代管村級財務要嚴格有關財務手續。鎮農業服務中心主任和總會計要認真審核村級的各項支出憑證,不符合規定的票據嚴禁入帳。對違反財經法紀、法規及區、鎮有關規定的支出,應查明情況,提請鎮政府或有關部門處置。大額支出(一千元以上)與“三費”支出,須經鎮政府主管領導審核後,才能入帳,其中大額工程支出還要有招標 承包合同 、工程預算等必備的附件。不論是報銷開支,還是支取各種款項,都要嚴格手續,手續不完備,出納員不準付款,嚴禁白條抵庫、公款私存,任何單位和個人不準挪用集體資金。

第五章審計監督

第二十四條 區農村經濟經營管理部門負責組織領導全區村級財務的審計工作。鎮農業服務中心負責本鄉鎮村級財務的審計工作。

第二十五條 區、鎮農村經濟經營管理部門,可根據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業務主管部門的指派,開展專項、專題審計;可根據鎮、村等有關單位的委託和要求,開展委託審計;可根據審計計劃和工作方案,開展常規審計。

第二十六條 區、鎮鎮農村經濟經營管理部門應根據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業務主管部門的要求,結合本地實際,確定審計工作重點,編制審計項目、計劃和工作方案。

第二十七條 審計工作人員應當依法審計、忠於職守、堅持原則、客觀公正、廉潔奉公、保守秘密,審計工作人員依法獨立行使職權,受法律保護,任何人不得打擊報復。

第二十八條 區、鎮農村經濟經營管理部門在審計過程中有下列職權:

(一)要求被審計單位報送和提供財務計劃、會計報表及有關資料;

(二)檢查被審計單位的有關帳目、資產,查閱有關文件資料,參加被審計單位的有關會議;

(三)向有關單位和人員進行調查,被調查的單位和人員應當如實提供有關資料及證明材料;

(四)對正在進行的損害集體經濟組織利益和違反財經法紀的行為有權制止;

(五)對阻撓、破壞審計工作的被審計單位,有權採取封存有關帳冊、資產等臨時 措施 。

第二十九條 審計人員對審計事項進行審計後,應向其委派或委託的單位提出書面審計 報告 。重大審計事項和在審計過程中發現重大問題的審計報告,應分別報送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

第三十條 審計部門審定審計報告,作出審計結論和決定,通知被審計單位和有關單位執行,並由村集體經濟組織向農民群眾公布。

第三十一條 被審計單位對審計結論和決定如有異議,可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復審。復審期間,不停止原審計結論和決定的執行。

第六章 財會人員

第三十二條 農村財會人員要保持相對穩定,無正當理由,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隨意調換。農村財會人員的任免和調換,必須按財務制度的規定,經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報鎮人民政府審核、批准。

第三十三條 村黨支部、村委會和村集體經濟組織的主要領導不得兼任財會人員;村黨支部、村委會和村集體經濟組織主要領導的直系親屬不得擔任財會人員。

第三十四條 對村級財會人員,實行憑證上崗制度。凡是從事農村財務會計工作的人員,要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會計證),憑證上崗。未取得會計證的人員,要通過區主管部門的培訓、考核,取得會計證後,方能上崗,否則,不得任用其從事財務會計工作。

第三十五條 農村財會人員有權參與本單位各項財務計劃的編制和參加有關生產、經營管理的會議;有權對本單位有關資金的籌集、使用和財產保管等方面的工作提出建議和進行檢查監督;有權向上級和有關部門報告財務收支情況,反映財務管理方面的問題;有權不辦理違反財務制度的收支;對認為是違反財務制度的收支,應立即制止和糾正,制止和糾正無效的,應向鎮業務主管部門提出書面報告,要求處理,否則,追究財會人員的責任。

第三十六條 鎮黨委政府、鎮農業服務中心和村幹部要支持財會人員履行工作職責,保證財會人員行使其工作權利,任何人不得打擊報復財會人員。

第七章 獎勵與處罰

第三十七條 對遵守和維護財經法紀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鎮人民政府或村黨支部、村委會、村集體經濟組織給予表揚或物質獎勵。

第三十八條 對違反財經法紀的單位和個人,由主管部門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罰,觸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對違反規定的收支、用工和非法所得的收入,應根據審計機關的結論和決定,分別上繳國家或退還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

第三十九條 對處罰不服的單位和個人,可向作出處罰決定機構的上一級機構提出申訴。

第四十條 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單位負責人、直接責任人及其它有關人員,由鎮人民政府或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一)村幹部不經財會人員,直接辦理財務收支業務,坐支村集體收入的;

(二)村幹部及村財會人員弄虛作假,隱瞞事實真相的;

(三)拒絕向上級主管部門和審計部門提供帳薄、憑證、會計報表、資料和證明材料的;

(四)阻撓審計工作人員依法行使審計職權的;

(五)抗拒、破壞財務公開、民主管理和鎮代管工作的;

(六)對堅持原則、忠於職守的財會人員進行打擊、報復的。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各村集體經濟組織,可根據本辦法,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定有關管理制度和實施辦法。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鎮政府原有關規定,與本辦法有抵觸的,以本辦法為准。
村級財務管理規定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進一步規范和加強村級財務管理,維護

集體和農民的利益,確保村級組織正常運轉,根據財會法律法規和上級有關政策規定,結合我鎮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指村級包括行政村和居委會。 第三條:村民委員會是村級財務管理的主體,應建立健全各項財務管理制度,保護集體資產的安全和完整;村民委員會負責人是村級財務的責任主體,對本村的財務工作和財務資料的合法性、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第四條:村級財務管理要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方針政策

及有關法律法規,堅持自力更生、勤儉辦事的原則,實行財務公開、民主管理的制度。 第二章村級財務管理 第五條:村級財務收支實行“村賬鄉代理”,由鄉鎮會計核算中心代理記賬。統一在鄉鎮會計核算中心開設核算基本戶。村級經費的所有權和使用權不變、審批權不變、會計核算主體不變、債權債務關系不變。

第六條:鄉鎮會計核算中心按村設置賬套,進行分類核算。各村設置報賬員一名,並保持相對穩定。報賬員由村支兩委除負責人外的其他成員兼任,負責備用金的管理、收支票據的歸集和報賬。 第七條:所有村級集體資金都必須納入核算范圍。村級集體資金包括:“一事一議”籌集的資金,統一經營收入,土地、企業等發包及租金收入,土地補償費,扶貧、救濟等專項收入,機關、團體、經濟組織及個人對村民委員會的撥款、補貼、資助、捐贈及借、貸款等,利息及其他收入。 第八條:村級支出主要包括:在職村幹部誤工補貼,離任村老乾生活困難補助,村級辦公經費支出。村乾和村老乾職數及補貼補助標准由縣組織部門核定;村級辦公經費主要用於辦公用品購置、郵電通訊、差旅費、黨報黨刊征訂等方面的公務支出。 第九條:取得村級收入時必須開具省財政廳統一監制的收據,轉賬收入直接進入鄉鎮會計核算中心基本賬戶;現金收入於當日或次日上午必須繳入鄉鎮會計核算中心基本賬戶,嚴禁坐支。收據由報賬員從鄉鎮會計核算中心登記領取,定期核銷。

第十條:村級經費支出的報賬審批程序為:原始憑證

經手人簽字→500元以內由村財務主管幹部審簽(500元以上的由村民主理財小組集體審簽)→報賬員到鄉鎮會計核算中心報賬→中心主管會計審核原始憑證的合法性合規性→中心主任復核、審簽→中心錄入會計進行賬務處理→中心記賬會計記賬。 第十一條:鄉鎮會計核算中心根據村級大小和經濟狀況核定村級的日常備用金限額,以備平時零星支出使用。備用金限額最高不得超過1000元。除發放村組幹部補助外,500元以下的支出用備用金直接支付,500元以上的大額支出以現金支票支付。

第十二條:村級要加強村級債權債務的管理,按照“制止新債、摸清底數、明確責任、分類處理、逐步化解”的總體原則,對現有債權債務進行全面清理和界定,分門別類登記造冊,並報鄉鎮會計核算中心以電子存檔備案。 第十三條:各村必須成立民主理財小組,實行民主理

財。民主理財小組由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會議推選5至7名村民代表組成,組長由民主理財小組選舉產生。村幹部及其直系親屬不得參加民主理財小組。民主理財小組負責參與制定本村的財務收支計劃;負責監督財務計劃和各項

財務制度的執行;負責檢查、審核財務賬目及相關的經濟活動事項,否決村級不合理開支。 第十四條:鄉鎮會計核算中心應定期按規定為村級編制會計報表。村級會計報表包括:反映科目余額和收支明細情況的月報或季報;反映資產負債和收益及收益分配情況的年報。

第三章村級財務管理的監督 第十五條:鄉鎮會計核算中心對村級報賬員的業務要進行經常性指導,嚴格按財務制度設置賬簿並進行會計核算;對村級支出要認真審核、嚴格把關,保證村級按計劃、按政策、按規定用途使用資金。 第十六條:縣鄉財政部門要做好資金調度,按規定及時撥付資金,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擠占、挪用村級經費,確保村級經費足額落實。 第十七條:縣監察、審計、農經和財政監督部門應對

村級經費使用管理情況定期檢查,發現問題,及時查處。 第十八條:村民主理財小組每個季度對村級支出審核一次,並將村級收支情況在村務公開欄予以公布,接受群眾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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Ⅶ 請結合生活實際談談你對財務公開民主理財的理解和認識

摘要 正村務公開的核心就是財務公開和民主理財,而財務公開和民主理財指的就是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財務活動及其財務收支要置於廣大成員的監督之下,並吸收他們參與管理,傾聽並採納他們的正確意見和建議,對一些重大財務活動交由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大會決定的一種管理制度。是我國農村財務管理的重要基礎工作。

Ⅷ 村民主理財小組應有哪些人組成

1、民主理財小組的產生:
民主理財小組由3-7人組成,其中村民代表數量要佔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以上,成員由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選舉產生,報鎮紀委和農經站審核,並進行政策和業務知識培訓合格後由村民委員會聘用。民主理財小組成員任期三年,工作表現好的可以連續擔任;工作不合格的由村提出意見報鎮紀委審核同意,並經原選舉人通過後方可變更。
2、民主理財小組成員條件:
①熟悉有關農村政策和一般的農村財務知識;
②為人正派,堅持原則,秉公辦事,有一定的參政議政能力,威信高,身體健康,工作積極;
③忠於職守,能認真履行職權和義務,確保村級財務管理程序化、規范化;
④村幹部及其直系親屬不得擔任民主理財小組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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Ⅸ 農民民主管理的內容有哪些

(1)村務公開的內容。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明確要求公開的事項,如計劃生育政策落實、救災救濟款物發放、宅基地使用、村集體經濟所得收益使用、村幹部報酬等,應繼續堅持公開。要繼續把財務公開作為村務公開的重點,所有收支必須逐項逐筆公布明細賬目,讓群眾了解、監督村集體資產和財務收支情況。同時,要根據農村改革發展的新形勢、新情況,及時豐富和拓展村務公開內容。當前,要將土地徵用補償及分配、農村機動地和「四荒地」發包、村集體債權債務、稅費改革和農業稅減免政策、村內「一事一議」籌資籌勞、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種糧直接補貼、退耕還林還草款物兌現,以及國家其他補貼農民、資助村集體的政策落實情況,及時納入村務公開的內容。農民群眾要求公開的其他事項,也應公開。

(2)規范村務公開的形式、時間和基本程序。各地農村應堅持實際、實用、實效的原則,在便於群眾觀看的地方設立固定的村務公開欄,同時還可以通過廣播、電視、網路、「明白紙」、民主聽證會等其他有效形式公開。一般的村務事項至少每季度公開一次,涉及農民利益的重大問題以及群眾關心的事項要及時公開。集體財務往來較多的村,財務收支情況應每月公布一次。要推進村務事項從辦理結果的公開,向事前、事中、事後全過程公開延伸。要充分利用現代科學技術,不斷創新村務公開的有效形式和手段。村務公開的基本程序是:村民委員會根據本村的實際情況,依照法規和政策的有關要求提出公開的具體方案;村務公開監督小組對方案進行審查、補充、完善後,提交村黨組織和村民委員會聯席會議討論確定;村民委員會通過村務公開欄等形式及時公布。

(3)設立村務公開監督小組。村務公開監督小組成員經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在村民代表中推選產生,負責監督村務公開制度的落實。村幹部及其配偶、直系親屬不得擔任村務公開監督小組成員。村務公開監督小組及其成員應當熱愛集體,公道正派,有一定的議事能力,其中應有具備財會知識的成員。村務公開監督小組要依法履行職責,認真審查村務公開各項內容是否全面、真實,公開時間是否及時,公開形式是否科學,公開程序是否規范,並及時向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報告監督情況。對不履行職責的成員,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有權罷免其資格。

(4)村級事務的民主決策。凡是與農民群眾切身利益密切相關的事項,如村集體的土地承包和租賃、集體企業改制、集體舉債、集體資產處置、村幹部報酬、村公益事業的經費籌集方案和建設承包方案等,都要實行民主決策,不能由個人或少數人決定。村民委員會的設立、撤並、范圍調整,由鄉級人民政府提出意見後,必須經村民會議討論同意,並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集體經濟已實行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改革的村,要按照改革後的有關要求進行民主決策和民主監督。村級民主決策的事項要符合黨的方針政策和國家法律法規,不得有侵犯村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合法財產權利的內容。

(5)村級民主決策的形式。村級民主決策的基本組織形式是村民會議和村民代表會議。召開村民會議,應當有本村18周歲以上村民的過半數參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戶的代表參加,所作決定應當經到會人員的過半數通過。涉及農村土地承包、調整等重大事項,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等相關法律法規進行民主決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村民會議授權的事項。村民代表由村民依法推選產生,婦女代表要佔一定比例。要完善村民會議和村民代表會議議事規則,建立健全村民代表聯系戶制度,確保村民代表真正代表民意。認真研究和探索村莊撤並、外出務工經商人員不斷增多情況下村級民主決策的有效形式。

(6)規范村級民主決策的程序。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項,原則上要遵循以下決策程序:由村黨組織、村民委員會、村集體經濟組織、十分之一以上村民聯名或五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聯名提出議案;由村黨組織統一受理議案,並召集村黨組織和村民委員會聯席會議,研究提出具體意見或建議;由村民委員會召集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由村黨組織、村民委員會組織實施村民民主決策事項的辦理。對提交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會前要向村民或村民代表公告,廣泛徵求意見;會後要及時公布表決結果;對決定事項的實施情況,要及時公布,自覺接受群眾監督。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項,必須按照決策程序提請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

(7)建立決策責任追究制度。除發生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外,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依法形成的決議不得隨意更改,如因情況發生變化確需更改的,要通過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要形成書面記錄並妥善保存。未經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任何組織或個人擅自以集體名義借貸,變更與處置村集體的土地、企業、設備、設施等,均為無效,村民有權拒絕,造成的損失由責任人承擔,構成違紀的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楊林 17:05:45
(8)村級事務民主管理。村黨組織、村民委員會要依據黨的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法律法規,組織全體村民結合實際討論制定和完善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村民會議和村民代表會議議事規則、財務管理制度等,明確規定村幹部的職責、村民的權利和義務,村級各類組織的職責、工作程序及相互關系,明確提出對經濟管理、社會治安、移風易俗、計劃生育等方面的要求。用制度規范村幹部和村民行為,增強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能力,增強幹部群眾的法制觀念和依法辦事能力。

(9)村民委員會換屆後的工作移交制度。村民委員會換屆工作結束後,原村民委員會應將公章、辦公場所、辦公用具、集體財務賬目、固定資產、工作檔案、債權債務及其他遺留問題等,及時移交給新一屆村民委員會。移交工作由鄉級人民政府負責主持。對拒絕移交或無故拖延移交的,村黨組織、鄉級黨委和政府應給予批評教育,督促其加以改正。移交過程中發現有重大問題的,村幹部和村民可以向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紀檢監察機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等有關機關反映,受理單位應及時依法處理。

(10)村民民主理財制度建設。村民民主理財由村民民主理財小組代表村民進行,民主理財小組成員由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從村務公開監督小組成員中推選產生。民主理財小組向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負責並報告工作。民主理財小組負責對本村集體財務活動進行民主監督,參與制定本村集體的財務計劃和各項財務管理制度,有權檢查、審核財務賬目及相關的經濟活動事項,有權否決不合理開支。當事人對否決有異議的,可提交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村民有權對本村集體的財務賬目提出質疑,有權委託民主理財小組查閱、審核財務賬目,有權要求有關當事人對財務問題作出解釋。對群眾反映財務問題較多的村,縣、鄉黨委和政府及有關部門要幫助其搞好財務清理整頓工作,解決存在的問題,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和民主理財制度。制定和完善集體資產監管辦法,防止集體資產流失,確保村集體資產保值、增值。

(11)農村集體財務收支審批程序。財務事項發生時,經手人必須取得有效的原始憑證,註明用途並簽字(蓋章),交民主理財小組集體審核。審核同意後,由民主理財小組組長簽字(蓋章),報經村黨組織、村民委員會負責人審批同意並簽字(蓋章),由會計人員審核記賬。經民主理財小組審核確定為不合理財務開支的事項,有關支出由責任人承擔。財務流程完成後,要按照財務公開程序進行公開,接受群眾監督。鄉級人民政府及業務主管部門要對村級財務活動加強指導和監督。

(12)農村集體財務的審計監督。縣、鄉兩級農村集體資產和財務管理指導部門,要切實組織好對農村集體財務的審計監督工作。審計內容主要包括:集體資產的管理使用、財務預決算、財務收支、生產經營和建設項目的發包管理、集體的債權債務、上級劃撥或接受社會捐贈的資金、物資使用等情況,以及群眾要求審計的其他事項。當前,要加大對集體土地徵用、集體企業改制、「村改居」和並村過程中集體資產的處置、村內「一事一議」籌資籌勞、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政府發放到村到戶的各項補貼資金和物資等事項的審計力度,並將審計結果及時公布。村幹部任期屆滿或離任時必須審計。在審計中查出侵佔集體資產和資金、多吃多佔、鋪張浪費的,要責令其如數退賠;涉及國家工作人員及村幹部違法違紀的,需要給予黨紀政紀處分的,移交紀檢監察機關處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當事人的法律責任。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小組、農(畜)產品行業協會和農民專業合作組織所有的資產,也要實行財務公開,加強管理與監督。

(13)民主評議村幹部工作制度。民主評議對象為村黨組織班子成員、村民委員會班子成員、村集體經濟組織班子成員、村民小組長以及享受由村民或集體承擔誤工補貼(工資)的其他村務管理人員。民主評議由鄉級黨委、政府具體組織,通過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或與村民座談等形式進行。民主評議一般每年進行一次,要把群眾滿意與否作為衡量村幹部是否合格的標准,評議結果要與村幹部的使用和補貼(工資)標準直接掛鉤。對連續兩次被評為不合格的村幹部,是村黨組織成員的,按黨內有關規定處理;是村民委員會班子成員或村集體經濟組織班子成員的,應責令其辭職,不辭職的應啟動罷免程序;其他村務管理人員,由村民委員會召開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作出處理決定。

(14)建立和完善村幹部的激勵約束制度。要大力宣傳、鼓勵和表彰積極推行村務公開和民主管理的幹部,切實維護和保障村幹部的合法權益。對在村級重大事務決策和管理中違反程序,獨斷專行,以及因工作失誤造成重大損失,或村務公開不及時、不全面、弄虛作假、侵犯農民民主權利的幹部,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有權提出批評並要求限期改正;對拒不改正的,是村黨組織班子成員的,按黨內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黨紀處分,是村民委員會班子成員的,依法予以罷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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