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負債什麼時候以公允價值計量
① 交易性金融負債為什麼以公允價值計量
交易性金融負債屬於流動負債,與應付債券這種非流動負債不同,它不是以融資為主要目的的,而類似於交易性金融資產是以在短期內獲利等為目的。
因此,交易性金融負債會有一個投資收益科目,包括每期付息都是影響投資收益,而非計入財務費用。期間公允價值變動雖然對發行企業還款付息沒有影響,但是會影響最終處置時候的投資收益,所以也要算出來放在那裡。
② 金融負債
金融負債,指基於下列合同義務的負債:(1)向另一個企業交付現金或另一金融資產合同義務;(2)在潛在不利的條件下,與另一企業交換金融工具的合同義務」《國際會計准則》第39號在涉及金融負債的確認與計量時指出「初始確認」當且僅當成為金融工具合同條款的一方時,企業應在其資產負債表上確認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終止確認「當且僅當金融負債消除時,企業才能從資產負債表上將其剔除」。初始計量「當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初始確認時,企業應以其成本進行計量。就金融負債而言,成本指收到的對價的公允價值。交易費用應計入各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成本。」後續計量「初始確認後,企業應以攤余成本計量各種金融負債」。
金融負債在初始確認時劃分為以下兩類: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負債(包括交易性金融負債和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負債)、其他金融負債。
公司成為金融工具合同的一方時,確認一項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初始確認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時,按照公允價值計量;對於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相關交易費用直接計入當期損益;對於其他類別的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相關交易費用計入初始確認金額。
公司按照公允價值對金融資產進行後續計量,且不扣除將來處置該金融資產時可能發生的交易費用,但下列情況除外:(1) 持有至到期投資以及貸款和應收款項採用實際利率法,按攤余成本計量;(2) 在活躍市場中沒有報價且其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的權益工具投資,以及與該權益工具掛鉤並須通過交付該權益工具結算的衍生金融資產,按照成本計量。
③ 金融負債計量方式
金融負債的計量方法是,按其公允價值計量,交易性的金融負債的交易成本應計入當期損益,後續計量也按照公允價值計算。而其他類別的金融負債的交易成本應計入初始計量金額,後續應按照實際利率法,以攤余成本來計算。
【法律依據】
《企業會計准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第三十三條
企業初始確認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應當按照公允價值計量。
第三十四條
企業應當根據《企業會計准則第39號——公允價值計量》的規定,確定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在初始確認時的公允價值。公允價值通常為相關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的交易價格。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公允價值與交易價格存在差異的,企業應當區別下列情況進行處理:
(一)在初始確認時,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的公允價值依據相同資產或負債在活躍市場上的報價或者以僅使用可觀察市場數據的估值技術確定的,企業應當將該公允價值與交易價格之間的差額確認為一項利得或損失。
(二)在初始確認時,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的公允價值以其他方式確定的,企業應當將該公允價值與交易價格之間的差額遞延。
④ 為什麼權益工具重分類為金融負債以公允價值入賬
所有金融資產、所有的金融負債的初始計量都是用公允價值計量,所以權益工具轉化為金融資產時,金融資產用公允價值計量入賬,而金融負債轉權益工具時,直接消掉金融負債的賬面價值,增加權益工具(按金融負債的賬面價值入賬就行),這是准則規定。
《企業會計准則第12號——債務重組》第十一條規定:債務人初始確認權益工具時應當按照權益工具的公允價值計量,權益工具的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的,應當按照所清償債務的公允價值計量。所清償債務賬面價值與權益工具確認金額之間的差額,應當計入當期損益。
公允價值計量注意事項
企業源生的借款和應付款項是指企業為籌集資金或推遲現金支付而形成的金融負債。在進行初始計量時,此類項目的公允價值一般就是其成本(交易費用在初始計量時計人各金融負債的成本)。
在資產負債表日,由於企業源生的借款和應付款項目一般具有固定的還款金額以及確定的還本付息日期,因而可以參照持有至到期投資的計量方式用攤余成本來替代其公允價值。
⑤ 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組合公允價格按照什麼計量
企業初始確認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時,應當按照公允價值計量。
原因如下:
1、對於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相關交易費用應當直接計入當期損益;對於其他類別的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相關交易費用應當計入初始確認金額,構成實際利息組成部分。
2、金融工具初始確認時的公允價值通常指交易價格(即所收到或支付對價的公允價值),但是,如果收到或支付的對價的一部分並非針對該金融工具,該金融工具的公允價值應根據估值技術進行估計。例如,一項不帶息的長期貸款或應收款項公允價值的估計數是以信用等級相當的類似金融工具(標價的幣種、條款、利率類型和其他因素相類似)的當前市場利率,對所有未來現金收款額折現所得出的現值。任何額外借出的的金額應作為一項費用或收益的抵減項處理,除非其符合確認為其他某類型資產的條件。此外,還應注意,如果企業按低於市場利率發放了一項貸款(例如,類似貸款市場利率為8%時,該貸款的利率為5%),並且直接收到一項費用作為補償,該企業應以公允價值確認這項貸款,即應減去企業收到的費用。之後,企業應採用實際利率法將相關折價計入損益。
3、交易費用,是指可直接歸屬於購買、發行或處置金融工具新增的外部費用。新增的外部費用,是指企業不購買、發行或處置金融工具就不會發生的費用,包括支付給代理機構咨詢公司、券商等的手續費和傭金及其他必要支出,不包括債券溢價、折價、融資費用、內部管理成本及其他與交易不直接相關的費用。
4、企業取得金融資產所支付的價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發放的債券利息或現金股利,應當單獨確認為應收項目進行處理。
所以,企業初始確認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時,應當按照公允價值計量。
⑥ 金融資產的計量
根據《企業會計准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
第三十三條 企業初始確認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應當按照公允價值計量。對於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相關交易費用應當直接計入當期損益。對於其他類別的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相關交易費用應當計入初始確認金額。
但是,企業初始確認的應收賬款未包含《企業會計准則第14號——收入》所定義的重大融資成分或根據《企業會計准則第14號——收入》規定不考慮不超過一年的合同中的融資成分的,應當按照該准則定義的交易價格進行初始計量。
交易費用,是指可直接歸屬於購買、發行或處置金融工具的增量費用。增量費用是指企業沒有發生購買、發行或處置相關金融工具的情形就不會發生的費用。
包括支付給代理機構、咨詢公司、券商、證券交易所、政府有關部門等的手續費、傭金、相關稅費及其他必要支出,不包括債券溢價、折價、融資費用、內部管理成本和持有成本等與交易不直接相關的費用。
第三十四條 企業應當根據《企業會計准則第39號——公允價值計量》的規定,確定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在初始確認時的公允價值。公允價值通常為相關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的交易價格。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公允價值與交易價格存在差異的,企業應當區別下列情況進行處理:
(一)在初始確認時,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的公允價值依據相同資產或負債在活躍市場上的報價或者以僅使用可觀察市場數據的估值技術確定的,企業應當將該公允價值與交易價格之間的差額確認為一項利得或損失。
(二)在初始確認時,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的公允價值以其他方式確定的,企業應當將該公允價值與交易價格之間的差額遞延。初始確認後,企業應當根據某一因素在相應會計期間的變動程度將該遞延差額確認為相應會計期間的利得或損失。該因素應當僅限於市場參與者對該金融工具定價時將予考慮的因素,包括時間等。
第三十五條 初始確認後,企業應當對不同類別的金融資產,分別以攤余成本、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其他綜合收益或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進行後續計量。
第三十六條 初始確認後,企業應當對不同類別的金融負債,分別以攤余成本、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或以本准則第二十一條規定的其他適當方法進行後續計量。
第三十七條 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被指定為被套期項目的,企業應當根據《企業會計准則第24號——套期會計》規定進行後續計量。
第三十八條 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的攤余成本,應當以該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的初始確認金額經下列調整後的結果確定:
(一)扣除已償還的本金。
(二)加上或減去採用實際利率法將該初始確認金額與到期日金額之間的差額進行攤銷形成的累計攤銷額。
(三)扣除累計計提的損失准備(僅適用於金融資產)。
實際利率法,是指計算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的攤余成本以及將利息收入或利息費用分攤計入各會計期間的方法。
實際利率,是指將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在預計存續期的估計未來現金流量,折現為該金融資產賬面余額或該金融負債攤余成本所使用的利率。在確定實際利率時,應當在考慮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所有合同條款(如提前還款、展期、看漲期權或其他類似期權等)的基礎上估計預期現金流量,但不應當考慮預期信用損失。
第三十九條 企業應當按照實際利率法確認利息收入。利息收入應當根據金融資產賬面余額乘以實際利率計算確定,但下列情況除外:
(一)對於購入或源生的已發生信用減值的金融資產,企業應當自初始確認起,按照該金融資產的攤余成本和經信用調整的實際利率計算確定其利息收入。
(二)對於購入或源生的未發生信用減值、但在後續期間成為已發生信用減值的金融資產,企業應當在後續期間,按照該金融資產的攤余成本和實際利率計算確定其利息收入。
企業按照上述規定對金融資產的攤余成本運用實際利率法計算利息收入的,若該金融工具在後續期間因其信用風險有所改善而不再存在信用減值。
並且這一改善在客觀上可與應用上述規定之後發生的某一事件相聯系(如債務人的信用評級被上調),企業應當轉按實際利率乘以該金融資產賬面余額來計算確定利息收入。
經信用調整的實際利率,是指將購入或源生的已發生信用減值的金融資產在預計存續期的估計未來現金流量,折現為該金融資產攤余成本的利率。
在確定經信用調整的實際利率時,應當在考慮金融資產的所有合同條款(例如提前還款、展期、看漲期權或其他類似期權等)以及初始預期信用損失的基礎上估計預期現金流量。
第四十條 當對金融資產預期未來現金流量具有不利影響的一項或多項事件發生時,該金融資產成為已發生信用減值的金融資產。金融資產已發生信用減值的證據包括下列可觀察信息:
(一)發行方或債務人發生重大財務困難;
(二)債務人違反合同,如償付利息或本金違約或逾期等;
(三)債權人出於與債務人財務困難有關的經濟或合同考慮,給予債務人在任何其他情況下都不會做出的讓步;
(四)債務人很可能破產或進行其他財務重組;
(五)發行方或債務人財務困難導致該金融資產的活躍市場消失;
(六)以大幅折扣購買或源生一項金融資產,該折扣反映了發生信用損失的事實。
金融資產發生信用減值,有可能是多個事件的共同作用所致,未必是可單獨識別的事件所致。
第四十一條 合同各方之間支付或收取的、屬於實際利率或經信用調整的實際利率組成部分的各項費用、交易費用及溢價或折價等,應當在確定實際利率或經信用調整的實際利率時予以考慮。
企業通常能夠可靠估計金融工具(或一組類似金融工具)的現金流量和預計存續期。在極少數情況下,金融工具(或一組金融工具)的估計未來現金流量或預計存續期無法可靠估計的,企業在計算確定其實際利率(或經信用調整的實際利率)時,應當基於該金融工具在整個合同期內的合同現金流量。
第四十二條 企業與交易對手方修改或重新議定合同,未導致金融資產終止確認,但導致合同現金流量發生變化的,應當重新計算該金融資產的賬面余額,並將相關利得或損失計入當期損益。重新計算的該金融資產的賬面余額。
應當根據將重新議定或修改的合同現金流量按金融資產的原實際利率(或者購買或源生的已發生信用減值的金融資產的經信用調整的實際利率)或根據《企業會計准則第24號——套期會計》第二十三條計算的修正後實際利率(如適用)折現的現值確定。
對於修改或重新議定合同所產生的所有成本或費用,企業應當調整修改後的金融資產賬面價值,並在修改後金融資產的剩餘期限內進行攤銷。
第四十三條 企業不再合理預期金融資產合同現金流量能夠全部或部分收回的,應當直接減記該金融資產的賬面余額。這種減記構成相關金融資產的終止確認。
第四十四條 企業對權益工具的投資和與此類投資相聯系的合同應當以公允價值計量。但在有限情況下,如果用以確定公允價值的近期信息不足,或者公允價值的可能估計金額分布范圍很廣,而成本代表了該范圍內對公允價值的最佳估計的,該成本可代表其在該分布范圍內對公允價值的恰當估計。
企業應當利用初始確認日後可獲得的關於被投資方業績和經營的所有信息,判斷成本能否代表公允價值。存在下列情形(包含但不限於)之一的,可能表明成本不代表相關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企業應當對其公允價值進行估值:
(一)與預算、計劃或階段性目標相比,被投資方業績發生重大變化。
(二)對被投資方技術產品實現階段性目標的預期發生變化。
(三)被投資方的權益、產品或潛在產品的市場發生重大變化。
(四)全球經濟或被投資方經營所處的經濟環境發生重大變化。
(五)被投資方可比企業的業績或整體市場所顯示的估值結果發生重大變化。
(六)被投資方的內部問題,如欺詐、商業糾紛、訴訟、管理或戰略變化。
(七)被投資方權益發生了外部交易並有客觀證據,包括發行新股等被投資方發生的交易和第三方之間轉讓被投資方權益工具的交易等。
第四十五條 權益工具投資或合同存在報價的,企業不應當將成本作為對其公允價值的最佳估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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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企業會計准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
第十八條 金融資產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應當分類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金融資產:
(一)企業管理該金融資產的業務模式既以收取合同現金流量為目標又以出售該金融資產為目標。
(二)該金融資產的合同條款規定,在特定日期產生的現金流量,僅為對本金和以未償付本金金額為基礎的利息的支付。
第十九條 按照本准則第十七條分類為以攤余成本計量的金融資產和按照本准則第十八條分類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金融資產之外的金融資產,企業應當將其分類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
在初始確認時,企業可以將非交易性權益工具投資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金融資產,並按照本准則第六十五條規定確認股利收入。
該指定一經做出,不得撤銷。企業在非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並中確認的或有對價構成金融資產的,該金融資產應當分類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不得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金融資產。
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滿足下列條件之一的,表明企業持有該金融資產或承擔該金融負債的目的是交易性的:
(一)取得相關金融資產或承擔相關金融負債的目的,主要是為了近期出售或回購。
(二)相關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在初始確認時屬於集中管理的可辨認金融工具組合的一部分,且有客觀證據表明近期實際存在短期獲利模式。
(三)相關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屬於衍生工具。但符合財務擔保合同定義的衍生工具以及被指定為有效套期工具的衍生工具除外。
第二十條 在初始確認時,如果能夠消除或顯著減少會計錯配,企業可以將金融資產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該指定一經做出,不得撤銷。
⑦ 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負債的會計處理
1.初始計量
企業初始確認交易性金融負債,應當按照公允價值計量。相關交易費用應當直接計入當期損益(投資收益)。
借:銀行存款等
投資收益(交易費用)
貸:交易性金融負債——成本
2.後續計量
(1)資產負債表日,按交易性金融負債的票面利率計算利息,借記「投資收益」科目,貸記「應付利息」科目。
借:投資收益
貸:應付利息
(2)資產負債表日,企業應當按照公允價值進行後續計量,其公允價值變動形成的利得或損失,除與套期保值有關外,應當計入當期損益(公允價值變動損益)。
借:交易性金融負債——公允價值變動
貸:公允價值變動損益
或:
借:公允價值變動損益
貸:交易性金融負債——公允價值變動
(3)處置(償還)時:
借:交易性金融負債——成本
——公允價值變動
貸:銀行存款
投資收益(或借方)
借:公允價值變動損益
貸:投資收益
或:
借:投資收益
貸:公允價值變動損益
⑧ 金融負債的計量方法是怎樣的
法律分析:金融負債的計量方法是,按其公允價值計量,交易性的金融負債的交易成本應計入當期損益,後續計量也按照公允價值計算。而其他類別的金融負債的交易成本應計入初始計量金額,後續應按照實際利率法,以攤余成本來計算。
法律依據:《企業會計准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第三十三條 企業初始確認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應當按照公允價值計量。對於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相關交易費用應當直接計入當期損益;對於其他類別的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相關交易費用應當計入初始確認金額。但是,企業初始確認的應收賬款未包含《企業會計准則第14號——收入》所定義的重大融資成分或根據《企業會計准則第14號——收入》規定不考慮不超過一年的合同中的融資成分的,應當按照該准則定義的交易價格進行初始計量。交易費用,是指可直接歸屬於購買、發行或處置金融工具的增量費用。增量費用是指企業沒有發生購買、發行或處置相關金融工具的情形就不會發生的費用,包括支付給代理機構、咨詢公司、券商、證券交易所、政府有關部門等的手續費、傭金、相關稅費及其他必要支出,不包括債券溢價、折價、融資費用、內部管理成本和持有成本等與交易不直接相關的費用。
第三十四條 企業應當根據《企業會計准則第39號——公允價值計量》的規定,確定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在初始確認時的公允價值。公允價值通常為相關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的交易價格。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公允價值與交易價格存在差異的,企業應當區別下列情況進行處理:(一)在初始確認時,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的公允價值依據相同資產或負債在活躍市場上的報價或者以僅使用可觀察市場數據的估值技術確定的,企業應當將該公允價值與交易價格之間的差額確認為一項利得或損失。(二)在初始確認時,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的公允價值以其他方式確定的,企業應當將該公允價值與交易價格之間的差額遞延。初始確認後,企業應當根據某一因素在相應會計期間的變動程度將該遞延差額確認為相應會計期間的利得或損失。該因素應當僅限於市場參與者對該金融工具定價時將予考慮的因素,包括時間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