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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通金融公司獎悠條例是什麼

發布時間: 2022-09-13 21:17:30

㈠ 勞動法對勞動者請假有什麼條例我的公司工資是怎麼個結構:基本工資2000 +不上限獎金(例如1000)

《勞動法》關於休息和休假有如下規定:
第四章 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三十六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三十七條 對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其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准。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條 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
第四十條 用人單位在下列節日期間應當依法安排勞動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節;
(三)國際勞動節;
(四)國慶節;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休假節日。
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限制:
(一)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
(二)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條 用人單位不得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准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第四十五條 國家實行帶薪年休假制度。
勞動者連續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有如下規定:
一、制度工作時間的計算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節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工作小時數的計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時。
二、日工資、小時工資的折算
按照《勞動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法定節假日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即折算日工資、小時工資時不剔除國家規定的11天法定節假日。據此,日工資、小時工資的折算為:
日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
小時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8小時)。
月計薪天數=(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關於請事假等,一般情況下職工請事假(含病假)期間的工資待遇,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實行照發工資的制度。企業根據職工的不同性質而實行不同的制度,企業中的工人由於享受加班加點工資待遇,所以一般在事假期間不發工資;企業中的行政人員和工程技術人員不享受加班加點工資待遇,請事假每個季度在兩個工作日以內的,照發工資,超過兩個工作日以上的,其超過天數不發工資。 職工休探親假期間的工資待遇,在規定的探親假期間和路程期間內,照發本人的標准工資。 職工本人結婚或職工的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子女)死亡時,經過單位領導批准,給予一至三天的婚喪期。職工結婚時雙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職工在外地的直系親屬死亡時需要職工本人前去料理喪事的,可以根據路程遠近,給予路程假。在批準的婚喪假和路程假期間,工資照發。
職工可以享受本單位的帶薪年休假。年休假時間按照國務院帶薪年休假的規定執行。具體的規定如下:
《國務院關於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國發[1981]36號)規定,在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工作的職工享受探親假待遇;集體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職工的探親待遇,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自行規定。
原國家勞動總局、財政部《關於國營企業職工請婚喪假和路程假問題的規定》勞總薪字(1980)29號規定:
(一)職工本人結婚或職工的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時,可以根據具體情況,由本單位行政領導批准,酌情給予一至三天的婚喪假。
(二)職工結婚時雙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職工在外地的直系親屬死亡時需要職工本人去外地料理喪事的,都可以根據路程的遠近,另給予路程假。
(三)在批準的婚喪假和路程假期間,職工的工資照發,途中的車船費等,全部由職工自理。
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第五十九條規定: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支付,但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病假日工資=最低工資標准×80%÷21.75天(月計薪天數),事假沒有工資。

對外商投資企業和私營企業目前國家還沒有相關規定,但一般來講是參照上述規定來執行的(勞動法等國家法律是必須要而不是參照執行的)。

至於你老闆扣你的獎金,是否合法合理,那要看你們的企業里有沒有具體的規章制度(獎金的標准及其發放等等國家沒有具體的規定,由企業自行決定),這些規章制度是否合法,有沒有與你們在合同中約定,有沒有一直明示給你們等等。不過一般來講,獎金是沒有按天來計算的,獎金是對職工在一段時間內(如一周、一個月、一個季度或一年)完成工作情況的獎勵,罰款(企業與職工約定的或規章制度明示的那種)也是如此,所以老闆的扣獎金的解釋是沒有道理的(如果你是事假那可以扣工資)。從你講的情況來看,你們那個企業應該是按照任務工作量或計件來算工資和獎金的(獎金上不封頂一般是針對這種工作情況的),那比如你工作的定額是每月完成加工100件,而你雖然請了一天假(不論是什麼假),但你這個月卻完成了150件,那按照企業的規定應該拿全獎,所以老闆因為你請了一天假就扣你一天的獎金是沒有道理的。建議你給老闆再溝通一下,如果不行而你又不想被老闆任意扣錢,那建議你提請勞動爭議仲裁,如果不想和老闆弄翻,那就算了吧,佛曰,吃虧就是佔便宜,150元也不算是多大的事不是,權當喝醉了一次,給大街上的乞丐施捨時眼花了,將100元看成了1元錢給掉了。

㈡ 公司獎懲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維護公司正常的生產經營秩序,保證各項制度有效執行,激勵員工敬業愛崗,保證公司目標實現,特製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是公司維護紀律、實施獎懲的基本依據,適用於公司各部門、各員工。
第三條:獎勵和處罰是維護紀律的重要手段,獎懲原則是:獎優罰劣,獎勤罰懶,鼓勵上進,鞭策落後。
第二章 獎 勵
第四條:獎勵的目的:旨在為關心集體、工作勤奮、追求進步者創造寬松的成長環境。
第五條:獎勵應堅持以下原則:
1、依受獎者功績、作用和影響的大小,全面衡量。
2、以精神獎勵為主,物質獎勵為輔。
第六條:獎勵的項目
獎勵是成績的體現、進取的動力、激勵的措施。公司奉行有功必獎的原則,鼓勵員工勤勞敬業,公司設立如下激勵項目:
1、最佳團隊獎:每年年終對各部門的管理、服務、紀律、任務完成、業務水平、部門內及與其他部門間的協作溝通等指標進行考核,全面達標的團隊,獲得最佳團隊獎。
獎勵方式:通報表彰和頒發團隊800元獎金
2、優秀管理者獎:根據公司對各級管理人員的審核標准,參考績效考核成績,年終評出優秀管理者,予以獎勵。
獎勵方式:通報表彰和頒發個人600元獎金。
3、優秀員工獎:根據各崗位員工工作業績、全年出勤狀況、完成各項指標等情況綜合評選,無糾紛,無事故,無投訴,貢獻突出者,由部門負責人推薦至辦公室,經總經理會議審批後授予優秀員工獎。
獎勵方式:通報表彰和頒發個人600元獎金。
4、月度明星員工獎:根據各崗位員工上月工作業績、上月出勤情況,完成各項指標等情況綜合評選,由部門負責人推薦至行政辦公室,經總經理會議審批後授予月度明星員工獎。
獎勵方式:通報表彰和頒發個人100元獎金。
5、舉報獎:公司任何一個員工,都有權利有義務對公司內部嚴重失職、貪污盜竊、營私舞弊、泄漏公司機密、違法亂紀等行為向公司總經理舉報,凡屬核查無誤、情況屬實的有效舉報,頒發舉報獎。
獎勵方式:為保障舉報人的權益,此獎不公開授予,由總經理特別頒發給獲獎者一定數量的獎金。
6、特殊貢獻獎:為保衛公司財產、人身安全、忠於職守者;為公司解決排除社會上較大難題,避免和制止不良社會影響者由總經理授予特殊貢獻獎。
獎勵方式:通報表彰和頒發一定數量的獎金。
第三章 處 罰
第七條:處罰的目的:嚴明紀律,強化管理。
第八條:處罰應堅持以下原則:
1、依據事實,懲戒恰當。
2、批評教育為主,罰款為輔。
3、制度面前人人平等。
第九條:處罰的項目
懲罰是對出錯員工的教育,公司奉行有錯必究的原則,實行罰款與行政處罰相結合的方式。公司設立如下處罰項目:
一、員工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每次給予100元罰款處罰:
1、對公司制度、規程、文件、精神、指示、通知等傳達不到位、不及時。
2、不服從上級領導工作分配、調動、指揮或無理取鬧,影響生產和工作秩序。
3、對上級領導的指示或有限期的工作安排,無正當理由不如期完成。
4、工作時間內擅離工作崗位。
5、利用公司設備從事與公司業務無關的事項。
6、違反規定私自動用、放行公司商務車輛。
二、員工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每次給予50元罰款處罰:
1、在工作時間上網聊天、串崗閑聊、干私活、嬉鬧、睡覺,從事與工作無關的事情。
2、無故不參加公司安排的培訓課程。
3、無事生非、挑撥離間、損害團隊及同事團結,在工作場所吵架。
4、長時間接打私人電話。
5、因服務態度問題導致客戶投訴,經查屬實。
6、在公司內進行任何形式的賭博活動。
7、知情不舉,隱瞞他人嚴重違紀行為。
三、員工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每次給予30元罰款處罰
1、上班時間儀容儀表不整,未按規定穿著工作服和佩戴工作牌。
2、不按規定穿戴勞保用品、違反操作規程或酒後上崗。
3、不按公司規定停放自用交通工具。
4、在工作場所或院內亂扔果皮、隨地吐痰、亂扔煙頭、紙屑或其他雜物。
5、在公司或客戶面前大聲喧嘩或指手畫腳。
6、庫房物品、個人物品、辦公用品碼放凌亂。
7、配電間、泵房、倉庫、食堂操作間等工作場所,無關人員隨意進入或當班人員不予制止。
8、下班不關閉工作區域內電燈、電視、電腦、飲水機,未切斷電源。
9、員工在客戶休息室內上網。
四、部門負責人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視情節嚴重予以降職或撤職處罰:
1、不認真履行崗位職責,致使公司生產或經營受到重大損失。
2、利用職務便利,直接或間接向合作單位索要財物、收受禮品、謀取私利。
3、因保管不善,致使公司重要文件、票據丟失,給公司造成重大經濟損失。
4、利用職權欺上壓下、排斥他人、培植親信,拉幫結派。
5、工作不得力,致使所在部門人員管理混亂或累計連續三個月不能完成目標任務的60%。
6、濫用職權,利用處分員工進行打擊報復或者對應受處分的員工進行包庇,經調查屬實。
五:員工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給予辭退:
1、在工作場所打架斗毆,造成嚴重傷亡;聚眾鬧事妨礙正常工作秩序。
2、對客戶投訴未能及時妥善解決,致使矛盾激化,造成其它嚴重後果。
3、嚴重違反各種安全制度,導致重大人身或設備事故,給公司造成重大經濟損失。
4、盜竊他人或公司財物。
5、蓄意破壞公司財物。
6、觸犯國家法律法規,被拘留、勞教、判刑者。
7、故意泄漏公司機密,散布對公司不利言論,或從事損害公司形象、利益的行為。
第十條:處罰的實施
處罰應根據違紀者所犯錯誤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影響,本人一貫表現和對錯誤的認識等情況,按照條例規定的處分項目、條件,慎重實施。對於一人同時犯兩種違紀行為的,應當合並處理,加重處罰。
1、 員工可以直接向總經理或行政辦公室報告違紀行為。
2、 部門負責人對上述過失行為進行監督管理,對違紀情況做出處理決定,開具《違紀罰款單》,經行政辦公室核查後報總經理審批予以處罰。
3、總經理及行政辦公室發現違紀行為可以直接進行處罰,開具《違紀罰款單》。對第二次犯同樣錯誤的員工,直接主管和部門負責人按管理不力論處。
4、 凡主管和部門經理對違紀員工包庇、開脫的,處以受罰員工兩倍的處罰。
第十一條: 違紀罰款的繳納
對於員工違紀的處罰,相關部門負責人在開具《違紀罰款單》後,由被罰人簽字認可。《違紀罰款單》交至辦公室,罰款在次月發放工資時由財務部代扣。

第四章 申 訴
第十二條:申訴是員工的民主權利,其目的在於充分發揮群眾的監督作用,保護員工的合法權益,維護公司的紀律。
第十三條:員工對違紀行為有權提出申訴。認為給自己的處分不當或者合法權益受到侵害, 有權提出申訴。但申訴時應當忠於事實。
第十四條:被處罰員工在接到《違紀罰款單》後的三個工作日內,可以向總經理或行政辦公室提出申訴,否則視同認可該處罰決定。
第十五條:有關部門接到申訴後,必須及時查明情況。屬實的,應從速恰當處理。不合理或不屬實的,也應說明情況,澄清是非。對誣告或無理取鬧的,應給予追究。對於確屬處分錯誤的,應及時予以糾正。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六條:各職能部門要認真履行職責,加強對員工執行制度的落實。
第十七條:員工遲到、早退、曠工等違紀行為按集團公司下發的《考勤與假期管理制度》、《離職管理制度》相關條款執行。
第十八條:本條例自頒布之日起執行。

㈢ 中國人民銀行金融科學技術進步獎勵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獎勵條例》,進一步調動金融系統廣大科技人員的積極性和創造性,推動金融行業的科技進步,特製定本辦法。第二條金融科學技術進步實行按項目(成果)評獎的方式。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以申報金融科學技術進步獎勵。
(一)金融電子化應用開發和研究成果;
(二)票幣印製行業和金融專用機具研究成果,包括新產品、新裝備、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計、新方法等;
(三)技術基礎成果,包括金融標准、科技情報、科技檔案等;
(四)有一定創新和發展、在國內處於領先地位的科技理論研究成果;
(五)為決策科學化與管理現代化服務的軟科學研究成果;重大的或推廣難度較大經推廣應用或商品化後,取得重大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項目。第三條對獲得金融科學技術進步獎的項目主要完成單位和主要完成人,按照本辦法規定給予相應的精神和物質獎勵。第二章申報獎勵的條件及等級標准第四條申報金融科技進步獎的成果必須是近三年經過定鑒(定型)的項目,具有中國人民銀行文件規定的鑒定證書或視同鑒字證書,各類成果必須具備如下相應條件:
(一)新的科學技術成果必須是國內首創或本行業先進,並經過實踐證明具有明顯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
(二)理論研究成果和軟科學研究成果必須在全國性的或國外學術刊物刊登一年以上並經過實踐驗證取得顯著效果。
(三)各類標准應在正式公布試行一年以後,經實踐證明使用情況及效果良好。第五條重大成套項目或系統工程項目申報獎勵時,應包括該項目的子項。若某一子項成果確實水平很高,技術難度很大,並具有廣泛應用性,在不影響總項目獲獎的情況下,並徵得總項目主持者同意之後,可單獨申報獎勵。但在重大系統工程項目申報獎勵時,應寫明其中的某子項已於何年何月申報或獲得何等級獎勵;對該重大項目的評審,應除去單獨獲獎子項的技術內容,單獨獲獎的子項不再分享總項目的榮譽和獎金。第六條同一項目(包括技術上基本相同的系列及派生系列產品)或同一類技術,不允許重復獲獎。如在技術上確有新的突破,使原有項目水平有顯著提高並取得重大經濟效益,新的發展部分可申報獎勵。第七條申報獎勵的項目必須是沒有爭議的或爭議已被解決的項目。第八條金融科技進步獎的獎勵等級為:特等獎、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四個等級:
特等獎項目應為科學技術水平很高,社會經濟效益特別顯著,具有特別重大作用意義的項目。
一等獎項目應達到或接近國際先進水平,技術難度大,對促進金融行業科技進步具有重大作用,經實踐驗證有重大經濟或社會效益。
二等獎項目應達到國內先進水平,技術難度較大,對促進金融行業科學進步具有較大作用,經實踐價值有較大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
三等獎項目應達到國內先進水平,有一定技術難度,對促進金融行業科技進步有一定作用,經實踐證明具有一定的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第九條金融科技進步獎的獎勵標准為:特等獎獎金12000~15000元,一等獎獎金8000~10000元,二等獎獎金3000~5000元,三等獎獎金1000~2000元。獎金來源從獲獎項目的主管單位的利潤留成或事業費中列支。所有獲獎項目均由中國人民銀行發放獎狀和證書。第三章申報程序第十條金融科技進步獎項目的申報程序,原則上應按任務來源的隸屬關系逐級上報,自選項目按其行政隸屬關系逐級上報。共同完成項目由第一完成單位組織其他單位聯合申報。第十一條金融科技進步獎的審批程序分為初審和復審兩個階段,各專業銀行總行、保險總公司、國家外匯管理局及中國人民銀行有關司(局)(公司)均為初審部門。初審合格後,方可報中國人民銀行金融科技司組織復審。
初審部門應完成下列初審工作並對其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一)審查申報項目是否符合科技進步獎勵范圍;
(二)審查申報的填寫和申報資料是否齊備、主要完成人員是否符合有關規定;
(三)對申報項目的實質性內容如有疑問須弄清楚,必要時可進行實地考察或採取其他形式的調查研究。第十二條申報金融科技進步獎項目,需填寫《金融科技進步獎申報書》,並附以下材料:
(一)由各金融機構總行級科技管理部門或者(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科委組織鑒定的科技成果鑒定證書或視同鑒定證書;
(二)已獲經濟效益證明(有財務公章的證明);
(三)用戶使用或社會效益證明;
(四)主要完成單位情況表;
(五)主要完成人員情況表;
(六)科學技術總結報告。
申報書及其他附件一式五份,附件按上述順序排列,與申報書一並裝訂成冊。

㈣ 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條例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規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活動,依法處理國有銀行不良貸款,促進國有銀行和國有企業的改革和發展,制定本條例。第二條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是指經國務院決定設立的收購國有銀行不良貸款,管理和處置因收購國有銀行不良貸款形成的資產的國有獨資非銀行金融機構。第三條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以最大限度保全資產、減少損失為主要經營目標,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第四條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依據各自的法定職責對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實施監督管理。第二章公司的設立和業務范圍第五條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注冊資本為人民幣100億元,由財政部核撥。第六條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由中國人民銀行頒發《金融機構法人許可證》,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辦理登記。第七條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設立分支機構,須經財政部同意,並報中國人民銀行批准,由中國人民銀行頒發《金融機構營業許可證》,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辦理登記。第八條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設總裁1人、副總裁若幹人。總裁、副總裁由國務院任命。總裁對外代表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行使職權,負責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經營管理。
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須經中國人民銀行審查任職資格。第九條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監事會的組成、職責和工作程序,依照《國有重點金融機構監事會暫行條例》執行。第十條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在其收購的國有銀行不良貸款范圍內,管理和處置因收購國有銀行不良貸款形成的資產時,可以從事下列業務活動:
(一)追償債務;
(二)對所收購的不良貸款形成的資產進行租賃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重組;
(三)債權轉股權,並對企業階段性持股;
(四)資產管理范圍內公司的上市推薦及債券、股票承銷;
(五)發行金融債券,向金融機構借款;
(六)財務及法律咨詢,資產及項目評估;
(七)中國人民銀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的其他業務活動。
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可以向中國人民銀行申請再貸款。第三章收購不良貸款的范圍、額度及資金來源第十一條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按照國務院確定的范圍和額度收購國有銀行不良貸款;超出確定的范圍或者額度收購的,須經國務院專項審批。第十二條在國務院確定的額度內,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按照賬面價值收購有關貸款本金和相對應的計入損益的應收未收利息;對未計入損益的應收未收利息,實行無償劃轉。第十三條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不良貸款後,即取得原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各項權利。原借款合同的債務人、擔保人及有關當事人應當繼續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第十四條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不良貸款的資金來源包括:
(一)劃轉中國人民銀行發放給國有獨資商業銀行的部分再貸款;
(二)發行金融債券。
中國人民銀行發放給國有獨資商業銀行的再貸款劃轉給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實行固定利率,年利率為2.25%。第十五條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發行金融債券,由中國人民銀行會同財政部審批。第四章債權轉股權第十六條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可以將收購國有銀行不良貸款取得的債權轉為對借款企業的股權。
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持有的股權,不受本公司凈資產額或者注冊資本的比例限制。第十七條實施債權轉股權,應當貫徹國家產業政策,有利於優化經濟結構,促進有關企業的技術進步和產品升級。第十八條實施債權轉股權的企業,由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向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推薦。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對被推薦的企業進行獨立評審,制定企業債權轉股權的方案並與企業簽訂債權轉股權協議。債權轉股權的方案和協議由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會同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審核,報國務院批准後實施。第十九條實施債權轉股權的企業,應當按照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轉換經營機制,建立規范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加強企業管理。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幫助企業減員增效、下崗分流,分離企業辦社會的職能。第二十條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債權轉股權後,作為企業的股東,可以派員參加企業董事會、監事會,依法行使股東權利。第二十一條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持有的企業股權,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境內外投資者轉讓,也可以由債權轉股權企業依法回購。

㈤ 深圳經濟特區金融發展促進條例(2019修正)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了促進深圳經濟特區(以下簡稱特區)金融業發展,優化金融生態環境,推動產業結構優化升級,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特區內的國家機關和金融機構、專業服務機構、相關行業組織及其從業人員。第三條市人民政府應當把金融業作為戰略性支柱產業,以多層次資本市場為核心,以深港金融合作為紐帶,鞏固提升深圳金融中心城市地位,使深圳成為港深大都會國際金融中心有機組成部分,重點突出投融資、財富管理和金融創新功能。第四條促進金融業發展應當堅持改革創新、規劃統籌、機構人才集聚、深港合作和風險防範的原則,堅持科技與金融結合、實業與金融互動,在現代服務業中優先發展金融業的方針。第二章金融機構第五條市人民政府應當整合公共資源,建立金融機構發展壯大、引進集聚和創新的激勵機制,支持總部在深圳的金融機構加快發展,形成以具有國際競爭力的大型金融機構為核心,以中小型金融機構、專業服務機構和配套服務企業為基礎的金融市場主體格局。第六條市人民政府應當採取下列措施支持深圳資本市場改革發展:
(一)支持深圳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深交所)構建由主板、中小企業板、創業板等組成的多層次資本市場;
(二)支持金融衍生產品市場發展,探索發行市政債,推進資產證券化;
(三)利用深交所交易平台,整合、規範本市產權交易市場;
(四)統籌經營性國有資產資源、上市公司殼資源和優質企業資源;
(五)支持創業投資和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發展,完善中小企業融資和擔保體系;
(六)支持深交所在組織形式和交易管理制度等方面改制改革;
(七)推動深圳資本市場與境外資本市場合作,吸引境外企業、境外上市產品到深圳上市或者再上市,為深港構建聯通境內外的統一資本市場創造條件。第七條市人民政府應當研究建立科學評價體系,對深圳金融機構的發展潛力和經營風險等進行評價,以此作為給予政策優惠的基礎。
市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應當為金融機構提供優質高效的行政服務和社會公共服務。
支持總部在深圳的金融機構參與政府組織的債券發行、銀團貸款和國有資產重組。第八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優化金融環境,採取富有吸引力和競爭力的支持措施,引進各類金融機構在深圳開設總部和分支機構。
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階段性目標,形成銀行、證券、保險、基金和期貨等業務種類齊全的金融機構聚集區。
市人民政府對技術含量高的金融機構除給予現行相關金融優惠政策外,應當參照高新技術產業政策給予支持。第九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對培育和創設新型金融機構給予支持、獎勵和保護。鼓勵培育和創設社區銀行、藝術品銀行、銀行信貸資產交易中心、養老金保險公司、責任保險公司、保險公司專屬的保險代理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汽車金融公司、貨幣經紀公司等新型金融機構。第十條深圳金融機構在境外開設分支機構的,市人民政府應當給予政策優惠和獎勵。第三章金融人才第十一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金融人才隊伍建設長效機制,制定金融人才政策,加強金融從業人才和金融教育人才的引進和培養工作,培育和引進金融家群體。第十二條鼓勵境內外金融專業人才來深圳發展,符合金融人才引進政策的,由市人民政府給予相應的政策優惠。第十三條市人民政府應當依據金融業發展狀況和規劃,對金融人才需求進行專項調查,對關鍵緊缺人才由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與市政府金融工作部門制定有針對性的引進及在職培訓計劃。實行緊缺人才證書管理,對關鍵緊缺人才給予特殊政策優惠。第十四條市人民政府支持中央駐深圳金融監管機構(以下簡稱監管機構)、高等院校、研究機構在深圳設立金融研究、教育和培訓機構,引進境外金融專業培訓機構,培養金融專才和金融復合型人才。第十五條推動金融人才資格認證,引進國際通行的金融人才資格認證體系。支持金融從業人員參與國際通行的職業資格認證考試。第十六條推廣完善金融機構管理層期權持股等激勵制度,建立金融機構年金制度。第四章金融創新第十七條市人民政府應當支持監管機構及金融機構在金融管理體制、金融組織和運行機制等方面進行改革探索。
市人民政府應當完善金融創新獎評選機制和激勵機制,鼓勵金融機構創新金融產品、服務方式、管理制度以及金融技術。

㈥ 金融公司,這個千三是什麼意思啊

看您是辦理什麼業務,千3是,用100萬,一天的利息是3000元,如果您做抵押可能是按月給您給您算得月利率或者是機構的公證費

㈦ 金融類公司注冊資金有什麼要求

務院批准《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方案》以來,公司注冊實行注冊資本認繳登記制。除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對特定行業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另有規定的外,不再限制公司最低注冊資本。
金融類公司注冊資金規定:證券類公司
1、經營下列業務的證券公司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5000萬元,且為實收資本:
(1)證券經紀;
(2)證券投資咨詢;
(3)與證券交易、證券投資活動有關的財務顧問。(證券法第127條)
2、經營下列任一業務的證券公司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億元且為實收資本;經營兩項以上的證券公司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5億元,且為實收資本:
(1)證券承銷與保薦;
(2)證券自營;
(3)證券資產管理;
(4)其他證券業務。(證券法第127條)
3、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1億元。(證券交易所管理辦法第65條)
4、證券交易服務機構的最低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100萬元。(證券、期貨投資咨詢管理暫行辦法第6條)
金融類公司注冊資金規定:基金類公司
5、基金管理公司的最低注冊限額為1億元,且為實收資本。(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辦法第7條第1項)
6、社保基金投資管理人實收資本不少於5000萬元人民幣,且為實收資本。(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投資管理暫行辦法第9條第2項)
7、社保基金託管人應收資本不少於80億元人民幣。(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投資管理暫行辦法第18條第2項)
金融類公司注冊資金規定:信託公司
8、信託投資公司的最低注冊資本為3億元元人民幣或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幣,注冊資本為實收貨幣資本。(信託公司管理辦法第10條)
9、期貨經紀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3000萬元。(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16條第1項)
金融類公司注冊資金規定:商業銀行
10、商業銀行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0億元,且為實繳資本。(商業銀行法第13條)
11、城市合作商業銀行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億元,且為實繳資本。(商業銀行法第13條)
12、農村合作商業銀行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5千萬元,且為實繳資本。(商業銀行法第13條)
13、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0億元人民幣或者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注冊資本應當是實收資本。(外資銀行管理條例第8條)
金融類公司注冊資金規定:金融租賃、管理公司
14、金融租賃公司的最低注冊資本為1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注冊資本為實收貨幣資本。(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第11條)
15、外商投資租賃公司最低注冊資本為1000萬美元。(外商投資租賃業管理辦法第9條第1項)
16、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100億元,由財政部撥發。(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條例第5條)
金融類公司注冊資金規定:保險類公司
17、保險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2億元,且為實收貨幣資本。(保險法第69條)
18、公司形式的保險公估機構注冊資本不得低於人民幣200萬元,且為實收貨幣資本。(保險公估機構監管規定第9條)
19、保險經紀公司注冊資本不得低於人民幣5000萬元,且為實收貨幣資本。(保險經紀機構監管規定第8條)
20、保險專業代理公司注冊資本不得低於人民幣5000萬元,且為實收貨幣資本。(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監管規定第7條)
21、人壽再保險公司和非人壽再保險公司的實收貨幣資本金不低於2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幣。(再保險公司設立規定第5條)
22、綜合再保險公司的實收貨幣資本應不低於3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幣。(再保險公司設立規定第5條)
金融類公司注冊資金規定:外商投資類公司
23、外商投資性公司的注冊資本最低不少於3000萬美元。(關於外商投資舉辦投資性公司的規定第3條第1款第3項)
24、公司形式的外商創投企業,股東認繳的資本不低於500萬美元。(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管理規定第6條)
金融類公司注冊資金規定:文化產業類公司
25、外商投資電影院應當符合注冊資本不少於600萬元人民幣。(外商投資電影院暫行規定第4條第2項)
26、出版企業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30萬元。(出版管理條例第11條第1款第4項)
27、從事出版物、包裝裝潢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的外商投資印刷企業注冊資本不得低於1000萬元人民幣。(設立外商投資印刷企業暫行規定第6條第1款第4項)
28、從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的外商投資印刷企業注冊資本不得低於500萬元人民幣。(設立外商投資印刷企業暫行規定第6條第1款第4項)
拓展資料:
注冊資本,是指合營企業在登記管理機構登記的資本總額,是合營各方已經繳納的或合營者承諾一定要繳納的出資額的總和。我國法律、法規規定,合營企業成立之前必須在合營企業合同、章程中明確企業的注冊資本,合營各方的出資額、出資比例、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的比例,並向登記機構登記。
注冊資本與注冊資金的概念有很大差異。注冊資金是國家授予企業法人經營管理的財產或者企業法人自有財產的數額體現。
繳納時間
除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對公司注冊資本實繳另有規定的外,公司股東(發起人)自主約定認繳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期限等,並記載於公司章程。
繳納形式
2、不限制公司設立時股東(發起人)的首次出資比例;不限制股東(發起人)的貨幣出資比例。
最低限額
3、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
除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對公司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另有規定的外,取消了有限責任公司最低注冊資本3萬元、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最低注冊資本10萬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冊資本500萬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設立時股東(發起人)的首次出資比例;不再限制股東(發起人)的貨幣出資比例。
注冊資本與注冊資金的概念有很大差異。
1)注冊資金所反映的是企業經營管理權;注冊資本則反映的是公司法人財產權,所有的股東投入的資本一律不得抽回,由公司行使財產權。
2)注冊資金是企業實有資產的總和,注冊資本是出資人實繳的出資額的總和。
3)注冊資金隨時因資金的增減而增減,即當企業實有資金比注冊資金增加或減少20%以上時,要進行變更登記。而注冊資本非經法定程序,不得隨意增減。
4、驗資
最新修訂的《公司法》刪去第二十九條「股東繳納出資後,必須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並出具證明」。

㈧ 互聯網金融公司有哪些獎牌獎項以及榮譽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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㈨ 河北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條例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地方金融監督管理,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維護金融穩定,促進地方金融健康發展,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地方金融服務以及監督管理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國家對金融監督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三條本條例所稱地方金融組織,是指依法設立,從事相關地方金融活動的小額貸款公司、各類交易場所、地方金融控股企業、地方資產管理公司、融資擔保公司、典當行、融資租賃公司、商業保理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和國務院授權省人民政府監督管理的其他組織等。第四條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工作應當堅持促進發展與防範風險相結合,遵循積極穩妥、安全審慎的原則,著力構建現代金融監管框架,推動金融服務實體經濟,發揮市場在金融資源配置中的作用,促進經濟和金融良性循環、健康發展。第五條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實行屬地管理、分級負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地方金融工作的組織領導,履行屬地金融監管和風險處置責任,建立健全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制度,制定地方金融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有效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協調解決地方金融監督管理有關重大事項。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監管機構以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負責地方金融監管的部門(統稱為地方金融監管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地方金融組織以及相關地方金融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並做好地方金融服務、金融發展的協調指導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商務、財政、住房城鄉建設、國土資源、民政、公安、稅務、審計、工商行政管理、市場監督管理、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等部門和機構,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工作。第七條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編制本行政區域的金融發展規劃,並徵求所在地國家金融管理部門派出機構意見。金融發展規劃應當包括金融產業布局、金融資源聚集、區域協同發展、政策扶持、機構培育、市場建設、環境優化等方面的內容。第八條從事地方金融服務,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經營資格,接受地方金融監管機構和其他有關部門的監督管理。第九條進行地方金融投資,應當自願參與、自負盈虧、自擔風險,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金融法律、法規以及有關知識的宣傳教育,提高公眾金融知識水平和風險防範意識。

鼓勵、支持社會公眾和廣播、電視、報刊、網路等媒體對地方金融活動進行社會監督和輿論監督。第十一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地方金融違法行為進行投訴和舉報。地方金融監管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投訴舉報機制,公布受理方式,及時接受和處理投訴舉報。舉報屬實的,應當給予獎勵。第二章地方金融服務經營第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並完善金融發展的政策和措施,推進專業化綜合金融服務平台建設,激發金融創新活力,統籌直接融資與間接融資、傳統金融業態與新型地方金融業態協調發展,支持發展普惠金融,保障社會公眾享有價格合理、便捷安全的基本金融服務。

鼓勵和引導金融資金和社會資金投向節能環保領域,促進綠色金融發展,推進經濟結構轉型升級。第十三條地方金融組織開展業務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批準的經營范圍合理確定經營的金融產品;

(二)建立資產流動風險准備、風險集中、關聯交易等金融風險防範制度;

(三)與客戶簽訂合法規范的交易合同;

(四)如實向投資者和客戶提示投資風險,披露可能影響其決策的信息;

(五)不得進行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等違法活動。第十四條申請設立小額貸款公司,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經注冊地縣級人民政府審查,向注冊地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申請辦理經營許可手續。

申請小額貸款公司經營許可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一次性實繳貨幣資本不低於人民幣五千萬元;

(二)發起人為具備法人資格的企業,具備連續三年以上盈利業績和良好的誠信記錄;

(三)股東出資資金為自有資金;

(四)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備履行職責所需的專業能力和良好的誠信記錄;

(五)有健全的業務操作規范和內部控制、風險管理制度,有適合經營要求的軟體交易系統和硬體設施;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㈩ 深圳經濟特區金融發展促進條例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促進深圳經濟特區(以下簡稱特區)金融業發展,優化金融生態環境,推動產業結構優化升級,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特區內的國家機關和金融機構、專業服務機構、相關行業組織及其從業人員。第三條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應當把金融業作為戰略性支柱產業,以多層次資本市場為核心,以深港金融合作為紐帶,鞏固提升深圳金融中心城市地位,使深圳成為港深大都會國際金融中心有機組成部分,重點突出投融資、財富管理和金融創新功能。第四條促進金融業發展應當堅持改革創新、規劃統籌、機構人才集聚、深港合作和風險防範的原則,堅持科技與金融結合、實業與金融互動,在現代服務業中優先發展金融業的方針。第二章金融機構第五條市政府應當整合公共資源,建立金融機構發展壯大、引進集聚和創新的激勵機制,支持總部在深圳的金融機構加快發展,形成以具有國際競爭力的大型金融機構為核心,以中小型金融機構、專業服務機構和配套服務企業為基礎的金融市場主體格局。第六條市政府應當採取下列措施支持深圳資本市場改革發展:

(一)支持深圳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深交所)構建由主板、中小企業板、創業板等組成的多層次資本市場;

(二)支持金融衍生產品市場發展,探索發行市政債,推進資產證券化;

(三)利用深交所交易平台,整合、規範本市產權交易市場;

(四)統籌經營性國有資產資源、上市公司殼資源和優質企業資源;

(五)支持創業投資和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發展,完善中小企業融資和擔保體系;

(六)支持深交所在組織形式和交易管理制度等方面改制改革;

(七)推動深圳資本市場與境外資本市場合作,吸引境外企業、境外上市產品到深圳上市或再上市,為深港構建聯通境內外的統一資本市場創造條件。第七條市政府應當研究建立科學評價體系,對深圳金融機構的發展潛力和經營風險等進行評價,以此作為給予政策優惠的基礎。

市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應當為金融機構提供優質高效的行政服務和社會公共服務。

支持總部在深圳的金融機構參與政府組織的債券發行、銀團貸款和國有資產重組。第八條市政府應當優化金融環境,採取富有吸引力和競爭力的支持措施,引進各類金融機構在深圳開設總部和分支機構。

市政府應當制定階段性目標,形成銀行、證券、保險、基金和期貨等業務種類齊全的金融機構聚集區。

市政府對技術含量高的金融機構除給予現行相關金融優惠政策外,應當參照高新技術產業政策給予支持。第九條市政府應當對培育和創設新型金融機構給予支持、獎勵和保護。鼓勵培育和創設社區銀行、藝術品銀行、銀行信貸資產交易中心、養老金保險公司、責任保險公司、保險公司專屬的保險代理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汽車金融公司、貨幣經紀公司等新型金融機構。第十條深圳金融機構在境外開設分支機構的,市政府應當給予政策優惠和獎勵。第三章金融人才第十一條市政府應當建立金融人才隊伍建設長效機制,制定金融人才政策,加強金融從業人才和金融教育人才的引進和培養工作,培育和引進金融家群體。第十二條鼓勵境內外金融專業人才來深圳發展,凡符合金融人才引進政策的,市政府給予相應的政策優惠。第十三條市政府應當依據金融業發展狀況和規劃,對金融人才需求進行專項調查,對關鍵緊缺人才由市人事部門與市政府金融發展服務部門制定有針對性的引進及在職培訓計劃。實行緊缺人才證書管理,對關鍵緊缺人才給予特殊政策優惠。第十四條市政府支持中央駐深圳金融監管機構(以下簡稱監管機構)、高等院校、研究機構在深圳設立金融研究、教育和培訓機構,引進境外金融專業培訓機構,培養金融專才和金融復合型人才。第十五條推動金融人才資格認證,引進國際通行的金融人才資格認證體系。支持金融從業人員參與國際通行的職業資格認證考試。第十六條推廣完善金融機構管理層期權持股等激勵制度,建立金融機構年金制度。第四章金融創新第十七條市政府應當支持監管機構及金融機構在金融管理體制、金融組織和運行機制等方面進行改革探索。

市政府應當完善金融創新獎評選機制和激勵機制,鼓勵金融機構創新金融產品、服務方式、管理制度以及金融技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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