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辦管轄范圍有哪些
⑴ 金融辦歸哪個部門管
法律分析:不存在說屬於哪個部門。市金融辦歸省金融辦管,省金融辦歸中央的一行三會管理,即央行,銀監會,證監會和保監會。
法律依據:《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條例》 第五條 國務院財政部門負責制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規章制度並負責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牽頭編制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情況報告。
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部門和有關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依法依規履行相關中央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職責,制定中央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具體制度和辦法並組織實施,接受國務院財政部門的指導和監督檢查。
相關部門根據職責規定,按照集中統一、分類分級原則,加強中央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優化管理手段,提高管理效率。
⑵ 涉金融案件范圍
法律分析:金融民商事案件類型包括六類:
一是按照最新民事案由規定所列舉的涉金融民商事糾紛,包括證券、期貨交易、營業信託等;
二是目前民事案由規定中沒有的新型金融民商事糾紛,包括資產管理業務、私募基金業務、外匯業務、金融產品銷售和適當性管理、徵信業務、支付業務及經有權機關批準的其他金融業務引發的金融民商事糾紛案件;
三是涉金融機構的與公司有關的糾紛;
四是金融機構破產案件;五是仲裁司法審查案件;
六是申請認可、承認和執行港澳台及外國法院裁判案件。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北京金融法院案件管轄的規定》
第三條 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向不特定合格投資者公開發行股票並在精選層掛牌的公司的證券發行糾紛、證券承銷合同糾紛、證券交易合同糾紛、證券欺詐責任糾紛以及證券推薦保薦和持續督導合同、證券掛牌合同引起的糾紛等第一審民商事案件,由北京金融法院管轄。
第四條 以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限責任公司為被告或者第三人的與證券交易場所監管職能相關的第一審金融民商事和涉金融行政案件,由北京金融法院管轄。
⑶ 金融辦有什麼實權
法律分析:金融辦是地方政府的下設機構,一般作為地方政府下轄的一個辦公室,一般為正處級單位,受上級金融局業務指導。金融辦和銀監局兩者之間不存在相互管轄,也就不存在誰是誰的上級。
法律依據:《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
第五條凡是省級政府能明確一個主管部門(金融辦或相關機構)負責對小額貸款公司的監督管理,並願意承擔小額貸款公司風險處置責任的,方可在本省(區、市)的縣域范圍內開展組建小額貸款公司試點。
⑷ 定了!這幾類案件均由北京金融法院管轄
來源:中國網
北京金融法院的設立,是人民法院深化司法體制綜合配套改革,完善法院組織體系的重大舉措。《規定》圍繞北京作為國家金融管理中心的區域功能定位和特點,立足當前金融審判工作實際,服務國家金融戰略實施,為即將掛牌的北京金融法院發揮專業審判職能提供了制度保障。
《規定》共十三條,對北京金融法院管轄的金融民商事案件、涉金融行政案件和執行案件等三類案件范圍進行了明確,對北京各級法院金融案件的審級關系作出了劃分。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負責人介紹,《規定》的主要創新在於:明確對境外公司損害境內投資者合法權益的相關案件,由北京金融法院實行跨區域集中管轄;對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精選層」掛牌企業相關證券糾紛,由北京金融法院實行跨區域集中管轄;對國家金融管理部門因履行金融監管職責引發的行政訴訟和非訴行政執行案件,由北京金融法院管轄。
關於金融民商事案件管轄范圍,《規定》明確北京金融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民商事案件類型,包括以下六類:第一類是按照最新民事案由規定所列舉的涉金融民商事糾紛,包括證券、期貨交易、營業信託、保險、票據、信用證、獨立保函、保理、金融借款合同、銀行卡、融資租賃合同、委託理財合同、儲蓄存款合同、典當、銀行結算合同等;第二類是目前民事案由規定中沒有的新型金融民商事糾紛,包括資產管理業務、資產支持證券業務、私募基金業務、外匯業務、金融產品銷售和適當性管理、徵信業務、支付業務及經有權機關批準的其他金融業務引發的金融民商事糾紛案件;第三類是涉金融機構的與公司有關的糾紛;第四類是金融機構破產案件;第五類是仲裁司法審查案件;第六類是申請認可、承認和執行港澳台及外國法院裁判案件。
《規定》還明確,在我國境外上市公司損害境內投資者合法權益的證券、期貨等相關金融糾紛由北京金融法院管轄。對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以下簡稱「新三板」)精選層掛牌公司所涉有關證券糾紛,實行跨區域集中管轄;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限公司為被告或第三人的相關案件以及住所地在北京市的金融基礎設施機構相關金融民商事案件,由北京金融法院管轄。
關於行政案件的管轄范圍,《規定》明確,北京市轄區內應由中級人民法院受理的中國人民銀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外匯管理局(以下簡稱「一行兩會一局」)等國家金融管理部門以及其他國務院部門和依法被授權的組織因履行金融監管職責引發的第一審涉金融行政糾紛,由北京金融法院管轄。該條突出了北京作為國家金融管理中心的區域功能定位和特點。
該負責人表示,「一行兩會一局」是國家金融管理部門,住所地都在北京市。將這類原由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涉金融行政案件集中至北京金融法院管轄,中央層面的金融監管行政爭議全部納入到了北京金融法院審理,使得北京金融法院行政審判站到了一個高起點。鑒於部分國務院部門和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組織也承擔了部分金融監管職責,故其因履行相關職責引發的應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涉金融行政糾紛,也一並納入。
關於執行案件的管轄范圍,《規定》明確,北京金融法院執行其作出的第一審民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生效裁判、金融仲裁裁決;審理相關執行異議、執行異議之訴案件,以及北京市基層人民法院相關執行復議、執行異議之訴的上訴案件。國家金融管理部門提起的非訴行政執行案件,由北京金融法院提級管轄。
關於北京各級法院金融案件的審級關系,《規定》明確,當事人對北京市各基層人民法院第一審金融案件提起上訴、申請再審的案件,以及檢察機關對北京市各基層人民法院第一審金融案件提起抗訴的案件,均由北京金融法院審理;當事人對北京金融法院作出的第一審判決、裁定提起上訴的案件,由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審理。
⑸ 金融辦的職責范圍
(1)執行黨和國家關於金融的原則和政策法律法規;研究和分析我市的金融運營條件;制定市政金融發展計劃和政策措施監督市委和市政府財務工作部門的執行情況機構。
(2)負責聯系該市的金融監管機構和各種類型金融機構和行業自律組織;引導、協會可調節,鼓勵金融機構為當地經濟和社會發展服務展覽;參與市政府對金融機構的目標評估
(3)與相關金融監管機構合作指導當地基金金融業改革和創新,促進當地金融業的健康發展展覽;承接小型貸款公司和融資擔保機構以及其他地方金融機構的日常監督。
(4)根據相關規定參與國家資產管理和當地國有金融資產監督,維護當地財務秩序。
(5)負責培育和促進市政多層次資本市場進入資本市場,保險市場發展;關於企業市政府應指導和審查推薦工作,並指導上市公司的法規粉絲開發、資產重組、發行版權、額外發行等。我們將協調和促進重大金融項目的投資吸引。
(6)與相關金融監管機構聯合預防和緩解這種情況以及當地金融風險的處置,以協助有關部門應對並處理非法金融活動。
(7)建立和指導金融機構支持和提供服務」農民的激勵機制。
(8)法律、法規和規則規定的其他活動承擔市政府分配的其他任務。
(9)負責本地區發展和利用資本市場重大事項,研究制定本地區資本市場的發展規劃和有關政策措施,協調處理有關發展和利用資本市場的重大問題,積極協助推動企業改制上市和扶持上市公司的工作,並對資本的資金運作進行監管。跟蹤監測本地上市公司經營業績和運行情況,匯總分析相關的統計資料;指導協調上市公司配股、增發等再融資工作;指導、規范上市公司購並、資產重組、股權交易等行為;會同有關部門提出促進本地上市公司發展、結構優化的政策性建議。協助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對上市公司和擬上市公司的日常監管。負責組織、指導本地企業境內、外上市工作。
⑹ 政府下屬有個機構叫金融辦,因為不怎麼聽說,誰能給介紹一下他和銀監局是什麼關系誰是誰的上級誰管
金融辦,就是地方政府金融服務(工作)辦公室的簡稱。金融辦是規劃地方經濟發展的金融大管家、地方金融生態建設的組織者、金融產業布局的掌控人、地方金融監控的防火牆。金融辦是地方政府的下設機構,一般作為地方政府下轄的一個辦公室,一般為正處級單位,受上級金融局業務指導。
金融辦和銀監局兩者之間不存在相互管轄,也就不存在誰是誰的上級。因為銀監局是中國銀監會在地方的派出機構,而中國銀監會是中央政府管理經濟的「一行三會」之一(央行、銀監會、保監會、證監會),是國務院直屬的正部級單位。
銀監局管理本轄區的各人民銀行分行、國有銀行分行和股份制銀行分行,金融辦的職責更多的是協調本轄區的金融發展與規劃。銀監局是專業型的管理機構,金融辦是行政性的管理機構。
如果一定要說誰的管轄權更大,那就是銀監局了,因為專業型優先於普通型。但是金融辦的涉及范圍更廣,因為金融業不僅包括銀行,還有其他擔保、貸款等行業。
(6)金融辦管轄范圍有哪些擴展閱讀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簡稱:中國銀監會或銀監會;英文:China Banking Regulatory Commission ,英文縮寫:CBRC)成立於2003年4月25日,是國務院直屬正部級事業單位。根據國務院授權,統一監督管理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託投資公司及其他存款類金融機構,維護銀行業的合法、穩健運行。
中國銀監會於全國31個省(直轄市、自治區)和5個計劃單列市設立了36家銀監局,於306個地區(地級市、自治州、盟)設立了銀監分局,於1730個縣(縣級市、自治縣、旗、自治旗)設立了監管辦事處,全系統參照公務員法管理。
⑺ 一個市裡的市政府的金融工作辦公室,它的管理范圍有多大,能不能管的到像農行這樣的國有商業銀行
管轄范圍只有在本市,市政府的金融工作辦公室按職能是協調和指導。對國有銀行和非本地注冊銀行是協調,對本地注冊金融機構是指導,管不了像農行這樣的國有商業銀行。
銀行是現代金融業的主體,是國民經濟運轉的樞紐。現代資本主義國家的銀行結構和組織形式種類繁多。按其職能劃分有:中央銀行、商業銀行、投資銀行、儲蓄銀行和各種專業信用機構。銀行一詞最早始於義大利語Banko,英語轉化為Bank。歷史上的銀行是由貨幣經營業發展而來的。最早的銀行業發源於西歐古代社會的貨幣兌換業,公元前2000年的巴比倫寺廟,公元前500 年的希臘寺廟,已從事保管金銀、發放貸款、收付利息的活動。公元前200年在羅馬帝國,先後出現了銀錢商和類似銀行的商業機構。已基本形成了以中央銀行為中心,股份商業銀行為主體,各類銀行並存的現代資本主義國家銀行體系。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經過幾次改革,已形成了以中央銀行、銀行業監管機構、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為主體的銀行體系。中國人民銀行是中國的中央銀行,中國人民銀行在國務院領導下,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維護金融穩定,提供金融服務;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是銀行業監管機構,負責地銀行類金融機構進行監管;政策性銀行是由政府發起、出資成立,為貫徹和配合政府特定經濟政策和意圖而進行融資和信用活動的機構;
商業銀行一般是指吸收存款、發放貸款和從事其他中間業務的盈利性機構,包括國有獨資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和城市商業銀行,以及住房儲蓄銀行、外資、合資銀行。其他金融機構包括:信用合作社,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託投資公司,財務公司,租賃公司等。
⑻ 涉金融案件范圍
法律分析:金融民商事案件類型包括六類:
一是按照最新民事案由規定所列舉的涉金融民商事糾紛,包括證券、期貨交易、營業信託等;
二是目前民事案由規定中沒有的新型金融民商事糾紛,包括資產管理業務、私募基金業務、外匯業務、金融產品銷售和適當性管理、徵信業務、支付業務及經有權機關批準的其他金融業務引發的金融民商事糾紛案件;
三是涉金融機構的與公司有關的糾紛;
四是金融機構破產案件;五是仲裁司法審查案件;
六是申請認可、承認和執行港澳台及外國法院裁判案件。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北京金融法院案件管轄的規定》
第三條 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向不特定合格投資者公開發行股票並在精選層掛牌的公司的證券發行糾紛、證券承銷合同糾紛、證券交易合同糾紛、證券欺詐責任糾紛以及證券推薦保薦和持續督導合同、證券掛牌合同引起的糾紛等第一審民商事案件,由北京金融法院管轄。
第四條 以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限責任公司為被告或者第三人的與證券交易場所監管職能相關的第一審金融民商事和涉金融行政案件,由北京金融法院管轄。
⑼ 北京金融法院受理范圍
北京市轄區內的 證券糾紛 及北京市轄區內其他比較常見的 金融民商事案件 ,比如期貨交易、營業信託、保險、票據、信用證、獨立保函、保理、金融借款合同、銀行卡、融資租賃合同、委託理財合同、儲蓄存款合同、典當、銀行結算合同等金融民商事糾紛。
一、起訴要准備的材料:
1、原被告的主體資料,身份證復印件;
2、起訴書;
3、證據材料:包括借條、欠條、轉賬記錄、聊天記錄等,整理打包後提交給法院。
二、金融糾紛的解決辦法:
1、是與金融機構自行協商解決;
2、是向金融機構的上級機構投訴;
3、是向銀行、證券、保險行業協會、支付清算協會、金融消費權益保護協會等各類相關的協會組織投訴;
4、是向各級人民銀行和銀行、證券、保險等金融監督管理部門投訴;
5、是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6、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北京金融法院案件管轄的規定》第一條 北京金融法院管轄北京市轄區內應由中級人民法院受理的下列第一審金融民商事案件:
(一)證券、期貨交易、營業信託、保險、票據、信用證、獨立保函、保理、金融借款合同、銀行卡、融資租賃合同、委託理財合同、儲蓄存款合同、典當、銀行結算合同等金融民商事糾紛;
(二)資產管理業務、資產支持證券業務、私募基金業務、外匯業務、金融產品銷售和適當性管理、徵信業務、支付業務及經有權機關批準的其他金融業務引發的金融民商事糾紛;
(三)涉金融機構的與公司有關的糾紛;
(四)以金融機構為債務人的破產糾紛;
(五)金融民商事糾紛的仲裁司法審查案件;
(六)申請認可和執行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台灣地區法院金融民商事糾紛的判決、裁定案件,以及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金融民商事糾紛的判決、裁定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