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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進行綠色金融人才培養

發布時間: 2022-09-05 16:51:39

1. 綠色信貸指引的第三章 政策制度及能力建設

第十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根據國家環保法律法規、產業政策、行業准入政策等規定,建立並不斷完善環境和社會風險管理的政策、制度和流程,明確綠色信貸的支持方向和重點領域,對國家重點調控的限制類以及有重大環境和社會風險的行業制定專門的授信指引,實行有差別、動態的授信政策,實施風險敞口管理制度。
第十一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制定針對客戶的環境和社會風險評估標准,對客戶的環境和社會風險進行動態評估與分類,相關結果應當作為其評級、信貸准入、管理和退出的重要依據,並在貸款「三查」、貸款定價和經濟資本分配等方面採取差別化的風險管理措施。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對存在重大環境和社會風險的客戶實行名單制管理,要求其採取風險緩釋措施,包括制定並落實重大風險應對預案,建立充分、有效的利益相關方溝通機制,尋求第三方分擔環境和社會風險等。
第十二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建立有利於綠色信貸創新的工作機制,在有效控制風險和商業可持續的前提下,推動綠色信貸流程、產品和服務創新。
第十三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重視自身的環境和社會表現,建立相關制度,加強綠色信貸理念宣傳教育,規范經營行為,推行綠色辦公,提高集約化管理水平。
第十四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加強綠色信貸能力建設,建立健全綠色信貸標識和統計制度,完善相關信貸管理系統,加強綠色信貸培訓,培養和引進相關專業人才。必要時可以藉助合格、獨立的第三方對環境和社會風險進行評審或通過其他有效的服務外包方式,獲得相關專業服務。

2. 銀行構建綠色金融業務管理體系需要以下哪幾個支柱

建立完善的綠色金融業務管理體系可以有效推動綠色金融業務的健康、快速發展。從目前綠色金融業務的發展現狀來看,大部分銀行的綠色金融業務還停留在簡單的統計階段,職能一般分散在公司條線、風險條線等等,尚處於初級狀態。以筆者多年的綠色金融從業經驗,一個相對完善的綠色金融業務管理體系至少需要五大支柱:一是建立綠色金融戰略與規劃,二是構建專業的組織架構,三是不斷完善約束激勵機制,四是持續進行產品與服務的創新,五是不斷加強綠色金融專業能力建設。

支柱一:建立綠色金融戰略與規劃

根據銀監會對商業銀行《綠色信貸實施情況關鍵評價指標》的要求,「銀行機構董事會或理事會負責確定綠色信貸發展戰略,審批高級管理層制定的綠色信貸目標和提交的綠色信貸報告,監督、評估本機構綠色信貸發展戰略執行情況。」可見監管機構充分認識到銀行的最高領導機構和高管在商業銀行綠色金融頂層設計上有所作為是發展綠色金融非常重要的引擎。

支柱二:構建專業的組織架構
根據銀監會綠色信貸自評價的指導方向,建議銀行機構除了在董事會層面推動綠色信貸戰略和規劃的制定外,還可設立跨部門的綠色信貸委員會,協調相關工作。為了綠色金融業務的有序開展,建議除了建立跨部門的綠色信貸委員會之外,商業銀行可以考慮在總行成立專門的綠色金融專門部門,牽頭推動全行的綠色信貸業務工作。目前興業銀行、浦發銀行、平安銀行、北京銀行、江蘇銀行等已經在總行成立綠色金融業務主管部門或事業部或專業團隊,不斷加強綠色金融業務產品創新、市場營銷、服務方案和體制機制建設。

3. 中國農村綠色金融發展有什麼機遇和挑戰發展路徑又是什麼

中國農村綠色金融發展有什麼機遇和挑戰?發展路徑又是什麼?綠色金融作為一種新的金融業務形式和模式,包括兩層含義:一是綠色,綠色是綠色金融的前提和基礎,即必須支持綠色產業和綠色項目;二是金融,這是綠色金融的關鍵和本質,即它應該滿足金融服務的條件和金融機構的需要。實際上,綠色金融項目更多地由大型銀行承擔。中小銀行可以充分發揮其後發優勢,充分借鑒大型銀行的經驗,把握綠色金融發展的機遇。

農牧業融資的困難在於農牧民和農牧業企業缺乏良好的抵押擔保工具。只有解決好抵押質押的風險控制,才能解決農牧業融資難的問題。為此,中信銀行堅持「實質大於形式」的原則,及時適當調整客戶准入門檻,在生物抵押、林權抵押、土地流轉抵押等方面進行了大膽有益的嘗試。

4. 深圳:加強銀行業綠色金融專營體系建設

6月30日,深圳市政府公布印發《關於加強深圳市銀行業綠色金融專營體系建設的指導意見(試行)》。根據《指導意見》,綠色金融機構原則上應當滿足經營規劃、人力資源、經營規模、產品創新等方面建設要求,其中包括綠色融資余額占該綠色金融機構全部公司業務融資余額的比重不低於25%,且綠色融資余額較年初增速原則上不低於該綠色金融機構各項貸款增速的120%。
據了解,《指導意見》是為了加強綠色金融專營體系建設符合國際國內綠色金融發展趨勢,能助力實現國家戰略目標;加強綠色金融專營體系建設是深圳市吸收和推廣國家綠金改試驗區綠色金融發展成功經驗的重要舉措。
綠色金融機構原則上應當滿足以下建設要求,經營規劃:制定未來三年綠色金融發展規劃;人力資源:成立專門的綠色金融團隊,負責人具有兩年以上綠色金融相關業務經驗,配有不少於2名具備金融、環境等復合型知識的專職綠色金融客戶經理,並根據業務發展及時增配人員;經營規模:綠色金融機構的綠色融資余額占該綠色金融機構全部公司業務融資余額的比重不低於25%,且綠色融資余額較年初增速原則上不低於該綠色金融機構各項貸款增速的120%;產品創新:在總(分)行的指導下,持續創新綠色金融產品,提升綠色金融服務質效,積極總結綠色金融典型案例。
經認定為綠色金融機構或者下設分支機構被認定為綠色金融機構的銀行業金融機構總(分)行,可以享受以下支持政策:人民銀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強化貨幣政策工具引導,運用貨幣政策工具優先支持綠色金融機構;各銀行的綠色金融專營體系建設情況將作為加分項納入人民銀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銀保監局對各銀行的綠色金融績效評估體系;市、區人民政府及各部門在選擇合作金融機構和開展綠色金融相關試點工作時,可以將綠色金融機構建設情況作為參考依據之一。
此外,還有市、區人民政府的綠色企業(項目)、綠色融資主體及相關政務數據將優先與綠色金融機構對接;綠色金融創新項目可以申請我市金融創新獎貢獻獎或者特色獎,單個項目最高可以獎勵100萬元;市、區人民政府可以結合財政情況,通過貸款貼息、融資擔保、綠色金融人才培養和引進、綠色債券獎補等方式給予綠色金融機構支持;綠色金融機構創新示範意義較好的綠色金融產品和服務案例,將編製成冊面向各方宣傳推廣。

5. 2022年商業銀行綠色信貸如何才能更專業

從機遇方面來講,綠色產業的興起將迎來長周期、寬賽道、投資體量大的機遇。那麼中間對資金體量的需求增大,在國際層面,未來三四十年,基本上是百萬億美元以上的量級,國內層面在未來30—40年,總體量大概會達到100萬億美元。這是一個非常龐大的資金需求,金融機構如銀行端在布局綠色金融領域時,要抓住機遇。同時,也需要提前了解、掌握和分析這些風險。

「綠色信貸」對於我國銀行業,是一個挑戰也是一個契機。銀行機構要研究創新綠色金融產品和工具。如發行綠色金融債券、推出綠色抵押等銀行類環境金融產品、實施綠色采購等等策略。

經濟與金融活動的發展速度非常快,金融產品也需要綠色來加持,比如供應鏈金融、票據等,是與綠色信貸同一個標准?還是都依據國家權威性的標准?所以需要非常專業的判斷。盟浪可持續數字科技作為第三方的專業機構,研發的盟浪碳和通在幫助金融機構、銀行端識別綠色企業項目、綠色經營活動等提供了專業的識別工具。

6. 2017綠色金融政策

2017綠色金融政策

近日,央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國家標准委等5部委聯合發布的《金融業標准化體系建設發展規劃(2016-2020年)》,確立了「十三五」中國金融業標准化的5項重點工程,其中就有綠色金融標准化工程。下面是我整理的2017綠色金融政策,歡迎大家閱讀!

浙江工商大學經濟學院教授李永剛在接受《證券日報》記者采訪時表示,環境保護與綠色發展是當前中國經濟社會發展的一項重要內容。金融業如何配合以及促進綠色經濟發展,是金融業日後發展的一個新方向。

與此同時,在不少業內人士看來,綠色金融是中國金融創新發展的趨勢,是互聯網經濟跨越式發展的機遇,2017年「互聯網+綠色金融」的風口將會持續升級,金融機構將會主動融入綠色發展、越來越多的公司在金融生態鏈中耕耘綠色金融。

事實上,早在2015年9月份,國務院就曾發布《生態文明體制改革總體方案》,提出構建綠色金融體系戰略。而2016年3月份發布的《「十三五」規劃綱要》明確提出,要「建立綠色金融體系,發展綠色信貸、綠色債券、設立綠色發展基金」。隨後,人民銀行等七部委於去年8月底聯合發布了《關於構建綠色金融體系的指導意見》,將綠色金融、綠色金融體繫上升至國家戰略。

蘇寧金融研究院宏觀經濟研究中心主任黃志龍告訴《證券日報》記者,全球綠色金融的崛起,得益於中國綠色信貸、綠色債券和綠色資產證券化的高速發展。目前,中國是全球第3個建立了「綠色信貸指標體系」的國家之一,是全球首個由政府支持機構發布本國綠色債券界定標準的國家。包括內蒙古、雲南、河北、湖北在內的地方已經紛紛建立起綠色發展基金或環保基金,推動綠色金融的發展和綠色投融資體系的建設。這些發展理念轉變、政策支持和引導,將成為中國綠色金融發展的重要動力。

那麼,如何讓金融發展「綠」起來?

有學者建議,要在創新產品、構建機制、人才建設上下功夫,切實增加綠色金融供給,助力經濟綠色轉型。

《金融業標准化體系建設發展規劃(2016-2020年)》

近日,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國家標准委聯合發布《金融業標准化體系建設發展規劃(2016-2020年)》(銀發〔2017〕115號)(以下簡稱《規劃》),明確提出了「十三五」金融業標准化工作的指導思想、基本原則、發展目標、主要任務、重點工程和保障措施。P2P作為新興金融的重要組成部分,也在規劃之中。

《規劃》強調

以支撐建設現代金融體系為目標,堅持需求引領、創新驅動、統籌協調、注重實效的.原則,圍繞統籌監管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統籌監管金融控股公司和重要金融基礎設施,統籌負責金融業綜合統計,防範化解金融風險,加強重點標准研製和實施。

(強調可以看出,金融監管將持續引導惠普金融的發展,讓金融支持實體的發展,同時防範金融風險。)

《規劃》確立了

「十三五」金融業標准化的發展目標。金融業標准體系進一步優化,制修訂國家 標准和行業標准110項以上,推動3個以上金融業社會團體發布團體標准;

金融業標准水平明顯提高,科學性、有效性和實用性顯著增強;

金融業標准實施效果顯著增強,新發布的重點金融業國家標准開展質量及效益評估的比例達到50%以上;

金融業標准化機制更加完善,對金融業科學發展的支撐作用明顯增強;主導研製金融業國際標准取得實質性突破。

標准化利於金融行業交流和發展,也便於進行規范統一防範風險。

《規劃》圍繞

標准體系、標准制修訂、實施、宣貫、國際標准化提出了金融業標准化 工作的四項主要任務。

一是建立新型金融業標准體系,全面覆蓋金融產品與服務、金融基礎設施、金融統計、金融監管與風險防控等領域;

二是強化金融業標准實施,發揮政府、行業協會、認證機構、企業等各方面的作用;

三是建立金融業標准監督評估體系,分類監督強制性標准和推薦性標准實施;

四是持續推進金融國際標准化,在移動金融服務、非銀行支付、數字貨幣等重點領域,加大對口專家派出力度,爭取主導1-2項國際標准研製。

《規劃》立足

目前金融業發展中迫切需要多部門協同的領域,針對標准制定、銜接配 套以及實施等問題提出了5項重點工程。

包括:金融風險防控標准化工程、綠色金融標准化工程、互聯網金融標准化工程、金融標准認證體系建設工程和金融標准化基礎能力建設工程。

此外,《規劃》從強化統籌協調、完善政策支持、發揮行業協會作用、加強人才培養、發揮基層行業主管部門主管能動性等五方面提出了保障措施,強調強化各部門、各領域之間的協調配合,營造良好的政策環境,加大投入,健全完善激勵機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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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構建綠色金融體系的指導意見

據中國人民銀行網站消息,為全面貫徹黨中央、國務院加快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總體部署,堅持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推動建立中國綠色金融體系,經國務院同意,8月31日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環境保護部、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聯合印發了《關於構建綠色金融體系的指導意見》(銀發〔2016〕228號,以下簡稱《指導意見》)。

《指導意見》強調,構建綠色金融體系的主要目的是動員和激勵更多社會資本投入到綠色產業,同時更有效地抑制污染性投資。構建綠色金融體系,不僅有助於加快我國經濟向綠色化轉型,也有利於促進環保、新能源、節能等領域的技術進步,加快培育新的經濟增長點,提升經濟增長潛力。

《指導意見》提出了支持和鼓勵綠色投融資的一系列激勵措施,包括通過再貸款、專業化擔保機制、綠色信貸支持項目財政貼息、設立國家綠色發展基金等措施支持綠色金融發展。

《指導意見》明確了證券市場支持綠色投資的重要作用,要求統一綠色債券界定標准,積極支持符合條件的綠色企業上市融資和再融資,支持開發綠色債券指數、綠色股票指數以及相關產品,逐步建立和完善上市公司和發債企業強制性環境信息披露制度。

《指導意見》提出發展綠色保險和環境權益交易市場,按程序推動制修訂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相關法律或行政法規,支持發展各類碳金融產品,推動建立排污權、節能量(用能權)、水權等環境權益交易市場,發展基於碳排放權、排污權、節能量(用能權)等各類環境權益的融資工具。

《指導意見》支持地方發展綠色金融,鼓勵有條件的地方通過專業化綠色擔保機制、設立綠色發展基金等手段撬動更多的社會資本投資綠色產業。

《指導意見》要求廣泛開展綠色金融領域國際合作,繼續在二十國集團(G20)框架下推動全球形成共同發展綠色金融的理念,積極穩妥地推動綠色證券市場雙向開放,提升對外投資綠色水平。

下一步,各相關部門將按照《指導意見》職責分工,認真貫徹落實《指導意見》的各項要求,加強綠色金融發展政策協同,完善與綠色金融相關監管機制,加大綠色金融理念宣傳推廣,共同推動我國綠色金融持續健康發展。

附《指導意見》全文:

關於構建綠色金融體系的指導意見

目前,我國正處於經濟結構調整和發展方式轉變的關鍵時期,對支持綠色產業和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綠色金融的需求不斷擴大。為全面貫徹《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快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意見》和《生態文明體制改革總體方案》精神,堅持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落實政府工作報告部署,從經濟可持續發展全局出發,建立健全綠色金融體系,發揮資本市場優化資源配置、服務實體經濟的功能,支持和促進生態文明建設,經國務院同意,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構建綠色金融體系的重要意義

(一)綠色金融是指為支持環境改善、應對氣候變化和資源節約高效利用的經濟活動,即對環保、節能、清潔能源、綠色交通、綠色建築等領域的項目投融資、項目運營、風險管理等所提供的金融服務。

(二)綠色金融體系是指通過綠色信貸、綠色債券、綠色股票指數和相關產品、綠色發展基金、綠色保險、碳金融等金融工具和相關政策支持經濟向綠色化轉型的制度安排。

(三)構建綠色金融體系主要目的是動員和激勵更多社會資本投入到綠色產業,同時更有效地抑制污染性投資。構建綠色金融體系,不僅有助於加快我國經濟向綠色化轉型,支持生態文明建設,也有利於促進環保、新能源、節能等領域的技術進步,加快培育新的經濟增長點,提升經濟增長潛力。

(四)建立健全綠色金融體系,需要金融、財政、環保等政策和相關法律法規的配套支持,通過建立適當的激勵和約束機制解決項目環境外部性問題。同時,也需要金融機構和金融市場加大創新力度,通過發展新的金融工具和服務手段,解決綠色投融資所面臨的期限錯配、信息不對稱、產品和分析工具缺失等問題。

二、大力發展綠色信貸

(五)構建支持綠色信貸的政策體系。完善綠色信貸統計制度,加強綠色信貸實施情況監測評價。探索通過再貸款和建立專業化擔保機制等措施支持綠色信貸發展。對於綠色信貸支持的項目,可按規定申請財政貼息支持。探索將綠色信貸納入宏觀審慎評估框架,並將綠色信貸實施情況關鍵指標評價結果、銀行綠色評價結果作為重要參考,納入相關指標體系,形成支持綠色信貸等綠色業務的激勵機制和抑制高污染、高能耗和產能過剩行業貸款的約束機制。

(六)推動銀行業自律組織逐步建立銀行綠色評價機制。明確評價指標設計、評價工作的組織流程及評價結果的合理運用,通過銀行綠色評價機制引導金融機構積極開展綠色金融業務,做好環境風險管理。對主要銀行先行開展綠色信貸業績評價,在取得經驗的基礎上,逐漸將綠色銀行評價范圍擴大至中小商業銀行。

(七)推動綠色信貸資產證券化。在總結前期綠色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試點經驗的基礎上,通過進一步擴大參與機構范圍,規范綠色信貸基礎資產遴選,探索高效、低成本抵質押權變更登記方式,提升綠色信貸資產證券化市場流動性,加強相關信息披露管理等舉措,推動綠色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常態化發展。

(八)研究明確貸款人環境法律責任。依據我國相關法律法規,借鑒環境法律責任相關國際經驗,立足國情探索研究明確貸款人盡職免責要求和環境保護法律責任,適時提出相關立法建議。

(九)支持和引導銀行等金融機構建立符合綠色企業和項目特點的信貸管理制度,優化授信審批流程,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對綠色企業和項目加大支持力度,堅決取消不合理收費,降低綠色信貸成本。

(十)支持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在開展信貸資產質量壓力測試時,將環境和社會風險作為重要的影響因素,並在資產配置和內部定價中予以充分考慮。鼓勵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對環境高風險領域的貸款和資產風險敞口進行評估,定量分析風險敞口在未來各種情景下對金融機構可能帶來的信用和市場風險。

(十一)將企業環境違法違規信息等企業環境信息納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建立企業環境信息的共享機制,為金融機構的貸款和投資決策提供依據。

三、推動證券市場支持綠色投資

(十二)完善綠色債券的相關規章制度,統一綠色債券界定標准。研究完善各類綠色債券發行的相關業務指引、自律性規則,明確發行綠色債券籌集的資金專門(或主要)用於綠色項目。加強部門間協調,建立和完善我國統一的綠色債券界定標准,明確發行綠色債券的信息披露要求和監管安排等。支持符合條件的機構發行綠色債券和相關產品,提高核准(備案)效率。

(十三)採取措施降低綠色債券的融資成本。支持地方和市場機構通過專業化的擔保和增信機制支持綠色債券的發行,研究制定有助於降低綠色債券融資成本的其他措施。

(十四)研究探索綠色債券第三方評估和評級標准。規范第三方認證機構對綠色債券評估的質量要求。鼓勵機構投資者在進行投資決策時參考綠色評估報告。鼓勵信用評級機構在信用評級過程中專門評估發行人的綠色信用記錄、募投項目綠色程度、環境成本對發行人及債項信用等級的影響,並在信用評級報告中進行單獨披露。

(十五)積極支持符合條件的綠色企業上市融資和再融資。在符合發行上市相應法律法規、政策的前提下,積極支持符合條件的綠色企業按照法定程序發行上市。支持已上市綠色企業通過增發等方式進行再融資。

(十六)支持開發綠色債券指數、綠色股票指數以及相關產品。鼓勵相關金融機構以綠色指數為基礎開發公募、私募基金等綠色金融產品,滿足投資者需要。

(十七)逐步建立和完善上市公司和發債企業強制性環境信息披露制度。對屬於環境保護部門公布的重點排污單位的上市公司,研究制定並嚴格執行對主要污染物達標排放情況、企業環保設施建設和運行情況以及重大環境事件的具體信息披露要求。加大對偽造環境信息的上市公司和發債企業的懲罰力度。培育第三方專業機構為上市公司和發債企業提供環境信息披露服務的能力。鼓勵第三方專業機構參與採集、研究和發布企業環境信息與分析報告。

(十八)引導各類機構投資者投資綠色金融產品。鼓勵養老基金、保險資金等長期資金開展綠色投資,鼓勵投資人發布綠色投資責任報告。提升機構投資者對所投資資產涉及的'環境風險和碳排放的分析能力,就環境和氣候因素對機構投資者(尤其是保險公司)的影響開展壓力測試。

四、設立綠色發展基金,通過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模式動員社會資本

(十九)支持設立各類綠色發展基金,實行市場化運作。中央財政整合現有節能環保等專項資金設立國家綠色發展基金,投資綠色產業,體現國家對綠色投資的引導和政策信號作用。鼓勵有條件的地方政府和社會資本共同發起區域性綠色發展基金,支持地方綠色產業發展。支持社會資本和國際資本設立各類民間綠色投資基金。政府出資的綠色發展基金要在確保執行國家綠色發展戰略及政策的前提下,按照市場化方式進行投資管理。

(二十)地方政府可通過放寬市場准入、完善公共服務定價、實施特許經營模式、落實財稅和土地政策等措施,完善收益和成本風險共擔機制,支持綠色發展基金所投資的項目。

(二十一)支持在綠色產業中引入PPP模式,鼓勵將節能減排降碳、環保和其他綠色項目與各種相關高收益項目打捆,建立公共物品性質的綠色服務收費機制。推動完善綠色項目PPP相關法規規章,鼓勵各地在總結現有PPP項目經驗的基礎上,出台更加具有操作性的實施細則。鼓勵各類綠色發展基金支持以PPP模式操作的相關項目。

五、發展綠色保險

(二十二)在環境高風險領域建立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制度。按程序推動制修訂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相關法律或行政法規,由環境保護部門會同保險監管機構發布實施性規章。選擇環境風險較高、環境污染事件較為集中的領域,將相關企業納入應當投保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的范圍。鼓勵保險機構發揮在環境風險防範方面的積極作用,對企業開展「環保體檢」,並將發現的環境風險隱患通報環境保護部門,為加強環境風險監督提供支持。完善環境損害鑒定評估程序和技術規范,指導保險公司加快定損和理賠進度,及時救濟污染受害者、降低對環境的損害程度。

(二十三)鼓勵和支持保險機構創新綠色保險產品和服務。建立完善與氣候變化相關的巨災保險制度。鼓勵保險機構研發環保技術裝備保險、針對低碳環保類消費品的產品質量安全責任保險、船舶污染損害責任保險、森林保險和農牧業災害保險等產品。積極推動保險機構參與養殖業環境污染風險管理,建立農業保險理賠與病死牲畜無害化處理聯動機制。

(二十四)鼓勵和支持保險機構參與環境風險治理體系建設。鼓勵保險機構充分發揮防災減災功能,積極利用互聯網等先進技術,研究建立面向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投保主體的環境風險監控和預警機制,實時開展風險監測,定期開展風險評估,及時提示風險隱患,高效開展保險理賠。鼓勵保險機構充分發揮風險管理專業優勢,開展面向企業和社會公眾的環境風險管理知識普及工作。

六、完善環境權益交易市場、豐富融資工具

(二十五)發展各類碳金融產品。促進建立全國統一的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和有國際影響力的碳定價中心。有序發展碳遠期、碳掉期、碳期權、碳租賃、碳債券、碳資產證券化和碳基金等碳金融產品和衍生工具,探索研究碳排放權期貨交易。

(二十六)推動建立排污權、節能量(用能權)、水權等環境權益交易市場。在重點流域和大氣污染防治重點領域,合理推進跨行政區域排污權交易,擴大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試點。加強排污權交易制度建設和政策創新,制定完善排污權核定和市場化價格形成機制,推動建立區域性及全國性排污權交易市場。建立和完善節能量(用能權)、水權交易市場。

(二十七)發展基於碳排放權、排污權、節能量(用能權)等各類環境權益的融資工具,拓寬企業綠色融資渠道。在總結現有試點地區銀行開展環境權益抵質押融資經驗的基礎上,確定抵質押物價值測算方法及抵質押率參考范圍,完善市場化的環境權益定價機制,建立高效的抵質押登記及公示系統,探索環境權益回購等模式解決抵質押物處置問題,推動環境權益及其未來收益權切實成為合格抵質押物,進一步降低環境權益抵質押物業務辦理的合規風險。發展環境權益回購、保理、託管等金融產品。

七、支持地方發展綠色金融

(二十八)探索通過再貸款、宏觀審慎評估框架、資本市場融資工具等支持地方發展綠色金融。鼓勵和支持有條件的地方通過專業化綠色擔保機制、設立綠色發展基金等手段撬動更多的社會資本投資於綠色產業。支持地方充分利用綠色債券市場為中長期、有穩定現金流的綠色項目提供融資。支持地方將環境效益顯著的項目納入綠色項目庫,並在全國性的資產交易中心掛牌,為利用多種渠道融資提供條件。支持國際金融機構和外資機構與地方合作,開展綠色投資。

八、推動開展綠色金融國際合作

(二十九)廣泛開展綠色金融領域的國際合作。繼續在二十國集團框架下推動全球形成共同發展綠色金融的理念,推廣與綠色信貸和綠色投資相關的自願准則和其他綠色金融領域的最佳經驗,促進綠色金融領域的能力建設。通過「一帶一路」戰略,上海合作組織、中國—東盟等區域合作機制和南南合作,以及亞洲基礎設施投資銀行和金磚國家新開發銀行撬動民間綠色投資的作用,推動區域性綠色金融國際合作,支持相關國家的綠色投資。

(三十)積極穩妥推動綠色證券市場雙向開放。支持我國金融機構和企業到境外發行綠色債券。充分利用雙邊和多邊合作機制,引導國際資金投資於我國的綠色債券、綠色股票和其他綠色金融資產。鼓勵設立合資綠色發展基金。支持國際金融組織和跨國公司在境內發行綠色債券、開展綠色投資。

(三十一)推動提升對外投資綠色水平。鼓勵和支持我國金融機構、非金融企業和我國參與的多邊開發性機構在「一帶一路」和其他對外投資項目中加強環境風險管理,提高環境信息披露水平,使用綠色債券等綠色融資工具籌集資金,開展綠色供應鏈管理,探索使用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等工具進行環境風險管理。

九、防範金融風險,強化組織落實

(三十二)完善與綠色金融相關監管機制,有效防範金融風險。加強對綠色金融業務和產品的監管協調,綜合運用宏觀審慎與微觀審慎監管工具,統一和完善有關監管規則和標准,強化對信息披露的要求,有效防範綠色信貸和綠色債券的違約風險,充分發揮股權融資作用,防止出現綠色項目杠桿率過高、資本空轉和「洗綠」等問題,守住不發生系統性金融風險底線。

(三十三)相關部門要加強協作、形成合力,共同推動綠色金融發展。人民銀行、財政部、發展改革委、環境保護部、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等部門應當密切關注綠色金融業務發展及相關風險,對激勵和監管政策進行跟蹤評估,適時調整完善。加強金融信息基礎設施建設,推動信息和統計數據共享,建立健全相關分析預警機制,強化對綠色金融資金運用的監督和評估。

(三十四)各地區要從當地實際出發,以解決突出的生態環境問題為重點,積極探索和推動綠色金融發展。地方政府要做好綠色金融發展規劃,明確分工,將推動綠色金融發展納入年度工作責任目標。提升綠色金融業務能力,加大人才培養引進力度。

(三十五)加大對綠色金融的宣傳力度。積極宣傳綠色金融領域的優秀案例和業績突出的金融機構和綠色企業,推動形成發展綠色金融的廣泛共識。在全社會進一步普及環保意識,倡導綠色消費,形成共建生態文明、支持綠色金融發展的良好氛圍。

中國人民銀行 財政部

發展改革委 環境保護部

銀監會 證監會 保監會

2016年8月31日

8. 解讀構建綠色金融體系的指導意見

解讀關於構建綠色金融體系的指導意見

為加強社會對節能環保產業的支持及扶持力度,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發展改革委、環境保護部、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等七部委共同發布了《關於構建綠色金融體系的指導意見》,下面是由我為大家帶來的關於關於構建綠色金融體系的指導意見解讀,希望能夠幫到您!

一、《意見》是支持我國綠色投資的強有力的政策信號

要實現我國治理環境污染的目標和在2030年或之前碳排放達峰目標的國際承諾,預計每年需要3萬億元到4萬億元人民幣的綠色投資。但是,業界估計財政資金只能覆蓋綠色投資的15%左右,因此絕大部分的綠色投資需要來自社會資金。也就是說,我們亟需動員和激勵大量社會資本投入到綠色產業。而社會資本往往會擔心政府是否在綠色投資方面有明確的戰略目標和支持性的政策導向。在目標和政策不確定的情況下,社會資本往往會給未來的項目收益很高的“折現率”,銀行和其他投資者也往往會對投資收益要求很高的“風險溢價”,因此會導致融資貴、融資難的問題。

這個由中央深改小組討論通過、國務院同意的七部委《意見》的出台,標志著我國從最高戰略層面到各相關部委的層面已經形成高度共識,決心全力支持和推動我國的綠色投融資,加速經濟向綠色化轉型。我認為,《意見》將成為引導金融業和綠色企業開展綠色投融資的一個重要的、積極的政策信號,有助於降低投資者對政策不確定性的擔心,鼓勵更多的“非綠色投資者”加入綠色投資者的行列。

二、《意見》首次給出了綠色金融的“官方”定義,有助於綠色金融產品的界定,為通過“聲譽效應”來激勵綠色投資提供基礎

由於綠色金融還是一個比較新的概念,國際國內對其范疇和內涵的理解各有不同,而不同的理解可能會影響政策導向。《意見》的第一條明確表示,“綠色金融是指為支持環境改善、應對氣候變化和資源節約高效利用的經濟活動,即對環保、節能、清潔能源、綠色交通、綠色建築等領域的項目投融資、項目運營、風險管理等所提供的金融服務。”這是國內迄今為止最為權威的關於綠色金融的定義。這個定義至少包括幾層意思:一是綠色金融的目的是支持有環境效益的項目,而環境效益包括支持環境改善(如減少污染排放)、應對氣候變化(如降低碳排放)和資源高效利用(如節能和各種資源循環利用);二是給出了綠色項目的主要類別,這對未來各種綠色金融產品(包括綠色信貸、綠色債券、綠色股票指數等)的界定和分類有重要的指導意義;三是明確了綠色金融包括支持綠色項目投融資、項目運營和風險管理的金融服務,說明綠色金融不僅僅包括貸款和證券發行等融資活動,也包括綠色保險等風險管理活動,還包括有多種功能的碳金融業務。明確界定綠色金融,並在此基礎上對綠色金融產品貼標,有助於綠色企業和綠色投資者獲得應有的“聲譽效應”,並以此激勵更多的綠色投資。

三、《意見》包括了通過貼息、擔保、再貸款、宏觀審慎評估、簡化審批、PPP等對綠色金融的具體激勵措施

部分綠色項目雖然有較好的環境效益,但由於回報率不夠高,難以吸引足夠的社會資本,因此需要一定的財政、金融和監管類的激勵機制來降低融資成本或提高項目收益,以幫助投資者達到合理的回報率。《意見》中的許多內容都體現了對綠色金融的激勵,比如,可以通過再貸款(即央行向金融機構提供較低成本的`資金來支持綠色信貸和綠色投資)、專業化擔保機制(以降低綠色項目的風險溢價)、財政貼息(以降低企業所支付的綠色信貸的融資成本)等方式來支持綠色信貸;探索將綠色信貸納入宏觀審慎評估框架,對有良好綠色表現的銀行予以一定的激勵;支持地方政府通過專業化擔保和增信機制及其他措施來降低綠色債券的融資成本;對綠色債券和相關產品的發行,提高核准(備案)效率,以降低行政成本;通過將綠色項目與相關高收益項目打捆鼓勵社會資本參與綠色項目。

四、《意見》首次提出了建立國家級的綠色發展基金

過去,我國綠色金融主要局限在綠色信貸。但是,很多綠色項目,尤其是新的綠色項目,首先需要的是股權融資,因為它需要有資本金才能進一步做債務融資。所以要通過建立一些綠色股權基金來推動綠色項目的股權融資。很多綠色項目是比較新的,從技術上來講,民間覺得風險比較大,也面對著政策上的不確定性。由於這些不確定性,民間資金不太願意投入到這些綠色項目。而政府背景的基金參與投資這些項目後,可以大大降低民間資金對於這類項目的風險嫌惡,使得民間資金願意跟投。《意見》第一次提出將“設立國家綠色發展基金,投資綠色產業,體現國家對綠色投資的引導和政策信號作用”。從國際上看,像中國這樣在國家層面上設立綠色發展基金,是少有的一種中央政府對綠色發展的強力承諾。一個可比的案例是成立於2012年的英國綠色投資銀行。雖然這個機構叫“銀行”,但它不能吸儲、不能發債,因此事實上也是一個綠色基金。

五、為進一步推動綠色債券市場發展,《意見》提出統一綠色債券標准和完善相關業務指引

發展綠色債券市場有多方面的好處:為綠色企業和項目開辟新的融資渠道、解決銀行和企業期限錯配、為投資者提供新的資產類別、通過“聲譽效應”強化發行人的綠色投資行為。2015年年底,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金融學會綠色金融專業委員會同時發布了綠色金融債的公告和《綠色債券項目支持目錄(2015版)》,啟動了中國綠色債券市場。此後,發改委和兩個證券交易所相繼發布了關於綠色企業債和綠色公司債的指引。2016年以來,中國綠色債券發行量已經成為全球第一。《意見》提出下一步完善綠色債券市場的若干發展方向,包括“建立和完善國內對綠色債券的界定標准”,其目的是防範監管套利的風險,也有助於降低投資者對綠色債券的“搜尋”成本;“研究探索綠色債券第三方評估和評級標准”,以保證第三方認證和綠色評級能客觀、有效地評價綠色債券發行人和支持項目的環境效益,並強化發行人完善環境信息披露的動力。

六、《意見》明確了強化環境信息披露的要求

只有提供了充分的企業環境信息,包括二氧化碳和各種污染物排放量的數據,投資者才能判斷哪些企業是綠色的,哪些是污染型的,哪些是深綠的,哪些是淺綠的。換句話說,只有提供了環境信息,資本市場才能用腳投票,將更多的資金投入到綠色企業,減少對污染性企業的投資。目前,國際上已有20多家證券交易所推出上市公司ESG信息披露要求或指引,至少有7家交易所已經強制要求上市公司披露環境信息。我國大陸的深交所、上交所在ESG信息披露方面頒布了相應的通知或指引文件,但對多數上市企業來說還是以自願披露為主,因此目前實際披露環境信息的上市公司只有20%左右。

《意見》提出,要逐步建立和完善上市公司和發債企業強制性環境信息披露制度;對屬於環保部門公布的重點排污單位的上市公司,研究制定並嚴格執行對主要污染物達標排放情況等內容的信息披露要求。我認為,在具體實施過程中,可以採取分階段走的辦法:在第一階段,對環境高風險行業的企業和發行綠色債券企業採取強制性披露要求,對其他企業採用“不披露就解釋”的半強制要求;在第二階段,將強制性披露要求推廣到全部上市公司和發債企業。

七、《意見》明確支持發展各類碳金融產品

去年,中國向世界承諾到2030年左右二氧化碳排放達到峰值的目標,並宣布在2017年啟動運行全國性的碳交易市場。這將是推動我國經濟結構向低碳、綠色轉型的一個十分重要的動力。

碳交易是一項“政府創造、市場運作”的制度安排,是解決溫室氣體排放等環境負外部性問題的重要手段。2005年到2013年間,被碳交易機制覆蓋的歐盟地區企業總減排量達到13%。碳交易和在此基礎上的碳金融市場至少可以發揮以下幾方面的作用:一是抑制排放總量的功能,即通過控制配額總量,實現總體減排的目標;二是價格發現功能,通過價格信號實現碳配額資源在空間上的優化配置;三是成本分擔功能,即讓高排放者向低排放者支付,事實上起到共同為減排買單的作用;四是為減排者提供融資的功能,即通過向有未來碳收益的企業提供融資來支持其發展;五是為碳市場參與者提供風險管理工具。

《意見》指出,要“促進建立全國統一的碳排放市場”,“有序發展碳遠期、碳掉期、碳期權、碳租賃、碳資產證券化和碳基金等碳金融產品”,“探索研究碳排放權期貨交易”。《意見》的出台,將鼓勵銀行、證券、保險、基金等金融機構的參與,促進形成規模化交易的制度安排和金融交易活動。碳金融市場也將包括各類以未來碳收益為支持或抵(質)押的貸款和通過債券和股票市場的融資。

八、《意見》明確在環境高風險領域建立強制責任保險制度

全國每年發生突發環境事件數百起。很多環境事故的責任人都是中小企業,發生事故以後企業就倒閉了,因此沒有人來支付環境修復的成本。而受害者一般是事故現場周圍的居民,會強烈要求政府處理,從而使環境事故演變成地方財政壓力和財政風險。為了解決這個問題,必須要建立綠色保險制度。發達國家的綠色保險大部分是自願投保。這是因為,發達國家環境方面的法律法規比較健全,環境執法力度也比較強,許多企業和股東為了避免未來可能發生的環境法律責任,自願到保險公司購買環境責任險。但在國內,這種自願性環境責任保險的推廣不是很順利。

《意見》提出要在“按程序制(修)訂環境污染強制保險相關法律或行政法規”。不少學者指出,未來應該用法律或法規的形式,在環境高風險行業中(比如采礦、冶煉、皮革、危險品運輸和倉儲等行業)建立強制性的環境責任保險制度。目前,應該開展更多的環境責任保險試點,為在全國范圍內推廣環境責任保險創造條件。

九、《意見》首次提出開展對環境風險的壓力測試

由於一些金融機構對污染性投資所帶來的對自身的市場和信用風險缺乏分析能力,因此可能導致對污染性行業的過度投資。去年開始,工商銀行已經率先通過壓力測試開始探索環境風險對銀行造成的風險。工行在幾個行業領域做了環境風險對銀行不良貸款率影響的分析,比如說火電、水泥、鋼鐵、化工等行業。這些行業的污染比較嚴重,但是其所面臨環境風險還沒有全部轉化為信用風險。這是因為,未來會出台很多環境方面的政策、法規和新的市場機制。如果環境執法監管力度提高後,原本逃避繳費的企業就必須要對其污染物排放付費,從而使企業的生產成本上升。全國碳交易市場將在2017年正式啟動,如果控排企業的減排目標難以實現,就必須去市場上購買碳配額,也會產生更多開支。所以,很多污染型企業將會面臨成本上升、收益下降的情況。對銀行來說,這些企業的不良貸款率也會相應上升。如果通過壓力測試可以估計出這些環境高風險行業的未來不良貸款率,由此得出環境風險和未來信用風險之間的定量關系,從而使銀行能夠重新審視自己的資產配置,激勵其減少對污染行業的貸款,同時加大對綠色行業的資金投入。

《意見》提出,要“支持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在開展信貸資產壓力測試時,將環境和社會風險作為重要的影響因素”,這主要是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研究分析環境因素對信用風險的影響。《意見》還提出,要“提升機構投資者對所投資資產涉及的環境風險和碳排放的分析能力,就環境和氣候因素對機構投資者(尤其是保險公司)的影響開展壓力測試”。其背景是國際上已有不少機構投資者關注到一些碳強度過高的資產可能成為“擱淺資產”,即由於未來碳排放受限,長期來看這些資產的市場價值可能大幅下降。

十、《意見》豐富了綠色金融領域國際合作的內容

今年以來,我國倡議成立了G20綠色金融研究小組,該小組提出的發展綠色金融的全球倡議已寫入成都G20財長和央行行長公報。在G20綠色金融研究小組的影響下,一些國家開始規劃本國綠色金融的發展。過去一年多,我國的一些銀行和企業也在海外成功發行了綠色債券,金磚銀行最近成為首個在國內熊貓債市場發行綠色債券的國際組織。

在此基礎上,《意見》提出進一步開展綠色金融領域的國際合作、繼續在G20框架下推動全球形成發展綠色金融的共識,推廣與綠色信貸和綠色投資相關的自願原則,支持我國金融機構和企業到境外發行綠色債券,引導國際資金投資於我國的綠色債券、綠色股票和其他綠色金融資產,鼓勵設立合資綠色發展基金,支持國際金融組織和跨國公司在境內發行綠色債券,開展綠色投資,推動在我國參與的對外投資項目中強化環境風險管理,提高環境信息披露水平,使用綠色債券等綠色融資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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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金融行業如何支持綠色產業發展

中國在認識平衡經濟增長與降低排放的挑戰方面已處於世界領先地位。「十二五」規劃中,中國政府設定了提高能源效率和利用新能源發電的宏偉目標,並正在採取果敢措施,努力實現這些目標。 目前,中國是世界上最大的風渦輪機市場。聯合國的數據顯示,在出口方面,中國的綠色產品已佔到全球市場近20%的份額,同樣位於世界前列。為了在這一令人矚目的成績上更進一步,並確保綠色產業繼續成為中國經濟增長的引擎,還需要採取進一步措施。 正如今年政府工作報告提到的那樣,中國需要遏制太陽能、風電等產業的盲目擴張,促進綠色產業更有序、更有規劃的發展。規劃的改善與投資的加大將促進中國綠色產業釋放潛力——降低生產太陽能設備的成本,支持中國風能企業把產品銷售到國際市場,提高所有產品的質量、可靠性和性能。 此外,要確保中國綠色產業繼續發展的步伐,需要有新的融資渠道。金融服務行業在如下4個關鍵領域所發揮的作用顯得格外重要:為中國國內綠色產業的發展提供融資服務;為外商投資者支持中國的綠色產業提供機遇;增加貿易融資的渠道、加強與海外目標市場的聯系,將有助於加強中國作為綠色產品出口國的領先地位;支持中國企業在全世界范圍內投資於綠色產業。 在這個過程中,利用國際金融服務的經驗將大有裨益,其中,利用債務資本市場就是一個例子。 在上述提到的幾項措施的支持下,匯豐集團行政總裁歐智華相信綠色產業將繼續成為中國經濟增長的重要引擎。

10. 綠色金融的存在問題

我國綠色金融存在諸多問題,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綠色金融發展還缺乏良好的政策和市場環境
我國環保政策、法律體系還不完善。環境經濟政策也還處於醞釀和探索階段地方保護主義、政策執行不力等現象在環保領域還比較普遍,環保信息也還不透明。2008年來,國家環保總局進行的四次環評執法,靠的全是直接叫停大項目、區域限批、流域限批等行政手段,長期效果十分有限。雖然,我國已將節能減排指標納入地方政府的政績考核指標體系,但在具體領域、具體項目、具體企業,環保政策的實施還不是非常順利。我國對環保違規信息還缺乏完善的發布機制。金融機構不僅缺乏環保專業知識,也面臨信息獲取的高成本問題。現中國人民銀行徵信系統《企業基本信用報告》所能提供的「環保信息」涉及的企業范圍還很窄。金融機構對大多數不屬於國家監控范圍的企業、項目的環保違規情況,只能通過實地調查或媒體報道獲得,有的甚至難以獲得,信息極不對稱。
二、綠色金融的發展還缺乏內外部激勵和監督
我國金融機構股東、投資者、員工環境保護和社會責任意識還不強。金融機構內部在公司治理方面還沒有建立起與綠色金融配套的制度,也缺乏符合綠色。
金融發展需要的約束激勵機制。這樣,金融機構內部的環境保護和社會責任意識還很容易被繁重的經營考核壓力和誘人的經濟效益沖淡。從外部來看,政府部門還沒有建立起對金融機構發展綠色金融的激勵機制,我國企業和個人「綠色消費」意願還不夠強烈,對金融機構的監督不足。
三、金融主管部門綠色金融發展戰略安排和政策配套比較欠缺
現金融主管部門的綠色金融政策目標也還主要停留在限制對「兩高一資」企業的信貸投放和促進節能減排短期目標的實現上,對綠色金融缺乏完整的戰略安排和政策配套。金融主管部門還沒有全面承擔起綠色金融理念的傳播、引導職責。在國際合作領域,金融主管部門也未見有積極動作。金融機構缺乏對國際綠色金融發展最新趨勢、環境風險評估技術和環境風險管理經驗的了解、學習渠道。
四、金融機構發展綠色金融的戰略准備工作進展還比較緩慢
綠色金融還沒有完全提升到我國金融機構的戰略層面,戰略准備工作還沒有全面展開。部分已經進入實踐探索階段的金融機構,其綠色金融發展實際上也大多還停留於某些具體經營層面,還沒有制定專門的綠色金融戰略目標和發展規劃。我國金融機構也還沒有有效展開組織保障、企業文化(包括信貸文化)、人才、政策的戰略准備工作。我國金融機構在如何將環境因素嵌入業務決策流程、如何開發綠色金融產品和服務、如何進行環境風險評估和管理等諸多方面還需要不斷學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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