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理財產申請書怎麼寫
『壹』 申請財產分配的申請書怎麼寫
法律分析:執行庭財產分配申請書
××區人民法院:
申請人×××與被執行人×××民間借貸糾紛一案,申請人已經申請貴院強制執行,被執行人因其他案件有房地產等財產被××市××區人民法院採取了查封、扣押或凍結措施。根據《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第90、91、92條之規定。申請人依法申請參與分配被執行人被××市吉州區人民法院採取了查封、扣押或凍結措施的財產。
申請人:×××
××年×月××日
法律依據:《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九十二條 債權人申請參與分配的,應當向其原申請執行法院提交參與分配申請書,寫明參與分配 的理由,並附有執行依據。該執行法院應將參與分配申請書轉交給主持分配的法院,並說明 執行情況。
『貳』 財產保全申請書怎麼寫
訴訟財產保全申請書;其次要有明確的原被告身份信息,主體不能錯;第三要有明確的保全請求,明確的被保全財產信息,參考格式如下:
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因糾紛,於×年×月×日向你院提起訴訟。由於被申請人有可能轉移、隱匿、變賣財產,特申請給予財產保全強制措施。
請求事項:(寫明要求保全的財產)
最後要寫明事實和理由,寫明要求保全的財物情況,包括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的關系,申請人和被申請人與要求保全財物的關系及財物名稱、數量、質量、形狀、花色、品種、所在地點及現狀等。申請的理由主要寫明需要保全的財物遭受侵害情況及採取財產保全措施的重要性及緊迫性及在判決執行中的意義。註明證據和證據來源:寫明能夠證明申請請求的證據的名稱、件數和證據來源。有證人的,應寫明證人的姓名和住址。若證據在申請人手裡,應隨同申請書一並遞交法院;若證據不在申請人手裡,應向人民法院提供證據線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17修訂)》第一百條 適用條件和程序人民法院對於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對其財產進行保全、責令其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為;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採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採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叄』 財產保全申請書怎麼寫
法律分析:財產保全申請書的寫法如下:首先要寫上申請人和被申請人,雙方的地址以及法定代表人。其次寫上請求事項,凍結被申請人銀行存款金額或查封被申請人的金額,再寫上事實及理由,申請人訴被申請人買賣合同貨款糾紛一案,已經被貴院受理。為了確保貴院作出的生效法律文書能執行,特此向貴院申請訴訟財產保全。最後在結尾寫上,申請人和申請時間就可以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零一條 利害關系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採取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採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申請人在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後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
『肆』 夫妻共同財產執行異議申請書應該怎麼寫
法律分析:執行異議申請書主要包括異議申請人、申請執行人、被執行人、申請事項和事實與理由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七條 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該標的的執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 第十七條 被執行人將其所有的需要辦理過戶登記的財產出賣給第三人,第三人已經支付部分或者全部價款並實際佔有該財產,但尚未辦理產權過戶登記手續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第三人已經支付全部價款並實際佔有,但未辦理過戶登記手續的,如果第三人對此沒有過錯,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凍結。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一條 異議人提出執行異議或者復議申請人申請復議,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請書。申請書應當載明具體的異議或者復議請求、事實、理由等內容,並附下列材料:(一)異議人或者復議申請人的身份證明;(二)相關證據材料;(三)送達地址和聯系方式。
第二條 執行異議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或者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在三日內立案,並在立案後三日內通知異議人和相關當事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後發現不符合受理條件的,裁定駁回申請。執行異議申請材料不齊備的,人民法院應當一次性告知異議人在三日內補足,逾期未補足的,不予受理。異議人對不予受理或者駁回申請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上一級人民法院審查後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裁定撤銷原裁定,指令執行法院立案或者對執行異議進行審查。
第三條 執行法院收到執行異議後三日內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受理裁定,或者受理後無正當理由超過法定期限不作出異議裁定的,異議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異議。上一級人民法院審查後認為理由成立的,應當指令執行法院在三日內立案或者在十五日內作出異議裁定。
第四條 執行案件被指定執行、提級執行、委託執行後,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原執行法院的執行行為提出異議的,由提出異議時負責該案件執行的人民法院審查處理;受指定或者受委託的人民法院是原執行法院的下級人民法院的,仍由原執行法院審查處理。執行案件被指定執行、提級執行、委託執行後,案外人對原執行法院的執行標的提出異議的,參照前款規定處理。
『伍』 財產保全申請書怎麼寫
首先寫明標題:訴訟財產保全申請書;其次要有明確的原被告身份信息,主體不能錯;第三要有明確的保全請求,明確的被保全財產信息,參考格式如下: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因糾紛,於×年×月×日向你院提起訴訟。由於被申請人有可能轉移、隱匿、變賣財產,特申請給予財產保全強制措施。請求事項:(寫明要求保全的財產)最後要寫明事實和理由,寫明要求保全的財物情況,包括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的關系,申請人和被申請人與要求保全財物的關系及財物名稱、數量、質量、形狀、花色、品種、所在地點及現狀等。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七條公安機關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寫出提請批准逮捕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並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必要的時候,人民檢察院可以派人參加公安機關對於重大案件的討論。第八十八條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可以訊問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一)對是否符合逮捕條件有疑問的;(二)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檢察人員當面陳述的;(三)偵查活動可能有重大違法行為的。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可以詢問證人等訴訟參與人,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
『陸』 財產保全申請書怎麼寫
財產保全申請書應包含以下內容:申請人、被申請人的基本信息(姓名或名稱、住址或住所地等)、申請保全財產的數額及范圍、申請保全的事實和理由、寫明申請法院、申請人落款簽字或蓋章。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
人民法院對於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對其財產進行保全、責令其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為;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採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採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柒』 怎樣寫財產保全申請書
法律分析:申請人:寫明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或者工作單位和職務、住址;
被申請人:寫明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或者工作單位和職務、住址;
請求事項:
請求人民法院對被申請人的下列財產進行訴訟保全:寫明財產的位置、數量、金額等情況;
申請人擔保:寫明擔保財產與資質;
最後寫明請求的法院、請求人姓名、日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零一條 利害關系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採取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採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申請人在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後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二條 保全限於請求的范圍,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物。
第一百零三條 財產保全採取查封、扣押、凍結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財產後,應當立即通知被保全財產的人。
財產已被查封、凍結的,不得重復查封、凍結。
『捌』 離婚財產保全申請書怎麼寫
一般情況下,離婚財產保全申請書可這樣寫。如下:1、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的姓名;2、申請人即將提起訴訟的具體時間;3、申請給予財產保全訴訟事實和理由;4、申請給予財產保全訴訟目的;5、人民法院的具體名稱;6、申請人的親筆簽名;7、訂立離婚財產保全申請書的具體時間;8、附:書證件、物證件、證人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零一條 害關系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採取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採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申請人在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後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