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治金融風險有哪些
❶ 互聯網金融可能存在哪些風險
矛盾是普遍存在的,任何事物都存在兩面性,互聯網金融給社會發展帶來便利的同時,本身也有與生俱來的風險。互聯網金融的風險包含哪些方面?
一是經濟下行期的經營風險。當出現實體經濟下行和金融風險上行時,中小企業經營更加困難,債務違約可能性增大,導致互聯網金融平台對接的主要資產質量下降,逾期率和不良率上升。同時,普通投資者情緒和市場預期波動增大,資金流不穩定性提高,使得平台經營壓力持續增加。
二是合規轉型期的轉型風險。在合規化轉型過程中,有一部分從業機構試圖繼續經營,但因前期存在期限錯配、資金池、大額標的等不規范經營行為,導致積累的風險敞口較大,轉型難度高,無法平穩退出,可能引發社會問題和金融風險。
三是風險處置期的次生風險。當前,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進入清理整頓階段,由於互聯網金融風險涉眾性、交叉性和傳染性較強,風險處置過程中可能產生跨機構、跨區域、跨市場的連鎖反應。

匯泉貸平台在國家政策支持下規范運作,同時對自身嚴格要求,步步踏實穩健,給用戶提供合規規范的投資環境。通過青島城投集團及其控股子公司的項目來源、風控體系和品牌優勢,以」O2O運營模式「構建起小微企業與投資者之間合規、穩健、可靠、規范的橋梁。
❷ 金融三大任務是什麼內容
三大任務是推進利率市場化改革、完善金融法律法規、防範化解金融風險。推進利率市場化改革。1.進一步推進利率市場化,回顧過去,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首次提出「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這一重大歷史命題。2019年10月,中共十九屆四中全會通過《關於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決定》,對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作出全面部署。在市場參與者看來,金融是現代經濟的核心,因此金融治理現代化是國家治理現代化的重要組成部分。 「中國已經初步建立了現代金融體系的框架,但還不完善。它正處於從『是』向『好』轉變的過程中。」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副所長陳道富說。 具體表現為:一是金融功能未充分發揮,金融資源宏觀配置效率低,產、科技、金融脫節。二是金融自身能力不足。例如,市場的價格發現效率低,風險管理能力弱。
2.完善金融法律法規,金融法是現代金融治理的基礎和結構要素。說到底,一個規模適度、結構合理、功能完善、安全高效的現代金融治理體系,有賴於一個公開、公平、規范、模式化的金融法律環境。 因此,金融治理現代化必須以依法治理為基礎,必須形成完善的金融法律法規體系。我國已經形成了以《人民銀行法》、《公司法》、《商業銀行法》、《證券法》、《基金法》、《保險法》為核心的金融法律,但有些法律法規還需要完善,有些法律法規還需要新建。
3.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 「有效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既是經濟高質量發展的重要內涵,中國金融體系總體健康,有能力化解各種風險。但是,過去積累的金融風險正處於高發時期,不能掉以輕心。」 化解金融風險已成為近年來的主要工作。防控重大風險、精準扶貧、污染防治。其中,金融風險是最突出的重大風險之一,當務之急是打好防範化解重大金融風險的攻堅戰。 制定攻堅攻堅行動計劃,落實各項工作措施;全面深入推進各項任務部署;2020年是攻堅戰告一段落的一年。努力從基本治標向治本逐步過渡,完成確定的攻堅戰任務。
❸ 2021年金融政策
法律分析:第一,繼續提高金融服務實體經濟的質量和效益。一是推進普惠金融發展;二是支持綠色發展,助力碳達峰、碳中和;三是支持科技創新,提高金融支持創新型國家建設的能力。
第二,持續深化金融供給側結構性改革。一是優化金融體系結構;二是要推動銀行和保險業改革,堅持回歸本源、聚焦主業;三是擴大金融開放。
第三,堅決有效地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一是做好風險的監測和預警,積極回應當前金融風險的新特點,統籌做好應對預案,提高風險預判能力,加強協調,彌補監管的空白和短板。二是應對好外部輸入風險。發達國家在疫情之後採取了大幅度的貨幣寬松政策,今年要重點防範其溢出效應。三是加大風險處置能力和力度,大幅度補充銀行資本金,消化壞賬。
第四,規范和整治重點行業。有些機構「無照駕駛」,對口監管部門不明確;有些監管責任劃歸給地方政府,但地方政府監管經驗還不足,都需要加強規范。未來應在央地金融監管職責之間劃清界限,遵循的基本原則是:凡是不能吸收公眾存款的、不涉眾的機構,都可以交給地方管理;凡是有涉眾的,應該由中央來管。
法律依據:《國有重點金融機構監事會暫行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國有重點金融機構,是指國務院派出監事會的國有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證券公司、保險公司等(以下簡稱國有金融機構)。
國務院派出監事會的國有金融機構名單,由國有金融機構監事會管理機構(以下簡稱監事會管理機構)提出建議,報國務院決定。
第三條 國有金融機構監事會(以下簡稱監事會)由國務院派出,對國務院負責,代表國家對國有金融機構的資產質量及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狀況實施監督。
第四條 監事會的日常管理工作由監事會管理機構負責。
第五條 監事會以財務監督為核心,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財政部的有關規定,對國有金融機構的財務活動及董事、行長(經理)等主要負責人的經營管理行為進行監督,確保國有資產及其權益不受侵犯。
監事會與國有金融機構是監督與被監督的關系,不參與、不幹預國有金融機構的經營決策和經營管理活動。
❹ 互聯網金融行業哪些領域存在風險
國家非常重視互聯網金融的作用,尤其要積極發揮它在服務實體經濟中的作用,同時也強調要規范發展、防範風險。前兩年國家組織開展了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目前取得了明顯成效,整體的風險得到了有效的控制。當然,還有一些風險要繼續關注並化解,以促進互聯網金融行業規范發展。
第三,在信用機制不夠健全的情況下多頭借貸的風險。由於目前我國個人信用體系不夠完善,徵信領域未實現全覆蓋,借貸機構和借款人之間信息不對稱,一些借貸機構出現多頭借貸或過度借貸。有的地方甚至還發現欺詐借貸,並出現債務不當催收,引起不良社會影響。
第四,金融服務運用新技術創新不當的風險。我們鼓勵創新,但互聯網金融業務涉及千家萬戶,具體創新過程中如果沒有經過嚴密的測試和風險的評估,缺乏有效的風控措施,就容易產生創新過度或者創新不當,就有可能會造成客戶資金損失,傷害消費者權益。
❺ 當下的2p2金融平台有哪些風險
主要有本人的資金安全風險、風險和利潤比例、收益和本金是否能有效兌換等風險。
p2p金融平台風險有:
1、經營不善,導致收入不能覆蓋成本,平台無法存續,因為P2P作為平台收取的是兩塊收入,一塊是根據達成交易的收入的一定比例,另外一塊是會員費。P2P的支出是經營平台所需要的一系列費用。
2、交易機制設計不合理所導致的出資人信用判斷出現失誤,導致壞賬出現,從而受到損失,交易機制的設計是P2P的核心點,一個良好的交易制度的設計,是可以避免很多風險點出現的。
3、其實是道德層面的問題,平台是否會存在利用交易機制設計的漏洞,人為的進行騙貸活動,由於交易數據、信用審核的許可權都放在平台手裡,出資人卻不能有效審核這些信息,也無從判斷真假。
(5)整治金融風險有哪些擴展閱讀:
投資p2p金融平台注意事項:
1、投資前,一定要對平台有充足的了解,平台對投資者的資金是怎麼保管的,是不是有第三方支付託管?還是直接到私人賬戶里。一定要明確自己的資金流向。
2、再一個可以到工商局網上系統查詢該企業是否是真實存在的企業。查詢不到的企業,那麼投資人可以不用投資了,這樣的平台只是詐騙,並且我有查詢,發現確實有的企業是不存在的。到公司考察下,確定公司的一個運轉情況。
3、借款人的信息是否真實,在平台能不能看到借款人的信息以及借款合同,比如抵押的話,是否有抵押合同等信息。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P2P網路借貸平台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經濟網-穩步推進互聯網金融和P2P風險化解工作
❻ 以什麼化解系統性金融風險
以經濟高質量發展化解系統性金融風險。
當前防範化解重大金融風險任務仍然十分繁重,必須居安思危,下好先手棋,打好主動仗。以經濟高質量發展化解系統性金融風險,這既要求處理好穩增長和防風險的關系,鞏固經濟恢復向好勢頭,又要求進一步深化金融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把服務實體經濟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
經過近年來的集中整治,我國金融重點領域突出風險得到有序處置,系統性風險上升勢頭得到有效遏制,防範化解重大金融風險攻堅戰取得重要階段性成果。當前,我國金融風險趨於收斂,風險總體可控,守住了不發生系統性金融風險的底線。
金融風險的特性
1、不確定性
金融活動的不確定性導致了未來收益的不確定性,金融風險本質上是不確定的。
2、客觀性
金融風險是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的客觀現象,所有金融活動,金融事件的發展變化導致不確定,這種不確定性無法消除,因而風險總是存在。
3、主觀性
人們主觀認識能力的局限性而導致風險,由人的閱歷,經歷,知識水平,思維方式和判斷能力的差異而造成的。提高知識素養和行為能力,可以減少局限性導致的不確定性,盡量降低風險,控制風險。
4、疊加性
在同一時間段上會出現各種風險因素,相互作用,相互影響,從而將風險放大。隨之時間的推移,風險會受各種因素作用不斷積累變大,當積累到爆發的臨界點後,風險將發生質的變化,會導致嚴重損失。
5、非理性
人們經常將損失歸於金融風險的突發與凶險,而將獲利歸功於個人能力。
❼ 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
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通知中明確了,專項整治重點從P2P網貸借貸、股權眾籌業務、互聯網保險、通過互聯網開展資產管理及跨界從事金融業務、第三方支付業務、互聯網金融廣告和信息業務6方面開展。下面是我整理的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歡迎大家參考!
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
為深入貫徹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認真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6〕21號,以下簡稱《通知》)要求,積極防範與處置互聯網金融風險,建立健全互聯網金融監管長效機制,促進互聯網金融規范健康發展,切實維護首都金融安全和社會穩定,特製定本實施方案。
一、工作目標和原則
(一)工作目標
按照國家統一部署,規范各類互聯網金融業態,優化金融生態環境,扭轉互聯網金融某些業態偏離正確創新方向的局面,遏制互聯網金融風險案件高發頻發勢頭;加強金融消費者教育,提高投資者風險防範意識;建立和完善適應互聯網金融發展特點的全覆蓋監管長效機制,認真排查化解風險隱患,實現規范與發展並舉、創新與防範風險並重,切實維護人民群眾切身利益和首都社會穩定,促進互聯網金融持續健康規范發展,充分發揮互聯網金融對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構建高精尖經濟結構,推動京津冀協同發展的積極作用。
(二)工作原則
規范發展,打擊非法。明確互聯網金融各種業態合法與非法、合規與違規的邊界,守好法律和風險底線。依法依規開展專項整治工作,督促企業依法合規經營,對違法違規行為予以堅決打擊。
明確責任,強化協同。按照《通知》及人民銀行等十部門聯合印發的《關於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明確的分工要求,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北京銀監局、北京證監局、北京保監局和市金融局牽頭負責本市專項整治工作,採取“穿透式”監管方法,集中力量對當前互聯網金融主要風險領域存在的突出問題開展整治。落實各區屬地責任,加強部門協同和跨區協作,形成工作合力,共同做好專項整治工作。
分類施策,有效化解。針對互聯網金融不同風險領域,明確工作重點,分類開展整治。根據違法違規情節輕重和社會危害程度區別對待,依法、有序、穩妥處置風險,特別要防範處置風險的風險,切實維護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推動互聯網金融規范發展。
建立機制,邊整邊改。在專項整治過程中,既要加強風險防範化解,有效震懾違法違規行為;又要及時總結經驗,摸索規律,建立健全互聯網金融監管長效機制,切實改變本市互聯網金融行業“缺門檻、缺規則、缺監管”的狀態,實現首都互聯網金融監管和風險管控全覆蓋。
二、整治工作重點
根據《通知》及國家有關部門制定的分領域專項整治方案,本市專項整治工作重點主要包括:
(一)P2P網路借貸
1.P2P網路借貸平台應守住法律底線和政策紅線,嚴格按照信息中介性質開展業務,不得設立資金池,不得發放貸款,不得非法集資,不得自融自保、代替客戶承諾保本保息、期限錯配、期限拆分、虛假宣傳、虛構標的,不得通過虛構、誇大融資項目收益前景等方式誤導出借人,除信用信息採集及核實、貸後跟蹤、抵質押管理等業務外,不得從事線下營銷。
2.P2P網路借貸平台未經批准不得從事資產管理、債權或股權轉讓、高風險證券市場配資等金融業務;要嚴格落實客戶資金第三方存管要求,選擇符合條件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作為資金存管機構,保護客戶資金安全,不得挪用或佔用客戶資金。
3.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中介機構和互聯網金融從業機構等未取得相關金融資質,不得利用P2P網路借貸平台從事房地產金融業務;取得相關金融資質的,不得違規開展房地產金融相關業務。從事房地產金融業務的企業應遵守宏觀調控政策和房地產金融管理相關規定。規范互聯網“眾籌買房”等行為,嚴禁各類機構開展“首付貸”性質業務等。
(二)股權眾籌業務
1.股權眾籌平台不得發布虛假標的`,不得自籌,不得“明股實債”或變相亂集資,應強化對融資者、股權眾籌平台的信息披露義務和股東權益保護要求,不得進行虛假陳述和誤導性宣傳。
2.股權眾籌平台及平台上的融資者未經批准,不得擅自公開或者變相公開發行股票。
3.股權眾籌平台未經批准不得從事資產管理、債權或股權轉讓、高風險證券市場配資等金融業務。
4.股權眾籌平台應嚴格落實客戶資金第三方存管要求,選擇符合條件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作為資金存管機構,保護客戶資金安全,不得挪用或佔用客戶資金。
5.股權眾籌平台上的融資者不得欺詐發行股票等金融產品。
6.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中介機構和互聯網金融從業機構等不得以“股權眾籌”名義從事非法集資活動;未取得相關金融資質,不得利用股權眾籌平台從事房地產金融業務、通過互聯網開展“眾籌買房”業務等。
7.證券公司、基金公司和期貨公司等持牌金融機構與互聯網企業合作,應嚴格依法開展相關業務。
8.股權眾籌平台以“股權眾籌”名義募集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不得向合格投資者之外的單位和個人募集資金,不得變相亂集資,不得向不特定對象宣傳推介,不得通過分拆、分期或與資產管理計劃嵌套等方式變相增加投資者數量。
(三)互聯網保險
1.保險公司應通過建立“防火牆”制度等方式,加強對所屬電子商務公司等非保險類子公司的管理。
2.互聯網高現金價值業務。保險公司通過互聯網銷售保險產品,不得進行不實陳述、片面或誇大宣傳過往業績,不得違規使用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等誤導性描述。加強互聯網保險信息披露監管,排查萬能型人身保險產品相關風險,加大互聯網高現價業務查處力度。
3.保險機構互聯網跨界業務。保險公司不得與無經營資質的第三方網路平台合作開展業務,不得與涉嫌違規開展增信服務、自設資金池以及非法集資的互聯網信貸平台開展合作,在經營互聯網信貸平台融資性保證保險業務中應加強風險控制和內部管理。
4.互聯網保險業務。非持牌機構不得違規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未取得相關業務資質的互聯網企業不得依託互聯網開展保險業務。不得通過互聯網利用、假借保險公司名義或信用進行非法集資。保險機構不得通過互聯網跨界金融活動實現監管套利。互聯網保險機構應嚴格落實客戶資金第三方存管制度,保護客戶資金安全。
(四)通過互聯網開展資產管理及跨界從事金融業務
1.互聯網企業未取得相關金融業務資質不得依託互聯網開展相應業務,開展業務的實質應符合取得的業務資質。互聯網企業和傳統金融企業平等競爭,行為規則和監管要求保持一致。採取“穿透式”監管辦法,根據業務實質認定業務屬性。
2.互聯網企業未經相關部門批准,不得將私募發行的多類金融產品通過打包、拆分等形式向公眾出售。採取“穿透式”監管方法,根據業務本質屬性執行相應的監管規定。銷售金融產品應嚴格執行投資者適當性制度標准,披露信息和提示風險,不得將產品銷售給與風險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客戶。
3.金融機構不得依託互聯網通過各類資產管理產品嵌套開展資產管理業務,規避監管要求。應綜合資金來源、中間環節與最終投向等全流程信息,採取“穿透式”監管方法,透過表面判定業務本質屬性、應遵循的行為規則以及相對應的監管職責和監管要求。
4.同一集團內取得多項金融業務資質的,不得違反關聯交易等相關業務規范。按照與傳統金融企業一致的監管規則,要求集團建立“防火牆”制度,遵循關聯交易等方面的監管規定,切實防範風險交叉傳染。
(五)第三方支付業務
1.非銀行支付機構不得挪用、佔用或借用客戶備付金。客戶備付金賬戶應統一開立在人民銀行或符合要求的商業銀行。人民銀行或商業銀行不向非銀行支付機構備付金賬戶計付利息,防止支付機構以“吃利差”為主要盈利模式;理順支付機構業務發展激勵機制,引導非銀行支付機構回歸提供小額、快捷、便民小微支付服務的宗旨。
2.非銀行支付機構不得連接多家銀行系統,變相開展跨行清算業務。非銀行支付機構開展跨行支付業務應通過人民銀行跨行清算系統或者具有合法資質的清算機構進行。
3.開展支付業務的機構應依法取得支付業務許可資質,不得無證經營支付業務,包括無證發行多用途預付卡、無證開展銀行卡收單、無證開展網路支付等業務。
(六)互聯網金融廣告與信息
互聯網金融廣告與信息發布等宣傳行為應依法合規、真實准確,不得對金融產品和業務進行不當宣傳。未取得相關金融業務資質的從業機構,不得對金融產品、金融業務或公司形象進行宣傳。取得相關業務資質的,宣傳內容應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需經有關部門許可的,應當與許可的內容相符合,不得進行誤導性、虛假違法宣傳。
三、加強綜合整治,切實提高效果
(一)嚴格准入管理。設立金融機構、從事金融活動,必須依法接受准入監管。未經相關部門批准或備案從事金融活動的,由金融管理部門會同工商部門予以認定和查處,情節嚴重的,予以取締。工商部門根據金融管理部門的認定意見,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涉嫌犯罪的,公安機關依法查處。
非金融機構以及不從事金融活動的企業,在注冊名稱和經營范圍中原則上不得使用“交易所”“交易中心”“金融”“資產管理”“理財”“基金”“基金管理”“投資管理”“財富管理”“股權投資基金”“網貸”“網路借貸”“P2P”“眾籌”“互聯網保險”“支付”“投資”“資本”“融資租賃”“非融資性”等字樣。凡在名稱和經營范圍中選擇使用上述字樣的企業(包括存量企業),工商部門將注冊信息及時告知金融管理部門,金融管理部門、工商部門予以持續關注,並列入重點監管對象,加強協調溝通,及時發現識別企業擅自從事金融活動的風險,視情採取整治措施。
暫停核准包含“投資”“資產”“資本”“控股”“基金”“財富管理”“融資租賃”“非融資性擔保”等字樣的企業和個體戶名稱;暫停登記“項目投資”“股權投資”“投資管理”“投資咨詢”“投資顧問”“資本管理”“資產管理”“融資租賃”“非融資性擔保”等投資類經營項目。同時,名稱或經營范圍中包含有關表述的企業申請遷入本市且未經批準的,暫停辦理工商登記。
(二)強化資金監測。加強互聯網金融從業機構資金賬戶及跨行清算的集中管理,對互聯網金融從業機構的資金賬戶、股東身份、資金來源和資金運用等情況進行全面監測。嚴格要求互聯網金融從業機構落實客戶資金第三方存管制度,存管銀行要加強對相關資金賬戶的監督。在整治過程中,特別要做好對客戶資金的保護工作。
(三)建立有獎舉報制度。針對互聯網金融違法違規活動隱蔽性強的特點,發揮社會監督作用,建立有獎舉報制度,對提供線索的舉報人給予獎勵,鼓勵和引導群眾通過12345(市非緊急救助服務熱線)、打非隨手拍等多種方式舉報,為整治工作提供線索。同時,加強失信、投訴和舉報信息共享。
(四)整治不正當競爭。對互聯網金融從業機構向客戶提供顯失合理的超高回報率以及變相補貼等不正當競爭行為予以清理規范。高風險高收益金融產品應嚴格執行投資者適當性標准,強化信息披露要求。互聯網金融從業機構不得以顯性或隱性方式,通過自有資金補貼、交叉補貼或使用其他客戶資金向客戶提供高回報金融產品。發揮行業協會、社會智庫及典型企業作用,組織建立專家評審委員會,商相關部門對互聯網金融行業的不正當競爭行為進行評估認定,並將結果移交相關部門作為懲處依據。
(五)加大技術支持。利用互聯網思維做好互聯網金融監管工作。建立互聯網金融監管技術支持系統,充分發揮打擊非法集資監測預警平台作用,通過網上巡查、網站對接、數據分析等技術手段,排查摸清互聯網金融總體情況,加強數據採集和輿情分析,及時預警風險,提供互聯網金融平台安全防護服務。
(六)加強風險教育。充分運用各類媒介或載體,以法律政策解讀、典型案例剖析、投資風險教育等方式,開展防範和處置互聯網金融風險宣傳教育工作,增強宣傳教育的廣泛性、針對性、有效性。加強輿情監測,強化輿論引導,引導投資人合理合法反映訴求,切實防範處置風險的風險。
(七)充分發揮行業自律作用。支持北京網貸行業協會、中關村[-0.47% 資金 研報]互聯網金融行業協會等行業組織研究制定相關行業標准和自律規則,完善懲戒機制,開展風險教育,督促會員機構加強產品登記、信息披露和資金託管;建立行業數據統計分析體系,通過數據分析加強風險監控,形成依法依規監管與自律管理相結合、對互聯網金融領域全覆蓋的監管長效機制。
四、加強組織領導,落實主體責任
(一)成立市級領導機構
按照《通知》關於“部門統籌、屬地組織、條塊結合、共同負責”的要求,成立北京市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市領導小組),負責組織實施本市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組長由常務副市長擔任,副組長由市政府分管副秘書長及市金融局、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北京銀監局、北京證監局、北京保監局、市維穩辦、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市工商局主要負責同志擔任,成員單位包括市委宣傳部、市高級法院、市檢察院、首都綜治辦、市發展改革委、市經濟信息化委、市公安局、市財政局、市農委、市商務委、市審計局、市社會辦、市地稅局、市國稅局、市新聞出版廣電局、市政府法制辦、市信訪辦、市網信辦、市通信管理局和各區政府。市領導小組下設專家組,由行業協會、研究智庫和典型互聯網金融企業中對互聯網金融進行過深入研究,具有豐富經驗的專家學者、從業人員組成,主要負責對專項整治工作中發現的疑點、難點問題進行會商研判。
(二)組建專門工作機構
市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金融局,承擔市領導小組日常工作。辦公室主任由市金融局主要負責同志兼任,副主任由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北京銀監局、北京證監局、北京保監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市工商局分管負責同志擔任,並抽調主要成員單位工作人員,實行集中辦公。
(三)落實屬地責任
各區要分別成立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小組,由區政府分管領導擔任組長,統籌各方力量,建立領導有力、責任明確、協調順暢、工作扎實、措施有效的專項整治工作隊伍。
(四)加強協同配合
各區、各部門、各單位應全面掌握本區域、本領域互聯網金融活動開展情況。在市領導小組統一領導下,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北京銀監局、北京證監局、北京保監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市工商局分別與市金融局共同牽頭負責本市分領域整治工作,共同承擔分領域整治任務。對於產品、業務交叉嵌套、需要綜合全流程業務信息以認定業務本質屬性的,相關部門應建立數據交換和業務實質認定機制,認定意見不一致的,由市領導小組研究認定並提出整治意見,必要時組織專門力量進行整治。整治過程中牽頭部門確有需要獲取從業機構賬戶數據的,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經過法定程序後給予必要的支持。
五、整治工作安排
(一)全面排查,摸清底數(2016年6月底前)。各區和各相關部門、單位根據整治內容和監管責任,綜合運用現場勘查、大數據檢索等方式對本區域、本領域的情況進行清查。充分發揮本市防範和打擊非法集資監測預警平台作用,加強信息收集和交叉比對,加快建設互聯網金融數據信息管理系統。各區要充分發揮資源統籌調動、靠近基層一線優勢,充分利用互聯網金融整治APP等手段,對寫字樓等重點區域的互聯網金融風險進行排查;工商部門要盡快提供各類互聯網企業的名錄及工商登記注冊信息;市金融局會同相關部門提供各領域互聯網金融企業名錄。5月底前,開展第一輪情況排查;6月底前,進行系統梳理比對,對未納入第一輪排查范圍的從事互聯網金融業務的企業,進行補錄和外圍排查。
(二)明確重點,深入核查(2016年9月底前)。對經全面排查後確定的高風險企業,通過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專業機構進行實地排查,並構建企業金融風險檔案。各區政府配合做好相關工作。
(三)分類施策,督促整改(2016年10月底前)。對清理整治中發現存在問題的違規從業機構,要及時提出整改意見,並加強督促整改。按照“一企一策”原則,針對具體問題,研究制定不同清理整頓意見。對於違規情節較輕的,要求限期整改;對於拒不整改或違規情節較重的,依法依規堅決予以關閉或取締;涉嫌犯罪的,將相關線索移交公安機關;公安機關根據核查或移交的涉嫌犯罪線索,對符合立案條件的依法立案偵查。
(四)總結提升,完善制度(2017年3月底前)。市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定期將相關工作資料(包括所排查行業現狀、相關數據、風險情況、突出問題、工作措施等)報市領導小組辦公室,由其負責定期匯總形成本市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行動工作報告。各金融管理部門要以此次專項整治為契機,及時總結經驗,為國家相關部門制定互聯網金融領域規章制度提供支撐;同時,要結合實際,加強對互聯網金融活動的常態化風險監測,建立融互聯網金融監管、金融風險管控、社會綜合治理於一體的互聯網金融風險管理長效機制。
各區、各部門、各單位要高度重視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切實將思想和行動統一到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的工作要求上來,站在維護首都安全穩定的高度,細化責任分工,明確整治重點,加強協調配合,認真做好專項整治工作,切實鼓勵和保護真正有價值的互聯網金融創新,促進首都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積極宣傳專項整治工作先進典型和經驗;同時,對不認真履行職責、不積極主動作為和推諉扯皮等問題,要及時予以糾正,造成不良影響和後果的,將嚴肅問責。
❽ 2022年財政金融風險防範化解具體有那些
深入排查隱患,加強地方金融監管,通過非法集資監測預警平台等對全旗重點企業持續開展監測。
(一)堅持問題導向,強化整改落實
為切實貫徹落實好自治區專項辦會議精神,進一步推進全旗金融領域專項整治工作做深做細做實,根據《關於印發<赤峰市金融領域專項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赤金專〔2021〕1號)要求,旗財政局協調推進轄內金融監管部門、金融機構和地方金融組織對風險隱患排查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建立清單,深刻分析原因,壓實工作責任,制定整改措施,落實責任部門和責任人。同時做好全旗金融領域專項整治風險隱患排查問題清單和工作台賬的填報報送工作。
同時,為深入貫徹落實巴林右旗掃黑除惡斗爭領導小組辦公室《關於轉發<全國掃黑辦第5特派督導組2021年督導反饋問題整改方案>的通知》要求,旗財政局結合我旗實際,制定印發了《巴林右旗財政局關於金融放貸領域反饋問題整改方案》,對反饋問題整改工作進行了安排部署,進一步明確了工作目標和工作重點,並按照整改方案扎實推進整改工作,成效顯著。
(二)深入排查隱患,加強地方金融監管
立足地方金融監管職責,落實對地方金融組織的監管責任,規范地方金融組織經營行為。旗財政局依據《全區地方金融組織專項整治工作方案》,深入排查地方金融組織領域存在的風險點,按照相關要求推進整改,督促和引導地方金融組織完善公司治理結構,細化風險管理框架和內控機制,消除風險管控盲區,提升金融治理能力。充分發揮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在防範化解區域性金融風險和打擊非法金融活動中的重要作用。
(三)廣泛宣傳引導,增強防範意識
為進一步防範金融消費風險,切實增強金融消費者的風險識別能力與自我權益保護意識,旗財政局以「315金融消費者權益日」為契機,通過微信公眾號「中國巴林右旗」推送金融消費者權益知識,向廣大消費者講解金融消費者八大權益,並結合相關案例就如何防範非法集資、電信詐騙及銀行卡盜刷等非法金融活動進行宣傳引導。
(四)強化風險監測,做好常態化管理
充分利用大數據技術手段開展非法放貸活動線索排查,通過非法集資監測預警平台等對全旗重點企業持續開展監測,綜合判斷企業違法違規經營風險。按照平台風險提示要求聯合相關單位及時開展現場核查,做好分類處置。
下一步旗財政局將繼續加大排查力度及宣傳力度,引導群眾遠離非法集資、非法高利貸、套路貸等違法犯罪活動,樹立正確的理財觀念並理性投資,不斷增強廣大群眾的金融風險防範意識,切實維護好群眾的利益。確保全旗金融秩序穩定,為全旗經濟建設和社會和諧貢獻力量。