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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金融法院隸屬於哪個中院

發布時間: 2022-09-20 16:43:08

Ⅰ 軍事法院 海事法院 金融法院 知識產權法院均是我國的什麼機關

軍事法院、海事法院、金融法院、知識產法院均是我國的審判機關,審判機關就是依照權法律規定代表國家獨立行使審判權的國家機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第十五條,專門人民法院包括軍事法院和海事法院、知識產權法院、金融法院等。專門人民法院的設置、組織、職權和法官任免,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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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領導幹部等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或者人民法院內部人員過問案件情況的,辦案人員應當全面如實記錄並報告;有違法違紀情形的,由有關機關根據情節輕重追究行為人的責任。

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等生效法律文書,義務人應當依法履行;拒不履行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人民法院採取必要措施,維護法庭秩序和審判權威。對妨礙人民法院依法行使職權的違法犯罪行為,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Ⅱ 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有幾個

法律分析:北京市一共有兩個中級人民法院,分別是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每個中級人民法院分別有一個分院。

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管轄范圍包括西城、海淀、石景山、門頭溝、房山、昌平、大興、延慶。

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管轄范圍包括東城、朝陽、豐台、順義、通州、平谷、密雲、懷柔。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 第二十二條 中級人民法院包括:

(一)省、自治區轄市的中級人民法院;

(二)在直轄市內設立的中級人民法院;

(三)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

(四)在省、自治區內按地區設立的中級人民法院。

Ⅲ 金融法院屬於什麼法院

法律分析:金融法院是中國司法系統在創設互聯網法院、知識產權法院之後的又一大創新。本質上,設立金融法院,提供專業化的金融方面的司法救濟,既是國家正義的實現渠道,也是一種金融服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

第十二條 人民法院分為:

(一)最高人民法院;

(二)地方各級人民法院;

(三)專門人民法院。

第十三條 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分為高級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和基層人民法院。

第十四條 在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設立的人民法院的組織、案件管轄范圍和法官任免,依照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有關規定。

第十五條 專門人民法院包括軍事法院和海事法院、知識產權法院、金融法院等。

專門人民法院的設置、組織、職權和法官任免,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規定。

第十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審理下列案件:

(一)法律規定由其管轄的和其認為應當由自己管轄的第一審案件;

(二)對高級人民法院判決和裁定的上訴、抗訴案件;

(三)按照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規定提起的上訴、抗訴案件;

(四)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起的再審案件;

(五)高級人民法院報請核準的死刑案件。

第十七條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以外,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第十八條 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對屬於審判工作中具體應用法律的問題進行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可以發布指導性案例。

第十九條 最高人民法院可以設巡迴法庭,審理最高人民法院依法確定的案件。

巡迴法庭是最高人民法院的組成部分。巡迴法庭的判決和裁定即最高人民法院的判決和裁定。

Ⅳ 北京市一共有幾個中級人民法院分別管轄哪幾個區法院

北京市一共有兩個中級人民法院,分別是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每個中級人民法院分別有一個分院。
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管轄范圍包括西城、海淀、石景山、門頭溝、房山、昌平、大興、延慶。
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管轄范圍包括東城、朝陽、豐台、順義、通州、平谷、密雲、懷柔。

Ⅳ 金融法院屬於人民法院嗎

法律分析:金融法院按照直轄市中級法院設置,屬於專門人民法院。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北京金融法院案件管轄的規定》

第一條 北京金融法院管轄北京市轄區內應由中級人民法院受理的下列第一審金融民商事案件:

(一)證券、期貨交易、營業信託、保險、票據、信用證、獨立保函、保理、金融借款合同、銀行卡、融資租賃合同、委託理財合同、儲蓄存款合同、典當、銀行結算合同等金融民商事糾紛;

(二)資產管理業務、資產支持證券業務、私募基金業務、外匯業務、金融產品銷售和適當性管理、徵信業務、支付業務及經有權機關批準的其他金融業務引發的金融民商事糾紛;

(三)涉金融機構的與公司有關的糾紛;

(四)以金融機構為債務人的破產糾紛;

(五)金融民商事糾紛的仲裁司法審查案件;

(六)申請認可和執行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台灣地區法院金融民商事糾紛的判決、裁定案件,以及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金融民商事糾紛的判決、裁定案件。

第二條 下列金融糾紛案件,由北京金融法院管轄:

(一)境內投資者以發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證券發行、交易活動或者期貨交易活動損害其合法權益為由向北京金融法院提起的訴訟;

(二)境內個人或者機構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金融機構銷售的金融產品或者提供的金融服務損害其合法權益為由向北京金融法院提起的訴訟。

Ⅵ 金融法院有幾個

法律分析:三個。上海金融法院、南昌融法院、北京金融法院

法律依據:《關於設立北京金融法院的決定》

第一條 設立北京金融法院。北京金融法院審判庭的設置,由最高人民法院根據金融案件的類型和數量決定。

第二條 北京金融法院專門管轄以下案件:(一)應由北京市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金融民商事案件;(二)應由北京市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以金融監管機構為被告的第一審涉金融行政案件;(三)以住所地在北京市的金融基礎設施機構為被告或者第三人,與其履行職責相關的第一審金融民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四)北京市基層人民法院第一審金融民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判決、裁定的上訴、抗訴案件以及再審案件;(五)依照法律規定應由其執行的案件;(六)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其管轄的其他金融案件。北京金融法院第一審判決、裁定的上訴案件,由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審理。

Ⅶ 北京互聯網法院上訴到哪個中級法院

法律分析:北京互聯網法院的上訴法院有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北京金融法院,需要根據不同的案件類型選擇相應的上訴法院。裁判文書也會註明上訴法院。

法律依據:《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北京互聯網法院案件管轄的規定》 第四條 當事人對北京互聯網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提起上訴的案件,由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但互聯網著作權權屬糾紛和侵權糾紛、互聯網域名糾紛的上訴案件,由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審理。

對北京互聯網法院作出的執行異議裁定、執行決定申請復議的,由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受理。

Ⅷ 朝陽區人民法院,東城區法院以及北京市各個城區的法院的上一級是哪裡

北京市各個城區的法院的上一級法院是在北京市內設立的中級人民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一中院)管轄海淀、石景山、昌平、門頭溝、延慶五區縣法律規定由其審理的第一審案件及上述區縣人民法院的上訴、抗訴案件;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二中院)管轄東城、西城、豐台、房山、大興五區法律規定由其審理的第一審案件及上述區人民法院的上訴、抗訴案件;

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三中院)管轄朝陽、通州、順義、懷柔、平谷、密雲六區縣法律規定由其審理的第一審案件及上述區縣人民法院的上訴、抗訴案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中級人民法院包括:

(一)省、自治區轄市的中級人民法院;

(二)在直轄市內設立的中級人民法院;

(三)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

(四)在省、自治區內按地區設立的中級人民法院。

(8)北京金融法院隸屬於哪個中院擴展閱讀:

第二十三條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下列案件:

(一)法律規定由其管轄的第一審案件;

(二)基層人民法院報請審理的第一審案件;

(三)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的第一審案件;

(四)對基層人民法院判決和裁定的上訴、抗訴案件;

(五)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起的再審案件。

第二十四條基層人民法院包括:

(一)縣、自治縣人民法院;

(二)不設區的市人民法院;

(三)市轄區人民法院。

Ⅸ 北京金融法院正式成立,這釋放出什麼信號

2021年3月18日上午,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向公眾通報北京金融法院正式成立。據了解,新成立的北京金融法院專門審理應由北京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金融民事和商事案件以及金融行政案件。已分配了第一批25名法官,第一批案件已被成功接受。這也是繼2018年上海金融法院成立後,我國第二個金融法院。對完善金融審判制度,預防和控制金融風險具有重要意義。最高人民法院頒布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北京市金融法院案件管轄的規定》,為北京市金融法院准確適用法律提供了制度保障。該條例共有13條,明確了北京市金融法院管轄范圍內的金融民事和商事案件,財務行政案件和執法案件的范圍,並在北京市法院劃分了金融案件的審判級別關系。所有級別。


監管的目的是完善金融審判制度,創造良好的金融法律環境,為實體經濟服務,防範和控制金融風險。北京市金融法院將側重於為實體經濟提供金融服務,防範和控制金融風險,深化金融改革三大任務,充分發揮金融審判的作用,為實施金融服務質量提供保障。國家金融戰略,加強國家金融管理中心職能建設,促進首都高質量發展司法服務和強有力的司法保障為首都帶頭做出了應有的貢獻,率先基本實現了社會主義現代化。

Ⅹ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北京金融法院案件管轄的規定

第一條北京金融法院管轄北京市轄區內應由中級人民法院受理的下列第一審金融民商事案件:

(一)證券、期貨交易、營業信託、保險、票據、信用證、獨立保函、保理、金融借款合同、銀行卡、融資租賃合同、委託理財合同、儲蓄存款合同、典當、銀行結算合同等金融民商事糾紛;

(二)資產管理業務、資產支持證券業務、私募基金業務、外匯業務、金融產品銷售和適當性管理、徵信業務、支付業務及經有權機關批準的其他金融業務引發的金融民商事糾紛;

(三)涉金融機構的與公司有關的糾紛;

(四)以金融機構為債務人的破產糾紛;

(五)金融民商事糾紛的仲裁司法審查案件;

(六)申請認可和執行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台灣地區法院金融民商事糾紛的判決、裁定案件,以及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金融民商事糾紛的判決、裁定案件。第二條下列金融糾紛案件,由北京金融法院管轄:

(一)境內投資者以發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證券發行、交易活動或者期貨交易活動損害其合法權益為由向北京金融法院提起的訴訟;

(二)境內個人或者機構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金融機構銷售的金融產品或者提供的金融服務損害其合法權益為由向北京金融法院提起的訴訟。第三條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向不特定合格投資者公開發行股票並在精選層掛牌的公司的證券發行糾紛、證券承銷合同糾紛、證券交易合同糾紛、證券欺詐責任糾紛以及證券推薦保薦和持續督導合同、證券掛牌合同引起的糾紛等第一審民商事案件,由北京金融法院管轄。第四條以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限責任公司為被告或者第三人的與證券交易場所監管職能相關的第一審金融民商事和涉金融行政案件,由北京金融法院管轄。第五條以住所地在北京市並依法設立的金融基礎設施機構為被告或者第三人的與其履行職責相關的第一審金融民商事案件,由北京金融法院管轄。第六條北京市轄區內應由中級人民法院受理的對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外匯管理局等國家金融管理部門以及其他國務院組成部門和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組織因履行金融監管職責作出的行政行為不服提起訴訟的第一審涉金融行政案件,由北京金融法院管轄。第七條當事人對北京市基層人民法院作出的涉及本規定第一條第一至三項的第一審金融民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判決、裁定提起的上訴案件和申請再審案件,由北京金融法院審理。第八條北京市轄區內應由中級人民法院受理的金融民商事案件、涉金融行政案件的再審案件,由北京金融法院審理。第九條北京金融法院作出的第一審民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生效裁判,以及北京市轄區內應由中級人民法院執行的涉金融民商事糾紛的仲裁裁決,由北京金融法院執行。

北京金融法院執行過程中發生的執行異議案件、執行異議之訴案件,以及北京市基層人民法院涉金融案件執行過程中發生的執行復議案件、執行異議之訴上訴案件,由北京金融法院審理。第十條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外匯管理局等國家金融管理部門,以及其他國務院組成部門因履行金融監管職責作為申請人的非訴行政執行案件,由北京金融法院審查和執行。第十一條當事人對北京金融法院作出的第一審判決、裁定提起的上訴案件,由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審理。第十二條北京市各中級人民法院在北京金融法院成立前已經受理但尚未審結的金融民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由該中級人民法院繼續審理。第十三條本規定自2021年3月16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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